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物保护工程专家咨询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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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修正)

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修正)

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32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20【实施日期】2020.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6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20年3月2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三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推动海峡两岸文化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文物,包括:(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省、设区的市和文物较多的县级人民政府设立文物管理委员会,协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保护及古迹修缮施工指南

文物保护及古迹修缮施工指南

文物保护及古迹修缮施工指南第一章文物保护概述 (2)1.1 文物保护的意义 (2)1.2 文物保护的原则 (3)1.3 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3)第二章文物古迹现状评估 (3)2.1 现状评估方法 (4)2.2 现状评估标准 (4)2.3 现状评估报告撰写 (4)第三章修缮施工前期准备 (5)3.1 修缮项目的立项与审批 (5)3.2 修缮施工方案的制定 (5)3.3 修缮施工队伍的组建 (6)第四章文物古迹修缮施工技术 (6)4.1 传统施工技术的应用 (6)4.1.1 古建筑木结构施工技术 (6)4.1.2 古建筑砖石施工技术 (6)4.1.3 古建筑彩绘施工技术 (6)4.2 现代施工技术的应用 (7)4.2.1 钢结构施工技术 (7)4.2.2 现代建筑材料的应用 (7)4.2.3 信息化施工技术 (7)4.3 施工过程中的文物保护 (7)4.3.1 施工前的调查与评估 (7)4.3.2 施工过程中的保护措施 (7)4.3.3 施工后的验收与维护 (7)第五章文物古迹保护材料的选用 (8)5.1 保护材料的选择原则 (8)5.2 保护材料的功能要求 (8)5.3 保护材料的检验与测试 (8)第六章修缮施工过程中的监测与控制 (9)6.1 施工监测的内容与方法 (9)6.1.1 监测内容 (9)6.1.2 监测方法 (9)6.2 施工控制的原则与措施 (10)6.2.1 控制原则 (10)6.2.2 控制措施 (10)6.3 施工过程中的风险评估 (10)第七章文物古迹修缮施工管理 (11)7.1 施工现场管理 (11)7.1.1 施工现场环境管理 (11)7.1.2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1)7.1.3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 (11)7.1.4 施工现场文物保护 (11)7.2 施工进度管理 (11)7.2.1 制定施工计划 (11)7.2.2 施工进度监控 (11)7.2.3 施工进度协调 (11)7.3 施工质量管理 (12)7.3.1 施工材料管理 (12)7.3.2 施工工艺管理 (12)7.3.3 施工质量控制 (12)7.3.4 施工验收管理 (12)第八章文物古迹保护与利用 (12)8.1 保护与利用的平衡 (12)8.2 文物古迹的展示与传播 (13)8.3 文物古迹的旅游开发 (13)第九章修缮工程验收与评价 (13)9.1 修缮工程验收标准 (13)9.1.1 一般规定 (13)9.1.2 验收内容 (14)9.1.3 验收标准 (14)9.2 修缮工程验收流程 (14)9.2.1 验收准备 (14)9.2.2 验收程序 (14)9.2.3 验收结论 (14)9.3 修缮工程评价方法 (15)9.3.1 评价原则 (15)9.3.2 评价内容 (15)9.3.3 评价方法 (15)第十章文物保护与古迹修缮发展趋势 (15)10.1 国际文物保护与古迹修缮趋势 (15)10.2 国内文物保护与古迹修缮趋势 (15)10.3 未来文物保护与古迹修缮技术创新 (16)第一章文物保护概述1.1 文物保护的意义文物是人类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丰富的文化内涵和独特的民族风情。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文物保护项目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项目评审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咨询评估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咨询评估工作是指咨询评估机构遵循文物保护原则、程序和标准,通过科学规范的方法对文物保护项目进行评估、论证,为文物保护项目提供咨询评估意见。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文物保护项目是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迁移工程,以及相关保护规划、展示利用、行政许可等项目。

