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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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办法

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办法

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办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文)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瓦斯治理相关政策,强力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杜绝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根据目前的瓦斯治理现状,特制定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办法(暂行),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瓦斯超限事故的界定(一)瓦斯超限浓度的界定下列情况属瓦斯超限:1。

煤与瓦斯突出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瓦斯浓度≥0.5%时;2。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浓度≥0.5%时;3。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0。

75%时;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1.0%时;5。

井下抽放瓦斯泵站下风侧栅栏外瓦斯浓度≥1。

0%时;6。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1.0%时;7。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1。

0%或二氧化碳浓度≥1。

5%时;8。

打钻地点回风侧5m内瓦斯浓度≥1。

5%时;9.电动机及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1。

5%时;10。

停风巷道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1。

5%时;11。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

5m3的空间内瓦斯浓度≥2%时;12。

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的瓦斯浓度≥2。

5%时.(二)瓦斯超限次数的界定一次停电、停风造成多处超限的按一次超限统计;一处瓦斯源涌出造成多处超限的按一次超限统计;同一地点因同一事故短期内多次瓦斯超限按一次超限统计。

(三)瓦斯超限事故的界定在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瓦斯超限按有计划瓦斯超限进行认定,但是安全技术措施或计划必须经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后提前报上一级公司调度室、监控中心.下列情况属有计划瓦斯超限:1。

在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有计划的进行检修局部通风机,矿井停电停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期间的瓦斯超限;2.井下采取水力压裂、水力冲孔、松动爆破等防突技术措施时;3.在采取防喷措施情况下,施工抽放钻孔期间出现的瓦斯超限;4。

矿井瓦斯防治管理规定

矿井瓦斯防治管理规定

矿井瓦斯防治管理规定一、矿井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测定,每班至少检测三次,对于本班不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二、瓦时巡检人员必须执行燃气巡检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告。

即:(1、瓦斯检查员必须按巡回检查图表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将每次检查的结果及时填写在记录记录牌板和手记本上,通知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并签字,各生产工序的瓦斯检查结果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如瓦斯超限,根据超限情况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停止工作或撤人,进行处理。

三、坚持班中汇报制度,每一巡回检查后,在15分钟内向通防值班室汇报,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随时向矿井控制室和通信与预防值班室报告。

四、每个矿都必须从采矿中开采,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具体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井筒各部位气体允许浓度及超标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六、工作面气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七、井下所有的盲巷、报废巷道和采区都必须打棚栏,挂上警示牌。

棚屋和警告标志的位置和质量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严加管理。

八、《规程》规定:瓦斯矿井中放炮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要认真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放炮。

“一炮三检”正是为了加强放炮前防止瓦斯漏检,避免瓦斯超限情况下的主要射击措施。

“三人连锁放炮制” 是指装药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把你带的爆破板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过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九、通风瓦斯日报必须发送给矿长、矿总工程审阅。

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4篇)

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4篇)

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是指煤矿企业、矿长、项目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负有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责任。

瓦斯防治管理制度是指煤矿企业根据瓦斯防治责任制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制度,以保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瓦斯防治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职权。

2. 煤矿企业应制定瓦斯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瓦斯防治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力。

3.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瓦斯防治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员工的瓦斯防治职责。

4. 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应设置相应的监测、控制和管理设施,保证瓦斯防治设备的正常运行。

5. 煤矿企业应建立日常巡查和检查制度,加强瓦斯防治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瓦斯防治方面的问题。

6. 煤矿企业应加强职工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瓦斯防治意识和能力。

以上是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的一些基本要点,煤矿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确保瓦斯防治工作的有效进行,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2)瓦斯防治管理权限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及“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工作方针,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煤矿瓦斯防治管理权限》。

一、企业总经理瓦斯防治管理权限1、宣传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____或主持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工作会议,研究和解决瓦斯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对企业瓦斯防治1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2.健全瓦斯防治机构,配备相应专业人员。

3.负责协调、落实瓦斯防治的____,及时消除重大通风瓦斯事故隐患。

4.审定企业瓦斯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资金计划,确定瓦斯防治年度目标。

5.全面指挥瓦斯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

二、煤矿矿长瓦斯防治管理权限1、企业矿长对矿井瓦斯防治工作负首要责任。

隧道施工瓦斯防治安全规定(3篇)

隧道施工瓦斯防治安全规定(3篇)

隧道施工瓦斯防治安全规定隧道施工发现瓦斯时,应加强通风,采取防范措施,当隧道内的瓦斯浓度经通风后,仍超过0.599时,必须遵守以下各条的规定:1、瓦斯防治主要是消除瓦斯超限和积压,断绝一切可能引燃瓦斯爆炸的火源。

2、隧道内严禁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等有火焰的灯火照明;任何人员进入隧道必须接受检查,严禁将火柴、打火机及其他可自燃的物品带入洞内;使用矿灯的人员决不能拆开、敲打和撞击矿灯。

3、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99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达到1.599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放炮地点附近200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99时,严禁装药放炮;电动机附近200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99时,必须切断电源停止运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瓦斯积聚浓度达到2^时,其附近200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

4、有瓦斯的隧道,每个洞口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一般情况下每小时检查一次,并将结果记入记录簿;检测瓦斯的检定器应每年校对一次。

