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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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中国式构想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中国式构想

其一 ,法 院认为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程序进行监督 于法无据 。在我 国任何一部法律 中都没有对民事执行检察 监督制度作 出正面 、明确的肯定 ,自然也没有关 于合法监 督途径 、方式的相关规定。因此 ,有些 法院认 为检察 机关 对其在执行程序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属于超越法律授权 ,不 予接受 。 其二 ,狭隘的部门利益之争。有些 法院认 为,检察 机 关介入民事执行程序是对其 独立 行使 民事 执行权 的阻碍 , 是争夺权力的行为。惯性 的思 维认 为民事诉讼领域 的工作 应该 由人 民法 院专 司其 职 ,检 察机 关 “ 手” 民事执行 插 程 序 ,一 些 法 院 在 观 念 上 无 法 接 受 。 其三 ,狭义理解 了 民事执 行 检察 监督 中 “ 督 ” 的 监 含义。一些 法院认 为检察 机关 的民事执行监督就是直指法 院不当 、违 法的执行行 为,对其进行钳制 的手段 ,而忽视 了民事执行 检察 监督 的另一层 含义 ,即为法 院的民事执行 行为排 除 障碍 ,配合 法 院达 成 执 行 目的 ,保 障执 行 效 果 。 由于 过 于 狭 义 地 理 解 “ 督 ” 的 含 义 ,再 加 之 法 院 监 系统 内部 的错案追究制度 、奖惩制度与法官个人 的利益息 息相关 ,因此一些法 院 、一些法官对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 非 常抵制 。 综上所述 ,由于没有法律 的明确规定 ,我国各地检察 机关在 司法实践 中进行的 民事执行监督经常陷入困境 ,面
民事 执行 检 察 监 督 制 度 的 中国式构 想
王 琳
( 河北大学 政法学 院 ,河北 保定 0 10 ) 70 2

要 :民事执 行检 察监督 制度 是我 国民事诉讼 领域 的 一个 热点 问题 ,该 制度 的确 立 对 于解决 我 国现存 的 “ 执行难” 困境意义重大。本 文首先梳理 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的运作状况 ,在此基 础之上发掘 了该制 度的运作空间,进 而分析 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在我 国的确立具备着 坚实的法律基 础、理论基 础与 现 实基础 。在 民事诉讼 法面临大的修改 的契机之 下,主张将检 察机 关引入民事强制执 行监督体 系,并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引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制度。

该制度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概念、起源、目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一、概念及起源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有关民事活动进行合法性、公正性和及时性的监督。

该制度起源于我国法制的发展进程,是我国司法体制的一项重要创新。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我国首次被法律明确规定是在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成为法律的一部分。

二、目的和效果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通过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可以有效防止和纠正民事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和透明。

此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还能够促进司法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增强社会信仰和社会凝聚力。

三、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司法机关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推行信息化管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措施,不断提高民事检察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尽管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操作瑕疵,导致民事检察监督难以顺利进行。

其次,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在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侧重性,容易出现被动和被动作为的情况。

此外,民事检察监督的效果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在一些重大民事案件中,仍然存在舆论关注度偏低、检察机关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

四、完善和发展为了弥补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完善和发展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首先,应该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明确民事检察监督的权益和责任。

同时,加强法律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其次,应该加强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宣传和普及。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基本构建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基本构建

律 的公 信 力 。欲 从根 本上破 解 这一 难题 , 必须将 其 纳入检 察监 督 的体 系中 , 而检 察机 关作 为 我 国的
法律监督机 关, 对民事执行案件 实行有效监督既有充分的理论基础 , 又有丰富的实践基础 。构建民 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应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的对 象、 方式、 程序等方面进行规 范, 并从立法上进行
方人 民法 院在 审判 工 作 中执 行难 的 问题 比较 突 出 。
滥 用和 腐败 的滋生 。虽 然世 界 各 国一般 都规 定 司法 审 判权 的独 立行 使 , 但 各 国法 律 都 对 其 权 力 边 界 规 定 了一 定 的 限制 , 并 设 立 其 他 机 制 予 以制 衡 。在 我 国现行 执行 法 律体 制 下 , 已经存 在 以私 权 制 约 公 权 的 民事 执行 异议 制 度 、 案外 人 异议 制度 等 , 但 是 这些 救 济途 径对 民事执 行 权 的监 督 制 约 效 果 并 不 理 想 ,
De c .. 2 0 1 3 V0 1 . 2 6 N o . 4
第2 6卷
第 4期
【 检察建设】
民事执行检 察监督制度的基本构建
程 权, 孟 传 香
( 重 庆 大 足 区 人 民检 察 院 , 重庆 4 0 2 3 6 0 )
[ 摘
要] 当前“ 执行难” 、 “ 执行乱” 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打击 了当事人 的积极性 , 影响到 法
于 检察 院 和法 院两 个 司法 机关 通过 司 法权 之 问的监 督 和制 约 机制 实现 包括 执行 公 正在 内的 司法公 正 。
察监 督有 充分 的法 律依 据 。
( 三) 民事执 行 法律 监 督 的 缺 乏 决 定 了检 察 监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之构建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之构建

