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中心城区污染企业搬迁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发布时间:2009-8-31, 阅读次数:328】来源:行政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并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等行为。
本细则所称房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管线、设备。
本细则所称房屋附属物,是指房屋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有价值的附着物。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收入状况,编制城市房屋拆迁规划,城市房屋拆迁规划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管理。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条例》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其中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明确下列事项:(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二)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搬迁所需时间、拆迁期限;(三)被拆迁房屋状况;(四)预计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的面积,补偿安置资金概算;(五)可提供的拆迁安置周转用房的数量、标准和地点;(六)拆迁范围内按规定应予保留的房屋、绿地及其他设施的保护措施。
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
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协议。
支付协议应当载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支付补偿安置资金负有监督职责。
第六条新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范围内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土地储备,需要拆迁房屋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组织听证。
污染企业搬迁治理实施方案
污染企业搬迁治理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一些老旧工业企业的生产方式和设备已经严重过时,导致排放的污染物超标,对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公众健康,有必要对这些污染企业进行搬迁治理。
二、搬迁治理方案。
1. 选址规划。
在搬迁治理之前,需要对新址进行认真的选址规划。
新址应该远离居民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同时便于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
2. 污染治理设施建设。
在新址建设污染企业时,需要配备先进的污染治理设施,如废气处理设备、废水处理设施等,以确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3. 产业转型升级。
在搬迁治理的过程中,可以鼓励企业进行产业转型升级,引导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 生态环境修复。
在原址进行搬迁后,需要对原址进行生态环境修复,恢复原有的自然生态景观,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5. 公众参与和监督。
在搬迁治理的全过程中,需要充分调动公众的参与积极性,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搬迁治理工作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6. 法律法规保障。
在搬迁治理的过程中,需要严格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搬迁治理工作的合法合规,避免出现环境污染问题。
三、实施效果评估。
在搬迁治理实施完成后,需要对搬迁治理的效果进行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新址的环境质量、企业的生产效益、周边居民的健康状况等方面,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和改进。
四、总结。
污染企业搬迁治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和严格的实施,才能有效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认真对待污染企业搬迁治理工作,共同为美丽中国的建设贡献力量。
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环保局、各相关单位: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新环发[2015]207号),我局制定了《乌鲁木齐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见附件1),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是《环境保护法》的要求,是对排污单位排污权利的约束,也是排污权交易的基础,关系到排污单位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并按时限要求完成。
二、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排污许可工作落到实处。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技术文件的学习和理解,严格把关,确保排污许可工作公平、公正。
附件:乌鲁木齐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10月15日附件乌鲁木齐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有序推进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污许可工作,加强污染源全过程监管,规范排污许可行为,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2016年7月1日前,完成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2017年1月1日前,完成全市所有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单位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十三五”末,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并对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实施规范化管理。
二、机构与职责分工㈠、成立排污许可证工作领导小组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分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排污许可证发放的指导监督及管理工作,并核发本市辖区内国控、区控重点排污单位及(不包括自治区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以公示的重点企业名单为谁)。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扬尘污染控制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扬尘污染控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3•【字号】乌政办[2008]126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扬尘污染控制的通知(乌政办[2008]12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改善首府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控制非采暖期扬尘污染,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扬尘污染进行全面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采取措施,控制扬尘污染(一)规范市政、房屋建设及拆迁施工管理。
1.各房屋建筑、道路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进行围挡、遮盖,同时采取湿法作业,定时对开挖的裸露地面进行喷淋。
管线工程施工堆土应当采取边挖、边装、边运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2.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应当在料堆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硬质围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 48 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围挡、覆盖防尘的临时堆放场。
3.施工工地进出道路和场内渣土运输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施工场内的粉质物料必须进行密闭式运输。
工程项目竣工后30 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进行道路绿化、硬化等恢复工作。
4.房屋拆除作业中要进行洒水或喷淋,实施湿法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围挡措施。
气象预报风速达到 5 级以上时,不得进行房屋爆破,停止房屋拆除作业。
(二)严格物料的储存和运输监管。
1.城市中心区的土堆、灰堆、煤堆、渣堆必须进行表面遮盖和周边围扫,不得随处堆放。
生活垃圾要定点收集、运输,不得随处堆放。
2.对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采取罐装、蓬布遮盖等密闭措施。
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3.重点做好露天仓库的扬尘防治管理。
污染企业搬迁治理实施方案