5、隧道通风必须采用吹入式;通风主机应有备用机,并应有两路电源供电;通风机停止时,洞内全体人员必须撤至洞外。

6、隧道内严禁一切可以导致高温与发生火花的作业。

7、隧道施工时必须配备必要的急救和抢救的设备和人员;施工人员必须具有防止瓦斯爆炸方面的安全知识。

隧道施工瓦斯防治安全规定(2)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隧道施工前应进行瓦斯地质勘察,并编制隧道瓦斯防治方案。

2. 在隧道施工现场应设置瓦斯检测系统,对施工现场内瓦斯浓度进行监测。

3. 施工现场应设置通风系统,保证施工现场内空气流通,及时排除积聚的瓦斯。

4. 施工人员应接受专门的瓦斯监测与防治培训,掌握瓦斯防治知识与技能。

5. 施工现场应配备适当的瓦斯监测仪器和个人防护装备,并定期检修和更换。

6. 施工过程中,应禁止明火作业,并采取防止火花和电火花引发瓦斯爆炸的措施。

7. 严格执行动火许可制度,制定明确的动火管理规定,保证动火作业的安全。

瓦斯超限管理与汇报程序制度

瓦斯超限管理与汇报程序制度

瓦斯超限管理与汇报程序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瓦斯超限管理与汇报程序,保障矿井生产安全,提高瓦斯管理水平,加强对瓦斯超限情况的监测和处理,提前发现和预防瓦斯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生产中的瓦斯超限管理与汇报。

所有生产单位和相关人员都应遵守本制度,确保矿井生产安全。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括瓦斯监测与报警、瓦斯超限管控、责任与考核等方面,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章瓦斯监测与报警第四条矿井应根据瓦斯爆炸危险性进行设区域设置瓦斯监测点,并配备相应的瓦斯检测设备。

瓦斯监测设备应定期维护检修,确保正常运行。

第五条矿工进入作业面前应对瓦斯监测仪进行校准,确保准确显示瓦斯浓度。

若监测仪器发出报警信号,矿工应立即停止工作,撤离现场,及时上报。

第六条瓦斯检测记录应详细记录瓦斯浓度、检测地点、时间等信息,并进行汇总统计。

监测记录应保存至少三年以上,以备查证。

第七条矿工在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及时上报,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减少瓦斯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三章瓦斯超限管控第八条矿井应建立瓦斯超限管控责任制,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范围和任务。

对于瓦斯超限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采取措施减少瓦斯积聚和扩散。

第九条矿井生产中,瓦斯浓度超过规定限值时,禁止继续作业,必须及时疏散职工,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十条矿井应根据瓦斯超限情况,制订相应的整改方案,并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

整改后应重新进行瓦斯监测,确认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章责任与考核第十一条矿井管理人员对瓦斯超限情况负有监测和处理责任,应及时上报、处置和整改问题。

对于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将予以相应的处罚和奖励。

第十二条矿井应建立瓦斯超限情况的考核制度,对瓦斯管理不力或发生瓦斯事故的单位和人员将予以问责。

第十三条矿井应定期进行瓦斯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职工的瓦斯安全意识和技能,使其能够正确处理各类瓦斯超限情况。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矿井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经矿井相关单位讨论通过后执行。

掘进工作面防治瓦斯超限规定

掘进工作面防治瓦斯超限规定

掘进工作面防治瓦斯超限规定掘进工作面防治瓦斯超限规定(一)炮掘工作面(涉及到爆破掘进的,含综掘工作面的炮掘施工,挑顶、拉底放炮施工除外),装药前由施工区队兼职瓦检员采用光学瓦斯检测仪随机选择一个装药炮眼(见煤巷道要求选择布置在煤层中炮眼或穿煤层炮眼)检查炮眼内瓦斯浓度,检测位置:伸入炮眼内300~500mm。

若随机选择炮眼检测瓦斯浓度不超过10%,可以正常进行装药;若随机选择炮眼检测瓦斯浓度超过10%,必须再选择2~3个装药炮眼进行验证,若全部超过10%,区队兼职瓦检员通知施工区队班(组)长、放炮员不允许装药,由班(组)长安排延接风筒至迎头距离不超过5m并采用压风吹炮眼、同时由班(组)长汇报调度室,调度室立即安排通风队专职瓦检员携带检查范围0~100%的光学瓦斯检测仪进行检测(至少检测6个及其以上炮眼,错开均匀选择):若炮眼检测瓦斯浓度不超过10%,按规定正常进行装药;若炮眼检测瓦斯浓度为10~20%间,必须采用分次装药、分次爆破,且第一次装药、爆破眼数不超过30个(放炮员负责);若炮眼检测瓦斯浓度超过20%(指瓦斯浓度超过20%的炮眼占检测炮眼数的1/3以上)严禁装药放炮,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方可进行装药放炮(若瓦斯浓度超过20%的炮眼数占检测炮眼数不超过1/3的仍按检测瓦斯浓度为10~20%间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检查记录填写在跟班队长交接班记录本中其他注意事项栏中,并写明巷道名称、炮孔数、瓦斯浓度(要求最小、最大值)、检测人等内容。

