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安徽职称评审条件2019
安徽职称评审条件2019以安徽职称评审条件2019为标题,写一篇文章:近年来,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逐渐规范化和科学化,对于提高职称评审的公平性和准确性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了让广大职称人员更好地了解安徽省的职称评审条件,本文将详细介绍安徽省职称评审条件2019年的相关要求。
一、申报条件1. 学历要求:具有相应层次的学历,符合职称评审所需学历要求。
2. 从业年限: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不同职称评审级别对从业年限有不同要求。
3. 职称资格:申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称资格,符合职称评审所需资格要求。
二、申报材料1. 申报表: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学历信息、工作经历等相关内容。
2.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提供相应层次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个人简历:详细记录个人工作经历、学术成果等。
4. 推荐信:由单位领导或专家学者提供的推荐信,证明申报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
5. 学术成果:提供近期发表的学术论文、专著、科研项目等证明个人学术成果的材料。
三、评审标准1. 学术水平:主要考察申报人员在学术研究上的成果和贡献,包括发表的学术论文数量、质量、学术影响力等。
2. 业务能力:主要考察申报人员在本专业领域内的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职务的担任情况、参与的重大项目等。
3. 学术声誉:主要考察申报人员在本专业领域内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影响力,包括受邀参加学术会议、担任学术职务等。
四、评审流程1. 申报材料初审:由评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
2. 专家评审:由专家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审,评估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学术声誉。
3. 终审:由评审机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进行最终评定,确定职称评审结果。
五、评审周期一般情况下,安徽省职称评审周期为3-6个月,具体时间根据申报人员数量和评审工作安排而定。
六、其他注意事项1. 申报人员应认真阅读评审通知,按照要求准备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林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林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7.07.19•【字号】林人函〔2017〕538号•【施行日期】2017.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开展全省林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林人函〔2017〕538号各市、省直管县林业局,厅直各单位: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皖人发〔2004〕80号)规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成员实行滚动管理,每三年调整一次。
为做好新一届林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工作,现就推荐产生评委库人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委库人选基本条件评委库人选主要从全省林业系统具体从事林业科研、技术推广、生产经营等人员中推荐产生,适当吸收有关高校林业专家学者,推荐人选须在职在岗并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
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能正确掌握和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
热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自始至终参加评审工作。
(三)有较深厚的林业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林业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有参加省、部级以上的成果评估、项目鉴定或承担过重大项目(课题)或解决林业专业技术重大疑难问题的经历,业绩显著。
(四)担任林业高级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7周岁。
(五)全省林业系统的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或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可优先推荐。
(六)参公事业单位可以参照评委库人选条件推荐人选。
二、评委库人选推荐名额分配按照要求,全省林业高级工程师评委会评委库人员一般不超过50名。
具体名额分配如下:滁州、六安、宣城、池州、安庆、黄山市林业局各推荐2名;其他各市林业局及广德、宿松县林业局各推荐1名;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各推荐2名,其他厅直事业单位及参公事业单位对照条件要求,每单位最多推荐1名。
安徽省关于开展2022年度林业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关于开展2022年度林业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林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22年度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林业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现在皖工作已满1年的省外林业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不得申报。
二、申报条件与评审机构2022年度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按照《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全省林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由省林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省直管县(市)林业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和省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林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由省林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代评。
三、有关政策规定(一)任职年限。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职称任职时间,经评审取得职称的,从评委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算;经考试取得职称的,从考试最后一天起算;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取得的职称,从具有职称管理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算;实行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从聘任之日起算。
(二)年度考核。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年度,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xxxxx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得申报。
(三)学历条件。
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发的毕业证书以及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可予认定。
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7.03•【字号】林人〔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林人〔2020〕68号各市林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7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章资格及能力业绩条件第四章评价方式方法第五章附则安徽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充分发挥职称在促进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使用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安徽省林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家、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和《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皖人社发〔20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实际,制定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所称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包括: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林业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现在皖工作已满1年的省外林业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不得申报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推动林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符合条件的林业高技能人才可申报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评审标准条件(试行)》通知皖人发〔2006〕39号各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六年六月五日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推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进一步调动广大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社会环境,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程系列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对在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省外工程技术人员。
第六条已取得非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基本条件第七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八条爱岗敬业,勇于开拓,努力进取,有钻研和创新精神,在技术引进、改造和创新中做出一定成绩;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申报条件第九条学历资历条件(一)正高级工程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高级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在安徽省,从事工程类工作的从业人员需要获得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可,以便得到更好的发展。
为了保障工程行业的安全和秩序,保护公众利益,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安徽省工程技术质量监督局共同制定了《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适用于工程建筑、市政设施、工程机电、矿山机械、水利水电、园林景观、武器装备、通信、航天、电力建设等工程项目的施工、验收、质量检测、安全设施、安全技术咨询、建设监理、勘察设计等专业技术领域的从业人员。
