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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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2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龙2024年2月7日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公布2024年2月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行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在生产、加工、销售以及餐饮服务等环节实施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一品一码,是指按照追溯编码规则对同一品种批次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赋予唯一的识别追溯码。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领导,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健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协调机制,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粮食和储备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检查和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民政、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健康、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以及本部门省级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行维护和推广运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追溯码规则、追溯数据传输格式与接口规范等标准,对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企业、食品销售企业、餐饮企业等。

第三条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应当遵循全程记录、全程追踪、全程可控的原则,确保食品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消费等全过程的质量安全。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明确追溯责任,落实追溯措施,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追溯体系的建立与运行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明确追溯目标、追溯内容、追溯流程、追溯责任人等。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根据食品的特点和生产流程,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如条码、二维码、RFID 等技术手段,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消费等全过程的信息纳入追溯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追溯信息进行定期审核和更新,确保追溯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追溯责任的落实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明确追溯责任人,负责追溯体系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追溯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追溯意识和能力。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制度,明确追溯流程、追溯责任人、追溯信息管理等。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追溯体系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追溯体系运行中的问题。

第四章追溯信息的应用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追溯信息用于内部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追溯信息用于消费者查询,提高消费者对食品质量安全的信任度。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追溯信息用于政府部门监管,提高政府部门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效率。

食品安全追溯分类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分类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分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领域,对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进行追溯管理。

第三条食品安全追溯分类管理制度遵循全程控制、分类管理、无缝衔接、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安全追溯分类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食品生产环节追溯管理第五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记录,包括原料采购、加工过程、产品批次、检验检测、销售等情况,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原料供应商进行评估和选择,建立供应商档案,对原料来源进行追溯。

第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出的食品进行批次标识,确保每批产品都有明确的标识。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容器、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确保生产环境的卫生。

第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测,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第三章食品流通环节追溯管理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记录,包括进货来源、销售去向、储存条件等情况,确保食品经营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选择,建立供应商档案,对原料来源进行追溯。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批次标识,确保每批产品都有明确的标识。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经营的食品进行储存管理,确保食品的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检测,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第四章餐饮服务环节追溯管理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记录,包括原料采购、加工过程、食品批次、餐饮服务等情况,确保餐饮服务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原料供应商进行评估和选择,建立供应商档案,对原料来源进行追溯。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加工的食品进行批次标识,确保每批产品都有明确的标识。

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餐饮服务设备、容器、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确保餐饮服务环境的卫生。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目录1. 内容概述 (3)1.1 制度目的 (4)1.2 适用范围 (5)1.3 相关定义与解释 (6)2. 管理原则 (7)2.1 预防为主 (8)2.2 全程追溯 (9)2.3 责任明确 (10)2.4 公开透明 (11)3. 组织管理 (12)3.1 机构与职责 (13)3.2 人员管理 (14)3.2.1 培训认证 (15)3.2.2 日常管理 (17)4. 追溯体系建立与运行 (17)4.1 追溯体系设计 (18)4.1.1 原材料溯源 (20)4.1.2 生产溯源 (21)4.1.3 销售溯源 (22)4.1.4 消费者反馈溯源 (23)4.2 追溯技术系统 (24)4.2.1 编码规范 (24)4.2.2 信息记录 (25)4.2.3 数据分析与共享 (27)4.3 追溯操作流程 (27)4.3.1 原材料接收与入库 (29)4.3.2 生产过程的追踪与控制 (29)4.3.3 产品出厂与销售监控 (30)4.3.4 消费后反馈与问题产品的召回管理 (32)5. 追溯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34)5.1 信息收集方式与路径 (35)5.2 报告责任和频率 (36)5.3 追溯信息的存储与保密 (38)6. 追溯问题应对与改进 (39)6.1 风险监测与预警 (40)6.2 问题发生时的应急响应 (41)6.3 数据分析与问题整改 (43)7. 定期审查与持续改进 (44)7.1 定期审查 (45)7.2 绩效评价 (46)7.3 持续性改进措施 (47)8. 档案管理与技术支持 (48)8.1 档案的归档与保管 (49)8.2 技术支持的保障与更新 (50)1. 内容概述本“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旨在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从原料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等各个环节的信息都能够被追踪和记录。