(二)综掘工作面(专指综掘机掘进施工),正常情况下由通风队专职瓦检员采用光学瓦斯检测仪每班至少随机选择迎头一个帮锚眼检测瓦斯浓度(检测位置:伸入帮锚眼内300~500mm),若帮锚眼检测瓦斯浓度不超过10%,正常进行掘进;若帮锚眼检测瓦斯浓度超过10%,必须再选择2~3个帮锚眼进行验证,若全部超过10%,通风队专职瓦检员必须通知施工区队班(组)长,由班(组)长安排延接风筒至迎头距离不超过5m,并安排综掘机司机采用综掘机割煤时应随时注意综掘机上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数值、通过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数值变化控制割煤速度(要求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监测瓦斯浓度控制在0.5%以内),同时由通风队专职瓦检员汇报调度室,调度室通知监测监控值班人员注意该掘进巷道迎头瓦斯传感器变化情况,瓦斯传感器监测瓦斯浓度达到0.5%,必须通过调度员告知区队停止割煤,待瓦斯浓度降至正常值时方可进行割煤,并要求区队控制割煤速度。

公司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公司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公司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提高公司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到瓦斯作业的生产单位,包括煤矿、煤化工企业等。

三、责任部门1. 公司安全生产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解释和管理。

2. 各生产单位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并对瓦斯超限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瓦斯超限预防措施1. 严格执行瓦斯监测规程,定期对作业区域进行瓦斯浓度监测,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2. 对作业人员进行瓦斯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其防范瓦斯超限事故的能力。

3. 加强对作业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减少瓦斯超限的可能性。

4. 制定瓦斯超限应急预案,对瓦斯超限事故进行预案演练,提高处置能力。

五、瓦斯超限的处理1. 一旦监测到瓦斯超限,立即停止作业,撤离工作人员,并报告负责人。

2. 迅速开展应急处理,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稳定事态。

3. 对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调查并制定事故报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4. 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保证瓦斯超限事故不重复发生。

六、制度监督与评估1. 公司安全部门定期对各生产单位的瓦斯超限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对情况进行记录。

2. 每季度进行瓦斯超限工作总结,制定改进措施,并进行落实。

3. 对瓦斯超限工作进行考核,对责任人员进行奖惩和评定,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发生瓦斯超限事故或相关问题,按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及各生产单位负责对本制度进行宣传,确保全员知晓并严格执行。

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及各生产单位负责定期对本制度进行更新和完善,保证制度的实效性和适用性。

以上为公司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希望广大职工遵守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共同维护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二零一七年五月七日目录第一章、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处理规定 (1)第二章、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7)第三章、瓦斯超限零目标管理制度 (11)第四章、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制度 (14)第五章、瓦斯超限停止作业撤人制度 (15)第六章、矿井及各作业地点停风、无风、微风情况下的撤人制度.. 16 第七章、主扇(局扇)停风停电撤人制度 (17)第八章、瓦斯超限的安全技术措施 (20)《金沙县沙土镇汇鑫煤矿瓦斯超限管理制度》会审意见会审组织人员:会审地点:会审人员:金沙县沙土镇汇鑫煤矿瓦斯超限管理制度第一章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处理规定一、总则为切实做好防治瓦斯工作,把瓦斯超限作为事故,认真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查处理,杜绝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岗位责任制第一条、成立以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处理小组组长:总工程师副组长:安全矿长、通防副总成员:调度室、生产技术科、机电科、通防科、安检科及各队队长。

组长是瓦斯超限事故处理的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

副组长是瓦斯超限事故处理的直接责任者。

第二条、通防科是瓦斯管理的业务部门,通风队、防突队及施工单位都是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部门,安检科是瓦斯管理的监督检查部门。

三、瓦斯超限的预防第三条、采区设计和阶段设计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并有“一通三防"业务部门参加集体会审。

设计必须充分考虑瓦斯防治,为“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第四条、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理念,对于采掘工作面必须由矿统一组织验收,瓦斯抽放和通风系统不健全的,坚决不准生产。

第五条、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采掘作业面风量充足,监测探头的数量、安设位置、断电值、灵敏程度符合规程要求,安全可靠。

第六条、生产技术科根据收集整理的打钻资料,及时准确地预报地质构造,以便有关单位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瓦斯异常涌出。

防止瓦斯超限措施

防止瓦斯超限措施

防止瓦斯超限措施防止瓦斯超限措施煤矿开采过程中,瓦斯超限是一种常见而严重的安全问题。

一旦矿井内瓦斯含量超过安全范围,不仅会引发爆炸和火灾等事故,还会导致工矿设备的损坏和损失,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

因此,防止瓦斯超限成为每个煤矿企业不可忽视的工作。

防止瓦斯超限的措施有很多,其基本原则就是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做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辅。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防止瓦斯超限的有效措施。

一、严格的瓦斯检测瓦斯检测是煤矿企业防止瓦斯超限的基础工作。

矿井所有工作面,特别是采煤工作面必须安装瓦斯检测仪器,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校准。

同时,对矿井采掘过程中出现的明显瓦斯突出、底板破裂等情况,还可以采用其它方法,如引入新风、控制采煤工作面水位、加强通风等方式,把瓦斯排出矿井,保持矿井的安全。

二、加强通风管理通风的作用在矿井当中是非常显著的,而且通风也是把瓦斯排出去的主要方法。

在采矿过程中,通风系统必须完全经过设计,符合现阶段的技术火安全要求。

为了加强通风管理工作,矿井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排风排瓦斯作业,并定期评估通风的有效性。