《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核心措施包括:一、资格要求1、从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负责完成自己的工作,确保质量符合标准。
2、从业人员应具备持续学习能力,及时掌握新技术和有关行业标准,确保工作符合当地法规。
3、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针对本职位及其他技能培训,满足行业基本知识和技能的要求。
4、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安全工作程序,履行相关职责,维护公众和舒适。
二、资格评审1、对提交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请材料,安徽省工程技术质量监督局和当地主管部门将进行审核。
2、考核结果将符合《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申请材料送交安徽省工程技术质量监督局,由监督局审核后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等级,发给评审机关认可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三、资格认证1、安徽省工程技术质量监督局负责向有资格的从业人员颁发证书,证书上会标注申请人的个人信息、专业技术资格等级,以及有效期等内容;2、从业人员在获得《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认可的资格后,在从事相关资格任务时必须携带资格证书,并能提供其他有效证件;3、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从业人员应及时申请再认证,再认证后由安徽省工程技术质量监督局发新证书;4、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有关行业专业技能培训,对技术熟练度进行评估,并办理技能等级证书和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安徽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安徽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全省农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农业各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农艺(畜牧、兽医)师、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农业(畜牧、兽医)技术员。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面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有承担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为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成为复合型人才,已取得非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相应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基本条件第六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章学历资历等条件第七条学历资历条件(一)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博士学位(含双硕士)后,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20年,或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且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宋执胜等168位同志具备林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宋执胜等168位同志具备林业高级
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局
•【公布日期】2020.03.17
•【字号】林人函〔2020〕70号
•【施行日期】2020.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
正文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宋执胜等168位同志具备林业高级工程师
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市、区)林业局,局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宋执胜等168位同志具备林业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函》(皖人社函〔2020〕104号)批复,宋执胜等168位同志(名单附后)具备林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时间从2019年12月14日高评会评审通过之日算起。
特此通知。
附件:取得林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单
安徽省林业局
2020年3月17日附件
取得林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单。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通知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职称评价机制,促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职称评审的基本原则职称评审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
2、注重业绩、突出能力。
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3、科学公正、规范有序。
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按照客观、公正、准确的要求,严格评审标准和程序,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职称评审的范围和对象在安徽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我省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在皖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才,符合我省职称评审条件的,可参加职称评审。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三、职称评审的系列和专业职称评审的系列包括工程、农业、教育、卫生、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新闻、出版、艺术、体育等。
各系列职称评审设置的专业,应根据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四、职称评审的标准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和单位标准。
国家标准和省级标准是职称评审的基本依据,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省级标准。
职称评审标准应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不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
五、职称评审的程序职称评审一般按照个人申报、用人单位审核推荐、主管部门或评审委员会受理、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公示、审批发证等程序进行。
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皖人发〔2006〕39号各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安徽省人事厅二○○六年六月五日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进一步调动广大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程系列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对在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工程技术人员。
第六条已取得非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基本条件第七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八条爱岗敬业,勇于开拓,努力进取,有钻研和创新精神,在技术引进、改造和创新中做出一定的成绩;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申报条件第九条学历资历条件(一)正高级工程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农业系列和农业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农业系列和农业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9.14•【字号】皖农人函〔2023〕748号•【施行日期】2023.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农业系列和农业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省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133号)要求,现将我省2023年度农业系列和农业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一)在皖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农学、园艺、植保、土肥、蚕桑、畜牧、兽医、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农业系列职称;从事农业机械化、水产(渔业)、农业资源环境、农村能源、农田建设、农业信息化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农业工程专业职称。
申报专业参照《申报评审专业参考目录》(附件1)。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中农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我省就业的自由职业农业技术人员,均可以申报农业系列和农业工程专业职称。
(三)市以上单位农业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职称的,只能申报正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或正高级工程师;县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服务工作者申报正高级职称的,可以申报正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或正高级工程师,也可申报或破格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四)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含返聘在岗)人员不得申报农业系列和农业工程专业职称。
二、申报条件按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和安徽省农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皖农人〔2020〕141号)执行。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一、总则。
为加强对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评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各级各类职称评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技术职称、工程技术职称、农业技术职称等各类职称评审。
三、评审标准。
1.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职称评审的法律法规规定;2. 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3. 在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实际业绩;4.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四、评审程序。
