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管理规定试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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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9.14•【字号】甘环监测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的通知(甘环监测发〔2012〕11号)各市、州环保局及甘肃矿区环保局:为了解我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工作现状,掌握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成功经验和突出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污染源监测管理措施,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12〕921号)要求,我厅决定开展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以下简称“企业自行监测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开展企业自行监测检查是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履行自行监测职责,理顺企业自行监测与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工作关系的基础性工作。

为保证检查成效,省厅成立领导小组,负责企业自行监测检查的组织领导工作。

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和实施本区的检查工作。

二、加强培训为保证企业自行监测检查工作顺利开展,我厅决定于9月27日下午在西北宾馆举办培训班,请各市州环保局负责企业自行监测检查工作的局长1名和监测站负责自行监测检查的技术人员(要求具备操作OFFICE软件的能力)1名参加,参会人员需培训前在邮箱****************(密码zice123456)内下载软件和课件,参会时自带笔记本电脑。

各市、州环保部门在积极派员参加培训的同时,负责对辖区内被检查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

三、精心组织各地应按照《甘肃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做到任务、责任到人,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时间节点开展工作,保质保量提交检查成果。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18•【文号】环办[2010]116号•【施行日期】2010.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09年7月以来,各地按照我部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积极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以下简称“有效性审核”)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是,目前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建设管理、监督考核和数据使用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如设备安装、验收和联网进度滞后,有效性审核工作尚未开展等。

为了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加强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充分认识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责任,要依据《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监督考核;根据《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环办〔2010〕25号)核发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

同时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也要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快推进有效性审核工作。

二、各地要以日常现场监督考核方式为主,结合不定期考核监督、用户满意度评价等多种方式严格管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运营市场,对设备不能满足认证产品质量要求的,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营不达标的,对协助排污企业弄虚作假的设备供应商、社会化运营商予以通报,并实施严格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责令退出市场。

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常见问题及核查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常见问题及核查办法
• 影响:水样消解不完全,测定数 据偏低。
• 规范要求:加热器加热后应在 10min内达到设定的165℃±2 ℃温度。(HJ/T 399-2007)
• 核查方法:1、现场查看消解参 数设置,一般消解温度不小于 165℃,消解时间不小于15分钟 。具体参数要求参考仪器说明书 。2、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 应满足HJ/T 355-2007标准表1 的性能要求。
仪器测量量程
• 常见问题9:采用修改仪器标准曲线的斜率和截距、设定数据上下限 等方式,使仪表历史数据长期在一个较小范围内波动。备注:仪器的 斜率一般在1左右,通常在0.8~1.2之间;截距一般在0左右,最大 变化幅度通常不超过±10。常见的作假方式是:将斜率值设置得很小 ,将截距设置成常见排放浓度,从而使仪器显示数值为截距附近很小 范围内的一个值(显示值=截距+斜率×实际水样浓度)。例如,斜 率设为0.1,截距设为25,如实际浓度为100,则显示值为 25+0.1×100=35。
采样探头长时间未清洗,导 致严重堵塞
• 废水采样环节常见作假手段:
• 1、利用自来水等对样品进行稀释。2、采 用低浓度水样替换样品。3、对样品进行预 处理(如过度过滤)。4、利用采样间隔排 放高浓度废水。
• 检查要点:排查采样管路;注重突击检查 。
COD分析仪
常见的COD分析仪包括重铬酸钾法、TOC法、 UV法。
• 常见问题7:光源老化或故障。
• 影响:无法正常测量,导致数据异常。
• 规范要求:定期更换易耗品。(HJ/T 355-2007)
• 核查方法:1、查阅运维记录,检查是否定期更换光源。 (光管更换周期需参照仪器说明书。)2、手Leabharlann 测量,观 察比色单元发光管是否发光。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发布稿-最终版(0823)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发布稿-最终版(0823)

CAEPI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标准T/CAEPI 11-2017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online automatic monitoring systems of construction ofon-site point from stationary sources(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为准。

