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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房地产经纪居间合同范文

2024年房地产经纪居间合同范文

2024年房地产经纪居间合同范文
房地产经纪(居间)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之房地产经纪业务,乙方之委托买卖房屋的业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买卖房屋的权利义务
1. 乙方授权甲方为其提供买卖房屋的居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寻找适合买卖房屋乙方的推荐、联系、谈判、履行合同等相关工作。

2. 乙方保证其提供给甲方的房产信息真实、完整,并有权委托甲方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服务。

3. 乙方解除委托买卖房屋后,如遇有第三方向乙方购买或出售该房产需支付居间服务费,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给甲方居间服务费。

4. 乙方在签署购买或出售房屋的合同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居间服务费给甲方。

二、甲方居间服务费
1. 乙方按照约定的居间服务费标准向甲方支付居间服务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的房产信息查询、房屋价格评估、交易推荐等。

三、保密义务
1. 乙方应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客户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委托期限及解除
1.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直至乙方完成房产买卖交易或乙方解除委托。

2. 乙方有权随时解除委托,但在解除委托后,乙方应支付给甲方已提供的居间服务费。

五、争议解决
1. 双方因本合同履行所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有关仲裁机构裁决。

六、其他事项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

以上为双方共同遵守及确认的《房地产经纪(居间)合同》内容,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均应遵守本合同的约定。

论房地产居间合同

论房地产居间合同

论房地产居间合同引言房地产居间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房地产交易合同,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法律意义。

本文将对房地产居间合同进行论述,包括居间合同的定义、特点、主要内容和履行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一、房地产居间合同的定义房地产居间合同是指由中介机构和房地产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介机构作为居间人,为房地产买卖双方提供服务并促使双方达成合同。

居间合同是房地产市场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其目的在于促成房地产买卖交易的顺利进行。

房地产居间合同通常包括以下要素: 1. 中介机构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 房地产的基本信息:包括房产的所在地、面积、产权情况等; 3. 交易方式和价格:包括交易的方式(买卖、出租等)以及房地产的价格; 4. 付款方式和期限:包括买方支付购房款项的方式和期限; 5. 居间服务费:中介机构为提供居间服务,买卖双方需支付的费用。

二、房地产居间合同的特点房地产居间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中介性质房地产居间合同是由中介机构作为居间人,为房地产买卖双方提供服务并促使交易达成的合同。

中介机构在合同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协调买卖双方,促成交易的达成。

2. 中立性房地产居间合同要求中介机构在履行居间责任时保持中立性,不偏向任何一方。

中介机构需要全面了解双方的意愿和条件,并在其合法权益范围内提供协助和推动。

3. 平衡性房地产居间合同在协调买卖双方的利益方面具有平衡性。

中介机构需要协调双方对房地产交易的意愿和条件,平衡两方的权益,并达成买卖双方都满意的交易。

4. 法律约束力房地产居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旦一方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履行或者要求相关的赔偿。

三、房地产居间合同的主要内容房地产居间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交易详情房地产居间合同应详细记录交易的基本信息,包括房地产的基本情况(如面积、位置、产权情况等)、交易方式(如买卖、出租等)和价格等。

论房地产居间合同

论房地产居间合同

居 间合 同 是 居 间 人 向委 托 人 报 告 订 立 合 同 的 机 会 或 者
建设部 于 20 年 8月 1 01 5日修 正并 发布的《 城市房地产
提供订立合 同的媒介服务 ,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 同。居间合 同既可以是 只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 的报告居间 , 可以是 也 为促成委托人 与第三人订立合 同进行介绍 或提供机会 的媒 介居 间,还 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 间兼而有之 的居间活 动 。房地产居间合 同是指居间方( 现阶段主要是拥有法人资
格 的中介组织 ) 向委托人 报告订立 房地 产交易 ( 买卖 、 租赁 等 ) 同的机会或 者提供订立合 同的媒介 服务 , 合 委托人或相
中介服务管理规 定》 1 第 0条规定 :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 “ 应
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 服务机构 。房地产 中介服务机构 ,
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 于 20 0 4年 8月 2 8日发布 的《 经纪人管 理法 》 二条规 第 定 :本办法所称经 纪人 , 指在经济活动 中 , “ 是 以收取佣金为
目的 , 为促 成他人交易 而从 事居间 、 纪或者代理等 经纪业 行
务的 自然人 、 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 上述两规定均属于部 门 ” 规章 , 一个是设立经纪人 的“ 一般 法” 主体可 以是公 民 、 法人
和其他组织 , 另一个是设 立房地产 中介机构 的“ 特别法 ”要 , 求按照《 公司法》 第二章规定设立法人 。 这两个部 门规章的 在 适用上 , 当按照特别 法优于一般法 的原则 , 应 设立房地产居
委托人的利益 , 故而对 房地 产中介机构的设立 和从业人 员的
介居间合同。所谓报告居间合同 , 是指居 间人受委托人 的委 托, 为其寻找合 乎要 求的第三人 , 从而为合 同的订立创造机 会; 所谓媒介居 间合 同 , 指介绍双方 当事人 即委托人 和第 是

房地产项目居间合同与房地产项目居间合同范本

房地产项目居间合同与房地产项目居间合同范本

房地产项目居间合同与房地产项目居间合同范本在房地产市场中,居间服务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房地产项目居间合同作为规范居间人与委托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探讨房地产项目居间合同,并为您提供一份合同范本。

一、房地产项目居间合同的定义与作用房地产项目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地产项目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地产项目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简单来说,居间人就是在房地产交易中,为买卖双方或者租赁双方牵线搭桥,促成交易的中间人。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通过合同约定,明确居间人、委托人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产生纠纷。

2、保障交易安全:规范交易流程,降低交易风险,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促进市场交易:为房地产交易提供专业的服务和信息,提高交易效率,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活跃。

二、房地产项目居间合同的主要内容1、合同主体明确居间人、委托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2、委托事项详细说明委托人委托居间人办理的具体房地产项目事务,如房屋买卖、租赁等。

3、居间服务内容清晰界定居间人应提供的服务,如寻找潜在买家或卖家、协助协商价格、办理相关手续等。

4、报酬及支付方式约定居间人的报酬金额、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报酬的计算方式可以是固定金额,也可以是按照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5、违约责任规定双方在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如居间人未履行服务义务、委托人未按时支付报酬等情况下的违约责任。

6、合同期限明确合同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间内居间人应履行其职责。

7、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在发生合同争议时,通过何种方式解决,如协商、仲裁或诉讼。

