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医疗联合体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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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医院与BB医院区域医疗联合体协议书
牵头医院:AA
成员单位:BB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探索构建区域医疗联合体,整合卫生资源,推动优质医疗资源的纵向流动,探索形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各级各类医院之间稳定发展的上下联动、分工协作机制.加快推进我区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切实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通过建立区域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使医联体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得到提升,逐步实现优质资源共享、预约方便、检查互认、上下转诊顺畅,使居民能够就近享受到便捷、优质、连续的基本医疗服务。牵头医院与成员单位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成员单位成为牵头医院的技术协作医院及“双向转诊”医院,在成员单位挂“AA医疗联合体成员单位”牌匾。
二、工作目标
通过构建长期稳定的区域医疗联合体,将同一个区域内的医疗资源整合在一起,构建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职责明晰、上下联动、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使医疗资源得到有效统筹,逐步实现“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诊、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三、组建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为主与区域联合相结合,卫生行政部门统筹与尊重医疗机构意愿相结合”的原则,以医疗机构分布情况和群众就医需求整合管理为纽带,以体现公立医院性质、职能为基础,以医疗服务业务的密切合作为导向,以利益共同分享、责任共同分担、事业共同发展、技术共同提高、居民共同参与为目标。充分考虑医疗资源的区域分布、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意愿和己存在的业务关系或对口支援(协作、帮扶)关系,按照产权归属不变,单位法人不变、职工身份不变、行政隶属不变、投入监管不变的原则,以医疗业务的统筹管理为重点组建医疗联合体
四、职责分工
牵头医院主要职责:承担医疗联合体理事会及办公室的筹建,负责办公室日常运行;组织成员单位共同制定医疗联合体章程和各项制度;负责组织医疗联合体日常工作例会、工作信息的收集和汇总;承担对下级医疗机构的管理指导、技术帮扶、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等;负责医疗联合体内下级医疗机构疑难危重疾病患者的会诊、上转接收工作:完成理事会规定。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工作和慢性病管理,开展常规诊疗技术和康复、护理等治疗;负责疗联合体内上级医疗机构的稳定期和康复期患者的下转接收工作;完成理事会规定的其他工作。
牵头医院及各医疗联合体成员单位均应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和加强慢病管理。
五、运行模式
按照《这里写省份区域医疗联合体建设指守总见》(征求意见稿)要求,医疗联合体的运行模式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牵头医院负责制。医联体所属医疗机构均为独立法人单位,体制不变,隶属关系不变,以章程
为共同规范,以技术、服务为纽带,以服务协议为行为准则,相互协作,
共同发展。理事长由牵头医院的院长担任,理事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牵头医院,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理事会应科学制定医疗联合体章程。
章程和协议书报市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六、工作内容
一)统筹管理医疗资源。医疗联合体内实行门诊科目、住院床位、
医务人员等医疗资源统筹管理。由理事会根据成员单位的优势专科,结
合辖区居民实际需求,依法统筹设置门诊诊疗科目。医疗联合体内所有
专家的预约诊疗信息,由牵头医院负责维护并向社会统一发布。同时,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这里写省份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医联体内医疗机构的医技人员和医疗管理人员根据工作
需要,选择医联体内具有相应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作为多点执业地点开
展诊疗服务,由各医疗机构报医联体理事会审核后,向卫生行政部门办
理多点执业注册或备案手续。
(二)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利用自治区远程医疗系统工程,
医疗联合体内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互通,推动健康大数据的应用。牵头医院逐步组建区域影像诊断中心、心电诊断中心、临床检验中心、
病理诊断中心和临床技能培训中心,通过远程会诊服务平台,满足一体化医疗服务的需求。
(三)加强基层医院综合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对口支援项目的作用,继续向受援医院长期派驻医师,在受援医院出门诊、管病床、做于术、带教学,担任相应科室负责人参与管理,帮助受援医院建立针对当地疾病谱和重点疾病的临床二级诊疗科目。
(四)强化基层医务人员业务指导和培训。安排高年资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定期到医疗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开展査房、坐诊、会诊、讲座等各种形式的业务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地为基层医疗机构培训培养医疗业务骨干。统筹安排医疗联合体内的基层医务人员到上级医院进行免费进修学习。
(五)积极开展双向转诊。按照患者自愿、分级诊治、安全便捷和尽量减轻患者经济负担的原则,制定医疗联合体内的双向转诊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
1、双方均需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双向转诊”工作,并将联络员资料报对方备案,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及具体操作流程开展相关转诊工作。
2、转诊前,在征得拥有方同意的前提下安排转诊事宜,由双方“双向转诊办公室”负责联络对接。
3、进行“双向转诊”活动时,转出方需向接诊医生说明患者病情并提供相关的检查、治疗等病历资料。
4、一般转诊急诊病人,应由转出方提供交通工具并委派医务人员随行,特殊情况(如危重患者)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也可由牵头医院派岀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如在运输途中发生医疗责任事故争议,按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处理。
5、没有经过双方“转诊办公室”确认的转诊不纳入绩效考核范围且不得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6、患者转诊后发生的所有费月均在所住医院核算结清
7、向上转诊标准为:(1)临床各科急危重症,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2)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的病例);(3)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力受限的病例;(4)疾病诊治超出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5)需要到上一级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的病例:(6)其他因技术、设病如立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
8、向下转诊标准为:(1)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赓复治疗的病例;(2)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的病例;(3)各种恶性肿瘤病人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病例;(4)需要长期治的病情稳定的病例;(5)
老年护理的病例:(6)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无合并症的病例。同吋,根据双向转诊的临床标准,建立埂范的会诊机制,开通转诊的“绿色通道”,建立可追溯的健康档突资料
七、义务与责任
(一)牵头医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履行以下义务和责任
1、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帮助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等。派驻科主任、技术专家、医疗专家、技术骨干到成员单位指导服务,建立重点专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