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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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
2011级金融五班谢诵谊41104246
一、我国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政府及社会各界对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视和支持,各种具有不同发起背景的资信公司和业界联合征信系统相继成立,国内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取得初步成
效。但是,由于国内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征信体系建设涉及的诸多环节还不尽
完善,各种潜在的矛盾和问题仍很突出。
(一)个人征信体系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健全的法律框架能够为征信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作提供有力的保障,如在美国,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共有16项,其中以《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为代表的一些法案对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隐私权的保护以及征信中介机构行为规范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仍是空白,还没有一部规范征信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或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信贷征信管理职能,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有关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规,而且新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也没有把管理信贷征信业写入法律,仅仅依靠“三定”方案履行信贷征信管理这一职责,将会使人民银行处于不利和被动的地位。从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权来看,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9种行为进行检查权的同时,也没有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对违反信贷征信管理行为的检查权。另外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中尚无专门而详尽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对于哪些数据涉及隐私权需要保密,哪些数据可以向公众开放,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使征信活动的建设者往往感到无所适从。
(二)缺乏有效的个人征信监管体系
由于征信数据及其处理结果在某种程度上非常敏感,因此不论哪一国政府对此都要进行监管。虽然国务院已于2003 年10 月明确赋予中国人民银行新的征信管理职能,但一方面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其监管货币体系的职责已十分繁重,随着我国个人信用的发展,其监管的难度会更大,征信局作为人民银行的内设监管机构,操作上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人民银行的监管仅仅局限在信贷征信管理方面,不利于当前整个征信业的全面协调发展,不利于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征信行业多头监管与无人监管并存的状况。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将其职能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高级别管理机构——个人征信管理局,既便于今后对个人信用行业的有效监管,也便于统筹规划和协调,使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早日建立。
(三)政府的作用亟待改进
由于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国政府在征信体系中虽然都扮演着积极的角色,但其发挥的作用却不尽相同。对于征信发达的国家而言,由于相关法律健全,征信数据在法律的要求和保护下全面开放,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工作就在于解释各个相关法律的条款和监管征信业的运行情况。相比之下,我国政府在征信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则出现明显的错位。残留的计划经济观念使政府继续做着一些已不该由其来做的工作,而忽略了一些本应由其来做的重要工作。有些部门因担心征信数据公开会泄露“内部秘密”或丧失其控制数据的权利,常以加强管理为由控制或垄断征信数据,阻碍了征信业的市场化进程。同时,这种政出多门和多头管理的监管模式运作成本昂贵、效率低下,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很可能造成随意监管和过度监管的混乱。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政府部门自己不讲信用,如政策多变、出尔反尔,或从各自狭隘利益出发,纵容、助长不规范的征信行为,失信于社会,使政府威望大打折扣,
明显削弱了政府对征信行为和市场的监管力度。
(四)征信资料权威性、系统性不强
征信资料积累是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目前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大都以收集与各自业务相关的信息资料为主,局限性大、覆盖面小、可咨询性差,从数量、质量两方面来看。都远远不能满足征信体系建设的需要。与信用有关的大量信息目前分散在不同的行业部门,信息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如工商、税务、质监、海关、金融等行业部门都掌握了大量的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和数据,但各行业部门之间的信息和数据既不流动也不公开,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被闲置,信息资源浪费严重。多数企业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不愿向社会公开企业运营的原始数据,而是分门别类向银行、工商、税务提供不准确、甚至虚假信息,致使征信信息的可靠性打了折扣。另外,目前国家尚未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不透明,缺乏对消费者进行信用记录的基础数据,因此居民个人信用记录采集更加困难。
(五)个人征信体系的组织机构不完善
虽然国务院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职责调整中强化的职责有推动社会信用制度及体系建设,规范和促进信贷征信业的健康发展”,将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作为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之一,中国人民银行也成立了征信管理局来负责对整个体系建设进行总体规划和设计,但目前,部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在关心和设计类似的征信项目,社会征信在一些地区“遍地开花”,征信市场较为混乱。由于这些项目或机构大多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相互间缺乏必要的协调配合,自身的定位与发展规划千差万别,加上没有经过必要的市场准入和资质认证,其征信实力和专业水平也参差不齐。征信体系建设中严重的多头管理、重复投资现象对国内社会征信体系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六)信用数据条块分割,难以共享
一是征信主体分处于不同的部门和行业,客观上造成了信息的分割局面。如个人信用信息主要来自于银行消费信贷、公用事业如供电、供水、电信等单位的缴费记录以及大学生助学贷款信息;而企业信用信息分别来自银行信贷信息记录、工商部门登记信息、税务部门缴税记录、质监局处罚信息、法院执行信息以及海关、统计局等政府部门的数据信息。信息的分散性给征信体系建设带来一定的阻碍。拥有这些信息的各个部门都有责任加强信用的保密管理,没有无偿向外提供的义务,对向外提供信息后可能引发的责任及后果缺乏必要的法律界定,因此,个体信息的征集统筹十分艰难。二是各部门基于安全和部门利益等方面的考虑,主观上也对自己所拥有的信用信息采取垄断式的保护,造成信用数据的部门、行业和区域的分割壁垒。同时,各部门各机构在建设自身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时,在信息标识、基础技术等方面缺乏全国统一标准,造成了系统与系统之间信息无横向交流,信用数据的开放机制尚未形成,各相关部门建立的信用数据系统相互封闭,使得信用信息的公开受到阻碍,给征信体系建设的牵头单位开展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从而使信用行业无法快速发展,征信体系的建设也因此进展缓慢。
二、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
在日益成熟的市场经济中,信用关系不仅遍布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且与市场关系紧密相连、错综复杂,因而健全的个人征信体系不仅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更可为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还在处在建设过程中,因此我根据我国征信体系的发展现状和经济环境特点,为加快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提出了以下六点建议:(一)加快征信立法
社会信用行为与管理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应该受到法律的制约。因此,必须构建社会信用的法律框架,一是强制开放有关征信数据。立法部门要明确界定有义务公开征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