1. 申报资格审查,申报人提交相关材料,经组织部门初审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2. 专家评审,邀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评审;3. 公示,公示评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4. 确定评审结果,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确定评审结果。
五、评审结果。
1. 评审合格人员,颁发相应职称证书;2. 评审不合格人员,给予申诉机会,经复核后再次确定评审结果;3. 无法申诉或再次申诉不合格的人员,不予颁发职称证书。
六、监督管理。
1. 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2. 定期对评审工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评审制度。
七、附则。
本办法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八、结语。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公平公正,促进人才培养和选拔,为安徽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
希望全省广大申报人员遵守本办法,严格按照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积极参与评审工作,共同推动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的健康发展。
安徽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15页文档资料
安徽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全省农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根据国家和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农业各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农艺(畜牧、兽医)师、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农业(畜牧、兽医)技术员。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有承担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在我省农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农业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开发和研究工作的农学、土壤肥料、植物保护、园艺、畜牧、兽医(含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定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且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外省农业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已取得非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相应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基本条件第七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八条热爱本职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勇于开拓,积极创新,努力进取。
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申报条件第九条学历资历条件(一)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博士学位(含双硕士)后,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背景安徽省作为中部地区的重要省份,在各个领域都有着丰富的人才资源和专业技术人员。
为了鼓励和认可专业技术人员的卓越贡献和能力,安徽省设立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制度。
目的本评审表旨在对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职称评审,以便确保评审程序的公正、透明和高效,并为优秀人才提供晋升职称和职业发展的机会。
评审标准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将根据以下标准进行评定:1. 学术研究能力:拥有扎实的学科基础知识,具备独立开展科研项目的能力,并在各个领域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和发表论文的经验;2. 技术创新能力:在专业领域内具备创新思维和能力,能够解决复杂问题并提出有效解决方案;3. 专业知识水平:具备广泛的专业知识,能够熟练应用理论知识于实际工作中;4. 业务经验:在实际工作中具备丰富的业务经验,并能够灵活应对各种工作挑战;5. 业绩成果:在工作中取得突出的业绩成果,并为单位或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评审程序1.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完整的职称评审申请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2. 材料初审:由评审委员会进行材料的初步审核,验证申请人是否符合职称评审的基本条件;3. 评审面试: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将进行面试,由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学术能力、技术创新能力、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经验进行综合评估;4. 审定结果:评审委员会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对申请人的职称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并作出相应决定;5. 结果通知:评审结果将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公示于单位内部;6. 异议申诉:申请人对评审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7. 异议处理:评审委员会将对异议进行核实和处理,并作出最终裁决。
结论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旨在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公正、透明的职称评审机制,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发展和职业进步。
通过严格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可有效筛选出具备优秀能力和成就的人才,推动安徽省各行各业的发展。
农技职称评比标准
农技职称评比标准
农技职称评比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学历和学术水平: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扎实的农业学科基础知识和一定的农业科研能力。
2. 业务技能能力:应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掌握较为先进的农业技术和手段,能够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推动农业发展。
3. 科研成果:已经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具有一定的科研价值、实际应用效果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包括论文、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
4. 工作经历与业绩:需要具有一定的农业技术相关工作的经历和业绩,如在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有显著成绩。
5. 继续教育: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提升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
6. 职业道德与作风:应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7. 身体条件: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技术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此外,不同层级的职称还会有一些特定的要求。
例如,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需要具备在指导、培养农业技术推广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能力,能够指导相应副高级职称人员的工作。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机构而有所不同。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咨询所在地的农业部门或相关机构。
2023职业农民职称申报条件
2023职业农民职称申报条件
2023年职业农民职称申报条件可能会根据当时的政策和规定有所调整,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申报条件,供参考:
1. 从事农业生产工作,申报职业农民职称的基本条件是从事农业生产工作,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渔业等相关领域的工作。
2. 从业年限,通常要求申报者具有一定的从业年限,例如要求从事农业生产工作满5年以上。
3. 技术水平,申报者需要具备一定的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包括对农作物种植、养殖管理、农业机械操作等方面的熟练掌握。
4. 学历要求,一般要求申报者具备相关的农业专业学历背景,例如农学、农业工程、兽医学等专业。
5. 培训经历,有参加过相关的职业培训或农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申报者,会有更大的优势。
6. 绩效评价,申报者需要提供相关的绩效评价材料,证明自己
在农业生产方面的成绩和贡献,例如农作物产量、养殖效益等方面
的数据。
7. 业务能力,申报者需要展示自己在农业生产管理、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业务能力和成就。
8. 职业道德,申报者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遵
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农业生产的规律和环境保护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条件仅为一般情况下的参考,具体的申报
条件还需根据当时的政策文件和规定来确定。
建议在申报前及时了
解最新的相关政策和要求,以确保申报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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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全省农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农业各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农艺(畜牧、兽医)师、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农业(畜牧、兽医)技术员。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面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有承担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为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成为复合型人才,已取得非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相应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基本条件第六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章学历资历等条件第七条学历资历条件(一)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博士学位(含双硕士)后,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20年,或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且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4.