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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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6.10•【文号】财综字[2001]330号•【施行日期】2001.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21日实施日期:2008年4月21日)废止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2001〕3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加强和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财务管理,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7〕117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00一年六月十日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财务管理,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三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纳入预算管理,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预决算管理,预、决算的编制办法和具体报表格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支出范围第五条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项目支出、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以及与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有关的其它支出。

第六条耕地开发项目是指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及补助地方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

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财综[2004]54号

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财综[2004]54号

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正文:---------------------------------------------------------------------------------------------------------------------------------------------------- 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财综[2004]54号2004年7月30日)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你办报来《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财驻鲁监〔2004〕40号)收悉。

经研究并商国土资源部,现批复如下:一、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主体问题《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综字〔1999〕117号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根据这一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主体应为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而不是具体的用地单位,其征缴与用地单位是否以有偿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无关。

二、关于市、县人民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资金来源问题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字〔1999〕584号)第三条“申请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款……”的规定,并按土地出让金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或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市、县人民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主要从土地出让金等财政性资金中解决,列2004年基金预算8509款“其他支出”科目。

三、关于单独选址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问题根据《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有关规定,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按有关规定应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建设项目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按财综字〔1999〕117号文件规定的定额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凡不属于法律规定划拨供地范围的,均应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_财综字〔1999〕117号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_财综字〔1999〕117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三条第四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

具体缴纳标准见附件一。

第五条按照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缴纳。

缴纳程序为: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

二、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比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概述土地利用管理处(2011年3月31日)一、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确定依据(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二)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三)政策依据1999年8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首次明确了新增费的缴纳标准、分成比例、缴纳程序、缴款环节。

具体为:1.新增费的概念: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2.分成比例: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

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应依法向用地者供应土地。

3.缴纳标准: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

4.缴款程序:第一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

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19]48号 2019年11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19]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9]31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强土地调控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现就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新增建设用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土资源部认定的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提高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详见附件1。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1999.12.02•【文号】财综字[2002]584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1999年12月2日财综字[2002]584号)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要求,现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预算级次自1999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缴纳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就地缴入中央国库,逐级上划至总库;70%留给省级(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作为地方预算基金收入,就地缴入地方国库,逐级上划至省库。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不得挪作他用。

二、预算科目取消《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4类“土地和海域有偿使用收入”下的第4402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和“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第29类“土地和海域开发建设支出”下的第2902款“耕地开发专项支出”。

在《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类下设置8502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

本科目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新增建设用地征收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增设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支出”,类下设置8502款“耕地开发专项支出”。

( 财综[2004]54号)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 财综[2004]54号)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财综[2004]54号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你办报来《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财驻鲁监[2004]40号)收悉。

经研究并商国土资源部,现批复如下:一、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主体问题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综字[1999]117号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根据这一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主体应为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而不是具体的用地单位,其征缴与用地单位是否以有偿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无关。

二、关于市、县人民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资金来源问题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字[1999]584号)第三条“申请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款……”的规定,并按土地出让金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或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市、县人民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主要从土地出让金等财政性资金中解决,列2004年基金预算8509款“其他支出”科目。

三、关于单独选址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问题根据《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有关规定,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按有关规定应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建设项目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按财综字[1999]117号文件规定的定额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凡不属于法律规定划拔供地范围的,均应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因此,在城市用地规模之外单独选址且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范畴的,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土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费:应该是一旦使用就需要缴纳的费用。

使用包括出让、租赁、出资使用和入股使用等方式,那么使用费用也就相应地应该包括这些方面的使用而需要支付的费用,土地有偿使用则是主要针对使用和获得土地使用权而需要向土地所有权人,也就是国家缴纳的费用,而获得土地的包括个人和单位。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二、土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确认各地依法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征新增费适用的征收等别,应当以有关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适用的新增费征收等别为准。

其中,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时间为准;其他新增建设用地均以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时间为准。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三、与土地出让金的区别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在报批阶段缴纳,土地出让金在用地阶段缴纳。

前者是由县市级人民政府上交,相当于买国家的建设用地指标,后者是由拿地者(开发商等)交给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4.12•【文号】财建[2012]151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为促进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加强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对2008年制定的《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12年4月12日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分成和地方留用新增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新增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四条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其他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新增费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

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

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条件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2024年24号文是指中国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其中包含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的政策。