第二章咨询评估机构的确定第五条国家文物局依据客观公正、择优选择的原则,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第六条咨询评估机构的遴选范围包括从事过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或相关社会团体。

第七条咨询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以及相关保护规划、展示利用、行政许可等项目的咨询评估。

第八条申请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企事业法人资格或社团法人资格,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二)从事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业务5年以上,有较高的社会信誉,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00项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咨询评估业务;(三)技术负责人需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文物保护项目相关工作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四)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低于40%,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五)有科学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评估业务管理制度、评估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9.10•【字号】闽财教[2014]61号•【施行日期】2014.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4〕61号)各市、县(区)财政局,省文化厅、省委宣传部、省委党史研究室:为规范和加强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福建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2014年9月10日附件:福建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97号)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博物馆、纪念馆或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所需经费支出,鼓励改善陈列布展,支持重点博物馆提升服务能力。

各市县财政应当保障本地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日常运转经费,不得因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而减少应由当地财政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如下:(一)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二)省财政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如下:(一)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专项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四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级财政和文化等部门需根据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分级负责的原则,统筹使用好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并落实好配套经费。

(二)突出重点。

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按财政部规定执行;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重点补助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所需部分运转资金,鼓励改善陈列布展、举办临时展览、补助场馆设备修缮、提升;市、县财政重点补助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正常运转、陈列布展、修缮和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等支出。

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闽政办〔2007〕22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省发改委作为评标专家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省招标投标协会受省发改委委托负责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具体负责评标专家的材料接收审核、入库培训、继续教育、日常考评、信用信息管理等基础工作。

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系统的运行维护,为评标专家库提供电子化管理。

第三条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对招投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有关行为实施监督,协助开展评标专家入库申请审核、考核和培训工作,负责将本部门作出的有关评标专家的奖惩信息及时告知省发改委。

第四条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经省发改委同意作为抽取终端单位,负责对本场所内评标的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并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认定、处理。

自觉接受省发改委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并配合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调查。

第五条各设区的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本地区专家申请入库的初步审查,并配合开展专家入库培训、继续教育、日常考评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中央在闽单位、省属单位以及省外专家的前款工作。

第二章专家评聘第六条《办法》第四条规定入选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指取得中级职称满五年且取得该领域的一级国家执业资格;“诚信守纪,公道正派”指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身体条件”指年龄在70周岁以下且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国内外特殊专业人员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知名专家申请入库的,年龄不受前款限制。

第七条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本人承诺接到应急评标通知后,能在三十分钟内到达评标地点进行评标的,可以作为应急评标专家,为评标专家补抽提供应急服务。

福建省文物保护工程立项和技术方案管理规定

福建省文物保护工程立项和技术方案管理规定

福建省文物保护工程立项和技术方案管理规定一、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立项和技术方案编制、审批管理。

二、立项和技术方案组织编制1.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由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或使用单位(业主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无明确管理或使用单位的,设区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相关单位为业主单位。

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应编制立项报告.由业主单位独立编写或委托有资质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写《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按程序报批后方可组织编制技术方案。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需要编制工程立项报告的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相关规定执行.3。

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由业主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写。

4.技术方案深度原则上要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

5。

在技术方案编制中应充分考虑水电安装与文物展示利用的需要。

三、立项和技术方案审批程序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立项审批程序(1)业主单位组织编制立项报告,经设区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福建省文物局.(2)由福建省文物局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审核后出具立项批复意见.(3)福建省文物局转发国家文物局批复意见并提出要求。

2。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技术方案审批程序(1)根据国家文物局立项批复意见,业主单位按照《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组织编制技术方案,经市、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福建省文物局。

(2)福建省文物局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或委托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审。

(3)福建省文物局转发国家文物局批复意见并提出要求;或根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审意见,由福建省文物局出具批复意见。

(4)批复意见为原则同意并提出修改意见的,在设区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业主单位组织相关设计单位根据批复意见对技术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物保发〔2008〕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8年2月29日经国家文物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8年5月1日起在北京、河北、山西、浙江、四川5省、市试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施行时间将根据试行情况另行公布。

