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与保险案例-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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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案例1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1份发盘给B,A在发盘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受盘人B在2月25日前答复才有效。

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B处。

B于2月19日才收到A空邮来的实盘,由于B考虑到发盘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发生纠纷。

问A与B之间的合同能否成立,为什么?不能成立。

A的2月17日的发盘已经被2月18日的撤回通知撤回了。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不可撤销发盘也是可以撤回的,条件是撤回通知先于或同时于发盘通知送达受盘人。

案例中发盘是2月19日送达的,而撤回通知是2月18日送达的,因此已经撤回了原发盘,原发盘一经撤回即失去法律效力,B是对一项失效的发盘做的接受,所以合同没有达成。

思考我方某进出口公司用特快专递向美国H 公司发盘,规定有效期为7天,特快专递寄发后两小时,外销员发现价格折算有错误,如该发盘被美国H公司接受,将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可采取什么补救措施?为什么?我方可采取快速通信方式发出撤回或修改发盘的通知,使发盘在送达以前,通知受盘人撤回或修改发盘。

因为根据《公约》规定,发盘是可以撤回的,但是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发盘或于发盘同时到达受盘人。

案例2我国出口公司于10月25日以电传发一实盘,其中规定:“10月29日复到有效”。

国外客户于10月27日复电并于当天送达我方,复电称“接受你25日电但减价2%”,我方正拟考虑时,该客户又于10月28日来电表示撤销其10月27日电,接受我10月25日的发盘。

根据《公约》,客户能否撤销10月27日电?交易是否成立?客户可以撤销10月27日电,交易未成立。

原因: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撤销的条件是:撤销通知先于对方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原发盘人。

案例中客户10月27日复电虽有接受字样但更改了价格条件,属于实质性变更了原发盘条件,不构成接受而构成新的发盘。

货运运输保险的类型与选择

货运运输保险的类型与选择

04
常见问题与解答
如何处理保险索赔?
01
02
03
04
了解保险条款
在处理保险索赔前,应仔细阅 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范
围和理赔流程。
及时报案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应及时向 保险公司报案,并保留相关证
据。
提供完整资料
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完 整的索赔资料,如事故现场照 片、运输单据、损失清单等。
跟进处理进度
03
如何选择合适的货运运输保险
根据运输货物特性选择保险类型
普通货物运输保险
适用于普通货物的运输,提供基 本的运输风险保障。
特殊货物运输保险
针对价值高、易损坏或具有特殊 性质的货物,提供更加全面的运 输风险保障。
根据运输方式与路线选择保险类型
陆运货物保险
适用于陆地运输的货物,根据陆 运路线和距离选择相应的保险类
考虑投保时机
在某些情况下,选择在淡季或 促销活动期间投保,可能获得
更优惠的保费。
如何避免保险纠纷?
明确保险条款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确保对保险条款有充 分了解,避免因误解而产生纠纷。
及时处理纠纷
一旦发生纠纷,应尽快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 ,避免拖延。
保留相关证据
保留与保险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以便在发生 纠纷时提供证据。

航空运输保险
专为航空运输过程中货 物可能遭遇的风险提供
保障。
邮政运输保险
为邮寄过程中的货物提 供保障,主要针对邮政
包裹服务。
按保险期限分类
-7天,适用于短 途或即日到达的货物运输 。
长期货运保险
保险期限较长,通常为数 月或数年,适用于长期或 跨国运输的货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7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7天

三、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风险
损失
险别
(一)风险
1、海上风险 1)自然灾害: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 水等自然力量造成的灾害。 2)海上意外事故:船舶搁浅,触礁,沉没,互撞, 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由于意外原因造成的事故。 构成海上风险须具备以下条件:货损必须是由于 海洋的原因而发生的;货损的发生必须是异常的, 货物的正常损耗不能认为是海上风险。
8、委付。委付发生在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 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选择部分损失向保 险人求偿或按全部损失求偿。当被保险人选 择后者进,则由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权利转 让给保险人,而由保险人赔付全部的保险金 额。这种转让保险标的权利的做法叫做委付。 对于保险人来说,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 接受委付。 9、代位求偿权。如果保险标7天连锁酒店会 员的损失是由第三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 在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约定 的赔偿后,即取得了被保险人转让的对第三 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就是代位求偿权。
(四)保险人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指保险不予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一般都有属非意外的、 非偶然性的或须特约承保的风险。为了明确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 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对海运基本 险别的除外责任有下列五项: 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②由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③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以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 差所造成的损失; 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 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⑤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及其险外责任。空运、陆运、 邮运保险的除外责任与海运基本险别的险外责任基本相同。
4)附加险:
附加险承保由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可分成一般附 加险和特殊附加险,分别对应于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 外来风险。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可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 根据货运需要加保其中的一种或若干种。投保了一切 险后,因一切险中已包括了所有一般附加险的责任范 围,所以只须在特殊附加险中选择加保。

