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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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公司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

售电公司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

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

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电网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

电网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

电网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电网是电力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实现电力供应、传输和分配的关键环节。

电力市场的准入与退出是电力行业的重要环节,对于电网建设、电力供应稳定性和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就电网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进行探讨。

一、电力市场准入电力市场准入是指电力企业获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资格和许可,成为市场中的一部分。

电力市场准入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规定,以保证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公平竞争。

1. 条件规定电力市场准入的条件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资质:电力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满足相关行业标准和要求。

(2) 设备设施:电力企业需要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力设备和设施,确保供电可靠性和安全性。

(3) 经营管理:电力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和能力,能够独立运营和管理电力市场。

(4) 法律法规:电力企业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电力法、能源法等,确保合规经营。

2. 准入程序电力市场准入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申请材料准备:电力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准入申请材料,包括企业信息、资质证明、经营计划等。

(2) 审查评估:电力市场管理机构对准入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 准入许可:电力市场管理机构根据审查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电力企业进行准入许可,并颁发相应的准入证书。

(4) 入市交易:获得准入许可的电力企业可以正式参与电力市场的交易,根据市场规则进行电力供应和交易活动。

二、电力市场退出电力市场退出是指电力企业主动或被迫离开电力市场,不再参与电力交易和供应活动。

电力市场退出可以是暂时性的,也可以是永久性的。

1. 退出原因电力市场退出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经营状况:电力企业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或资金链断裂等,无法继续在市场上维持运营。

(2) 政策调整:国家能源政策发生变化,导致电力企业无法适应新政策的要求,选择退出市场。

天津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天津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天津售电公司准⼊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天津市售电公司准⼊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章总则第⼀条为稳妥推进天津市售电侧改⾰,规范售电公司准⼊与退出,依据国家发展改⾰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结合《天津市电⼒体制改⾰综合试点⽅案》(发改经体〔2016〕2477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条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售电公司准⼊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效、改⾰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并实⾏注册制管理。

第四条售电公司按照“⼀注册、⼀承诺、⼀公⽰、三备案”的流程,实现注册信息共享。

第五条本细则适⽤于拟在天津市开展售电业务的售电公司的市场注册与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信息披露与备案等。

第六条天津市⼯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业和信息化委)、天津市发展和改⾰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委)等电⼒、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为实施监管和开展⾏政执法⼯作。

第⼆章准⼊条件第七条售电公司准⼊条件。

(⼀)主体合法。

已经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进⾏⼯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含售电业务,具有独⽴法⼈资格。

(⼆)资产要求。

售电公司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三)经营场所和设备。

售电公司应当在天津市范围内拥有固定营业场所,具备与售电规模、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信息⽀持系统、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参加市场交易的信息报送、报价挂单、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四)从业⼈员。

售电公司应当拥有10名及以上⾮兼职挂靠的电⼒等专业⼈员,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市场经营等能⼒,有三年及以上⼯作经验,其中⾄少有1名⾼级职称(电⼒类专业或经济类专业)和3名中级职称(电⼒类专业或经济类专业)的专业管理⼈员。

(五)信⽤要求。

⽆不良信⽤记录,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监市场[2011]32号令《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电监市场[2011]32号令《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电监市场[2011]32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 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自《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办市场【2007】40号)印发以来,新建发电机组转商业运营工作逐步规范。我会在 总结该办法试行经验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该办法进 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电监会。
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新建风力发电项目按《风力发电场项目 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91-2004)要求完成单台机组调试启动 试运、工程整套启动试运。
第七条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发电 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 管理要求。
第五章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在役发电机组因故需要中止商业运行时, 可向相应电力 监管机构申请退出。
第十六条在役发电机组退出商业运营前应与有关各方完成相关 合同、协议的清算和解除工作。
第十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系统运行情况以及发 电企业状况等做出同意退出商业运营的决定。
第十八条在役发电机组退出商业运营后,不再进行并网运行管理 考核和辅助服务管理补偿。
以下公式计算:
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 上网电价-调试电价)x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
第十四条尚未建立辅助服务补偿机制的地区, 应按年度将新建发 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50%补偿给为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

售电公司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

售电公司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

附件1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

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

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则

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则

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则电力市场是电力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制定并执行准入与退出规则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则,并详细解析相关内容。

1. 电力市场准入规则电力市场准入规则旨在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效运行。

以下是电力市场准入规则的主要内容:1.1 电力市场准入要求电力企业要进入电力市场,需满足一定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电力资质、注册资金、技术实力和安全生产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企业需要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评估。

1.2 电力市场准入程序电力市场准入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示和批准等环节。

企业首先需要向电力市场相关管理部门递交准入申请,然后由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最后,根据审核结果和公示反馈,确定是否批准企业进入电力市场。