附件: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文物局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一、为适应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的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保护工程。

三、除保养维护工程以外,其他文物保护工程必须按以下规定履行立项报批程序:(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对工程项目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可行性进行科学评估后,向国家文物局申报立项;(二)国家文物局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在专家审核的基础上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立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四、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二)拟立项项目名称、地点、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及执行情况,保护规划的编制、公布及执行情况;(三)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行性的说明文件(包括照片、图纸等必要的勘测资料及原则性的保护措施说明);(四)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五、工程业主单位根据国家文物局的批准意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

六、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国家文物局委托负责工程方案的审查与批准工作。

国家文物局认为有必要由其审查批准的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由国家文物局直接组织审查并出具批复意见。

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评审与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评审与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评审与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评审与咨询工作,充分发挥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作用,根据《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受国家文物局委托,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国家文物局科研课题评审、招投标评审、科研奖励评审、科研成果鉴定评审,以及从事和参加科技规划、科技政策、重大科研项目和课题的咨询等活动的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二章专家的遴选第三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在评审与咨询活动中能够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二)了解有关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熟悉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的发展现状和方向;(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业务,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国家文物局有关评审与咨询活动,并接受国家文物局的监督与管理;(五)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六)国家文物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专家候选人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教育背景及工作简历;(二)学历、学位及专业资格证书;(三)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等;(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五)本人所在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出具的评荐意见。

第五条专家候选人主要采取单位推荐或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由国家文物局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课题办”)负责受理专家候选人申报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课题办对候选专家进行资格审查,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文物局审核。

经核准获取资格的专家,其信息录入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专家库中的专家按学科领域和专业方向进行分类。

国家文物局也可根据需要直接遴选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三章专家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在评审或咨询活动中,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对有关评审或咨询制度以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二)了解评审或咨询目的,并可要求查阅与评审或咨询活动有关的材料;(三)在评审或咨询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四)在评审活动中,独立行使投票表决权;(五)可要求在评委会结论中记录不同意见;(六)在提交书面理由的情况下,可拒绝在评委会结论上签字;(七)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财政部、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2018〕178号

财政部、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2018〕178号

财政部、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2018〕1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规范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文物局2018年12月29日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中央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规划先行、突出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适当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向革命文物等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倾斜。

国家文物局关于推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专家库专家的通知-文物保函[2008]283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推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专家库专家的通知-文物保函[2008]283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推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专家库专家的通知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推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专家库专家的通知(文物保函〔2008〕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提高文物保护工程质量,根据《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我局决定建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专家库。

现就有关专家库专家推荐事宜通知如下:一、专家库专家职责接受国家文物局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委托,参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的方案审核、咨询以及工程检查、验收等工作。

二、入选专家库专家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文物科技保护、规划等相关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文物保护理论与专业技术素养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独立主持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项目不少于5项,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不少于3项。

(二)熟悉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的发展现状和方向。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四)本人同意以独立身份接受国家文物局以及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委托,参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工作,并接受国家文物局的监督与管理。

三、推荐材料(一)被推荐人基本情况表(可在国家文物局网站下载)。

(二)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及获奖证书复印件各1份(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核实后加盖印章)。

