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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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坡地建筑建筑高度的确定

浅议坡地建筑建筑高度的确定

浅议坡地建筑建筑高度的确定作者:王树阔来源:《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年第04期[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4738(2012)04—0111—02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是《消防法》赋予消防部门的一项职能,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关系到国家、人民的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

现行国家消防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是消防建审的一个重要依据,如何在消防建审工作中,正确理解和把握现行规范条文的作用和意义,维护规范的严肃性、完整性及提高其可操作性,是摆在我们建审人员面前的一项课题。

在执行规范的过程,往往由于规范的一些内容未明确规定或者执行确有困难,建设、设计、消防部门在理解和执行中出现分歧,导致标准尺度不一,给实施带来不便。

特别对于十堰这座工业城市,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导致建设用地矛盾突出。

十堰是一座山区城市,素有“九山半水半分田”之说,许多建设用地需开山取得,因此出现大量的坡地建筑,现行国家消防标准《建规》及《高规》对坡地建筑的防火要求涉及甚少,特别是对在消防设计及建审中建筑物建筑高度的确认,笔者结合近几年来工作实际,对此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以供探讨。

坡地建筑的定义:指建筑底层座落于坡底,其上某层与坡顶相连接的建筑。

如图1所示。

从图1看出坡地建筑一般表现两个特征:一是建筑座落于坡底并以坡底场地为室外地面;二是其上某一层或几层以天桥或平台与坡顶相通,并以坡顶场地为其上部建筑的室外地面;其中至少有一个室外地面能作为人员疏散及消防扑救场地。

按照现行消防规范对建筑高度的定义: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坡地建筑就出现两个建筑高度H或H2,在消防设计及建审工作中,建筑物的建筑高度是必须首先确认的重要指标之一,以便确定建筑物适用于《建规》或《高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原高规
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 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 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 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 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 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 独立设置。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五章 民用建筑
问题 3:平台上由建筑高度超 过24米(超过10层的住宅)和 未超过24米的多个建筑相连组 成的建筑群体,是否应全部理 解为高层建筑,还是可以按具 体情况分别独立区分为高层建 筑和多层建筑?
<24
建筑分类、定性、名词
>24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五章 民用建筑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件 下进行防火设计时对防火设计高 度的确定。防火设计高度确定之 后,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执行。同时本规范还对坡地建筑 消防扑救场地和歌舞娱乐放映游 艺场所设置楼层作了明确的规定。
防火分隔(楼板耐火极限、挑檐)、 疏散独立且直通室外、消防扑救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新规范 2.1.1 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 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 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原高规 《高规》1.0.3 中指出高层建 筑应为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包括首层设置商业网点的住宅); 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
注释 按照住宅按每层3米计算,整合后的规范取消了原高层建筑 对层数的要求,全部按照每层3米折算成建筑高度。
没有绝对的说法。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五章 民用建筑
建筑分类建、筑定分性类、与名定词性

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22年)

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22年)

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17•【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9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9号)《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12月2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市长胡衡华2022年1月17日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加强消防设施管理,增强抗御火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消防设施包括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

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保障城乡公共消防安全服务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消防训练培训基地、后勤保障基地、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以及其他公益性防火、灭火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是指附设在建筑内外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人员疏散的建筑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直升机停机坪、避难层(间)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并将其作为消防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设施管理工作。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等产业集聚区、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依法做好消防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消防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保护意识。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05•【字号】九龙坡府办发〔2023〕49号•【施行日期】202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23〕4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九龙坡区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重庆市九龙坡区十九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治理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消防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治理体系和消防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治理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22〕11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一)建强镇街消防工作机构。

各镇街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

结合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建立镇街消防工作站,明确至少1名消防管理人员,多名兼职工作人员,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全面构建镇街消防工作“1委+1站+1队”(即: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工作站、志愿消防队)工作格局。

镇街消防工作站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治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等工作。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做实城乡社区消防工作机构。

村(居)委会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小组,明确1—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

