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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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和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和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和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03•【字号】甘发改规范〔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和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规范〔2016〕2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各市(州)交易中心:为了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简化交易程序,优化发展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收费和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免费提供电子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鉴于我省已全面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网上查阅和下载条件,标书查询和下载中不存在印刷、邮寄成本。

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开展交易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交易服务平台一律不得收取标书费,不得另行设置其他收费项目限制投标人免费查阅和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免费下载或查阅。

二、规范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工作效率和质量,维护招标人、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见附件)。

本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专家劳务费计发请结合实际参照本标准执行。

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评标专家发放除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往返交通费等正常评标费用以外的其它任何钱物。

不得违规向评标评审专家以外的人员发放劳务费。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做好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做好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做好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3.14•【字号】甘交建〔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工资福利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做好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甘交建〔2013〕28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属各有关单位:《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2013年3月14日第一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3月23日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2〕74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86号)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实施方案〉》(甘政发〔2012〕1号)文件精神,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预防和解决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工作责任(一)农民工对我省交通建设工程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依法保障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其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是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也是促进我省社会和谐稳定和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省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单位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把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作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改进作风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

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2] 第二章规划计划管理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应与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实施,是编制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

规划内容包括发展背景、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建设任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甘肃省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办法(试行)

甘肃省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办法(试行)

甘肃省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9•【字号】甘政办发[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办法(试行)(甘政办发[2006]47号二○○六年四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贫困地区农民增收,确保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合理足额发放,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甘肃省〈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和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标准和办法。

第二条本标准和办法适用于以工代赈资金建设的所有工程。

以工代赈资金主要包括国家下达的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和省、市、县财政及行业部门配套资金。

第三条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特指在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中,给参加工程建设的农民工支付的人工工资和相关费用。

第四条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的对象是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的农民工。

第五条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的发放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六条项目受益区的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组织当地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

其中,村委会负责本村范围内的以工代赈工程农民工组织工作;跨村项目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组织;跨乡镇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水务)、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协调组织;按规定实施招投标的工程,由施工单位直接招用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工。

第七条项目受益区所在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相关要求,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组织群众进行的投工投劳,属义务劳动的,可不支付劳务报酬。

“一事一议”投工投劳之外的所有劳动工日均属有偿劳动,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该据实支付农民工的劳务报酬。

以工代赈建设补助标准

以工代赈建设补助标准

以工代赈建设“十二五”规划
工程补助参考标准
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原有的以工代赈建设工程补助标准已严重偏低,不能适应目前及今后实际工作的需要。

为此,国家发改委正在研究制订新的补助标准。

在国家新的补助标准出台前,为满足我省以工代赈建设“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迫切需要,现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按照川赈办[2009]58号文中有关以工代赈工程补助标准的相关规定,参考有关行业现行工程补助标准,考虑物价上涨因素,提出以工代赈建设“十二五”规划工程补助参考标准,作为国家新的补助标准出台前我省编制《以工代赈建设“十二五”规划》的参考补助标准。

本参考标准仅供规划编制使用,不作为实际补助标准。

实际补助标准待国家新的补助标准出台后,按新的国家标准执行。

一、乡村公路:新、改建20万元/公里。

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1、将蓄水池和水窖两项合并,统一补助标准50元/立方米。

2、渠道:渠系建设按建设规模和内容确定单位造价。

小二型水库渠系50元/米,山平塘渠系30元/米。

3、农机提灌站:新建0.6—0.7万元/千瓦,改、扩建
0.2—0.3万元/千瓦。

三、人畜饮水工程:参照财政厅川财农[2004]295号文
件,人畜饮水工程按类型和供水方式的不同分别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集中供水工程、引泉蓄水工程人平200元;小机井工程300元/口;水窖工程50元/立方米。

四、基本农田建设:600—800元/亩。

五、基本草场建设:350元/亩。

六、劳务报酬发放标准:60元/人〃日。

四川省以工代赈办公室
二O一O年八月。

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方案

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方案

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方案1. 概述以工代赈项目是指在灾害或紧急情况下,政府组织劳动力投入到灾区进行重建工作,并给予劳动者报酬的一种临时性劳动补偿方式。

