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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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文)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瓦斯治理相关政策,强力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杜绝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根据目前的瓦斯治理现状,特制定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办法(暂行),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瓦斯超限事故的界定
(一)瓦斯超限浓度的界定
下列情况属瓦斯超限:
1.煤与瓦斯突出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瓦斯浓度≥0.5%时;
2.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浓度≥0.5%时;
3.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0.75%时;
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1.0%时;
5.井下抽放瓦斯泵站下风侧栅栏外瓦斯浓度≥1.0%时;
6.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1.0%时;
7.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1.0%或二氧化碳浓度≥1.5%时;
8. 打钻地点回风侧5m内瓦斯浓度≥1.5%时;
9.电动机及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1.5%时;
10.停风巷道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1.5%时;
11.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瓦斯浓度≥
2%时;
12.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的瓦斯浓度≥2.5 %时。
(二)瓦斯超限次数的界定
一次停电、停风造成多处超限的按一次超限统计;一处瓦斯源涌出造成多处超限的按一次超限统计;同一地点因同一事故短期内多次瓦斯超限按一次超限统计。
(三)瓦斯超限事故的界定
在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瓦斯超限按有计划瓦斯超限进行认定,但是安全技术措施或计划必须经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后提前报上一级公司调度室、监控中心。
下列情况属有计划瓦斯超限:
1.在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有计划的进行检修局部通风机,矿井停电停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期间的瓦斯超限;
2.井下采取水力压裂、水力冲孔、松动爆破等防突技术措施时;
3.在采取防喷措施情况下,施工抽放钻孔期间出现的瓦斯超限;
4.提前制定措施或有计划地岩巷揭穿突出煤层时;
5.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调试、校验或瓦斯传感器故障造成的瓦斯异常值,不作为瓦斯超限统计,但对故障原因要进行分析,制定专项预防措施,并对人为故障进行责任追究;
6.井下巷道启封、密闭或特殊情况下因风筒出现问题需要进行更换时。
在应急预案实施得当,且不造成后果的前提下,下列情况不作为瓦斯超限统计:
1.因暴风雨或外界不可控因素造成停电、停风引起的瓦斯超限;
2.因上级(本管辖系统外)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造成停电、停风引起的瓦斯超限。
(四)瓦斯传感器误报警的界定
下列情况界定为监控系统本身技术缺陷引起的误报警:
1.系统电源故障使甲烷传感器处于供电时好时坏状态,出现报警;
2.电桥电阻无故断开,出现报警;
3.转换电路运行当中无故损坏,出现报警;
4.传输线路接线盒接触不好,出现报警。
下列情况属人为责任引起的误报警:
1.甲烷传感器进水,出现报警。
2.甲烷传感器受到摔、碰等强烈震动后,出现报警。
除有计划、瓦斯传感器误报警及在应急预案保护下的不可控外因引起的瓦斯超限以外,其它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包括人为责任引起的误报警)属管理不到位瓦斯超限,按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
二、防治瓦斯超限的技术管理措施
1.按规定测定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参数
采区主要上(下)山形成后、采掘工作面采掘前,必须通过岩石巷道打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压力、原始瓦斯含量。测试点的布置要根据地质条件复杂程度确定,每延伸50m至少布置一个测点。每个岩巷揭煤处至少布置3个测试点。1个测点位于巷道中间,另2个测点分别位于揭煤巷道两帮轮廓线外12m范围内。
测定瓦斯含量时,必须记录清楚现场2h内的解吸量和总瓦斯含量,作为煤巷掘进、工作面回采期间瓦斯涌出量预测的依据。
2.认真做好瓦斯涌出量预测工作
各矿应建立瓦斯涌出量统计台帐,做好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的统计工作。每十天至少测定一次矿井各采掘工作面落煤和非落煤期间的风量和瓦斯浓度,分别计算瓦斯涌出量。
每一采掘工作面采掘前,都要根据本矿、本采区、同一煤层瓦斯涌出量统计的历史数据、实测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采掘进度预测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在此基础上采取针对性的防止瓦斯超限措施。
3.及时进行地质预报
矿生产、地测部门要及时观测和探测采掘工作面地质构造、煤层厚度、煤层倾角变化情况。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探清前方60m内的地质构造,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通风、生产、安全等部门做好灾害预防工作。
4.及时修编瓦斯地质图
采掘、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现的瓦斯异常带、地质构造,预测、检验超标点、实际发生的突出点,实际测定的原始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矿井地测部门都必须及时上到瓦斯地质图上,且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
瓦斯地质图必须一式四份,悬挂在矿井调度室、通风、防突部门、生产科室,便于管理人员及时掌握各采掘地点突出危险区范围及突出危险程度,有针对性地采取防突措施。
5.防止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瓦斯超限
对于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瓦斯超限主要从三个方面解决。一是采用大功率局部通风机,大直径风筒,提高供风量稀释瓦斯;二是对突出严重的煤层,必须使用打钻防喷孔、防尘、防火“三防”装置,把钻孔施工过程中喷出的瓦斯直接引入瓦斯抽放系统或采区回风巷;三是在钻孔施工地点的回风侧3~5m范围内,悬挂便携式甲烷、一氧化碳报警仪,
当出现瓦斯超限时,立即停止钻进。
6.防治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
(1)高瓦斯矿井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先抽后掘,经现场取样测定煤层瓦斯含量,只有当抽放范围内煤层瓦斯含量小于8m3/t时,方可掘进。取样点的布置为:第一个测点距离掘进迎头不小于20m,第二个测点距离第一个测点20m。抽放钻孔控制工作面前方不少于60m,当遇断层,钻孔不能控制前方60m时,钻孔必须穿透断层面。
突出煤层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区域防突技术措施,并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合格后方可在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前提下掘进。
突出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底(顶)板岩巷穿层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或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必须经区域效果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掘进。若区域验证超标,则补打钻孔,继续抽放,直至验证合格。
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突出矿井抽放钻孔的间距要根据煤层厚度及钻孔有效抽放半径确定。
(2)巷道施工前必须有经过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局部通风设计,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须按设计安装到位。局部通风机的开停监测、自动倒台、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功能正常,杜绝无计划停风。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减少风筒漏风,保证工作面的风量能够满足作业规程的要求。
(3)井下所有已开掘的巷道应避免形成盲巷。生产部门应设计精确,避免施工无效巷道;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没有设计的巷道严禁施工。
(4)底板抽采巷采用水力冲孔措施时必须采用防喷装置,将喷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