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实践探索与制度构建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引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制度。
该制度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概念、起源、目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一、概念及起源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有关民事活动进行合法性、公正性和及时性的监督。
该制度起源于我国法制的发展进程,是我国司法体制的一项重要创新。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我国首次被法律明确规定是在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成为法律的一部分。
二、目的和效果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通过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可以有效防止和纠正民事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和透明。
此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还能够促进司法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增强社会信仰和社会凝聚力。
三、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司法机关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推行信息化管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措施,不断提高民事检察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尽管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操作瑕疵,导致民事检察监督难以顺利进行。
其次,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在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侧重性,容易出现被动和被动作为的情况。
此外,民事检察监督的效果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在一些重大民事案件中,仍然存在舆论关注度偏低、检察机关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
四、完善和发展为了弥补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完善和发展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首先,应该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明确民事检察监督的权益和责任。
同时,加强法律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其次,应该加强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宣传和普及。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基本构建
律 的公 信 力 。欲 从根 本上破 解 这一 难题 , 必须将 其 纳入检 察监 督 的体 系中 , 而检 察机 关作 为 我 国的
法律监督机 关, 对民事执行案件 实行有效监督既有充分的理论基础 , 又有丰富的实践基础 。构建民 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应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的对 象、 方式、 程序等方面进行规 范, 并从立法上进行
方人 民法 院在 审判 工 作 中执 行难 的 问题 比较 突 出 。
滥 用和 腐败 的滋生 。虽 然世 界 各 国一般 都规 定 司法 审 判权 的独 立行 使 , 但 各 国法 律 都 对 其 权 力 边 界 规 定 了一 定 的 限制 , 并 设 立 其 他 机 制 予 以制 衡 。在 我 国现行 执行 法 律体 制 下 , 已经存 在 以私 权 制 约 公 权 的 民事 执行 异议 制 度 、 案外 人 异议 制度 等 , 但 是 这些 救 济途 径对 民事执 行 权 的监 督 制 约 效 果 并 不 理 想 ,
De c .. 2 0 1 3 V0 1 . 2 6 N o . 4
第2 6卷
第 4期
【 检察建设】
民事执行检 察监督制度的基本构建
程 权, 孟 传 香
( 重 庆 大 足 区 人 民检 察 院 , 重庆 4 0 2 3 6 0 )
[ 摘
要] 当前“ 执行难” 、 “ 执行乱” 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打击 了当事人 的积极性 , 影响到 法
于 检察 院 和法 院两 个 司法 机关 通过 司 法权 之 问的监 督 和制 约 机制 实现 包括 执行 公 正在 内的 司法公 正 。
察监 督有 充分 的法 律依 据 。
( 三) 民事执 行 法律 监 督 的 缺 乏 决 定 了检 察 监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之构建
民事 审判程 序是 确定 民事权 利 的过程 ,法 院 的 生 效 裁 判并 不 能 起 到 确 保 权 利 义 务 实 现 的终 极 作 用 :只有 当当事人 自觉履 行生 效 裁判 所确 定 的义务
Ke y W or ds :p r o c u r a t o r o r g a n s ;c i v i l e x e c u t i o n;l e g a l s u pe r v i s i o n
一
、
我 国 民事执行 乱 象及 其成 因
的威 信 ,甚 至在 一定 程 度上 动摇 了民众对 司法 制 度 的信 心 , 阻碍 了法治 国家 的建设 。 ( 一) 我 国 民事执 行 中的乱 象 当前 . 我 国 民事 执行 活动 中存 在 着突 出的“ 执 行 乱” 问题 , 严重 背离 了 “ 维护公 正 ” 这一 司法 的 目标 和 基 本原则 。 其 主要 表现 为 : 一 是某 些执 行法 院或执 行