(三)“被推荐人基本情况表”所列独立主持的文物保护工程详细情况说明、工程批复文件、项目验收情况证明等。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专家的推荐、审核工作,于4月25日前正式上报专家推荐名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概述(修订)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概述(修订)

``````福建省文物局卢晶ž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ž两个特性:对象是不可移动文物;手段是工程。

ž文物保护工程的目标1.最大限度地保留文物的历史信息2.保证文物健康、安全,使之延年益寿3.合理利用文物ž保养维护工程ž抢险加固工程ž修缮工程ž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ž迁移工程ž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ž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ž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ž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ž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修正版)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ž《中国文物保护古迹准则》(2015版)ž《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文化部令第26号)ž《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版)ž《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版)ž《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版)ž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ž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实行分级管理ž(闽文物字【2011】306号有明确规定)级别申报机关审批机关备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审批或国家文物局指定的第三方委托机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省文物局专家咨询制度设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无由所在设区市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无由县(市、区)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审批前需征得设区市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无由县(市、区)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ž四个阶段:ž(一)立项ž(二)勘察设计ž(三)施工ž(四)验收ž对于年久失修或出现险情的文物建筑,修缮前必须先行实地考察,撰写简要的勘察报告,并附以现场拍摄的照片,经主管单位同意,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立项。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29•【字号】闽政办〔2015〕112 号•【施行日期】201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5〕112 号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2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加强地方立法智库建设,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立法咨询专家的公开选聘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立法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社会声誉;(三)具有相关领域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四)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或者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五)熟悉省情、社情、民情,热心参与政府立法工作。

第四条立法咨询专家参与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对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及法规、规章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参加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调研、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对地方性法规、规章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论证;(四)参与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前、后评估以及清理;(五)对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参加省人民政府立法课题的研究、评审;(七)其他重要的立法活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及有关行政部门邀请立法咨询专家参与立法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书面咨询意见;(二)召开立法征求意见会、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三)组织立法项目专项问题研究;(四)组织立法调研、立法课题研究;(五)委托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六)其他方式。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物政函[2010]1280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物政函[2010]1280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物政函〔2010〕12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要求,国家文物局对历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1、国家文物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国家文物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文物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附件1:国家文物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布单位文号发布日期《拓印古代石刻的暂行规定》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1979.9.42《文物商店工作条例(试行)》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81)文物字第343号1981.7.17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纪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国家文物局(91)文物字第185号1991.3.254《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励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93)文物文字第545号1993.8.15《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令第3号1998.8.206《考古发掘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令第2号1998.7.15《文物系统安全保卫人员上岗条件暂行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0]020号2000.4.98《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1]027号2001.6.69《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3]46号2003.7.1410《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3]63号2003.9.1111《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3]87号2003.11.2112《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3]86号2003.11.21《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4]23号2004.5.1814《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创新奖励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4]40号2004.7.615《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3]87号2004.8.216《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函[2004]1081号2004.8.1317《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4]48号2004.9.318《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5]13号2005.5.27《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5]18号2005.8.2220《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5]18号2005.8.2221《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评审程序暂行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5]19号2005.8.2322《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评审与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5]20号2005.8.2323《文物保护优秀工程奖评选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5]23号2005.11.224《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管理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6]2号2006.1.12《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政发[2006]5号2006.2.626《国家文物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人函[2006]101号2006.8.927《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6]92号2006.12.828《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咨询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6]92号2006.12.829《