民事 审判程 序是 确定 民事权 利 的过程 ,法 院 的 生 效 裁 判并 不 能 起 到 确 保 权 利 义 务 实 现 的终 极 作 用 :只有 当当事人 自觉履 行生 效 裁判 所确 定 的义务
Ke y W or ds :p r o c u r a t o r o r g a n s ;c i v i l e x e c u t i o n;l e g a l s u pe r v i s i o n


我 国 民事执行 乱 象及 其成 因
的威 信 ,甚 至在 一定 程 度上 动摇 了民众对 司法 制 度 的信 心 , 阻碍 了法治 国家 的建设 。 ( 一) 我 国 民事执 行 中的乱 象 当前 . 我 国 民事 执行 活动 中存 在 着突 出的“ 执 行 乱” 问题 , 严重 背离 了 “ 维护公 正 ” 这一 司法 的 目标 和 基 本原则 。 其 主要 表现 为 : 一 是某 些执 行法 院或执 行
s i s a n d r e a l i s t i c ba s i s f o r a s t o e s t a b l i s h c i v i l e x e c ut i o n p r o s e c u t o r i a l s u pe vi r s i o n s y s t e m i n o u r c o un t r y .W he n
的 民事执行 检 察监 督 制度 , 我 国在 进 一 步修 改《 民事 诉讼 法》 时, 应在 其 中设 定执 行监 督 程序 的 章 节 , 明确 赋
予检 察机 关以 民事执行 监督 权 , 并规 定其具 体 的监督 原则 、 监督 范 围和 监督 方 式。
关键词: 检 察机 关; 民事执 行 法律 监督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执行作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公正、高效、权威的执行效果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规范和监督民事执行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提供参考。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概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确保民事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防止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基石。

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符合法治原则的要求。

2. 分权制衡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是确保司法权力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的重要原则。

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防止执行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3. 保护人权原则:保护人权原则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通过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非法侵害。

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实践应用1. 监督范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包括执行程序的合法性、执行行为的公正性以及执行结果的效率性等方面。

2. 监督方式: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审查执行卷宗、听取当事人陈述、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监督。

同时,还可以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违法执行行为进行纠正。

3. 实践效果: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实施,有效规范了执行行为,提高了执行效率,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促进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五、当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1. 问题:虽然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方式单一等。

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

误, 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是否有重大违法行为。1 2 1 () 2 司法实践中的冲突。 基于法检对检察监督认识的分歧, 在 实务领域也产生了对立。最高人民法院在19 —00 95 20 年的几个批 复中明确指出: 人民检察院对人 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 出暂缓执 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 中做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 于法无据,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实施监督的手段是检察建议。又如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执行 现场监督并取得成效 。这些实践探索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法院关
于民事执行不受检察监督的禁区。 2 扰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建立的原因 闺
是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认识不统一。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 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 “ 督。” 这里的“ 审判活动” , 检察机关认为应从广义理解, 认为民事
督方式。
关键词 i 民事执行 ; 察监督; 检 制度构建
中图 分 类 号 : 9 64 D2. 4 文 献 标 志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2 7 0 ( 0 1 0 — 0 8 0 1 0 — 4 8 2 1 )7 0 8 — 3
20年l月2 日, 07 0 8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了全国人大常委
民 主 与 法
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
刘芬 霞, 侯 明
( 西藏 民族 学院 法学院, 陕西 成 阳 7 2 8 ) 10 2
摘 要: 民事执行制度是 民事诉讼法不可或缺 的一项 重要制度 , 也是 司法改革 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司法实践 中民
事执行工作面临诸多问题 。文章通过对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 与原 因进行透视 , 在分析我 国建立 民事执 行检察监督制度法理依据 的基础上 , 主张构建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明确其原 则。 需要 确定合理的范 围和可行 的监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建构探究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建构探究
进行 监督 。【 而大部分 持赞成 论 的学者认 为 : 3 ] 首先 , 民事执行 检察监 督 的实质仍 是法律 监督 , 同时检察
机关 从外部对 民事执行 活动进行 监督制 约也 是 司法公 正 的客 观要求 。其次 ,人 民检 察 院是 国家 的法律 “
监督 机关 ”的性质 与 职责决 定 了检察 机关应 对 民事执 行进 行监督 。再 次 , 民事 执行 进行 检察 监督 可 对
进 行检 察监督 具有 必要 性 与合理性 。应在 法律 中明确规 定 民事执 行检 察监督 制度 ,
规 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与方式, 完善程序设计, 建立检法协 同工作保障机制 , 积极构建我 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使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发挥其应有效用。 【 关键词 】 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 制度建构
监督 , 然不能解 决所有 执行难 问题 , 从外 部进行监 督可 以克服其他 监督方 式被 动型 、 虽 但其 间接性 、 非程
序性的弊端。尤其在现代信用机制失灵 、 社会保障体系缺失、 实体法缺位且程序法不完善的大背景下 , 从 外部 引入并 强化 检察 监督权 , 以合理 平衡各 参 与主体 的权 利 , 而有效 防止执 行权 滥用 , 可 从 维护 司法
熊跃 敏
中图分类号 : 2 . D900

