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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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 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 结转扣除。
资源综合利用(二)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的以三剩物、 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 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 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 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实 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二)
自2011年1月1日起,销售自产以蔗渣为原料 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
部分农资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资料
农膜
生产销售的化肥及复混肥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 种苗 化肥 农药 农机
2004年12月1日起,钾肥,由免征改为先征后返。 2005年7月1日起,尿素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税率调整为17%,同时不再免征 2007年7月1日起,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2008年1月1日起,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2008年6月1日起,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电力供热自来水
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 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2011.1.1至2015.12.31,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 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2011.1.1至2015.12.31,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 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 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 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资源综合利用(一)
2009年1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再生水、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 掺兑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以及提供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2011年8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 产的建筑砂石骨料以及提供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 产的电力或热力、页岩油、再生沥清混泥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农业产品
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外购农业产品 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 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 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 精制茶,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农业生产资料
部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单一大宗饲料
混合饲料
配合饲料
复合饲料
浓缩饲料
扩抵试点前
扩抵试点~ 2008
2009~
电力供热自来水
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 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 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 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5万千瓦)生产的 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环保节能服务业
增
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后,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 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1.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3.大学专科以上科技人员占30%以上,研发人员占10%以上; 4.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比例不低于6%; (2)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比例不低于4%; (3)在20000万元以上的,比例不低于3%; 境内研究开发费用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60%。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相关研发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 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 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 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 市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8年7月1日起,销售自产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 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 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 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 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 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部分新型墙体材 料产品销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2008年7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销售旧货
未纳入扩抵试点的纳税人,销售2008以前购
置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 收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 进项税额的固定资
产,按4%征收 率减半征收
已纳入扩抵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试点以后购
销售试点以前购置的固定 置的固定资产,
资产,按照4%征收 按照适用税
率减半征收
率征收
2009.1.1以后购置
的固定资产,按照 适用税率征收
集成电路企业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两免 三减半,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 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五免五减半,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 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为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 定期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人实际支付工资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农业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 立和登记的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 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免征增值税 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资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 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农林牧渔业
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农作物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
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
农林牧渔业
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免收发票工本费
小型微利企业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收小型 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见工商部联企业 [2011]300号)发票工本费。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 业所得税。每人每年4000元。
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资源综合利用(二)
2011年8月1日起,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1.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 2.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
3.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 4.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 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 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 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 5.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 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 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 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 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及再生塑料制品。 6.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 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 7.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
农林牧渔业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 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 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
2011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软件 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 即征即退
进口软件本地化改造对外销售 自主开发动漫软件
软件企业
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 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两免三减半,并 享受至期满为止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 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职工培训费用,单独核算按实扣除 企业外购的软件,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为2年(含)
20000元/月 500元/每次(日)
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类型 工业企业 其他企业
年所得额 30万元 30万元
从业人数 100人 80人
资产总额 3000万元 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 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 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
2013年4月13日星期六
税收优惠目录
增值税起征点 小型微利企业 安置下岗人员 残疾用品就业
农业产品
农业生产资料 农林牧渔业 软件产品
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企业 资源综合利用 销售旧货
电力自来水 环保节能
高新技术企业 技术服务企业
技术转让所得 研究开发费用 固定资产折旧
增值税起征点调整
2012年1月1日起
资源综合利用(二)
201wenku.baidu.com年8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
1利用工业生产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100% 2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 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 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 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 力、燃料。80%,油田油污泥60% 3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90% 4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90% 5以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料。90% 6以油田油污泥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70% 7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90%
资源综合利用(二)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 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 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减按90%计入 收入总额
销售旧货
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 产,应区分不同情形: 1.销售2009.1.1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 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12.31以前未纳入扩抵试点的纳税人,销售 2008.12.31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 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12.31以前已纳入扩抵试点的纳税人,销售在本地 区扩抵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 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在本地区扩抵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 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 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残疾人用品和就业
供残疾人专用的器具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用品和就业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限额退增值税或减营业税
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不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比例应高于25%(含 25%),并且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残疾人用品和就业