通过制度的建设,能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对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提升食品行业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规定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规定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实现食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性,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二、追溯体系建设(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相关信息。

(二)追溯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食品原料的采购信息,如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日期、采购数量、原料批次等。

2、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信息,如加工工艺、添加剂使用情况、生产时间、生产批次等。

3、食品的检验检测信息,如检验日期、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等。

4、食品的销售信息,如销售日期、销售对象、销售数量、销售批次等。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追溯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三、追溯信息管理(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追溯信息的记录、整理、保存和管理工作。

(二)追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追溯信息进行定期备份,防止信息丢失。

(四)追溯信息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记录,确保信息的一致性和可读性。

四、追溯标识(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追溯标识,以便消费者查询追溯信息。

(二)追溯标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信息。

2、追溯码,消费者可以通过扫描追溯码查询食品的追溯信息。

(三)追溯标识应当清晰、易读、不易磨损,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获取追溯信息。

五、内部管理制度(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追溯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追溯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应当对员工进行追溯管理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追溯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定期对追溯体系进行自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应遵循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第二章追溯体系建设第四条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记录和保存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信息记录与保存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以下信息:(一)原料来源及合格证明;(二)生产过程的关键控制点;(三)产品检验结果;(四)销售流向及记录;(五)其他依法应当记录的信息。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确保记录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四章信息披露与共享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的互通共享。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文本,具体管理办法应由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律程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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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最新版】

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最新版】

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行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在生产(含种植养殖、加工)、流通(含销售、贮存、运输)以及餐饮服务等环节实施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前款所称一品一码,指同一品种批次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按照规定的追溯编码规则,赋予唯一的识别追溯码。

第三条以下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施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以下称追溯食品):(一)粮食及其制品;(二)畜产品及其制品;(三)禽产品及其制品;(四)蔬菜;(五)水果;(六)水产品;(七)豆制品;(八)乳品;(九)食用油;(十)食盐;(十一)经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的地方特色食品、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追溯食品的具体类别品种及其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时间,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本省建立统一的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汇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追溯系统信息,通过编码识别、身份信息比对等技术手段和验证管理实现追溯食品和生产经营者等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健全追溯管理协调机制,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制,并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海洋与渔业、粮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督促和检查生产经营者实施一品一码源头赋码和追溯记录管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具体承担下列职责:(一)牵头建设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二)预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信息追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推广应用,并做好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对接和数据推送;(三)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环节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者落实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食品安全追朔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朔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相关信息,确保食品的可追溯性。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明确追溯责任,确保追溯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更新。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一)对原料供应商进行筛选和评估,确保原料的质量和安全性;(二)对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记录,包括原料来源、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产品规格、销售日期、销售数量等信息;(三)对食品包装进行标识,包括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等信息;(四)对食品运输和储存进行管理,确保食品在适宜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下保存;(五)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确保在食品质量问题发生时能够及时召回相关产品。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追溯信息记录保存至少两年,以便在食品安全问题时进行追溯和调查。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追溯体系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追溯体系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制度的,由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所有。

以上就是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其目的是通过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确保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每一个环节都可以追溯到来源,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认真遵守本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同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也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有效运行。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范围本规章制度旨在确保企业的食品产品安全可追溯,并建立科学有效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体系。

适用于本企业全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追溯工作。

二、追溯管理责任1.企业领导层负有最终责任,确保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的实施与执行。

2.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团队负责订立、修订和执行相关制度,做好追溯信息的记录和管理。

3.各部门负责自身环节的食品安全追溯,确保相关工作符合本制度要求。

三、食品追溯流程1.信息收集与记录–收集原材料子及辅佑襄助料子的供应商信息,包含产地、厂商等。

–对生产过程中的各环节进行记录,包含生产时间、生产人员、使用原材料子批次等。

–记录销售环节的信息,包含销售的时间、销售渠道等。

2.追溯信息管理–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系统应建立,包含追溯信息的存储、检索和分析功能。

–追溯信息应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相对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追溯信息应定期备份,确保数据安全和可靠性。

3.追溯查询与响应–当显现食品安全问题或消费者投诉时,应及时打开追溯工作,查询涉及的产品信息。

–食品安全追溯团队及时供应所需的追溯信息,并帮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要求1.原材料子信息–对全部进货的原材料子和辅佑襄助料子进行信息记录,包含名称、产地、供应商等。