1.3 电力市场准入条件电力市场准入条件是指电力企业进入市场前需要达到的特定要求。

准入条件通常包括电力供应能力、电力质量、服务水平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才能获得准入许可。

2. 电力市场退出规则电力市场退出规则旨在保证市场参与方的自主选择和公平退出。

以下是电力市场退出规则的主要内容:2.1 退出主体电力市场退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

当企业或用户认为退出市场是必要的时候,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退出。

2.2 退出程序电力市场退出程序包括申请、备案和注销等环节。

退出方需要向相关管理部门递交退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管理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进行备案,最后完成退出注销手续。

2.3 退出条件电力市场退出条件是指企业或用户在退出市场前需要达到的特定要求。

退出条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约、电力供应和服务连续性的要求。

只有满足退出条件的企业或用户才能成功退出市场。

3. 监管与处罚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则的有效实施需要有严格的监管和处罚机制。

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场参与方的监督,确保规则的公正执行。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发布人:单春发布时间:2011/10/24 11:20:00 阅读次数:934次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及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核准的与地(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运行的火力、水力、风力发电机组。

其他类型发电机组可按照相应技术验收规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的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工作程序和要求第四条新建发电机组并网调试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机组首次并网前,发电企业应将建设和调试进度情况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或电网企业,下同)通报。

(二)发电企业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按协议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提出机组并网调试运行申请,抄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

(三)电力调度机构自接到发电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并网调试运行。

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试验,原则上应自发电企业提出申请后20日内完成。

电力调度机构因故不能及时安排或不能按时完成并网调试运行的,应书面向发电企业说明原因,并抄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发电机组并网调试运行工作应遵循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第六条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新建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

新建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

新建风力发电项目按《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91-2004)要求完成单台机组调试启动试运、工程整套启动试运。

电监市场[2011]32号令《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电监市场[2011]32号令《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电监市场[2011]32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有关电力企业:自《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办市场【2007】40号)印发以来,新建发电机组转商业运营工作逐步规范。

我会在总结该办法试行经验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电监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及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核准的与地(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运行的火力、水力、风力发电机组。

其他类型发电机组可按照相应技术验收规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的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工作程序和要求第四条新建发电机组并网调试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机组首次并网前,发电企业应将建设和调试进度情况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或电网企业,下同)通报。

(二)发电企业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按协议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提出机组并网调试运行申请,抄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

(三)电力调度机构自接到发电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并网调试运行。

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试验,原则上应自发电企业提出申请后20日内完成。

电力调度机构因故不能及时安排或不能按时完成并网调试运行的,应书面向发电企业说明原因,并抄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发电机组并网调试运行工作应遵循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1•【文号】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公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定了《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中《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1.售电公司管理办法2.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参考范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21年11月11日附件1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注册、运营和退出,坚持依法合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常态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售电公司在零售市场与电力用户确立售电服务关系,在批发市场开展购售电业务。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等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注册条件第五条售电公司注册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电力用户准入与退出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电力用户准入与退出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电力用户准入与退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2.08.01•【字号】津工信电力〔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关于进一步完善电力用户准入与退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市场主体:为适应当前电力市场不断深入发展的形势,加强电力市场规范管理,向电力市场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根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市场化电力用户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电力用户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工作;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电力用户注册、变更和退市等业务办理及服务工作;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网企业)配合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电力用户年用电量审核及用电信息变更工作。

二、工作流程(一)电力用户准入注册1.天津区域内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称为电力用户,电力用户按类型分为直接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的用户)和零售用户(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用户)。

2.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包括新装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并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准入注册申请,自主选择成为直接交易用户或零售用户,准入注册流程详见附件1,准入注册申请表见附件2。

(二)电力用户变更1.申请电力用户类型变更,可在合同期满的下一个年度,选择参加批发或者零售交易。

其中直接交易用户申请与售电公司绑定且服务关系生效后即可变更为零售用户,下一年度起参加零售交易;零售用户申请变更为直接交易用户,需解除与售电公司服务关系绑定并提交用户类型变更申请,经电力交易中心审核确认,下一年度起参加批发交易。

发改经体[2016]2120号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发改经体[2016]2120号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附件1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

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

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售电管理制度

售电管理制度

售电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售电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售电管理制度适用于电力销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活动。

第三条售电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力销售企业的组织管理、市场竞争、服务质量、价格管理等方面规定。

第四条电力销售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勤勉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售电业务活动。

第五条售电管理制度由国家能源管理局起草,由国家电力监管局颁布并监督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电力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合规开展售电业务,不得从事与电力销售无关的业务活动。

第七条电力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制度文件管理,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按照规章制度开展。