佳 : 国 民事 执行 检察 监督 制度 的建构 探 究 我
文章编号 :62 98 2 1 ) 2 0 7— 0 17- 2 5( 0 1 0 — 04 7
文献标 识码 : A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的建构探究
熊跃敏 郭 佳
【 摘
要 】 民事执行是民事诉讼 活动的重要环节,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
以更 好维 护司法 权威 。最后 , 国外 立法例 为 民事执行 检察 监督 的构建 提供 了借鉴 。因此 检察 机关应对

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论文

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论文

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摘要近年来,法院在民事执行工作中全面贯彻“执法为民”思想,在“解决执行难,规范执行行为”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执行乱”的现象仍普遍存在。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监督不到位是一个重要因素。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诸多民事执行监督主体和方式,但在实践中却显得极为疲软,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能。

笔者认为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的构建,有其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必要性。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查监督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一、我国民事执行监督机制存在的缺陷随着“执法为民”思想的逐步贯彻落实,特别是最高法院于2002年9月12日颁布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用)》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但“难执行”、“乱执行”现象依然相当严重,具体表现在:1、在执行阶段任意作出裁定变更或停止原生效判决的执行。

执行是对生效判决的实际兑现,不得随意裁定或变更,除少数法定情形外,其他变更行为都属违法。

2、执行不及时。

有的申请人及时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有些执行人员不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致使被执行人得以转移财产,造成无法执行;有时执行人员会无限期的拖延执行期限,未及时给执行申请人一个明确的答复。

3、片面追求结案率,不按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内容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一味要求申请人放弃一些权利来换取结案率,迫使申请人违心地与被执行人达成改变裁判内容的执行和解协议。

4、滥用强制执行权,随意拘留被执行人或违背法律规定任意扣押案外人的财产。

个别执行人员借合法执行侵占当事人的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譬如对已执行的财产截留、侵占、不交付或不足额交付当事人。

此外,个别法院执行人员还存在随意收取执行费,执行方法简单粗暴,执行力度不均衡等现象。

以上执行违法行为的存在,使我们认识到对执行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督是非常必要的。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种经验。

民事执行程序中检察监督的原则有哪些

民事执行程序中检察监督的原则有哪些

Mistakes are occasional mistakes, but misses are always regret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事执行程序中检察监督的原则有哪些建立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目的在于促使检法两家的协调配合、求同存异、共同努力, 追求司法公正, 维护司法权威。

1、依法监督原则。

2、同级监督原则3、有限监督原则4、主动与被动相结合原则。

5、不干预人民法院正常民事执行活动原则。

在民事执行程序过程中,检察监督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与价值,也是民事执行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因此有效地开展检察监督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执行中的诸多问题。

下面主要对民事执行程序中检察监督的原则进行了一定的分析,以加强人们对此法律问题的认识与理解。

民事执行程序中检察监督的原则建立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目的在于促使检法两家的协调配合、求同存异、共同努力, 追求司法公正, 维护司法权威。

因此, 并不是在执行程序的全部过程都需要检察院的介入, 也并不是所有类型的执行案件检察院都应该介入,检察监督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依法监督原则。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 包括民事实体法、程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检察监督要建立在自身合法的基础上, 做到在严格依法办事, 确保监督程序严谨、有序、合法。

然而这一条件目前还不具备, 只有寄希望于相关法律的及时修订, 以使得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可以早日有法可依。

2、同级监督原则。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应由执行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实施, 以适应部门的对等性, 确保监督效率。

3、有限监督原则。

为了不妨碍执行程序的高效运行,同时也为了节省司法资源,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应该是有限的, 实施监督要有所侧重有,所选择。

对一些案件标的额比较大的(比如十万元以上)才应该介入, 对普通的,小额案件没有必要启动监督程序。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在于维护人民法院民事裁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保证民事裁判全面及时地执行, 因此,监督的范围应只要限于民事执行活动的合法性问题。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摘要:在我国民事执行实践中,“执行难”、“执行乱”现象一直未能缓解。