–原材料子进货时应进行检验,确保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2.食品生产过程信息–记录食品的生产时间、生产环境、生产人员等相关信息。

–记录使用的原材料子批次、数量等认真信息。

3.食品销售信息–记录销售食品的时间、销售渠道、销售人员等相关信息。

–记录销售的批次号、生产日期等信息。

4.食品追溯信息的保管–追溯信息应按要求保管,至少保管一年以上。

–存档的追溯信息应具备完整、准确、可查询的特点。

五、培训与考核1.每位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员工,应接受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的培训。

2.每年进行一次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的考核,对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建立信息记录制度,对本单位食品供应链的环节信息详细记录,确保对食品从原料采购到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信息记录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建立信息记录文件的管理制度,对文件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

追溯参与方应定期对信息记录文件进行更新。

二、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情况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并做好记录。

三、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信息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产品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完整建立食品进销台账,适时对照自查,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迅速将问题食品下架、及时告知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问题食品、退货或销毁。

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等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等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等管理制度一、引言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问题。

为了加强对食品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安全追溯制度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信息,保证食品的可追溯性。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的食品实行标识管理,确保食品标识的真实、清晰、完整。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日期、销售对象等内容。

4.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销售的食品实行质量保证,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5.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实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其质量安全。

6.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采购、食品储存、食品运输、食品加工、食品检验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

4.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储存、食品运输等环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的食品进行自行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四、食品安全监管制度1.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3.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体系建设,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责任可追究,保障消费者健康和食品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三、组织机构1. 成立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小组,负责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2. 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记录、更新和维护。

四、追溯信息记录1. 记录食品原料的来源信息,包括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日期等。

2. 记录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如生产日期、批次号、加工工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等。

3. 记录食品的储存和运输条件,确保食品在适宜的环境中储存和运输。

4. 记录食品的销售信息,包括销售日期、销售地点、购买者信息等。

五、信息管理系统1.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2. 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六、追溯信息的查询与公开1. 为消费者提供查询服务,使其能够通过产品标识或批次号查询食品的追溯信息。

2. 定期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七、培训与宣传1. 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的培训,提高其对制度的认识和执行能力。

2.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八、监督检查1. 定期对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检和自查。

2. 接受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九、责任追究1. 对违反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对因追溯信息不准确或缺失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是指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整理、存储、查询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实现食品安全全程可控、可追溯,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信息追溯管理第五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包括食品原料的来源、生产过程、检验检测结果、销售渠道等。

第六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七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整理、存储和归档,并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查询系统,便于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查询和获取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信息追溯管理的责任第九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是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主体,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责任。

第十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

第四章信息追溯管理的监督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监督,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和督促其完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第十四条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有权对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进行监督和举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事项。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监督管理,形成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追溯和质量标识体系,规范追溯系统的建设和运维,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消费量较大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以下统称为食品)的生产(含种植、养殖)、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记录、报送、归集、共享、查询、公布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以及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食品类别与品种目录)本市对下列类别的食品实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一)粮食及制品;(二)畜肉及制品;(三)禽类;(四)蔬菜;(五)乳品;(六)食用油;(七)水产品;(八)酒类;(九)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类别的食品。

前款规定的食品类别的具体品种目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负责编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将食品来源及流向、供应商资质、检验检测结果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利用信息化技术方式上传至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确保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能力建设,为追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提供资金保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对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加强本市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各类资源的信息整合,统一规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追溯信息上传的技术标准,并进行信息归集处理,为食品安全监管、数据监测分析、信息共享、公众查询提供保障.具体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食品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流通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追溯管理。

第三条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应依法、科学、合理、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系统,确保追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章追溯体系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每一批次的产品均可追溯到具体的生产、经营、流通环节。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食品全程追溯。

第三章追溯标识与资料第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在产品包装上标识完整的追溯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等。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流通企业应在产品销售渠道标识完整的追溯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等。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保留追溯资料,包括相关合同、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等,保留周期不得少于五年。

第四章追溯管理的责任第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切实加强对产品生产过程的监管和控制,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食品经营、流通企业应严格把控产品进货环节,拒绝采购不合格的产品,并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食品生产、经营、流通企业的追溯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和核实。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从轻处罚到重罚。