s i s a n d r e a l i s t i c ba s i s f o r a s t o e s t a b l i s h c i v i l e x e c ut i o n p r o s e c u t o r i a l s u pe vi r s i o n s y s t e m i n o u r c o un t r y .W he n
的 民事执行 检 察监 督 制度 , 我 国在 进 一 步修 改《 民事 诉讼 法》 时, 应在 其 中设 定执 行监 督 程序 的 章 节 , 明确 赋
予检 察机 关以 民事执行 监督 权 , 并规 定其具 体 的监督 原则 、 监督 范 围和 监督 方 式。
关键词: 检 察机 关; 民事执 行 法律 监督
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
误, 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是否有重大违法行为。1 2 1 () 2 司法实践中的冲突。 基于法检对检察监督认识的分歧, 在 实务领域也产生了对立。最高人民法院在19 —00 95 20 年的几个批 复中明确指出: 人民检察院对人 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 出暂缓执 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 中做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 于法无据,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实施监督的手段是检察建议。又如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执行 现场监督并取得成效 。这些实践探索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法院关
于民事执行不受检察监督的禁区。 2 扰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建立的原因 闺
是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认识不统一。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 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 “ 督。” 这里的“ 审判活动” , 检察机关认为应从广义理解, 认为民事
督方式。
关键词 i 民事执行 ; 察监督; 检 制度构建
中图 分 类 号 : 9 64 D2. 4 文 献 标 志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2 7 0 ( 0 1 0 — 0 8 0 1 0 — 4 8 2 1 )7 0 8 — 3
20年l月2 日, 07 0 8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了全国人大常委
民 主 与 法
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
刘芬 霞, 侯 明
( 西藏 民族 学院 法学院, 陕西 成 阳 7 2 8 ) 10 2
摘 要: 民事执行制度是 民事诉讼法不可或缺 的一项 重要制度 , 也是 司法改革 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司法实践 中民
事执行工作面临诸多问题 。文章通过对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 与原 因进行透视 , 在分析我 国建立 民事执 行检察监督制度法理依据 的基础上 , 主张构建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明确其原 则。 需要 确定合理的范 围和可行 的监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建构探究
机关 从外部对 民事执行 活动进行 监督制 约也 是 司法公 正 的客 观要求 。其次 ,人 民检 察 院是 国家 的法律 “
监督 机关 ”的性质 与 职责决 定 了检察 机关应 对 民事执 行进 行监督 。再 次 , 民事 执行 进行 检察 监督 可 对
进 行检 察监督 具有 必要 性 与合理性 。应在 法律 中明确规 定 民事执 行检 察监督 制度 ,
规 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与方式, 完善程序设计, 建立检法协 同工作保障机制 , 积极构建我 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使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发挥其应有效用。 【 关键词 】 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 制度建构
监督 , 然不能解 决所有 执行难 问题 , 从外 部进行监 督可 以克服其他 监督方 式被 动型 、 虽 但其 间接性 、 非程
序性的弊端。尤其在现代信用机制失灵 、 社会保障体系缺失、 实体法缺位且程序法不完善的大背景下 , 从 外部 引入并 强化 检察 监督权 , 以合理 平衡各 参 与主体 的权 利 , 而有效 防止执 行权 滥用 , 可 从 维护 司法
熊跃 敏
中图分类号 : 2 . D900
郭
佳 : 国 民事 执行 检察 监督 制度 的建构 探 究 我
文章编号 :62 98 2 1 ) 2 0 7— 0 17- 2 5( 0 1 0 — 04 7
文献标 识码 : A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的建构探究
熊跃敏 郭 佳
【 摘
要 】 民事执行是民事诉讼 活动的重要环节,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
以更 好维 护司法 权威 。最后 , 国外 立法例 为 民事执行 检察 监督 的构建 提供 了借鉴 。因此 检察 机关应对
我国民事执行中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判决、 , 裁定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 民法院已经发生法 律
效力的判决 、 裁定 , 发现 有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当按 照审 判 应 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 将监督范围 限制在了已经生效的判决 , 和裁定 , 且方式 只能是抗诉 。以此就可看 出 , 由于法律上 的 缺失 , 使得检察机关在行使 民事执行监督时受到 的制约 , 从 而影响了我国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的发展。 2 民事 检察队伍力量薄弱 .