每个村(居)民小组、居民住宅小区明确1名消防管理员,并将相关人员信息在醒目位置挂牌公示。

《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庆市建设委员会2004年3月5日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设计院主编的《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专家组审查通过,现批准该标准为强制性重庆市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该标准由重庆市建委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2004年3月5日目次1 总则2 术语3 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4 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5 坡地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楼层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结合重庆市的特殊地形条件和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主要是明确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件下的防火设计高度并以此进行建筑分类。

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确定之后,按照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执行。

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同时符合本规范要求。

1.0.3 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应根据坡地建筑总高度划分的建筑类别进行确定。

1.0.4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于坡地地形上的高层民用建筑。

建于坡地地形上的多层民用建筑参照执行。

1.0.5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6 对设计文件规定采用涉及消防工程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没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技术标准的,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会同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组织有关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

1.0.7 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25•【字号】渝府办发〔2021〕133号•【施行日期】2021.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2021年11月目录第一章形势分析第一节“十三五”时期发展成果第二节“十四五”时期面临的形势第三节“十四五”时期发展机遇第二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主要目标第三章主要任务第一节构建消防安全共建共治格局第二节健全消防法规标准体系第三节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第四节提升城乡抗御火灾能力水平第五节深化指挥控制、作战力量和作战保障“三大体系”建设第六节推进“智慧消防”建设第七节建立消防救援职业荣誉和保障体系第八节实施一批重点工程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第二节强化经费保障第三节落实环保要求第四节实行考评问效第一章形势分析第一节“十三五”时期发展成果第二节“十四五”时期面临的形势第三节“十四五”时期发展机遇第二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主要目标第三章主要任务第一节构建消防安全共建共治格局第二节健全消防法规标准体系第三节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第四节提升城乡抗御火灾能力水平第五节深化指挥控制、作战力量和作战保障“三大体系”建设第六节推进“智慧消防”建设第七节建立消防救援职业荣誉和保障体系第八节实施一批重点工程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第二节强化经费保障第三节落实环保要求第四节实行考评问效重庆市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和改进“十四五”时期全市消防救援工作,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精神,编制本规划。

边坡施工方案

边坡施工方案

边坡施工方案1任务来源重庆市万州区公安消防支队拟在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修建特勤大队,根据规划设计场坪标高分别为243.00m与252.50m,按规划平场后,将形成几段人工边坡。

为了保证该人工边坡的长期稳固,重庆市万州区公安消防支队特委托我院承担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特勤大队边坡的施工图设计工作,要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做到经济合理。

该段边坡的工程安全等级为一级,使用年限不低于50年。

2设计根据2.1《设计委托书》2.2《设计合同》2·3《重庆市万州区公安消防大队特勤大队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通过质检)(2007年4月)中非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

2.4有关规范《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

《挡土墙》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4J008。

3边坡工程概况拟建场地南侧按环境整平高程平场后,将在拟建场地东侧形成高16.86—21.74m、西侧高10.19—17.01lm、北侧高12.93—21.74m的岩质边坡,在两级环境标高之间将形成高9.5m的岩土质混合边坡。

东侧边坡DF:长105m,高16.86—21.74m,坡向233°,上部有少量填土,要紧为泥岩边坡,据赤平投影图分析,边坡为切向坡,裂隙220°72°为不利外倾结构面,边坡可能沿裂隙(220° 72°)形成潜在滑动破坏。

西侧边坡AC:长105m,高10.19—17.01m,坡向53°,上部土层厚1~3m,要紧为泥岩边坡,据赤平投影图分析,边坡为切向坡,无不利外倾结构面及不利外倾组合,边坡可能形成沿岩体破裂角的潜在滑动破坏。

北侧边坡CD:长120m,高12.93---21.74m,坡向133°,为泥岩边坡,据赤平投影图分析,边坡为反向坡,裂隙160° 65°为不利外倾结构面,边坡可能形成沿裂隙面的滑移破坏。