本文档旨在制定以工代赈项目的劳务报酬方案,确保劳动者获得合理、公平的报酬,并促进项目的顺利进行。

2. 报酬标准根据灾情的紧急程度、劳动力供需、岗位难易程度等因素,以工代赈项目的劳务报酬标准将采取不同的调整机制。

报酬标准将按照以下原则制定:1.具体报酬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经上级政府批准后执行;2.报酬标准应与当地劳动力市场相适应,以保证人员招募的可行性;3.报酬标准应体现合理的劳动力供需平衡,既不能过高导致成本过高,也不能过低影响劳动者的积极性;4.对于需要进行特殊技能培训的岗位,可以适当提高报酬标准以保证培训的顺利进行。

3. 报酬计算方式以工代赈项目的劳务报酬将按照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进行计算。

3.1 工作时间计算工作时间计算采用小时为单位,计算方式如下:总工作时间 = 实际工作时长 - 休息时间其中,实际工作时长为劳动者实际在岗位上工作的时间,不包括中途离岗、请假等时间;休息时间是指根据法律、劳动合同等规定,劳动者享有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休息时间。

3.2 工作量计算工作量计算采用任务完成的数量或者工作的质量作为计算依据,计算方式根据具体岗位而定。

4. 报酬支付方式以工代赈项目的劳务报酬将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支付:1.现金支付: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按照报酬标准计算出应支付的金额,通过现金方式进行支付;2.银行转账:对于大量劳动者和较长周期的项目,可以考虑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支付;3.第三方支付平台:结合当地的支付习惯和技术发展水平,可以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

支付方式务必保证及时、准确,确保劳动者在规定时间内获得应得报酬。

5. 报酬发放责任根据以工代赈项目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明确报酬发放的责任和流程:1.项目组织者:负责制定报酬标准和计算劳务报酬,并委托相关部门按照标准进行发放;2.发放机构:由当地政府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劳务报酬的发放;3.发放流程:劳务报酬根据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时间计算后,由项目组织者提供给发放机构,发放机构根据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确认劳动者身份,按照支付方式进行报酬发放。

(最新)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最新)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

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规划计划管理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应与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实施,是编制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

规划内容包括发展背景、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建设任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8•【字号】甘政办发[2007]86号•【施行日期】2007.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8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现将《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甘政发〔2006〕5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缴纳保证金,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管理保证金。

第四条保证金实行层级监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省级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单位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市州、县市区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管理建设单位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外埠建设企业保证金管理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五条依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向施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交纳保证金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为了规范以工代赈项目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以工代赈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地关于加强以工代赈项目管理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以工代赈项目计划管理1、计划编制原则。

以工代赈项目,国家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以工代赈资金投向和“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搞好成片综合治理开发”的指导思想,我县以工代赈项目计划编制原则确定为:重点用于交通、水利、水保、通讯、低产田改造、人畜饮水等农村基础项目建设,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并做到“治理一片、开发一片、见效一片”。

2、计划编制程序。

以工代赈项目计划应先由各乡镇提出项目建议书,经业务部门审核后报县计委立项,由县计委根据国家和省地要求编制以工代赈项目规划报省地批准。

年度计划项目由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议书基础上提出建设方案,分别报县计委、县以工代赈办公室和县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经业务主管部门筛选后,由县以工代赈办公室组织项目考察评估、汇总报县以工代赈领导小组或县政府审定,按规定权限上报审批。

二、以工代赈工程施工管理1、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

以工代赈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应成立以工代赈工作领导小组,单项工程须确定项目负责人,并配有施工和管理人员,单项工程资金在2 0万元以上的应由项目单位和县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成立工程指挥部,技术性强的项目由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任总指挥,其他项目由乡(镇)领导任总指挥。

