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 参考资料: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鉴定人出庭制度的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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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模版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模版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模版实施细则分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一、鉴定委托与受理1. 鉴定委托的内容应包括损害的具体情况、鉴定要求、相关证据材料等。

2. 受理鉴定委托时,应核实委托人身份、委托事项的准确性、相关证据材料的完整性等。

3. 若受理委托后发现不满足鉴定条件或存在其他问题,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提出补充材料或解决方案。

二、鉴定人员的组成与条件1. 鉴定人员由医疗领域专业律师、医学专家等组成,其中医学专家应具备临床经验和相关学术研究背景。

2. 鉴定人员应是独立、客观、中立的第三方,不得与委托人及被鉴定方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利益冲突。

3. 鉴定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或执业许可,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三、鉴定过程与方法1. 鉴定过程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受托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辩权。

2. 鉴定人员应充分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可与委托人、被鉴定方进行沟通与询问。

3. 鉴定人员应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进行鉴定,结合现行的医学标准和规范,对医疗损害进行准确评价。

四、鉴定结论与报告1. 鉴定结论应客观、准确地表达鉴定人员的意见,对医疗损害的性质、原因、后果等进行科学评价。

2. 鉴定报告应包括鉴定的基本情况、鉴定过程、鉴定结论、相关证据材料等内容,确保报告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3. 鉴定报告应及时提交给委托人,确保委托人获得相关的鉴定结果。

五、鉴定费用与支付1. 鉴定费用的确定应根据鉴定的复杂程度、所需耗费的时间和专业度等因素进行合理计算。

2. 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但应保证鉴定人员的合理收费权益。

3. 鉴定费用的支付应在鉴定报告完成后进行,双方应签订鉴定费用协议并予以履行。

六、鉴定结果的适用1. 鉴定结果应作为医疗损害赔偿的参考依据,对于责任的划分、赔偿的把握等具有重要意义。

2. 鉴定结果应在法律程序或调解过程中得到合理应用,促进医疗纠纷的解决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3. 鉴定结果可以作为院内质量控制、医疗事故预防的依据,推动医疗质量的提高和风险的控制。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一、前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业务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特殊领域,对于律师来说,需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巧。

本文旨在从案件受理、调查取证、诉讼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业务操作进行指引,帮助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够更加得心应手。

二、案件受理1. 客户沟通:在客户委托的情况下,首先需详细了解客户的诉求和事件经过,进行必要的沟通和交流。

2. 材料收集:收集客户提供的相关医疗记录、诊疗报告、药品处方、手术记录等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 调查事实:对于案件事实,需要与客户充分沟通,并结合医疗文件、证人证言等调查取证。

4. 评估风险: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对于案件的胜诉可能性和争议点进行评估,向当事人提出意见。

三、调查取证1. 医疗鉴定:对于涉及医疗事故的案件,可以委托专业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提供专业的医学意见。

2. 证据收集:针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需要收集相关医疗记录、专家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

3. 交通事故重现:对于涉及交通医疗损害的案件,可以视情况进行交通事故现场的勘查和重现,获取更多的证据。

4. 财产及损失调查:对于损害赔偿的请求,需要对客户的财产损失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

四、诉讼程序1. 立案准备:在确定提起诉讼时,需要进行相关的立案准备工作,包括起诉状、证据目录、代理委托书等材料的准备。

2. 诉讼请求:明确诉讼请求,对于被告的追偿范围和方式进行详细的说明。

3. 庭前调解:在立案后,可以采取一定的调解措施,以尝试和解方案,减少诉讼成本和风险。

4. 庭审辩护:在庭审过程中,需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的辩护和陈述。

五、法律适用1. 责任认定:针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需要结合医疗事故的特点,进行相关法律条款的适用。

2. 赔偿额度:针对客户的损失情况,需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进行赔偿额度的测算和指导。

3. 法院判决:在法院判决后,需要对于判决结果进行评估,向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详细流程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详细流程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详细流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个比较复杂但又很重要的事儿呢,咱今天就好好唠唠它的详细流程。