三、房地产项目居间合同范本《房地产项目居间合同》甲方(委托人):姓名:_____身份证号:_____地址:_____联系电话:_____乙方(居间人):名称: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地址:_____联系电话:_____鉴于甲方有房地产项目交易的需求,乙方具备提供相关居间服务的能力和资源,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以下房地产项目居间服务:1、寻找符合甲方要求的房地产项目买家/卖家(具体要求见附件)。

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范文

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范文

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范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的不断增长,房地产市场成为了一个热门的投资领域。

在这个市场中,买卖双方需要通过签订居间合同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以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为主题,探讨其范文内容和相关法律问题。

一、合同主体及背景介绍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是指买卖双方通过居间人作为中介,达成一项房地产买卖交易的合同。

买卖双方是指出售方和购买方,居间人则是指中介机构或个人。

这种合同的签订对于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的公平、合法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之前,买卖双方应先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信息收集,了解房地产市场的行情和相关政策法规。

同时,双方还应了解居间人的信誉和专业程度,选择一个可靠的中介机构或个人。

二、合同内容和义务1. 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1)出售方和购买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2)房地产的基本信息,包括房屋地址、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情况等;(3)房地产的交易价格和付款方式;(4)居间人的服务内容和费用;(5)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2. 出售方的义务:(1)提供真实、完整的房地产信息,确保房屋的合法权属;(2)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付款方式出售房地产;(3)配合居间人进行房地产交易的相关手续办理。

3. 购买方的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付款方式购买房地产;(2)提供真实、有效的购房资格证明和购房款项;(3)配合居间人进行房地产交易的相关手续办理。

4. 居间人的义务:(1)提供专业的房地产咨询和服务,协助买卖双方达成交易;(2)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的公平、合法进行;(3)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并提供相应的发票。

三、法律问题和注意事项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时,买卖双方应特别注意以下法律问题和注意事项:1. 合同的合法性:合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国家法律和道德规范。

2. 信息的真实性:买卖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房地产信息,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房地产项目居间合同(两篇)

房地产项目居间合同(两篇)

房地产项目居间合同(二)一、合同背景在现代社会中,房地产行业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与销售需要涉及到多方的合作与交易,其中居间合同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对房地产项目居间合同进行详细探讨,旨在帮助参与房地产行业的各方加深对于合同内容与要求的理解与了解。

二、居间合同定义居间合同是指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与销售过程中,开发商与代销商之间进行的一种交易合作。

居间合同由开发商与代销商共同签订,用以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交易的公平、合法与顺利进行。

三、居间合同的重要性1.规范交易关系:居间合同的签订可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规范双方的交易行为,确保合作关系的顺利进行。

2.保护消费者权益:居间合同可以为购房者提供法律保护,确保其权益不受侵害,包括房屋质量、交付时间、维修保养等方面。

3.防范法律风险:居间合同可以避免交易过程中出现纠纷与法律风险,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

四、居间合同的主要内容1.合同基本信息:包括合同编号、签订日期、甲方(开发商)与乙方(代销商)的基本信息。

2.居间关系的确立:明确双方的居间关系,约定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进行房地产销售,受雇于甲方。

3.权益与义务的规定:包括甲方的权益与义务,乙方的权益与义务,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与履行。

4.费用与报酬的约定:明确代销商的佣金或报酬,包括固定费用、提成比例等。

5.合同终止与变更:约定合同的终止条件,包括甲方或乙方提前通知的期限,以及合同的解除条件。

6.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解决方式,包括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五、合同履行与风险管理1.履行义务: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完整的房屋信息、销售资料,并履行相应的质量、交付和售后保障义务。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代销职责并提供准确的销售信息。

2.风险管理:甲方与乙方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风险的承担方式,如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

六、合同执行与纠纷解决1.合同执行:双方应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益和义务,遵守合同的约定,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论房地产居间合同