项目负责人应做到四包,即:“包工程进度,包工程质量,包经费不突破,包工程使用效益。

”2、项目施工设计。

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须及时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编制预算,其中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设计。

项目设计及预算分别报县计委,以工代赈办公室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由县计委牵头进行项目设计审查,其中20万元以下项目的设审由县以工代赈办公室和业务主管部门采用联合办公形式进行。

3、确定施工队伍。

项目经设审后,对技术要求不高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施工队伍,尽量就地解决劳力。

甘交发[2010]46号《甘肃省以工代赈农村公路工程投资估算及概(预)算编制办法》

甘交发[2010]46号《甘肃省以工代赈农村公路工程投资估算及概(预)算编制办法》
投资估算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 建筑安装工程费 第一项 临时工程 第二项 路基工程 第三项 路面工程 第四项 桥梁涵洞工程 第五项 交叉工程 第六项 隧道工程 第七项 公路设施及预埋管线工程 第八项 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 第九项 管理、养护及服务房屋 第二部分 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 第三部分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项目表的详细内容见附录一。
-6-
第三节 估算费用组成
投资估算费用组成如下:
直接工程费
人工费 材料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
冬季施工增加费
直接费
雨季施工增加费
夜间施工增加费
其他
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
工程费
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
建筑安装
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工程费
临时设施费
施工辅助费
基本费用
估算
间接费——企业管理费
总金额
税金
主副食运费补贴
征用土地费和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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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封面、目录 I、扉页的次页格式
以工代赈×××公路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 (K××+×××~K××+×××) 第册 共册 编制:(签字并加盖资格印章) 复核:(签字并加盖资格印章) (编制单位) 年月
Ⅱ、目录格式 目录
1.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编制说明; 2.总估算汇总表(01-1 表); 3.总估算人工、主要材料、机械台班数量汇总表(02-1 表); 4.总估算表(01 表); 5.人工、主要材料、机械台班数量汇总表(02 表); 6.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表(03 表); 7.其他工程费及间接费综合费率计算表(04 表); 8.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回收金额计算表(06 表); 9.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汇总表(07 表); ……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有序、清正、民心的总体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7〕24号)精神和省、市以工代赈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规范全县以工代赈的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工代赈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是为了鼓励贫困群众在国家扶持下,参加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通过务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扶贫政策。

其资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计划。

第三条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修建县、乡镇、村公路(不含省、国道),新、改建农田水利设施,解决人畜饮水,建设基本农田,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等,同时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以工代赈项目规划应坚持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科学论证、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典型示范、兼顾一般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以工代赈示范片、示范村等大型项目,需要地方配套的,将根据我县的实际,积极整合各类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记其功的原则,打捆使用,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六条以工代赈项目的实施纳入项目实施乡镇、县级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范围。

县以工代赈办是项目主管部门;县级相关部门负责项目工程建设的技术指导;项目实施乡镇是项目的实施主体,直接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但技术要求高、投资较大的项目可由县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对拟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灾后重建项目,压滤机滤布厂家应按照《广元市灾后重建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八条以工代赈项目的选择,既要符合国家以工代赈的投向范围,又要符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原则上从全县以工代赈项目库中选取。

第九条项目实施乡镇应当在县级工程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做好以工代赈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在上年11月底前向县以工代赈办提出或推荐次年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计划,同时编制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以工代赈工资代发情况说明

以工代赈工资代发情况说明

以工代赈工资代发情况说明近期,我镇组织各村(社区)上报的以工代赈项目进行了全面自查。

经核查,未发现国家、省、市、县组织村干部和项目业主或其他单位代扣以工代赈群众工资的情况。

我镇作为项目建设的牵头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省级以工代赈组织实施工作。

截止目前,我镇未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发农民工工资现象。

特此说明。

一、项目实施情况以工代赈是国家为了动员和组织贫困地区群众参与水利、交通、住房、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以及增加贫困群众收入而采取的一项扶助措施。

国家通过以工代赈解决农村群众因灾致贫问题。

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交通、水利、电力、通信、饮水等方面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方面的投入。

