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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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的监管与考核制度

代理机构的监管与考核制度

代理机构的监管与考核制度在当前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代理机构在市场经济中起到了重要的中介作用。

然而,由于代理机构具有权力和资源的委托,他们的行为也需要受到监管与考核制度的约束。

本文将探讨代理机构的监管与考核制度,分析其重要性,并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

一、监管制度的必要性代理机构在代表委托人进行交易、执行合同以及代替委托人行使一些权利时,往往具有较大的自主权。

然而,这种自主权也可能导致代理机构的行为不符合委托人的利益,甚至产生道德风险。

因此,建立监管制度能够约束代理机构的行为,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二、监管制度的主要内容1. 资质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的代理机构,设立相应的资质标准和准入门槛。

如要求代理机构具备一定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并通过相应的考试或培训来获得资质认证。

2. 许可与注册:代理机构应当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注册申请,并获得许可证。

同时,监管机构应当对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机构结构、股东背景等进行审查,确保代理机构的合法运营。

3. 信息公开:监管机构应要求代理机构在公开的平台上,向投资者、委托人提供充足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服务内容、业绩情况等。

这样可以增加透明度,使委托人更好地了解代理机构。

4. 监督与检查:监管机构应定期对代理机构进行监督与检查,核查其是否按照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对于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

三、考核制度的重要性除了监管制度,考核制度也是保证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有效的考核制度,可以激励代理机构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并有效管理代理机构的行为。

四、考核制度的主要内容1. 绩效评估:代理机构的绩效评估应当与其行为、服务质量及成果紧密相关。

可以从代理机构的客户满意度、投资回报率、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评估。

2. 奖惩激励:对于表现优秀的代理机构,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并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对于违规或低绩效代理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甚至取消其资质。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购[2005]14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购[2005]14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购〔2005〕14号2005年10月26日)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维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现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规范业务代理范围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计划及政府采购目录确定的范围代理政府采购事项,不得接受无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

属于政府采购通用目录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

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不得接受通用项目的政府采购业务委托,签订的委托协议一律无效。

二、规范采购文件制作1.代理机构应依法审核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对采购单位在采购文件中提出的不合法要求应予拒绝,并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采购文件中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的理由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特定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

2.所有采购文件封面必须载明答疑人姓名和电话,以方便供应商对项目有关问题的咨询。

答疑人应当熟悉采购项目情况。

答疑人一般应明确为采购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也可以是代理机构负责该项目的工作人员。

3.技术复杂、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办公自动化设备、汽车除外),代理机构必须邀请3名以上专家对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量化考核管理办法

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量化考核管理办法

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量化考核管理办法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量化考核管理办法是指市政府采购部门对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绩效进行评估和管理,以保障市政府采购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随着我国采购市场的不断发展,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角色和地位越来越重要。

为了更好地促进市政府采购管理,加强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制定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量化考核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一、量化考核内容为了科学、客观、全面地评估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绩效,市政府采购部门应当根据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定符合实际的考核指标和标准。

考核内容应包括: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及服务、采购代理质量、时效性、经济性、合规性和服务态度等方面。

市政府采购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前,发布考核指标和标准,明确各项指标的权重和评级等级。

二、考核周期和形式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周期一般为一年,同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

考核形式可以分为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

内部评估主要是由市政府采购部门对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绩效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评估报告。

外部评估是指市政府采购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绩效进行评估。

市政府采购部门应当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可靠、客观公正,同时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三、考核结果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市政府采购部门应当立即制定具体措施和改进计划,对考核不合格、需改进的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整改,以确保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正常进展。

同时,应当对考核合格的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其考核结果进行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如无改进或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量化考核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促进市政府采购的规范化、专业化、高效化,提高市政府采购的公正和公平性。

同时,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将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提升服务品质,增强服务能力和效率,更好地为市政府采购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湖南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条考核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清正”的原则,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分类实施”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工商注册地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考核。

考核年度新成立的代理机构不参与当年度的考核。

第四条省外注册的代理机构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应事先向省财政厅备案,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考核。

第五条甲级代理机构及外省在湘从业的代理机构由省财政厅负责考核,乙级代理机构由其注册所在地市(州)县财政部门负责考核。

如遇特殊情况,上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考核分工进行适当调整,也可将考核工作委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考核。

第七条对代理机构的综合考核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四个级次标准。

考核级次由省财政厅确定。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八条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机构设置基本情况、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效率及评价情况、质疑投诉及举报情况等方面。

第九条机构设置基本情况包括:(一)人员、场地及设备设施情况:是否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等规定要求。