论房地产居间合同

论房地产居间合同《合同法》颁布后,“居间合同”已与其它托付合同、行纪合同等一并被单列出来,成为一个独立得合同类型,“居间人”得概念因而也成为了一个新得亮点.纵观现今社会上各种居间关系,如房地产中介、期货、保险、婚姻、业务等等,其居间种类多而且各有特色和要求,但现行《合同法》中规定得居间条款仅仅为四条,规定得过于笼统和简单,远远未能跟上我国现时期居间活动得进展.因此国家立法部门确有必要重新审视上述复杂而众多得居间市场,制订相关得实施细则,以填补居间关系在法律上得不足.房地产业是国家得基础性产业,房地产业得景气与否妨碍到一个国家得国民经济其他产业得兴衰,而作为与房地产业有着紧密联系得房地产中介行业,其重要性从中也可见一斑.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得居间合同以及我国房地产中介活动方面作些探讨.一、房地产居间合同得定义及相关咨询题(一)房地产居间合同得定义依照《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托付人报告订立合同得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得媒介服务,托付人支付酬劳得合同.”相应地亦可将房地产居间合同定义为:“房地产居间合同是房地产居间人为托付人在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等活动中提供订立合同得信息、咨询或提供代理或策划得服务,托付人支付酬劳得合同,又称为”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广义上讲,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狭义上讲,房地产中介服务多指房地产经纪,即房地产咨询、提供房地产信息及代理房屋买卖、租赁这三类活动.wwwm本文所述之房地产居间合同正是以狭义讲为主进行论述得.(二)相关咨询题1、居间合同得分类依照《合同法》424条规定得居间合同定义,居间行为是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两种形式存在得.所谓报告居间,是指居间人受托付人得托付,为其查找合乎要求得第三人,从而为合同得订立制造机会;所谓媒介居间,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即托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即居间人作为中间人来往于托付人与第三人之间,促使双方订立合同.实践中普遍存在得,除了上述两种形式外,还有一种是报告与媒介居间两者相结合得形式,可统称为媒介居间.报告是媒介得必要前提,媒介是报告得承接结果.《合同法》仅是以定义得方式列明两种形式,并未能明文指出居间合同得分类,这就使得居间合同得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定得障碍.比如讲报告居间属代理性质得行为,居间人应严格受托付人得托付内容约束,并应极尽忠诚义务为托付人寻求机会订立合同.在合同达成时,居间人应当只能向托付人要求支付酬劳;而媒介居间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并非属代理性质得行为,居间人仅扮演“中间人”角色,独立于托付人与第三人以外,促成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时,居间人可依照《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向合同当事人要求支付酬劳.居间人得法律地位有相应得变化,令其在不同类型得居间合同中享有不同程度得权利义务.在房地产中介领域,媒介居间形式占了绝大多数,牵线撮合并完成交易手续最为普遍,房地产经纪人可向买卖双方收取酬劳.2、居间合同形式引发得居间人与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化咨询题依照上述房地产居间合同得定义,房地产居间合同得主体包括居间人及托付人,大概只有两方.但事实上,所谓居间,确信也确实是在两者之间,而且《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得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得,由该合同得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得酬劳.”由此可见,房地产居间合同得主体应有三方,或者讲托付人起码有两人以上.而在现实得操作之中,比如房地产二手买卖合同,通常基本上由卖方先与中介公司签订放盘合同,然后再由中介公司与买方签订购房合同,两份合同是分开得,每份合同得托付方只有一位,即买方或者卖方.另有一种是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共同签订得合同,马上居间与买卖关系融为一体.设想《合同法》如能区分居间人及托付人得双方合同以及居间人、托付人、第三人得三方合同得法律适用情况,将会使中介得纠纷处理情况得到有效改善.以房地产居间合同为例,中介公司与买方签订得购房合同实际上应为居间合同,真正得出售人是业主而非居间人.但许多时候买方却一昧地认为自己得所有权利义务指向对象必定是居间人,而非业主,不管在交易中出现任何咨询题,均向居间人追诉.另一方面业主也是如此认为,也向居间人追诉.这是一种严峻混淆法律关系得做法,但却特别普遍,导致了许多纠纷,令房地产中介公司无所适从.笔者并不赞成中介公司与买方签订购房合同得做法,中介公司应当与买卖双方分不签订居间权利义务明确得居间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然后再由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如此操作方能将中介公司得经营风险减至最低,并扭转买卖双方得错误认识,从而正确认识居间人得法律地位.另一种方式是签订三方合同,它令三方得关系变得公开化、透明化、完整化,能够最大限度地幸免出现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得情况,同时也能够令中介公司“吃差价”得行为无所遁形.更重要得是,向买卖双方明确“居间服务”独立得意义.由此,《合同法》应当对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之间互负权利义务得意旨、居间人得责任范围等一一作相应规定,而不是简单而笼统地一笔带过.3、单边托付关系与双方托付关系得适用从合同法定义上看,居间合同所调整是单边托付关系,而单边托付关系得适用与实践中得托付关系并不一致.可在立法时考虑设立与香港类似得双向选择得托付关系.下面以香港为例作相应比较.由于香港得房地产业已进展得相当成熟,中介市场也特别活跃,人们常讲:现在得香港房地产市场确实是改日国内房地产市场得前景,香港作为典范可谓实至名归.笔者从香港地产代理局得官方网站上查询了解到,香港得地产经纪人有不同于国内房地产经纪人得重要区不,香港得地产代理分为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得代理这三种类型.单边代理指,经纪人只能凭一方托付人得指示行事,而无权向合同对方当事人收取酬劳;而双边代理,则指代理既为卖方亦为物业得买方行事,但“代理须在切实可行得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披露代理将向买方收取得佣金数额或费率”;第三种,有可能代表双方得代理指代理人只为卖方办事,但其后亦可能为物业得买方办事,则“代理须在建立双边代理关系后,在切实可行得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买方披露该代理关系以及代理将向买方收取得佣金数额或费率”①.双边代理和有可能代表双方代理关系均属双向收取居间酬劳得形式.从上述内容能够看出,双边代理在国内也应是可行得,且我国得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经纪人不能同时代理买卖双方.事实上,在国内得房地产市场上,每一间房地产经纪公司及每一个经纪人都在同时代表买卖双方进行交易,并向双方收取一定得佣金,买卖双方均知悉并无异议,个中得运作过程也并无不妥之处.在广阔民众得意识中,业主作为托付人将物业交予经纪人代为出售,而另一方面,买方则托付经纪人代为物色合适得物业,这已成为一种商业惯例,双方均认可经纪人得劳动价值并情愿向经纪人支付酬劳.这是双边托付关系得突出体现.笔者认为,居间合同不应局限于单边托付,而应学习借鉴香港灵活多样得做法,它所提供得三种形式给予买卖双方更多得选择权,同时其严格执行披露制度也更加令买卖双方感到信任,增添对经纪人得信心.这对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及维护交易得稳定性都非常有益处.二、我国现行房地产居间合同得现状(一)现状我国现行房地产居间合同是伴随着中介市场进展而进展得,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得房地产市场相比,还属于早期得摸索时期.房地产经纪人得居间活动能够比较好地促进房地产交易得达成,加快房地产得流通速度,有利于房地产资源得分配和利用.同时,巨大得利润空间,使得大量得经营者进入这一领域,由此也引起了众多得纠纷.一些房地产经纪人机构及工作人员为追求短期利润,不惜抛开道德诚信,有意欺诈做出一些违法行为.而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我国目前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治理法》、《经纪人治理方法》、《都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治理规定》、《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得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在此基础上各地得工商、房管等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些“通知”、“方法”、“条例”之类得地点性法规.但这些法规得广度、深度以及对违规行为得震慑力度,尚不能满足中介市场进展得需要,不能有效地规范和进展市场行为,还需进一步加以完善.(二)漏洞——无统一规范得格式合同不利于规范市场运作上述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得各类法规中无一明确提及房地产居间合同形式和向社会提供一些规范得合同格式.这对市场规范操作产生非常大弊端.现实生活中,基于人们需求得多样性,房地产居间合同一般没有固定得格式,托付人与居间人之间达成得也经常是口头合同.至于口头合同,要想令其成为一个能够有效履行得合同具有相当大得难度,怎么说并不是每一个人基本上讲究信用得,且我国尚未像某些外国一样设立个人信用档案,人们履行合同得信用度可想而知.以书面合同而言,现在市场上运行得各种各样文本得房地产居间合同,大部分为居间人所提供得格式合同或买/卖一方提供得格式合同,而这些内容各异得合同仅有一个共通点确实是:保障提供格式人得利益最大化,而并不能公平体现买卖各方得利益平衡.以广州市为例,关于房地产二手买卖得格式合同仅有一个,确实是由广州市房管局于九十年代初印制得仅有七、八条内容得合同,其中对买卖双方得权利义务规定得特别简单,全然不能习惯现在得市场需要.单凭付款方式一栏就可体现出其狭隘性和落后性,现在得付款方式早已不限于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两种,还能够有银行按揭付款、抵押权终止后一次性付款、转按付款等等.在没有任何房地产居间合同规范文本得情况下,国内房地产市场上得合同运作显得特别混乱.因此,一些信誉度较高得大型中介公司纷纷联合起来制定格式合同,但这些合同得动身点也多是偏向于中介公司一方得,形式上公平实质内容却暗有文章,以达到中介公司利润最大化得目得.国内房地产居间合同与香港相比较而言,香港地产代理监管局作为地产治理部门负责向地产交易者及地产代理人提供多种格式得文本,同时由相关法例强制规定适用该十二种标准文件,如《出售香港住宅物业用得地产代理协议》《购买香港住宅物业用得地产代理协议》、《出租香港住宅物业用得地产代理协议》、《承租香港住宅物业用得地产代理协议》《物业资料表格》、《出租资料表格》等.这种由行政机关对行业进行差不多治理得做法对国内房地产行政治理部门有着重要借鉴意义.立法规定使用格式合同及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拟订规范得合同文本是非常有必要得,各地点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平、平等得基础上尽快制订出相关得合同文本供房地产市场主体使用,以制造国内房地产市场有序良性竞争、公平公开、老实未来信用得市场环境.三、房地产居间合同立法得改革与完善(一)明确规定房地产居间合同是居间合同中一种,并要与行纪合同严格区分《合同法》所述得居间合同是个大外延得概念,调整各种形式得居间关系,但房地产中介合同是典型得居间合同.