项目6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项目6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p117)

(Natural Calamity)

意外事故(p119)
(Fortuitous Accidents)

其他风险(p120)
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
三 全部损失(Total Loss)P121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ICC(A)与ICC(B)规定 的不同之处:
1、ICC(A)——被保险人故意行为不 进行赔偿,ICC(B)对被保险人以外 的其他人的故意非法行为不赔偿。
2、在ICC(A)中,表明“海盗行为” 不属除外责任;而在ICC(B)中,保 险人对此项风险不付保险责任。
ICC(C)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
ICC(C)的承保风险包括:
失 特殊外来风险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范围全图
承保范围
风险
损失费用海上Fra bibliotek险外来风险
全部损失
部分损失 施救费用 救助费用
自然灾害 一般外来风险 实际全损
共同海损
意外事故 特殊外来风险 推定全损
单独海损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
基本险 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ICC Institute Cargo Clause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ICC(A)--- CIC一切险 ICC(B)--- CIC水渍险 ICC(C)--- CIC平安险 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 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 恶意损害险条款
协会各个险别的基本内容

工程造价案例

工程造价案例

工程造价案例一、单项选择题(共15 题、0 / 30 分)1、当施工现场出现较长时间气候异常,承包商一般可以向业主提出(A)。

A、延长工期的要求B、费用索赔要求C、既延长工期又索赔费用D、停工要求并索赔费用2、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B )。

A、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承包人的设备损害,由承包人承担B、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C、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D、在开工前,发包人应为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在工期索赔中,因(D )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属于不可原谅的延期。

A、业主B、设计单位C、监理单位D、承包商4、编制投标报价时,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有某项目未填写单价和合价,则(C)。

A、该标书将被视为废标B、该标书将被退回投标单位重新填写C、此部分价款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单价和合价中D、此部分单价和合价将按照其他投标单位的平均投标价计算5、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其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C)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A、3000B、1000C、100D、506、竣工决算的核心内容是(A)。

A、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B、竣工验收C、工程竣工图D、工程造价对比分析7、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要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A)。

A、风险因素B、损耗率C、税金D、规费8、某工程本月按照预算价格应结算的工程款为1000万元,已知本月人工单价较基期上涨了10%,人工费在总费用中所占比重为15%,材料价格上涨了20%,材料费在总费用中所占比重为40%,则本月应结算的工程价款是(D)万元。

A、1120B、1050C、1085D、10959、某工程合同价为100万元,合同约定:采用调值公式进行动态结算,其中固定要素比重为0。

水路运输相关案例

水路运输相关案例

案例一:船舶配载不当,货损索赔纠纷案1989年6月10日,供应公司从玻璃公司采购到门窗玻璃20箱,是办理完码头装卸手续后,与“沪崇沿农机25”船主联系托运。

供应公司告知船方货物的重量为30吨,船方亦言明本船载重吨位为30吨,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商定由“沪崇沿农机25”船承运供应公司的20箱玻璃,自玻璃公司码头至崇明县堡镇物资站码头,运费500元,供应公司先付运费100元给船方。

1989年6月12日,“沪崇沿农机25”船抵玻璃公司码头装货。

装载作业由玻璃公司负责,整个吊卸作业采取一箱一吊的方式进行,具体配载由船方负责。

当舱内装完9箱玻璃后,船员盖上了舱盖板,余下的11箱玻璃则堆放在舱面上。

装卸作业从当天下午1415时开始至1445时结束。

在此期间,当装到第18箱玻璃时,船方曾感觉到船舶吃水线已到,但仍在继续装货。

船方在装卸过程中对装卸作业未提过异议。

当装载结束,船员欲对货物捆扎时,一艘拖船(各方当事人均不知其名)从该码头外侧通过,江面一时出现阵浪,“沪崇沿农机25”船受浪影响,船舶向里档侧倾,致使该船舱面上的11箱玻璃全部倾入江中。

后虽经玻璃公司打捞,但落江的玻璃已破碎无使用价值。

该起海损事故造成供应公司货损计人民币19439.56元,“沪祟沿农机25”船损计人民币2706.71元。

供应公司托运的20箱玻璃总重量(包括包装木箱)为31吨,计4086.088立方米。

“沪崇沿农机25”船系铁木质机动货船,主机功率36.8千瓦,载重吨位30吨。

各方争议供应公司认为:“沪崇沿农机25”对货物配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而玻璃公司收受了装卸费用后亦未尽关心负责装载安全的义务,故“沪崇沿农机25”船和玻璃公司应负责赔偿我公司的经济损失。