该政策的目的是通过增加土地使用成本来限制房地产市场的过度发展,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根据该政策,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城市建设用地出让时,对土地使用方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

此举旨在调控土地市场以及房地产市场,引导土地使用者合理选择土地用途,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益。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土地出让价格的一定百分比征收,这个百分比可根据地区的具体情况由当地政府制定;二是按照土地出让面积的一定金额征收。

土地使用费的征收标准需根据城市土地市场供求状况、土地使用用途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确保土地使用费的征收不过高,也不过低,既能起到调控市场的作用,又能提供合理的土地使用环境。

该政策的实施对房地产市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土地使用费的征收增加了土地成本,降低了房地产开发商购置土地的成本,进而使得房地产开发商更加慎重地选择土地,并更加注重土地的效益。

其次,土地使用费的征收也增加了购房者的购房成本,起到了一定的限制购房需求的作用,降低了房地产市场的投机炒作行为。

再次,土地使用费的征收也为地方政府提供了重要的财政收入,可以用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等方面,从而改善市民的生活质量。

然而,该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土地使用费的征收标准存在差异化,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对土地使用费的征收标准不统一,产生了不公平竞争的现象。

其次,土地使用费的征收可能使得部分开发商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从而影响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

再次,土地使用费的征收可能会使得购房者的购房成本过高,加大了购房负担,对于一些刚需购房者可能造成困扰。

综上所述,2024年24号文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政策旨在通过增加土地使用成本来限制房地产市场的过度发展,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
首先,有偿使用费的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位置、用途、市场需求、土地成
本等因素。

对于城市中心地段、热点区域等位置优越的土地,其有偿使用费标准应当相对较高,以体现土地的稀缺性和市场价值;而对于一般农村地区、次要开发区等位置,其有偿使用费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

其次,有偿使用费的标准应当与土地的规划用途相适应。

不同的土地规划用途
对土地资源的价值和利用效益有着不同的要求,因此有偿使用费的标准也应当根据土地的规划用途进行科学确定。

例如,对于商业用地、住宅用地等高价值的土地,其有偿使用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而对于农业用地、生态用地等低价值的土地,其有偿使用费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以保障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有偿使用费的标准应当考虑土地的市场需求和土地成本。

随着城市化进
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增长,土地资源的供需关系日益紧张,土地的市场需求也日益旺盛,因此有偿使用费的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的变化,合理确定土地的出让价格。

同时,有偿使用费的标准还应当考虑土地的成本因素,包括土地的开发成本、补偿费用、环境治理费用等,以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效益的实现。

综上所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位置、用途、市场需求、土地成本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有偿使用费的标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效益的实现。

希望各地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有偿使用费标准,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概述土地利用管理处(2011年3月31日)一、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确定依据(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二)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三)政策依据1999年8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首次明确了新增费的缴纳标准、分成比例、缴纳程序、缴款环节。

具体为:1.新增费的概念: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2.分成比例: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

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应依法向用地者供应土地。

3.缴纳标准: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

4.缴款程序:第一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方式的补充通知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方式的补充通知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方式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4.08.07•【文号】自然资函〔2024〕632号•【施行日期】2024.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方式的补充通知自然资函〔2024〕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继续做好要素保障、加快推进相关政策出台和工作落实的要求,在优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流程和精简审查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方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对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自然资源部不再下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费通知单。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用地批准文件后,开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通知申请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同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备查。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县人民政府已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后,再依法办理后续用地等手续。

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仍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流程办理。

各地收到本通知后,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做好相关工作。

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24年8月7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12.20•【文号】财综[2002]93号•【施行日期】2002.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2002年12月20日财综[2002]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管理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程序、征收标准及使用范围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征收等别不尽合理的问题逐步显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效率。

为进一步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确保其应收尽收,经研究,决定部分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这次征收等别调整是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对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的征收等别进行的必要调整,与等别相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

二、为减少等别调整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工作的影响,这次征收等别调整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在2003年1月1日前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前的征收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2003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后的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4.13•【文号】国土资发[2000]124号•【施行日期】2000.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具体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颁布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以下简称财综字117号文件)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字〔1999〕584号,以下简称财预字584号文件)的要求,切实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落实到位收缴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土地管理法》作出的法律规定,是国家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实行土地有偿使用费收费制度,有利于建立保护耕地新机制,促进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抑制新增建设用地的盲目扩张;有利于促进土地有偿使用,培育土地市场,增加土地资产收益。