居间合同订立后,居间人在交易中完全独立于房地产买卖双方得民事主体,其能够参加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得商定过程,但不参加合同得订立,也不是任何一方得代理人,而是居于当事人之间起媒介作用得中间人.这是与行纪合同有着重要区不,行纪人是同意托付,为托付人利益而以自已得名义参加合同订立,直截了当享有合同权利义务得人,其与托付合同最相类似.市场上,一些不良中介常常利用行纪名义赚取合同差价,要紧手段是二手房得业主开始寻中介卖房,双方并未签署任何合同,中介更没有“买下”房屋,只是做一般得代理工作.但当中介寻到合适得买家,谈妥价钞票后,房地产中介即与卖方签订一份行纪合同,约定得内容是卖方以一定得价格将房屋卖给了中介,若中介以高于此价得价格卖出房屋,则差价归中介所有.但实际上,中介全然没有支付房款买下房屋.结果,本应由业主猎取得房款,被中介名正言顺地吃掉了.而买方也相应地受到了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得监管就有了“为难之处”,因为法律并不禁止房地产经纪签订行纪合同.但现实中,吃了这种“哑巴亏”得人实在太多,有关治理部门只能够在态度上表示“不支持此种中介行为”、“不鼓舞签署行纪合同”,却不能有法定得措施去纠正这种市场行为.鉴于中介市场得确存在一些不良现象,有损于买卖双方得合法权益,建议立法机关考虑从制定法律法规方面加大对违法从事中介行业、损害他人利益行为得惩处力度,禁止以行纪形式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损害买卖双方利益.同时以国家现有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相对比,对超出标准得收费进行处罚.(二)居间人与托付人诚信义务得对等性决定了必须完善告知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1、规定托付人得诚信义务确有必要《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订立合同得重要事项向托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有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得重要事项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托付人利益得,不得要求酬劳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与《合同法》第42条规定得缔约过失责任得立法宗旨是相对应得.唯一不同得是,第425条规定得义务主体是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以外得居间人,而缔约过失责任强调得主体则是在订立合同时有不符诚信行为得合同当事人.在房地产居间过程中,如实报告得前提必须是居间人对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得完全了解和知悉.实践中,房产经纪人只能凭业主对其房屋得情况细述,并到有关房管部门进行查询得到一些产权资料,得知该房屋得产权是否合法、清楚,有无被抵押或被查封得情况等.还可能是对房屋进行实际察看,看是否有漏水、墙体爆裂、环境噪音等.假如业主存在有意隐瞒,经纪人得如实告知义务就无法完整实现.近日接触一个案例,买家在收楼后得第一天晚上就发觉,原来每到晚上屋内得下水管就会发出巨响,严峻妨碍生活,但楼款已给付.买方便认定这一切基本上经纪得过错造成得,是经纪卖了如此一间房子给他,因此向经纪要求索赔.类似得纠纷越来越多.事实上,经纪也并不知情,纯粹是业主隐瞒真实情况而致.但民众意识里,第一时刻想到得责任方必定是经纪,皆因多数买方会认为自己已付出一笔不小得中介费用,到头来却换来如此一间房子,便断定经纪确信是隐瞒了真实得情况.如此得推断对经纪人是特别不公平得,是有失事实真相得.笔者认为,如当时制订《合同法》时能充分考虑到居间人与托付人得平等性,同时规定托付人也负有相应得如实告知义务,今天发生得纠纷就可不能那么纠缠不清,买方也会清楚地看到这种法律关系得构成,不致于缠讼.从另一角度来讲,居间人也应意识到那个咨询题得重要性,应该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自身得合法权益,在业主托付代为出售物业时,应将房屋得具体情况包括每一个细节以书面形式写入居间合同.在日后就此发生纠纷时能有足够得证据以对比自己是否已极尽如实告知买方有关事项得义务,从而减少不必要得纠纷.2、完善告知制度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房地产交易中进行告知得法律规定,对在房地产交易中买卖方应尽得告知义务没有详细规定.只有立法建立全面得告知制度,才能防止房地产交易中得咨询题出现.但这并非一件易事,比如告知时刻得确定是特别难以确定得咨询题.时刻定得过晚,它会大大妨碍买方得推断和决策,增加买方放弃得机会,不利于交易得稳定性.完善得告知制度不仅应该规定经纪人、买卖双方得告知义务,还应该规定告知得时刻、方式、一些限制条件、免责范围和条件等内容.3、建立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房地产中介行业是信息服务行业,信息得披露是否准确、完整、无欺诈意图决定了经纪人得社会信誉度,甚至能够讲是其生存条件之一.在香港,地产代理人在双边代理或有可能双边代理时,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披露佣金得相关信息,资讯对称得情况下就减少了代理人违规操作得现象.在交易过程中,相对而言,买方是弱势群体,对其合法权益应多加以爱护.不妨看看美国法律是怎么样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得信息披露制度得.美国法律规定交易房屋所在社区3年内有性犯罪得、近期内社区死人得(专门是枪击致死得)、邻里有干扰情况得(如噪音及不良适应),诸如此类得信息在出售房屋时业主必须向买方披露,否则房屋出售后由此而引起得后果,房屋出售者应负责任.这一制度使得并不熟知房地产法律得房屋所有者不敢自己到市场上出售自己得房屋,而是托付给房地产专业人士——房地产经纪人.②可见,明文规定具体得、可操作性强得信息披露制度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是非常有必要得.(三)立法爱护居间人得合法权益在我国,除了应作些明确得规定爱护买卖方得合法权益外,经纪人得合法权益也是不容忽视得.《合同法》第426条规定了居间人合法取得酬劳得权利,第427条规定了居间人在未促进合同成立时,不得要求支付酬劳,但能够要求托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得必要费用.事实上,常见得一种情形是,买卖双方在利益驱动下,往往在经纪人介绍买卖双方相识或在达成买卖协议后,就可能会“飞”掉经纪人,即买卖双方自行联系买卖事宜,并寻借口推掉经纪人得代理服务,并不愿支付中介费用.这得确是经纪人得莫大悲伤,其所付出得辛勤劳动往往就如此付诸东流了.关于善意得经纪人来讲,这是特别不公平得,但法律并没有规定买卖双方规避中介费用得法律责任.《都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治理规定》第26条规定:因托付人得缘故,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造成经济损失得,托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确实是我国众多得中介服务治理规定中唯一针对托付人得义务作出规定得一条.虽讲社会上是有一些不良中介损害了人们得合法权益,但立法时仍应站在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得精神上而为,保障任何一种民事主体得合法权益基本上应该得,居间人也不例外.建议立法时应加具相关条款,如在合同成立后,托付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规避支付居间费用得义务,损害居间人得居间利益,否则,应当向托付人承担赔偿损失得责任.(四)居间酬劳得标准应依照合同约定《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得,托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酬劳.对居间人得酬劳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得,依照居间人得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得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得,由该合同得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得酬劳.”这是对居间人收取居间酬劳得前提条件及居间费用得负担咨询题作出得规定.针对上述规定,能够看到,托付人与居间人之间对酬劳一般是有约定按约定得,支付得前提必须是居间人促成了合同成立.尊重双方得酬劳约定充分体现了《合同法》得平等、自愿精神.国家建设部、计委颁布得《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得通知》规定“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得05%—2%计收;实行独家代理得,收费标准由托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得3%买卖代理费应向托付人收取.”以广州市内得各种大小地产中介为例,普遍基本上向买卖双方收取酬劳,且按2%—3%向各方收取,加起来得收取得比例占成交价得4%—6%从上述规定看来,这明显是违反规章规定得行为,物价部门应当予以监管.但从另一角度来看,经纪方均与买卖方签订了居间合同,其中是明确约定居间费用得金额、比例得,双方均知悉经纪方向合同对方收取同样得酬劳且并无异议.经纪方还有一个看似合法得借口确实是,买卖双方基本上托付人,托付人应当依约支付酬劳,我们向两方收取没有违反合同法,应当予以爱护.笔者亲身经历过此类案件得审理,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合同约定是当事人得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依约履行合同支付居间费用,而不必依照规章规定得标准执行.居间人得以胜诉.对此类裁决结果,笔者是认同得,作为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得人,理应对合同约定作清楚了解和认识,应受合法有效得合同约束.(五)居间酬劳仅以合同成立作为标准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依照《合同法》,居间人取得酬劳得前提是合同成立.这并不能体现合同法得公平原则,较为符合实际得标准能够是:居间人在居间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并差不多促成合同成立得,有权向托付人收取酬劳.由于居间人自身缘故以外得因素导致合同成立后未能完全履行得,应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现在,由于市场竞争得日益激烈,房地产经纪公司必须不惜代价地取悦业主及买方.针对卖方而言,放盘托付是完全免费得;针对买方而言,按照买方要求尽可能压低价格是重头戏,还有必须提供一系列得后续服务,如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手续、办理评估、公证、保险等手续基本上免费提供得.经纪人要做得工作远不止签订合同这么简单,在一系列得后续服务中由于涉及得机构较多,难免会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导致进度拖慢或有些阻滞,这时买卖双方往往就以此为借口不支付中介费用.经纪人就算促成了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中介费用一样存在无法收取或全额收取得风险.笔者在未接触房地产中介这一行时,也无法料想到经纪人有这许多得无奈,反而象社会上一部分人一样将中介列入“不良分子”得范围.但接触多了以后,不禁深深为他们得辛勤和敬业所打动.他们没有双休日和节假日,不分日夜地工作,每天南北东西、日晒雨淋地到处去看房,这种为事业奉献得精神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做到得.他们应该受到应有得公平待遇,在法律上,在人们得心中,一样应有着“平等”.>合同成立后居间人即有权收取酬劳,在履行非媒介服务范围内得过错应否成为买卖方不支付居间费用得合法抗辩理由,是人们应该考虑得一个咨询题.房地产经纪人在促成买卖后,本能够由买卖双方自行到房管部门进行交易,换句话讲,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不是经纪人得法定义务.相应地,若买卖方需要经纪人提供这种服务得,就应当另行支付费用,该费用应属独立于居间费用以外得一项有偿服务费用.买卖双方无权就提供此项有偿服务过程中发生得咨询题而拒付居间费用,其有权针对得仅是有偿服务费用而已.。

