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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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格案件

“曾格案件”——也称“曾格事件”,美国新闻史上关于争取新闻自由的著名案件,影响深远。美国争取新闻出版自由的斗争开始于此。曾格事件是北美殖民地人民争取出版自由的一次成功的斗争。曾格是一个穷人出身的出版商,因在其创立的《新闻周刊》上批评殖民当局,而受到总督的起诉。后经过律师汉密尔顿的抗诉,被无罪释放。

1733年,纽约发生着一场温和的革命,北美本土势力派(商人和地主)僵局主张要对致殖民地事务享有更大的控制权,但其无法将自己的意见传播开去,当地仅有的一份报纸《纽约公报》(New York Cazette)是由当地的一位印刷商威廉•布雷德福拥有,但他就是个坚定的保皇派,并且被殖民地当局所控制,因此本土势力派急需媒介帮其作宣传。此时,一位布雷德福过去的学徒约翰•彼得•曾格(John Peter Zenger)开办了印刷厂。1733年秋,商界在和曾格磋商,邀请曾格作为他们新闻和观点的工具。1733年11月5日,曾格的《纽约新闻周报》(New York Weekly Journal)创刊。

风格犀利的《新闻周报》一开始便颇受公众的欢迎,但却使得当局越发不满,总督威廉科•斯比爵士(Sir William Cosby)一方面指控曾格“对政府进行无耻中伤和恶毒谩骂,试图煽动反政府情绪”,另一方面命令其一手提拔的首席法官德兰西对曾格提出起诉。但大陪审团拒绝提出一项正式法案,议会也同样不愿提出起诉。最后,总督从咨询会议中挑选了一批人,同意对曾格采取法律行动。1734年11月17日星期天下午,曾格以“煽动闹事”罪名被捕。审判过程:

审判于1735年8月4日开始。在此之前,科斯比的总检查长理查德•布雷德利(Richard Bradley)提出一份“起诉书”,使曾格一直在押。在此期间,《新闻周报》继续出版,由曾格之妻安娜主持,詹姆斯•亚历山大(James Alexander)担任主编。当亚历山大和威廉•史密斯(William Smith)对起诉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时,他们便被剥夺了律师资格。约翰•钱伯斯(John Chambers)被指定为辩护律师,他要求将审判推迟到8月进行。曾格的辩护问题吸引了费城一位60岁高龄的律师安德鲁•汉密尔顿(Andrew Hamilton)前来,主动要求做曾格的辩护律师。

汉密尔顿以80岁高龄为曾格辩护。按照当时英国和北美的惯例,凡是对政府进行批评,不管内容是否真实,一律视为诽谤,若言论舒适,其煽动作用更为明显,所以事实是比谎言更大的诽谤。汉密尔顿从两个方面对指控进行了反驳:首先它指出诽谤罪只有在言论不实时才成立,每个公民都有“陈述无可非议的事实真相的自由”,政府所谓诽谤的实质,正是那些人伤害和压迫在他们统治下的人民,激起人民的呐喊和控诉,然后再将人民的控诉作为新的压迫和起诉的根据。其次,汉密尔顿坚持陪审团不仅有权进行事实判断,还有权进行法律判断,裁决应由法庭和陪审团共同做出。最后陪审团不顾法官的阻挠,判曾格无罪。

安德鲁•汉密尔顿的伟大抗辩

“因而我在此将不再麻烦检察官先生去为这一点而去询问证人,而且我确实承认,他不但印刷了而且发表了那两篇文章,一如起诉书中所书那样,但我的确希望,他这样做没有犯下任何罪行。”“检察长先生,这场交易涉及到两个方面,我希望问题并不仅仅是由于我们印刷和发表了这两篇文章而构成诽谤,在宣布我的当事人是一个诽谤这之前,你还得做一些事情——你须得说明:那些言论本身确实是诽谤性的!也就是说,是假的,恶毒的、煽动性的,否则的话,我们就是无罪的!