土地有偿使用费纳入国家基金预算,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为土地开发整理开辟了稳定的资金来源。

确保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落实到位,关系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保证《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得到贯彻实施;关系到从严治政,强化管理,保证中央有关耕地保护治本之策得到具体执行;同时也关系到落实补充耕地资金,保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对于推动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各地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要明确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出具体的办法和措施;要积极与财政和国库等部门协调,搞好工作上的衔接,以保证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收取。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概述土地利用管理处(2011年3月31日)一、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确定依据(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二)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三)政策依据1999年8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首次明确了新增费的缴纳标准、分成比例、缴纳程序、缴款环节。

具体为:1.新增费的概念: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2.分成比例: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

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应依法向用地者供应土地。

3.缴纳标准: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

4.缴款程序:第一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2)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2)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 简介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在城市建设用地供应过程中,向获取用地权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费用。

其目的是通过经济手段调节土地资源的有序利用,提高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土地市场。

本文将详细介绍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定义、征收标准、管理程序以及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等方面内容。

2. 定义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在建设用地供应过程中,国家或地方政府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向获取建设用地权利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费用。

这种费用可以理解为一种权力使用费、资源收益税或土地改革的补偿费用。

3. 征收标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建设用地有所差异。

一般而言,征收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用地面积:根据建设用地的实际面积计算,一般以平方米或公顷为单位进行计量。

•土地价格:根据土地市场价格或政府统一定价进行计算。

•建设用途:根据土地的具体用途进行分类,不同用途的用地征收标准可能不同。

•土地等级:根据土地的品质和位置等因素进行划分,不同等级的土地征收标准也有所不同。

具体的征收标准在国家或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中详细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4. 管理程序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管理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4.1 建设用地供应公告政府在土地供应过程中,会发布建设用地供应公告,公告中包含建设用地的面积、用途、位置等基本信息,以及征收的有偿使用费标准等内容。

4.2 申请用地权单位或个人根据建设用地供应公告的要求进行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后,取得用地权。

4.3 征收通知国家或地方政府根据审核通过的用地申请,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发出征收通知,通知中包含征收的有偿使用费金额、缴纳方式和期限等信息。

4.4 缴纳有偿使用费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征收通知的要求,将有偿使用费款项缴纳到指定的账户。

4.5 办理用地手续缴纳有偿使用费后,单位或个人可以开始办理用地手续,获取正式的用地证书。

财综[2009]50号--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执行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9]50号--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执行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执行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2009年4月,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对《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附件2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征收等别进行了调整。

在实际执行中,辽宁等地要求进一步明确新增费征收等别相关政策。

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确认各地依法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征新增费适用的征收等别,应当以有关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适用的新增费征收等别为准。

其中,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时间为准;其他新增建设用地均以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时间为准。