第八条电力销售企业应当明确公司治理结构,设立合规合法的监事会、董事会等机构,定期进行监督审计。

第九条电力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培训机制,确保从业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良好职业道德素养。

第十条电力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公布企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市场竞争第十一条电力销售企业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不得搞垄断行为。

第十二条电力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市场调研,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售电市场多元化发展。

第十三条电力销售企业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电力销售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市场准入制度,不得私自干预市场供求关系。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十五条电力销售企业应当保障用户的基本用电需求,确保供电可靠稳定。

第十六条电力销售企业应当提高服务水平,及时解决用户投诉,保障用户权益。

第十七条电力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投诉处理机制,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十八条电力销售企业应当根据用户需求,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升竞争力。

第五章价格管理第十九条电力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调整电价,确保用户合理用电成本。

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

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

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2024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规范、高效的电力零售市场,推动零售市场健康发展,依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编制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天津市未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环境下的电力零售交易。

第三条电力零售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向售电公司购买电能的交易,参与此类交易的电力用户为零售用户。

第四条零售交易市场主体包括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其准入注册、变更和退出注销等参照现行管理要求执行。

第五条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工商业电量需通过市场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第二章交易组织第六条电力零售交易以双边协商方式开展。

双边协商交易是指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通过自主签订《购售电合同》进行的交易。

第七条零售用户在每个合同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合同中应包含购售电套餐内容。

第八条套餐填报(一)套餐填报。

每月最后一日24时前,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需在天津电力交易平台填报后续月份的《天津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套餐》(简称套餐,见附件2-1、2-2),各月合同电量和电价采用一段式总电量和平段电价方式,以自然月为最小填报单位,最长12个月,不得跨自然年度。

电力交易平台录入的套餐内容应与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如二者有差异,以交易平台录入内容为准。

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将据此开展零售结算工作。

(二)套餐调整及撤销。

每月最后一日24时前,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协商一致前提下,可在天津电力交易平台对后续月份的套餐进行调整及撤销。

第九条套餐类型现阶段,套餐包括“固定价格”和“固定价格+价差分成”两类,零售用户可与售电公司协商确定每个合同期内的套餐类型,同一合同期内仅可选择一种套餐。

套餐一:固定价格双方约定合同电量的价格为固定价格,该价格不随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交易合同价格变动;用户超用或少用电量按约定的偏差电价执行。

合同电价计算方式如下:合同电价=双方约定全月固定价格套餐二:固定价格+价差分成双方在约定的合同电量固定价格基础上,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中长期交易合同均价(含年度、月度、月内,不含合同转让)与固定价格的差额,按一定比例传导给零售用户;用户超用或少用电量按约定的偏差电价执行。

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

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无【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22()4【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定了《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中《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废止。

【总页数】8页(P57-64)【关键词】国家发展改革委;售电公司;电力体制改革;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准入与退出;工业和信息化;通知【作者】无【作者单位】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2【相关文献】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3号)2.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6号)3.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1〕818号)4.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1〕397号)5.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林草局关于印发农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1]1273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

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

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

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

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随着电力市场的逐步放开和发展,电力行业的准入与退出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就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准入和退出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理解电力市场的运作机制和相应的政策措施。

1. 电力市场准入电力市场准入是指一个企业或机构进入电力市场进行发电或电力相关业务的过程和条件。

在我国,电力市场准入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进行,以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供需平衡。

1.1 法律法规依据电力行业的准入与退出主要受到《电力法》、《电力企业准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

《电力法》明确了电力市场的准入原则和程序,要求各种利用能源发电和配售电力的企事业单位,必须经过电力主管部门的批准,取得电力服务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业务活动。

1.2 准入条件电力市场的准入条件主要包括电力企业的资质要求、技术能力、设备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一般而言,准入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注册资本、企业规模和从业人员等条件,同时具备相应的电力发电设备和技术能力,以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营和供电保障。

1.3 准入程序电力市场的准入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审核、审批和颁发许可证等环节。

准入企业首先需要向当地电力主管部门递交准入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如企业注册资料、技术能力证明等。

电力主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检查以核实相关情况。

完成审核后,电力主管部门将决定是否批准准入申请,并颁发相应的电力服务许可证。

2. 电力市场退出电力市场退出是指一个企业或机构不再继续参与电力市场经营活动,停止发电或相关业务,并依法注销电力服务许可证的过程。

电力市场退出通常出现在电力企业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技术能力不达标等情况下。

2.1 退出原因电力市场退出的原因主要包括市场竞争激烈、业绩不佳、技术装备滞后、资金问题等。

大多数退出企业往往经营困难,无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足够的市场份额和利润。

同时,一些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满足运行和维护的需求,导致无法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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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妥推进天津市售电侧改革,规范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结合《天津市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发改经体〔2016〕2477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并实行注册制管理。

