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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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妥推进天津市售电侧改革,规范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结合《天津市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发改经体〔2016〕2477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并实行注册制管理。
第四条售电公司按照“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三备案”的流程,实现注册信息共享。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拟在天津市开展售电业务的售电公司的市场注册与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信息披露与备案等。
第六条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等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
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七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主体合法。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含售电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资产要求。售电公司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三)经营场所和设备。售电公司应当在天津市范围内拥有固定营业场所,具备与售电规模、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信息支持系统、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信息报送、报价挂单、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四)从业人员。售电公司应当拥有10名及以上非兼职挂靠的电力等专业人员,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市场经营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职称(电力类专业或经济类专业)和3名中级职称(电力类专业或经济类专业)的专业管理人员。
(五)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范围包含配售电或电力供应等业务。具有与配电网投资规模相适应的投资能力,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
20%。
(二)按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三)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非兼职挂靠的电力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2名高级职称(电力类专业或经济类专业)和5名中级职称(电力类专业或经济类专业)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六)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七)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八)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第九条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相应的准入
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第三章准入程序
第十条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售电公司注册服务。符合准入条件的拟在天津市开展售电业务的售电公司,需在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办理注册手续,也可在其它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手续,推送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电力交易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方可获得交易资格。
第十一条售电公司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以下注册信息或资料:
(一)售电公司按固定格式填写在电力交易平台网站下载的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1),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由本单位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在办理注册时提交电力交易机构。
(二)注册申请资料
1.售电公司公示信息(详见附件2)。
2.售电公司注册申请书(详见附件3)。
3.售电公司注册信息表(详见附件4)。
4.售电公司章程复印件。
(三)注册信息证明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售电公司应在市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允许开展售电业务的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项应包含“电力生产供应”、“售电”或“电力销售”等内容。
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3.资产证明:近一年内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能够证明企业资产的文件等。
4.专业人员资质表(详见附件5):包括与售电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售电公司支付其工资的银行凭证或者社保关系证明、专业人员资质表、专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所列专业技术人员为该售电公司全职人员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等。
5.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经营场所为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的应提供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租赁合同。
6.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6)。
7.其他资料:售电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并向社会公示,以证明公司实力和信誉的有关证明资料。
(四)申请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应包含“电力供应”或“配售电”等内容。
2.经过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加盖公司公章的近一年内企业财务报告。
3.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复印件。
4.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复印件。
5.特殊岗位人员(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