在现有监督体系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保证民事执行活动公正性和有效性的新途径,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笔者结合实践,提出采取抗诉、检察建议、现场监督、纠正违法通知书、查处职务犯罪的形式对民事执行进行检察监督。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构建;程序设计民事执行是指执行机关根据执行依据确认的内容,运用执行实施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权利人民事权利,以及对执行实施过程中派生出来的各种纠纷进行裁决的司法活动。

[1],也是极其重要的一环,在整个民事诉讼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

民事执行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民事权利和诉讼目的能否顺利实现,而且关系到国家法律的权威与尊严能否得以维护。

因此,规范民事执行权的运行,建立高效、公正的民事执行机制,在国家法律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具有监督权的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存在错误,要求法院予以矫正的制度。

[2]2012年8月3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但对于具体的监督原则、监督方式、监督程序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笔者尝试对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进行探讨。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一)法定原则检察机关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这既是执行检察监督规范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正当性的客观要求。

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监督权力法定。

当前,我国法律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还停留于原则性规定,因此要改变目前检察机关与法院相互争执的尴尬局面还应在法律规定中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第二,监督程序法定。

[3]力监督,各种不同的监督方式应当设定相应的程序规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的制度。

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依法对复杂、重大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下面将从制度设置、监督方式、作用和不足等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我们来看看检察监督制度的设置。

在我国,检察监督制度的主要设置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制定监督检察工作机构,如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

同时,通过设立办案检察官、侦查监察官等工作岗位,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领导和监督。

此外,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中,检察机关还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

其次,检察监督制度的监督方式具体包括:(1)检察监督正式参与诉讼的方式。

当涉及到公益行为、行政行为等公共法律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检察机关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起诉,对案件听证、证据审查等程序进行监督。

(2)检察监督办案的方式。

检察机关可以对一些民事诉讼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指导意见和监督要求,确保案件的依法公正进行。

(3)检察监督合议庭和联合会议的方式。

对于重大民事诉讼案件,可以组成检察监督合议庭和联合会议,共同审理案件并进行监督。

第三,检察监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案件的监督,可以保障当事人的争议能够在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下解决。

其次,它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保证法律在民事诉讼中的正确运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此外,它还可以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检察机关的参与和监督,可以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指导,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加快案件审理进度。

然而,当前的检察监督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一些地方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认识不足,对其所在的案件进行了过多干预,影响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

其次,由于资金和人力资源的不足,检察机关难以对所有的民事诉讼案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指导。

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之构想

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之构想

督, 仍存 在诸 多 的问题 。法 院的 内部监 督实 际上就 是一 种 “ 自己 的 民事 审判 活动 包括 民事 执行活 动
监 督 自己” 的模式 , 国 当前 情况 下上 下 级法 院之 间缺乏 一套 系 我
( ) 二 民事执行 检 察监督 的范 围
仅仅在 立法上赋 予检 察 院执 行监督权 是不够 的 , 还要 对 民事 执行 检察监 督 的对象 和范 围做 出具有 可操 作性 的具体 化规 定 。 对于 民事执 行 检察 监督 的对 象包 括执 行机 构和执 行人 员 的
检 察机 关监督 民事 判决 裁 定强制 执行 活 动具 有坚 实 的法理 基础 , 有完全 的正 当性和 可 能性 。主 要理 由是 : 具
( ) 三 民事执 行检 察监 督 的方 式
民事执行 检 察监 督的方 式 以抗诉 为主 , 包括检 察意 见 、 还 检
第一 , 现行 《 民事诉讼 法》 总则第十 四条 明确规 定 :人 民检察 察 建议 等 。 中 民事执 行抗 诉 启动方 式有两 种 : “ 其 一是人 民检 察 院
2 .9(下 ) 009
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之构想
苏 丹
摘 要 法院执 行难 是长 期以 来难 以解决 的 问题 , 国现行 民事 诉讼 法 虽然重 点指 向执 行 问题 做 出 了重 大修 改, 对执 行 我 但 中的监督制度却仍然没有提及。针对此问题 , 本文对民事执行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的设立提 出了初步构想, 以期为完善我 国
的民事执行监督制度 , 缓解执行难 问题有所助益。 关键 词 民事执 行 检 察监 督 执行 难
中 图分类 号 : 9 6 D 2_ 3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90 .7.1 10.5220 )9100