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6]42号2007.1.1630《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7]14号2007.4.16《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7〕17号2007.4.1832《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第三方机构评估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7〕16号2007.4.1833《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7〕24号2007.5.1134《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7〕25号2007.5.1135《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运行评估规则》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7〕23号2007.5.1136《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8]6号2008.2.5《国家文物局二级域名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6]31号2006.12.538《国家文物局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人发[2008]49号2008.7.2139《田野考古工作规程》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9]6号2009.2.1740《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9]44号2009.12.2741《秦俑出国(境)展览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政发[2010]20号2010.4.742《文物入境展览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10]23号2010.6.8《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审核管理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10]27号2010.6.2144《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90)文物字第248号1990.4.2045《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文物保函[1999]060号1999.4.546《关于禁止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的通知》文化部、国家文物局文物发[2001]24号2001.7.1047《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文物发[2002]16号2002.4.2548《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通知》国家文物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文物办发[2003]26号2003.6.2《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文物保发[2008]8号2008.2.450《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文物局、中宣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共青团中央文物博发[2008]22号2008.3.2051《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文物博发[2010]11号2010.1.19附件2:国家文物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布单位发布日期说明1《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1979.6.29已被2005年12月22日《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代替2《国家文物局文物科研项目课题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1991.6.17已被《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等代替3《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1991.6.17已被《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创新奖励办法》代替4《文物、博物馆单位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捐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文物局1998.6.3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相关行政审批已经取消,实际已经失效5《考古发掘品移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1998.7.31已被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代替6《考古发掘资格审定办法》国家文物局1998已经被《考古发掘管理办法》代替7《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2000.4.28已被《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等代替8《国家文物局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2000.10.8已被《国家文物局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代替9《国家文物局古建工程系列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2006.1.20已不适应现实需要,实际已经失效——结束——。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4.01.17•【文号】文物保函[2014]64号•【施行日期】2014.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文物保函〔2014〕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提高文物保护工程审批质量和效率,推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订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试行。

请你局(厅)指导各地按要求做好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北京、河北、山西、上海、浙江、河南、四川、云南、陕西等试行《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9省市,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一年内,仍可按《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同时应创造条件,加强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培育。

一年后统一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2014年1月17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工作,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及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的申报审批分为立项申报审批、技术方案申报审批和经费申报审批三个环节。

第二章立项申报审批第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要求编写立项报告,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

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1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福建土楼”)的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福建土楼”,是指永定县初溪土楼群、洪坑土楼群、高北土楼群、衍香楼、振福楼,南靖县田螺坑土楼群、河坑土楼群、怀远楼、和贵楼,华安县大地土楼群。

第三条“福建土楼”的保护,应当遵循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加强监督、永续利用的原则,确保“福建土楼”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福建土楼”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福建土楼”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村规民约,建立群众性的保护组织,保护“福建土楼”。

第五条“福建土楼”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福建土楼”;所有权人有权参与“福建土楼”涉及所有权人利益事项的管理。

第六条“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同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促进保护的科研活动,组织培训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七条“福建土楼”所在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土楼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土楼保护知识,增强当地群众的土楼保护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福建土楼”,有权举报破坏“福建土楼”的行为。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第五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监理甲级、施工一级资质单位名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第五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监理甲级、施工一级资质单位名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第五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监理甲级、施工一级资质单位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2.01.29•【文号】文物保函[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第五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监理甲级、施工一级资质单位名单的通知(文物保函〔201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专家评审并公示后,我局决定授予有关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监理甲级、施工一级资质,现予公布(有关单位名单附后)。

