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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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
4.1 消防扑救场地或作为消防扑救场地的室外平台 应满足消防车通车和回车的要求并能承受消防车的荷 载。 4.2建筑面临消防扑救场地方向至少有一个长边 或 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长边的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 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 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并不应有 任何架空线缆和其他影响扑救的遮挡物。 4.3 消防扑救场地的进深,从建筑外墙面起算,按 防火设计高度划分的一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8m;二类 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 4.4 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5%。当周边道路 、场地坡度较大确有困难时,应设置消防扑救平台。 4.5 若平顶层周围有大型吊层屋面,符合4.1—4.4 条规定时,该屋面可作为消防扑救场地。 4.6 在消防扑救场地范围内应设室外消火栓及消防 水泵接合器及消防水池取水设施。
3.6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数层为公 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其吊层高度超过24m, 底层室外地面应能满足消防车通车和回车要求并 作为消防扑救场地;当同时满足3.1.1、3.1.2、 3.1.4—3.1.9条规定且上层与吊层的疏散楼梯和消 防电梯及其通向室外出口完全独立,其上层部分 的防火设计高度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并以此 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其吊层部分,当以吊 层高度确定的建筑类别低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时, 按后者设防;当以吊层高百度文库确定的建筑类别高于 上层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前者设防。如图3.6所示。
2 术 语
2.1 坡地建筑 坡地建筑指底层座落于坡底,其上某层与坡顶相 连接的 建筑。 2.2 坡顶、坡底 坡地建筑所依存的上下两个台地,上面一个台地 称为坡顶,下面一个台地称为坡底。 2.3 底层、吊层、平顶层、上层 坡地建筑位于坡底的楼层称为底层,以坡底场地 作为室外地面;与坡顶相连接的楼层称为平顶层,以坡顶 场地作为室外地面;平顶层以下楼层称为吊层;平顶层及 以上楼层称为上层。 2.4 天桥、平台 坡地建筑与坡顶的连接设施,仅满足人员出入疏散 、宽度较小的称为天 桥;兼有其他用途(如作室外环境 )、宽度较大的称为平台。 2.5 消防扑救场地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兼作 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 其靠建筑一侧边缘与建筑的距离 不应大于10m。 2.6 坡地建筑总高度 建筑底层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 2.7 坡地建筑吊层高度(以下简称吊层高度) 坡地建筑底层室外地面到其平顶层与坡顶相连接 的楼板面层的高度。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重庆市设计院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主要起草人:重庆市设计院: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目 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 及建筑类别…………….4 4. 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 ………………………....9 5. 坡地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楼层….11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12 附:条文说明 …………………………………………..13
1 总
则
1.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危害,保护 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结合 重庆市的特殊地形条件和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主要是明确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件下 的防火设计高度并以此进行建筑分类。防火设计高度及建 筑类别确定之后,按照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45—9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执行。 1.3 不论何种情况,确定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 级时均应根据坡地建筑总高度进行建筑分类。 1.4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地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坡地 高层民用建筑。坡地多层民用建筑参照执行。 1.5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 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 地下室。 1.6 对设计文件规定采用涉及消防工程的新技术、新 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没有国家或地方技术标准的,应 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 并经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会同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组织有关 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 1.7 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 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3.4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一层为公共 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当公共建筑高度超过24m, 其底层室外地面应满足消防车通车、回车要求并作 为消防扑救场地;当同时满足3.1.1—3.1.3、3.1.6— 3.1.7和3.3.1—3.3.2条以及下列规定时,住宅部分的 防火设计高度(层数)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按 居住建筑对待并以此确定住宅部分建筑类别。其公 共建筑部分,当以公共建筑部分高度确定的建筑类 别低于住宅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后者设防;当以公 共建筑部分高度确定的建筑类别高于住宅部分建筑 类别时,按前者设防。如图3.4所示。 3.4.1 公共建筑部分与住宅的消防电梯及其通向 室外的出入口必须完全独立,并分别设置防烟设施 。 3.5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数层为公共 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当吊层高度不超过24m, 且符合3.1.1—3.1.9条规定时,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 计高度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并以此确定上层部 分的建筑类别。其吊层部分,当以吊层高度确定的 建筑类别低于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时,按后者设防 ;当以吊层高度确定的建筑类别高于上层部分建筑 类别时,按前者设防。如图3.5所示。
5 坡地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楼层
5.1 坡地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含观众厅 、宴会厅、多功能厅、歌舞厅、卡拉OK厅(包括具有卡 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象厅、放映厅、桑拿室 (洗浴部分除外)、综艺厅、电子游艺厅、网吧等,可 设在底层及其上2层3层,也可设在平顶层及其上2层3层 。除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 以下规定。如图5.1所示。 5.1.1 底层和平顶层室外地面应满足消防车通车和回车 的要求,能承受消防车辆荷载。 5.1.2 该场所疏散出口应能直通或通过安全通道到达底 层或平顶层的室外地面,并能作为消防扑救场地。 5.1.3 该场所应靠疏散和扑救最为便捷的底层或平顶层 室外地面一侧。 5.2 坡地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在其他楼 层且满足5.1.1—5.1.3条及下列规定时,可考虑同层有多 个场所。 5.2.1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也不应设置在 平顶层以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或平顶层 以下一层时,地下一层或平顶层以下一层与该层室外出 入口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0m。