(二)基础工作情况。

是否有较为完善的咨询专家库;发售采购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中标服务费、报名费、场地使用费以及将评审专家的评审费等转嫁给供应商等行为,是否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是否侵占、挪用投标保证金,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报送统计报表,是否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归档文件是否齐全、及时,是否遵守保密规定,是否及时将有关资料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等。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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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
(湘政发〔2014〕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20号)等有关规定和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20年7月12日
——结束——。

湖南省招标代理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V1

湖南省招标代理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V1

湖南省招标代理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V1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招标代理作为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的有效手段,应运而生。

湖南省在招标代理方面也出台了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以保障招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

一、招标代理机构的认定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的认定由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认定,并定期重新评估。

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一定规模、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同时依法依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二、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湖南省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统一考试机构认定的招标师证书或者招标代理人证书,并完成省交易中心的注册认证。

同时,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还应具备一定的业务素养和道德水平,确保招标活动的公正、公平、诚信、透明。

三、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规范湖南省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秉持诚实守信、公正、公平、透明的职业操守,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从业人员应保守客户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泄漏、利用或者转让给第三方。

四、监督管理措施湖南省有关部门将通过以下措施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1. 定期或非定期抽查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业务水平和职业行为情况;2.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纳入招标代理信用管理评价体系;3. 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职业操守,增强行业自律意识。

综上所述,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是对招标代理业的有力规范,也是保障市场公正竞争、营造诚信环境的必要手段。

我们期待,湖南省的招标代理市场能够进一步健康有序发展。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监督检查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监督检查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监督检查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1.10•【字号】湘财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监督检查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监〔2017〕3号厅机关相关处室,相关中介机构,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为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财政监督检查的管理机制,规范财政监督行为,提高检查效率,确保检查质量,我们制定了《财政监督检查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监督检查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17年1月10日附件湖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监督检查效率,确保检查工作质量,完善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参与财政监督检查相关事项的管理,规范财政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和经营,具备参与财政监督检查所需专业资质、专业人员,能够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等。

本办法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年检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人员;其他专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会计职称资格,从事会计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下同)的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业人员,包括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等。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为了加强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依据《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市(州)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条考核内容。

包括:基础工作、规范管理、规模与效益、信息统计、宣传和调研以及工作特色和亮点六个方面,其中前五个方面实行百分制标准计分考核,工作特色和亮点为综合加分因素,合并计入综合考核评分。

(一)基础工作(20分)1、机构和队伍建设。

是否设立专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与采购职能是否彻底分离;是否配备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职人员;监管机构人员是否实行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

2、专家库建设。

是否建立了评审专家库;是否制定了评审专家管理和抽取的相关制度;对申报的专家材料审核、登记工作是否严谨、规范;是否建立了评审专家反馈机制,反馈信息记录是否完整,评审专家库门类设置和人数是否适应工作需要。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三章考核要求第四章考核方法第五章考核结果及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集中采购活动的效率,保障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机构,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承担集中采购任务的专门机构。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各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对县级政府因工作需要设置的集中采购机构,其监督考核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财政部门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监督考核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同时对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察。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实行定期和定项考核。

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定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

第五条财政部门在考核工作中要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考核认真”。

在监督考核工作中,财政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财政部门不得借监督考核干预集中采购机构的正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六条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条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4.07.1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
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执法检查合法、公正、高效,财政部国库司起草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2024年8月1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的“财政法规管理系统”(网址:
)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

附件: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国库司2024年7月18日。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三章考核要求第四章考核方法第五章考核结果及责任第六章附则页脚内容69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集中采购活动的效率,保障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机构,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承担集中采购任务的专门机构。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各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对县级政府因工作需要设置的集中采购机构,其监督考核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财政部门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监督考核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同时对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察。

第四条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页脚内容698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实行定期和定项考核。

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定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

第五条财政部门在考核工作中要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考核认真”。

在监督考核工作中,财政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财政部门不得借监督考核干预集中采购机构的正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六条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条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包括集中采购目录或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是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是否合理合法,接受采购人委托完成其他采购情况等。

第八条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

包括是否建立岗位工作纪律要求,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体系。

第九条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湖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

湖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

湖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 最终设计⽅案或解决⽅案和最后报价是响应⽂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四⼗⼀条已提交响应⽂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

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供应商的保证⾦。

第四⼗⼆条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重新提交的响应⽂件、最终设计⽅案或者解决⽅案以及最后报价应当由其法定代表⼈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供应商为⾃然⼈的,应当由本⼈签字并附⾝份证明。

第四⼗三条谈判⼩组应当场向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宣布最后报价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供应商最后报价的排序按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后的⾦额计算。