2017-7-28发布2017-8-1实施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目次前言 (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排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技术要求 (3)5 排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技术要求 (6)6 监测站房的建设要求 (9)7 监测站房内布局 (10)8 安全防护的要求 (11)9 现场安装与施工验收 (14)附录A (资料性附录)排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流速测量设备安装位置指南 (16)附录B (资料性附录)系统电气、仪表、管线、施工配管配线方法 (19)附录C (资料性附录)翻水井方式采样 (21)附录D (资料性附录)排水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化学需氧量、氨氮及总磷分析仪产生的废液处理处置方法 (22)附录E (资料性目录)安装调试验收报告 (23)前言为规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的建设,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的设计、建设、安装、现场施工、安全防护和验收的相关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武汉天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巨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全继宏、刘真贞、孙海林、陶骏、刘志、刘虹、罗四国、刘佳威、陈楠、田一平、赵娜、张思伟、张明、李虹杰、周发武、赵峰、郑第、郑利娟、王为、窦凯、张世杰、王治舵、彭功伟、王齐鸣、周峰、乐文志。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现场端建设技术要求规范-发布稿子-最终版(0823)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现场端建设技术要求规范-发布稿子-最终版(0823)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标准T/CAEPI 11-2017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online automatic monitoring systems ofconstruction of on-site point from stationary sources(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为准。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2017-7-28发布 2017-8-1实施发布目次前言 (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排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技术要求 (3)5 排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技术要求 (6)6 监测站房的建设要求 (9)7 监测站房内布局 (10)8 安全防护的要求 (11)9 现场安装与施工验收 (14)附录A (资料性附录)排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流速测量设备安装位置指南 (16)附录B (资料性附录)系统电气、仪表、管线、施工配管配线方法 (19)附录C (资料性附录)翻水井方式采样 (21)附录D (资料性附录)排水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化学需氧量、氨氮及总磷分析仪产生的废液处理处置方法 (22)附录E (资料性目录)安装调试验收报告 (23)前言为规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的建设,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的设计、建设、安装、现场施工、安全防护和验收的相关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武汉天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巨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全继宏、刘真贞、孙海林、陶骏、刘志、刘虹、罗四国、刘佳威、陈楠、田一平、赵娜、张思伟、张明、李虹杰、周发武、赵峰、郑第、郑利娟、王为、窦凯、张世杰、王治舵、彭功伟、王齐鸣、周峰、乐文志。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4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4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4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以下简称《意见》),稳步推进我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第一阶段(2015—2017年):初步建立第三方治理政府引导推动机制,市场化运作模式探索取得进展;基本形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社会资本投入第三方治理明显增加;35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以及重点工业行业污染、重大项目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领域推进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取得成效。

第二阶段(2018—2020年):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排污者付费制度全面落实;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完成,环境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体系基本形成;培育和形成一批环境服务公司;初步建立第三方治理市场,第三方治理理念深入推广,全省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升。

二、重点领域(一)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

加快推进金昌经济开发区等8个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引导27个省级园区加快循环化改造步伐,推行“三废”治理、废弃物综合利用第三方治理,合理构建企业间产业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企业排污总量,降低污染治理综合成本。

以污水处理、烟气治理和固废利用、集中供热等为重点,采取打捆方式引进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解决单个企业污染治理成本高、效果差等问题。

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施运维考核办法1

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施运维考核办法1

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施运维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现场端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使全省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有效化,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监控设施运维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监控设施运维,是指从事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监控设施的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监控设施运维工作的考核,包括委托第三方运维和企业自运维。

第二章运维责任第四条凡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通过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五条运维人员应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要求,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账。

定期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巡检、维护保养和校准校验,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转和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并对异常和缺失数据进行标识和补录。

第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设施确需拆除、变动或停运的,运维单位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级环保局报告(其中:300MW以上火电机组自动监控现场端向省环境监察局报告),环保局接到报告核实后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七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因故不能正常运行,运维单位必须在12小时内向市级环保局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运维单位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应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易诊断的故障如电磁阀控制失灵、膜裂损、采样系统堵塞、数采仪死机等,维修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对不易诊断和维修的仪器故障,若在72小时内无法排除,应安装备用仪器。

