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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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法律行为,加强法律事务管理,防范法律风险,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保障体系和机制,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交股份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子(分)公司。

第三条工作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实施组织、协调、领导。

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日常法律事务的归口管理工作,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负责,业务上接受上级法律事务机构的指导。

子(分)公司设立承办法律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律

事务部门),对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业务上接受公司法律事务部的指导。

第五条工作职责

(一)归口管理单位法律事务工作。

(二)对单位的经营、改革、管理等重要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建议或进行法律论证。

(三)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单位的重要规章制度、管理流程。

(四)管理、审核单位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五)参与单位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六)办理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七)负责企业普法教育、企业法律顾问的归口管理工作、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八)提供与单位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九)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参加单位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第六条权利

(一)对损害单位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查阅、调取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法律、法规或单位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单位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

(二)忠于职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履行法律工作人员的职责。

(三)对所提的法律意见、建议,起草的法律文书及办理的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工作范围

第八条工作范围

(一)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查

负责对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

重大决策包括:

1.制定、修改或审查单位章程;

2.决定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单位的形式;

3.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转让出资或股份;

4.决定单位的解散、撤销、破产和清算;

5.成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6.设立分公司;

7.参与任何形式的联营;

8.有关投融资、担保、租赁等;

9.有关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10.决定投保、退保;

11.开除职工,对职工按离职处理,或者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2.企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对外联系交流

负责单位与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及有关单位的联系和交流工作。

(三)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查

参与制订、审核本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处理诉讼、仲裁、复议事务

各单位所涉诉讼、仲裁、复议事务,原则上由本单位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办理。

本规定的诉讼、仲裁、复议事务是指:公司本部、子(分)公司与外单位、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法律诉讼程序有关的诉讼、仲裁、复议等具体案件。

(五)发送律师函、研究处理收到的律师函

公司、子(分)公司根据处理纠纷的需要,可向纠纷相对方发送律师函。公司、子(分)公司在收到外单位发送的律师函后,应及时转交本单位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研究处理。

(六)合同审查

公司、子(分)公司对外以本企业名义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书应按照公司有关合同管理程序的规定提交法律事务部门审查。

(七)法律咨询

法律事务部门作为本单位的法律事务管理专职机构,负责解答各单位、部门提出的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法律咨询。

(八)检查督促

法律事务部门依据职责和权限有权监督、检查本公司的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变更、索赔、结算、催收、资质审查、委托授权、民工工资支付等涉及到可能产生法律风险的生产经营管理事宜。

各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便利。并根据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和完善。

(九)合同远程控制管理

依据法律事务工作机构职责和权限,对本单位合同审查、签订、履行、变更等进行远程控制、管理。

(十)普法教育

负责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十一)法律文档管理

1.法律事务部门办理法律事务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各单位档案管理制度和本规定立卷、归档。

2.法律事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案一号的原则立卷。卷号由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编号。跨年度的法律事务,应在办结年度立卷、归档。

3.法律事务部门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或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执行完毕后的二个月内,整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并归档。

(十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工作方式

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原则上以自行处理为主,联合处理为辅,委托律师处理为补充。

(一)公司及公司直管项目部的法律事务工作,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处理,有关单位协助和配合。

(二)公司及直管项目部需采取诉讼、仲裁措施时,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30日前向公司法律事务部提交书面报告,移交书面证据材料原件,并指定经办人配合,必要时,经办人应当参加诉讼、仲裁。

(三)涉及外单位、个人向公司或直管项目部提起诉讼、仲裁时,所涉单位应在收到应诉通知书3日内报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查、论证,出具书面意见报公司有关领导审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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