第四⼗四条谈判⼩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采购⽂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由低到⾼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并编写评审报告(见附件四)。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评审⽇期和地点,谈判⼩组成员名单;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组全体⼈员签字认可。

谈判⼩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采购程序继续进⾏。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组书⾯记录相关情况。

谈判⼩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不书⾯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四⼗五条供应商响应⽂件不能全部响应最后谈判⽂件需求的,谈判⼩组应认定其不能满⾜实质性响应要求,并拒绝其进⼊最后报价;响应⽂件超出采购⼈最后谈判⽂件需求的部分,不能实⾏价格抵扣。

分包或标段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谈判⼩组应当每包或每标段分别确定成交候选⼈,并确保每包或每标段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

政府采购中心考核办法及评分细则

政府采购中心考核办法及评分细则

政府采购中心考核办法及评分细则一、背景介绍政府采购作为政府行为之一,是指政府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在开放、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向社会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

政府采购中心是政府采购的重要机构,其职责是组织、协调和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为了保障政府采购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政府采购中心必须定期开展自身的考核和评估工作。

二、考核办法政府采购中心考核对其实施情况、管理情况和服务水平等进行评估。

考核的具体内容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工作、法律法规遵守情况等方面。

考核办法主要包括考核对象、考核周期、考核指标、考核标准、考核结果等方面。

1.考核对象政府采购中心的考核对象一般为政府采购中心本身,同时也可以对其所辖的采购工作人员、采购业务单位等进行考核。

2.考核周期政府采购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考核周期,一般为一年或半年。

3.考核指标政府采购中心的考核指标应围绕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工作等方面展开,具体可以包括:•机构设置:从机构设置的完整性、流程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考核。

•人员配备:从人员数量、岗位职责、工作效率等方面进行考核。

•业务工作:从采购流程、采购公告的发布与履行、投标文件的评审与发布、违规行为的整改处理等方面进行考核。

•法律法规遵守情况:从采购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进行考核。

4.考核标准政府采购中心考核标准应当具体、明确、可操作,切实反映政府采购中心的绩效能力。

考核标准的设置应符合采购工作的实际要求。

5.考核结果政府采购中心的考核结果应当客观、公正、透明,最终形成考核报告,并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和上级机关汇报。

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采购中心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应当用于改进中心的管理和工作方式,提高中心的整体能力。

三、评分细则政府采购中心的考核结果通常会以得分的形式呈现。

为了使得考核结果更加公正、科学、合理,需要制定科学的评分细则。

1.评分标准政府采购中心的评分标准应当综合考虑考核指标,并考虑各项指标的重要程度,进行综合加权得分。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8.26•【字号】湘财绩〔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湘财绩〔2015〕21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有关中介机构: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提高绩效评价工作质量,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办法2、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评分表湖南省财政厅2015年8月21日附件1湖南省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办法为加强对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升绩效评价工作质量,促进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有关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主体按照“谁建库,谁考核”的原则,省财政厅对省级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各级财政部门对所建立的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

二、考核对象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接受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委托,按有关规定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资质,接受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委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供绩效评价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等机构。

三、考核内容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包括财政部门委托的重点评价项目工作质量和预算部门委托的自评项目工作质量考核。

主要考核中介机构绩效评价方案设计、现场评价、报告撰写、基础工作、职业道德等五个方面。

2023年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量化考核管理办法

2023年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量化考核管理办法

2023年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量化考核管理办法2023年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量化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提高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市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维护市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由市政府采购部门选聘或者委托的专门从事市政府采购代理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机构是市政府采购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市政府采购代理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配备专业化的管理人员,制定有关政策、规范和标准,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第二章量化考核指标体系第六条量化考核指标体系由市政府采购部门根据市政府采购代理工作实际情况和市政府采购目标制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指标:一、业务水平:包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和实施市政府采购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二、质量效益:包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和市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益;三、合规运营:包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合规运营,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失职渎职等行为;四、信用评价:包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诚信度和信用评价。

第七条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应当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便于市政府采购部门对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第三章考核程序与方法第八条市政府采购部门应当每年对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一次量化考核,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第九条量化考核主要采取以下方法和程序:一、收集资料:市政府采购部门应当组织收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料,包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工作报告、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参与市政府采购的项目资料等;二、组织评审:市政府采购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对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料进行评审,对量化考核指标进行评分,并形成评审报告;三、结果公示:市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将量化考核的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湖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起颁布实施,下面是店铺整理的实施细则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支持节能环保和两型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五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政府采购中心年度考核办法及评分细则

