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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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

邹爱华

(湖北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内容摘要:认为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的观点同传统的“三要素说”(认为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构成)相比,有进步,但仍然存在需要商榷之处。笔者认为规范适用的条件应属于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要素,法律后果的含义应是当人们依法实施了行为或违法实施了行为后所获得的一个额外的结果,法律后果不是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要素。

关键词:法律规范;法律规则;规范适用的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认为法律规范①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的观点同传统的“三要素说”(认为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构成)相比,有以下两点进步:一是以“法律后果”取代“制裁”更能科学地分析法律规范,因为“‘制裁’起码在字面上只适用于不利法律后果。有些学者将制裁的含义扩充到包括奖励在内,显得不伦不类。实际上三要素说主要适用于分析义务性规则。用来分析授权性规则就显得有些牵强。”[1]二是以“行为模式”取代“处理”,在概念术语的表达和运用上也更为直接和准确。[2]因为“‘处理’一词与中文约定俗成的含义不合”[3]。尽管如此,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仍然存在需要商榷之处:

一、规范适用的条件应属于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要素

认为“规范适用的条件”不是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要素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规范适用的条件”虽然存在,但已被包含在行为模式中,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要素;二是许多法律规范没有“规范适用的条件”。[4]

有学者对此进行了商榷,提出了三点理由:一是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有“规范适用的条件”,如果没有它,“一个法律规范就会处于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状态,其结果只会使法律规范失去规范性,并走到自己的反面,成为一种任意性的东西。”二是“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行为模式“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互不相同或各有侧重的”。“‘规范的适用条件’所要解决的问题则是行为的时间和场合、行为的确定主体、范围和对象,等等。”因此认为“规范适用的条件”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要素是很难令人信服的。三是“以许多法律规范并无‘假定’或‘规范适用的条件’部分为理由,否定它是法律规范结构的逻辑要素之一,是混淆了对法律规范结构的逻辑分析和实际分析。因为从逻辑的角度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其目的在于找出设置法律规范时所必须考虑和反映的要素,至于在法律规范的实际设置中是否把‘规范适用的条件’单列为一个具体部分,则是法律规范结构的实际表现形态问题。认为许多法律规范没有‘规范适用的条件’部分,最多只能说明这些规范的试用条件在规范的实际表现形态中没有被单列出来。”[5]

[作者简介]邹爱华(1972年1月---),男,湖北荆门人,湖北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经济法学和法理学。

①笔者在本文中将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作为同一含义的词加以使用。

笔者认为该学者对“规范适用的条件”是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要素的论证已非常充分。笔者就“规范适用的条件”的独立性进一步加以论证。

法律规范中所设定的权利义务都是具体的,只有在具体的情境中才能确定一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在有些情况下,权利会被剥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每个公民都享有生命健康权呢?很显然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当实施了应处死刑的犯罪行为时,他(她)的生命权将被剥夺。我们从来都不会认为这两者之间存在着矛盾,因为我们知道享有生命健康权是有条件的,并不是绝对的。在有些情况下,权利会被暂停一段时间。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5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如果出口货物的纳税人不干违法犯罪的勾当,他就可以正常地享受货物出口退税权,否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6条第二款规定:“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这样他将在一定时期内无法享受此权利。义务也一样。在有些情况下,义务可以被免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8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同样义务有时可以在一定期间内被免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8条第(一)项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

二、法律后果的界定存在缺陷

关于法律后果的含义,有两种代表性的表述: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它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1)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2)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6]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后果是指规则中指示可能的法律结果或法律反应的部分。”[7]笔者认为法律后果有三种含义:一是法律事实所引起的法律关系。例如,当一个汽车司机和保险公司签订一个财产保险合同后,就对保险公司和司机产生了法律后果,司机要按期向保险公司交纳保费,在保险期限内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要按合同的规定向司机支付保险金。二是当人们实施了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后所获得的评介。例如,一对夫妻离婚后,小孩判给母亲抚养,父亲每次探视时,母亲都不让父亲见小孩,母亲的行为因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不会认可这样的行为。三是当人们依法实施了行为或违法实施了行为后所获得的一个额外的结果。例如,一名法官审判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成绩显著,将会获得奖励;反之,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徇私枉法,轻者将被给予纪律处分,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将法律后果的两种含义混淆了。“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和“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属于第二种含义,“奖励”和“制裁”属于第三种含义。笔者认为作为法律规范逻辑构成要素的法律后果的含义应取第三种。因为第一种含义的法律后果实际上是行为模式;第二种含义的法律后果则是对实际行为是否符合行为模式的评介;第三种含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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