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

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

督方 式 发挥 作用 的 空 间有 限 。


我国民事执行 监督机制存在的缺陷
( ) 二 民事执 行 的 内部监 督 也 不理 想 。
内部 监 督是 指法 院 系统 内部 对 民事 执行 的 监督 , 括法 院 包 随着“ 执法 为 民 ” 思想 的逐 步 贯彻 落实 , 别是 最 高法 院于 特 自身 各部 门之 间月 1 02 2日颁 布 了 《 民法 院执 行 工作 纪律 处分 办法 ( 人 试
建立和完善我 国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
口 高妙 婕
的效 能 。 以人 大 的监 督 为例 : 虽然 根据 我 国 法律 , 人大 及人 大 常 委会 是 我国 的权 力机 关 , 院对 其负 责 , 法 受其 监督 , 人 大 的 但 监 督 大多 因为 其工 作 方式 、 作性 质 而 流于 形式 。人大 对法 院 工 民事执 行 工作 的监 督 主要 以听取 法 院工 作报 告 、 出质 询 、 提 特 定 问题 调 查权 以及 对法 官 的 罢 免等 方 式 进行 。但 人 大对 法 院 的 监督 一般 极 为慎 重 , 常 只针 对个 别 宏观 问题进 行 监督 , 通 这 特 点决 定了人 大对 民事执 行 活动 行使 的 监督 权 是有 限 的 。 再 如新 闻媒 体 的舆 论监 督 , 一些 个案 中新 闻 媒体 发 挥 了一些 作 在 用 , 毕 竟是 隔靴 搔痒 , 但 并且 我 国新 闻舆 论立 法 滞后 , 容 易导 很 致新 闻监督 的异 化 , 使舆 论 监督 成 为给个 别 人 或者 单位 谋取 利 益 的工 具 , 法 院的 民事 执行 工 作 带来 负 面影 响 , 以这种 监 给 所
用 ) 后 , 一 定程 度上 解 决 了 “ 》 在 执行 难 ” “ 行乱 ” 、执 问题 , “ 但 难 这种 监督 也 不完 善 。

论民事执行监督的制度构建和完善_以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为视角

论民事执行监督的制度构建和完善_以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为视角

2013年第6期(司法实务)/总第173期THE CHINESE PROCURATORS*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214072]一、民事执行权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一)民事执行权的内涵及性质所谓民事执行权就是指法院执行机构强制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而实现权利人民事权利的权力。

民事执行权可以分为民事执行裁决权和民事执行实施权。

民事执行裁决权指执行机构依法享有的在执行程序中对各种程序事项和相关的实体事项,依当事人及案外人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裁断或决定的权力。

民事执行实施权指执行机构为实现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之目的,依职权实施的执行措施,进行执行活动的权力。

关于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学界、实务界存在分歧。

观点一认为民事执行权具有行政权的性质;观点二认为民事执行权是一种司法权。

观点三认为执行权兼具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性质,其中执行裁决权是法院对各种程序事项和相关的实体事项所作出的裁断或决定的权力,具有司法权属性;执行实施权在司法实践中应用得比较多,具有主动,直接和积极的行政色彩,因此具有行政权属性。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

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不仅有利于规范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权的正确行使,保障民事执行的法律效果,而且还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不受侵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外部的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

来自法院内部的监督,因是其系统内的一种自我规范,权力者通过自我约束来实现对执行权的监督,其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所以要想从根本上规范民事执行监督,就必须建立一个以外部监督为主导,内部监督为补充的全面监督体系。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就是来自外部的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监督。

2.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具有司法行政监督的属性。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具有法律监督权的属性。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针对的是法院的民事执行权,由于民事执行权既有司法权的性质又有行政权的性质,故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具有司法行政监督属性。

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月1 8日起施 行 的 《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 人 民法 院执 行 工 最 作 若干 问题 的规 定 ( 试行 ) 第 十五部 分专 门规 定 了执 行 》 监督 ;00年 1 1 日 高人 民法 院又 下发 了《 于高 20 月 4 最 关
级 人 民法 院统 一管 理 执行 工 作若 干 问题 的规 定 》 ,这 一 规 定使执 行部 门上 下 级形 成了 领导关 系 。这种 改革 适应 了执行 的行 政性要 求 ,但违 反 了法 院组织 法所 规 定的 上
导下就 自然 转化 为法 律 监督 的形 式表现 出 来 。民事执 行
史学家 ” 波里 比阿 首次 提 出 , 历经洛 克 、 孟德 斯鸠 、 杰斐 逊、 华盛 顿 等一 大批 思想 理论家 和政 治实 践家 的 继承 和
发展 ,使 得此 项 制度 的 内容 不 断地 丰富 与充实 ,形式 不 断 完善 。它 对建 立资 产 阶级 “ 三权 分立 ” 国家起 了 巨大 制 的 指导 作用 ,尤其对 美 国具 有决定 性 的意义 。分 权 的实 质 是 国家机 构 的分 工 。革命 导师 恩格斯 针对 资 产阶级 理
论 家大 肆 吹捧 的分权 学说 , 出 : 事 实上这 种 分权 只不 指 “
过 是 为 了简 化 和 监督 国家 机 构 而实 行 的 日常 事 务上 的 分工 罢 了 。” …基 于这 种分工 的实 质 , 使得 这 种制衡 理论
具 有 了更 为普 遍 的意 义 ,不仅 资 本主 义 国家 需要 分 工 , 社 会主 义 国家 同样 需要 分 工 , 国家 权力 必须 在 不同 国家 机 构之 间进行 合 理 的分配 。成 为制衡 的前 提是 分权 , 分
的具体 的权 力行使 中 , 也具有 普遍 的理 论指 导意 义 。 民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建构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建构