一、申请鉴定。

患者或者医疗机构,觉得在医疗过程中出现了损害,就可以提出鉴定申请啦。

这个申请呢,可不是随随便便写几句就行的。

要把事情的大概情况说清楚,比如说在哪个医院、什么时候接受的治疗,觉得哪里受到损害了,这些都得明明白白地写出来。

就像讲故事一样,得把前因后果都告诉人家鉴定机构。

而且呀,提交申请的时候,还得带上相关的病历资料呢。

病历就像是案件的证据一样,非常关键。

要是病历不全,那鉴定起来可就麻烦了,可能还会影响最终的结果哦。

二、受理。

鉴定机构收到申请之后,就会开始审核啦。

他们会看这个案子是不是在自己的受理范围之内。

这就好比是饭店点菜,人家得看看自己有没有这个菜。

如果受理的话,就会通知申请人交鉴定费用。

这个费用可不能少交或者拖着不交哦,不然鉴定可就没法顺利进行了。

要是不受理呢,也会给个理由,告诉申请人为啥不行。

比如说可能是资料不全呀,或者这个案子已经有了定论之类的。

三、鉴定材料的审查。

鉴定机构在正式鉴定之前,要对那些病历资料啥的进行仔细审查。

这时候,他们可认真了,就像侦探查案一样。

看看病历上的记录是不是完整、准确,有没有矛盾的地方。

要是发现病历有问题,比如说被篡改了或者有遗漏的重要信息,这可就是个大事情了。

他们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可能会要求补充材料,或者直接指出这个病历的问题对鉴定结果会有影响。

四、确定鉴定专家。

接下来呢,就是确定鉴定专家了。

这个可不是随便找几个人就行的。

鉴定机构有自己的专家库,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比如是涉及外科手术的医疗损害,就找外科方面的专家;要是内科疾病相关的,就找内科专家。

这些专家可都是在医疗领域很有经验、很权威的人。

而且呀,为了保证公平公正,还会考虑到专家和案件双方有没有什么利益关系。

要是有,那就得换人啦。

五、举行听证会。

这可是个很重要的环节呢。

鉴定专家、患者、医疗机构都会参加。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保障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和及时的原则,实行精确、全面、客观的鉴定方法。

第三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医学专家组成的鉴定委员会进行,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临床经验和专业知识。

第四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优先依法与医事纠纷处理机构合作,确保鉴定结果能够提供给当事人,为纠纷的调解和解决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章医疗损害鉴定程序第五条医疗损害鉴定程序包括鉴定申请、鉴定材料的提交、鉴定准备、鉴定会议和鉴定报告等环节。

第六条鉴定申请应当由医事纠纷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书面提出,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鉴定请求事项和相关举证材料。

第七条鉴定材料的提交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损害鉴定的相关要求,包括病历、影像学检查结果、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医学证据。

第八条鉴定准备阶段,鉴定委员会应当对鉴定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依据医学知识进行初步分析,形成初步意见。

第九条鉴定会议应当由鉴定委员会主持召开,鉴定委员会成员认真审查鉴定材料,并进行充分讨论,形成鉴定意见。

第十条鉴定报告应当由鉴定委员会按照《医疗损害鉴定规范》的要求进行书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申请人和医事纠纷处理机构提交。

第十一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受到保密待遇,未经鉴定委员会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公开相关鉴定资料。

第三章医疗损害鉴定标准第十二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十三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对医事纠纷发生前后的医疗过程、医疗方式和效果、医疗人员的责任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评定。

第十四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综合考虑医学知识、医学技术发展水平、医疗机构的条件和医务人员的能力等因素,确定损害成因和责任划分。

第十五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注重对医事纠纷双方的听证,有关当事人在鉴定会议中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一、鉴定依据1.医疗事故报告、医院记录、病案资料等相关医疗文书;2.患者及其家属的申诉材料、医疗费用单据、诊疗记录等;3.医疗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指引;4.医疗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记录等相关证明文件;二、鉴定程序1.受理患者或家属在发生医疗损害后,向医疗鉴定机构提出申请。

医疗鉴定机构应接受并记录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并说明接受申请的时间和地点。

2.调查医疗鉴定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患者病史的收集,包括既往病史和与本次医疗有关的病史;-相关医疗文书的调阅,如病案资料、医疗记录等;-医护人员的询问和陈述;-场地勘察,包括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人员配置等;-患者家属和其他目击者的证言;-鉴定前的文献研究等。