第四条售电公司按照“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三备案”的流程,实现注册信息共享。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拟在天津市开展售电业务的售电公司的市场注册与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信息披露与备案等。

第六条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等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七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主体合法。

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含售电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资产要求。

售电公司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三)经营场所和设备。

售电公司应当在天津市范围内拥有固定营业场所,具备与售电规模、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信息支持系统、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信息报送、报价挂单、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四)从业人员。

售电公司应当拥有10名及以上非兼职挂靠的电力等专业人员,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市场经营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职称(电力类专业或经济类专业)和3名中级职称(电力类专业或经济类专业)的专业管理人员。

(五)信用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范围包含配售电或电力供应等业务。

具有与配电网投资规模相适应的投资能力,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二)按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三)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非兼职挂靠的电力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2名高级职称(电力类专业或经济类专业)和5名中级职称(电力类专业或经济类专业)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六)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

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七)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八)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第九条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相应的准入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第三章准入程序第十条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售电公司注册服务。

符合准入条件的拟在天津市开展售电业务的售电公司,需在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办理注册手续,也可在其它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手续,推送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电力交易机构)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方可获得交易资格。

第十一条售电公司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以下注册信息或资料:(一)售电公司按固定格式填写在电力交易平台网站下载的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1),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由本单位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在办理注册时提交电力交易机构。

(二)注册申请资料1.售电公司公示信息(详见附件2)。

2.售电公司注册申请书(详见附件3)。

3.售电公司注册信息表(详见附件4)。

4.售电公司章程复印件。

(三)注册信息证明资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

售电公司应在市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允许开展售电业务的工商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项应包含“电力生产供应”、“售电”或“电力销售”等内容。

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3.资产证明:近一年内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能够证明企业资产的文件等。

4.专业人员资质表(详见附件5):包括与售电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售电公司支付其工资的银行凭证或者社保关系证明、专业人员资质表、专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所列专业技术人员为该售电公司全职人员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等。

5.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经营场所为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的应提供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租赁合同。

6.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6)。

7.其他资料:售电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并向社会公示,以证明公司实力和信誉的有关证明资料。

(四)申请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应包含“电力供应”或“配售电”等内容。

2.经过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加盖公司公章的近一年内企业财务报告。

3.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复印件。

4.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复印件。

5.特殊岗位人员(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职称证书复印件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6.配电区域的证明资料及地理平面图。

7.配电网络分布图。

8.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售电公司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资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电力交易机构收到售电公司提交的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形式审查,并通知售电公司审查结果。

第十四条电力交易机构每月将审查合格的售电公司公示信息汇总,通过“信用中国”或“信用天津”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信用中国”或“信用天津”网站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记录公示结果,并提供电力交易机构查询。

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暂不生效。

售电公司可自愿提交补充资料并申请再次公示,一个月内未完成资料补充的视为放弃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华北能源监管局核实处理。

第十五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手续自动生效。

电力交易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为其配置交易账号和权限,并将其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等网站向社会公布。

售电公司获得市场准入后,可与获得售电市场准入的电力用户正式签订购售电合同等。

第十六条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华北能源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或“信用天津”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一)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售电公司可视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可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电力交易机构集中交易。

参与双边交易的售电公司应将交易协议报电力交易机构备案并接受安全校核。

(二)同一配电区域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

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市内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三)售电公司应代理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进行售电市场交易。

(四)售电公司实行资产总额与年售电量挂钩制度。

1.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2.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五)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六)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用户信息。

(七)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

(八)参照国家颁布的售电合同范本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并获取合理收益。

(九)受委托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涉网事宜。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网站和“信用中国”或“信用天津”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十一)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干涉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

第十八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权利与义务外,还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一)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二)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

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收取配电费;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并向其供电的用户开具发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电网企业汇总后上缴财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电网企业。

(三)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

(四)按照规划、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建设配电网,负责配电网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五)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

不得跨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

(六)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

第五章注册信息变更第十九条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变更申请书(详见附件7)及变更信息证明资料(参照注册信息证明资料)。

第二十条电力交易机构收到售电公司提交的注册信息变更申请书和变更信息证明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通知售电公司审查结果。

对于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售电公司应及时补充更正。

对审查合格的变更信息,电力交易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在电力交易平台上确认。

第二十一条售电公司业务范围、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等有重大变化的,电力交易机构应在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要求售电公司再次予以承诺,并将售电公司承诺书和审核后的变更申请表通过“信用中国”或“信用天津”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电力交易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在电力交易平台上予以确认。

第六章退出方式第二十二条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强制退出售电市场并注销注册:(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四)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五)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六)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被注销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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