“沪祟沿农机25”船认为:我船已言明本船的载重吨位为30吨,直到出事后,才得知货物的总重量为31吨,造成本船事实上的超载;在码头装货时,船方曾向装卸工提出过舱内装11箱,舱面装9箱的要求,但装卸工未听船方指导,装载时上重下轻。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可保风险条件对保险运行的意义: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

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

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

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

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

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重要性:保险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转嫁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营承保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使加强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和管理成为必要。

围绕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如展业、承保、理赔、风险自留额的确定和再保险安排、积累保险资金的运用等等,相应伴随着危及保险经营稳定的各种风险,而承保风险是所有保险经营风险的起点。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

运输车辆保险理赔方案模板

运输车辆保险理赔方案模板

运输车辆保险理赔方案模板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物流行业的迅猛发展,运输车辆在物流行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运输车辆数量的不断增加,车辆交通事故也在不断增加。

因此,为保障运输车辆的安全,保险公司推出了运输车辆保险。

运输车辆保险是一种商业保险,主要是针对运输途中车辆出现损失、损毁、盗抢等情况所提供的赔偿服务。

保险方案运输车辆保险保险方案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范围运输车辆保险主要针对以下方面的损失提供赔偿:•车辆自然灾害损失,如台风、地震、洪灾等。

•车辆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如盗抢、抢劫、被盗等。

•运输货物损失,如货物遗失、损毁、丢失等。

•车辆碰撞损失,如车祸事故、擦碰事故等。

•其他意外损失。

2. 费用根据运输车辆的车型、车辆用途、行驶路线、保险金额等因素的不同,保费也会有所不同。

3. 理赔流程理赔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报案:车主在发生车辆损失后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这通常可以通过电话、短信或者在线提交报案来进行。

•查勘:保险公司会安排专业的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了解损失情况和责任归属。

•定损:保险公司会对车辆损失进行定损,根据损失程度、保险额度、责任范围等因素来确定赔偿金额。

•赔付:保险公司会在审核无误后向车主或者受损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注意事项运输车辆保险在购买前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调查保险公司的信誉度和资信度,选择有实力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

•了解保险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免赔额、赔偿金额等相关条款。

•填写保险合同时要仔细核对车辆信息和保险条款。

•在使用运输车辆过程中要注意车辆保养和安全管理,降低出现意外损失的风险。

结束语综合而言,运输车辆保险是一种重要的商业保险,可以为车主或者受损方提供相应的保障和赔偿服务。

对于购买车辆保险的车主来说,需要仔细了解保险条款和注意事项,以便尽可能地减少出现意外情况时的损失。

国际贸易每章案例--第五章

国际贸易每章案例--第五章

第九章国际货款的收付案例1 出口业务为什么遭拒付?[案情]1997年11月底,我方A公司与台湾B公司签订一份出口各式打火机合同,总价值10118.00美圆,数量为111,000只,只(为1X20'集装箱),规定从上海运往基暖隆港,到港时间不得晚于12月17 日,支付方式为B公司收到目的港的代理的接货通知书后48小时内将全部货款办理电汇(T/T)给A公司。

由于装运期较为迫切,我方立即准备货物,并预定了12月10日船期(预计整个航程共需7天)。

货物如期装船后,正本提单寄B公司。

但因货物途经高雄时多停靠了2天,于12月19日才抵达目的港,客户于次日提货后,提出暂时拒付全部货款,侍货物销完后再付,原因是货物未能如期到港,致使这批货物无法赶上当地圣诞节的销售高潮,其部分客户已纷纷取消订单,造成此批货物大量积压,给他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A公司多次电告B公司,告知货物未能如期到港(延误2天),我方是无法预料与控制的,再者,因备货时间短,我方巳尽力将货物装上最早船期。

A公司多次要求B 公司办理付款,B公司均不予以理踩。

2个月后,A公司只好请台湾某一友好客户C与B公司协商,B公司才开始有所松口,条件是要求我方降价30%后才同意给予付款(客户称约有价值30%货物积压仓库)。

经我方一再努力与之协商,最终才以我方降价15%告终,此案中我方直接损失1500多美元。

[分析]此案虽己了结,但给我们留下深刻的教训。

(一)我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接受客户提出的特殊条款,应以我方能否保证这一条款的实现为前提,切不可掉以轻必,盲目接受。

