钢筋接头检验取样方法及试验结果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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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抽样方法
一、抽样选用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1992)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1998)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1991)
《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1991)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T701-1997)
《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2000)
《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5-95)
《碳素结构钢》(GB700-1998)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1994)
《钢及纲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GB/T2975-1998)《热轧盘条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14981-1994)《钢及钢产品交货一般技术要求》(GB/T17505-1998)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GB/T401-1989)《钢板和钢带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247-80)
二、抽样具备条件、批量、抽样抽取数量和抽取方法
1、抽样具备条件
(1)应根据采购合同的要求检查合格后再抽样,合同应注明描述产品特性所需的全部内容以及下列有关交货的详细内容:①交货
的重量、长度、面积和数量;
②产品外形(例如:图纸号);
③公称尺寸;
④①和③特性值的公差;
⑤钢的牌号;
⑥交货状态(热处理、表面处理的方式等);
⑦表面和内部质量的特殊要求;
⑧要求检验文件的类型,以及在产品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检验和试验的要求;
⑨当需要时,采用GB/T19001、GB/T19002和GB/T19003中任何一种适用的质量保证体系;
⑩标志、包装和装运;
11 产品标准提出的任何选择要求或产品标准规定以外的任何附加条款;
12 要求检验文件是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按标准规定的对钢材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检验报告(GB/T17505)如合同规定有特殊要求时按合同规定要求办理;
注:表面和内部质量的特殊要求
①一般要求
所有产品都应有良好质量,如果是在正常的生产状态下产生的轻微的表面或内部缺陷,不应作为拒收的理由。当有要求时,表面质量和内部质量的具体要求应参照相应的标准,在签订合同协商确定。
②探伤
当需要时,所采用检查缺陷的特殊技术(如X射线探伤、超声波探伤、磁粉探伤等)及其试验单元的产品数量和处理试验结果的方法,都应按产品标准的规定或在订货时协商确定。
③表面不连续的清除
除在标准或合同另有规定外,表面的不连续可以用机械的方法和其他方法予以清除,但应保证产品的尺寸和性能满足合同、产品标准或表面质量标准规定的界限值。
④焊接修补
如在产品标准或合同中规定允许焊补时,用户和检验代表应允许用焊接方法对全部交货批或其中的一部分产品进行局部修补。
2、采购方对采购钢材尺寸、重量的检查
(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光圆钢筋GB13013、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按重量偏差的测量检查尺寸。
①测量钢筋重量偏差时,试样数量不少于10支,试样总长度不小于60m。长度应逐支测量,应精确到10mm。试样总量不大于100kg 时,应精确到0.5kg,试样总重量大于100kg时,应精确到1kg。当供方保证钢筋重量偏差符合规定时,试样的数量和长度可不受上述限制。
②钢筋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偏差(%)按下式计算:
重量偏差=试样实际总重量-(试样总长度*理论重量)
试样总长度*理论重量*100
(2)采购方对采购热轧盘条的理论重量应符合GB/T14981(表1)盘条重量控制按GB/T14981
(3)采购方对采购钢材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检查
①热轧带肋的表面扎上牌号标志,还可依次扎上厂名(或商标)和直径(mm)数字。
②钢筋牌号以阿拉伯数字表示,HRB335、HRB400、HRB500对应的阿拉伯数字分别为2、3、4。厂名以汉语拼音字头表示。直径(mm)数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直径不大于10mm的钢筋,可不扎制标志,可采用挂牌方法。
③其它钢筋钢材(包括圆钢、方钢、钢筋、六角钢、八角钢和其他小型型钢)包装
a) 尺寸小于或等于30mm的圆钢、方钢、钢筋、六角钢、八角钢和其他小型型钢边宽小于50mm的等边角钢;边宽小于
63mm*40mm的不等边角钢;宽度小于60mm的扁钢;每米重量不大于8kg的其他型钢必须成捆交货。每捆型钢必须用钢带、盘条或铁丝均匀捆扎结实,并一端平齐。b) 根据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亦可先捆扎成小捆,然后将数小捆再捆成大捆。
c)热轧盘条应成盘或成捆(由数盘组成)交货。盘和捆均用铁丝、
d)盘条或钢带捆扎牢固,不少于2道,成捆交货时捆重不大于2t。
e)同一车厢内装有数批不打捆型钢时,应将不同批的型钢分隔开。
(4)质量证明书
①每批交货的型钢必须附有证明该批型钢符合标准要求和订货合同的质量证明书。
②填写质量证明书必须字迹清楚,证明书中应注明:
a)供方名称或厂标;b)需方名称;c)发货日期;
d)合同号;e)标准号及水平等级;f)牌号;
g)炉罐(批)号、交货状态、加工用途、重量、支数或件数;
h)品种名称、规格尺寸(型号)和级别;
i)标准中所规定的各项试验结果(包括参考性指标);j)技术监督部门印记。
采购方必须验收后有记录才能取样复验。
3、批量、抽样抽取数量和抽取方法
①应按批进行检查和验收。
②每批由同一厂别、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同一进厂时间的钢筋构成。
③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低碳钢热轧圆盘条、余热处理钢筋每批数量不得大于60t。每批取试件一组。
④冷轧带肋钢筋每批数量不得大于50t。每批取试件一组。
⑤每组试件数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