通用范文(正式版)关于房地产居间合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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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居间合同(一)1. 引言房地产居间合同是指由房地产经纪人充当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居间人,协助双方进行买卖交易的一种合同。

在房地产市场中,居间合同起到连接房产买卖双方的桥梁作用,有助于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地产居间合同的定义、目的、主要内容以及必备要素。

2. 定义房地产居间合同是指房地产经纪人与房产买卖双方签订的一种合同,约定房产买卖交易中经纪人作为居间人的角色和责任。

根据中国的《民法典》规定,房地产居间合同属于居间合同的范畴。

3. 目的房地产居间合同的目的在于协助房产买卖双方进行交易,并通过经纪人的专业服务,促进交易的成功完成。

具体目的包括:•提供市场信息:经纪人通过市场调研和信息收集,向买卖双方提供房产市场的相关信息,包括房产价格、交易趋势、供需情况等。

•居间协商:经纪人作为买卖双方之间的桥梁,协助双方进行价格、交割期限等重要条款的协商,并促进双方在价格和条件上达成共识。

•保障权益:经纪人负责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保护买卖双方的权益,避免可能的纠纷和风险。

4. 主要内容房地产居间合同应包含主要内容:4.1 双方信息合同应当明确标明买方和卖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联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4.2 服务内容合同应详细描述经纪人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信息提供、居间协商、交易模式等。

4.3 费用及支付方式合同应明确规定经纪人的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包括经纪费、广告费等。

4.4 条款协商合同应明确规定价格、面积、产权状况、交割日期等重要条款,以确保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权益。

4.5 违约责任合同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额等。

5. 必备要素为了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房地产居间合同应满足必备要素:•协议意思表示:买卖双方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并通过书面形式表示达成协议意思。

•合法目的和内容:合同的目的和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序良俗。

通用范文(正式版)房地产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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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居间合同1. 引言本文档旨在针对房地产居间合同进行详细说明和解释。

房地产居间合同是指由一家中介机构作为居间方,代替房屋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的一种合同形式。

本文将主要介绍房地产居间合同的定义、主要内容、注意事项等方面的内容。

2. 定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房地产居间合同属于一种委托合同。

即房屋买方和房屋卖方委托中介机构作为双方的代理人,代表双方进行房屋买卖交易。

房地产居间合同在房地产交易中起到了桥梁作用,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3. 主要内容房地产居间合同一般包括主要内容:3.1 房屋信息在合同中,要明确房屋的基本信息,包括房屋的地质、面积、价格、经营情况等。