所谓特殊条款,一般是指非我方销售确认书(S/C)上原有或应有的,而是对方在签约时提出的对我方带有限制性的务款。

本案中客户要求我方保证货物不得晚于1997年12月17日到达目的港,应属于客户的特殊条款。

根据国际贸易海洋运输惯例,船方(或船代)可向托运人提供大约到港日(即为ETA),但并不负有法律责任,仅供托运人参考,因为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受到各种自然和社会因素影响,船方(或船代)对整个航程是无法准确预计的,更何况作为托运人的A公司。

货物运输三方协议

货物运输三方协议

货物运输三方协议一、引言货物运输是现代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货物运输三方协议则是保证货物运输各方利益平衡和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

本文将探讨货物运输三方协议的定义、重要性以及协议中的关键条款等内容,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一法律工具。

二、货物运输三方协议的定义货物运输三方协议是指货主、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同协议,约定了货物运输的各项权益、责任和义务。

在这个协议中,货主是指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的一方,承运人是指承担货物运输责任的一方,收货人则是指从承运人处接收货物的一方。

三、货物运输三方协议的重要性1. 确定各方权益:货物运输三方协议明确了货主、承运人和收货人的权益,保障各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协议中规定了货物的运输方式、货物的保险责任、运输费用的支付方式等重要条款,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明确责任和义务:货物运输三方协议规定了各方在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承运人应承担的运输责任和货主、收货人应履行的义务。

这有助于减少纠纷和争议的发生,提高货物运输的效率和安全性。

3. 保障货物安全:货物运输三方协议中通常包含了货物的保险责任,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协议中规定了货物损失的赔偿标准和责任承担方式,为货主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同时也督促承运人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

四、货物运输三方协议的关键条款1. 运输方式:协议中明确规定货物的运输方式,如陆运、海运、空运等。

这有助于各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运输方式,确保货物能够按时到达目的地。

2. 运输费用:协议中约定了运输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明确了货主应支付的运输费用和承运人应承担的费用。

这有助于避免费用争议和纠纷的发生,确保运输费用的公平合理。

3. 货物保险:协议中通常包含了货物的保险责任,明确了货物损失的赔偿标准和责任承担方式。

这有助于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减少货物损失带来的经济损失。

4. 运输期限:协议中规定了货物的运输期限,明确了货物应在何时到达目的地。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冠生园集团物流外包冠生园集团是国内惟一一家拥有“冠生园”、“大白兔”两个中国驰名商标的老字号食品集团。

集团生产大白兔奶糖、蜂制品系列、酒、冷冻微波食品、面制品等食品,总计达到了2000多个品种,其中糖果销售额近4亿元人民币。

近几年市场需求增大了,但运输配送跟不上。

集团拥有的货运车辆近100辆,要承担上海市3000多家大小超市和门店的配送,还有北京、大原、深圳等地的货物运输。

淡季运力空放,旺季忙不过来,每年维持车队运行的成本费用就达上百万元。

产品规格品种多、市场辐射面大,靠自己配送运输成本高、浪费大。

为此,2002年初,冠生国集团下属合资企业达能饼干公司率先做出探索,将公司产品配送运输全部交给第三方物流。

物流外包以后,不仅配送准时准点,而且费用要比自己做节省许多。

达能公司把节约下来的资金投入到开发新产品与改进包装上,使企业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为此,集团销售部门专门组织各企业到达能公司去学习,决定在集团系统推广它们的做法。

经过选择比较,集团委托上海虹鑫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物流机构,搞“门对门”物流配送。

虹鑫物流与冠生国签约后,通过集约化配送,极大地提高了效率。

每天一早,他们在电脑上输入冠生园相关的配送数据,制定出货最佳搭配装车作业图,安排准时、合理的车流路线。

货物不管多少,就是两三箱也送。

此外按照签约要求,遇到货物损坏,按规定赔偿。

一次,整整一车糖果在运往河北途中翻入河中,物流公司掏出5万元,将掉入河中损耗的糖果全部“买下”作赔。

据统计,冠生园集团自委托第三方物流以来,产品的流通速度加快,原来铁路运输发往北京的商品途中需要7天,现在虹鑫物流运输只需2—3天,而且实行的是门对门的配送服务。

由于第三方物流配送及时周到、保质保量,使商品的流通速度加快,集团的销售额有了较大增长。

此外,更重要的是能使企业从非生产性的后道工序,即包装、运输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改进包装。