获中专学历后,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下基层单位工作且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25年,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三)农艺(畜牧、兽医)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获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后,取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获中专学历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15年,或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且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12年,取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四)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农业(畜牧、兽医)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中专学历后,取得农业(畜牧、兽医)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第八条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能力业绩条件第九条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一)能力条件具有系统、广博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重大技术问题,能独立承担本专业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或咨询,能指导副高级及中、初级技术人员完成技术工作。
(二)业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以个人奖励证书为依据,下同)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加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加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2.参加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重点农业项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认可(以项目验收报告、科技成果鉴定书为依据,下同)。
3.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农业项目,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认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4.主持完成2项或参加完成4项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规范的编制,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以颁发实施文件或主管部门证明为依据,其标准用作论文的除外,下同)。
5.有1项重要技术创新或突破,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确认为国内首创。
6.创建新的学科领域,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填补省内空白。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2项国家级发明专利(以专利授权证书为据,下同),或获得6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以专利授权证书为据,下同),已开发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8.解决农业生产复杂疑难重大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因此受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9.指导省(部)级农业科技园(区、片)、示范场或大中型农业科技企业的科技研发,促进农业产业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等发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因此受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三)论文著作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发表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符,下同)。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有创见性的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条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一)能力条件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承担重大农业项目或重要技术研发课题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关键性的技术难题,能指导中、初级技术人员完成技术工作。
(二)业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1项加市(厅)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或享受省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2.参加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农业项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认可。
3.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点农业项目,经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认可。
4.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规范的编制,并通过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5.有1项重要技术创新或突破,经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确认为省内首创。
6.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1项国家级发明专利,或获得3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7.解决农业生产的重大技术问题,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因此受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8.指导市(厅)级农业科技园(区、片)、示范场或中小型农业科技企业的科技研发,促进农业产业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等发展,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因此受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1次以上,或受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2次以上。
(三)论文著作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发表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3.在省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提供组织单位通知和论文集,限乡镇基层单位人员)。
4.结合本地实际,撰写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符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报告或实验报告5篇以上,每篇2000字以上。
其技术报告或实验报告的相关技术措施、成果、结论,由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被采纳(限乡镇基层单位人员)。
第十一条农艺(畜牧、兽医)师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一)能力条件能熟练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问题,有参与较大农业项目或技术研发的能力,能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完成技术工作。
(二)业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县(市)级重点农业项目,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认可。
2.获得1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3.参加完成1项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规范的编制;或主持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厅)级地方标准,并通过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4.解决农业生产的技术问题,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因此受市以上业务部门表彰、奖励。
5.指导农业科技园(区、片)、示范场或中小型农业科技企业的科技研发,促进农业产业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等发展,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受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1次以上,或受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2次以上。
(三)论文著作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发表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
2.在省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提供组织单位通知和论文集,限县以下基层单位人员)。
3.结合本地实际,撰写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符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报告或实验报告3篇以上,每篇2000字左右。
其技术报告或实验报告的相关技术措施、成果、结论,由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被采纳(限乡镇基层单位人员)。
第十二条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一)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工作成绩。
(二)在市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结合本地实际,撰写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符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报告或实验报告2篇以上,每篇2000字左右。
第十三条在农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破格)申报评审农业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免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一)直接(破格)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条,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1项和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
2.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期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4篇以上;或被SCI(科学文献索引)收录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