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审计准则各科目实质性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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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审计准则实质性审计程序

1001库存现金实质性审计程序

1.核对现金日记账期末余额与总账数。

2.监盘库存现金,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

3.将库存现金盘点金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是否要求被审计单位查明原因并作适当调整,如无法查明原因,是否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管理权限取得批准后作出调整。

4.在非资产负债表日进行盘点时,应调整至资产负债表日的金额。

5.若有充抵库存现金的借条、未提现支票、未作报销的原始凭证,应在盘点表中注明,并作必要的调整。

6.抽取大额现金收支原始凭证进行测试,检查内容的完整性,有无授权批准,并核对相关账户的进账情况。

7.抽查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若干天的大额现金收支凭证进行截止测试,如有跨期收支事项是否作适当调整。

8.对于非记账本位币的现金,应检查折算汇率的正确性。

9.针对识别的舞弊风险等特别风险,应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如在期末或接受期末时对现金进行监盘等)

10.验明现金列报的恰当性。

1002银行存款实质性审计程序

1.实施货币资金的起步审计程序。(获取或编制银行存款明细表,并与总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对)

2.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包括编制货币资金收支金额汇总表、编制现金比率分析表等.

3.获取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与日记账核对。查明银行存款余额差异原因,作出记录或作适当调整。

4.检查未达账项的真实性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的进账情况,并对应于不应于资产负债表日前进账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整。

5.抽查对账单,将其与银行日记账核对,确定是否存在未入账的情况。

6.对银行存款账户发函询证。

7.查明大额定期存款或限定用途存款的实际情况。

8.关注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的可收回性。在有确凿证据表明存款已经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的情况下,是否提请被审计单位作出调整。

9.抽取大额的或有疑问的银行存款收支原始凭证进行测试,检查内容是否完整,有无授权批准,并核对相关账户的进账情况。

10.对非记账本位币的银行存款进行检查以确定折算汇率的正确性。

11.结合上年工作底稿复核银行存款账户的完整性。

12.抽查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若干天的大额银行存款收支凭证进行截止测试。

13.列明不符合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条件的银行存款。

14.针对识别的舞弊风险等特别风险,是否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如调查已注销银行账户的恢复使用情况;直接向被审计单位的顾客询问或函证付款日或退货情况等)15.验明银行存款列报的恰当性。

1015其他货币资金实质性审计程序

1.核对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和存出投资款等明细账期末合计数与总账数。

2.对外埠存款户、银行汇票存款户、银行本票存款户、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和存出投资款等账户的期末余额实施函证。

3.获取存出投资款对账单、余额调节表,并与明细账核对以确认未达账项的真实性。

4.对非记账本位币的其他货币资金进行检查以确定折算汇率的正确性。

5.对期末余额中长时间未结清的款项进行检查。

6.对大额或有疑问的原始凭证进行抽查,以确定内容是否完整、有无授权批准,并核对相关账户进账情况。

7.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若干天的大额收支凭证进行截止测试,并对跨期收支事项作适当调整。

8.列明不符合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条件的其他货币资金。

9.对其他货币资金进行分析性测试以确定其安全性。

10.针对识别的舞弊风险等特别风险,是否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11.验明其他货币资金列报的恰当性。

1101短期投资实质性审计程序

1.实施短期投资的起步审计程序。(编制短期投资明细表,并与总账、明细账核对)

2.获取股票、债券及基金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余额核对,并发函询证。

3.获取期货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余额核对,并发函询证。

4.监盘库存有价证券,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并查明差异原因进行适当调整。

5.查阅在外保管的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并实施必要的函证。

6.抽查短期投资变动项目的记账凭证,确定其原始凭证是否完整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7.复核与短期投资有关的损益计算的准确性,并与投资收益项目有关数据核对。

8.复核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的会计处理的正确性。

9.检查有无长期投资性质的短期投资项目,如有,是否进行说明和调整。

10.将股票、债券、基金和期货等短期投资项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市值与其成本进行比较,若有差异是否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适当会计处理并予以披露。

11.针对识别的舞弊风险等特别风险,是否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12.验明短期投资披露的恰当性。

1121应收票据实质性审计程序

1.实施应收票据的起步审计程序。(获取明细表、账账核对、账表核对等)

2.实施应收票据的实质性分析程序。

3.取得与主要销售客户签订的合同并对其内容进行了核实。是否核查票据的真实交易背景。

4.监盘库存票据,并与“应收票据备查簿”的有关内容核对。是否检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完整性,关注票据要素的合理性及其有效性。关注背书转让票据的连带责任。关注存在已作质押的票据和银行退回的票据。

5.对应收票据进行函证。如果不对应收票据进行函证,是否说明理由。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是否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6.函证程序验证相符的金额占项目余额的比例为多少。期后收款验证相符的金额占项目余额的比例为多少。

7.复核带息票据的利息计算,并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8.复核贴现票据贴现息计算的正确性、会计处理的正确性。是否编制已贴现和已转让但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清单,并检查是否存在贴现保证金,是否已披露。

9.标明应收关联方的票据,实施关联方审计程序。

10.验明应收票据列报的恰当性。

1122应收账款实质性审计程序

1.实施应收账款的起步审计程序。(获取明细表、账账核对、账表核对等)

2.实施应收账款的实质性分析程序。

3.取得与主要销售客户签订的合同并对其内容进行了核实。

4.获取或编制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并检查其计算的准确性。

5.在被审计单位协助下标出至审计时已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对已收回金额较大的款项进行常规检查,如核对收款凭证、银行对账单、销货发票等,并注意凭证发生日期的合理性,分析收款时间是否与合同相关要素一致。

6.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如果不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是否在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是否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1)可采用审计抽样或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确定函证项目。

(2)对函证实施过程进行控制。(询证函是否由注册会计师直接收发;被询证者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回函的,要求被询证者寄回询证函原件;如果未能收到积极式函证回函,应考虑与被询证者联系,要求对方作出回应或再次寄发询证函.)

(3)编制“应收账款函证结果汇总表”,对函证结果进行评价。

1)核对回函内容与账面记录。如不一致,应分析原因,编制“应收账款函证结果调节表”进行调节,并检查支持凭证。如果不符事项构成错报,应重新考虑所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2)针对最终未回函的账户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例如,实施期后收款测试,检查出库单、运输记录、销售合同等相关原始资料及询问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等).

(4)必要时,是否针对未发函询证的一般项目,选择一个有代表性的样本,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5)评价函证程序的结果。如果实施函证和替代审计程序都不能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考虑实际情况实施追加审计程序。

7.函证程序验证相符的金额占项目余额的比例为多少,其他替代程序验证相符的金额占项目余额的比例为多少。

8.针对收入的舞弊风险,应实施应对审计程序。如通过函证和更直接的沟通方式(询问、走访)向被审计单位的顾客确证销售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条款以及是否存在附加协议。

9.结合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实施截止测试程序。

10.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销售退回、折让,对存在异常迹象的应考虑追加审计程序。

11.评价针对可疑账户计提的坏账准备的适当性。关注以前年度大额坏账收回的情况。

12.复核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总分类账、销售收入分类账和现金日记账,调查异常项目。对大额或异常及关联方应收账款,即使回函相符,仍应抽查其原始凭证。

13.检查应收账款减少的异常情况。

14.检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15.检查应收账款中存在的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或者债务人长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况,应提请被审计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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