3.鉴定方法医疗鉴定机构应根据调查结果,采取适当的鉴定方法进行实证分析。

鉴定方法应当科学、准确,一般包括以下几种:-临床鉴定方法:根据患者的病情表现、病历资料、诊断报告等,对医疗损害进行临床鉴定;-化验与检测鉴定方法:通过实验室设备和技术手段对相关样本进行检测和分析,如病理切片检查、化验、影像学检查等;-法医学鉴定方法:通过法医学手段对尸体、遗体、伤口、病变、毒物等进行鉴定;-统计学方法: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学处理和分析,确定医疗损害的概率和相关因素的影响程度。

4.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写明医疗损害的性质、程度和原因,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认定。

鉴定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具备明确的事实根据和合理的逻辑推理。

5.鉴定报告医疗鉴定机构应根据鉴定结论,编制鉴定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鉴定申请人的基本信息;-鉴定的目的和依据;-调查的方法和过程;-鉴定的结果和结论;-鉴定专家的签名和职务;-鉴定日期和鉴定机构的公章。

6.赔偿与司法救济受害者可以根据医疗鉴定报告,向有关医疗机构提出赔偿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合理确定赔偿的金额和方式,并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与操作流程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与操作流程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与操作流程一、医疗纠纷处理制度1.纠纷处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机构,并明确职责和权限,负责医疗纠纷的登记、调查、调解、仲裁、诉讼等工作。

2.纠纷处理程序的规定:明确医疗纠纷处理的程序,包括纠纷登记、事实调查、证据收集、调解协议、仲裁或诉讼等环节,并规定每个环节的时限和责任单位。

3.纠纷处理的权威性和独立性:确保纠纷处理机构的权威性和独立性,避免利益冲突,保障处理结果的公正、公平和客观。

二、医疗纠纷处理操作流程1.纠纷登记:当患者或其家属认为受到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侵权时,可向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进行登记,提供详细的相关情况,包括病历、检查报告等证据材料。

2.事实调查: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收到登记申请后,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事实调查,包括查阅相关医疗记录、询问医生、护士等相关人员,了解事发经过和责任方。

3.证据收集:根据事实调查结果,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将要求相关医疗机构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如病历、检查报告、手术记录等,作为进一步调解、仲裁或诉讼的依据。

4.调解协议:在收集足够的证据材料后,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将邀请患者和医疗机构进行调解,并介绍调解协议的内容和法律效力。

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调解协议,并由纠纷处理机构进行审核和备案。

5.仲裁或诉讼:如果调解不成或一方不同意调解协议,患者可向纠纷处理机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纠纷处理机构将组织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进行仲裁或诉讼,并做出最后裁决或判决。

通过上述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与操作流程,可以确保医疗纠纷的及时处理和公正裁决,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的实现。

当然,具体的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与操作流程可能因地域、医疗机构性质等因素而有所差异,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进行具体的操作。

办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办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安徽|律师办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徽省律师协会阅读提示:本指引由安徽省律协起草,内容周全详实,涵盖法律适用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代理过程中的各种具体事项等,共8章89条。

本次推送的为2015年6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

办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制定目的为了提高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质量,指导和规范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并参照律师执业规范和司法审判实践,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2条指导思想律师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3条律师承办医疗纠纷案件的基本准则3.1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3.2尊重医学理论和医疗常规和规范;3.3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3.4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3.5 认真审查和及时收集保存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病历资料等;3.6不得参与医方伪造、篡改、销毁和隐匿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不得参与患方哄抢病历资料、组织“医闹”或暴力伤医等违法活动;3.7尊重医务人员和患者的人格尊严;3.8保护患方的隐私。

第4条基本概念4.1本操作指引所指的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就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产生争议而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4.2 本操作指引所指“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及个人诊所,包括乡村合作医疗、专科诊所等;4.3本操作指引所指的医疗损害鉴定,包括医疗过错鉴定、医疗过失鉴定、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等;4.4人身损害结果,是指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或之后,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由于过失而导致患者遭受不良后果,包括延长病程、精神痛苦、功能障碍或丧失、存活期缩短、死亡等;4.5经济损失,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度医疗(检查)对患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患方已发生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必将发生的损失;4.6患者隐私权,是指患者拥有保护自身的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遭遇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犯的权利。

医疗损害鉴定细则(试行)

医疗损害鉴定细则(试行)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市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统一医疗损害鉴定程序,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对在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及伤残等级等作出明确认定的鉴定。

第二章医疗损害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三条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除具有法定回避情形外,医学会应当受理。

各市医学会原则上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案件鉴定工作,对异地人民法院因案情需要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也应予受理;省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损害案件重新鉴定,和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同意后,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医疗损害案件的初次鉴定。