XX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XX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XX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XX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动态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保障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规范稳固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有效应用,根据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指固定安装在污染源排放口的自动采样、分析、数据处理、运行记录、传输设备、仪表及监控装置。

自动监控系统是污染防治设施的构成部分。

第三条市环保局污防科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

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与各区环保分局(大队)按市环保局污防科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的职责与辖区具体组织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

(一)市环保局污防科应根据上级规定与我市环境管理工作需要,负责制定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核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查与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负责对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各区环保分局(大队)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与通报。

(二)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市环保局自动监控中心平台的建设、运行保护与管理;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进行监控管理,并对各区联网情况进行考核与通报;负责对辖区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向市环保局污防科报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检查表》;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合同的起草与签订,对运维商的运维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环保局污防科与省环保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公室(简称省厅在线办);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查与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不按照规定建设或者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与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依法提出处罚意见;负责每周按时向省厅在线办上报全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周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与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与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与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6.04•【字号】甘环监测发[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与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甘环监测发〔2013〕6号)各市、州环保局及甘肃矿区环保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精神,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和结果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重要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对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将“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和公布率”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体现了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重要性。

污染源监测不仅是政府针对企业的单项工作,也是企业自身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各地要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能力及水平。

二、严格按要求开展企业自行监测各市州环保局应将国家对企业自行监测的最新要求(见附件1)通知到辖区内各国控企业,并根据国家最新要求重新审核辖区内国控企业自测方案。

对与国家最新要求不符合的方案,要督促企业进行整改,重新制定、上报规范的自测方案(见附件2),于7月15日前完成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的规范化工作。

企业应严格按方案开展自测,自测结果当按规范格式(见附件3)及时向公众公布。

三、加强监督与管理各地环保局对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企业不依法履行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环保部门举报。

企业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大监督性监测频次,对发现的问题从重处罚。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15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150号

津环保监测…2011‟号签发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各国控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可靠、稳定和高效运行,更好地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在污染减排中的作用,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等规定的相关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管理1、要建立完善的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定期巡检、校准和维护,并做好相关记录。

每季度第一个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环境监测中心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应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企业生产情况、设备运行维护记录及相关自查表格等。

2、企业因生产活动发生较大变化或设备维修、更换、停运、拆除等原因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排污单位应提前15日报经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3、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出现异常时,排污单位应在24小时内上报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并应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若超过48小时仍无法修复,应向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4、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5、排污单位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化运营单位运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签订运营服务合同。

运营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须将合同正式文本报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自运行企业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必须经有相关资质的培训单位进行运行维护业务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并定期注册和接受跟踪培训。

二、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1、各排污企业要高度重视在线监控运行管理,积极配合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考核和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关于进一步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关于进一步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各市及绥中、昌图县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程序,确保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健全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档案,制订了《辽宁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环境保护验收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辽宁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环境保护验收指南(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本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环保竣工验收程序,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健全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档案,特制订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辽宁省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工作。

非国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一、验收总体要求(一)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根据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必须建设、安装自动监控及其配套设施。

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自动监控设施建设须纳入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方可投入试生产;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能投入正式使用。