消防车道断面坡度标准

消防车道断面坡度标准

消防车道断面坡度标准
标题:消防车道断面坡度标准详解与应用
一、引言
消防车道作为建筑物发生火灾时,消防车辆快速、安全进入现场进行救援的生命通道,其设计合理性及施工质量直接影响着火灾救援的效率和效果。

其中,消防车道的断面坡度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技术参数,它直接关系到消防车在行驶过程中的稳定性和通过性。

二、消防车道断面坡度标准
根据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等相关规定,消防车道的纵坡(即断面坡度)应满足以下标准:
1. 消防车道的纵坡不宜大于8%,且不应小于3%。

这是考虑到消防车在满载情况下,仍能保持足够的驱动力上坡以及下坡时的有效制动。

2. 在特殊情况下,如地形条件限制或有特殊消防要求的建筑,经论证后消防车道的最大纵坡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12%。

3. 消防车道的横坡应满足排水需求,一般不大于1.5%,以保证雨雪天气下的行车安全。

三、坡度设置的意义及影响因素
合理的消防车道坡度设计能够确保消防车辆在紧急情况下迅速、顺利地接近火源,减少因道路条件导致的延误。

同时,过陡或过缓的坡度都可能对消防车的动力性能、操作稳定性以及驾驶员视野造成不利影响。

四、实施建议
在实际工程设计与建设中,应对场地地形进行全面勘查,结合消防车辆的性能参数,科学合理地确定消防车道的断面坡度。

同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把控质量,确保消防车道的实际坡度符合设计要求,为消防安全提供坚实的硬件保障。

总结,消防车道断面坡度的设计与执行必须严谨科学,以最大程度地确保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任何可能影响消防车辆通行的因素,我们都应给予高度重视并妥善解决。

消防登高面

消防登高面

消防登高面和登高作业场地1.什么是消防登高面高层建筑为了消防车登高作业而需要的工作面,火灾发生时消防车开至高层建筑主体旁,开展消防车登高作业:(一).消防队员登高(云梯)喷水灭火,(二).进入建筑物内抡救被困人员和扑灭火灾。

2. 消防登高面应具备的环境条件2.1 消防登高面是作为消防车登高操作的一个立面,为确保消防队员能从楼梯间进出,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高规》4.1.7款2.2 消防登高面上每个楼层必须设置可以提供消防队员通过登高云梯车能进入建筑物内部的门,窗或洞口。

2.3 消防登高面上不宜有大面积玻璃幕墙,玻璃幕墙遇火爆裂会伤及登高操作人员。

2.4 消防登高面上应避免设置有大型广告牌。

2.5 屋顶供安全疏散的平台,建筑物内设置的避难层必须与登高面保持一致,以确保使用登高云梯车对滞留在屋项平台,避难层内的人员进行及时救援2.6 消防登高面的楼层如为退台形式时,每层退台宽度比高度不能大于N倍。

系数N 由登高车的曲臂举高最大倾角确定。

3.高层住宅登高面应具备的条件3.1 塔式高层住宅登高面不应小于1/4周长,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3.2 单元式,通廊式高层住宅登高面不应小于一个长边长度3.3 登高面应靠近高层住宅的公共楼梯,窗或阳台3.4 登高面一侧如果有裙房,裙房的高度不应大于5米,进深不应大于4米2.5 登高面不能有大面积玻璃幕墙4.登高作业场地4.1 登高作业场地应设置在建筑红线范围之内4.2 登高作业场地应尽量平整,不能有较大高差,便于登高车快速调整撑脚,稳定车辆,尽快安全地进行登高操作4.3 登高操作场地必须为硬地,地面承戴力应满足大型消防车荷戴(60吨/辆)的要求,消防车道能直接进出登高场地内,4.4 登高作业场地上空,举高车作业幅度范围内不能有架空管线和高大树木,路灯等障碍物。

在登高场地地面不得设置有影响消防车停靠的地下车库出入口和人防工程出入口。

4.5 登高面的消防车道宽度宜6-7.5米(双车道能紧急会车,云梯车支腿的跨距),路边距高层建筑外墙面不应小于5米,其附近应设有供消防车取水的设施——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登高作业场地40米附近最好能有两个以上环状供水消火栓。