(资料来源:宋扬主编的《第三方物流模式与运作》41—42页)思考题:1、结合冠生园集团从物流外包中得到的好处分析工商企业物流外包的意义;2、第三方物流需求的来源和决策。

车辆保险案例

车辆保险案例

车辆保险案例车辆保险是指车辆所有者为了规避车辆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而购买的一种保险。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车辆保险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帮助车主在发生意外时得到经济上的保障,减轻损失。

下面我将给大家介绍一个车辆保险的案例。

小明是一名城市白领,他购买了一辆新车,并及时为车辆购买了保险。

有一天,小明驾驶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突然遭遇了一起追尾事故。

由于追尾车辆速度较快,小明的车辆受到了严重损坏,车身变形严重,车辆无法行驶。

而且,由于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交通状况复杂,小明的车辆被追尾后又连环撞上了前面的车辆,造成了更大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非常庆幸自己购买了车辆保险。

他第一时间联系了保险公司,报告了事故情况。

保险公司派出了工作人员前来现场勘察,并很快对小明的车辆进行了定损。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将为小明支付车辆维修费用,并且提供了一辆代步车供小明在维修期间使用。

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小明的车辆终于修好了。

在这段时间里,保险公司还为小明提供了相应的理赔款,用于弥补因车辆损坏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和其他费用支出。

小明对保险公司的服务非常满意,他觉得自己购买车辆保险是非常明智的决定。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车辆保险在车辆发生意外时的重要作用。

如果小明没有购买车辆保险,那么他可能需要自己承担车辆维修费用,甚至还要承担因车辆无法行驶而造成的收入损失。

这对于普通的白领来说无疑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而通过购买车辆保险,小明不仅得到了经济上的补偿,还得到了保险公司的专业服务和支持。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购买车辆保险对于车主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在选择车辆保险时,我们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并且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责任和理赔流程。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车辆发生意外时得到及时的经济帮助,减轻损失,保障自己的权益。

保险案例分析

保险案例分析

1、 200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

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

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

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

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解: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时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案情:1918年,一战期间,被保险人莱兰船舶公司的一艘轮船被德国潜艇用鱼雷击中,但仍然拼力驶向哈佛港。

从时间上看,致损的最近原因为触礁,但要注意的是船只在中了鱼雷之后始终未脱离险情,触礁也很有可能是由于险情未解除而致。

被保险船只被鱼雷击中为战争所致,不属于一般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保险人不负保险赔偿责任。

5、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

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

运输事故案例分析解析

运输事故案例分析解析

一、立井罐笼事故案例分析
• 事故原因: • (1)北门把钩工失职,未能防止人员靠近井口或冲进罐笼;在制止 他人违章时措施不果断,方法不妥当; • (2)死者不听把钩工劝阻,违章强行上罐; • (3)两侧把钩工与信号工之间无联系,结果在北门作业未结束前, 南门信号工就发出了开车信号; • (4)井口安全门以及井口两侧信号没有按《煤矿安全规程》建立闭 锁关系; • (5)井口升降人员管理制度执行不严,上罐秩序混乱,上、下人员 拥挤抢上现象严重。候罐室出口及其他通道至井口的入口处管理松 弛,致使工人可以不经候罐室随意进入井口。
二、倾斜井巷事故及预防措施
• 事故原因: • (1)上口把钩工和信号工麻痹大意,工作失职;料车既没有挂好又 没有检查就贸然发出开车信号,造成跑车事故,违反了《煤矿安全 规程》的规定; • (2)挂车时,没有按规定挂好保险绳; • (3)斜井提升时,人员进入下部车场红灯警戒区巷道内,且井下口 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制止,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一、立井罐笼事故案例分析
• 事故原因: • (1)信号工在把钩工不在现场和矿规定的提升机维护检查不正常提 人的情况下,擅自同意走钩升降人员,且发出行车信号后,又同意 井口安监员提出的再进几个人的要求。虽然发出了停车信号(但未 正确发出停车信号),但面部没有转向操作台,没集中精力目视井 口罐笼,没有做到手不离停车按钮,致使在提升机启动、罐笼下行 时,未能立即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废除开车信号后,没有及时与提 升机司机联系好,致使提升机司机误操作; • (2)提升机司机听到行车信号后,未立即开车,后由于精力不集中, 没有听到任何信号,便继续启动提升机,致使坠人事故发生。监护 司机听到行车信号后,又听到一声铃响,认为是催车信号未提醒主 提升机司机,也没有与井口信号工联系,致使事故发生。 • (3)井口安监员在把钩工没在现场和矿规定的提升机检查维护时间 内不准提升非检修人员的规定的情况下,既不制止行罐下人,还又 擅自与信号工联系再进几个人。他的违章行为也致使坠人事故发生。