3 要 求法 院说 明执 行 理 由及 执 行依据 。此方 式 . 参 照 刑事 诉讼 中检察机 关 对公 安机 关要 求说 明不 立 案理 由的做法 , 即检 察 机关 对 于 申诉 人 不 服 执 行 的 案 件 , 为法 院执行 可 能会 存在 问题 但原 因不 明的 , 认 可 以要求 法 院说 明执 行 理 由和 执 行 依据 , 助 检察 帮 机关 迅速 了解 案情 , 针对 具 体 情 况 再 采 取 相 应 的措 施 。但仍 然存 在法 院是 否 配 合 的问题 , 察 机关 是 检
法律监督机关 , 但并不代表检察机关可以凌驾于法 院之 上 , 以此 种方 式 的落 实可 能存 在 问题 。 所 4 纠正违法通知书。实践中, . 一些 地方检察机
关 与法 院形 成会 签 文 件 , 定 检 察 机关 对 人 民法 院 规
者新 闻媒体关注的案件进行现场监督 。其在具体执
之一。

发 出检察 建议 要求 其及 时 纠正 。检 察建 议作 为一 种 监督 方式 , 以有 效 弥补 执行裁 定 不能抗 诉 的缺 陷 , 可 对法 院 的执行 裁 定 、 定 及 执 行 实施 过 程 中 的错 误 决
均可 适用 。

民事 执行 检 察监 督之 建构 : 式探 索 方
行 活动 开始 前 , 过 与 法 院沟 通 了解 执 行 中将要 采 通 取 的措施 和 方法 , 据情 况决 定 是否 进行 现场 监督 。 根
收稿日期 :0 1— 6—2 21 0 0 作者简介 : 郭
严 重违 法执 行 的行 为 , 查 证 属 实 后 可 以 向人 民法 经 院发 出纠 正违 法行 为 通 知 书 , 规 定 该 种 方 式 主要 并 适 用 于 人 民法 院有 明显 错误 的执 行案 件 , 者 发 出 或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规范化构建论文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规范化构建论文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规范化构建摘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可与审判监督程序在法治理念上相衔接,确立与检察监督相对应的“执行监督程序”,以法律监督权这一外部手段启动执行救济,并在程序上予以细化,以矫正违法执行,通过救济实现司法公正和法律监督。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构建也需探求法律框架内的制度支撑,也就是说融合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理念以构筑民事执行监督制度,而执行救济制度可以作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规范化前提。

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属性出发,决定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当是有限监督。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制度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0-0260-01近年来,特别是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期间,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民事审判活动”这一概念的外延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究其本质,无非是纠结于是否应将民事执行活动在立法层面上归入到检察监督的范围中来。

德国学者冯·耶林指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

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

”当下,“执行难”、“执行乱”已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审判的权威性,规范执行活动,使民事执行阳光化、规范化已成为人民群众迫切的要求,因此从满足司法实际需求的目的性角度来说,构建规范化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已甚为必要。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规范化的必要性民事执行程序作为保障生效裁判得到实现的重要环节,是维护司法权威、社会公正的关键程序。

在实务层面上,一方面法院系统的内部监督难免引发“自己监督自己”的质疑,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法律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将执行监督纳入到创新工作的探索中来,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以广东省检察机关为例,受理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年均递增40%以上,从2003年的63宗上升到2010年的678宗,与此同时,该省检察机关先后查处的法官贪腐案件,绝大部分犯罪事实都发生在民事执行领域。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规范化前提当前法律框架下,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最主要方式即是对生效裁判提出抗诉,而抗诉方式得以有效实施的主要原因莫过于明确的司法解释给予了检察机关以抗诉方式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规范化依据。

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

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

浅谈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摘要:在我国难执行问题比较普遍,而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却一直比较薄弱,本文试从现行民事执行监督的缺陷入手,提出检察机关进行民事监督的建议。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完善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

现实中,“执行难、执行乱”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我国法院系统针对该问题进行了一系列体制改革,对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由于法院系统自身的改革有其局限性,它无权涉及到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民事执行涉及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问题。

笔者曾在法院从事民事执行工作十余年,罕见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具体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所以,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是非常必要的。

一、我国民事执行监督的立法缺陷民事执行的法律规范作为程序法规范,主要体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