政府采购中心年度考核办法及评分细则

政府采购中心年度考核办法及评分细则政府采购中心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关键部门之一,负责协调和管理政府采购事宜,以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平、透明和高效。

为了促进政府采购中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对其进行年度考核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政府采购中心年度考核办法及评分细则。

一、考核目的政府采购中心年度考核是为了评估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能力和绩效表现,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制定改进措施和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参考依据。

二、考核指标政府采购中心年度考核指标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政策法规遵守情况:政府采购中心是否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工作。

2. 业务管理情况:政府采购中心是否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和政策、完善相关的采购档案和管理体系,有效控制采购成本和风险。

3. 采购实施情况:政府采购中心是否能够按照采购方案和采购计划的要求,按时按量完成各项采购工作,采购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4. 合同管理情况:政府采购中心是否能够及时、准确地履行合同义务,防范和解决合同纠纷问题。

5. 绩效评价情况:政府采购中心是否能够充分评估采购活动的绩效,优化采购结果,提高采购效益。

三、考核评分细则政府采购中心年度考核评分细则应当按照每个指标的重要程度和权重来确定,评分方法应当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可操作和可衡量,评分结果应当及时通报到政府采购中心,并作为政府采购中心职工考核的一个重要依据。

具体评分细则如下:1. 政策法规遵守情况:共设40分,请自评得分(自评得分依据本部门所在的省、市、县级等政府采购部门)。

考核指标为:政府采购中心是否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工作。

2. 业务管理情况:共设30分,请自评得分(自评得分依据本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行政管理规定》等文件)。

考核指标为:政府采购中心是否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和政策、完善相关的采购档案和管理体系,有效控制采购成本和风险。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三章考核要求第四章考核方法第五章考核结果及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集中采购活动的效率,保障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机构,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承担集中采购任务的专门机构。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各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对县级政府因工作需要设置的集中采购机构,其监督考核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财政部门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监督考核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同时对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察。

第四条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实行定期和定项考核。

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定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

第五条财政部门在考核工作中要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考核认真”。

在监督考核工作中,财政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财政部门不得借监督考核干预集中采购机构的正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六条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条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包括集中采购目录或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是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是否合理合法,接受采购人委托完成其他采购情况等。

第八条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

包括是否建立岗位工作纪律要求,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体系。

第九条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培训,增强代理机构业务能力。

第二章名录登记第六条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以下简称省级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1社会公开。

第七条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以下简称注册地)省级分网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监控设备设施情况;(五)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第八条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为其开通相关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

第九条代理机构在其注册地省级行政区划以外从业的,应当向从业地财政部门申请开通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从业地财政部门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登记材料,不得强制要求其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

2第十条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并及时向注册地所在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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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条考核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清正”的原则,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分类实施”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工商注册地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考核。

考核年度新成立的代理机构不参与当年度的考核。

第四条省外注册的代理机构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应事先向省财政厅备案,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考核。

第五条甲级代理机构及外省在湘从业的代理机构由省财政厅负责考核,乙级代理机构由其注册所在地市(州)县财政部门负责考核。

如遇特殊情况,上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考核分工进行适当调整,也可将考核工作委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考核。

第七条对代理机构的综合考核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四个级次标准。

考核级次由省财政厅确定。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八条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机构设置基本情况、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效率及评价情况、质疑投诉及举报情况等方面。

第九条机构设置基本情况包括:(一)人员、场地及设备设施情况:是否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等规定要求。

(二)基础工作情况。

是否有较为完善的咨询专家库;发售采购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中标服务费、报名费、场地使用费以及将评审专家的评审费等转嫁给供应商等行为,是否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是否侵占、挪用投标保证金,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报送统计报表,是否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归档文件是否齐全、及时,是否遵守保密规定,是否及时将有关资料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等。

(三)内部管理制度情况。

是否有健全的内部操作流程,是否建立持证上岗制度,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采购活动环节之间权责是否明确,是否建立质量复审控制体系。

(四)从业人员管理情况。

是否定期进行内部业务培训,从业人员是否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进入现场组织采购活动的持证上岗人员是否达到规定人数,是否有无证上岗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等,从业人员的流动是否备案,从业人员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五)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

是否制定了廉洁自律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如接受供应商宴请、旅游、高消费活动、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等行为,是否在供应商处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是否有向中标供应商收取中标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财物等行为。

第十条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包括:(一)执行法规情况。

是否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是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是否落实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

(二)政府采购范围。

是否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是否违规代理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是否擅自提高采购预算标准。

(三)政府采购方式。

是否未经财政部门审批擅自将公开招标项目改为非公开招标方式,是否擅自改变采购方式。

(四)政府采购程序。

是否依法公告采购信息并符合相关规定,信息公告的形式、采购文件的发售以及对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是否合法,开标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依法组织评标、谈判和询价,是否依法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和通知。