第章货物运输保险案例

第章货物运输保险案例

第四章货物运输保险案例案例一:2003年1月8日,江西某将184吨价值100万余元的棉浆向保险投保了水路货物运输综合保险,运输工具为“赣南昌货0236”轮,航线注明为至南昌,交保险费1177.6元。

同年1月13日18时30分,满载货物的“赣南昌货0236”轮航行至黄浦江106灯浮附近,为避免与他船碰撞,驾驶员采取倒船、右满舵等紧急避让措施,致使船舶打横,绑扎货物的绳索绷断,引起装载于舱面的54.7吨棉浆掉入江中漂失。

漂失的棉浆价值350080元。

事故发生后,货主向保险报案并递交了出险书.并将54。

7吨上述货物损失按保险金额每吨6400元计350080元向保险索赔,但保险以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发出拒赔书。

保险认为:货主所述的事故不构成保险责任,因为从货物起运地星火开发区港务储运站的调查笔录中,证明了这54。

7吨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

从事故发生的过程来看,涉案船舶的驾驶员为避免碰撞,防止发生不应发生的事故,所采取的驾船紧急措施非施救行为.气象资料也证明,事故发生时当地的气象情况良好,所以原告的货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被保险人辩称,我们将184吨棉浆向保险投了保,并支付了保险费,在运输过程中,因装载货物的船舷避免碰撞,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施救措施,致使船舶发生倾侧,装载在舱面的棉浆掉入海中漂失,但避免了更大的事故,并且我们并不知道承运人将货物装在舱面,不存在告知义务,完全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施救行为,保险理应赔偿损失。

你认为保险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案例二:2004年12月9日,某糖酒与某糖厂签订了白糖购销协议,由后者供应850吨白糖,值为3655000元,并办理运输及保险。

次年1月6日,该糖厂与某海运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规定,由该海运所属T号轮将货物由海安港运至德胜港.同日,该糖厂向某保险投保了水路货物运输保险。

险别为综合险。

保险金额为3655000元,1月8日,T号轮载货启航。

货运代理责任案例

货运代理责任案例

案例:货运代理认真履行通知义务,免于承担损失责任(P1308-四)1995 年2 月9 日,江苏某对外贸易公司(下称原告)根据《文汇报》刊出的班轮船期表,委托上海某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办理一批鲜活文蛤的运输业务,要求被告代为订舱。

被告预订船期为2 月15 日装船起航,2 月18 日到达日本,船名为丽波轮V.161 。

原告按被告指示于2 月14 日将货物送到被告的货栈。

至此,原告认为已完成了托运人的义务,并以为货物已顺利运出。

然而原告突然接到被告传真,称2月15 日班轮因故延误,改装2 月22 日起航的同一班轮。

该轮抵达大阪已是2 月24 日,鲜活文蛤全部死亡腐烂,货物全损。

为此原告损失货款24240 美元,并支付客户处理废物的环保费316000 日元。

原告向被告交涉未果,遂诉至某海事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货损及其相关费用。

被告在答辩书中称,实际情况与原告所称严重不符。

被告是作为原告的货运代理向船公司订舱的,开航日期为2月15日。

被告在2月14日获得船公司代理(上海外轮代理公司)的通知,告知因故将原161航次推迟到2月22日开航。

被告获悉后立即先以电话联系方式取得了原告对货物迟延运出的认可,后又于同日再次以传真书面通知原告,请其回复。

原告对此无任何异议,亦无书面回复表示要求赔偿。

被告在代理货物期间无任何过错,运货、管货以及集装箱温度都按正常规定办理。

文蛤的死亡只能是因为其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所致,货运代理当然不承担因此造成货损的赔偿义务。

据此,被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1995年2月9日通过出口货物明细单委托被告代理出运鲜活文蛤,要求装2 月15日丽波轮从上海运至大阪。

被告受托后办理了订舱手续。

2月14日,货物被运抵被告仓库。

由于被告接到中远总公司集装箱运输总部的传真通知“大阪港压港严重,导致班轮脱班,遂决定调整丽波轮V.161航次为2月22日开航”,便将此情况以传真形式告知原告。

货代案例分析

货代案例分析

【提要】委托方与代理人因进口货物委托转运代理协议下产生的运杂费产生争议,代理人作为申请人依据仲裁条款仲裁。

双方的主要争议在于申请人作为国际货代企业,是否要全面、亲自地完成所委托的货物转运业务,以及代理费是否合理。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货运代理人对委托方的委托事务,既可以自己完成,也可以委托第三人完成。

