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巷工程质量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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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井巷工程质量
考核实施细则
为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意识,加强……矿井井巷工程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在控状态,有力推动矿井建设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从而减少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带来的潜在安全隐患,促使以质量保安全,以质量提效率。根据《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煤矿井巷工程施工》、《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范、规定、标准要求,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建一期工程及二三期工程所有井巷工程及参与……矿井建设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二条每笔罚款要及时通知被罚款单位,不能及时通知的,最迟不能超过24小时。被处罚原因、罚款依据、数额等内容要填写清楚。罚款数额每月由财务部门从当月工程款中扣出。
第三条发生本细则未规定在内质量管理条款的考核标准,由煤矿工程部提出意见上报,由矿及公司分管领导确定,最终由煤矿工程部开据罚款凭证执行。
第二章日常井巷工程质量检查管理
第四条施工现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处500~2000元/项或次罚款,不合格原材料立即清除出施工现场,限期清除出厂区,发生质量事故的按质量事故进行处罚:
1、锚杆的杆体及配件的材质、规格不符合设计要求;
2、锚固剂的材质、规格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失效;
3、锚索的材质、规格、结构和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4、钢筋网的材质和交点焊接质量、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5、进场钢筋和钢构件加工件的品种、规格、质量、性能、强度不符合设计要
求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6、混凝土所用的水泥、骨料、外加剂的质量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规定要求或水泥、外加剂失效;
7、喷射或浇筑混凝土未按配合比要求进行计量拌制;
8、锚杆、锚索锚固力或预紧力低于设计值要求;
9、人为截断锚杆、锚索使用与工程实体;
10、注浆材料、外加剂的质量、浆液配比及浓度不符合规程措施要求。
第五条施工作业图表、牌板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或人员处50~200元/项罚款:
1、炮掘工作面未采用光面爆破施工;
2、爆破图表齐全,爆破参数选择不合理;
3、光面爆破装药顺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综掘施工未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导致掘进断面局部超挖;
4、作业现场施工图表、牌板不齐全、形式不统一、比例不规范或形式不规范、布置不合理、可指导性差,以及内容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施工作业规程》要求。
第六条掘进工作面因地质情况变化(煤岩变化或揭露遇夹矸、穿过断层或破碎带等),未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编制专项安全措施并贯彻的,责令责任单位立即停工,并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处200~500元/项罚款。
第七条锚网喷支护质量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或人员处50~200元/项或处罚款,并责令立即进行整改:
1、锚杆的安装质量、间排距、规格的允许偏差不符合规范的规定;
2、钢筋网(铁丝网)网片及支护用钢材在使用前未清除锈污;
3、钢筋网片的搭接长度、绑扎间距、未压接、未绑扎联接、绑点大于300mm,使用绑丝低于12#铁丝;
4、喷射混凝土支护厚度局部小于规范合格要求;
5、喷射混凝土支护表面平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6、锚网喷支护工程现场未置备锚杆抗拔力、预紧力检测机具,不能正常使用或机具损坏;
7、锚网喷支护工程现场无锚杆抗拔力自检记录或有自检记录不正常检测、不认真填写锚杆抗拉拔力检测牌板。
第八条锚索支护质量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或人员处200~500元/项罚款,并责令立即进行整改:
1、锚索安注使用锚固剂材料和使用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2、锚索安装角度、深度、预应力、间排距允许偏差不符合《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钢筋支护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或人员处50~200元/项或处罚款,并立即返工处理:
1、钢筋表面未除锈,使用有裂缝、断伤、刻痕钢筋;
2、钢筋搭接长度和方式、钢筋安设位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规范、设计的规定;
3、未按设计要求对钢筋交点绑扎或绑扎后的钢筋松动;
4、未按设计要求使用构造或连接筋。
5、采用连接套连接的钢筋接头未拧紧到位或漏用连接套。
第十条各标号混凝土的坍落度、水灰比以及入模温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严禁入模,如有违犯对责任单位或人员处500~1000元/项或次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浇筑作业,采取有效措施,已浇筑实体工程返工处理。
第十一条混凝土支护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或人员处500~1000元/项或处罚款:
1、支护后断面偏差、混凝土支护壁厚局部不符合规范允许偏差要求;
2、混凝土支护表面露筋超过规范规定;
3、浇筑混凝土前未对明显出水点采取导水措施;
4、混凝土壁后充填不符合规范要求;
5、井壁、硐室壁面混凝土表面接茬错台超过规范要求;
6、浇筑混凝土前未清理模板内碎矸石、木块、棉纱等杂物;
7、模板未及时清理、刷油或由于振捣不充分导致表面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拆模后或喷射上墙的混凝土不定期养护的,对责任单位处50~200元/次罚款,由于未采取定期养护措施导致质量事故的按质量事故进行处罚
第三章隐蔽工程管理
第十三条重点工程隐蔽部位(包括注浆工程)检查验收,施工单位应提前2天以“质量验收通知单”等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建设单位,两单位未到达现场检查验收施工单位严禁自行隐蔽,如有违犯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5000元/部位罚款,实体工程责令返工处理。
第十四条重点工程隐蔽部位(包括注浆工程)经检查认可后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在该部位隐蔽全过程必须有施工单位质检人员、现场监理、建设单位技术人员现场旁站,如有违犯对相关单位责任人员处200~500元/人罚款。
第十五条注浆工程实施现场全过程旁站,旁站人员负责对注浆压力、井壁或巷帮观察、围岩吃浆状况及消耗材料实际发生量如实做好记录,严禁编造、谎报,如有违犯对相关单位责任人员处200~500元/人或次罚款。
第十六条分项工程隐蔽前未经验收认可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未申请验收而自行隐蔽,对责任单位处1000~5000元罚款,监理、建设单位有权提出重新开挖、解体检查或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第四章地质测量
第十七条井下陀螺仪定向点、重要中腰线点、永久标志点施工单位有义务进行妥善保护,一旦遭到破坏对责任单位处5000~20000元/点罚款。
第十八条工广场区内地面近井点、永久标志点,矿区内各单位、人员有义务进行妥善保护,严禁人为或机械破坏,一旦遭到破坏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处1000~5000元/点罚款。
第十九条井筒中心线、井口高程点及井巷工程施工测量定期校核,并书面校核记录报监理、建设单位复核。未按要求定期校核的每次处50~200元/次罚款。
第二十条井巷工程开门口必须进行定位测量,巷道或硐室贯通前50m必须对在掘工作面的方向、坡度及贯通剩余工程量进行复测,保证准确贯通,对未进行复测而组织施工的责任单位处200~500元罚款;因未进行复测导致贯通出现偏差按质量事故的追究与考核标准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月进度质量验收工程量必须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三方验收人员现场收尺结合上报工程量确定,严禁瞒报或伪造收尺基点,如有违犯对相关人员处200~500元/次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