我国《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高法关于民事执行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两个,一是《关于运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是《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前者同民事诉讼法一样,对民事执行监督问题没有做出任何具体规定,但后者用了专章对民事执行的监督问题进行规定,但其规定的监督仅限于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属于内部的监督和行政性的监督模式。

这种监督模式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仍然摆脱不了“自我监督”的劣势。

检察机关虽然依法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现实问题是民事诉讼法中对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没有规定,检察机关不能参与民事执行活动,不能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发现违法问题,监督的针对性不强,力度不大,效果不佳,这也是民事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法律依据1.权力制约理论决定对民事执行工作必须接受外部监督。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具有启动再审程序或纠正 违法行为的建议权,但不 具有阻止原判决、裁定执 行的效力。
移送涉嫌职务 犯罪线索的…
具有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或 职务犯罪侦查程序的作用 。
03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程序
申请程序
01
02
03
申请条件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 误,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 申请检察监督。
增强社会监督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增强社会公众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认 识和意识。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提高 监督的广泛性和公正性。
完善社会监督渠道
完善社会监督渠道,如设立举报电话、网上举报等方式,方便社 会公众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和反映问题。
06
总结
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 2 3
1. 法律规定不完善
相关法律法规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规定较为 笼统,缺乏具体操作规程和标准,导致实践中 难以把握和操作。
2. 观念认识不到位
一些检察机关和工作人员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 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影响了监 督效果。
3. 监督能力不足
一些检察机关和工作人员对民事诉讼相关知识 掌握不够,监督能力不足,难以有效地开展监 督工作。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2023-11-05
contents
目录
•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概述 •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程序 •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实践问题 •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完善建议 • 总结
01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概述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定义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 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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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民事判决、裁定执行难、执行乱问题,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司法痼疾,使司法权威受到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为解决这一问题,有关方面不断推出一些政策和规定,从贯彻施行的情况看,效果并不理想。

如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除了提出对执行主体、机构以及程序进行改革和完善外,对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活动中的法律监督作用寄予很高的期望。

因此,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我们有必要对目前民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检察机关如何发挥法律监督作用等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对民事执行进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目前,民事执行难、执行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执法的社会环境差,被执行人以及其他协助执行的人法律意识薄弱,有些地方政府和单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严重,抗拒执行或拒不协助执行。

第二,法院民事执行体制不利于裁决的执行,例如委托执行,由于执行的是外地法院委托的案件,又是针对本地当事人的财产,因此,受委托的法院往往以各种借口不予执行或拖延执行。

第三,法院违法执行或执法不公现象较为严重,突出表现在:程序违法,尤其是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滥用执行权力,以罚款、拘留等作为强制执行手段强迫进行执行和解;违法或不当执行案外人财产,造成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违反规定收取执行费用,任意收费、提高收费标准等情况时有发生;不妥善保管和及时处理财物,扩大了当事人的损失;片面追求执结率,违法或不当终止执行案件。

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存在,一方面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的权威,另一方面又造成了对判决确定的当事人权益的损害,必须通过多方面的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

就外部因素而言,这一问题的产生与现行执行制度中监督的缺失和救济制度的不完善有着直接的关系。

(一)法院内部监督体系的不足民事执行活动既涉及审判活动,还涉及执行措施的适用、执行财产的处理以及不同法院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民事诉讼法中对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基本上未作任何规定。

为了加强法院内部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 年7 月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专门规定了对民事执行的内部监督。

2000 年1 月,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执行程序作进一步改革,更加明确地规定了在执行程序中高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作用,并明确了监督的具体方式,即“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违法、错误的执行裁定、执行行为进行纠正或直接下达裁定、决定予以纠正。

”[1]上述两个规定对监督、规范民事执行活动具有一定的实际效果。

但是,这种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很多。

第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法院是一级审判组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是通过法定的司法审判程序进行监督的。

而该规定确定的监督方式是由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违法、错误的执行裁定、执行行为进行纠正或直接下达裁定、决定予以纠正,这种类似上下级行政领导体制的监督方式,与我国现行审判体制不甚相符。

第二,监督的运作程序不明。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违法、错误的执行裁定、执行行为有权予以纠正,但具体应当适用什么程序,按照什么标准来决定纠正?上述规定均没有予以明确。

第三,监督缺乏透明度。

不论是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上、下级法院之间统一管理的监督机制,还是司法实践中实行的同级法院内部的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分离的监督制约机制,基本上仍然停留在人民法院的自我监督、内部监督的封闭状态下,未在程序上公开化和透明化。

[2]因此,内部监督体系的存在不能成为排斥外部监督的理由,尤其是在我国的二元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作为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司法机关,检察监督较法院内部监督具有更高的社会透明度,更强的制约性,更明显的公正性,也更能取信于民。