对于本案委托第三人产生的运杂费用,仲裁庭认为是委托方所能合理预见的,属于合理费用,应由委托方支付。

进口货物委托转运代理协议项下的运杂费争议案(一)案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1年11月2日签订《进口货物委托转运代理协议》,由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委托,在港口为其代办海运进口货物的交接、报关/转关国内转运业务。

代理方式为铁路(公路)自天津至张掖站,交至被申请人验收为准。

2002年5月12日,涉案货物抵达天津港。

因被申请人无进出口经营权,由被申请人委托Z公司作为外贸代理。

相关的文件Z公司直至2002年5月20日才交至天津。

由于文件晚到,申请人发送的日期也相应延后,申请人在2002年5月23日将全部手续办妥,发送完毕,将涉案货物发往被申请人指定的交货地点。

被申请人按照《协议》的约定,分别于2002年5月15日支付申请人人民币270,000元,于2002年5月17日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00,000元,于2002年5月20日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30,000元,被申请人支付50%的预付款共计人民币500,000元。

2002年6月5日,申请人将涉案货物运至被申请人指定的交货地点。

2002年6月7日,申请人联系海关、商检等部门并协同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对涉案货物进行了验收,被申请人无任何异议。

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将货物交付被申请人。

2002年9月25日,申请人将全部费用的收费清单交给被申请人,费用总额为人民币759,522.36元。

其中除按照协议约定应由申请人收取的代理费30,212元外,其他费用均是在货物交接、报关/转关、转运过程中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代垫的费用。

第四章货物运输保险案例

第四章货物运输保险案例

第四章货物运输保险案例案例一:2003年1月8日,江西某公司将184吨价值100万余元的棉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路货物运输综合保险,运输工具为“赣南昌货0236”轮,航线注明为上海至南昌,交保险费1177.6元。

同年1月13日18时30分,满载货物的“赣南昌货0236”轮航行至黄浦江106灯浮附近,为避免与他船碰撞,驾驶员采取倒船、右满舵等紧急避让措施,致使船舶打横,绑扎货物的绳索绷断,引起装载于舱面的54.7吨棉浆掉入江中漂失。

漂失的棉浆价值人民币350080元。

事故发生后,货主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递交了出险通知书。

并将54.7吨上述货物损失按保险金额每吨6400元计350080元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发出拒赔通知书。

保险公司认为:货主所述的事故不构成保险责任,因为从货物起运地上海星火开发区港务储运站的调查笔录中,证明了这54.7吨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

从事故发生的过程来看,涉案船舶的驾驶员为避免碰撞,防止发生不应发生的事故,所采取的驾船紧急措施非施救行为。

气象资料也证明,事故发生时当地的气象情况良好,所以原告的货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被保险人辩称,我们将184吨棉浆向保险公司投了保,并支付了保险费,在运输过程中,因装载货物的船舷避免碰撞,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施救措施,致使船舶发生倾侧,装载在舱面的棉浆掉入海中漂失,但避免了更大的事故,并且我们并不知道承运人将货物装在舱面,不存在告知义务,完全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施救行为,保险公司理应赔偿损失。

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案例二:2004年12月9日,某糖酒公司与某糖厂签订了白糖购销协议,由后者供应850吨白糖,总价值为3655000元,并办理运输及保险。

次年1月6日,该糖厂与某海运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规定,由该海运公司所属T号轮将货物由海安港运至德胜港。