的 民பைடு நூலகம்执行检察监督 制度势 在必行 。但 在 目前 , 国对 于 我
事执行相关法律还不够熟悉 、 透彻 , 力量相对还 比较薄弱 , 这
就导致 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无法顺利展开。
3 在实践 中没有形成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体系 . 现在在我国的部分省市 , 检察 院与法院在 民事执行检察 监督 问题上达成一致 , 并已经将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用于 实践 中: 有些省市直接对 民事 执行 实行现场 监督 ; 有些则是 对其具体实施的范 围、 方式 和有 关程序进行 了明确说 明… 。 无论是那一种具体做法 , 都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的民事 执行 检察监督制度积累了实践经验 , 同时也为其 发展起 到了重要 作用。但是 , 由于 目前各省市的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实施均是
一
面, 清楚复杂的法律关 系 , 高 自身的业务水平 。因为 只有 提
在监督者各方面的水平都超越 了被监督者, 监督者才可 能更
好地发挥其职责 , 有效地实行检察监督制度。但在 目前人 民
检察 院现有的检察队伍 , 其业务 水平还没有 达到要求 , 民 对
度失去信心 , 最终将有损 国家法律及 司法在 人们 面前树 立 的威信。正因此 , 建立 一套 能够 规范民事执行权运 作 、 善 完
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论文
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摘要近年来,法院在民事执行工作中全面贯彻“执法为民”思想,在“解决执行难,规范执行行为”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执行乱”的现象仍普遍存在。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监督不到位是一个重要因素。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诸多民事执行监督主体和方式,但在实践中却显得极为疲软,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能。
笔者认为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的构建,有其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必要性。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查监督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一、我国民事执行监督机制存在的缺陷随着“执法为民”思想的逐步贯彻落实,特别是最高法院于2002年9月12日颁布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用)》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但“难执行”、“乱执行”现象依然相当严重,具体表现在:1、在执行阶段任意作出裁定变更或停止原生效判决的执行。
执行是对生效判决的实际兑现,不得随意裁定或变更,除少数法定情形外,其他变更行为都属违法。
2、执行不及时。
有的申请人及时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有些执行人员不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致使被执行人得以转移财产,造成无法执行;有时执行人员会无限期的拖延执行期限,未及时给执行申请人一个明确的答复。
3、片面追求结案率,不按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内容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一味要求申请人放弃一些权利来换取结案率,迫使申请人违心地与被执行人达成改变裁判内容的执行和解协议。
4、滥用强制执行权,随意拘留被执行人或违背法律规定任意扣押案外人的财产。
个别执行人员借合法执行侵占当事人的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譬如对已执行的财产截留、侵占、不交付或不足额交付当事人。
此外,个别法院执行人员还存在随意收取执行费,执行方法简单粗暴,执行力度不均衡等现象。
以上执行违法行为的存在,使我们认识到对执行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督是非常必要的。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种经验。
试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细化
试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细化[摘要]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互理解与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联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了在部分省市试点展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该会签文件确定了监督的案件范围、监督的方式等,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指引了方向。
然而,如何在具体展开工作时能做到依法监督、适度监督,还需要明确的监督理念和具体的操作细则。
笔者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在确立事后监督、效率监督等原则的基础上,明确监督的主体、监督的管辖、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等具体内容。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基本原则;具体制度民事执行是审判工作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是衡量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准,但目前仍缺乏对执行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的机制,执行监督的现状不容乐观。
一、我国民事执行监督的立法现状及不足1998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2000年颁布的《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三点:其一,监督主体为本级法院院长或上级人民法院;其二,监督范围为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监督前提为前述行为不当、错误或违法;其三,监督方式有四种:指令、直接作为、督促、指定执行。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将五种类型的民事执行活动列为监督的案件范围,并确定人民检察院以书面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上述立法内容存在不足:一是监督程序不明确。
监督程序的启动权限、监督管辖主体、执行监督审查程序和决定程序均不明确;二是监督范围过于笼统。
有学者严厉的指出,民事执行已成为一种不受监督的“特权活动”,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并非危言耸听,民事执行过程中所暴露的问题正体现着监督的空白。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摘要:在我国民事执行实践中,“执行难”、“执行乱”现象一直未能缓解。
在现有监督体系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保证民事执行活动公正性和有效性的新途径,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笔者结合实践,提出采取抗诉、检察建议、现场监督、纠正违法通知书、查处职务犯罪的形式对民事执行进行检察监督。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构建;程序设计民事执行是指执行机关根据执行依据确认的内容,运用执行实施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权利人民事权利,以及对执行实施过程中派生出来的各种纠纷进行裁决的司法活动。
[1],也是极其重要的一环,在整个民事诉讼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
民事执行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民事权利和诉讼目的能否顺利实现,而且关系到国家法律的权威与尊严能否得以维护。
因此,规范民事执行权的运行,建立高效、公正的民事执行机制,在国家法律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具有监督权的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存在错误,要求法院予以矫正的制度。
