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公共服务、资源共享,转变职能、创新监管,统筹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公共资源交易由管理操作一体向“管办分离”转变,由分散平台交易向统一平台交易转变,加快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化、电子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整合范围和目标(一)整合范围。
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疗设备采购、排污权交易等交易平台,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积极有序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利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医疗设备采购、排污权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国家投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相关事项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进场交易目录以外的项目和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各级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等提供服务。
(二)整合目标。
2016年6月底前,全省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疗设备采购、排污权交易等实现进场交易,省级平台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平台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平台导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经成为各级政府进行公共资源管理和交易的重要平台。
河北省作为中国的重要省级行政区域,为了更好地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建立了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平台。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平台。
一、背景介绍河北省位于中国北方,是一个重要的工业基地和农业大省。
为了更好地促进公共资源的管理和交易,河北省政府于20XX年成立了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致力于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也在逐步迈向数字化、智能化管理。
二、功能和特点1. 信息发布和查询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平台提供全面的公共资源信息发布和查询服务。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用户可以通过该平台查询并发布招标信息、中标信息、采购信息等。
这为各类用户提供了一个便捷、高效的信息交流平台,不仅减少了信息传递的成本,也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2. 电子招标和投标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平台实现了全面的电子招标和投标功能。
招标人可以通过该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并接收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
投标人则可以在平台上查阅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并参与线上开标过程。
这样,不仅提高了投标过程的便捷性和效率,也减少了纸质文件的使用,节约了资源。
3. 综合服务支持除了上述基本功能之外,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平台还提供一系列综合服务支持。
例如,购买合同签订、支付结算、中标供应商管理、物资库存管理等。
这些服务的提供,进一步方便了各类用户的使用和管理。
三、优势和意义1. 提高效率和便捷性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平台的建设,提高了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效率和便捷性。
通过在线发布招标信息和接收投标文件,不仅加快了信息交流的速度,也减少了传统招标过程中的许多繁琐环节。
同时,通过统一的平台,可以更好地管理和控制公共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内部管理制度情况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内部管理制度情况篇一:公共技术平台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07-20来源:产业指导处浏览次数:2825冀企产〔2012〕8号河北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全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构建规范有效的中小企业技术服1务体系,省局制定了《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全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构建规范有效的中小企业技术服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技术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省中小企业局认定,为产业集群和区域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信息、技术、检测等技术服务或以技术服务为主兼有其他服务,业绩较好、公信度较高、服务面广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对省级技术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省中小企业局对所辖区内省级技术平台进行认定管理.第四条省级技术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中小企业局对认定的省级技术平台予以重点扶持.2第二章主要功能第六条技术平台应具备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服务功能。
第三章认定条件第七条省级技术平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
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CA 使用手册说明书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CA使用手册河北省电子认证有限公司目录一、市场主体注册 (2)二、CA驱动安装 (4)三、CA开通 (6)四、CA登录 (9)五、标书盖章、加密、解密 (11)5.1投标文件制作工具CA签章应用 (11)5.2生成投标文件CA证书加密应用 (12)6.3开标现场投标文件CA解密应用 (14)六、注意事项 (15)一、市场主体注册1、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bjyzx/2、投标方选择【交易响应方登录】。
3、点击免费注册,注册主体信息。
如下图:4、确认注册协议,主体信息填写,完成注册。
如下图:二、CA驱动安装1、点击数字证书驱动下载,下载驱动安装程序,如下图:2、解压缩之后,双击安装程序,进入安装页面。
注:在安装驱动之前,请确保所有浏览器均已关闭。
3、点击自定义安装,选择安装位置。
注:如不点击“自定义安装”,点击“快速安装”按钮,则直接开始安装驱动,安装位置默认。
4、选择需要安装的目录,点击“立即安装”按钮,开始安装驱动。
5、驱动安装完成后,打开完成界面。
6、点击“完成”按钮,驱动安装完成,桌面显示图标。
7、打开电子投标数字证书助手。
三、CA开通1、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录首页选择【CA开通及联系电话】进入CA开通流程。
注:CA证书开通之前请确定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已通过审核。
2、点击CA证书开通,如下图:3、填写信息。
注:账号密码是主体信息注册的账号密码。
四、CA登录1、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bjyzx/2、选择【交易响应方登录】。
3、插入USBKey,选择【证书Key登录】,输入密码默认123456。
进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如下图:4、点击省本级,进入到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息平台。
如下图:五、标书盖章、加密、解密5.1投标文件制作工具CA签章应用1、点击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下载并安装。
打开河北省公共服务平台(/hbggfwpt/bszn/005003/005003002/l ist.html),点击后保存工具文件,解压后安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10•【字号】冀发改办〔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改办〔2017〕19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4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我委《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4月10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4号),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实效,推行公开透明服务,促进营商环境改善,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分工(一)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梳理本委和委属单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具体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两大类别),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