房屋的详细信息可以帮助双方更加清楚地了解待交易的房屋情况。

3.2 委托代理权利和义务居间方作为双方的代理人,有权代表双方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居间方需要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寻找合适的买家或卖家、协商价格、处理交易手续、提供相关咨询等。

3.3 佣金支付方式和标准合同中要明确双方对佣金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一般情况下,卖方需要向居间方支付相应的佣金。

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定金预付或按照阶段性支付等方式。

3.4 违约责任合同中应包含双方的违约责任条款。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合同中应列明相应的违约金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同时,合同也可以对违约行为进行预防和约束。

4. 注意事项在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时,双方应特别注意事项:4.1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要尽可能地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

对于一些涉及金额、时间等重要事项的约定,应采取明确的表述,以避免产生纠纷。

4.2 法律法规的遵守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确保合同的内容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特别是在佣金支付等方面,要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并考虑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3 纠纷解决方式合同中可以约定纠纷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一般情况下,可以选择居间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根据双方商定选择其他适用的解决方式。

居间合同房地产3篇

居间合同房地产3篇

居间合同房地产3篇第一篇:居间合同在房地产交易中的作用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居间合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居间合同是指买卖双方通过一个中间人来达成交易的合同,中间人扮演着居间的角色,帮助双方进行协商和沟通,促成房地产交易的顺利完成。

居间合同的签订对于房地产交易的安全和顺畅起到了保障作用。

首先,居间合同在房地产交易中起到了信息传递的作用。

买卖双方往往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无法全面了解房地产的条件和情况。

而居间人作为一个专业从业者,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在交易双方之间传递准确的信息。

居间人可以向买卖双方提供房地产的实际情况、交易条件、市场行情等相关信息,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决策。

其次,居间合同在房地产交易中起到了协商沟通的作用。

房地产交易涉及到很多方面的问题,比如价格、交付条件、产权转移等,买卖双方往往难以达成一致。

而居间人作为中间的桥梁,可以帮助双方进行协商和沟通,寻求共同的利益点,促成交易的达成。

居间人可以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意见,帮助买卖双方理顺思路,解决分歧,最终达成交易协议。

此外,居间合同还能够为房地产交易提供安全保障。

在一些交易中,买卖双方可能存在不信任或者误解,担心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

居间人在签订居间合同时,会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为交易提供法律保障。

如果交易发生纠纷,居间合同可以作为证据,帮助双方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居间合同在房地产交易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能够传递信息、协商沟通,还能够为交易提供安全保障。

居间合同的签订对于促进房地产交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在日益繁荣的房地产市场中,居间合同的使用将越来越广泛,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第二篇:居间合同在房地产投资中的应用房地产投资是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也是一个利润丰厚的领域。

但同时,房地产投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在房地产投资过程中,居间合同的使用非常普遍,对于投资者来说,居间合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居间合同在房地产投资中起到了确权的作用。

通用范文(正式版)房地产居间合同与房地产场二手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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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居间合同与房地产场二手房买卖合同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房地产居间合同和房地产场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概念和关键要点。

房地产居间合同是指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人之间所订立的关于委托经纪代理买卖房地产的合同。

而房地产二手房买卖合同是指在房地产市场上,买家与卖家之间就房产交易所订立的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

本文将从合同定义、签订要素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解析。

2. 房地产居间合同2.1 定义房地产居间合同是指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人之间就委托经纪代理买卖房地产的合同。

委托人通过与经纪人签订合同,授权经纪人代理买卖房地产,并支付相应的佣金。

2.2 签订要素房地产居间合同的签订要素通常包括内容:•委托人和经纪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和授权范围•佣金支付方式和金额•合同生效日期和期限•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2.3 注意事项在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时,一方需要注意事项:•确保委托人和经纪人的身份真实性•明确委托事项和授权范围,确保合同内容准确无误•对佣金支付方式和金额进行详细规定,避免后续纠纷•确定合同生效日期和期限,保障权益•阅读和理解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条款,确保自身合法权益3. 房地产场二手房买卖合同3.1 定义房地产场二手房买卖合同是指在房地产市场上,买家与卖家之间就房产交易所订立的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

该合同用于约定双方购房与售房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3.2 签订要素房地产场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签订要素通常包括内容:•买方和卖方的基本信息•房产的基本情况和权属证明•交易价格和支付方式•过户方式和时间•交付房产的具体安排3.3 注意事项在签订房地产场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双方需要注意事项:•确认买方和卖方的身份真实性•对房产的基本情况和权属证明进行核实•明确交易价格和支付方式,避免后续纠纷•确定过户方式和时间,保障交易顺利进行•确定房产交付的具体安排,防止纠纷发生4. 总结房地产居间合同和房地产场二手房买卖合同是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

关于房地产居间合同

关于房地产居间合同

关于房地产居间合同一、引言房地产居间合同是指房地产中介机构与房地产业主或购房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作关系协议,根据此合同,中介机构作为居间方,为房地产业主或购房人提供相关的房地产交易服务。

本文将从居间合同的定义、内容要素、居间合同的履行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居间合同定义房地产居间合同是指作为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居间方与房地产业主或购房人之间签订的,约定中介机构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服务的合同。

该合同是居间方与交易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工具,约定了居间方提供的具体服务范围和条件。

三、居间合同内容要素1. 当事方信息居间合同应明确双方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确保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合法有效。

2. 服务范围居间合同中应明确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信息发布、协助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协助验房等服务。

3. 佣金及支付方式合同应明确佣金的支付方式、金额及支付时间等关键信息。

4. 合同生效约定居间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确保合同有效果。

5. 争议解决合同需要明确当事方对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如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四、居间合同的履行1. 必须遵守合同约定双方在居间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合同是双方共同的责任。

居间方应按时履行其提供的服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并与业主或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

2. 保护交易当事人利益居间方应尽力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过程的公平、公正,并不得利用其职务之便,泄露客户信息。

3. 负有保密责任居间方在履行合同期间需要接触到涉及客户隐私的信息,因此应保守对其了解的客户信息,不得私自泄露或非法使用。

4. 纠纷处理若出现合同纠纷或争议,应按照前述居间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进行解决,遵守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程序,确保纠纷可以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

五、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1. 合同解除在居间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发生违约行为、甲乙双方达成协议或按法律规定解除时,居间合同可以解除。

2. 违约责任违反居间合同的任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其他法律责任等。

通用范文(正式版)刍议我国居间合同制度

通用范文(正式版)刍议我国居间合同制度

刍议我国居间合同制度引言居间合同制度作为商业活动中的重要合同形式,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起着关键性作用。

