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外汇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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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外汇核销

出口企业核销备案登记(一)

提示:出口单位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应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在北京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每周四北京海关与商务部门、外汇局、工商等单位实行联合办公)。

如出现企业更名、终止经营等情况,应在办理工商、海关等各部门的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

备案申请无固定格式。备案可在有第一笔出口业务需要领取核销单时,到外汇局同时办理即可。

备案提交材料:出口单位取得IC卡后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备案登记手续,所需材料包括:

1、盖有公司章的备案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复印件。

6、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企业如何领取核销单(二)

提示:企业第一次领取核销单的时需要提供出口贸易合同,领取的核销单长期有效,但应按需领用。

1、出口企业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之前,需要通过海关"中国电子口岸"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的份数;

2、企业再凭"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到所在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

3、出口企业在正式使用核销单之前,须在"纸质核销单"上加盖单位公章,并填写上出口企业名称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返回顶部

企业如何使用核销单(三)

提示:

1、在报关时,目前仅有共有26种贸易方式是需要使用核销单,有62种不需要。具体内容详见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汇发[2001]120号。

2、出口企业到海关报关出口前,须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向报关口岸进行核销单口岸备案;

3、一份出口核销单只能对应一份出口报关单。出口企业在货物实际报关离境后,须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向外汇局进行交单,网上交单时,五个工作日后再到外汇局核销。

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四)

提示: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指:发生全额退关、填写错误、出口单位终止经营等情况。

提交材料:

1、需要注销情况说明(盖公司印鉴);

2、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打印的电子情况为“未用”或退关(盖公司印鉴);

3、出口收汇核销单。

空白核销单挂失(五)

提示:

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自行挂失。

向外汇局提交情况说明(盖公司印鉴);

核销单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中的海关使用状态必须是“未用”打印页面,加盖公司印鉴。返回顶部

企业出口收汇核销的基本原则(六)

1、出口核销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即出口企业开户登记、领取核销单、核销报告均应在注册地所在的外汇局办理。

2、办理出口核销的全过程,须遵循"五者一致"的原则:即领取核销单、出口报关、收汇申报、出口收汇、出口核销应为同一企业。

3、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即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严禁进行相互抵扣的结算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实行进口与出口的分别管理办法。(贸易方式是"以进料对口"、"进料加工"可“以收抵支”,核销时须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

4、进、出口报关均应以合同成交总价报关,收汇须以报关总价进行收汇的核销管理原则。

出口远期收汇备案管理(七)

提示:出口合同已约定的出口后180天以上收汇时,需办理备案。

提交资料:

1、远期备案申请(盖公司印鉴);

2、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复印件;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复印件。

境外收汇过户(八)

提示:境外收汇过户是指因合同执行中进行更改合同执行人或经批准的总、子(分)公司关系或跨国公司的集中收付汇等情况造成出口人与收汇人不一致的情况。

提交资料:

1、境外收汇过户申请(盖公司印鉴);

2、出口收汇相关协议;

3、出口合同;

4、出口货物报关单;

5、出口收汇核销单;

6、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7、涉外收入申报单;

8、证明符合“过户”的情况的凭证(或文件)。返回顶部

差额核销(九)

提示:指各种因素造成的收汇差额。按造成差额原因的情况提交材料。

1、差额原因说明(盖公司印鉴);

2、出口合同;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5、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水单);

6、相关商会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7、进口国商检证明或进口商有关函件;

8、报刊新闻媒体的报道资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出口收汇核销备查(十)

提示:

按备查类别原因情况提交材料

2、允许备查的范围:

(1)外汇局已下达处罚决定书(处罚备查)

(2)海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已结案(结案备查)

(3)经法院、工商部门确认破产、倒闭、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备查)(4)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差额核销所需的证明材料(差额备查)

提交资料:

1、出口收汇核销备查审批表;

2、差额备查申请书(盖公司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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