污染企业搬迁治理实施方案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对于污染企业的搬迁治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就污染企业搬迁治理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对于需要搬迁的污染企业,应当进行全面的环境评估和污染治理工作。
通过对企业周边环境的调查和分析,确定搬迁后对环境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
同时,对企业自身的污染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制定减排计划,确保搬迁后不会对新址环境造成污染。
其次,需要制定详细的搬迁方案和时间表。
在确定新址后,应当制定详细的搬迁方案,包括搬迁过程中的污染治理措施、搬迁时间表、搬迁后的环境监测等内容。
同时,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确保搬迁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在搬迁过程中,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搬迁后的企业,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的监测和检查,确保企业严格按照治理要求进行生产经营,不再对环境造成污染。
同时,要对企业进行相关环境管理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环保意识,确保企
业能够持续符合环保要求。
最后,要加强对搬迁后环境的监测和评估。
搬迁完成后,应当
对新址周边环境进行持续监测,评估搬迁后的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治理措施,确保新址环境能够持续保持
良好状态。
综上所述,对于污染企业的搬迁治理工作,需要全面评估、制
定详细方案、加强监督管理、持续监测评估,才能够有效实施。
通
过这些措施的落实,可以有效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切实推动污染企业搬迁治理工作的
落实,为美丽中国的建设贡献力量。
2023年污染企业迁移行动方案
2023年污染企业迁移行动方案概述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对污染企业的监管力度也将不断加强。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政府需要采取措施引导污染企业进行迁移。
本文提出了2023年污染企业迁移行动方案,旨在通过引导企业迁移、加强监管和提供支持,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一、目标1. 减少环境污染:通过迁移污染企业,减少其对当地环境的影响,提高环境质量。
2. 促进可持续发展:通过引导企业迁至合适的地区,并提供支持,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3. 保障就业稳定:在迁移过程中,确保职工权益,稳定就业。
二、步骤1. 制定迁移政策:政府部门将制定迁移政策,明确迁移标准、迁移目标和支持政策,为企业提供参考和指导。
2. 确定迁移地区:根据环境影响评估和区域发展规划,确定适合迁移的地区,包括经济发达区、工业园区或其他适宜的区域。
3. 与企业沟通和协商:政府相关部门将与污染企业进行沟通和协商,详细了解其现状、发展计划和迁移意愿,并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帮助。
4. 提供支持和奖励:政府将为符合迁移条件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税收优惠、减免环境污染治理费用等政策措施,并设立奖励机制,鼓励企业参与迁移行动。
5. 加强环境监管:政府将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确保其按照环保要求进行生产和管理,定期检查和评估企业的环境影响。
6. 建立环境保护基金:政府将建立环境保护基金,用于支持环保项目和补偿受迁移影响的地区。
7. 促进技术升级和转型:政府将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8. 对迁移企业进行评估和监测:政府将对迁移企业进行评估和监测,了解其迁移后的环境影响和经济效益,及时调整政策和支持措施。
三、支持措施1. 资金支持:政府将为迁移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用于设备更新、场地租赁等费用。
2. 税收优惠:对符合迁移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鼓励其积极参与迁移行动。
3. 技术支持:政府将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帮助企业实施技术升级和转型。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乌政办[2007]154号【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5.31【实施日期】2007.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7]15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乌鲁木齐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按照国家、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围绕创建“宜居城市”目标,以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以消除企业环境污染、保护城市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为重点,以解决威胁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目的。
通过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实现污染物减排,努力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构建和谐乌鲁木齐做出积极贡献。
二、组织机构为加强领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张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阿不都热依木·阿不力孜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李宏斌市长助理木拉提·木孜帕尔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任洪岩市环保局局长吴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副局长成员:张峻祥乌鲁木齐县委常委、纪检委书记谢民天山区副区长王春柱沙依巴克区副区长马全荟新市区副区长周念水磨沟区副区长朱英杰头屯河区副区长梁拥国米东新区管委会副主任侯卫东达坂城区副区长李志干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阿合买提江·阿合尼牙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刘家荣新疆军区环保办公室文职副局赵世英市环保局副局长杨学强市经委副主任邓永明市监察局副局长袁世俊市司法局副局长周耀宇市工商局副局长吕诚忠市安监局副局长恩和市水务局副局长哈布力·叶更巴义市农牧局副局长张卫民市规划局副局长曼孜兰·霍加阿不都拉市国土局副局长张志烈市执法局副局长成秉钧市发改委助理调研员陈恒新疆天山源水管理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各区(县)开展专项行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1•【字号】乌政办[2013]139号•【施行日期】2013.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乌政办〔2013〕139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2〕98号)精神,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八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市委十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坚持走“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发展道路,综合运用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增加碳汇等多种手段,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能源、建筑、交通等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积极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进程,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切实推进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二、主要目标合理降低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到“十二五”末,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14%(具体目标见附件)。
建立较为完善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
按照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要求,积极开展低碳产业园区和企业试点工作,加快推进低碳技术和产品示范推广工作,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
三、任务与措施(一)加快调整产业结构。
通过政策调整和体制创新,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巩固第一产业、提升第二产业、发展第三产业。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仓房沟厂区搬迁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877证券简称:天山股份公告编号2014-021 号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仓房沟厂区搬迁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搬迁的背景及审议情况根据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乌政办【2011】104号《关于乌鲁木齐市中心城区化工等污染企业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乌鲁木齐市化工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乌政办【2013】2号《关于下达2013年污染企业搬迁任务的通知》的要求和部署,公司将位于乌鲁木齐市仓房沟路水泥厂街242号的仓房沟厂区(即天山公司一、二分厂生产厂区)进行整体搬迁。