即: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时间在2009年5月1日之前的,各地计征新增费的征收等别按照财综[2006]48号文件附件2规定执行;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时间在2009年5月1日之后(含5月1日)的,各地计征新增费的征收等别按照财综[2009]24号文件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一等: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二等: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上海:浦东新区三等: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四等: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江苏: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广东: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深圳市宝安区重庆: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四川: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五等:北京:通州区天津:塘沽区河北:唐山市(路北区路南区)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杏花岭区迎泽区)吉林:长春市(朝阳区二道区宽城区绿园区南关区)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江苏: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安徽:合肥市(包河区庐阳区蜀山区瑶海区)江西: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河南:郑州市(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金水区中原区)广东:东莞市佛山市禅城区惠州市惠城区中山市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黄埔区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兴宁区)重庆:大渡口区云南:昆明市(官渡区盘龙区五华区)陕西:西安市(灞桥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新城区雁塔区)六等:北京: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天津:津南区西青区河北:保定市(北市区南市区新市区)邯郸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山区)辽宁:大连市(金州区旅顺口区)盘锦市(兴隆台区双台子区)鞍山市(立山区千山区铁东区铁西区)吉林:吉林市(船营区龙潭区昌邑区丰满区)黑龙江:大庆市萨尔图区上海:嘉定区宝山区闵行区江苏:常州市(戚墅堰区新北区)江阴市昆山市南京市栖霞区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扬州市(维扬区广陵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张家港市浙江:温州市(龙湾区鹿城区瓯海区)安徽: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家庄区雨山区)芜湖市(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福建:福州市马尾区山东: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烟台市芝罘区淄博市(临淄区张店区淄川区)济南市历城区河南: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涧西区老城区洛龙区西工区)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西塞山区)武汉市东西湖区襄樊市(襄城区樊城区)湖南:衡阳市(石鼓区雁峰区蒸湘区珠晖区)湘潭市(岳塘区雨湖区)广东:佛山市(南海区顺德区)广州市(番禺区南沙区)江门市(江海区蓬江区)汕头市濠江区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柳北区柳南区鱼峰区)海南:海口市(龙华区秀英区)云南:昆明市西山区贵州:贵阳市(南明区小河区云岩区)甘肃:兰州市(安宁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天山区新市区)七等:北京:门头沟区房山区天津:东丽区大港区北辰区汉沽区河北:秦皇岛市(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唐山市开平区山西:太原市(晋源区小店区尖草坪区)长治市(城区郊区)阳泉市(城区郊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赛罕区新城区玉泉区)包头市东河区辽宁:丹东市(元宝区振安区振兴区)锦州市(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辽阳市(白塔区太子河区文圣区)营口市(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沈阳市(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抚顺市(东洲区顺城区新抚区望花区)本溪市(平山区溪湖区明山区)黑龙江:牡丹江市(爱民区东安区西安区阳明区)上海:南汇区松江区金山区江苏:连云港市新浦区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南京市江宁区无锡市(锡山区惠山区)宜兴市吴江市常熟市浙江: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绍兴市越城区台州市(黄岩区椒江区路桥区)杭州市萧山区宁波市(北仑区镇海区)湖州市(南浔区吴兴区)安徽:淮南市(大通区田家庵区)淮北市(相山区烈山区)铜陵市(郊区狮子山区铜官山区)福建: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漳州市芗城区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江西:九江市浔阳区山东:威海市环翠区河南:安阳市(北关区龙安区文峰区殷都区)平顶山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湖北:荆州市(沙市区荆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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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建设用地是指为了进行建设项目而使用的土地。

由于土地资源稀缺且有限,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会实行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

本文将探讨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的背景、内容和意义。

首先,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的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人口的不断增长,对土地的需求也越来越多。

然而,土地资源是有限的,不仅需要保护现有的土地资源,还需要确保土地的合理使用。

而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的出台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通过对建设用地进行有偿使用费的收取,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保护。

其次,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的内容。

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是指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由政府向使用者收取相应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可以根据土地的类别、用途和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调整,以确保收费的公平合理性。

此外,政府还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土地资源的特点,对不同的建设用地进行差别化的收费,以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

最后,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的意义。

首先,收取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政府可以将这些收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提供等方面,从而提高城市的整体发展水平。

其次,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收取费用,可以让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时更加慎重,避免浪费和滥用。

最后,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可以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过收取费用,可以破除土地使用权过度集中的现象,为土地市场的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

综上所述,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和推动城市发展而制定的政策。

通过收取费用,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加政府收入和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在实施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时,还需要注意费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确保政策的顺利执行,并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的调整和改进。

安徽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安徽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安徽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资源的需求量不断增加。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安徽省出台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

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在土地使用权非农用地取得或再取得过程中,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出让方支付的费用。

首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制定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由于土地资源具有有限性和稀缺性,通过实行土地有偿使用费可以对土地资源的使用进行限制和调控,防止土地过度开发和滥用,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此举有助于保护农田和生态环境,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其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实施有助于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过去,由于土地资源的价格过低或者没有明确的市场价值,导致很多土地被浪费或占用不当。

而有偿使用费的引入,会促使土地使用者更加慎重地考虑土地的利用方式,并按照市场价格支付相应的费用,从而使得土地使用者更加理性地选择土地利用项目,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然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实施也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制定应该合理公正,避免滥收和变相收费现象的出现。

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督和规范机制,确保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与支出透明公正,防止地方政府过分依赖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导致土地资源的乱占和滥用。

其次,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应该与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紧密结合,使得有偿使用费与土地价值相符。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避免土地资源过度消耗和浪费。

总之,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的实施对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以及保障农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制定和实施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过程中,需要各级政府加强监管,确保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公正征收和合理使用,从而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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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概述土地利用管理处(2011年3月31日)一、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确定依据(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二)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三)政策依据1999年8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首次明确了新增费的缴纳标准、分成比例、缴纳程序、缴款环节。