(二)现行执行相关法规对当事人、案外人的救济不足执行程序关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实现,还涉及债务人和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当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应当设立一种补救的保护方法,即建立完善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

目前我国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现行法律规定的实体上的救济制度,尤其是民事执行异议制度,在程序设置上缺乏科学性。

民事执行救济包括实体性救济和程序性救济,前者是针对执行标的本身存在私权纠纷而提出的救济,后者是对违法或不当实施的执行行为而提出的救济。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种执行的实体性救济制度,一是执行异议,二是执行回转。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

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但是所谓的“法定程序”法律并无规定。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是权利人就执行标的提出的私权主张,对私权纠纷的审查应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而在现行执行程序中,执行人员进行非公开、非开庭式的审查,没有给予有关当事人、案外人充分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进行辩论、质证的机会,并且所作出的这种裁定是终局性的,当事人没有上诉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即使发生错误也只能由案外人将原案原、被告作为另案被告另行起诉。

这一制度安排对权利人的保护无疑是很不利的。

其二,现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性救济很不充分。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但由于国家赔偿决定程序存在的诸多问题,这一规定在实践中执行起来困难重重。

当事人、案外人缺乏其他有效的救济渠道和方法。

综上所述,由于法院内部监督体系不足,对当事人、案外人的救济制度存在缺陷,致使目前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屡禁不止,在现有制度、措施无法有效遏制的情况下,客观上需要从外部进行有效的监督,因此,对民事行政执行进行检察监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现实需求。

二、对民事执行进行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一)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的宪法依据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国家的行政、检察、审判权力,检察机关被设定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和执行。

[3]在此宪法原则基础上,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原则,体现了维护法制尊严以及公权对私权予以保护和救济的精神。

民事执行程序作为民事法律实施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不能排除检察机关的监督。

(二)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的诉讼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上述规定是否就是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呢?对此问题,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将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作为两编分别作出规定,在审判程序中规定了检察监督的内容,而在执行程序中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表明执行活动在性质上不同于审判活动,检察监督的对象是民事审判活动,而不包括民事执行活动。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对民事审判作狭义解释,即将其限制于从立案到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环节。

从学理上看,就民事诉讼而言,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都将民事执行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活动”应当作广义的理解,民事执行活动属于检察监督的范围。

[4]同时,在民事诉讼法制定当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王汉斌主任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执行是审判工作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法律和人民法院的尊严,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目前有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难的问题比较突出。

”由此可见,就立法者所表明的立法本意而言,民事执行是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部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包含了对民事执行的监督。

由于存在上述认识分歧,加之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判决、裁定的范围没有作出具体的界定,导致司法实践部门执法不统一。

1995 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对执行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认为,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于法无据,人民法院应通知不予受理。

这一司法解释反映了检法两院在实践中的认识分歧,该规定通过限制检察机关抗诉的范围,将执行活动中所作的裁定排除在检察监督之外,这是上述第一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的集中表现。

关于民事执行是否属于民事审判的问题,我们倾向于后一种观点。

第一,民事执行包括执行裁决和执行实施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活动,执行裁决属于审判活动,而执行实施则具有行政属性。

从国外相关立法情况看,尽管执行机构的设置有不同的体制,有的设在法院,有的单独设立执行机构,但具有普遍性的一个机制是将执行裁决程序和执行实施程序分开,执行裁决职能交由法院行使,执行实施行为则由专门负责执行事务性工作的机构来承担。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检察监督原则,执行裁决既然属于审判活动,毫无疑问应当属于检察监督的范围;执行实施行为,按照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也有监督的职责,刑事诉讼法对刑罚执行就明确规定了检察监督原则。

但目前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区分执行裁决和执行实施这两种职权,将执行裁决程序和执行实施程序混同,这不仅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和其他案外人的实体权益,也使得人们对执行活动的属性和功能缺乏清晰的界定,对是否属于检察监督的范围产生模糊看法。

第二,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是基本原则,应当贯彻于民事诉讼法的各个程序和环节,但目前在“执行程序”一编中却缺乏对检察监督的具体程序性规定,使得总则中的基本原则没有在具体的程序规定中得到体现。

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的一个欠缺,有必要通过立法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进行法律监督的相关制度。

三、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进行法律监督的初步设想从上述对民事执行立法以及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的相关立法还很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对执行行为也缺乏有效监督,客观上为违法执行活动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执行难、执行乱”的状况,首先应当从立法层面上对民事执行程序进行修改和完善,除应当对执行裁决程序、执行措施的适用等问题作出进一步的科学规范外,还需要建立起完善的当事人救济制度和有效的外部监督制度,尤其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制度应当从立法上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消除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分歧,并通过规定具体的监督程序和方式来保障这一制度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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