[2]2012年8月3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但对于具体的监督原则、监督方式、监督程序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笔者尝试对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进行探讨。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一)法定原则检察机关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这既是执行检察监督规范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正当性的客观要求。
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监督权力法定。
当前,我国法律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还停留于原则性规定,因此要改变目前检察机关与法院相互争执的尴尬局面还应在法律规定中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第二,监督程序法定。
[3]力监督,各种不同的监督方式应当设定相应的程序规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的制度。
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依法对复杂、重大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下面将从制度设置、监督方式、作用和不足等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我们来看看检察监督制度的设置。
在我国,检察监督制度的主要设置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制定监督检察工作机构,如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
同时,通过设立办案检察官、侦查监察官等工作岗位,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领导和监督。
此外,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中,检察机关还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
其次,检察监督制度的监督方式具体包括:(1)检察监督正式参与诉讼的方式。
当涉及到公益行为、行政行为等公共法律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检察机关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起诉,对案件听证、证据审查等程序进行监督。
(2)检察监督办案的方式。
检察机关可以对一些民事诉讼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指导意见和监督要求,确保案件的依法公正进行。
(3)检察监督合议庭和联合会议的方式。
对于重大民事诉讼案件,可以组成检察监督合议庭和联合会议,共同审理案件并进行监督。
第三,检察监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案件的监督,可以保障当事人的争议能够在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下解决。
其次,它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保证法律在民事诉讼中的正确运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此外,它还可以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检察机关的参与和监督,可以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指导,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加快案件审理进度。
然而,当前的检察监督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一些地方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认识不足,对其所在的案件进行了过多干预,影响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
其次,由于资金和人力资源的不足,检察机关难以对所有的民事诉讼案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指导。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实证探究——以Q市近3年的检察办案数据为分析样本
2023年9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Sep.,2023 第36卷 第3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6 No.3【法学纵横】收稿日期:2023-06-03基金项目:2022年度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民事执行监督理论与实务研究”(项目编号:WJ20221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 赈(1984-),男,安徽安庆人,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一级检察官,研究方向:诉讼法、民商法;朱 瑞(1997-),男,安徽潜山人,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实证探究———以Q市近3年的检察办案数据为分析样本李 赈,朱 瑞(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安徽潜山246399)〔摘 要〕 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执行监督为民事检察业务中提出检察建议最多的版块。
然而实践中,民事执行仍然存在着执行难和执行监督质效不高等问题,民事执行难这一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
应更新办案理念,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启动机制、运行机制、保障机制,以提高检察建议的质效,助力破解执行难与执行监督难。
〔关键词〕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监督质效〔中图分类号〕DF7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23)03-0011-04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现状2020年至2022年,Q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54件,提出检察建议39件,回复并采纳38件,不支持监督申请9件,终结审查6件。
对案件数据进行详细分析可以看出以下特点:(一)依申请监督较少,依职权监督较多2020年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数为10件,依职权办理的案件数为0;2021年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数为9件,依职权办理的案件数为9件;2022年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数为10件,依职权办理的案件数为16件。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科学定位与制度设计
() 1 民事执 行救 济 中 的复议 机 制违 背 了法 院 的 中立地位 。“ 执行救 济 是 指执 行 当事 人或 案 外人 在 程序 或实 体上 的权利 因执行 机关 的强制 执行行 为受 到侵 害 时 , 所设 立 的一 种 补救 保 护 制度 。 【l 于 ”4竹对 J 法 院判决 的实 现 , 我 国 目前有两 种方式 , 在 一种 是 当
行救济、 法院监督之间的关 系, 并在 此基础上遵循依 法监督、 有限监督 、 不替代执行和 效率的原则 , 对我 国民事执行
检 察 监督 的适 用 范 围 、 动模 式 和 具 体监 督 方 式 等 进行 制 度 设 计 。 启
关键 词 : 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 执行救济; 法院监督: 制度设计
中图分类 号 : F 2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编 号 :0 1 5 8 ( 0 0 O o l o D7 A 10 — 9 1 2 1 )6一 0 6一 7