按支付工资100%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资源综合利用(二)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的以三剩物、 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 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 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 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实 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二)
自2011年1月1日起,销售自产以蔗渣为原料 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
部分农资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资料
农膜
生产销售的化肥及复混肥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 种苗 化肥 农药 农机
2004年12月1日起,钾肥,由免征改为先征后返。 2005年7月1日起,尿素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税率调整为17%,同时不再免征 2007年7月1日起,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2008年1月1日起,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2008年6月1日起,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电力供热自来水
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 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2011.1.1至2015.12.31,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 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2011.1.1至2015.12.31,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 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 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 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资源综合利用(一)
2009年1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再生水、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 掺兑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以及提供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2011年8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 产的建筑砂石骨料以及提供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 产的电力或热力、页岩油、再生沥清混泥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农业产品
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外购农业产品 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 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 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 精制茶,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农业生产资料
部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单一大宗饲料
混合饲料
配合饲料
复合饲料
浓缩饲料
扩抵试点前
扩抵试点~ 2008
2009~
电力供热自来水
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 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 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 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5万千瓦)生产的 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环保节能服务业
增
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后,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 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1.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3.大学专科以上科技人员占30%以上,研发人员占10%以上; 4.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比例不低于6%; (2)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比例不低于4%; (3)在20000万元以上的,比例不低于3%; 境内研究开发费用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60%。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相关研发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 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 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 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 市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8年7月1日起,销售自产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 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 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 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 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 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部分新型墙体材 料产品销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2008年7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销售旧货
未纳入扩抵试点的纳税人,销售2008以前购
置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 收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 进项税额的固定资
产,按4%征收 率减半征收
已纳入扩抵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试点以后购
销售试点以前购置的固定 置的固定资产,
资产,按照4%征收 按照适用税
率减半征收
率征收
2009.1.1以后购置
的固定资产,按照 适用税率征收
集成电路企业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两免 三减半,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 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五免五减半,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 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为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 定期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人实际支付工资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农业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 立和登记的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 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免征增值税 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资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 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农林牧渔业
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农作物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
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
农林牧渔业
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免收发票工本费
小型微利企业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收小型 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见工商部联企业 [2011]300号)发票工本费。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 业所得税。每人每年4000元。
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资源综合利用(二)
2011年8月1日起,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1.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 2.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
3.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 4.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 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 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 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 5.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 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 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 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 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及再生塑料制品。 6.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 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 7.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
农林牧渔业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 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 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
2011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软件 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 即征即退
进口软件本地化改造对外销售 自主开发动漫软件
软件企业
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 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两免三减半,并 享受至期满为止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 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职工培训费用,单独核算按实扣除 企业外购的软件,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为2年(含)
20000元/月 500元/每次(日)
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类型 工业企业 其他企业
年所得额 30万元 30万元
从业人数 100人 80人
资产总额 3000万元 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 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 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
2013年4月13日星期六
税收优惠目录
增值税起征点 小型微利企业 安置下岗人员 残疾用品就业
农业产品
农业生产资料 农林牧渔业 软件产品
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企业 资源综合利用 销售旧货
电力自来水 环保节能
高新技术企业 技术服务企业
技术转让所得 研究开发费用 固定资产折旧
增值税起征点调整
2012年1月1日起
资源综合利用(二)
201wenku.baidu.com年8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
1利用工业生产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100% 2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 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 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 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 力、燃料。80%,油田油污泥60% 3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90% 4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90% 5以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料。90% 6以油田油污泥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70% 7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90%
资源综合利用(二)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 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 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减按90%计入 收入总额
销售旧货
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 产,应区分不同情形: 1.销售2009.1.1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 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12.31以前未纳入扩抵试点的纳税人,销售 2008.12.31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 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12.31以前已纳入扩抵试点的纳税人,销售在本地 区扩抵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 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在本地区扩抵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 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 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残疾人用品和就业
供残疾人专用的器具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用品和就业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限额退增值税或减营业税
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不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比例应高于25%(含 25%),并且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残疾人用品和就业
按支付工资100%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