三、科学合理的采煤技术科学合理的采煤技术是防止瓦斯超限的一个重要方面。

矿井必须根据本矿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采煤方式、开挖煤柱、采煤速率和采掘顺序等;采煤时,要注意提高采煤机运转稳定性、储煤量不宜过多等问题;同时,要注重采煤带水、防治底板破裂、强化煤机吸瓦斯作业等问题治理,以达到防止瓦斯超限的目的。

四、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不断推广安全教育的先进理念和方法。

在安全生产的基础上,还要加强对于施工单位的委托和对其工作的监督,增强全员安全意识,并强化安全教育内容。

五、定期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可以是一个很好的防止瓦斯超限的手段。

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于企事业单位的监管和检查,对于检查出来的问题,必须要及时处理、及时整改。

同时,还应建立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工程监理等多个部门的联合检查制度,实现监管的一体化。

瓦斯超限应急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应急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应急管理制度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瓦斯超限事故频发,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

为了有效应对瓦斯超限事故,减少损失,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健全的瓦斯超限应急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探讨瓦斯超限应急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以期推动瓦斯超限事故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一、瓦斯超限应急管理制度的概述瓦斯超限应急管理制度是指为了防范和应对瓦斯超限事故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措施和流程。

其主要目的是在发生瓦斯超限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组织人员、设备和资源,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事故损失,保障现场安全。

瓦斯超限应急管理制度的建立是公司规范生产经营、维护生产秩序、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二、瓦斯超限应急管理制度的内容1、责任分工:明确瓦斯超限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岗位责任等,确保各级责任主体的责任明确、分工清晰。

2、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瓦斯超限应急预案,明确瓦斯超限事故的应急处置程序、措施和流程,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迅速、有效地应对事故。

3、应急演练:定期组织瓦斯超限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协作能力。

4、设备设施:配备符合标准的应急救援设备和装备,保障现场救援需求,提高事故应对效率。

5、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员工瓦斯超限应急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员工能够迅速有效地做出正确反应。

6、信息报送:建立健全瓦斯超限信息报送机制,确保信息透明、及时、准确,加强信息共享和传递,为应急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7、事故调查:建立事故调查机制,对发生的瓦斯超限事故进行深入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应急管理机制。

三、瓦斯超限应急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加强领导指导: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瓦斯超限应急管理工作,倡导“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履行领导责任,为瓦斯超限应急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有力支持。

2、加强组织领导:公司应建立健全瓦斯超限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明确领导机构和人员,统一领导、协调推动瓦斯超限应急管理工作,强化组织协作和责任落实。

瓦斯超限“四项措施”

瓦斯超限“四项措施”

瓦斯超限“四项措施”为了加强矿井瓦斯管理,搞好矿井防治瓦斯工作,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特编制瓦斯超限“四项措施”,具体如下:一、原因分析1、瓦斯超限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①瓦斯涌出量突然增多;②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风量不足,到不到稀释、排放瓦斯标准;③巷道高冒区、长度超6米独头巷道长时间通风不良,瓦斯浓度逐渐升高。

2、超限原因分析措施①井下任何地点、时间发生瓦斯超限后,必须由通风队联合其他相关部门组织查明超限原因。

②必须将瓦斯超限具体原因调查、分析清楚,明确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

③瓦斯超限原因调查、分析时,任何部门、人员必须积极配合。

④瓦斯超限原因查明后,必须排放瓦斯措施进行瓦斯排放,并且制定详细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二、停电撤人措施1、采掘工作面及回风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CO2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将现场情况汇报调度室。

2、总回风巷瓦斯或二氧化碳超过0.75%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人员。

3、电动机或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达到1.5% 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4、任何人发现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发生报警,必须立即通知现场带班人员,听从指挥,协助停电撤人。

5、瓦斯检查员、安全员经检查瓦斯超限时要与现场负责人组织停电、撤人、汇报工作。

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同时检测时,以最高的瓦斯浓度数为基准,确定瓦斯浓度。

6、调度室值班调度员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应立刻汇报至调度室主任、通风队队长和值班矿长,并同时启动井下停电撤人程序。

7、任何人不准违反瓦斯超限停电撤人措施,否则按事故追究责任。

三、停产整改措施1、一旦发生瓦斯超限后,井下作业点必须全部停产,原因查明后立即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

2、整改期间不得开工生产。

3、瓦斯超限浓度在3%以上时,必须制定专项排放瓦斯措施,并邀请专职救护队执行。

瓦斯防治与监测管理措施

瓦斯防治与监测管理措施

瓦斯防治与监测管理措施
1、每个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牌板设置齐全,认真检查瓦斯,清晰填写记录,必须保证现场交接班。

2、综掘面综掘机上方必须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仪,要求处于常开。

落煤时,瓦斯检查员必须全程检查瓦斯,根据瓦斯涌出情况,及时通知掘进单位控制落煤强度,避免瓦斯集中涌出。

3、掘进工作面、回风流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要求灵敏可靠。

每7天至少对其进行一次标校。

日常加强对监测系统、设备的维护,保证稳定可靠工作。

4、日常加强机电设备、开关、硐室等处的瓦斯检查,严禁瓦斯出现瓦斯超限。

5、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作业前必须请示矿调度,同意后必须与瓦检员联系,作业期间由瓦检员加强瓦斯检查,检修或延线时监控区域内必须停电,作业地点必须悬挂常开便携甲烷报警仪,瓦斯超限严禁任何作业。