采取群众自愿报名、村委会初审、乡镇复审、县级审定等程序实施(包括县级专家评审和第三方评估等)。

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后应将用工信息和收入分配情况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的规定,防止以工代赈资金被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

我镇按照以工代赈总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全面开展项目实施工作。

截至2020年12月底共计完成11个村和1个社区165个村民小组基础设施建设和“三清三拆三违”专项整治及“四清一拆”工作任务:投资2247.86万元;投入资金51.8万元;完成工程主体建设项目1个;完成路面硬化1950平方米;完成配套道路建设;新修桥梁1座;铺设青石板200米;栽植各类树木400棵(株)。

项目惠及群众562人;其中群众受益990人;村(社区)经济收入较去年增长5.7%以上达到26500元,主要是:青苗抚育967亩。

并配备了村级卫生室(站)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管理使用。

农村环境整治(保洁)能力明显提升(3项)共完成6个社道路硬化项目建设和通组道路工程实施范围795户村民住房建设工作;配套完成了村委会办公楼建设;维修了部分村小组公路及桥梁;修建桥梁1座;修建灌溉设施等。

实施方式:采取劳务补助和其他扶持措施的方式对本地区农村困难群众劳务报酬进行补偿。

陇南市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办法

陇南市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办法

陇南市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贫困地区农民增收,确保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合理足额发放,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甘肃省<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陇南市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制定本标准和办法。

第二条 本标准和办法适用于以工代赈资金建设的所有工程。

以工代赈资金主要包括国家下达的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和省、市、县(区)财政及行业部门配套资金。

第三条 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特指在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中,给参加工程建设的农民工支付的人工工资和相关费用。

第四条 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的对象是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的农民工。

第五条 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的发放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形式第六条 项目受益区的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组织当地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

其中,村委会负责本村范围内的以工代赈工程农民工组织工作;跨村项目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组织;跨乡镇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水务)、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协调组织;按规定实施招投标的工程,由施工单位直接招用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工。

第七条 项目受益区所在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相关要求,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组织群众进行的投工投劳,属义务劳动的,可不支付劳务报酬。

“一事一议”投工投劳之外的所有劳动工日均属有偿劳动,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该据实支付农民工的劳务报酬。

第八条 用工方应与参与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的农民工签订有偿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分个人合同与集体合同两种,其中集体合同由农民工共同推举的代表与用工方签订。

劳动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最新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最新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最新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简介:最新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是中国国家政府制定的一项政策文件,旨在对以工代赈活动的管理进行规范和指导。

以工代赈是指在特殊灾害或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展劳动力转移就业项目,通过提供岗位和工资而代替贫困群众直接发放救灾款或救济金的一种形式。

最新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提高以工代赈活动的效率和透明度,确保救灾款项可得到合理分配,真正发挥以工代赈的扶贫效果。

一、背景和目的最新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是在我国长期的扶贫工作实践基础上制定的。

作为一种创新性的扶贫方式,以工代赈旨在通过就业提供稳定收入,帮助贫困群众实现自身发展和脱贫。

然而,由于管理不规范和资金分配不公平等问题的存在,导致以工代赈工作效果不佳以及一些负面影响的产生。

因此,制定最新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就是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以工代赈工作,提高其发挥的扶贫效果。

二、主要内容最新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根据地方政府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以工代赈项目的确定由负责扶贫工作的部门牵头,成立项目组,负责项目的筹划、组织和实施。

项目组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项目的目标、实施时间、资金预算等内容。

2. 以工代赈工资支付和发放以工代赈项目的工资支付应通过银行或其他合法途径,确保工资的安全和准确性。

工资应根据贫困群众的劳动力贡献和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发放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切实维护贫困群众的利益。

3. 以工代赈资金监管和审计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以工代赈资金的监管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对于以工代赈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应进行定期和随机的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正分配。

4. 以工代赈工作评估和考核地方政府要加强对以工代赈工作的评估和考核,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解决存在的问题。