第四条医学会接受医疗损害鉴定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法院出具《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书》,填写《医疗损害鉴定委托登记表》,同时提供与委托鉴定事项相关的已经质证后的鉴定材料。

委托法院需提交以下鉴定材料:(一)医患双方有效证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经治医生等相关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二)患者的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案原件及复印件,疾病诊治相关的客观病案资料复印件,病理切片、影像资料等;(三)委托法院对鉴定资料的质证笔录和质证意见;(四)医患双方书面陈述材料;(五)重新鉴定的,需提交市级医疗损害鉴定书复印件。

医学会应当妥善保管委托法院移交的鉴定材料。

鉴定时若需耗尽检材或者损害原物,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医学会应当提前告知委托法院征求当事人同意。

第五条医学会在收到鉴定委托后,应当及时对委托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进行审查。

医学会认为需要调取与医疗损害争议有关的第三方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反映患者目前损害后果的相关临床检查资料以及其他相关鉴定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进行调取。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1. 选派鉴定人医疗损害鉴定应根据专业性原则,选派熟悉医学和法律知识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具体选派方式见下:1.首先由当事人和承办单位各推荐一名鉴定人,由选派机构确认是否符合条件;2.选派机构再根据案情具体情况委托第三人进行鉴定;3.鉴定人员应具备医学、法律、鉴定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并取得相应资格。

2. 鉴定程序医疗损害鉴定应按照程序完成,确保鉴定结论的公正、客观和准确,包括以下步骤:1.受理:选派机构收到鉴定请求后应按照规定材料和程序组织鉴定;2.送达:受理后,选派机构应向当事人和相关单位送达鉴定通知书;3.审查:鉴定机构应认真审核案件材料、将案情通报鉴定人员,并组织鉴定人员现场勘验和调查;4.鉴定:鉴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实验检测和病历分析,并根据实验结果和医学知识作出专业鉴定意见;5.结论:选派机构应在鉴定期限届满后,制定鉴定结论,并送达当事人和相关单位。

3. 鉴定结果的确认医疗损害鉴定结果经过确认后方可作为诉讼的基础。

确认流程如下:1.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请,由选派机构组织重新鉴定;2.如果当事人对重新鉴定结论仍有异议,可以由法院依法组织鉴定并确认。

4. 鉴定报告的内容医疗损害鉴定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委托鉴定的名称、受理日期、机构全称;2.鉴定对象;3.鉴定目的;4.鉴定标准;5.鉴定方法和过程;6.鉴定结论和意见;7.鉴定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专业资格。

5. 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损害鉴定实施应遵循以下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意外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上就是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一、引言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对相关事实及责任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和鉴定的过程。

鉴定结果将对涉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追责、赔偿和纠错提供依据。

本文将介绍医疗损害鉴定的实施细则,包括鉴定的程序、鉴定的内容和鉴定的标准等方面。

二、鉴定的程序1. 鉴定委托当医疗事故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向鉴定机构提交鉴定委托申请。

鉴定申请应包括被鉴定者的个人信息、医疗事故的经过和相关医疗记录等。

2. 鉴定组织鉴定机构应当由专业鉴定人员组成的专业团队来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术设备,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 鉴定过程鉴定机构应根据鉴定委托的要求,对相关材料和现场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

鉴定团队应进行现场勘察和会诊,听取被鉴定者的陈述和医疗专家的意见。

鉴定过程需要保持公正、客观和保密。

4. 鉴定报告鉴定机构在完成鉴定后,应按规定格式撰写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应包含鉴定结论、事实依据和鉴定意见。

鉴定机构应将鉴定报告及时提交给委托方,并将报告的副本保存备查。

三、鉴定的内容1. 事实认定鉴定机构应对医疗事故的发生经过进行详细的事实鉴定。

这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和医疗程序等。

鉴定机构应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根据科学原理对事实进行推断和分析。

2. 责任认定根据事实鉴定的结果,鉴定机构应对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责任程度进行评估和认定。

鉴定机构应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伦理规范,对涉事责任主体的过失和违规行为进行评判。

3. 损害评估鉴定机构应对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程度进行评估。

这涉及到身体伤害、经济损失、精神折磨等方面。

鉴定机构应考虑被鉴定者的个人情况,依据相关标准和指南进行评估。

四、鉴定的标准1. 医疗行为标准鉴定机构应参考医疗规范、临床指南和专业知识,对医务人员的行为进行评估。

根据相关标准,评判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违规操作、错误判断或不当决策等问题。

2. 损害程度标准鉴定机构应参考相关医学标准和评估方法,对医疗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生活能力损失和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医疗损害鉴定细则试行