近年来 , 执 行难 ” “ 行 乱 ” “ 、执 问题 在 实务 界 讨 论热 烈 。检 察 部 门多 从 民事 执 行 检 察 监 督 有 利 于 “ 持法 院做好 执 行 工 作 ” 有利 于 “ 护 和谐 的司 支 ; 维 法秩 序 ” 有 利 于 “ 现 司 法 公 正 、 高 司 法 效 ; 实 提 率” … 等角度 大声 疾 呼 , 烈要 求 建 立 民事 执 强 行 检察监督 制 度 。相 反 , 院系统 的实 际做 法似 乎 法 更倾 向于排斥 民事 执行 中的检 察监 督 。“ 院不 愿 法 接受 监督 , 上 到下 普 遍 排 斥 检察 监 督 ” “ 从 , 只强 调 内部监督 ” [3此 种检 法 分 歧 已经 越来 越 尖 锐 化 。 o] 23 对 于实务 界 的分野 , 学界也 予 以高 度关注 , 法 掀起 了 股 探讨 民事执行 过程 中是 否应 当引入检察监督 制
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之构想
督, 仍存 在诸 多 的问题 。法 院的 内部监 督实 际上就 是一 种 “ 自己 的 民事 审判 活动 包括 民事 执行活 动
监 督 自己” 的模式 , 国 当前 情况 下上 下 级法 院之 间缺乏 一套 系 我
( ) 二 民事执行 检 察监督 的范 围
仅仅在 立法上赋 予检 察 院执 行监督权 是不够 的 , 还要 对 民事 执行 检察监 督 的对象 和范 围做 出具有 可操 作性 的具体 化规 定 。 对于 民事执 行 检察 监督 的对 象包 括执 行机 构和执 行人 员 的
检 察机 关监督 民事 判决 裁 定强制 执行 活 动具 有坚 实 的法理 基础 , 有完全 的正 当性和 可 能性 。主 要理 由是 : 具
( ) 三 民事执 行检 察监 督 的方 式
民事执行 检 察监 督的方 式 以抗诉 为主 , 包括检 察意 见 、 还 检
第一 , 现行 《 民事诉讼 法》 总则第十 四条 明确规 定 :人 民检察 察 建议 等 。 中 民事执 行抗 诉 启动方 式有两 种 : “ 其 一是人 民检 察 院
2 .9(下 ) 009
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之构想
苏 丹
摘 要 法院执 行难 是长 期以 来难 以解决 的 问题 , 国现行 民事 诉讼 法 虽然重 点指 向执 行 问题 做 出 了重 大修 改, 对执 行 我 但 中的监督制度却仍然没有提及。针对此问题 , 本文对民事执行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的设立提 出了初步构想, 以期为完善我 国
的民事执行监督制度 , 缓解执行难 问题有所助益。 关键 词 民事执 行 检 察监 督 执行 难
中 图分类 号 : 9 6 D 2_ 3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90 .7.1 10.5220 )9100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民事诉讼中的检查监督制度就是在民事讼诉活动中以人民检察院为主体而形成的法律监督制度。
检察机关根据特定的民事案件而提起民事诉讼,是现代社会开展过程中,大局部国家从立法的形式上授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权利。
在社会快速开展和进步的过程中,我国的各项经济活动也变得更加活泼,由此产生的各种经济纠纷也在不断增加,各种新类型案件的出现,导致办理的困难也在增加,检察机关面临的案件数量也在不断的增加。
在社会开展的过程中,人们也开始更加重视民事讼诉中检查监督制度的开展,关于民事检查工作的作用也表现得更加明显。
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介绍〔一〕民生监督监督制度的概念制度就是大家应该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者行动准那么,同时也表示在一定的环境中形成的各种标准或者规那么,制度是一个比拟广泛的概念,就是指在特定的社会范围中统一用来调节人们相互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章、道德、习惯、以及戒律等的总称,它是由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以及实施机制组成的。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就是指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制度,它主要包括了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地位、监督程序和方式等。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和刑事检察监督制度一样是我国法律监督制度中非常重要的组成局部,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特点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特点主要包括监督性、强制性以及程序性。
监督性就是检察机关只能够通过法定的方式来监督人民法院在民事讼诉活动中的一系列违法行为,并不能对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的实体纠纷进行裁判。
检察机关只是一个监督者的身份,当事人双方在进行民事讼诉活动时还是根据法官居中裁判、当事人平等对抗的模式来进行的。
我国宪法给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也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只是民事讼诉活动中的法律监督者。
强制性表现为民事检查监督主要是根据法律法规来监督民事讼诉活动,这是一种专门和法定的权利,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就会表现出一定的强制性。
论民事执行监督的制度构建和完善_以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为视角
2013年第6期(司法实务)/总第173期THE CHINESE PROCURATORS*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214072]一、民事执行权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一)民事执行权的内涵及性质所谓民事执行权就是指法院执行机构强制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而实现权利人民事权利的权力。
民事执行权可以分为民事执行裁决权和民事执行实施权。
民事执行裁决权指执行机构依法享有的在执行程序中对各种程序事项和相关的实体事项,依当事人及案外人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裁断或决定的权力。
民事执行实施权指执行机构为实现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之目的,依职权实施的执行措施,进行执行活动的权力。
关于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学界、实务界存在分歧。
观点一认为民事执行权具有行政权的性质;观点二认为民事执行权是一种司法权。
观点三认为执行权兼具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性质,其中执行裁决权是法院对各种程序事项和相关的实体事项所作出的裁断或决定的权力,具有司法权属性;执行实施权在司法实践中应用得比较多,具有主动,直接和积极的行政色彩,因此具有行政权属性。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
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不仅有利于规范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权的正确行使,保障民事执行的法律效果,而且还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不受侵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外部的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
来自法院内部的监督,因是其系统内的一种自我规范,权力者通过自我约束来实现对执行权的监督,其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所以要想从根本上规范民事执行监督,就必须建立一个以外部监督为主导,内部监督为补充的全面监督体系。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就是来自外部的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监督。
2.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具有司法行政监督的属性。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具有法律监督权的属性。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针对的是法院的民事执行权,由于民事执行权既有司法权的性质又有行政权的性质,故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具有司法行政监督属性。
浅议民事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
( ) 二 民事执 行检 察监督 的特征
从其 概 念 可 以看 出 , 事 执 行 检 察 监 督 具 有 以下 四 个特 征 : 民 1 民 事 执 行 检 察 监 督 的 监 督 权 力 主 体 是 依 法 具 有 执 行 监 督 权 的 .
