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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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行政部门具体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负责组织推进、综合协调 • 在整合现有信息追溯系统,建设 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 台
• 负责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
设与运行、维护 • 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具体实施方案、相关技术标准 • 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和食用农产品 流通环节的信息追溯,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农
田外 埠 食 品 追 溯 信 息
政府 追溯系
统
行业 追溯系
统
企业 追溯系
统
本市食品安全追溯
•标准化菜市场的经营管理者、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应当将下列信 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 (一)经营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 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 (二)经营的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 质期; • (三)经营的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 等信息。
• 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生产经营者履行 信息追溯义务,进行指导、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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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行政部门具体职责
其他相关部门: •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需
要,配合提供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口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 •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化、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
•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以及兼 营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上传至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 (一)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 及供货者和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 (二)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 • (三)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信息。
2015年10月1日
4
蔬菜
豇豆、土豆、番茄 辣椒、冬瓜
2015年10月1日
5
水果
苹果、香蕉
2015年12月1日
6
水产品
带鱼、黄鱼、鲳鱼
2015年12月1日
7
豆制品
内酯豆腐(盒装)
2015年12月1日
8 92020/10/6
乳制品 食用油
婴幼儿配方乳粉 上海市食品药大品豆监督油管理局
2015年12月1日 2015年12月1日4
2、生产经营者范围
种植
14类单位:从事追溯食品和
1. 具有规模、影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
响较大、应当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 (场)、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 场、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
承担社会责任; 2. 实施基础条件
业、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
较好;
中型以上食品店、集体用餐配送
3. 鼓励其他参照
区(县)相关部门:
• 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商务等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 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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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系统和平台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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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信息查询 政府、企业、行业、
消费者
追溯平台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目的与意义
政府监 管
生
产 经
消
营 者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费 者
上
查
传
询
餐检
生 流 饮验
产 通 服检
务疫
来源可追 溯
去向可查 证
责任可追 究
2
1、关于适用范围和品种
禽类
蔬菜
乳品
畜产品 及其制品
食用油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
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
用农产品
水产品
粮食 及其制品 豆制品
水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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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量大; 2.风险高; 3.分步推进; 4.为制度预留 空间。 3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2015年版
序
类别
号
品种
实施日期
1 粮食及其制品
粳米(包装)
2015年10月1日
猪肉 2 畜产品及其制品 牛肉(包装)、羊肉(包装) 2015年10月1日
3 禽及其产品、制品 鸡(活)、肉鸽(活) 冷鲜鸡(包装)
信息上传要求与方式
• 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 交付后的24小时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相关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 追溯平台。 • 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上传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对接的信息追溯系统上传信息,或者直接向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传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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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 (一)采购的追溯食品的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 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 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 (二)出厂销售的追溯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 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 方式等。
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 食品餐饮
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等。
本办法。
养殖
食品生产 食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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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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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经营者的信息追溯义务
• 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生产经营许可等基本信息 • 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以及餐 饮服务环节产生的追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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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应当 将下列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 (一)采购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配送日期,以 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 (二)采购的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
• (三)直接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购的追溯食用 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信息。 •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还应当将收货者或者配送门店的名称、地址、联 系方式等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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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行政部门具体职责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级加工
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
• 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级加工环 节和畜禽屠宰环节的信息追溯,实施监督 管理与行政执法
市商务主管部门 • 负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畜禽屠宰环
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