同时,根据乌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中心城区污染企业搬迁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政办【2012】233号)等文件精神,对此次搬迁所涉及的国有土地,由政府收回,按政府制定的规划条件及搬迁补偿条件将土地进行招拍挂,由摘牌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土地开发权,并支付因搬迁造成的搬迁损失及人员安置费。
2013年10月10日公司五届十九次董事会和2013年10月29日召开的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仓房沟厂区搬迁的议案》,同意了公司仓房沟厂区的整体搬迁补偿的原则和方案。
二、土地挂牌情况说明本次搬迁共有五宗土地需由乌鲁木市国土资源局收回进行招拍挂。
2014年2月 28日,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将其中的四宗土地在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中心网站进行了公开挂牌转让,挂牌出让公告同时刊登在《乌鲁木齐晚报》等媒体。
2014年4月1日公司收到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通知本次搬迁过程中的四块土地被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摘牌。
公司将根据本次土地挂牌时提出的经济补偿条件与摘牌方签订《仓房沟厂区搬迁补偿协议》。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搬迁补偿协议签署等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就搬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持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9•【字号】乌政发[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发[2007]32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自治区、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武警及中央驻乌各单位,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七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市委九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努力提高首府城市管理水平,树立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3月中旬开始至10月集中开展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和中国最佳民俗风情旅游城市为载体,采取有效措施,抓重点、重管理、上水平、升品位,以优化人居环境、增强城市功能为主要内容,完善城市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努力增强首府城市的影响力、竞争力,促进乌鲁木齐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谐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使城市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城市环境得到显著改善。
基本达到: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健全,城市功能逐步完善,人居环境舒适,街景市容美观,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和中国最佳民俗风情旅游城市夯实基础。
三、总体要求(一)工作重管理。
广泛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要统一思想,强化责任,严格奖惩,依法管理,城市管理方式逐步由以建设为主转变为以精细化管理为主。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4•【字号】乌政办[2014]144号•【施行日期】2014.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4〕14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7月4日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加快推进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结合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及能源结构优化,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严格控制新增大气污染物,落实节能减排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力争到2017年实现彻底改善首府环境空气质量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通过实施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到2017年,乌鲁木齐市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年均浓度比2012年分别下降25%、12%、13%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重污染天数大幅度减少。
三、组织领导在自治区乌鲁木齐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协调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解决方案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综合协调机制,协同配合,共同推进本方案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发布时间:2009-8-31, 阅读次数:328】来源:行政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并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等行为。
本细则所称房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管线、设备。
本细则所称房屋附属物,是指房屋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有价值的附着物。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收入状况,编制城市房屋拆迁规划,城市房屋拆迁规划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管理。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条例》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其中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明确下列事项:第二十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按照下列方式补偿、安置:(一)承租人租住直管公有住房,且符合有关租住廉租住房条件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调换后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二)租住本单位自管公有住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补偿金额的80%支付给承租人、20%支付给被拆迁人,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拆迁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及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及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1•【字号】乌政办[2012]434号•【施行日期】2012.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及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2〕43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及部门分工方案》已经2012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8月21日乌鲁木齐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及部门分工方案“十二五”时期,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我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促进全市大建设、大开发、大发展的重要时期。
全面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迫切需要,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体现,是建设“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必然选择,是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牧业现代化,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对于推进我市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实现“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2号)的要求,为全面做好我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及部门分工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环保优先、生态立市”和“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把节能减排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统筹节能减排与经济社会发展,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实施、加强管理创新相结合,抓好产业结构调整、控制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和存量的削减,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驱动、全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生态环境企业搬迁实施方案