请你局(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相关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单位名单2.增加业务范围的勘察设计甲级资质单位名单3.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单位名单4.增加业务范围的施工一级资质单位名单5.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单位名单6.增加业务范围的监理甲级资质单位名单国家文物局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附件1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单位名单(共11家)1、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业务范围:石窟寺和石刻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2、哈尔滨工业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编制3、辽宁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保护、古墓葬保护4、福建博物院文物保护中心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保护、古墓葬保护、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5、福建省建研勘察设计院业务范围:文物岩土、加固、平移,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6、洛阳古代艺术博物馆业务范围:壁画保护7、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保护、古墓葬保护、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编制8、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9、咸阳市古建园林设计研究院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10、兰州大学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文物保护规划编制11、解放军理工大学军队营区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编制(以上限军队营区)附件2增加业务范围的勘察设计甲级资质单位名单(共8家)1、辽宁省文物保护中心增加的业务范围:文物保护规划编制2、苏州市计成文物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增加的业务范围:文物保护规划编制3、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增加的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4、南阳市古代建筑保护研究所增加的业务范围: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石刻保护5、重庆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重庆市文物考古所)增加的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保护、古墓葬保护、古建筑维修保护6、陕西省古建设计研究所增加的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保护、古墓葬保护7、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增加的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保护、古墓葬保护、石窟寺保护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古迹保护中心增加的业务范围:石窟寺和石刻保护、文物保护规划编制附件3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单位名单(共24家)1、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2、哈尔滨兰格装饰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3、扬州市古宸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4、宁波江南建设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5、永嘉县楠溪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6、浙江省东阳木雕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7、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技术开发部业务范围:文物建筑加固、平移,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8、福建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9、福建省泉州市古建筑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10、江西昇平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11、河南宏昌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12、河南华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13、河南裕达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4、洛阳古代艺术博物馆业务范围:壁画保护15、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16、湖南省文保古建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17、衡阳市南岳朱雀古建筑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18、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19、重庆巴人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20、重庆大明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1、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2、贵州保利文物古建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23、贵州弘筑园林古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4、玉树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以上限玉树地区)附件4增加业务范围的施工一级资质单位名单(共5家)1、湖南省弘古建筑有限公司增加的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保护、古墓葬保护2、江门市南秀古建筑石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增加的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3、成都市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增加的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保护、古墓葬保护4、西藏轩辕文物古建筑保护工程有限公司增加的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保护、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5、甘肃中铁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增加的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保护、古墓葬保护附件5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单位名单(共4家)1、赤峰长城文物古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2、安徽省中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保护、古墓葬保护、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3、重庆渝海建设监理公司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4、北京文信时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保护、古墓葬保护、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附件6增加业务范围的监理甲级资质单位名单(共1家)1、浙江省古典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业务范围:石窟寺和石刻保护。

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1.29•【字号】•【施行日期】1996.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6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境内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以及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视同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本省境内可移动文物,包括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

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文物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二、三级文物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负责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各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省、市(地)和文物较多的县(市、区)设立文物管理委员会,协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将文物事业费和基建费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中文物基建支出以及文物修缮、维护、征集费和考古发掘费等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文物知识和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鼓励社会力量支持文物事业,对文物保护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文物保护单位第六条建设工程选址应避开不可移动的文物及地下文物古迹,因特殊需要无法避开而确需改变文物的土地用途和保护规划的,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经批准迁移、拆除的文物,建设单位应协同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文物的记录、测绘、登记、照相等。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2.03.01•【字号】闽文旅规文〔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文旅规文〔2022〕2号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福建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2022年3月1日福建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与设立第三章建设与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福建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和《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福建省内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福建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福建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当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二章申报与设立第五条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区域范围为设区市、县(区)或设区市内若干县域。

