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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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写)
佰 拾 万 仟 百 拾 元 ¥:
四、付款方式:
1、支付时间将按照下列第 项进行: A.甲方在签署本合同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 B.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定金如下:(并在交车前 日支付本合同约定的余额部分)。 定 金(大写) 拾 万 仟 百 拾 元 ¥: 元。 C.分期付款:本合同签定之日起 日之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按揭首付款如下:(并按照银行规定将办理申请汽车贷款和相关抵 押手续交由乙方,并由乙方为其办理银行按揭手续)。 a)首付款(大写) 拾 万 仟 百 拾 元 ¥: 元。 b)共计贷款: ¥: c)贷款年限: 年 月 d)贷款银行 2、支付方式: 甲方应按上述约定支付时间将合同总金额以下列 项方式支付到乙方账户: (支付时间以乙方账户收到为准)
七、双方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 (1)履行合同过程中,如甲方中途退货,甲方所付定金归乙方所有,同时合同终止。 (2)甲方逾期提货,除应当承担因保管车辆而产生的费用外,乙方将按本合同总金额每日加收1‰收取违约金。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除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经济损失外,还应当承担合同总额3%违约金。 2、乙方违约: (1)乙方所交车辆的品种、型号、颜色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根据车辆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 退货产生的费用。 (2)乙方有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车辆,不能交货的,双倍返还甲方的定金,本合同同时终止。 3、不可抗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解决。(不可抗 力原因是指:合同双方无法预见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非人为的火灾以及生产厂家因存在上述不可抗力原 因迟延供货等,为不可抗力原因。) 4、催告: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如甲方未前来提车,乙方将以挂号信方式向甲方发出催告提车通知,日期以邮戳为准,在乙方发出 催告提车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仍未提车,视作违约,乙方有权没收定金,同时合同终止。
甲 方: 经办人(签章): 地 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日 期: 年


乙 方: 经办人(签章): 地 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日 期: 年
传真: 月 日
写工整)
协议:
¥:
不计免赔特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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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单独破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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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驶损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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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为准) 发票为准) 照费(预收)¥: (预收)¥: (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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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额部分)。 元。 规定将办理申请汽车贷款和相关抵 元。
乙方账户收到为准)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
件以保证甲方准确提车。
异议。如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
‰收取违约金。 同总额3%违约金。
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
终止。 实际情况双方协商解决。(不可抗 及生产厂家因存在上述不可抗力原
知,日期以邮戳为准,在乙方发出
处理并承担责任,与乙方无涉。 方支付的费用时,都会出具加盖 公司财务印章的收据或发票,均
他理由要求对方变更合同金额或
诉讼。 公章后,从订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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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必填(书写工整) 必填(书写工整) (以下简称甲方)证件号码: (以下简称甲方) 必填(书写工整)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汽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型、装备、数量、价格、颜色、发动机号: 车 型 装 备 颜 色 车 架 号 发动机号 数 量 车 辆 单 价 ¥: 总 价 ¥: 运 费 ¥: 出 库 费 ¥: ¥: 服 务 费 二、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下列购车配套服务:(请在委托项目编号后□内注明“√”) 1、代购保险 保险期限( 年 月 被保险人: 。 1、车辆损失险 □ 2、第三者责任险 万 □ 3、不计免赔特约险 ¥: ¥: ¥: . 4、全车盗抢险 □ 5、他人恶意险 □ 6、玻璃单独破碎险 ¥: ¥: ¥: . 7、车上人员险 □ 8、新增设备损失险 □ 9、车辆停驶损失险 ¥: ¥: ¥: . 10、无过失责任险 □ 11、自燃损失险 □ 12、 险 ¥: ¥: ¥: . 预收保险费合计:¥: (保费金额以保险公司保险发票为准) 2、办牌照及代缴费用:代办 汽车牌照。(以下各项费用金额以实际发票为准) 1.购置税(预收)¥: 2.上牌杂费(预收)¥: 3.牌照费(预收)¥: 4.代办其他服务 1 (预收)¥: 5.代办其他服务 2 (预收)¥: 预收费用合计:¥: . 3、甲方委托乙方装潢车辆项目祥见如下(按实填写): 价 格 装潢项目 序号 装潢项目 序号 1 7 2 8 3 9 4 10 5 11 6 12 装潢项目合计金额: ¥ 三、合同总金额共计人民币:
八、根据配套服务的需要,乙方将在上牌服务过程中使用甲方所购买的车辆。 九、在保险未生效期间,甲方驾驶所购买的车辆出现任何事故及意外损伤,由甲方全权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与乙方无涉。 十、甲方在乙方公司支付的任何费用,均在乙方指定的收款处由甲方亲自交费,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费用时,都会出具加盖 乙方公司财务印章的收据或发票,任何乙方员工以公司名义收取费用而无法出具盖有本公司财务印章的收据或发票,均 属个人行为,乙方公司概不负责。 十一、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任何一方不得因汇率、生产厂调整车辆价格或其他理由要求对方变更合同金额或 毁约。 十二、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则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按揭银行各执一份,乙方留存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从订立之日起生效。 十四、其他约定:
A.电汇 收款人:
B.支票
C.现金 开户行:
D.银行汇票 账户: 或
E.银行本票
五、交车方式:
1、交车时间: ,交车地点:上海市吴中路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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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派员进行交接车时,应附授权委托书指定
为甲方接车人,接车人应携带有效证件以保证甲方准确提车。
六、对车辆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车辆的品牌、型号、颜色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在当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如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 异议的,视为所交车辆符合合同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质量保证期以保修卡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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