(五)政府采购文件。

是否存在资格条件的设置不合规、不合理,是否存在技术条件的限制性和倾向性,是否擅自改变法定的评审方法,是否出现文字表述前后不一的问题,是否存在明显的差错,是否采用分包方式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是否拒绝接受对采购文件的有效质疑。

(六)专家使用情况。

包括是否有违规抽取评审专家的行为,评审委员会中评审专家是否符合规定人数和比例,选择性方式确定使用的评审专家是否经财政部门核准,专家评审费用是否达到规定标准等。

第十一条效率及评价情况(一)采购人的评价。

是否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是否按照委托协议约定的事项积极主动完成采购项目,执业水平是否满足采购要求,委托事项是否组织有序,服务态度是否良好,采购价格是否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是否较高,采购质量是否优良。

(二)供应商的评价。

是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是否用相同的标准对待供应商,服务态度是否优良,是否认真对待和及时答复供应商的询问,是否依法受理供应商的质疑并在法定期间按有关规定作出质疑答复。

(三)评审专家的评价。

是否有诱导或干扰评审工作的行为,评审程序组织是否有序,评审标准制定是否科学,资格性、符合性条件设置是否合理,安排的评审时间是否充裕。

第十二条质疑投诉及举报情况。

是否有因代理机构的责任,导致质疑、投诉、举报事实成立的情形。

第三章考核程序第十三条考核工作实行综合考核与随机考核、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对代理机构的考核以综合考核为主,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

随机考核是针对具体的采购阶段或采购项目,以及特定事项进行考核。

随机考核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代理机构进行随机考核,并将结果及时报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对代理机构综合考核,提出考核工作具体要求。

第十六条对代理机构的综合考核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下发考核通知。

财政部门应于考核工作开始前1个月,对代理机构发出考核通知,明确考核时间和要求。

考核要求包括考核方式、考核时间、考核步骤和自查要求,考核表包括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二)代理机构自查自评。

代理机构收到财政部门的考核通知后,按照考核要求进行自查,整理相关资料并形成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的内容应对考核的内容进行逐项分析、说明,作出自评结论,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财政厅及注册地财政部门。

(三)现场考核验证。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考核通知要求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考核小组应对代理机构报送的自查报告、考核表所确定的内容、相关考核资料进行审验,制作考核工作底稿(附证据材料)经代理机构签字确认,并根据工作底稿对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打分,形成书面考核意见,报省财政厅。

(四)等级评定及结果通报。

省财政厅根据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以及随机考核的具体情况,作出等级评定决定。

考核结果正式发文通报,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网址:)。

(五)整改。

对于综合评定不合格的代理机构,应限期整改学习。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考核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报省财政厅及注册地财政部门。

在整改期间,代理机构须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及规章,整改学习结束后向省财政厅和注册地财政部门递交整改学习情况报告,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结束整改学习。

第四章考核结果及采用第十七条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的当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一)政府采购项目未按法定政府采购程序采购的;(二)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无固定营业场所的;(三)全年没有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四)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认定其违法的;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行为被通报2次(含)以上的;(五)不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六)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在考核中,虚报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七)由于工作人员工作失误,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作为省内各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选择使用代理机构的依据。

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代理机构纳入《湖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公布,并录入“省级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的代理机构名单。

第十九条采购计划在300万以上的政府采购业务应委托考核等次为“优秀”或“良好”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计划在800万以上的政府采购业务应委托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二十条考核等次为“不合格”或在整改学习期间的代理机构不得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如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经发现,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质疑、投诉及举报中因代理机构不作为或属于代理机构责任的,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级次。

第二十二条省内注册代理机构未参加考核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在湖南省境内从业的省外注册代理机构未参加考核的,视为考核“不合格”,下年度不得在湖南省境内从业。

第二十三条随机考核时,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予通报:(一)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代理协议或签订内容不完整;(二)将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条件或者非强制性认证作为资格条件,以及将项目业绩或者案例作为资格条件;(三)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采购进口产品;(四)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五)未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六)未按照法定的采购程序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七)未经批准不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八)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供应商质疑或对供应商质疑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九)未按规定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公告;(十)不执行国家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有关规定;(十一)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资料保存不当;(十二)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被财政部门通报2次(含)以上的,财政部门应责令代理机构整改学习1个月,被财政部门通报3次(含)以上的,财政部门应责令代理机构整改学习3个月,其中涉及代理机构领导或工作人员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吊销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或考核小组在考核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湖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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