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不得批准试生产;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批准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其中,省审建设项目、省执收电厂安装的自动监控设施,由省厅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国审建设项目安装的自动监控设施,由省厅主管部门负责出具预验收意见;城镇污水处理厂安装的自动监控设施,由省厅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市环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派员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其他项目所建的自动监控设施,由所在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二、验收依据(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9号令)(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四)《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五)《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辽环发[2010]10号)(六)关于下发《辽宁省水污染源COD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和《辽宁省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08]61号)(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八)《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九)《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T477-2009)、《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三、验收内容(一)比对监测1、监测孔及手工监测操作平台规范化情况2、废水污染物浓度及流量比对3、废气污染物浓度、氧量、流量和烟温比对(二)现场核查1、现场建设规范化情况(1)排污口规范化情况(2)监测站房建设情况(3)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调试检测情况2、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1)设备参数设置(2)设备采样方法与频次的规范性(3)设备数据传输协议的符合性(4)自动监测数据存储及联网传输情况(5)调试、试运行报告3、企业制度建设情况(1)排污口监测平台维护制度(2)监测站房维护制度4、运营单位制度建立情况(1)岗位职责及人员培训制度(2)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3)定期巡检、校准、校验制度(4)设备日常运行定期比对制度(5)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制度(6)标准物质、易耗品使用及废弃物收集处置制度四、验收程序(一)企业向责任环保部门申请确认自动监控设备选型、站房和排污口建设规范及点位设置等内容,并上报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方案。

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

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19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二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二○一二年二月一日主题词:环保法规自动监控现场检查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现场监督检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保障其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相结合,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排污单位自行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

由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监督运营单位正常运行;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排污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机构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环办[2012]57号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

环办[2012]57号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

•【法规标题】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文字号】环办[2012]57号•【颁布时间】2012-4-11•【失效时间】•【法规来源】/gkml/hbb/bgt/201204/t20120417_226344.htm•【全文】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201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的规定,我部组织编制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现印发你们,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参考依据。

电子版可通过我部网站或部监控中心网站下载。

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2012年三月目录1 适用范围 22 术语和定义 22.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22.2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22.3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22.4 例行检查 22.5 重点检查 22.6 不正常运行 22.7 弄虚作假 22.8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 23 监察工作依据 34 现场检查一般方法 3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 45.1 信息资料的收集 45.2 现场检查装备配置 45.3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要求 46 例行检查 46.1 排污口检查 46.2 采样点位检查 46.3 监测站房检查 56.4 擅自拆除、闲置、关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情况检查 56.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检查 56.6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检查 56.7 资质检查 66.8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检查 67 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67.1 数据异常 67.2 仪器参数设置异常 67.3 自动监控设施状态异常 68 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 78.1 废水采样系统 78.2 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 78.3 总有机碳(TOC)分析仪 88.4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 98.5 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 98.6 重金属自动监测仪 108.7 流量计 118.8 校准和校验检查 129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 129.1 采样单元 129.2 分析单元(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 129.3 分析单元(颗粒物) 139.4 分析单元(烟气参数) 139.5 校准和校验检查 1310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 1310.1 仪器参数检查 1310.2 线路连接检查 1410.3 数据传输检查 1411 监察报告 1411.1 基本信息 1411.2 现场监察情况 1411.3 处理建议 14附录A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 15附录B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单元重点检查表 17附录C 化学需氧量(CODCR)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18 附录D 总有机碳(TOC)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0附录E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重点检查表 22附录F 氨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3附录G 重金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4附录H 流量计重点检查表 26附录I CEMS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7附录J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表 29附录K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流程图 30前言本指南介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和方法,适用于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环发〔2009〕88号 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

环发〔2009〕88号  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

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我部制定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环保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通知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

附件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转批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三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四条有效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国控企业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的基础。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部令 第19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部令 第19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部令第19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二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二○一二年二月一日主题词:环保法规自动监控现场检查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现场监督检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保障其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相结合,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排污单位自行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

由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监督运营单位正常运行;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排污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机构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数据修约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解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数据修约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解读

一、规范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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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动监控设施智能运维。 排污单位应严格按照《水污染源自动监控 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DB41/T 1252-2016) 和《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 动 监 控 基 站 运 行 维 护 技 术 规 范 》 ( DB41/T 1344-2016)要求运行自动监控设施,排污单位 可自行运维或委托第三方运行服务单位运维自 动监控设施。运维人员要在“重点污染源监控 基站智能运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智能运 维系统”)中如实填报巡检、比对校核、故障 维修等记录。
二、做好自动监控数据修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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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在国发软件中平台进行数据修约时,应严格按照《水污染源 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DB41/T 1252-2016)、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 范》(DB41/T 1344-2016)、《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 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环发〔2013〕98号)和省厅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严格依据《环保法》、《大气法》、《水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 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对现场检查时发现的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及 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一)加强自动监控设施建运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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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各市级环保部门要依据《国家 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 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 〔2009〕88 号 ) , 按 时 开 展 辖 区 内省管电厂现场核查工作,从 2017年第一季度起,在国发软件 平台中录入现场核查表。