汉密尔顿声音洪亮,慷慨陈词。他引用英国密尔顿、沃尔温、李尔本和卡托通讯中关于出版自由的言论,力促陪审团成员们作为一个自由人、根据自己的良心来行动——即:除非他们发现曾格刊登的言论本身确实是假的、恶意的和妨害治安的,否则就应裁定曾格无罪,因为这是涉及到殖民地所有人民出版自由的重大的原则问题。

汉密尔顿最后结束到:“我虽已老朽,然而一旦有必要,哪怕是天涯海角,我当在所不辞,只要我的服务在哪里能为扑灭依据检察官的控告而提出起诉的火焰起一点微薄的作用。这种做法是由政府实行的,旨在剥夺人民对那些当权者独断专行的企图提出抗议的权利。正是那些人伤害和压迫在他们统治下的人们,才能激起人们的呐喊和控诉,但他们又将人民的控诉作为新的压迫和起诉的理由!”

“总而言之,法庭,还有你们,陪审团的先生们所面临的问题并非无关紧要或是仅仅关系到个人的私事。你们再次审理的并不是这位可怜的印刷上的事业,也不仅仅是纽约的事业。不是的!它的后果会影响到美洲大陆上生活在英国政府统治下的每个自由人!这是最重要的事业,是自由的事业。我毫不怀疑,你们今天的行为将不仅赢得你们同胞们的爱戴和尊敬,而且将为每一个宁要自由而不要奴役生活的人们所赞美和钦佩。因为你们挫败了暴政的企图,你们的公正、廉洁的裁决将奠定一个崇高的基础,保证我们自己、我们的后代、我们的朋友所应享有的那样东西,即大自然和我们国家的法律赋予我们所应有的权利:自由——这就是把事实真相讲出来、写出来,以揭露和反抗专断权里的自由和真理。

编辑本段

影响与评价:

美国争取新闻出版自由的斗争开始于此“曾格事件”。

汉密尔顿伟大的人格、雄辩的才华、渊博的知识、严谨的逻辑征服了法庭上的每一位听众,在他讲话的空隙,人们为之欢呼,鼓掌助威,全然不顾法庭肃静的禁令,狂妄的德兰西法官再也神气不起来了。汉密尔顿答辩胜诉,陪审团成员一致作出“无罪”的裁决,迫于法庭的气氛、迫于群众的压力,法官被迫宣告约翰。曾格无罪、当庭释放。约翰?彼得?曾格遂成为美国新闻史上的英雄人物,而安德鲁?汉密尔顿也一起为自由事业所作的这场著名答辩而名垂青史,为后人所崇敬景仰。

这一事件220年之后,美国新闻界在当年审判曾格的纽约市政厅原址、现在的国立联邦纪念堂内,开辟了“曾格纪念馆”;纪念堂的走廊里,竖立起一尊曾格的铜像。可见他们对这一传统的珍视。

司法影响

曾格案件后,上述陪审团的裁决对诽谤法并未产生任何影响。宾夕法尼亚最先于1790年写下如下原则:事实真相可以作为辩护及陪审团有权就与案件有关的法律和事实做出裁决。纽约州到1805年接受此原则。英国的《福克斯诽谤法》(Fox's Libel Act)授予陪审团裁决权,是到了1792年,而《坎贝尔勋爵法》(Lord Campbell's Act)到1843年才承认,事实真相可作为辩护。

所以有学者认为,曾格案件是当局的一次权益之计。后来科斯比在1735到1736年冬天染病,3月去世,没有能再与曾格秋后算账。曾格案也谈不上确立了新的法律原则。

言论自由

越是事实,越是诽谤,背后的理论逻辑是:公众对于执掌权力的人进行谴责或批评,会激起社会不安,从而破坏安定。曾格案件中,虽然民意支持他,但并未改变殖民时代作家们在煽动性诽谤此问题上的态度。反而他们认为政府是会受到诽谤的,而诽谤政府当然可以被认为是犯罪。

曾格案件虽然没有确立法律例判,但确立了一项原则——对政府官员进行批评的权利是新闻自由的支柱之一。从心理方面看,曾格案件确实促进了这一效果实现,从1735年后,再未出现殖民地法庭以煽动性诽谤罪审判印刷商的案例。虽然也有印刷商被法律机关或政府认为犯了蔑视法律罪,但当局并未再进行过一次类似审判,民意显示出了他的力量。

英语典故

由于汉密尔顿的出色表现,美语中后来称赞人时的用法“精明的如同费城律师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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