实行政务服务事项编码管理,规范事项名称、受理范围、设立依据、实施机关、申办条件、申请材料、工作时限和流程、监督检查等要素的标准,细化量化裁量基准,逐步做到“同一事项、同一标准、同一编码”。
规范编制和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
2017年8月底前,完成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实施清单梳理和办事指南规范完善工作,通过委门户网站集中发布,并实时更新、动态管理。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提升平台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39号令)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4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的决策领导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有关政策,组织领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管理改革等工作。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平台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平台和系统建设运行。
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主要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场主体操作手册
河北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市场主体操作手册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二○一六年十二月目录一、市场主体注册 (2)1.1.1、注册账号 (2)1.1.2、操作步骤 (2)1.1.3、信息核验 (4)二、市场主体登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1、投标报名 (6)2.1.2、下载交易文件 (7)2.1.3、投标保证金查询 (7)2.1.4、领取中标通知书 (8)2.1.5、履约保证金查询 (8)2.1.6、合同签订 (9)2.1.7、投标保证金退款查询 (9)2.1.8、履约保证金退款查询 (10)一、市场主体注册1.1.1、注册账号对于首次在河北省各地交易中心参加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没有注册过的需要先注册;注册成功的则无需再次注册,可直接登录系统(详见第二章:市场主体登录)。
1.1.2、操作步骤第一步:使用IE浏览器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点击左上角“市场主体登录”按钮进入,如下图:第二步:点击“免费注册”按钮进入注册页面,如下图:第三步仔细阅读注册协议,点击同意。
第四步填写注册信息,如下图:第五步账号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选择基本信息菜单,完善单位基本信息,如下图:备注:信息受理地选择哪里,就需要带原件到哪里现场审核,注册单位可选择就近的信息受理地。
列表中带红色*号的为必填项。
第六步选择左上角电子件管理菜单,上传相关单位资质。
如下图:第七步确认信息填写无误后,点击提交验证,如下图:1.1.3、信息核验验证流程:市场主体提交→交易中心经办人审核提交验证后请于10个工作日内到选择的信息受理地携带所传电子件的原件到现场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即可参加投标。
二、业务办理温馨提示:因省中心和各地市交易中心的业务流程不完全相同,所以请根据当地交易中心的规定,选择线上流程。
前提条件:市场主体已经注册账号,完成了信息的录入,并且中心已经审核通过。
公共交易中心管理规章制度
公共交易中心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交易中心的运营管理,促进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共交易中心的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三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保证公共交易秩序良好。
第四条公共交易中心的管理层应当依法依规行使管理职责,维护交易秩序。
第五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整顿和改革,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公共交易中心的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廉洁自律,勤勉尽责,维护交易秩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设立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科学管理制度。
第九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响应机制,及时处理交易活动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十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召开会议,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难题。
第三章交易秩序第十一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制定交易规则,保障交易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市场监管机制,及时处理交易纠纷。
第十三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制度,对消费者的投诉及时处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交易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十六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确保环境清洁卫生。
第十八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救援措施的及时有效。
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十九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自查制度,对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第二十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对于经营不善或违规行为的公共交易中心,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公共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以上为公共交易中心管理规章制度,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规则(试行)和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发文字号】冀政办函[2013]90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11.18【实施日期】2013.11.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规则(试行)和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冀政办函〔2013〕9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规则(试行)》和《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1月18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共资源是政府和政府授权的部门所控制或掌握的以及主要为社会公众使用或提供服务的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和行政资源。
公共资源交易包括国家直接或间接投资以及利用国际组织或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药品采购、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国家投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相关事项的集中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依法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档模板范本: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背景介绍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河北省人民政府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民生福祉而设立的省级公共交易平台,也是河北省政府惟一指定的政府采购、土地出让等交易活动的执行机构。
本中心的成立,旨在规范交易行为、提升交易质量、助推经济发展,为政府与社会搭建互信共赢的桥梁。
二、组织架构本中心设有领导班子、综合管理部、政府采购部、工程建设部、土地资源部、金融服务部、技术支持部、监察审计部等。
其中,领导班子由中心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组成,综合管理部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政府采购部负责政府采购事务,工程建设部负责工程建设招投标事务,土地资源部负责土地出让事务,金融服务部负责金融交易事务,技术支持部负责技术系统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监察审计部负责对交易活动的监督和审计事务。
三、职责范围1、政府采购1.1、招标采购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发放、答疑、开标、评标、中标、投标保证金管理、合同管理等。
1.2、竞争性磋商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编制、发放、答疑、开标、评标、选定、合同管理等。
1.3、单一来源采购包括单一来源采购申请的审批和采购合同的签订等。
2、工程建设2.1、招标采购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发放、答疑、开标、评标、中标、投标保证金管理、合同管理等。
2.2、竞争性磋商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编制、发放、答疑、开标、评标、选定、合同管理等。