甘肃省工资支付条例

甘肃省工资支付条例

甘肃省工资支付条例员工病假工资支付条例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篇一:甘肃省工资支付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941206【实施日期】19950101【章名】全文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2023年3月实施《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2023年3月实施《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方法(2023年12月29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5次委务会通过2023年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方法》已经2023年12月29日第2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月10日国家以工代赈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形势下以工代赈管理,确保“赈〃出实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稳定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看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看法》等文件精神和《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加入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主要包括使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等,主要目的是向参与工程建设的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开展技能培训,促进其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第三条实施以工代赈应坚守“赈〃的初心,坚持扶志扶智、多劳多得、勤劳致富,勉励引导群众通过诚恳劳动实现增收致富、提高素质技能,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努力增加低收入者收入,促进共同富足,坚决防止出现“重建设、轻赈济〃现象,严禁滥用以工代赈政策侵扰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以工代赈,下同)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受以工代赈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具体管理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组织实施以工代赈。

以工代赈工作纳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依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以工代赈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以工代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协同。

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方案

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方案

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方案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方案1. 简介本方案旨在通过以工代赈方式,解决劳务报酬支付的问题,从而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并确保劳务报酬的公平合理分配。

2. 方案目标•提升劳务报酬支付效率•降低用人单位的资金压力•确保劳务报酬的公平合理分配3. 方案特点•以工代赈方式:将劳务报酬支付方式从现金转变为以工作量计算的劳务报酬。

•高效便捷:通过系统化管理和自动计算,简化劳务报酬支付流程,提高支付效率。

•公平合理:根据工作量和工作质量评估,确保劳务报酬的公平分配。

4. 方案流程1.根据工作内容和条件制定相应的工作量计算标准。

2.工作者根据工作标准完成工作,并记录工作量。

3.用人单位进行工作量审核,确保工作量数据的准确性。

4.根据工作量计算劳务报酬金额,并进行多方核对确认。

5.将劳务报酬以工资形式支付给工作者。

5. 方案实施推广1.在用人单位内部成立方案实施团队,负责方案制定、流程调整和系统开发等事宜。

2.向相关工作者宣传方案的优势及具体实施细节,并鼓励工作者积极参与。

3.开展试点工作,选取几个部门或项目进行实际操作,收集反馈意见并进行调整优化。

4.根据试点效果,逐步推广到全员或全单位范围内,并建立长期稳定的方案实施机制。

6. 风险控制1.加强数据安全保护,确保工作量数据的准确性和隐私安全。

2.定期监测和评估方案实施效果,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建立健全的纠纷处理机制,处理劳务报酬相关的争议和纠纷。

7. 结语通过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方案,可以解决劳务报酬支付中的诸多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公平分配和合理运营。

实施过程中,需注意数据安全和风险控制,确保方案的顺利推广和长期稳定运行。

8. 实施预期效果1.提高支付效率:以工代赈方式能够简化支付流程,减少人工操作和错误,从而提高支付效率。

2.降低用人单位压力:以工代赈方式将劳务报酬从一次性支付转变为按工作量支付,能够减轻用人单位的资金压力。

3.公平合理分配:通过工作量计算和质量评估,确保劳务报酬的公平合理分配,增强工作者的满意度。

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实施方案

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实施方案

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实施方案一、背景。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城乡差距逐渐缩小。

然而,一些贫困地区仍然存在着劳动力过剩和就业困难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推动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我国提出了以工代赈的劳务报酬实施方案。

二、实施对象。

本方案主要针对贫困地区的农民,特别是一些因自然灾害、疾病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民。

三、实施内容。

1. 组织劳务输出,通过政府组织或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到城市或其他地区进行劳务输出,参与各类临时性工作,如建筑工地、工厂等,以获取报酬。

2. 安排公益性岗位,在贫困地区设立一些公益性岗位,如环境卫生保洁、村庄美化等,鼓励农民参与,并给予相应的劳务报酬。

3. 扶持农村产业,对于一些适宜发展的农村产业,政府可以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帮助农民自主创业,通过劳动获得报酬。

