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管理规定试行修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管理规定试行修
改
Last updated on the afternoon of January 3, 2021
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维护管理制度
(试行)
甘肃省环境监察局
目录
甘肃省污染源在线
甘肃省污染源企业
甘肃省污染源企业
甘肃省污染源企业
甘肃省污染源企业
甘肃省污染源企业
甘肃省污染源(烟气)在线
甘肃省污染源(水质)在线
甘肃省污染源在线
甘肃省污染源(水质)在线自动监测
甘肃省污染源在线
自动监控现场端自动监测数据使用制度第一条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环境监管、污染减排的重要依据。为确保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的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保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重点污染源现场端进行监督考核,现场督查考核内容为定期的质控监测及现场检查。
第三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监控中心重点负责每个季度对污染源重点污染源现场端进行监督考核,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重点负责每个月对重点污染源现场端进行监督考核。
排污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对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保障监控设施基本运行条件以及现场端监控设施的安全与保卫,并配合责任环保部门监控中心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管理工作。
排污单位会同运行维护机构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责任环保部门监控中心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包括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
运行维护机构负责保证污染源现场端监控设施正常运行;会同排污单位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日常维护情况,发现运行异常情况后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经正式验收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认定为有效数据。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从上次比对监测、质控校核合格到此次比对监测、质控校核不合格期间的监测数据作为无效数据,运行维护人员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对该时段的数据进行标识和补充,并通过排污单位上报责任环保部门。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数据不被认可(日常运行考核不合格,异常情况申报核准期间、限期整改期间的排污单位现场端的自动监测数据也视为无效数据)。
第五条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仪器在校零、校标和质控试验期间的数据作为无效数据处理,不参加统计,但作为监测仪器检查和校准的依据予以保留。
第六条具备自动校准功能的自动监测仪器在校零和校标期间,排污单位专职环保员、运行维护员或现场督查人员发现仪器零点漂移或量程漂移超出规定范围的,从上次零点
漂移或量程漂移合格到本次零点漂移或量程漂移不合格期间的监测数据作为无效数据处理。运行维护人员应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对该时段数据作标记,并通过排污单位上报责任环保部门监控中心。
第七条当烟气固定污染源启运、停运(大修、中修、小修)以及锅炉停炉、闷炉期间,烟气CEMS上传数据视为无效数据时段,运行维护人员应通过下位机发出标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数据,并通过排污单位报送责任环保部门监控中心。
第八条排污单位专职环保员、运行维护人员发现数据采集传输仪掉线,自动监测数据未能及时上传,应及时上报责任环保部门监控中心,填报《甘肃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异常情况申报表》,说明掉线原因,并将数采仪掉线期间的数据重新上传。
第九条排污单位专职环保员、运行维护人员或现场督查人员发现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致使自动监测数据异常和缺失的,对于烟气污染物及其监测参数、废水污染物及其流量等运行维护人员要分别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对异常和缺失数据进行标识和补充,并通过排污单位及时上报责任环保部门监控中心,填报《甘肃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异常情况申报表》。
第十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端设备由于检修、维修、维
护、保养等原因造成不能上报数据的,运行维护机构通过排污单位向责任环保部门监控中心提交书面报告,填报《甘肃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异常情况申报表》,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并递交人工监测报送数据的替代方案,得到准许后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责任环保部门监控中心报送数据,对于连续排放的污染源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属于间歇性排放的重点污染源,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间歇排放小时数。
第十一条当现场端上传监测值为负值或流量值为零时,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视为无效数据,予以剔除。
第十二条监测值出现急剧升高、急剧下降或连续不变时,对于该数据不能随意剔除,需要通过现场检查、质控等手段来识别,再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日常监督性考核中如发现重点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违规设定仪器参数、违规运行或其他影响正常运行的严重违规行为,责任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分清责任、予以处罚,认定为自发现问题至上次检查之时间段内自动监测数据为无效数据,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中心按有关规定进行修约。
甘肃省污染源企业
现场端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一、技术档案(由运行维护人员建立备查,另与月备份一套交企业存档)
(一)在线监测数据小时均值全年度汇总记录。
(二)监控设备的生产厂家、安装单位、工程技术设计、施工、竣工资料和验收记录等。
(三)标准气体、标准液体和药剂的购置记录。
(四)药剂添加、更换记录。
(五)自动监控设备的校准、零点和量程漂移的例行检查报表。
(六)自动监控设备的例行检查记录。
(七)统一的每周巡检报告。
(八)计量机构的年检记录与环境监测机构比对监测记录。
(九)自动监控设备的检修登记记录。
(十)监测仪器的运行调试报告。
(十一)监测仪器的维护保养记录。
(十二)系统重大故障报告和原始记录。
(十三)应急处理方案。
(十四)设备的说明书、图纸、维护手册,布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