重庆市消防条例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十四条城镇应制定消防总体规划。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城镇原有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进行改建、增建。
第十五条城镇规划主管部门对已批准的消防队(站)和设施用地,应予以控制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占用。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组建单位应报请公安消防机构和组建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专职消防队建立后,应报请市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前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场所以及乡、村,可以建立由职工或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第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应制定教育训练计划,开展业务训练,建立执勤制度,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火警调动和灭火指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专门从事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评定消防专业技术职称。
(七)监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销毁;
(八)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建设和业务训练;
(九)指挥火灾扑救和参加其他抢险救援;
(十)依法查处火灾事故和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

消防验收规范-重庆地方标准

消防验收规范-重庆地方标准

(DB50/201-2004)消防验收标准——重庆市地方标准(土建)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空间布置要求和验收方法4.1 消防车道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4.1.1 主控项目4.1.1.1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并按设计施工完毕,路面满足消防车通行及回转要求。

验收方法:对照通过审核的总平面图,全程查看消防车道设置以及路面情况。

4.1.1.2 消防车道的净高、净宽、转弯半径和回车场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车道净宽、净高的允许偏差不大于-120mm,车道承受荷载应能满足消防车工作要求。

验收方法:a)选择车道路面最窄部位以及车道4米空高内两侧突出物最近距离处进行测量,以最小宽度确定为消防车道宽度。

b)选择消防车道正上方距车道最低的突出物进行测量,突出物与车道的垂直高度为消防车道净高。

c)不规则回车场以消防车可以利用场地的内接正方形为回车场大小。

d)核实架空消防车道设计承受荷载及施工记录。

4.1.1.3 消防车道应避开地下管道、暗沟、水池、生化处理构筑物等影响消防车安全通行的地下设施。

确有困难的,其上部应能承受消防车荷载。

验收方法:沿车道全程检查,查验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4.1.1.4 兼作消防车登高扑救场地的消防车道其坡度不应大于5%。

验收方法:沿车道全程检查,核实竣工图。

4.1.2 一般项目4.1.2.1 消防车道上应无影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设在消防车道上的临时工棚、临时围墙以及建筑垃圾等应清除干净。

验收方法:现场全程检查。

4.2 消防车登高扑救面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4.2.1 主控项目4.2.1.1 消防车登高扑救面的设置应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对照通过审核的总平面图,沿建筑扑救面全程检查。

4.2.1.2 消防车登高扑救面的长度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对照通过审核的总平面图,沿扑救面全程测量。

4.2.1.3 消防车登高扑救面前方应有供消防车停靠、施救的场地。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培训课件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培训课件

