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重物品库房治安保卫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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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重物品库房治安保卫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单位贵重物资和财产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贵重物品是指银浆、铜材、硅材等附价值较高的原料及产品。
第三条 ****范围内的各单位、部门,凡涉及存放贵重物品的库房,均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贵重物品库房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贵重物品库房管理负责人即为治安保卫责任人,对贵重物品库房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应当落实贵重物品库房治安保卫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第六条单位安全保卫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贵重物品库房工作员工的管理和培训,并向当地公安部门核查该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第七条库房应制定处置突发事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八条库房的治安保卫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贵重物品库房内应设置24小时保安人员值守,并随身佩戴防卫器械,加强贵重物品库房区域内的巡护防范。
(二)禁止非贵重物品库房工作人员进入库房;入库进料、出库发料均在库房门口办理交接手续。
(三)安全保卫部门人员检查,必须办理登记手续;上级单位的安全保卫检查,必须有本单位安全保卫部门管理人员的陪同并登记。
(四)贵重物品库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库房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贵重物品库房安全。
(五)一旦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应立即上报。
第九条贵重物品库房应采取以下实体防护措施:
(一)使用的保险柜(箱)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应采用有效措施、避免被随意搬移。
(二)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金属卷帘门或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的安全防护要求不低于GB17565中的乙级标准要求。
(三)与对外连通的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措施。安装金属防护栏结构应为整体焊接并牢固固定于墙体,内穿钢筋的直径不小于14毫米,间距不大于140毫米,防护栏高度超过400毫米的应用钢质横梁加固。
第十条贵重物品库房应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与单位的中控室连接并监控;主要区域、通道等部位要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达到全覆盖、无盲区的要求;视频监控系统应当采用数字硬盘录像机等作为图像记录设备,进行24小时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应于标准时间保持同步。
(二)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对非工作时间出入专用库房等重要部位的行为进行全方位探测报警;入侵探测器应按规定和需求与公安机关、治安防范组织联网并与监控室相联。
(三)技防建设所涉及的技术系统配置,应采取与贵重物品库房环境
相适应的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选用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技术防范设施的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应当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日常落实情况的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上级单位按照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分级管辖,对各单位贯彻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违法行为,将根据国家、企业相关法规、规章制度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安全保卫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行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