2.3、单一来源采购包括单一来源采购申请的审批和采购合同的签订等。
3、土地资源3.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包括土地出让公告的发布、竞买人资格审查、保证金管理、挂牌、网上竞价、中标、出让合同管理等。
3.2、集体土地使用权入市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入市公告的发布、竞买人资格审查、保证金管理、挂牌、网上竞价、中标、出让合同管理等。
4、金融服务4.1、融资租赁包括融资租赁咨询、申请审批、投标、资金支付等服务。
4.2、资产证券化包括资产证券化咨询、申请审批、投标、资金支付等服务。
河北省公共资源通用项目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河北省公共资源通用项目管理系统操作手册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二○一六年八月目录一、说明 (3)二、系统操作 (3)2.1 系统登录 (3)2.2 项目进度查看 (4)2.3 项目登记 (7)2.4 招标公告 (10)2.5 澄清变更公告 (11)2.6 中标结果公告 (12)一、说明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建设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各市、县交易中心要安排专人,登录通用项目管理系统把本地自2016年7月1日起成交的项目信息,按要求录入相关的数据,为了方便理解系统中功能的设置,下面将系统中的项目、招标(交易)项目、标段(包)、编码规则解释说明如下:项目:为实现一定功能价值目标,在特定约束条件下一次性组织实施任务的活动过程,可以分为工程、货物、服务等项目,包含一个或多个招标项目。
招标(交易)项目:项目中组织实施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的基本单元,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标段(包)。
标段(包):根据实际需要,依据一定的约束条件及标准,对招标项目构成内容进行合理划分,成为最基本的交易管理单元。
编码规则:项目的编码规则参照省级的编码规则,具体的规则可以访问如下地址进行查看。
地址:/003/003002/003002001/20151118/89331154-4cdb -4b24-bcf9-f908974a390b.html。
二、系统操作2.1 系统登录首先访问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息平台(地址:http://sso.hebprtc. cn/),根据系统分配的账号进行系统登录。
进入系统后点击“通用项目管理系统”图标进行项目信息的录入,项目信息主要分为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矿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具体如下图所示:系统默认页面为工程建设的项目登记页面,下面主要以工程建设类的项目信息录入为例说明,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矿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可参照工程建设的方式进行操作。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冀财采〔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现将《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21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网上商城采购管理第三章采购人职责和管理第四章商品和价格管理第五章供应商管理第六章供应商征集第七章网上商城评价管理第八章网上商城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网上商城管理,提高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商品采购竞争性和效率性,降低采购成本,提升采购透明度,根据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网上商城)实施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是指由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管理,供应商以数据接口上架其商品,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商品的操作网络平台。
第四条网上商城管理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竞争有序、诚实信用、开放共享、自主选择”的原则。
第五条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应当落实节能、环保、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支持残疾人就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资产配置、软件正版化、信息安全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河北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网上商城建设方案和管理制度,确定网上商城采购品目、交易规则,指导全省网上商城采购等工作。
第七条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网上商城建设和运行管理。
根据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网上商城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入驻及商品的上架、淘汰,负责交易价格的动态监测和采购人、供应商评价管理,做好网上商城模块研发升级和日常运行维护。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派车管理制度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派车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使用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保障车辆的行驶安全,结合中心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中心车辆实行派车单出车制度。
派车以派车单送达先后顺序及需办理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来由中心综合处合理安排车辆。
二、市内用车经用车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中心综合处做好派车登记后就可派车。
三、市外派车涉及长途行车,必须通过审批。
凡申请用车的部门,须提前一天填写派车申请单(紧急情况除外),经部门领导审签后报中心综合处。
中心综合处提出派车意见,经车辆管理负责人、综合处负责人签字后报中心领导审批。
中心领导审批同意后,中心综合处要安排司勤人员对车辆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出车前要填写车辆检查情况表,确保车况良好方可出车。
四、无派车单一律不准出车。
擅自出车或改变派车地点路线,一切责任和费用由用车人和驾驶员自行承担。
因急事直接派车的,车辆返回后要及时补办派车手续。
车辆保障岗位工作职责
1.负责中心车辆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车辆派遣、车辆维修保养、车辆保险、车辆年检等。
2.督促驾驶员做好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工作,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3.掌握驾驶员的安全意识、驾驶技术、驾驶作风、职业道德等情况,并进行鉴定、分类排队,提出教育方案并组织实施。
4.健全完善车辆行车档案、事故档案、车辆技术档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03•【字号】•【施行日期】2023.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9月3日河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国有资产。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
管理细则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01
【摘要】冀政办字[2018]1号2018年1月5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7页(P48-5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J], ;
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J],
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J],
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J],
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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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升平台的服务水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4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鼓励电子交易系统的市场化竞争,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电子交易系统。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和保留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管、卫生计生、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疗设备采购、排污权交易等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各市、县政府应结合实际,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按照项目分级管理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禁止目录内项目在平台之外进行交易。