6、每条巷道每班必须有瓦检员检查,风流交汇处、硐室、低风速区要认真检查,主要是涡流、层流区。

瓦斯超限分析处置措施

瓦斯超限分析处置措施

⽡斯超限分析处置措施⽡斯超限分析处置措施为贯彻落实“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针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斯治理⽅针,杜绝⽡斯事故的发⽣,强化通风系统和现场⽡斯管理,切实搞好矿井⽡斯防治⼯作,做到“防患于未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特编制⽡斯超限分析处置措施。

⼀、防治⽡斯超限的安全技术措施1、加强通风(1)采掘⼯作⾯,必须按规程规定所需风量,保证正常供风,满⾜⽣产需要。

(2)⾄少每10天进⾏⼀次全矿井测风,采掘系统发⽣变化时,要随时测风,及时掌握井下各作业地点风量变化情况,并进⾏调整。

(3)按设计规定,构筑通风设施,并有专⼈检查维修通风设施,做到建好、管好、维护好,保证通风系统稳定。

(4)加强局部通风管理,杜绝循环风,局部通风机要实现“三专两闭锁”,风筒接头要严密,风筒破⼝要及时粘补,风筒出风⼝距离⼯作⾯不得超过10⽶。

(5)杜绝采空区通风、扩散通风,各⽣产作业地点必须实现独⽴通风,尽量避免串联通风。

2、加强⽡斯检查(1)⽡检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安全技术操作资格证书后,⽅可上岗作业,并做到持证上岗。

(2)每个采掘⼯作⾯必须配备专职⽡检员,其他地点由⽡检员与巡检员共同检查。

(3)⽡斯检查点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所有掘进⼯作⾯、串风地点、硐室、使⽤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检查范围;所有掘进⼯作⾯,甲烷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次数,每班⾄少检查3次,两次时间间隔2~3⼩时;本班未进⾏⼯作的掘进⼯作⾯,甲烷和⼆氧化碳应每班⾄少检查⼀次;所有指定硐室每班⾄少检查两次。

(4)⽡检员必须严格执⾏⽡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报告制度,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斯检查班报⼿册和检查地点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员。

⽡斯检查必须严格执⾏“三对⼝”制度,杜绝空班、漏检、少检、假检。

⽡检员必须在指定地点交接班。

(5)每个⽡斯检查点必须设置⽡斯检查记录牌板,且⽡斯检查记录牌板必须悬挂于顶板完好、⽆滴⽔的醒⽬地点,且书写要清晰、准确。

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

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

焦煤公司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止煤矿瓦斯事故发生,确保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煤公司)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出突出规定》、《煤矿井工开采技术条件》、《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高突矿井瓦斯综合治理纲要》、《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焦煤集团高突矿井瓦斯综合治理纲要实施细则》及相关管理规定,特制订焦煤公司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焦煤公司和矿井要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煤矿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的基本要求,认真坚持“风量足、断面够、系统顺、设施牢、不失爆"的原则,消除矿井重大瓦斯隐患。

第三条瓦斯防治的目标是:构建瓦斯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实现“瓦斯零事故、抽采零排放、系统零隐患、监控零故障、管理零盲区、接替零脱接”。

近期目标是:消除瓦斯超限,杜绝瓦斯燃烧、瓦斯爆炸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高突矿井全面实现保、抽、掘、采平衡。

第四条焦煤公司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董事长、总经理副组长:总工程师成员:分管安全、生产、机电、工会、财务、供应、组织人事、宣传、纪检的有关公司领导和副总工程师,通风管理部、地测部、生产技术部、机电部、计划部、企管部、安监局、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宣传部、纪委、工会、供应处、供电处、机电设备管理中心、科研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

董事长是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全面负责瓦斯防治工作,健全瓦斯治理机构,落实瓦斯治理专项资金,完善激励机制,定期组织召开瓦斯防治会议,协调解决所需人、财、物等问题,保证瓦斯防治工作正常进行;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瓦斯防治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瓦斯防治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组织制定瓦斯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批复瓦斯防治有关文件,研究解决重大瓦斯治理技术难题,指导矿井开展瓦斯防治工作;安监局长对焦煤公司、矿井各级领导及各业务部门瓦斯治理责任制、瓦斯防治安全措施实施情况及瓦斯治理重大隐患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各副总经理级公司领导按照岗位责任制,落实所分管的瓦斯防治工作,并组织分管部室做好本业务部门的瓦斯防治工作;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具体落实瓦斯治理方面的相关工作。

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

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

附件1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体系,提升煤矿瓦斯防治和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坚持“两个至上”,聚焦“两个根本”,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境内煤矿和为我省煤矿提供服务的煤矿勘查、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有关单位开展瓦斯防治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监管监察。

第四条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持“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的方针,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防治体系,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实现煤层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管理目标。

第五条煤矿要牢固树立瓦斯“可防、可治、可控、可用”的理念,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强化红线意识,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第六条煤矿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以“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为前提,以防突措施“质量可靠、过程可溯”为手段,以“时间和空间”为保障措施,持续深化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煤矿企业、煤矿购置瓦斯治理关键装备、完善瓦斯治理工程、提升瓦斯治理智能化水平以及开展瓦斯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对煤矿企业、煤矿加大安全投入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煤矿瓦斯防治应坚持“科技、投入、装备、管理、培训”并重,建立瓦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瓦斯治理措施,把瓦斯综合治理纳入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瓦斯超限的预防措施