13、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管理系统规章制度(试行)

13、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管理系统规章制度(试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维护管理制度目录污染源企业现场端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管理制度污染源企业现场端岗位职责污染源企业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操作、使用与维护制度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运行、巡检制度污染源企业现场端设备故障预防与处置制度污染源(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校准、校验制度污染源(水质)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校准、校验制度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日状况报告表污染源(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日常巡检记录表污染源(水质)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日常巡检记录表污染源(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维修记录表污染源(水质)在线自动监测维修记录表TOC自动监测仪器保养记录表COD自动监测仪维护记录表氨氮自动监测仪维护记录表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标准物质和易耗品更换记录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停运申请表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情况统计表污染源(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校准和校验记录表污染源(水质)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校准和校验记录表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月均值年报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日状况报告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月状况报告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年状况报告表污染源企业现场端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管理制度一、技术档案(由运行维护人员建档备查)(一)在线监测数据日报、月报、季报。

(二)监控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资料及记录等。

(三)标准物质和易耗品更换记录。

(五)自动监控设备的校准、校验记录(六)自动监控设备的巡检记录。

(七)每季度企业自检报告。

(八)环境监测机构比对监测记录。

(九)自动监控设备的检修登记记录。

(十)监测仪器的维护保养记录。

(十一)系统故障报告和处理记录。

(十二)设备的说明书、图纸、维护手册,布线、管理图,包括各种布线系统图、站房内机架及设备所在位置图,电源、配线设备的接线记录以及电路和用户资料。

(十三)设备搬迁、更新的有关资料记录(十四)工作记录和其他原始记录二、基本要求(一)档案中的表格采用统一的标准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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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管理规定试行修改Last updated on the afternoon of January 3, 2021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维护管理制度(试行)甘肃省环境监察局目录甘肃省污染源在线甘肃省污染源企业甘肃省污染源企业甘肃省污染源企业甘肃省污染源企业甘肃省污染源企业甘肃省污染源(烟气)在线甘肃省污染源(水质)在线甘肃省污染源在线甘肃省污染源(水质)在线自动监测甘肃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现场端自动监测数据使用制度第一条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环境监管、污染减排的重要依据。

为确保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的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保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重点污染源现场端进行监督考核,现场督查考核内容为定期的质控监测及现场检查。

第三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监控中心重点负责每个季度对污染源重点污染源现场端进行监督考核,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重点负责每个月对重点污染源现场端进行监督考核。

排污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对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保障监控设施基本运行条件以及现场端监控设施的安全与保卫,并配合责任环保部门监控中心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管理工作。

排污单位会同运行维护机构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责任环保部门监控中心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包括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

运行维护机构负责保证污染源现场端监控设施正常运行;会同排污单位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日常维护情况,发现运行异常情况后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经正式验收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认定为有效数据。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从上次比对监测、质控校核合格到此次比对监测、质控校核不合格期间的监测数据作为无效数据,运行维护人员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对该时段的数据进行标识和补充,并通过排污单位上报责任环保部门。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数据不被认可(日常运行考核不合格,异常情况申报核准期间、限期整改期间的排污单位现场端的自动监测数据也视为无效数据)。

第五条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仪器在校零、校标和质控试验期间的数据作为无效数据处理,不参加统计,但作为监测仪器检查和校准的依据予以保留。