06
培训总结与展望
培训总结培ຫໍສະໝຸດ 内容概述本次培训主要围绕《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展开,详细解读了规范中的各项条款,包括防火设计的 基本原则、建筑材料的耐火性能、安全疏散等方面的要求。
培训效果评估
通过问卷调查和反馈意见,大部分参训人员表示对规范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并掌握了相关防火设计技能。同时,也提 出了一些改进建议,如增加案例分析、加强实操演练等。
总结词
独立防火、智能监控
VS
详细描述
该案例重点考虑了办公楼的特殊需求,通 过独立防火设计和智能监控系统,实现了 对火灾的快速响应和有效控制。同时,对 办公楼内的消防设施进行了全面升级,提 高了火灾防控能力。
案例三:某坡地高层酒店防火设计
总结词
人性化设计、全面监控
详细描述
该案例注重人性化设计,充分考虑了酒店人 员密集、流动性大的特点,设置了多条安全 疏散通道和消防电梯,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 够迅速疏散客人。同时,采用全面监控系统 ,对酒店内部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火情 并采取相应措施。
安全疏散设计
总结词
快速疏散、保障安全
详细描述
安全疏散设计是保障人员生命安全的重要环节。应充分考虑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等要素, 合理设计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安全地疏散到室外或避难场所。
消防设施与器材
总结词
配置齐全、维护得当
详细描述
消防设施和器材是灭火救援的重要保障。应根据建筑物的特点和消防需求,合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 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同时,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
建筑布局与平面布置
总结词
合理规划、安全优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建筑 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服 务 网 点 的 住 宅
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
2.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店、 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 24m的单层公共
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 筑
建筑。
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公共 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的计算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新规范 2.1.2 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 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的附属建筑。
裙房
原高规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 过24m的附属建筑。 。
裙房 高层
高层
裙房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裙房的划分
——是指高层建筑主体投影线以外部分建筑 ——主体与裙房楼梯常分开
问题
综合楼
原高规 由两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 成的公共建筑为综合楼。 。
目前一座建筑的功能内容超过两种以上为普遍现象,如含车库、商铺 (商场)、餐饮等,如何理解?如普通旅馆配套设施普遍含餐饮、商场、娱 乐,为综合楼还是普通旅馆?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商业服务网点
新规范
2.1.4 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 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 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建筑分类、定性、名词
问题 5: 一个上千平米方甚至上万平方米小区地下车库连成一片,其上面
是由若干多层或高层住宅楼组成,有商业服务网点,并每幢有楼梯和电梯 通往车库,这个小区的楼如何定性?是多幢建筑还是一幢建筑? 如果楼梯和电梯不通往车库,又如何定性?

渝建〔2014〕221号

渝建〔2014〕221号

常见疑难问题总平面设计一、设计深度1、应表达场区内有无高压线、地下管道、轨道保护线、控规要求的保护线等,避免对后期建筑布局和安全等方面带来严重影响;2、缺现状规划地形图及指北针;3、红线、建筑物、构筑物(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消防水池等隐蔽工程,道路、围墙、无障碍设施、排水沟、挡土墙等)定位坐标,总平面建筑间距、周边建筑物与建筑控制线、道路中心线(如生化池、场区大门等与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及用地界限的距离未标注,未明确城区主要出入口的宽度及定位;4、建筑总平面图中,周边道路标高未落实,不利于场区临街出入口标高与后期道路标高衔接;5、缺总图说明;6、总说明中未明确四邻有无重要建构筑物(如加油加气站、危险品仓库、架空高压线、轨道交通线等)、有无洪水影响、植被和文物保护、有无不良地形地貌等。

7、指标总表中应明确指出规划批准的指标,初设指标应按方案(地上计容面积、配套设施面积等)批复的指标执行,若超过必须得到相关部门允许后方才可执行;8、绿地指标计算不符合《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二、场地设计1、漏标注道路转弯半径及道路宽度。

(普通车行道路转弯半径≥6m,普通消防车通行道路转弯半径≥9m,大型消防车通行道路转弯半径≥12m;消防车道宽度≥4m);2、车库主要出入口视线不满足规范要求;3、建筑构筑物超越建筑控制线(例如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围墙、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设计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3米的,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净空高度大于3米的,可以超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4、总图中未表达建筑入口台阶及坡道、地下建筑突出地面的风井及楼梯间等,以上部位对地面车道、场地景观、室外停车位及消防扑救场地等易产生影响。