医疗损害鉴定细则试行

医疗损害鉴定细则试行概述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对医疗损害的鉴定工作,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医疗管理部门制定了本细则,对医疗损害的鉴定进行规范和详细说明。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患者及其家属。

当医疗事故造成明显伤害后,本细则作为医疗损害鉴定的指导标准。

鉴定原则医疗损害鉴定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性原则鉴定人员应独立公正,在鉴定过程中不受任何影响和干扰。

鉴定单位应依法设立,并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

二、科学性原则鉴定应基于可靠的医学知识和科学数据,严格遵循医学诊疗规范。

鉴定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能够联系病史、资料和征象,对病情作出准确判断。

三、公证性原则鉴定结论应公正、客观、真实、准确,符合真相和事实。

对证据材料应采取公证人证明的公证方式。

四、程序性原则鉴定应按照法定程序规定进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者,可依法提出复议申请。

鉴定要求鉴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医疗事故的性质及结果应准确明确医疗事故的性质、轻重,对造成的损伤程度、后果、治疗可行性、康复情况和出院情况等都需要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价。

二、医疗事故的认定和证明鉴定应准确判断医疗事故的成因和责任,对证据材料进行充分的搜集、分析和评价。

同时,要求鉴定人员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文书。

三、与医疗事故相关的结果和索赔应准确评估患者因医疗事故产生的经济和生活影响,对于相关索赔应有正确的指导和处理。

四、鉴定意见的书写鉴定人员应当在本人鉴定报告中确切提出鉴定意见,并在鉴定报告上签字盖章。

鉴定程序一、申请鉴定患者或其家属提出鉴定申请,并通过医疗机构服务窗口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转交区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含下派机构)。

二、开展鉴定区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授权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提出指导意见。

鉴定单位应于收到委托所需的全部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完成鉴定报告,逾期应说明原因。

三、通知申请人当鉴定结果必须通知申请人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司法鉴定之鉴定人出庭

司法鉴定之鉴定人出庭

司法鉴定之鉴定⼈出庭
⼀、鉴定⼈出庭的提出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当事⼈对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出庭,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也会通知鉴定⼈出庭接受质询,鉴定⼈应当出庭。

鉴定⼈接到出庭通知后,认为符合不出庭作证情形的,应写书⾯申请提交法院,由法院决定其是否出庭;对法院准许不出庭的,鉴定⼈可以书⾯的形式答复当事⼈的质询。

鉴定⼈⽆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法庭可以不采纳其鉴定意见。

经法院同意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声⾳传送等⽅式进⾏作证。

⼆、鉴定⼈出庭的原则
鉴定⼈出庭要尊重法庭和法官,听从法庭指挥。

鉴定⼈针对出庭提出的问题,经法官同意,可对鉴定意见进⾏补充说明或补充鉴定。

鉴定⼈出庭回答问题应局限于与鉴定意见相关的问题,主要说明鉴定程序的公正性和鉴定意见的可靠性等,不就专门问题的不同学术观点展开讨论或争论。

还有⼀点很重要:鉴定⼈出庭要考虑到当事⼈和法官不是专业⼈事,要使⽤明⽩易懂的语⾔或形式多样化的说明,必要时可举⼀些例⼦,或者提供直观形象的照⽚和草图来说明问题。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是医疗纠纷鉴定工作的指导文件,对于规范医疗纠纷的鉴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的详细介绍,内容包括细则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具体的实施要点等。

一、细则的背景和目的《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医疗纠纷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规范医疗损害鉴定的程序和要求,为公正、科学、公开地进行医疗纠纷鉴定提供指导。

其主要目的是:1. 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通过制定合理的鉴定程序和要求,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因鉴定不当导致的不公正赔偿。

2. 促进医患双方和谐关系。

通过规范鉴定程序和要求,增加医患间的交流和沟通,促进医患双方的和谐关系,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3. 提升鉴定工作质量和效率。

通过明确鉴定的程序和要求,提高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增强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医患双方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鉴定结果。

二、细则的适用范围《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同时,也适用于相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医疗纠纷鉴定工作中。

