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巴塞尔协议Ⅲ》中的资本约束对我国商业银行影响的问题研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巴塞尔协议Ⅲ》中的资本约束对我国商业银行影响的

问题研究

【摘要】

自次贷危机后各国监管当局对巴塞尔协议Ⅱ暴露的问题纷纷提出了改进意见,短短两年内催生了巴塞尔协议Ⅲ的诞生,新巴塞尔协议特别注重的是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这一方面。本文对巴塞尔协议Ⅲ中关于风险资产、监管资本、资本要求等方内容进行分析,并就巴塞尔协议Ⅲ对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的影响进行了阐述,找到提升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水平的途径。

【关键词】

新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资本充足率

一、引言

为避免全球信贷危机重演,由27个国家的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高级代表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就新的监管标准展开讨论,2010年9月12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就《巴塞尔协议Ⅲ》达成一致,2010年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巴塞尔协议Ⅲ》正式获得批准开始实施。《巴塞尔协议Ⅲ》大幅提高了银行资本标准:普通股权益/风险加权资产从2%提高到4.5% ,核心资本充足率最

低要求从4%提高到6%,这一规定达标的时间是2015年,在最低要求之上还可以增加2.5%普通股权益的反周期缓冲。《巴塞尔协议Ⅲ》引发了全球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监管体系的重大变革,银行体系抵御风险的能力将会提高,但抗风险能力的增强和流动性的提高也将使银行业付出一定的代价:众多银行面临资本金不足需要大量补充资本的压力,银行业未来的盈利能力也将受到压缩。本文通过对在新巴塞尔协议下,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现状进行归纳及分析,找到完善适合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途径,这将有助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抗风险的能力,与国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接轨。

二、《巴塞尔协议Ⅲ》中关于资本的基本内容

(一)进一步统一监管资本的定义,提高资本质量

《巴塞尔协议Ⅲ》中,将资本划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取消了《巴塞尔协议》中提出的三级资本,规定损失只能从以及核心资本中扣除,核心资本必须是普通股和留存收益,要扣除商誉、本行股票、净递延所得税资产、对未纳入并表范围金融机构的股本投资、贷款损失准备金缺口等项目。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此次会议达成的协议,最低普通股和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均有所提高。其中,最低普通股要求,即弥补资产损失的最终资本要求,将由现行的2%严格调整到4.5%,这一调整将分阶段实施到2015年1月1日结束;

同一时期,核心资本充足率(包括普通股和其他建立在更严格标准之上的合格金融工具)也要求由4%调整到6%;此外,包括二级资本在内的总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二)建立防护缓冲资本,设定资本留存缓冲比例。在吸取次贷危机教训基础上,为有效防范银行业系统性风险,保证商业银行持有缓冲资本在经济危机时期可有效承担重

大项目损失,巴塞尔委员会设置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以满足扣除资本扣减项后的普通股要求,且在一级核心资本中体现。留存超额资本的目的是确保银行维持缓冲资金以弥补在金融和经济压力时期的损失,当银行在经济金融处于压力时期,资本充足率越接近监管最低要求,越要限制收益分配。如果商业银行资本留存缓冲达不到要求比例,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等。这项规定将于2016

年起实施,逐年增加留存0.625%,至2019年完全达标,即至2019年一级核心资本最低比率应达到7%。

(三)建立反周期缓冲资本。

反周期缓冲资本,比率范围在0%-2.5%的普通股或者是全部用来弥补损失的资本,将根据经济环境建立,反周期缓冲资本的建立是为了达到保护银行部门承受过度信贷增长

的更广的宏观审慎目标。对任何国家来说,这种缓冲机制仅在信贷过度增长导致系统性风险累积的情况下才产生作用,反周期的缓冲一旦生效,将被作为防护缓冲资本的扩展加以

推行。

(四)扩大风险资产的覆盖范围,强化风险资本要求

首先,加强关注了表外风险及衍生交易产生的风险,将表外业务、资产证券化资产按照一定折算系数转化为信贷资产。对于杠杆率这一指标的计算,需将所有的表外业务通过一定系数的转化计算,同时也包括衍生金融资产;并且对于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之间的证券化风险,采用内部评估方法,将其短期合格流动性的信用系数提高至50%,而不再利用外部评级得到的信用系数。

其次,强化交易对手的风险资本要求,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衍生品交易、证券融资和回购活动,交易对手风险也是本次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一个重要风险。新协议要求各金融机构测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带来的资本需求,同时需定期测算交易对手信用水平下降带来的公允损失;因为金融机构风险暴露的相关性比非金融行业更高,为解决金融机构因相互关联性产生的系统性风险,“巴塞尔Ⅲ”提高了对金融机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

再次,对系统性重要大型银行建立附加性资本要求。为应对本轮金融危机出现的“大而不倒”机构的道德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对系统性重要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该类银行增加1%的附加性资本;同时,巴塞尔委员会正在进行一项对系统性重要银行的综合方案,可能包括资本附加费、

或有资本、保释债等问题进行探讨。

三、《巴塞尔协议Ⅲ》中资本内容的变动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一)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对资本充足率这一指标的重视一直以来,中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的结构与其他国家相比要好很多,新协议一级核心资本提高至7%,是原有标准的3倍,且由于资本覆盖范围的扩大,所需资本金也随着增加。目前银监会对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为7%,已经达到巴塞尔协议III的整体指标要求,截至2010年6月末,上市银行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9%,除浦发和深发展外,核心资本充足率均超过8%,而浦发和深发展在下半年都能实现资本补充计划,年底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将超过8%。

(二)加强了银行对补充资本的需求。随着《巴塞尔协议Ⅲ》资本金质量数量的提高、覆盖范围的扩大会继续扩大扩大商业银行的偿付能力,但银行是资本密集型的行业,资本金的微小变化都将对银行资金变动影响巨大,并且各国银行对于面临补充资本的需求影响程度是不同的。

(三)从短期看,反周期缓冲资本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较大经济繁荣时期,资产不良率较低,风险资产可能出现低估,且银行经营具有较明显的顺周期行为,即经济繁荣时期贷款增加较快,而公允计价和贷款持有到期的会计标准,都将放大顺周期效应,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放大经济周期的波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