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金融]自然人税收征管现状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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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金融]自然人税收征管现状及对策建议

自然人税收征管现状及对策建议

自然人税收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个人缴纳的国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购税、车船税等。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自然人税收管理逐年改善,2001-20XX年全国自然人税收收入从亿元增长到亿元,占总税收的比重从%提高到%,年均增长%。另一方面我国自然人税收管理的制度建设与技术发展水平相对滞后,征管手段跟不上社会进步,导致自然人税收流失严重。加强自然人税收管理,有效调节个人收入的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减少国家税收流失,是我国税收管理改革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自然人税收现状分析

我国自然人税收征管现状堪忧,20XX年我国税收总收入为亿元,而个人及个体经营者税收收入为亿元,占总税收收入的%,可见数量庞大的自然人作为三大纳税主体之一,税收收入占比却仅是接近总税收的10%,

(一)自然人纳税人数量庞大、分布不均

由于自然人收入来源广泛,而自然人的社会身份、职业属性又较为繁多复杂,使得自然人分布极为分散,除每月获得稳定收入的公司正式员工外,还存在很多从事灵活变动工作的自然人,分布于城市、乡镇的各个角落,再加上这些纳税人数量大、税额小,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工作难度和征税成本,形成自然人税源庞大而分散的客观现状。

(二)自然人纳税人流动性强

自然人纳税人没有像企业、工厂等固定场所的限制和约束,可以随时因工作的变动流向其他地方,具有明显的流动性。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外出务工人员超过2700万人,约占我国总人口的五分之一,他们大多工作地都不太固定,流动性较强,临工、散工更是普遍存在的一种劳务方式,这种情况大多是由于打工群体的工作性质造成的,以及这一群体的纳税意识不高,达到纳税要求的纳税人在无意中已经转换了工作地点,很难捕捉纳税人的行踪,税务机关无法对税款进行征缴,最终使自然人税收征管难上加难。

(三)自然人纳税人税收收入占比小

由于我国间接税配比远大于直接税,再加上对自然人征收的税款多体现为直接税,我国税收呈现出自然人税收收入偏低的现状,中国的高收入者因为其收入构成多元化,隐形收入高,税收制度不够完善,征缴困难,税率比世界发达国家偏低。据数据显示个人及个体经营者在2011年至20XX年的税收收入分别为亿元、亿元、12614亿元、亿元,占全年税收总收入的%、%、%和 %,一直保持在

10%左右,但是作为纳税人三大主体之一,数量如此庞大,税收收入占比却仅仅接近为10%,与以直接税为主的发达国家相比,自然人税收比例太低。

(四)自然人涉及税种较多,情况复杂

现行税法以自然人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共有16种(不包含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如下表所列,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契税等,各税种对自然人的征管规定差异较大,情况复杂。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征管采用代扣代缴结合自行申报的方式,车船税是委托保险公司代征,契税于2004改为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房产税采用“自行申报,集中征收”的征管模式。实际上,很多税种都采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的“三代”手段来完成自然人税款征收,可是,负有扣缴义务的企业一般只注重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工作,其他税种重视度很低。

二、自然人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自然人纳税遵从度较低

自然人税负具有较强的直接属性,自然人承担纳税义务,最终税负必须由自然人直接承担,税负无法转嫁,所以自然人偷逃税意愿比其他纳税主体更加强烈。在当前社会,作为理性经济人,都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很多自然人试图使用各种方法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如与用人单位联合分割收入,或者对收入隐瞒不报。而且自然人涉及人群文化水平高低有别,存在大量自然人不了解税法,甚至不知道公民有缴纳税款的义务,这些人群主要集中于乡镇规模较小的工厂员工,以及以现金结算的用人单位、私人聘请的自然人纳税人,税务机关很难掌握这些纳税人的收入状况,也会造成税源流失问题。

(二)税务机关对自然人的征管水平有限

加强自然人税收征管,需要税务机关具备与自然人特征相匹配的征管能力,但我国注重自然人税收征管伊始,税务机关征管水平在很多方面都有待提高,来保证自然人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一,税务机关人力资源有限。我国大部分税务人员安排到了对全国企业的管控工作,再加上数量庞大的自然人纳税人,人力资源有限可见一斑。第二,信息技术水平有限。我国税收信息搜集、共享、分析及处理技术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发展缓慢,信息化建设将是今后自然人税收征管的难题,同样也是重心所在。第三,征管措施的执行力有限。税务机关过分依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证的征税方式,对自然人征收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等,使得其自身直接面对自然人征税的情况较少,自然人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随之产生。

(三)纳税服务实际效果欠佳

2005年以来,我国逐渐开展了多种纳税服务活动,如“12366”纳税服务

热线、办税服务厅的“一站式”服务,以及以税收法规公报、税收手册、出版物、网络电视的手段加强纳税服务建设,但是对于自然人税收征管,纳税服务效果不佳。首先,我国对各区域登记在案的企业实施户管制度,在定期进行检查的同时,能够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但是由于自然人数量庞大,户管制度根本不适合自然人税收征管,自然人若有纳税咨询诉求,只能依靠拨打12366或者上网查询法规来解决问题,而纳税人自行查询结果大多差强人意,效果甚微。其次,虽然各省依据税法规定建立了自然人数据库,但是缺乏自然人税收管理业务流程,在不同税种、不同事项间的职责分工不明确,致使对自然人管理效率不高。同时,计算机信息技术层次不高,不能全方位地搜集自然人经济活动情况,税源掌控能力不够。

(四)自然人税收征管缺乏配套措施

由于自然人纳税人数量庞大、分布不均,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因此对于自然人的收入来源、数量以及构成等信息,税务机关很难做到全面掌握。针对自然人这一现状,需要自上而下推行一些配套措施,来辅助自然人税收征管。首先,自然人税收征管存在现金收入的“漏项”,现金收入除了当事人了解交易事实外,税务机关几乎难以追踪到自然人的这部分收入,纳税人隐瞒不报,很容易达成避税目的。因此,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缺乏必要的现金收入监控措施,在现金额度及范围上无法对纳税人形成约束和限制,导致税源流失。其次,自然人银行账户收入缺乏监控措施。与法人、非法人机构相比,银行系统对自然人的账户、账号管理比较松散,存在很多漏洞。最后,自然人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由于税务机关与工商、海关、银行、房管、交通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自然人的财产登记较易失真,从而造成自然人财产税流失。

(五)自然人涉税信息共享程度不高

自然人税收征管涉税信息很多时候需要跨区域、跨部门获取,要求不同区域间税务机关的紧密配合,而且税务机关、工商、国土、房管、海关、银行等不同部门需要破除壁垒,加强自然人信息共享。但是,目前我国自然人涉税信息共享程度不高,现行税法仅规定省以下(含省级)各级税务机关按规定逐步对每个自然人纳税人建立收入和纳税档案,实施“一户式”的动态管理,动态管理的效果不佳,而且区域性明显,不利于自然人涉税信息的共享。再者,我国各部门之间的壁垒问题较为严重,税务机关从其他部门获取自然人信息大多依靠人情关系,虽然税法规定其他各部门有配合税务机关征缴税款的义务,推出了各部门的协税制度,但是各部门依旧各司其职,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基本成为空谈。

三、自然人税收管理改进政策建议

(一)改善税收法治环境,提高自然人纳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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