机 关。这 里对 民事执 行活动具有法定监督权的应当是享有检 察监督 权 的人 民检察院。因此 ,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 即由民
事执 行 权 行 使 主 体 之 外 的 机 关 进 行 的 监 督 。
领域, 人民检 察院的检察监 督权 已经 受到了应有 的重 视, 刑事诉讼检 察监督体系 日趋 完善 。但是 , 民事诉讼领域 , 在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 督权仅表现为人民检察 院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的监督, 至于民事执行 活动是 否为检 察监督 的对象 , 法律 并没有作 出明确规 定。因此可见 , 我国目前的民事检 察监督体系仍 不完整 , 民事执行领域 中检察监督制 度的缺 失就是其 中一个很大 的缺 口。 这个缺 口的存在 , 使得民事执行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 S ce y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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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父民 事 裁 判 执 , 戈 亍的 检 察 监 督 制 度
王 慰
摘 要 综观 整 个 民事诉 讼 的各 个环 节 , 最重要 的阶段 是 审判和执 行 两个 环节 。但 是 , 正 的裁 判并 不意味 着合 法 民事权 公 利 的最终 实现 , 需要 通过执 行来 实现 当事人 的权 利 , 它 尤其是 在 大量 的给 付 财产 内容 的诉讼 中 , 审判机 关的执 行程序 运 用更
在 民 事 司法 改 革 实 践 的推 进 中 , 改 现 行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修 中
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月1 8日起施 行 的 《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 人 民法 院执 行 工 最 作 若干 问题 的规 定 ( 试行 ) 第 十五部 分专 门规 定 了执 行 》 监督 ;00年 1 1 日 高人 民法 院又 下发 了《 于高 20 月 4 最 关
级 人 民法 院统 一管 理 执行 工 作若 干 问题 的规 定 》 ,这 一 规 定使执 行部 门上 下 级形 成了 领导关 系 。这种 改革 适应 了执行 的行 政性要 求 ,但违 反 了法 院组织 法所 规 定的 上
导下就 自然 转化 为法 律 监督 的形 式表现 出 来 。民事执 行
史学家 ” 波里 比阿 首次 提 出 , 历经洛 克 、 孟德 斯鸠 、 杰斐 逊、 华盛 顿 等一 大批 思想 理论家 和政 治实 践家 的 继承 和
发展 ,使 得此 项 制度 的 内容 不 断地 丰富 与充实 ,形式 不 断 完善 。它 对建 立资 产 阶级 “ 三权 分立 ” 国家起 了 巨大 制 的 指导 作用 ,尤其对 美 国具 有决定 性 的意义 。分 权 的实 质 是 国家机 构 的分 工 。革命 导师 恩格斯 针对 资 产阶级 理
论 家大 肆 吹捧 的分权 学说 , 出 : 事 实上这 种 分权 只不 指 “
过 是 为 了简 化 和 监督 国家 机 构 而实 行 的 日常 事 务上 的 分工 罢 了 。” …基 于这 种分工 的实 质 , 使得 这 种制衡 理论
具 有 了更 为普 遍 的意 义 ,不仅 资 本主 义 国家 需要 分 工 , 社 会主 义 国家 同样 需要 分 工 , 国家 权力 必须 在 不同 国家 机 构之 间进行 合 理 的分配 。成 为制衡 的前 提是 分权 , 分
的具体 的权 力行使 中 , 也具有 普遍 的理 论指 导意 义 。 民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建构
3 要 求法 院说 明执 行 理 由及 执 行依据 。此方 式 . 参 照 刑事 诉讼 中检察机 关 对公 安机 关要 求说 明不 立 案理 由的做法 , 即检 察 机关 对 于 申诉 人 不 服 执 行 的 案 件 , 为法 院执行 可 能会 存在 问题 但原 因不 明的 , 认 可 以要求 法 院说 明执 行 理 由和 执 行 依据 , 助 检察 帮 机关 迅速 了解 案情 , 针对 具 体 情 况 再 采 取 相 应 的措 施 。但仍 然存 在法 院是 否 配 合 的问题 , 察 机关 是 检
法律监督机关 , 但并不代表检察机关可以凌驾于法 院之 上 , 以此 种方 式 的落 实可 能存 在 问题 。 所 4 纠正违法通知书。实践中, . 一些 地方检察机
关 与法 院形 成会 签 文 件 , 定 检 察 机关 对 人 民法 院 规
者新 闻媒体关注的案件进行现场监督 。其在具体执
之一。
一
发 出检察 建议 要求 其及 时 纠正 。检 察建 议作 为一 种 监督 方式 , 以有 效 弥补 执行裁 定 不能抗 诉 的缺 陷 , 可 对法 院 的执行 裁 定 、 定 及 执 行 实施 过 程 中 的错 误 决
均可 适用 。
、
民事 执行 检 察监 督之 建构 : 式探 索 方
行 活动 开始 前 , 过 与 法 院沟 通 了解 执 行 中将要 采 通 取 的措施 和 方法 , 据情 况决 定 是否 进行 现场 监督 。 根
收稿日期 :0 1— 6—2 21 0 0 作者简介 : 郭
严 重违 法执 行 的行 为 , 查 证 属 实 后 可 以 向人 民法 经 院发 出纠 正违 法行 为 通 知 书 , 规 定 该 种 方 式 主要 并 适 用 于 人 民法 院有 明显 错误 的执 行案 件 , 者 发 出 或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规范化构建论文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规范化构建摘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可与审判监督程序在法治理念上相衔接,确立与检察监督相对应的“执行监督程序”,以法律监督权这一外部手段启动执行救济,并在程序上予以细化,以矫正违法执行,通过救济实现司法公正和法律监督。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构建也需探求法律框架内的制度支撑,也就是说融合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理念以构筑民事执行监督制度,而执行救济制度可以作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规范化前提。
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属性出发,决定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当是有限监督。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制度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0-0260-01近年来,特别是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期间,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民事审判活动”这一概念的外延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究其本质,无非是纠结于是否应将民事执行活动在立法层面上归入到检察监督的范围中来。
德国学者冯·耶林指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
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