四、实施方式。

1. 政府引导,政府可以通过宣传政策、组织培训等方式,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了解以工代赈的政策内容和实施方式,鼓励他们积极参与。

2. 企业合作,政府可以与企业合作,提供一定的补贴或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在贫困地区设立工厂或项目,为当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

3. 社会组织参与,鼓励社会组织、公益机构等参与到以工代赈的实施中来,为贫困地区提供更多的劳务输出机会。

五、实施效果。

1. 带动农民增收,通过劳务报酬,可以有效地带动贫困地区农民的增收,改善他们的生活水平。

2. 推动地方经济发展,通过劳务输出和农村产业的发展,可以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增加当地就业机会,改善农村经济结构。

3. 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以工代赈的实施可以促进城乡之间的劳动力流动,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缩小城乡差距。

六、实施保障。

政府应加大对以工代赈的政策宣传力度,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确保政策能够落实到实处。

同时,要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扶贫政策,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帮扶措施,帮助他们脱贫致富。

七、结语。

以工代赈的劳务报酬实施方案,是我国为解决贫困地区就业问题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甘肃政报》
【年(卷),期】2007(000)017
【摘要】&lt;正&gt;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

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总页数】2页(P33-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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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发布日期:2006年04月19日
生效日期:2006年04月19日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贫困地区农民增收,确保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合理足额发放,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甘肃省〈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和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标准和办法。

第二条本标准和办法适用于以工代赈资金建设的所有工程。

以工代赈资金主要包括国家下达的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和省、市、县财政及行业部门配套资金。

第三条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特指在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中,给参加工程建设的农民工支付的人工工资和相关费用。

第四条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的对象是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的农民工。

第五条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的发放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形式
第六条项目受益区的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组织当地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

其中,村委会负责本村范围内的以工代赈工程农民工组织工作;跨村项目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组织;跨乡镇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水务)、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协调组织;按规定实施招投标的工程,由施工单位直接招用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工。

第七条项目受益区所在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相关要求,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组织群众进行的投工投劳,属义务劳动的,可不支付劳务报酬。

“一事一议”投工投劳之外的所有劳动工日均属有偿劳动,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该据实支付农民工的劳务报酬。

第八条用工方应与参与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的农民工签订有偿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分个人合同与集体合同两种,其中集体合同由农民工共同推举的代表与用工方签订。

劳动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章发放标准和办法
第九条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标准根据《甘肃省以工代赈小型水利工程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费用标准》、《甘肃省农村公路工程投资估算及概预算编制办法》确定。

不属于小型水利和农村公路的工程,可参考当地农民工工资水平确定。

第十条以工代赈劳务报酬要依据当年省发改委下达的计划发放,做到公开、公正、足额、及时。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农民工投入劳务的考核管理制度,做好考核记录,及时发放农民工劳务报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劳务报酬。

第十二条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应该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劳务报酬由用工单位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不得通过乡、村、社等组织转发,也不得扣缴、顶替各类债务。

第十四条劳务报酬由农民工本人领取,确需代领的,需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后签名确认。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对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发放情况,每月在一定的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将公示情况上报市州发展改革部门。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在每月7日前,将本市州上月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情况上报省发改委。

第十七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大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将劳务报酬发放纳入工程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以工代赈工程竣工审计时,要对劳务报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做出评价。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在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中列出劳务报酬支付情况。

对于没有足额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支付不合理的项目,不予验收。

第二十一条对拖欠、截留、无故克扣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农民工有权举报、投诉,有关单位要及时整改,限期兑付。

对整改不力的,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停拨或缓拨项目资金,并提出相应建议,按程序逐级上报省发改委审批。

第二十二条对开展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支付工作不力,或在执行中因监督管理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县区市,省发展改革委将暂停该县区市以工代赈项目和资金计划安排。

第二十三条农民工对劳务报酬发放情况持异议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仲裁或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相关市州可根据《甘肃省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办法》,组织县区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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