瓦斯超限的预防措施

瓦斯超限的预防措施1、瓦斯超限的预防措施2、生产期间合理控制风量分配,保证各作业地点和硐室有足够的风量。

3、建立瓦斯个体巡回检测和集中连续监测的双重监测系统,准确地测定瓦斯浓度,及时发现瓦斯超限地点,立即采取措施解决瓦斯超限,消除瓦斯爆炸的一切条件。

4、在采掘工作面及其相互连接的上、下顺槽中设有风电闭锁设施,当瓦斯超限时,能及时自动切断电源。

5、对于井田瓦斯局部富集,应加大风量,采用通风排放措施来解决。

6、加强个体保护,要求井上下工作人员配带自救器。

本矿井按井下工人和生产管理人员出勤总人数配备自救器,并有10%的备用量。

7、为了预防瓦斯爆炸事故,设计要求所有下井人员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特别是瓦斯检测员、通风检查员以及监测监控的技术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熟练掌握各种仪器仪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具备对各种事故发生征兆的判断能力和处理能力。

胶带输送机着火的防治措施及装备1、运输大巷、运输下山及过巷联巷、采面胶带输送机,为PVG 阻燃输送带,输送机托辊的非金属材料零件部件和滚筒包胶的材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2、胶带输送机必须装设有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温度保护、烟雾保护,自动洒水装置,输送机沿人行道侧设置事故紧急停车装置。

3、机头、机尾等易燃地点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4、胶带输送机的液力耦合器使用水介质液力耦合器。

5、机头、机尾等易燃地点配备4只灭火器和0.2m 3灭火砂。

防止地点雷电波及井下的措施为了防止地面雷电波及井下引起瓦斯、煤尘爆炸及火灾,设计采取以下措施:1、电力线路和通讯线路在入井装设有熔断器和避累器(防雷电装置)。

2、地面下井所有管线均做防雷接地。

为了防止由于雷电波侵入、静电感应、管路带电等进入井下,所有下井管道、线路等均按规范要求做接地处理。

进入井下的各种管路一般采用理地敷设,地面直接下井的管道,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做不少于两处的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5Ω,两接地极的距离应不大于20 m。

瓦斯超限报警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报警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报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瓦斯超限报警管理工作,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搭建一个稳定、高效的瓦斯超限报警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生产、储存、使用瓦斯设备的相关人员,包括设备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瓦斯超限报警管理制度是我单位瓦斯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相关人员都要严格遵守。

第四条瓦斯超限报警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第五条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瓦斯超限报警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到位,保障瓦斯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瓦斯超限报警设备第六条我单位安装的瓦斯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配备瓦斯超限报警设备并合理设置报警数值。

第七条瓦斯超限报警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敏感度和可靠性。

第八条瓦斯超限报警设备应有完善的报警方式,及时发出超限信号并通过声光提示等方式警示相关人员。

第九条瓦斯超限报警设备应具备自检功能,能够自动排除干扰和误报情况,确保报警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瓦斯超限报警流程第十条当瓦斯超限报警设备发出报警信号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相关设备的运行,并进行人员疏散。

第十一条瓦斯超限报警设备的报警信息应及时传达给安全管理人员,并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排查和处理,确定瓦斯泄漏的原因和范围,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人员应根据瓦斯泄漏的具体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应对。

第四章瓦斯超限报警应急预案第十四条我单位要建立健全的瓦斯超限报警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应急处理流程。

第十五条瓦斯超限报警应急预案要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确保各类突发情况的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瓦斯超限报警应急预案要与周边单位及相关部门进行联动和配合,形成合力应对突发事件。

第五章瓦斯超限报警管理措施第十七条我单位要定期开展瓦斯超限报警管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人员对瓦斯安全的认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钻场防治瓦斯超限规定

钻场防治瓦斯超限规定

钻场防治瓦斯超限规定钻场防治瓦斯超限规定(一)钻场、泵窝开始掘进前,施工单位(综掘队)负责加工压风管,接好备用(跟班队长负责)。

(二)钻场、泵窝掘进过程中,施工单位(综掘队)专责安排施工负责人将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吊挂在瓦斯钻场、泵窝处:距施工迎头位置不超过1000mm、距施工巷道顶板不已经超过300mm处(施工现场主管负责)。

(三)钻场、泵窝掘进过程中发现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监测瓦斯浓度超过0.3%时,施工单位(综掘队)必须打开施工前准备好压风管,挂在顶板对钻场、泵窝的两个隅角处进行吹风,否则不允许施工(若发现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监测瓦斯浓度不超过0.3%时,经施工单位当班跟班队长确认后,压风管可以不打开,但当班跟班队长必须在跟班队长交接班记录本备注栏内注明钻场、泵窝施工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监测瓦斯浓度值)。

(四)钻场、泵窝掘进过程中,施工单位(综掘队)每次必须将栏杆开口到迎面墙的煤清理干净(至少可以保证巷道高度不低于2m),方可向前施工(施工现场有关负责人负责)。

(五)每处钻场、泵窝掘进结束后,由施工单位(综掘队)提出书面申请,由生产和科地质组组织,探防队、施工单位(综掘队)参加对钻场、泵窝情况验收合格后进行移交,生产科地质组做好生产能力移交记录。

(六)钻场开始打钻时,泵窝必须提前按要求安设瓦斯传感器、钻场按要求吊挂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否则不允许施工(跟班队长、施工负责人负责)。