5、未明确表达建筑物(停车场、库、单体建筑)的出入口位置;6、总图漏标注生化池、垃圾收集点(站)、涵沟等配套设施;(应注意垃圾收集不影响场区内的正常生活和环境;建议大型公建及社区等垃圾量大的地方单独设置垃圾中转及收集间,在有条件且交通便利的情况下合理设置地埋式垃圾站;)三、竖向设计1、场地及道路缺乏必要的排水、给水等竖向设计;2、架空层覆土未考虑必要的管线埋设深度;3、漏表示道路形式及复杂地形的道路剖面示意;4、建筑物及构筑物漏标注室内外标高,有覆土的地下建筑漏标注结构顶板面标高及覆土高度;5、漏标注地下车库出入口标高及坡度、坡向;6、未明确广场、停车场、活动场地的设计标高,以及景观设计中水景、地形、台地、院落的要害性标高;7、未明确挡土墙的布置及走向,护坡或保坎顶部和底部的主要设计标高及护坡坡度;8、未明确消防扑救场地尺寸、消防车道坡度、坡向(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5%);无障碍设计一、总平面无障碍设计1、总图中未全面考虑无障碍设计,缺场区内的无障碍设计,缺城市主干道路与场区出入口、场区道路、公共绿地、单体出入口和公共服务设施之间的关系;2、设置地面停车位的地方漏设无障碍停车位;二、建筑单体无障碍设计1、除平坡出入口外,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平台净宽度不满足150m;无障碍坡道顶端的回转空间应满足规范≥15m的要求;出入口设计1、居住建筑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属用房出入口未分开布置(如:物管用房通过入户大厅到达室外);2、住宅建筑首层出入口未设置信报箱;安全设计一、总平面安全设计1、设置地面停车位时未考虑无障碍停车位的设置,地面停车位不应紧邻建筑外墙且上部有开敞阳台、外窗的地方,若设置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且地面停车位与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应≥55m;2、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如紧邻高层建筑下时应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3、未考虑场区内的行车安全及噪音污染;如场地内不能实现人车分流时必须设置限速警示牌;视线受阻碍处应设置凸面镜;居住区内应有禁鸣措施,行车道建议采用低噪声材料(如沥青等);4、临空面车道应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有承受汽车水平冲击力的能力;5、竖向高差较大场地的周地、台地等应有截洪措施;6、场区绿化设计中植物不应选用多刺或有毒的植物;二、建筑单体安全设计1、位于阳台、外廊、开敞楼梯间等临空面下部的商业、住宅、底部架空空间公共出入口的上方时,未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2、无障碍坡道临空面≥03m时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3、住宅底层与室外空间相接的外门未选用具有隔声、防盗的的门,影响住户安全;4、栏杆防护高度不满足规范要求;居住建筑窗台距楼地面的净高低于09m(公建:08m),中小学栏杆净高度不应低于11m,幼儿园栏杆净高度不应低于12m;可上人的阳光窗应靠窗台外围设置一圈高度≥09m的防护栏杆;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的栏杆,多层建筑不满足≥105m,高层建筑不满足≥11m,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6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28号《重庆市消防条例》已于2024年3月28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重庆市消防条例(1998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7月20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0年5月1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4年3月28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消防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庆市建设委员会2004年3月5日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设计院主编的《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专家组审查通过,现批准该标准为强制性重庆市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该标准由重庆市建委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2004年3月5日目次1 总则2 术语3 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4 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5 坡地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楼层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结合重庆市的特殊地形条件和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主要是明确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件下的防火设计高度并以此进行建筑分类。

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确定之后,按照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执行。

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同时符合本规范要求。

1.0.3 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应根据坡地建筑总高度划分的建筑类别进行确定。

1.0.4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于坡地地形上的高层民用建筑。

建于坡地地形上的多层民用建筑参照执行。

1.0.5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6 对设计文件规定采用涉及消防工程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没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技术标准的,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会同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组织有关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

1.0.7 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消防回车场地坡度要求

消防回车场地坡度要求

消防回车场地坡度要求
消防回车场地坡度要求
消防回车场是指消防车辆在火灾现场进行灭火救援时所需使用的场地。

为了保证消防车辆能够顺利进入火灾现场,消防回车场的设计和建设
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其中包括地坡度要求。

地坡度是指地面的倾斜程度,通常用百分比或角度来表示。

在消防回
车场的设计中,地坡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因为它直接影响消防
车辆的进出速度和安全性。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消
防回车场的地坡度要求如下:
1. 消防回车场的坡度应小于等于5%。

如果坡度大于5%,则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设置防滑装置、增加排水设施等,以确保消防车辆的
安全行驶。