三、细则的实施要点《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的实施要点包括以下内容:1. 鉴定机构的规定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人员条件,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鉴定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鉴定工作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2. 鉴定程序的规定鉴定程序应包括申请、受理、审查、鉴定、结论等环节。

申请人可以是医患双方、相关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

鉴定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查,确定鉴定的适用性和必要性。

确定适用性后,鉴定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工作,并根据相关证据和资料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价。

最后,鉴定机构应形成鉴定结论,并出具鉴定报告。

3. 鉴定要求的规定鉴定要求包括对鉴定人员和鉴定依据的要求。

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1、司法鉴定人出庭应按照审判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2、司法鉴定人应当庭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3、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着装整齐,在法庭上语言文明。

4、出庭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擅自退庭。

5、司法鉴定人应依法客观、公正、如实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解决证据问题的关键,但现在有很多证人因为怕作证后有“麻烦”而选择不出庭,对于这一问题,我国法律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以此来保证出庭证人的权利和作证质量。

下面是的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制度。

司法鉴定人出庭管理制度一、制度所称出庭作证是指司法鉴定人依据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在法庭上就司法鉴定有关事项进行说明并接受质询的活动。

二、司法鉴定意见必须经过当庭询问、质证并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也可以自行决定鉴定人出庭作证。

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确保鉴定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保障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人民法院应当对司法鉴定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个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五、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

1、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2、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司法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材料相反或存在严重分歧的。

4、司法鉴定意见明显存在疑点,或者严重违反鉴定实施程序的。

5、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

6、鉴定文书阐释不清或存在明显矛盾的。

六、司法鉴定人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开庭地点出庭作证,鉴定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作证,但应当对相关质询问题作出书面答复。

七、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十日以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鉴定人的姓名、所在鉴定机构、联系方式、拟作证的主要问题等。

八、司法鉴定人出庭应当备齐鉴定委托书复印件、鉴定书复印件、鉴定结果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专家出庭制度研究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专家出庭制度研究

者损 害。此种损害事实因医疗活动而产生 , 患者因
作者简介 : 程治 文, 青 岛大学法学院2 0 1 6 级在读法律硕 士。
程治文 医疗损 害赔偿纠纷 中的专家出庭制度研究 5 7
t i o n , e t c .

Ke y Wo r d s : me d i c a l d a ma g e c o mp e n s a t i o n ; a p p r a i s e r ; e x p e t r a s s e s s o r
当今社会 , 科技发展 日 新月异 , 专业化程度越来 越精细 , 由此带来 的纠纷也更加错综复杂。在审判
定, 在医疗损害中,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所具有 的过
错 是构 成 侵权 的要 件之 一 。
笔者认为 , 医疗损害 的发生是必然性 因素 和偶 然性 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如果发生医疗损害即认 定医方 的侵权责任 , 这一方面扩大 了医方的注意义
务, 另一 方 面也会 滋 生 患者 的恶 意诉 讼 , 会对 社 会 的
故 。[ 3 1 著 名 民法学 者 王泽 鉴在 论述 “ 医疗损 害 ” 时, 也
疗损害纠纷领域里 , 凭借单一 的知识结构很难分析 专业问题 , 因而构建专家 出庭 的制度就显得极为重 要 。我国《 民事诉讼法》 在2 0 1 3 年进行了修订 , 明确
规 定 必 要 时 鉴 定专 家 应 当 出庭作 证 , 本 文在 此 背 景 下 来探 讨 医疗 损 害赔偿 纠纷 中专 家 出庭 制度 。
Ch e ng Zhi we n
Ab s t r a c t : T h i s p a p e r e x p l o r e s t h e c u r r e n t s i t u a t i o n o f e x p e r t c o u t r s y s t e m i n c o mp e n s a t i o n d i s p u t e o f me d i c a l d a ma g e s i n C h i n a ,a r g u e s t h a t t h e r e e x i s t t h e d e f e c t s s u c h a s t h e i n a d e q u a t e p r o o f c a p a c i t y o f e x p e ts r o p i n i o n s , mi x e d q u a l i f i c a t i o n s o f t h e e x p e ts r , h i g h a p p r a i s a l c o s t , e t c . , a n d p u t s f o r wa r d s u g g e s t i o n s t o i mp r o v e e x p e r t c o u t r s y s —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范本(2篇)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范本(2篇)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损害事件进行鉴定,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适用于对医疗损害事件进行鉴定的公共机构、专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医疗损害鉴定应遵循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确保鉴定结果真实、准确。