具体为:1.新增费的概念: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2.分成比例: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

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应依法向用地者供应土地。

3.缴纳标准: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

4.缴款程序:第一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

第二步: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比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

第三步:国务院或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加盖银行收讫章的"一般缴款书"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未按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5.缴纳环节: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不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只需办理征用土地审批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国有未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转用前缴纳。

二、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意义至少有以下四点:一是实现用途管制的重要手段,防止将更多的农地和未利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

二是切实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通过财税手段,防止乱征、乱占集体和国有耕地行为的发生,通过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保证国家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三是防止批而未用土地的重要途径,通过财税杠杆,防止各地过量出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

四是积极推行土地有偿使用的有效方式,通过提高地方政府取得土地的成本,来促使地方政府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

三、明确新增费具体征收围2000年4月,国土资源部又117号文件基础上下发了《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

明确规定: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是指经依法批准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面积。

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围分批次农用地转用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围外单独选址按有关规定应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建设项目中新增建设用地,均应按财综字117号文件规定的定额标准,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根据财预字584号文件规定,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纳。

对于跨城市建设用地围(部分在圈,部分在圈外)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可以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处理。

对于跨市、县行政区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占市、县土地的面积和标准分别计算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对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有偿提供土地,收取土地出让金或租金; 对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依法划拨土地。

各地应积极推行土地有偿使用,鼓励采取招标、拍卖等竞争方式,争取获得更多土地收益。

四、兵团开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背景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出台后,指出《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管工作取得较大成绩,但也存在越权减免、应缴未缴等突出问题。

因此,在同年11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并从严格用地审批、强化征收管理、调整缴库方式、强化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四大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兵团就是在全国正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大环境下,由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兵财综[2005]314号)。

并首次明确:目前兵团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单位主要是三个新建市(阿拉尔市、图木舒克市、五家渠市)、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泉镇。

上述单位缴纳标准分别为阿拉尔市、图木舒克市7元/平方米,五家渠市8元/平方米,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泉镇l7元/平方米。

2006年,国务院又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明确要求: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要抓紧制订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和适时调整的具体办法……。

同年11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

该文件进一步明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围。

即: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围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③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④因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土资源部认定的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同时,还明确了新增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一倍,即:等别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标准 56 48 42 34 28 24 20 16 14 102007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结合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再次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7]84号)和《关于落实规土地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49号),其中第七条明确:从2007年1月1日起,生产建设兵团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并由财政部按规定核拨给兵团。

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足额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后,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009年,兵团根据一系列新增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由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联合下发了《生产建设兵团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兵财综[2009]62号),其中第三章对兵团征收新增费的围和标准及缴库方式进行了明确要求。

即:1.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兵团、师(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负责征收,财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财政部驻疆专员办以及兵团财务局共同负责监督解缴。

2.兵、师国土资源管理局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应当开具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同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财政部驻疆专员办、兵团财务局备查。

师(市)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将收缴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兵团财务局,由兵团财务局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3.兵、师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师(市)已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后,再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逾期未缴的,按其滞纳金额及日期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拒不缴纳的,除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务(政)部门进行催缴、暂停办理新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下达该师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加收滞纳金外,还应由财务部门在办理年终结算时予以相应抵扣。

2010年,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又下发了《关于清缴2010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通知》(兵财综[2010]73号),明确了下列主要容:1.对2010年度由兵团依法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向师(市)补开2010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2.兵团财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将各师(市)全额上缴的2010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总额的30%上解中央国库,70%部分由兵团、师(市)、团场(单位)三级按20%、20%、60%的比例划解。

逾期未缴的,兵团财务局将在年终结算时予以抵扣。

3.实行项目使用管理制度。

兵团将中央分成和兵团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合并使用,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治支出、耕地开发支出、基本农田保护支出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支出。

五、做好兵团新增费征收工作的注意事项由于兵团特殊体制,除4个设市的师外,2010年大多师和团场都首次接触这项工作,难免出现一些问题。

应重点注意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一)了解征缴主体和围。

财综[2006]48号文件明确规定:严禁市、县人民政府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转嫁由用地单位缴纳。

严禁在审批新增建设用地时采取“以租代征”等方式,逃避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了解新增费的征缴渠道:1.新增费的支出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中有明确规定,属于“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2.兵团办公厅印发的《生产建设兵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收支管理办法》(新兵办发[2009]76号)第二十七条也明确,新增费应当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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