”当下,“执行难”、“执行乱”已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审判的权威性,规范执行活动,使民事执行阳光化、规范化已成为人民群众迫切的要求,因此从满足司法实际需求的目的性角度来说,构建规范化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已甚为必要。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规范化的必要性民事执行程序作为保障生效裁判得到实现的重要环节,是维护司法权威、社会公正的关键程序。
在实务层面上,一方面法院系统的内部监督难免引发“自己监督自己”的质疑,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法律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将执行监督纳入到创新工作的探索中来,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以广东省检察机关为例,受理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年均递增40%以上,从2003年的63宗上升到2010年的678宗,与此同时,该省检察机关先后查处的法官贪腐案件,绝大部分犯罪事实都发生在民事执行领域。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规范化前提当前法律框架下,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最主要方式即是对生效裁判提出抗诉,而抗诉方式得以有效实施的主要原因莫过于明确的司法解释给予了检察机关以抗诉方式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规范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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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当前民事执行案件执行不到位和执行零到位的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情形:
1.执行不能。主要是指被执行人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导致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形。执行不能的原因既非执行法院或执行法官的因素所造成,也非受外来压力导致裁判无法执行,而是基于市场风险所造成的无法执行。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副院长所言:“债权能否实现最终要受制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等诸多客观原因,有些案件在法院执行的时候,被执行人实际上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满足债权或不能在多个债权人之间足额分配。这类案件的执行就如同病人患了‘不治之症’,再好的医生也回天乏术一样,仅仅靠加大执行力度根本无法解决。”{1}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抽样调查表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占全部执行案件的33.4%(见表三)[5]:广东部分法院债权无法实现的具体情形及数据统计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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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广东部分法院执行债权的到位率统计表
(2003—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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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2003 ┃ 2004 ┃ 2005 ┃ 合计 ┃
2.执行难。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执行法院或法官碍于某种外在压力而使案件得不到执行的情形。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法治意识不强,社会诚信体系缺失,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导致个案执行中遇到抗拒、阻碍、干预执行情况时有发生,有些地方甚至令人触目惊心。有实务界人士将“执行难”表现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形:涉及特殊主体的案件难以执行;被执行财产难以查找;查明的财产难以执行;协助执行人不积极协助法院执行而无法执行等。在执行难的几种情形中,尤以涉及特殊主体的案件最难以执行,“据某高院统计,被执行人为政府机关、村民委员会的案件执结率仅为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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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部到位 ┃ 129 ┃ 120 ┃ 149 ┃ 399 ┃
┃ ┃ 案件数 ┃ ┃ ┃ ┃ ┃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实践探索与制度构建
基于广东检察办案实践的实证分析
王学成 张和林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Guangdong Province
【摘要】实践证明,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对于实现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救济当事人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与执行公正意义重大。然而,由于立法缺陷、理论分歧、实务冲突等因素的制约.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仍然面临极大的困境。在中国,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具有宪政依据、政策依据、法律依据及现实依据。在民事诉讼法再次修订时.应当明确规定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内容及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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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案件百分比 ┃ 44.8% ┃ 40.1% ┃ 49.5% ┃ 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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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摘要】Practice has proved procutatorial supervision on ution of civil adjudication is very important to realize the content of the effective judgment,to relieve the litigants and to maintain fairness in adjudication and ution.However,owing to the dissatisfaction in legislation,theoretic difference and practical conflict.procutatorial supervision on ution of civil adjudication are facing great challenges.In China,Procutatorial supervision on ution of civil adjudication is reasonable in respect of constitution,policy,laws and practice.When it is revised,the Civil Procedure Law shall provide the content and related procedure regarding procutatorial supervision on ution of civil adjudication.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构建