第四条医疗损害鉴定应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进行,不得有超出法定权限的行为。

第五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尊重被鉴定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

第六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和资质条件,保证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依法采取听证、调查取证、复查等方式,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第二章鉴定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医疗损害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有关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第九条鉴定申请应当包括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药品设备等方面的具体描述和申请人的个人身份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后,按照程序及时进行受理,并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权威鉴别申请人的真实性,对虚假鉴定申请进行驳回或报警处理。

第十二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尽快进行前期调查取证工作,确保后续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鉴定程序与方法第十三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包括书面材料审查、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等。

第十四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参与鉴定工作,提供专业意见或进行专项检验。

第十五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依法采取听证的形式,听取申请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等的意见和陈述,确保申请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六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发出鉴定通知,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十七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时,应当科学、客观地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归属,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鉴定。

第四章鉴定报告与结果第十八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期限内提交鉴定报告,报告应当包括鉴定结论、事实依据、鉴定病历、鉴定过程等内容。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模版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模版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损害鉴定应遵循公正、独立、科学、准确的原则,依法保障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众的健康安全。

第三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具备专业鉴定人员、设备设施和技术能力,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医疗损害鉴定应遵循自愿、公正、合理的原则,充分尊重申请人的意愿和选择其它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

第五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建立健全调查取证、鉴定录音录像、鉴定封存、评价审核、争议解决等程序,确保鉴定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六条医疗损害鉴定费用应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对经济困难申请人应给予适当优惠。

第二章医疗损害鉴定的程序第七条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应向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以下项目:鉴定请求、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鉴定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有关鉴定程序和费用等事项。

第九条鉴定机构应及时组织专业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工作。

鉴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确保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十条鉴定机构应在收到鉴定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鉴定工作。

如鉴定工作无法按时完成,鉴定机构应在30日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延长鉴定时间,并得到申请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鉴定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鉴定工作,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估,形成鉴定报告。

第十二条鉴定机构应将鉴定报告及有关证据向申请人交付,并告知申请人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申请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议申请或者申请质证。

鉴定机构应及时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重新鉴定。

第十四条申请人对鉴定报告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重新鉴定。

第三章医疗损害鉴定人员的要求第十五条医疗损害鉴定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医疗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二)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熟悉医疗纠纷和鉴定的规定;(三)具备独立、公正、客观的鉴定精神和职业道德;(四)具备良好的沟通和表达能力,能够与申请人和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有效的交流和沟通;(五)严守秘密,保护申请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与操作程序有什么规定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与操作程序有什么规定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与操作程序有什么规定如果发⽣医疗事故处理得当的话那么会对医患双⽅免除很⼤的影响,对医院来说可以减少坏的传闻,对患者来说是很好的安慰,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与操作程序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了“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与操作程序”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与操作程序有什么规定室⾸先结合专业和相关法规,做好耐⼼、细致的疏导⼯作,如不能解决,甚⾄出现过激⾏为,严重影响科室⼯作,⽴即通知办公室、职能科室及医院警务室、保卫科进⾏协调解决。

疗纠纷报告制度:⼀旦发⽣医疗纠纷,⼯作时间,向医务处电话或书⾯报告,午休或下班时间,电话向总值班回报。

要时可直接向医务科或主管院长、警务室汇报,防⽌事态恶化。

⼀、依法执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全院医护⼈员应依法执业,所有医护⼈员应有执业医师及执业护⼠资格证执照,均建有复印件备案档案。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特别是⾸诊负责制、三级医师负责制、⼿术分级制度、术前讨论制度、危重病⼈讨论制度、死亡讨论制度、重⼤⼿术审批制度、抗⽣素应⽤指南,交接班制度,临床⽤⾎审批制度等等。

三、病情告知制度: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认真执⾏⼊院告知制度,包括病情告知,⼿术预后告知,费⽤告知,⾼额耗材告知,并要求家属签字并留⼿印。