居间合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有助于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市场规模和加强各方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我国居间合同制度进行探讨和思考,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1. 居间合同制度概述居间合同是指一方作为交易中介方,协助其他交易方达成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我国,居间合同制度在商业交易中已有悠久的历史,并且得到了法律的保障和规范。

居间合同通常涉及到商品、服务或资产的买卖、租赁、代理等各种交易活动。

居间合同的主要特点是交易双方通过居间人达成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2. 我国居间合同制度的优势我国居间合同制度在商业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有几个优势:2.1 促进市场发展和经济增长居间合同制度可以促进市场发展和经济增长。

通过居间人的介入,交易双方可以更容易地找到合适的交易对象,提高了市场的效率和流动性。

居间合同制度可以帮助企业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加强供需双方的联系和沟通,有助于扩大市场规模、提升经济效益。

2.2 降低交易风险和保障交易安全居间合同制度可以降低交易风险,并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居间人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可以对交易双方的资质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同时,居间人还可以起到调解纠纷的作用,减少交易纠纷的发生和损失。

2.3 促进行业监管和市场秩序居间合同制度可以促进行业监管和市场秩序的形成。

居间人作为行业的参与者,可以通过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起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市场监管和自律机制。

这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3. 我国居间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居间合同制度在推动市场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我国居间合同制度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缺乏明确的界定和规范。

目前,我国有关居间合同的法律主要集中在《合同法》中,但对于居间合同的具体内容、权利义务的界定以及行业的监管等方面还存在一些模糊之处。

房地产出售居间合同

房地产出售居间合同

房地产出售居间合同引言:房地产行业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无论是个人购房还是企业投资,都离不开房地产交易。

而在房地产交易中,居间合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房地产出售居间合同的定义、特点、法律规定以及应注意的问题,以期为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一、房地产出售居间合同的定义房地产出售居间合同是指卖方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为其寻找买方并促成房地产交易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中介机构或个人作为卖方和买方之间的桥梁,履行居间服务,帮助双方达成交易。

二、房地产出售居间合同的特点1. 中介性质:房地产出售居间合同是一种中介合同,中介机构或个人作为卖方和买方之间的居间人,发挥协调、促成交易的作用。

2. 委托性质:卖方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为其寻找买方并促成交易,中介机构或个人代表卖方进行交易活动。

3. 代理性质:中介机构或个人代表卖方进行交易活动,但并不代表买方,买方与中介机构或个人之间并不存在代理关系。

4. 报酬性质: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交易中获取报酬,通常以佣金的形式,卖方和买方各自支付一定比例的佣金。

三、房地产出售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对于房地产出售居间合同并没有特别的规定,但可以参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适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规定了房地产交易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中介机构或个人在履行居间服务时应遵守该法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房地产交易的登记程序和要求,中介机构或个人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时应遵守该条例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要素,中介机构或个人在与卖方和买方签订居间合同时应遵守该法的规定。

四、房地产出售居间合同应注意的问题1. 合同的明确性:居间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报酬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以避免后期纠纷。

2. 合同的有效性:居间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关于房地产居间合同(一)

关于房地产居间合同(一)

关于房地产居间合同(一)一、引言房地产居间合同是指开发商或中介机构与购房者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通过签订居间合同,购房者委托开发商或中介机构代理购房事宜,并以此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围绕房地产居间合同展开讨论,对居间合同的定义、特点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二、房地产居间合同的定义房地产居间合同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或中介机构之间,就购房或出售房产的代理事宜所订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居间合同并未明确列入特殊合同范畴,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其独特性,一般视为特殊合同之一。

三、房地产居间合同的特点1. 代理性质房地产居间合同的核心内容就是购房者委托开发商或中介机构代理购房事宜。

在合同中,购房者可以明确授权代理人的权限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有偿服务开发商或中介机构作为购房者的代理人,提供购房咨询、购房办理、合同谈判等服务,这些服务通常是有偿的,即代理人会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

代理费用的数额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并根据市场行情和服务内容进行合理的商定。

3. 双重委托关系房地产居间合同实质上是房屋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之间的衔接。

一方面,购房者委托代理人代理购房事宜,代理人作为购房者的代理人与开发商或中介机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另一方面,购房者与代理人之间也是有一份委托合同的。

4. 交易中立性作为居间人,代理人应当保持中立的立场,秉持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双方提供公平的服务。

居间人不得在交易过程中偏袒一方,否则可能会导致权益的不平衡以及法律风险的产生。

四、房地产居间合同的法律法规我国《合同法》对于房地产居间合同的法律地位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因此,在具体居间合同的制定过程中,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约定是必要的。

1. 公司法如果居间人是一家法人公司,那么在居间合同中需要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明确公司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和权限。

2. 房地产相关法规在居间合同中,应当参照我国的房地产相关法规。

例如,购房居间服务商需要符合国家关于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准入条件,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房地产居间(合同)(一)

关于房地产居间(合同)(一)

关于房地产居间合同(一)1. 引言房地产居间合同是指中介机构与购房者、出卖人之间签订的,由中介机构根据购房者的需求,向出卖人推荐房屋,并促成双方成交的合同。

本文将对房地产居间合同的定义、要素、主要内容以及居间合同的效力进行探讨。

2. 定义房地产居间合同是指一方(居间人)根据购房者的要求和出卖人的条件,代表购房者或出卖人进行协商和交易,并在交易成立后收取佣金的法律关系。

3. 要素房地产居间合同包含要素:3.1 合同当事人房地产居间合同的一方为居间人,即中介机构,另一方为购房者或出卖人。

3.2 合同目的房地产居间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促成购房者与出卖人之间的房地产交易。

3.3 合同内容房地产居间合同应包含内容:•出卖人授权居间人代表其进行房屋推荐和交易协商的具体事项;•购房者授权居间人代表其进行房屋推荐和交易协商的具体事项;•购房者支付佣金的方式和金额;•房地产交易的具体条件和约束;•居间人的责任和义务;•其他补充事项。

4. 主要内容4.1 推荐房屋居间人根据购房者的需求,向其推荐适当的房屋。

居间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并保证房屋的合法权益。

4.2 促成交易居间人应代表购房者与出卖人进行交易协商,协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尽力促成交易的达成。

4.3 收取佣金购房者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支付佣金给居间人。

佣金的支付通常在房地产交易完成后进行。

4.4 法律责任当居间人违反合同约定或侵害购房者利益时,购房者可以要求居间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居间合同的效力房地产居间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其效力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当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条款时,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6. 结论房地产居间合同作为购房者与出卖人之间的桥梁,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签订合同前,购房者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另一方面,居间人应遵循合同约定,并尽力促成买卖双方的交易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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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地产居间合同_商法论文
《合同法》颁布后,“居间合同”已与其它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等一并被单列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合同类型,“居间人”的概念因而也成为了一个新的亮点。