福建省工程咨询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8]房字第32号

福建省工程咨询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8]房字第32号

福建省工程咨询收费管理规定正文:---------------------------------------------------------------------------------------------------------------------------------------------------- 福建省工程咨询收费管理规定(福建省物价委员会闽价(1998)房字第32号文1998年2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促进我省工程咨询业的发展,实现工程咨询服务社会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工程咨询收费单位,必须是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或是取得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等级证书、或是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是工程咨询单位与委托咨询方确定工程咨询服务费用的依据,适用于我省境内各类工程咨询业务。

第四条工程咨询收费是经营性收费,其管理和审批权属省物委,本规定未包括的收费项目,应按照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章收费规定第五条工程咨询收费应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体现其智力型服务的特点,能够以其高新综合技术为委托方提供全面的多方位的工程技术咨询,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的科学性,减少盲目性,为此,工程咨询应严格按照资格等级规定的范围承接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单位要确保咨询服务的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并对委托方负责。

第七条根据不同的工程咨询服务的性质、内容,可采取以下不同的收费方法:1.按耗用工时(日)计费;2.按工程项目建设投资或按合同金额百分比计费;3.按聘期定金计费;4.一次总额计费;5.上述方法混合计费。

各项工程咨询服务的收费方法,可由工程咨询单位和委托咨询方根据具体情况共同商定。

文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

文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

文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
文物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机制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组织架构:领导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可能包括文化遗产保护、城市规划、教育、财政等部门的代表。

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政府相关领导担任,确保工作的权威性和协调性。

2. 职责划分: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包括文物保护、监督管理、宣传教育、资金支持等,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3. 决策机制: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文物保护的重大政策和计划,审议重要事项,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 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文物工作中的跨部门、跨地区问题,确保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

5. 监督执行:领导小组对文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6. 专家咨询:领导小组可能会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或顾问团,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7. 信息共享:建立文物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工作经验,共享资源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和效率。

8. 资金管理:确保文物保护所需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符合规定,有效支持文物保护项目。

9. 应急响应: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快速响应和处理。

10. 绩效评估:对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绩效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11. 法律遵守:确保所有活动都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维护文物的合法权益。

12. 公众参与: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文物保护工作,提高公众文物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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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文物保护工程专家咨询管理规定
一、福建省范围内文物保护规划审查和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审查、工程质量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实行专家咨询制度。

二、福建省文物局建立省级文物保护工程专家库,入库专家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中级职称满五年以上,熟悉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文物保护理论与专业技术素养,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专家库实行动态更新管理。

各设区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建立专家库。

三、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的保护规划和工程技术方案审查、工程质量检查、工程竣工验收,应从专家库中选取两名或两名以上相应专业的专家进行技术咨询。

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技术咨询,应以国家文物局保护工程专家库专家为主;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技术咨询,应从国家文物局或福建省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专家库选取专家。

四、专家技术咨询要遵循客观、公正、透明原则,以《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全
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准则规范为依据,坚持最少干预和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技术咨询意见应符合相应的规范和格式,以专家组或专家个人意见提出。

技术咨询专家对委托咨询的文物主管部门或其他组织单位负责,对提出的技术咨询意见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文物保护规划的审查按照国家文物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执行,一般采取审查会形式集中审查。

七、技术方案专家审查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专家审查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物保护修缮工程方案
1.保护原则的把握是否准确;
2.是否符合依法批准的文物保护规划;
3.勘查测绘是否全面、真实,病害原因和存在问题的分析是否准确,勘察结论是否准确;
4.工程性质、范围是否准确;
5.维修内容、技术措施、材料要求及工艺做法是否得当,设计依据是否充分;
6.设计内容与勘察结论是否对应,设计图与现状图是否
对应,设计图与设计说明是否对应;
7.技术成果是否完整、规范。

(二)文物安全防护工程方案
1.勘察报告是否完整到位;
2.防护对象和范围是否准确;
3.设计说明是否符合原则、技术措施是否基本可行;
4.设计图纸是否完整;
5.设备选型与配置是否合理;
6.对文物本体及其环境风貌是否造成破坏。

(三)审查结论分为可行、基本可行、不可行。

1.对方案各项内容均准确、完整的,无需进一步修改的,定为可行。

2.对方案原则把握准确、现状勘察基本到位、工程性质准确、技术措施得当、技术成果基本规范,但具体技术和细节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定为基本可行。

3.对方案原则把握不准确、或现状勘察欠缺较多、工程性质定位不准、技术措施与勘察结论明显不对应、局部复原缺乏设计依据、技术成果明显不完整和不规范的,定为不可行。

八、工程质量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施工组织、施工准备、施工质量、工地安全、施工档案、工程监理等。

专家检查意见应以施工质量和工地管理为重点,明确指出存在问题和整
改要求。

九、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总体原则把握、施工质量、工程档案等。

竣工验收意见应明确指出保护工程是否符合文物修缮原则和设计文件要求,材料和工艺是否到位,工程档案是否规范齐全。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十、同一保护工程项目的技术方案审查、工程质量检查、工程竣工验收,应尽可能安排相同的专家参与。

十一、专家在方案审查过程中,如发现需提供补充材料或存在相关问题,应通过委托的文物主管部门告知方案报送单位或设计单位,不得直接与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联系。

十二、专家个人如与技术咨询项目的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直接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附件:1.福建省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审查表
2.福建省文物安全防护工程方案审查表
3.福建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方案审
查表
福建省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审查表
福建省文物安全防护工程方案审查表
福建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方案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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