生态环境企业搬迁实施方案一、概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态环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一些企业需要进行搬迁,以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本文将就生态环境企业搬迁的实施方案进行探讨,旨在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搬迁前的准备工作1. 确定搬迁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企业需要对当前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确定搬迁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 制定搬迁计划。
企业应制定详细的搬迁计划,包括搬迁的时间节点、搬迁范围、搬迁所需的资金和人力资源等。
3. 寻找新址。
企业需要在搬迁前找到合适的新址,新址的选择应考虑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要尽量减少。
4. 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搬迁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工作,包括土地使用、环保审批、用电用水等,企业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获得必要的支持和审批。
三、搬迁实施1. 做好环保工作。
在搬迁过程中,企业需要做好环保工作,包括清理和处理污染物、植被恢复等,确保搬迁过程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2. 安全生产。
在搬迁过程中,企业需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3. 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搬迁可能会影响到周围居民的生活,企业需要做好社会稳定工作,与当地政府和居民进行沟通,解决相关问题,确保搬迁过程的社会稳定。
四、搬迁后的工作1. 做好环境修复工作。
搬迁完成后,企业需要做好环境修复工作,包括土地恢复、植被恢复等,确保原址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2. 做好社会责任工作。
企业需要承担起社会责任,关注原址周围居民的生活,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3. 做好新址的环保工作。
搬迁完成后,企业需要做好新址的环保工作,确保新址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结语:生态环境企业搬迁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企业充分重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进行搬迁实施,同时做好搬迁后的环境修复和社会责任工作。
希望本文能为相关企业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推动生态环境企业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正文:----------------------------------------------------------------------------------------------------------------------------------------------------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自2004年10月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建设、规划、公安、工商、国土资源、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拆迁申请书;(二)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八条拆迁申请书、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明确下列事项:(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二)拆迁范围、拆迁方式、补偿方式、拆迁期限;(三)被拆迁房屋状况;(四)预计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的面积,补偿安置资金概算;(五)安置方式、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可提供的过渡周转房数量、标准和地点;(六)拆迁范围内按规定应予保留的房屋、绿地及其他设施的保护措施。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乌政办〔2017〕270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270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30日乌鲁木齐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对我市提出的督办要求,加快推进首府“天变蓝”工程,坚决打好治污、减煤、降尘、增电、改气“组合拳”,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巩固“散乱污”企业治理成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等相关政策,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打好“三大攻坚战”的意见》(乌党办发〔2017〕119号)和《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天变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211号)要求,以“政府主导、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为原则,以保障市民健康为出发点,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核心,以协同治理和精细管理为抓手,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改和关停工作,并长期坚持巩固“散乱污”企业治理成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08年环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08年环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8•【字号】乌政办[2008]223号•【施行日期】200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08年环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8]22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2008年环保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乌鲁木齐市2008年环保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做好2008年首府环保工作,切实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要求,以推进“三个转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能源节约和污染物减排为手段,紧紧围绕大气污染治理这一重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32号文件精神,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完善环境监管制度,举全市之力实施环保综合治理,使我市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二、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中确定的各项措施,加快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继续实施建筑节能工程,推广使用地热、风、电等清洁能源,推进城市能源结构改善;加强水源地保护和水磨河污染治理工程,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加强工业节能改造和污染防治工作,完成节能降耗目标,实现排污总量削减;加强环境监测、科研和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管水平;开展城市生态建设、控制中心城区开发强度,增大环境容量等,对城市环境进行综合治理,实现全年环境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的天数达到总天数的70%以上,使城市水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得到有效控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31•【字号】乌政办[2007]154号•【施行日期】200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7]15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乌鲁木齐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按照国家、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围绕创建“宜居城市”目标,以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以消除企业环境污染、保护城市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为重点,以解决威胁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目的。