第五章追溯数据的维护和管理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加强对追溯数据的维护和管理,保持追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追溯数据进行抽查和核实,发现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管理系统应有保密措施,确保追溯数据的安全。

第六章追溯与处置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后,企业应立即启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查找问题的源头,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处置。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内容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内容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1.1 目的为确保食品安全,提高食品质量,加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实现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目标。

1.2 原则(1)全程记录: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详细记录,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信息共享:各环节参与者应积极提供、分享食品安全信息,共同推进食品安全追溯。

(3)分工协作:明确各部门、各环节的职责和任务,协同推进食品安全追溯工作。

(4)动态管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不断完善追溯管理制度,提高追溯效率。

二、追溯范围与环节2.1 追溯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所有企业和个人。

2.2 追溯环节(1)原料采购:记录原料供应商信息、原料批次、检验报告等。

(2)生产加工:记录生产日期、生产批次、工艺流程、检验结果等。

(3)仓储物流:记录仓储条件、运输工具、运输路径等。

(4)销售渠道:记录销售日期、销售批次、销售区域、销售对象等。

(5)消费者:记录消费者反馈、投诉等信息。

三、追溯管理制度3.1 企业自检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对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自检,确保食品安全。

3.2 信息记录与传递各环节参与者应按照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及时传递给下一个环节。

3.3 信息共享与交换各部门、各环节之间应积极共享食品安全信息,建立信息交换平台,提高追溯效率。

3.4 追溯体系建设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逐步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3.5 应急处理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各环节参与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配合政府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四、追溯责任与义务4.1 企业责任企业应承担食品安全追溯的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

4.2 政府部门责任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追溯的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3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有权知晓食品的来源、质量等信息,有权要求企业提供追溯证明。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提高食品可追溯性,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企业。

三、责任部门1.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2.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四、追溯信息记录1. 企业应建立完整的食品安全信息记录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产品检验、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信息。

2. 所有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五、追溯信息内容1. 原料信息:包括供应商信息、原料批次、合格证明等。

2. 生产信息:包括生产批次、生产日期、操作人员、关键控制点记录等。

3. 检验信息:包括产品检验报告、检验批次、检验日期等。

4. 储存运输信息:包括储存条件、运输方式、运输工具等。

5. 销售信息:包括销售批次、销售日期、销售地点等。

六、追溯流程1. 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流程,确保从原料到最终产品的每个环节信息都能被有效追踪。

2. 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企业应立即启动追溯流程,查明问题源头,并采取相应措施。

七、培训与宣传1. 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追溯制度的培训。

2. 企业应通过各种渠道宣传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重要性,提高消费者的认知。

八、监督检查1. 企业应定期对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2. 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改进。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企业应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所有。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补充上述内容,以确保其符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则是一种关键措施,旨在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是指通过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信息采集和追溯,对问题食品追踪到源头,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食品安全。

一、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意义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其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消费者权益:通过追溯管理可以有效监控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消费者可以准确了解食品来源,避免购买不安全食品。

2. 提高生产企业责任感:实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生产企业将更加重视自身产品质量和安全,增强企业的责任感和危机意识。

3. 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可以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降低食品中毒和其他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

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实施步骤1.信息采集:生产企业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相关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采集,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次号、供应商信息等。

2.信息存储:将采集到的信息进行统一存储,建立完善的信息数据库,确保信息安全和可追溯性。

3.信息追溯: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可以通过信息追溯系统快速追踪到相关食品的生产、流通情况,找出问题环节。

4.问题处理: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并进行回收处理,防止风险扩大。

5.溯源通知:对于已流入市场的问题食品,生产企业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消费者,做好食品召回工作,降低损失。

三、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发展趋势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关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未来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 - 智能化追溯: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高新技术,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智能化追溯,提高准确性和效率。

•全程追溯:拓展信息追溯管理的范围,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追溯,实现信息的全覆盖。

•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合作,共同建立国际化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体系,提升国际间的信任度。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2023版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2023版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202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

第三条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应当遵循信息化、标准化、制度化原则,确保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应当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信息,以及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者信息。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统,实现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集中管理。

第八条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统应当具备数据采集、存储、查询、分析、上传、下载等功能,确保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管理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食品原料的名称、来源、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二)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来源、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信息;(三)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来源、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四)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五)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检验检测结果等信息;(六)其他应当记录的信息。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确保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篡改、删除或者隐瞒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第四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共享与使用第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共享。