中直驻冀单位、中央管理的国有企业、省直单位、省属国有企业作为实施主体的交易项目,可选择进入项目所在地或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依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市、区)的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省级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再另行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或市场主体依法建设。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交易标的专业性,选择使用依法建设和运行的电子交易系统。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评标、评审的,应按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相关要求,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跨区域选择使用专家资源,适时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
第十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DB13/T1534-2012)的标准要求,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
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交易场所符合省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现有场所办理业务。
第十一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强信息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充分利用网络隔离、身份认证、电子签章、数据加密等技术措施,确保平台平稳运行。
第三章平台服务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
有关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按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无偿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服务应遵循统一交易登记、统一信息公告、统一时间场所安排、统一专家抽取、统一保证金代收代退、统一服务资料保存、统一电子监察监控的要求,按照标准化服务流程,提供如下服务:(一)业务受理。
进入统一平台的各类交易项目应分类登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设立受理窗口,按各类交易项目的规定,认真核对交易项目实施主体提交的有关材料。
材料齐全的予以登记,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交易项目实施主体进行补正。
(二)场所安排。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建立统一便捷的服务场所预约服务系统。
交易项目需使用开标、评标等现场活动场所的,由交易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通过该系统自助登记预约。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时间、场所不能满足交易项目需要的,交易项目实施主体可以自行选择其他交易场所。
(三)公开交易信息。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保密的信息除外。
(四)保证金(代)收退。
依法应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收取和退还保证金,或项目实施主体委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代收代退保证金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按各类交易项目的规定,通过银行转账收取和退付保证金。
(五)抽取专家。
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立专家抽取终端,交易项目实施主体通过抽取终端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标、评审专家。
(六)确认交易结果。
交易结果依法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组织确认的,应召集有关交易活动当事人进行确认并签订结果确认书。
(七)费用收取和资金结算。
交易项目依法需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和办理资金结算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
(八)服务资料存档。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对进场交易项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应按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
(九)出具见证文书。
交易完成后,依法需出具见证意见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向交易相关方出具见证文书。
(十)电子监控。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建立覆盖全部服务场所的电子监控系统,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情况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并依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监控资料,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提供证据。
第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四)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确需收费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性质,其收费分别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照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信息资源共享第十七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有关部门建立的电子系统,按有关规定交换共享信息。
有关电子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系统应分别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系统、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等系统对接和交换信息。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市场主体建设的电子交易系统均应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连接并按国家统一的数据规范交换信息。
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其对接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应实时向监管系统推送数据。
第十八条首次进入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应通过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或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按统一规则注册提交其有关信息并验证。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设立资料核验窗口,对市场主体提交的信息资料原件进行形式核验。
市场主体已经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登记注册,并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强制要求其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
市场主体需向国家批准设立的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申请办理机构数字证书。
窗口工作人员对市场主体申请的数字证书与注册入库的用户信息进行绑定。
第十九条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通过相关电子监管系统交换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第二十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库。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记录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和专家信用信息,并通过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动态更新。
有关信用信息的发布、管理及使用等应遵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按照国家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做好对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的汇总整理、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工作,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采集、汇总、传输、存储、公开、使用过程中,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
涉密数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开展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各市、县(市、区)政府应推动建立公共资源电子监管系统,并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提供的接口,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进行对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电子化,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