(七)钻场、泵窝打钻施工处理过程中,发现钻场吊挂的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监测瓦斯浓度或泵窝蒂卡吊挂的瓦斯曾传感器监测塞克瓦斯浓度达到0.5%时,必须停止打钻,打开施工前准备好压到风管,挂在顶板对钻场、泵窝的两个隅角处进行吹风,否则不允许施工。

(八)施工过程中需采用压到风吹的钻场、泵窝,施工单位(移交前为综掘队、移交后为探防队)必须设置瓦斯检查专用记录本(保温队提供记录本),施工单位(移交前为综掘队、移交后为探防队)安排专人负责每班上下班两次对便携式甲烷的检测仪数据进行观察记录(施工过程过程中未采用压吹拂的钻场、泵窝,不需设置瓦斯检查专用装设记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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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办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文)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瓦斯治理相关政策,强力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杜绝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根据目前的瓦斯治理现状,特制定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办法(暂行),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瓦斯超限事故的界定(一)瓦斯超限浓度的界定下列情况属瓦斯超限:1.煤与瓦斯突出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瓦斯浓度≥0.5%时;2.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浓度≥0.5%时;3.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0.75%时;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1.0%时;5.井下抽放瓦斯泵站下风侧栅栏外瓦斯浓度≥1.0%时;6.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1.0%时;7.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1.0%或二氧化碳浓度≥1.5%时;8. 打钻地点回风侧5m内瓦斯浓度≥1.5%时;9.电动机及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1.5%时;10.停风巷道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1.5%时;11.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瓦斯浓度≥2%时;12.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的瓦斯浓度≥2.5 %时。

(二)瓦斯超限次数的界定一次停电、停风造成多处超限的按一次超限统计;一处瓦斯源涌出造成多处超限的按一次超限统计;同一地点因同一事故短期内多次瓦斯超限按一次超限统计。

(三)瓦斯超限事故的界定在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瓦斯超限按有计划瓦斯超限进行认定,但是安全技术措施或计划必须经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后提前报上一级公司调度室、监控中心。

下列情况属有计划瓦斯超限:1.在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有计划的进行检修局部通风机,矿井停电停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期间的瓦斯超限;2.井下采取水力压裂、水力冲孔、松动爆破等防突技术措施时;3.在采取防喷措施情况下,施工抽放钻孔期间出现的瓦斯超限;4.提前制定措施或有计划地岩巷揭穿突出煤层时;5.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调试、校验或瓦斯传感器故障造成的瓦斯异常值,不作为瓦斯超限统计,但对故障原因要进行分析,制定专项预防措施,并对人为故障进行责任追究;6.井下巷道启封、密闭或特殊情况下因风筒出现问题需要进行更换时。

在应急预案实施得当,且不造成后果的前提下,下列情况不作为瓦斯超限统计:1.因暴风雨或外界不可控因素造成停电、停风引起的瓦斯超限;2.因上级(本管辖系统外)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造成停电、停风引起的瓦斯超限。

(四)瓦斯传感器误报警的界定下列情况界定为监控系统本身技术缺陷引起的误报警:1.系统电源故障使甲烷传感器处于供电时好时坏状态,出现报警;2.电桥电阻无故断开,出现报警;3.转换电路运行当中无故损坏,出现报警;4.传输线路接线盒接触不好,出现报警。

下列情况属人为责任引起的误报警:1.甲烷传感器进水,出现报警。

2.甲烷传感器受到摔、碰等强烈震动后,出现报警。

除有计划、瓦斯传感器误报警及在应急预案保护下的不可控外因引起的瓦斯超限以外,其它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包括人为责任引起的误报警)属管理不到位瓦斯超限,按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

二、防治瓦斯超限的技术管理措施1.按规定测定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参数采区主要上(下)山形成后、采掘工作面采掘前,必须通过岩石巷道打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压力、原始瓦斯含量。

测试点的布置要根据地质条件复杂程度确定,每延伸50m至少布置一个测点。

每个岩巷揭煤处至少布置3个测试点。

1个测点位于巷道中间,另2个测点分别位于揭煤巷道两帮轮廓线外12m范围内。

测定瓦斯含量时,必须记录清楚现场2h内的解吸量和总瓦斯含量,作为煤巷掘进、工作面回采期间瓦斯涌出量预测的依据。

2.认真做好瓦斯涌出量预测工作各矿应建立瓦斯涌出量统计台帐,做好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的统计工作。

每十天至少测定一次矿井各采掘工作面落煤和非落煤期间的风量和瓦斯浓度,分别计算瓦斯涌出量。

每一采掘工作面采掘前,都要根据本矿、本采区、同一煤层瓦斯涌出量统计的历史数据、实测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采掘进度预测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在此基础上采取针对性的防止瓦斯超限措施。

3.及时进行地质预报矿生产、地测部门要及时观测和探测采掘工作面地质构造、煤层厚度、煤层倾角变化情况。

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探清前方60m内的地质构造,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通风、生产、安全等部门做好灾害预防工作。

4.及时修编瓦斯地质图采掘、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现的瓦斯异常带、地质构造,预测、检验超标点、实际发生的突出点,实际测定的原始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矿井地测部门都必须及时上到瓦斯地质图上,且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

瓦斯地质图必须一式四份,悬挂在矿井调度室、通风、防突部门、生产科室,便于管理人员及时掌握各采掘地点突出危险区范围及突出危险程度,有针对性地采取防突措施。

5.防止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瓦斯超限对于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瓦斯超限主要从三个方面解决。