第六条具备自动校准功能的自动监测仪器在校零和校标期间,排污单位专职环保员、运行维护员或现场督查人员发现仪器零点漂移或量程漂移超出规定范围的,从上次零点漂移或量程漂移合格到本次零点漂移或量程漂移不合格期间的监测数据作为无效数据处理。

运行维护人员应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对该时段数据作标记,并通过排污单位上报责任环保部门监控中心。

第七条当烟气固定污染源启运、停运(大修、中修、小修)以及锅炉停炉、闷炉期间,烟气CEMS上传数据视为无效数据时段,运行维护人员应通过下位机发出标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数据,并通过排污单位报送责任环保部门监控中心。

第八条排污单位专职环保员、运行维护人员发现数据采集传输仪掉线,自动监测数据未能及时上传,应及时上报责任环保部门监控中心,填报《甘肃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异常情况申报表》,说明掉线原因,并将数采仪掉线期间的数据重新上传。

第九条排污单位专职环保员、运行维护人员或现场督查人员发现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致使自动监测数据异常和缺失的,对于烟气污染物及其监测参数、废水污染物及其流量等运行维护人员要分别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对异常和缺失数据进行标识和补充,并通过排污单位及时上报责任环保部门监控中心,填报《甘肃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异常情况申报表》。

第十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端设备由于检修、维修、维护、保养等原因造成不能上报数据的,运行维护机构通过排污单位向责任环保部门监控中心提交书面报告,填报《甘肃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异常情况申报表》,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并递交人工监测报送数据的替代方案,得到准许后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责任环保部门监控中心报送数据,对于连续排放的污染源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属于间歇性排放的重点污染源,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间歇排放小时数。

第十一条当现场端上传监测值为负值或流量值为零时,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视为无效数据,予以剔除。

第十二条监测值出现急剧升高、急剧下降或连续不变时,对于该数据不能随意剔除,需要通过现场检查、质控等手段来识别,再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日常监督性考核中如发现重点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违规设定仪器参数、违规运行或其他影响正常运行的严重违规行为,责任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分清责任、予以处罚,认定为自发现问题至上次检查之时间段内自动监测数据为无效数据,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中心按有关规定进行修约。

甘肃省污染源企业现场端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管理制度一、技术档案(由运行维护人员建立备查,另与月备份一套交企业存档)(一)在线监测数据小时均值全年度汇总记录。

(二)监控设备的生产厂家、安装单位、工程技术设计、施工、竣工资料和验收记录等。

(三)标准气体、标准液体和药剂的购置记录。

(四)药剂添加、更换记录。

(五)自动监控设备的校准、零点和量程漂移的例行检查报表。

(六)自动监控设备的例行检查记录。

(七)统一的每周巡检报告。

(八)计量机构的年检记录与环境监测机构比对监测记录。

(九)自动监控设备的检修登记记录。

(十)监测仪器的运行调试报告。

(十一)监测仪器的维护保养记录。

(十二)系统重大故障报告和原始记录。

(十三)应急处理方案。

(十四)设备的说明书、图纸、维护手册,布线、管理图,包括各种布线系统图、站房内机架及设备所在位置图,电源、配线设备的接线记录以及电路和用户资料。

二、原始记录(一)周巡检记录(二)故障记录和质量统计分析资料(三)测试记录及电路电气特性记录(四)设备搬迁、更新的有关资料和测试记录(五)工作记录和其他原始记录三、基本要求(一)档案中的表格必须采用统一的标准表格。

(二)记录必须清晰、完整,现场记录必须在现场及时填写,有专业运行维护人员的签字。

(三)与仪器相关的记录可放置在现场,所有记录均应妥善保存,定期存档。

甘肃省污染源企业现场端专职环保员岗位职责保障监控设施基本运行条件,负责现场端监控设施的安全与保卫,配合环保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确保运行维护人员正常工作,指定专职环保员监督运行维护人员日常工作。

一、企业所指定的专职环保员必须经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作为企业环保设施的一部分,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三、应为自动监测设备提供通行、水、电、暖、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