通过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实现污染物减排,努力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构建和谐乌鲁木齐做出积极贡献。
二、组织机构为加强领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张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阿不都热依木·阿不力孜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李宏斌市长助理木拉提·木孜帕尔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任洪岩市环保局局长吴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副局长成员:张峻祥乌鲁木齐县委常委、纪检委书记谢民天山区副区长王春柱沙依巴克区副区长马全荟新市区副区长周念水磨沟区副区长朱英杰头屯河区副区长梁拥国米东新区管委会副主任侯卫东达坂城区副区长李志干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阿合买提江·阿合尼牙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刘家荣新疆军区环保办公室文职副局赵世英市环保局副局长杨学强市经委副主任邓永明市监察局副局长袁世俊市司法局副局长周耀宇市工商局副局长吕诚忠市安监局副局长恩和市水务局副局长哈布力·叶更巴义市农牧局副局长张卫民市规划局副局长曼孜兰·霍加阿不都拉市国土局副局长张志烈市执法局副局长成秉钧市发改委助理调研员陈恒新疆天山源水管理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各区(县)开展专项行动。
乌鲁木齐市经济委员会(招商局)关于做好化工企业搬迁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经济委员会(招商局)关于做好化工企业搬迁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5.09
【实施日期】2006.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经济委员会(招商局)关于做好化工企业搬迁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经计委、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招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局及相关企业: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宜居城市,确保城市安全,优化工业布局,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高效、合理地配置和利用城市土地资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中心城区企业搬迁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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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乌鲁木齐将全面完成污染企业的停产搬迁
2013年乌鲁木齐将全面完成污染企业的停产搬迁
佚名
【期刊名称】《造纸信息》
【年(卷),期】2013(000)004
【总页数】1页(P28)
【正文语种】中文
本刊讯 2010—2012年,乌鲁木齐35家污染企业实现了搬迁、关停或转产。
2013年,乌鲁木齐将全面完成剩余20家污染企业的停产搬迁。
按照大气污染治理的要求,2013年,乌鲁木齐市经信委相关部门将污染排放不达标、不适合在城区内继续发展的20家企业,纳入搬迁范围,责令其限时停产搬迁。
据乌鲁木齐市环保局统计,这20家企业完成搬迁后,每年将减少52112.2 t工业固体废物和187.33 t水污染排放物的产生,同时减少1262.24 t二氧化硫和2087.54 t氮氧化物的排放。
2010年,乌鲁木齐市委市政府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工程。
陆续确定乌鲁木齐应实施搬迁、关停或转产的污染企业共达55家。
3年来,
包括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西山生产区、乌鲁木齐兴德工程涂料有限公司等
35家企业完成搬迁、关停或转产。
2013年初,污染企业搬迁办公室向各相关责任区县和20家污染企业,下达了关
于2013年完成搬迁的通知。
乌鲁木齐列入搬迁名单的企业涉及水泥、油漆、涂料、有色金属、化工产品、危险
化学品、造纸、化肥等多个生产行业,企业厂址位于天山区、沙依巴克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米东区5个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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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中心城区污染企业搬迁
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政办〔2012〕233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中心城区污染企业搬迁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3月23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
乌鲁木齐市中心城区污染企业搬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污染企业搬迁,根据《乌鲁木齐市委、市人民政府第一次联席会议纪要》(乌党政联〔2010〕1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中心城区化工等污染企业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1〕104号)和《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中心城区化工等污染企业搬迁优惠政策的通知》(乌政办〔2011〕94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污染企业搬迁的基本原则:鼓励污染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技术改造向清洁生产的工业企业转型;鼓励污染企业利用高新技术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产品档次;结合实际,一企一议;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心城区从事化工、纺织、印染、造纸、建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和危险品生产、仓储以及对城市污染较严重的企业。
第四条污染企业搬迁采取搬出中心城区进入产业园区、退二转三或关停等形式,实现企业从中心城区转移。
中心城区污染企业搬迁按
照政府引导、企业自主选择的方式,在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向相关产业园区转移。
第五条2014年底前完成中心城区污染企业搬迁工作。
第二章搬迁申报
第六条污染企业根据生产规模、产品结构,结合技术改造、产业调整、产品升级换代和发展规划等情况制定详细的搬迁方案。
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搬迁计划、搬迁费用预算、新建项目基本情况、职工安置和企业搬迁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内容。
第七条污染企业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搬迁方案,市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与搬迁企业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章资产评估
第八条污染企业搬迁资产评估由市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指挥部办
公室与搬迁企业共同委托在市财政局备案的评估中介机构评估。
第九条污染企业搬迁资产评估采取重置成本法,资产评估基准日由市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与委托方协商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污染企业搬迁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其《资产评估报告》由企业确认(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签名)后报市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审核。
第十一条搬迁企业资产评估报告由市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经信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
第四章职工安置
第十二条搬迁企业原则上应全部接收、合理安置或分流本企业职工,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对无法合理安置、分流,或不接受安置,自愿要求解除
劳动关系的本企业职工,搬迁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与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清理与职工的债权债务、并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四条搬迁期间,与原企业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原企业应继续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发放生活费。
第五章搬迁补偿
第十五条搬迁补偿是指对无法搬迁的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及机器设备给予的补偿。
第十六条搬迁补偿金由建筑物及构筑物补偿费、机器设备补偿费构成。
建筑物及构筑物补偿费为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评估核定值,机器设备补偿费为机器设备评估核定值的30%。
企业土地为租赁性质的,由土地所有者负责企业的搬迁,搬迁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