பைடு நூலகம்
The Practical Exploration and Systematic Construction of Procutatorial Supervision on Execution of Civil Adjudication
Based on practical analysis of procuratorates in Guang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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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实现 ┃ 占案件 ┃ 11.8% ┃ 10.7% ┃ 14.3% ┃ 12.3% ┃
┃情况 ┃ 百分比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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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占案件 ┃ 43.1% ┃ 49.2% ┃ 36.2% ┃ 42.8% ┃
┃ ┃ 百分比 ┃ ┃ ┃ ┃ ┃
┃ ┃申请标的总 ┃63805.12 ┃ 78723.18 ┃110651.09 ┃253179.39 ┃
┃金钱债权 ┃金额(万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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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零到位 ┃ 124 ┃ 147 ┃ 109 ┃ 380 ┃
┃ ┃ 案件数 ┃ ┃ ┃ ┃ ┃
【英文关键词】ution of civil adjudication;procutatorial supervision;systematic construction
执行是审判活动的延伸,是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保障,公正的审判必须以公正的执行作为圆满结局。但是,透视当前民事案件执行的情况,效果并不令人满意,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尽管中央三令五申要求从政治高度排除执行干扰,人民法院也不断加大力度解决执行问题,但执行难、执行乱的现象仍大量存在。究其原因,缺乏外部监督是关键。2003年以来,广东省检察机关在审判机关的支持配合下,率先开展了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执行难和执行乱现象。本文以广东省检察机关的实践探索为基点,深入分析当前执行难及执行乱的深层次原因,进而分析检察监督的法理基础及现实基础,并提出了制度构建的具体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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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案件总数 ┃ 288 ┃ 299 ┃ 301 ┃ 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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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件) ┃ 244238 ┃ 242599 ┃ 275255 ┃ 275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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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结(件) ┃ 221186 ┃ 222086 ┃ 246607 ┃ 243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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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实际 ┃ 实际到位 ┃10492.99 ┃16502.96 ┃ 39177.97 ┃66173.92 ┃
┃到位情况 ┃总金额(万元) ┃ ┃ ┃ ┃ ┃
┃ ┃ 部分到位 ┃ 34 ┃ 32 ┃ 43 ┃ 109 ┃
┃全部案件 ┃ 案件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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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分比 ┃ 16.4% ┃ 21% ┃ 35.4% ┃ 26.1% ┃
┃ ┃ ┃ ┃ ┃ ┃ ┃
一、民事执行与检察监督的基本情况
(一)执行债权的实际到位率低及原因分析
广东省既是经济大省、人口大省,同时也是诉讼大省。近年来,全省法院系统每年受理的民事执行案件约占全国的1/10,且呈逐年上升趋势(见表一)(2003—2006)[1]。如2003年“全省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225033件,执结标的金额578.4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42%和6.18%,分别占全国法院的9.60%和16.84%。”[2]但是,根据相关材料反映,当前民事执行的整体效果是不容乐观的。如2003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民商事一审案件302590件,解决诉讼标的金额1385.33亿元,但最终执结的金额却只有578.42亿元,约占41.7%。另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清远英德市人民法院2003至2005年结案的1057件执行案件进行了抽样调查表明(见表二)[3](2003—2005)[4],金钱债权案件执行全部到位率平均只有44.9%,部分到位率12.3%,零到位率却达到42.8%,基本上反映了全省民事执行案件的执结情况。
表一:广东法院受理民事执行案件数量统计表
(200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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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2003年 ┃ 2004年 ┃ 2005年 ┃ 2006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