某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某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XX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2015年7月27日XX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追溯类别与品种)本市对下列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在本市行政区域生产(含种植、养殖、加工)、流通(含销售、贮存、运输)以及餐饮服务环节实施信息追溯管理:(一)粮食及其制品;(二)畜产品及其制品;(三)禽及其产品、制品;(四)蔬菜;(五)水果;(六)水产品;(七)豆制品;(八)乳品;(九)食用油;(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商务、卫生计生等部门确定前款规定的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类别的具体品种(以下称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及其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时间,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责任)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本办法所称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包括从事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场)、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等。

鼓励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其他生产经营者参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对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五条(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具体承担下列职责:(一)在整合有关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系统的基础上,建设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以下简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二)负责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三)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相关技术标准;(四)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信息追溯,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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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行政部门具体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负责组织推进、综合协调 • 在整合现有信息追溯系统,建设 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 台
• 负责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
设与运行、维护 • 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具体实施方案、相关技术标准 • 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和食用农产品 流通环节的信息追溯,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田外 埠 食 品 追 溯 信 息
政府 追溯系

行业 追溯系

企业 追溯系

本市食品安全追溯
•标准化菜市场的经营管理者、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应当将下列信 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 (一)经营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 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 (二)经营的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 质期; • (三)经营的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 等信息。
• 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生产经营者履行 信息追溯义务,进行指导、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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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4、相关行政部门具体职责
其他相关部门: •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需
要,配合提供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口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 •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化、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
•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以及兼 营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上传至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 (一)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 及供货者和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 (二)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 • (三)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信息。
2015年10月1日
4
蔬菜
豇豆、土豆、番茄 辣椒、冬瓜
2015年10月1日
5
水果
苹果、香蕉
2015年12月1日
6
水产品
带鱼、黄鱼、鲳鱼
2015年12月1日
7
豆制品
内酯豆腐(盒装)
2015年12月1日
8 92020/10/6
乳制品 食用油
婴幼儿配方乳粉 上海市食品药大品豆监督油管理局
2015年12月1日 2015年12月1日4
2、生产经营者范围
种植
14类单位:从事追溯食品和
1. 具有规模、影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
响较大、应当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 (场)、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 场、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
承担社会责任; 2. 实施基础条件
业、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
较好;
中型以上食品店、集体用餐配送
3. 鼓励其他参照
区(县)相关部门:
• 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商务等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 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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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系统和平台的建设
2020/10/6
追溯信息查询 政府、企业、行业、
消费者
追溯平台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目的与意义
政府监 管

产 经

营 者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费 者




餐检
生 流 饮验
产 通 服检
务疫
来源可追 溯
去向可查 证
责任可追 究
2
1、关于适用范围和品种
禽类
蔬菜
乳品
畜产品 及其制品
食用油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
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
用农产品
水产品
粮食 及其制品 豆制品
水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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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量大; 2.风险高; 3.分步推进; 4.为制度预留 空间。 3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2015年版

类别

品种
实施日期
1 粮食及其制品
粳米(包装)
2015年10月1日
猪肉 2 畜产品及其制品 牛肉(包装)、羊肉(包装) 2015年10月1日
3 禽及其产品、制品 鸡(活)、肉鸽(活) 冷鲜鸡(包装)
信息上传要求与方式
• 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 交付后的24小时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相关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 追溯平台。 • 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上传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对接的信息追溯系统上传信息,或者直接向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传 信息。
6
• 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 (一)采购的追溯食品的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 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 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 (二)出厂销售的追溯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 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 方式等。
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 食品餐饮
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等。
本办法。
养殖
食品生产 食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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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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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经营者的信息追溯义务
• 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生产经营许可等基本信息 • 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以及餐 饮服务环节产生的追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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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应当 将下列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 (一)采购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配送日期,以 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 (二)采购的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
• (三)直接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购的追溯食用 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信息。 •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还应当将收货者或者配送门店的名称、地址、联 系方式等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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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行政部门具体职责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级加工
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
• 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级加工环 节和畜禽屠宰环节的信息追溯,实施监督 管理与行政执法
市商务主管部门 • 负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畜禽屠宰环
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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