纵观现今社会上各种居间关系,如房地产中介、期货、保险、婚姻、业务等等,其居间种类多而且各有特色和要求,但现行《合同法》中规定的居间条款仅仅为四条,规定得过于笼统和简单,远远未能跟上我国现阶段居间活动的发展。

因此国家立法部门确有必要重新审视上述复杂而众多的居间市场,制订……
(一)房地产居间合同的定义
根据《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相应地亦可将房地产居间合同定义为:“房地产居间合同是房地产居间人为委托人在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等活动中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咨询或提供代理或策划的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又称为“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

广义上说,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狭义上说,房地产中介服务多指房地产经纪,即房地产咨询、提供房地产信息及代理房屋买卖、租赁这三类活动。

本文所述之房地产居间合同正是以狭义说为主进行论述的。

(二)相关问题
1、居间合同的分类
根据《合同法》424条规定的居间合同定义,居间行为是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两种形式存在的。

所谓报告居间,是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寻找合乎要求的第三人,从而为合同的订立创造机会;所谓媒介居间,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即居间人作为中间人来往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促使双方订立合同。

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除了上述两种形式外,还有一种是报告与媒介居间两者相结合的形式,可统称为媒介居间。

报告是媒介的必要前提,媒介是报告的承接结果。

《合同法》仅是以定义的方式列明两种形式,并未能明文指出居间合同的分类,这就使得居间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

比如说报告居间属代理性质的行为,居间人应严格受委托人的委托内容约束,并应极尽忠诚义务为委托人寻求机会订立合同。

在合同达成时,居间人应当只能向委托人要求支付报酬;而媒介居间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非属代理性质的行为,居间人仅扮演“中间人”角色,独立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以外,促成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时,居间人可依照《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向合同当事人要求支付报酬。

居间人的法律地位有相应的变化,令其在不同类型的居间合同中享有不同程度的权利义务。

在房地产中介领域,媒介居间形式占了绝大多数,牵线撮合并完成交易手续最为普遍,房地产经纪人可向买卖双方收取报酬。

2、居间合同形式引发的居间人与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化问题
根据上述房地产居间合同的定义,房地产居间合同的主体包括居间人及委托人,似乎只有两方。

但事实上,所谓居间,肯定也就是在两者之间,而且《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由此可见,房地产居间合同的主体应有三方,或者说委托人起码有两人以上。

而在现实的操作之中,比如房地产二手买卖合同,通常都是由卖方先与中介公司签订放盘合同,然后再由中介公司与买方签订购房合同,两份合同是分开的,每份合同的委托方只有一位,即买方或者卖方。

另有一种是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共同签订的合同,即将居间与买卖关系融为一体。

设想《合同法》如能区分居间人及委托人的双方合同以及居间人、委托人、第三人的三方合同的法律适用情况,将会使中介的纠纷处理情况得到有效改善。

以房地产居间合同为例,中介公司与买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实际上应为居间合同,真正的出售人是业主而非居间人。

但许多时候买方却一昧地认为自己的所有权利义务指向对象必定是居间人,而非业主,无论在交易中出现任何问题,均向居间人追诉。

另一方面业主也是如此认为,也向居间人追诉。

这是一种严重混淆法律关系的做法,但却非常普遍,导致了许多纠纷,令房地产中介公司无所适从。

笔者并不赞成中介公司与买方签订购房合同的做法,中介公司应当与买卖双方分别签订居间权利义务明确的居间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然后再由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

如此操作方能将中介公司的经营风险减至最低,并扭转买卖双方的错误认识,从而正确认识居间人的法律地位。

另一种方式是签订三方合同,它令三方的关系变得公开化、透明化、完整化,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同时也可以
令中介公司“吃差价”的行为无所遁形。

更重要的是,向买卖双方明确“居间服务”独立的意义。

由此,《合同法》应当对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之间互负权利义务的意旨、居间人的责任范围等一一作相应规定,而不是简单而笼统地一笔带过。

3、单边委托关系与双方委托关系的适用
从合同法定义上看,居间合同所调整是单边委托关系,而单边委托关系的适用与实践中的委托关系并不一致。

可在立法时考虑设立与香港类似的双向选择的委托关系。

下面以香港为例作相应比较。

由于香港的房地产业已发展得相当成熟,中介市场也非常活跃,人们常说:现在的香港房地产市场就是明天国内房地产市场的前景,香港作为典范可谓实至名归。

笔者从香港地产代理局的官方网站上查询了解到,香港的地产经纪人有不同于国内房地产经纪人的重要区别,香港的地产代理分为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这三种类型。

单边代理指,经纪人只能凭一方委托人的指示行事,而无权向合同对方当事人收取报酬;而双边代理,则指代理既为卖方亦为物业的买方行事,但“代理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披露代理将向买方收取的佣金数额或费率”;第三种,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指代理人只为卖方办事,但其后亦可能为物业的买方办事,则“代理须在建立双边代理关系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买方披露该代理关系以及代理将向买方收取的佣金数额或费率”①。

双边代理和有可能代表双方代理关系均属双向收取居间报酬的形式。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双边代理在国内也应是可行的,且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经纪人不能同时代理买卖双方。

事实上,在国内的房地产市场上,每一间房地产经纪公司及每一个经纪人都在同时代表买卖双方进行交易,并向双方收取一定的佣金,买卖双方均知悉并无异议,个中的运作过程也并无不妥之处。

在广大民众的意识中,业主作为委托人将物业交予经纪人代为出售,而另一方面,买方则委托经纪人代为物色合适的物业,这已成为一种商业惯例,双方均认可经纪人的劳动价值并愿意向经纪人支付报酬。

这是双边委托关系的突出体现。

笔者认为,居间合同不应局限于单边委托,而应学习借鉴香港灵活多样的做法,它所提供的三种形式赋予买卖双方更多的选择权,同时其严格执行披露制度也更加令买卖双方感到信任,增添对经纪人的信心。

这对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及维护交易的稳定性都很有益处。

(一)现状
我国现行房地产居间合同是伴随着中介市场发展而发展的,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房地产市场相比,还属于早期的摸索阶段。


地产经纪人的居间活动可以比较好地促进房地产交易的达成,加快房地产的流通速度,有利于房地产资源的分配和利用。

同时,巨大的利润空间,使得大量的经营者进入这一领域,由此也引起了众多的纠纷。

一些房地产经纪人机构及工作人员为追求短期利润,不惜抛开道德诚信,故意欺诈做出一些违法行为。

而对于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我国目前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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