2. 消防回车场的坡度应尽量平坦,不得出现明显的高低差。

如果必须
设置高低差,则应在高低差处设置缓坡或坡道,以便消防车辆顺利通过。

3. 消防回车场的坡度应符合消防车辆的要求。

不同类型的消防车辆对地坡度的要求不同,因此在设计消防回车场时,必须考虑到不同类型的消防车辆的需求,以确保消防车辆能够安全进出。

总之,消防回车场的地坡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只有符合要求的消防回车场才能保证消防车辆的安全行驶,有效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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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
4.1 消防扑救场地或作为消防扑救场地的室外平台 应满足消防车通车和回车的要求并能承受消防车的荷 载。 4.2建筑面临消防扑救场地方向至少有一个长边 或 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长边的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 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 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并不应有 任何架空线缆和其他影响扑救的遮挡物。 4.3 消防扑救场地的进深,从建筑外墙面起算,按 防火设计高度划分的一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8m;二类 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 4.4 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5%。当周边道路 、场地坡度较大确有困难时,应设置消防扑救平台。 4.5 若平顶层周围有大型吊层屋面,符合4.1—4.4 条规定时,该屋面可作为消防扑救场地。 4.6 在消防扑救场地范围内应设室外消火栓及消防 水泵接合器及消防水池取水设施。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重庆市设计院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主要起草人:重庆市设计院: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目 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 及建筑类别…………….4 4. 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 ………………………....9 5. 坡地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楼层….11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12 附:条文说明 …………………………………………..13
3.1.6 当设有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应能到达各 层。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在平顶层和底层应设直通室 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直通室外。 3.1.7 建筑设有通达各层的消防电梯时,其消防 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 形式应根据坡地建筑总高度确定。建筑上层与吊层 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时,其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 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形式应根据上层 及吊层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确定。 3.1.8 平顶层下一层开窗部位上口应设置宽度不 小于1.00m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挑檐或在吊层 与平顶层分界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1.20m 高度不小于1.2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1.9 平顶层与吊层分界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不应 低于2.00h,同时不应开设中庭、自动扶梯和其他与 下层相通的洞口;该层设备管井应采用不低于楼板 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封堵。 3.2 当坡地建筑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筑或仅为住 宅建筑,其吊层公共建筑高度超过24m或住宅层数超 过9层,其底层室外地面应满足消防车通车和回车要 求并作为消防扑救场地;当同时符合3.1.1~ 3.1.9条规 定时,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从平顶 层室外地面起算,并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 。其吊层部分,当以吊层高度确定的建筑类别低于 上层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后者设防;当以吊层高度 确定的建筑类别高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前者 设防。如图3. 2所示。
2003年 年
重庆
前 言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和《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J 16-87实施以来,对贯彻消防法,全面指导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起到了法规的作用。但由于重庆市主 城区及其他区县建设用地多属山区坡地,给高层建筑的防火设 计带来了诸多特殊的问题。因而有必要根据这一特殊的地形条 件和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 未能详尽的某些条款如坡地建筑防火设计设防高度的确定等加 以明确和规范。为此引入了因适应地形而产生的坡地建筑吊层 、坡底、坡顶以及防火设计高度等概念,同时制定了坡地建筑 防火设计的相应条款。在执行国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 50045-9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等防火规 范的基础上,试行《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B××/××××—2003。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件下进行 防火设计时对防火设计高度的确定。防火设计高度确定之后, 按照国家现行防火规范执行。同时本规范还对坡地建筑消防扑 救场地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楼层作了明确的规定。 本规范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在执 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送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邮政编码……)。
2.8 坡地建筑上层高度(以下简称上层高度) 坡地建筑平顶层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 度。 2.9 坡地建筑公共建筑部分高度(以下简称公共建 筑部分高度) 当坡地建筑上部为住宅,下部为公共建筑,其公共 建筑部分高度从底层室外地面起算至公共建筑顶层楼板 面层。 2.10 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以下简称防火设计高 度) 坡地建筑消防设计据以确定建筑类别和防火措施的 建筑高度。