四、重视术前准备⼯作:除了术前签署有关⽂书外,术前病⼈的风险评估⼗分重要,同时做好术前谈话。

五、规范医护⼈员语⾔:谈话中勿⽤绝对语⾔,特别是成功率,避免引起理解问题,产⽣纠纷。

⼀⽅(或多⽅)当事⼈认为另⼀⽅(或多⽅)当事⼈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或多⽅)当事⼈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见的情形。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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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杭中法…2013‟69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鉴定人出庭制度的操作细则》的通知
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全面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的规定,依法妥善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我院《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杭中法…2011‟171号】基础上,特制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鉴定人出庭制度的操作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各法院如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我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5月1日
抄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5月1日印发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鉴定人出庭制度的
操作细则
一、申请的提出
1.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时,应同时送达《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质证相关问题告知书》(见附件1),引导当事人合理行使诉讼权利,正确履行诉讼义务。

2.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自收到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书应载明具体异议主张、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等内容。

3.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或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时一并提出,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专家辅助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

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证明目的、专家辅助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申请的审查
4.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应围绕异议主张是否明确、与鉴定意见是否具有关联性、对案件实体处理有无实质影响、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否有基础证据等进行。

经审查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向申请人送达《鉴定人出庭费用预缴通知书》(见附件2)。

5.人民法院可以对当事人提出的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进行审
查,审查范围包括专家辅助人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如专业教育背景、职业资格资质、从业经验等),证明目的与本案的关联性等内容。

经审查,人民法院可以对当事人提出的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在开庭三日前向专家辅助人送达《专家辅助人出庭通知书》(见附件3),通知书应当载明出庭时间、地点及专家辅助人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出庭鉴定人的确定
6.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当事人提出的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且申请人按期足额预缴鉴定人出庭费用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应在开庭十日前向鉴定机构送达《鉴定人出庭通知书》(见附件4),并随附当事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

通知书应当载明开庭时间、地点和鉴定人权利义务等内容。

7.鉴定机构收到《鉴定人出庭通知书》后,应在开庭三日前将出庭鉴定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出庭鉴定人一般以两人为限,如有特殊情况需增加出庭人数的,鉴定机构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法院。

四、鉴定人出庭作证
8.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应如实陈述自己的姓名、专业资质等个人信息。

9.经法庭许可,当事人或专家辅助人可以向鉴定人发问,发问时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鉴定人的言语和方式。

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可以向鉴定人询问。

10.当事人或专家辅助人的发问应围绕鉴定意见进行;对超出鉴定意见或与案件处理无关的发问,人民法院可予以制止。

11.鉴定人应根据鉴定意见如实陈述和回答问题,当庭回复确有困难的,经法庭准许,鉴定人可在庭后书面答复。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另行开庭进行审理。

鉴定人在法庭上所作陈述代表出具该份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人集体意见。

12.法庭应将鉴定人的陈述和接受质询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专家辅助人和鉴定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

13.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出庭鉴定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在审判区域设置鉴定人席位,有条件的可设置鉴定人休息室。

五、鉴定意见的审查
14.人民法院应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综合出庭鉴定人所作陈述、书面回复意见、各方当事人、专家辅助人对鉴定人的质询意见和专家辅助人的专业意见,对鉴定意见是否采信进行审查。

15.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对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应不予确认。

因前款情形导致鉴定意见未被采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由当事人另行协商确定鉴定机构;无法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六、鉴定人出庭费用的预缴和负担
16.申请人应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预缴鉴定人出庭费用,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期足额缴纳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一般情况下通知医疗机构预缴鉴定人出庭费用。

鉴定人出庭费用一般按两名鉴定人出庭预交,具体收费标准参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的通知》(浙价服[2012]295号)相关规定执行。

17.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鉴定意见所提异议主张成立的,鉴定人出庭费用由申请人相对方负担;异议主张不成立的,鉴定人出庭费用由申请方负担;异议主张部分成立的,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酌情确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负担可根据鉴定意见的采信情况酌情确定。

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负担在裁判文书诉讼费用负担部分一并载明。

七、附注
1.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鉴定机构的选定,可参照我院《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杭中法[2011]171号)第六条“鉴定机构的确定”规定:
①法院鉴定管理部门在收到《医疗损害鉴定委托移送表》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

②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确定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为医学会或具有相应临床专科知识和经验鉴定人员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原则上应为医学院校所属的鉴定机构。

③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法院应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
鉴定。

属初次鉴定的,原则上应委托杭州市医学会进行鉴定。

④不得委托临床法医学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2.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的通知》(浙价服[2012]295号)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费标准统一为本地(设区市行政区域内)500元/人〃次,外地(设区市行政区域外)700元/人〃次,司法鉴定人赴外地作证的住宿费、交通费参照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另行收取。

本操作细则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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