3.3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一层为公共建 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当公共建筑部分高度不超过 24m,并满足3.1.1—3.1.3、3.1.6—3.1.7条规定且符合 下列条件时,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从 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按居住建筑对待,并以此确 定住宅部分建筑类别。其公共建筑部分,当以公共 建筑部分高度确定的建筑类别低于住宅部分建筑类 别时,按后者设防;当以公共建筑部分高度确定的 建筑类别高于住宅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前者设防。 如图3.3所示。 3.3.1 公共建筑部分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 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住宅 部分隔开。该层楼板不应开设任何上下连通的洞口 ,该层楼板的设备管井应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 不燃烧材料进行封堵。在与住宅的分界处的公共建 筑开窗部位上口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耐火极限 不低于1.50h的防火挑檐或在该处的楼板外沿设置耐 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低于1.20m的不燃烧实体 裙墙。 3.3.2 公共建筑与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 置并分别直通或经过安全通道通到室外。疏散楼梯 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其疏散走道和疏 散门均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3 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
3.1 当坡地建筑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筑或仅为 住宅建筑,其吊层公共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或住 宅层数不超过9层,且符合下列规定时,其上层部 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 算,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其吊层部分 ,当以吊层高度确定的建筑类别低于上层部分建 筑类别时,按后者设防;当以吊层高度确定的建 筑类别高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前者设防。 如图3.1所示。 3.1.1 以平顶层室外场地为消防扑救场地。 3.1.2 建筑底层和平顶层均应设直通室外的人 员安全出口。 3.1.3 建筑上层与吊层应分别设置疏散楼梯。 当确有困难时,上层与吊层共用疏散楼梯应在平 顶层两跑梯段之间设隔墙断开,并分别直通室外 。 3.1.4 建筑上层与吊层分别设置疏散楼梯时, 上、下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防 烟设施的形式应根据上层及吊层的防火设计高度 (层数)及建筑类别确定。 3.1.5 建筑底层和平顶层的疏散楼梯应直通或 通过安全通道到达底层和平顶层的室外地面;其 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3.1.6 当设有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应能到达各 层。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在平顶层和底层应设直通室 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直通室外。 3.1.7 建筑设有通达各层的消防电梯时,其消防 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 形式应根据坡地建筑总高度确定。建筑上层与吊层 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时,其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 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形式应根据上层 及吊层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确定。 3.1.8 平顶层下一层开窗部位上口应设置宽度不 小于1.00m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挑檐或在吊层 与平顶层分界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1.20m 高度不小于1.2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1.9 平顶层与吊层分界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不应 低于2.00h,同时不应开设中庭、自动扶梯和其他与 下层相通的洞口;该层设备管井应采用不低于楼板 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封堵。 3.2 当坡地建筑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筑或仅为住 宅建筑,其吊层公共建筑高度超过24m或住宅层数超 过9层,其底层室外地面应满足消防车通车和回车要 求并作为消防扑救场地;当同时符合3.1.1~ 3.1.9条规 定时,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从平顶 层室外地面起算,并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 。其吊层部分,当以吊层高度确定的建筑类别低于 上层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后者设防;当以吊层高度 确定的建筑类别高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前者 设防。如图3. 2所示。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
DB XX / XXXX—2002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送审稿) (7月22日修改稿)
2003年 月 日发布
重庆市技术监督局
2003年 月 日实施
联合发布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地方标准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送审稿)
主编部门:重庆市设计院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批准部门: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技术监督局 施行日期:2003年 月 日
2003年 年
重庆
前 言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和《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J 16-87实施以来,对贯彻消防法,全面指导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起到了法规的作用。但由于重庆市主 城区及其他区县建设用地多属山区坡地,给高层建筑的防火设 计带来了诸多特殊的问题。因而有必要根据这一特殊的地形条 件和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 未能详尽的某些条款如坡地建筑防火设计设防高度的确定等加 以明确和规范。为此引入了因适应地形而产生的坡地建筑吊层 、坡底、坡顶以及防火设计高度等概念,同时制定了坡地建筑 防火设计的相应条款。在执行国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 50045-9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等防火规 范的基础上,试行《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B××/××××—2003。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件下进行 防火设计时对防火设计高度的确定。防火设计高度确定之后, 按照国家现行防火规范执行。同时本规范还对坡地建筑消防扑 救场地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楼层作了明确的规定。 本规范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在执 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送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邮政编码……)。
2.8 坡地建筑上层高度(以下简称上层高度) 坡地建筑平顶层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 度。 2.9 坡地建筑公共建筑部分高度(以下简称公共建 筑部分高度) 当坡地建筑上部为住宅,下部为公共建筑,其公共 建筑部分高度从底层室外地面起算至公共建筑顶层楼板 面层。 2.10 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以下简称防火设计高 度) 坡地建筑消防设计据以确定建筑类别和防火措施的 建筑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