四、按照工作职责,及时到岗。

如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上报省、市(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重新备案。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运行维护人员的正常工作或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人员进行监督,提出改进服务的建议。

七、举报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不得将应当承担的排污法定责任转嫁给运行维护单位。

九、认真做好监控站房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经常检查监控站房电源及通信情况。

十一、确保防火、防盗、防雷、防汛措施完善,室内温度保持在15-35℃,湿度﹥85%RH。

甘肃省污染源企业现场端专职运行维护人员岗位职责保证污染源现场端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定期向省、市(州)环境监控中心报告日常维护情况;建立运行维护技术档案;发现运行异常情况后及时向省、市(州)环境监控中心报告并进行处理。

一、运行维护人员须经过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二、负责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维护、定期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三、负责自动监测设备的故障维修,并及时将故障及维修情况上报省、市(州)环境监控中心。

四、负责自动监测设备向省监控平台准确、稳定、有效的上传数据。

五、负责自动监测设备的定期校准、标定,定期配合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监测机构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

六、负责建立自动监测设备技术档案及运行档案。

认真填写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表,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和收集自动监测数据并存档,并及时填写试剂配制、更换及仪器维护情况表。

七、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不允许擅自停运自动监测设备。

八、保持自动监测设备及监测站房的干净整洁。

甘肃省污染源企业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操作与维护制度废气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按照系统的维护规范和各种仪器相应的维护规范进行,但必须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日常维护(一)整体检查:每月至少对监控设备进行一次巡检,其中电路系统主要检查电压是否稳定、线路是否存在隐患;气路系统主要检查供气是否正常、气压是否达到标准值、标气气源是否达标、管路是否堵塞等;仪器分析存储系统主要检查设施各部件是否正常工作;通讯系统主要检查通讯模块是否正常工作、通讯传输是否正常、SIM卡通讯费用情况。

(二)设备检查:每周针对采样头、伴热管、反吹系统、气体预处理等设施至少检查一次,检查鼓风机、软管、过滤器等部件,清理空压机气罐内的积水一次;污染源停炉后到开炉前必须及时到现场清洁光学镜面。

根据实际情况,每2-6周对光学镜面进行一次清洁;每15天至少对采样泵工作状态和管路畅通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更换泵膜,清洗管路等易损设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废气分析系统日常检查,主要检查外接设备(气体过滤器、气体制冷器、转换器)、气体管路、数据存储/控制系统工作状态等;每3个月至少对预处理系统进行一次维护,包括清洁采样头、清洗管路、更换滤芯等;每6个月至少更换一次滤芯;每年至少更换一次管路。

每3个月至少检查一次流速探头的积灰情况和腐蚀情况以及管路的反吹状况;每3个月对分析仪器的满点(量程)进行人工标定一次。

每6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内部气路的密封性。

二、废水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维护(一)整体检查:每周至少对整个系统(包括采样系统、分析仪器系统、数据存储/控制系统)的运行状态和主要参数进行一次检查,判断运行是否正常;清扫仪器的灰尘、污垢,保持仪器清洁;检查管路是否漏液,水箱是否缺水;检查清洗酸、调零酸是否足够;检查蒸馏水、电解液、再生液、参比电极内的填充液的液位是否能够正常取水以及氧化电极涂层有无脱落现象(电极法测COD);检查蠕动泵排水是否正常等。

(二)设备检查:检查取水管路是否出现弯折现象,水泵的过滤网、自吸泵采水头、潜水泵泵体和吊桶每月至少清洗一次;排水与进水系统,每月要对采样器过滤头、水杯、进样管、排水板上的管路和观察窗进行清洗,反吹进水管,以防污垢堵塞管道,保证采样通畅;对仪器分析系统,采样杯、废液桶、进样管路每月至少清洗一次,比色池、测量室、电极等每月至少清洗一次;对超声波流量计,每月至少检查一次高度是否发生变化;检查标定液是否充分,每周更换一次;对数据采集传输仪,要定期观察其运行情况,并检查连接处有无损坏,检查实时数据与现场数据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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