3.4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一层为公共 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当公共建筑高度超过24m, 其底层室外地面应满足消防车通车、回车要求并作 为消防扑救场地;当同时满足3.1.1—3.1.3、3.1.6— 3.1.7和3.3.1—3.3.2条以及下列规定时,住宅部分的 防火设计高度(层数)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按 居住建筑对待并以此确定住宅部分建筑类别。其公 共建筑部分,当以公共建筑部分高度确定的建筑类 别低于住宅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后者设防;当以公 共建筑部分高度确定的建筑类别高于住宅部分建筑 类别时,按前者设防。如图3.4所示。 3.4.1 公共建筑部分与住宅的消防电梯及其通向 室外的出入口必须完全独立,并分别设置防烟设施 。 3.5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数层为公共 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当吊层高度不超过24m, 且符合3.1.1—3.1.9条规定时,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 计高度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并以此确定上层部 分的建筑类别。其吊层部分,当以吊层高度确定的 建筑类别低于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时,按后者设防 ;当以吊层高度确定的建筑类别高于上层部分建筑 类别时,按前者设防。如图3.5所示。
5 坡地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楼层
5.1 坡地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含观众厅 、宴会厅、多功能厅、歌舞厅、卡拉OK厅(包括具有卡 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象厅、放映厅、桑拿室 (洗浴部分除外)、综艺厅、电子游艺厅、网吧等,可 设在底层及其上2层3层,也可设在平顶层及其上2层3层 。除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 以下规定。如图5.1所示。 5.1.1 底层和平顶层室外地面应满足消防车通车和回车 的要求,能承受消防车辆荷载。 5.1.2 该场所疏散出口应能直通或通过安全通道到达底 层或平顶层的室外地面,并能作为消防扑救场地。 5.1.3 该场所应靠疏散和扑救最为便捷的底层或平顶层 室外地面一侧。 5.2 坡地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在其他楼 层且满足5.1.1—5.1.3条及下列规定时,可考虑同层有多 个场所。 5.2.1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也不应设置在 平顶层以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或平顶层 以下一层时,地下一层或平顶层以下一层与该层室外出 入口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0m。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
DB XX / XXXX—2002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送审稿) (7月22日修改稿)
2003年 月 日发布
重庆市技术监督局
2003年 月 日实施
联合发布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地方标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送审稿)
主编部门:重庆市设计院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批准部门: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技术监督局 施行日期:2003年 月 日
3.3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一层为公共建 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当公共建筑部分高度不超过 24m,并满足3.1.1—3.1.3、3.1.6—3.1.7条规定且符合 下列条件时,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从 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按居住建筑对待,并以此确 定住宅部分建筑类别。其公共建筑部分,当以公共 建筑部分高度确定的建筑类别低于住宅部分建筑类 别时,按后者设防;当以公共建筑部分高度确定的 建筑类别高于住宅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前者设防。 如图3.3所示。 3.3.1 公共建筑部分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 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住宅 部分隔开。该层楼板不应开设任何上下连通的洞口 ,该层楼板的设备管井应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 不燃烧材料进行封堵。在与住宅的分界处的公共建 筑开窗部位上口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耐火极限 不低于1.50h的防火挑檐或在该处的楼板外沿设置耐 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低于1.20m的不燃烧实体 裙墙。 3.3.2 公共建筑与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 置并分别直通或经过安全通道通到室外。疏散楼梯 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其疏散走道和疏 散门均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

1.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危害,保护 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结合 重庆市的特殊地形条件和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主要是明确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件下 的防火设计高度并以此进行建筑分类。防火设计高度及建 筑类别确定之后,按照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45—9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执行。 1.3 不论何种情况,确定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 级时均应根据坡地建筑总高度进行建筑分类。 1.4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地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坡地 高层民用建筑。坡地多层民用建筑参照执行。 1.5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 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 地下室。 1.6 对设计文件规定采用涉及消防工程的新技术、新 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没有国家或地方技术标准的,应 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 并经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会同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组织有关 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 1.7 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 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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