一是采用大功率局部通风机,大直径风筒,提高供风量稀释瓦斯;二是对突出严重的煤层,必须使用打钻防喷孔、防尘、防火“三防”装置,把钻孔施工过程中喷出的瓦斯直接引入瓦斯抽放系统或采区回风巷;三是在钻孔施工地点的回风侧3~5m范围内,悬挂便携式甲烷、一氧化碳报警仪,当出现瓦斯超限时,立即停止钻进。

6.防治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1)高瓦斯矿井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先抽后掘,经现场取样测定煤层瓦斯含量,只有当抽放范围内煤层瓦斯含量小于8m3/t时,方可掘进。

取样点的布置为:第一个测点距离掘进迎头不小于20m,第二个测点距离第一个测点20m。

抽放钻孔控制工作面前方不少于60m,当遇断层,钻孔不能控制前方60m时,钻孔必须穿透断层面。

突出煤层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区域防突技术措施,并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合格后方可在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前提下掘进。

突出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底(顶)板岩巷穿层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或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必须经区域效果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掘进。

若区域验证超标,则补打钻孔,继续抽放,直至验证合格。

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突出矿井抽放钻孔的间距要根据煤层厚度及钻孔有效抽放半径确定。

(2)巷道施工前必须有经过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局部通风设计,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须按设计安装到位。

局部通风机的开停监测、自动倒台、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功能正常,杜绝无计划停风。

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减少风筒漏风,保证工作面的风量能够满足作业规程的要求。

(3)井下所有已开掘的巷道应避免形成盲巷。

生产部门应设计精确,避免施工无效巷道;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没有设计的巷道严禁施工。

(4)底板抽采巷采用水力冲孔措施时必须采用防喷装置,将喷出的瓦斯引入回风巷或抽放系统中。

(5)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应加强支护管理,防止片帮或流煤造成瓦斯超限。

(6)掘进工作面换风筒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防止瓦斯超限。

(7)岩巷掘进时,应做好必掘必探工作,防止误揭煤层造成瓦斯超限。

7.防治采煤工作面瓦斯超限(1)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进行抽采评价,评价前应根据钻孔成果图编制取样点设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专职人员按设计取样测试,确保证测试参数准确、可靠。

抽采不达标的工作面必须补打钻孔进行强化抽采,直至达标。

抽采评价报告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上级公司备案。

突出采煤工作面每月必须对即将回采的范围(不低于100m段)重新进行专项消突评价,临近地质构造带或瓦斯异常带时,还应对地质构造带、瓦斯异常区进行重点消突评价。

(2)开采瓦斯含量高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时,在抽采达标后,还要根据实测的残余瓦斯含量、采掘进度预测采、掘期间的瓦斯涌出量,并采用加大风量、综合抽采等措施,防止采掘期间瓦斯超限。

(3)回采工作面隅角不能及时冒落的,必须及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隅角金属棚、锚杆和锚索托盘在进入采空区前必须提前回收。

(4)采煤工作面及采空区内,严禁出现大面积空顶现象。

采空区顶板不能随采冒落的,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停止生产。

(5)必须加强采煤工作面的矿压观测和预报工作,研究周期来压规律,在周期来压前必须通知通风、生产部门做好风量调节、巷道维护、循环进度调整工作。

(6)在过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时,距地质构造50m前,必须制定出防范措施,打钻探测构造情况、研究、分析构造附近的突出危险程度,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采掘。

(7)建立工作面预警体系,当工作面及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0.8%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8.回风巷道防治瓦斯超限措施加强通风巷道的检查、维修,保证回风巷道断面符合要求,巷道失修率低于7%,严重失修率低于3%,否则必须进行巷道扩修。

回风巷必须按规定安装瓦斯传感器,并定期调校。

当回风巷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停止与此回风系统相关的所有采掘工作,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9.加强瓦斯检查和监控系统管理对于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除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员外,在采掘地点工作的电钳工、安全检查员、班组长、矿井管理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地面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要随时监测各作业场所瓦斯变化情况,详细记录异常信息,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等异常信息时,立即通知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以便查明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为防止瓦斯传感器误报警,应加强瓦斯传感器的调校工作,并采取以下措施:(1)甲烷传感器的引出线必须固定于吊环上,避免插头受力造成接触不良。

加强职工培训,使职工正确操作,在挪移传感器时必须轻挪轻放,严禁碰撞传感器、手拽传感器电缆。

(2)瓦斯监控系统的电源箱必须安装在设备托架上,内、外接地可靠,并确保电池组铅板垂直放置,严禁吊装电源箱。

(3)经过大于4%的瓦斯气体冲击的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必须立即调校或更换。

(4)掘进巷道爆破前,应将迎头甲烷传感器的外移50m以上,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传感器被炮崩坏。

(5)处于潮湿环境中的甲烷传感器,使用一个月后必须升井检修。

(6)电源箱的供电电源不得和变频装置、被控设备取自同一台开关。

(7)发热量大的机电设备上方禁止安装甲烷传感器。

(8)采掘工作面监控电缆与动力电缆必须同侧吊挂时,间距必须大于100mm,且监控电缆必须位于动力电缆上方。

五、要求:10.其他要求(1)严格按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方针要求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测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瓦斯治理岗位责任制,认真落实瓦斯治理的各项制度,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可防可控的理念。

(2)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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