同日,该糖厂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水路货物运输保险。

运输事故案例分析

运输事故案例分析

一、立井罐笼事故案例分析
• 事故原因: • (4)当班把钩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擅自脱岗,造成上井无人把钩; • (5)井口安全门与罐笼是联动的,但未与信号系统电器闭锁,造成 了安全门在信号发出前不能关闭,在升降人员时起不到保安作用。 • 预防措施: • (1)加强安全意识教育,严格业务技术培训,并严格考试与考核, 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 (2)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四条有关规定,加强完 善井口信号装置与安全门、摇台等安全设施的连锁和井口信号与绞 车电气安全回路闭锁,杜绝事故发生。 • (3)加强井口安全管理,维持好乘罐秩序,防止人员坠井事故发生。
这时南门信号工已发出提升信号而北门的把钩工只顾拉扯冲入罐内的南门信号工已发出提升信号而北门的把钩工只顾拉扯冲入罐内的工人未能听见发出的提升信号也没招呼信号工暂停开车或打定钟便又掀起罐帘第二次抓住此人的衣服后背向外拉该工人被拉得一只脚站在罐内另一只脚站在井口摇台上在两人相持的瞬间提升机开动罐门挤住了工人的一条腿以致坠入井底而死亡
二、倾斜井巷事故及预防措施
• 预防措施: • (1)提升机和人车的安全装置必须完善,而且灵活可靠,并由专人 负责维护,定期检查试验,一定要达到《规程》规定的标准要求。 • (2)在调整双滚筒旋转的相对位置使单滚筒运行时,严禁人车乘坐 人员。在窜绳或换绳作业时,一定要把活滚筒的人车锁在井底,防 止对车时单滚筒下放人车。 • (3)对特殊工种的工人,每年由矿组织一次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 7天,使他们都熟知和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中有关 的安全规定及要求。正确操作,遇有紧急情况,能够应急处理; • (4)整顿劳动纪律,维护好人车秩序;安设栅栏和进出口隔栏;狠 抓“三违”,对违章违纪强行抢上抢下人车者,按矿制定的奖惩细 则,给予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

运输合同案例

运输合同案例

运输合同案例运输合同是指运输双方就运输业务而经过协商所订立的合同,主要涉及运输时间、费用、运输方式、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笔者结合一个具体案例来分析和解读运输合同。

案例: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道路运输合同,合同内容如下:一、运输基本要求:1.托运人:A公司2.承运人:B公司3.运输方式:道路运输4.货物名称:五台山特产5.发货地点:山西省五台山6.收货地点:河北省邢台市7.运输方式:直达运输二、运输期限从出发地点到到达地点为运输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天内完成运输。

三、运输费用由托运人A公司承担运输费用,并于货物到达收货地点后7天内支付全部费用。

四、货物装卸由托运人A公司负责货物装载、卸载及保险,并确保货物在装卸过程中不受损坏和丢失。

五、保险货物保险由托运人A公司负责。

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承运人B公司应协助托运人A公司进行索赔。

六、违约责任1.如托运人A公司未按期支付运输费用,承运人B公司有权拒绝运输并要求A支付违约金。

2.如承运人B公司未按时完成运输任务,将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以上是该道路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

在此基础上,双方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协议内容,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的来说,合同的主要作用是规范运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正常安全地到达目的地。

本案例中,托运人A公司应该根据约定时间支付运输费用,承运人B公司则应该按期完成运输任务。

此外,保险也是这份合同中的一个关键点,保险责任由托运人A公司承担,如果货物损失了,则承运人B公司应该协助托运人A公司进行索赔。

违约责任部分则明确了如何处理违约事项。

合同的签署对于运输企业来说,不仅是一种规范行为,更是对于双方之间的洽谈和交流的突破口。

合同本身也是一种商业交往的契约形式,通过这种方式双方才能逐渐建立起良好的交往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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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4 • “希玛”轮1995年5月2日在香港承运了102箱西药运往天津新港,该批货物投 保了一切险。5月5日该轮抵达目的港天津,由于收货人中国某医药公司(以下 简称“医药公司”)不能出示正本提单,“希玛”轮船东(以下简称“船公司”) 没有向其交付货物。5月10日,医药公司向船公司提供了某银行的提货担保书, 船公司接受提货担保:降后,向医药公司签发了提货单。医药公司则委托某 进出口公司报关。由于进出口公司在报关时伪报货物名称,该批货物被海关 没收。于是收货人医药公司没有付款赎单,提单被退回了香港托运人。1996 年4月,香港托运人持正本提单在香港法院以错误交货为由,对船公司提起诉 讼,要求赔偿货价损失。香港法院判决支持了托运人的请求。船公司在1个月 后向中国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医药公司及银行。船公司要求判令被 告赔偿其因在香港败诉而支付的货款、律师费及其利息的损失。 • (1)本案船公司与银行是什么关系? • • • (2)本案医药公司是否承担船公司在香港败诉所受到的损失? (3)本案银行是否有责任?为什么? (4)如本案未发生报关的问题,收货人付款赎单并收到了货物,但货物中有 12箱因放置离机舱太近而受热变质,收货人向谁索赔?理由是什么? • (5)如“希玛”轮船东拖欠船员的工资,在进人天津港时又拖欠港务费,该 船舶所有人在向银行贷款时办理了将该轮抵押的手续并进行了登记。依我国 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上述各债权项目的受偿顺序如何?
• 答案:(1)本案船公司与银行之间是一种担保关系,国内根据《汉堡规则》的 有关规定,银行可以提供“提货担保书”,只要这种行为是善意的,不带有 欺诈性,我国就对此予以承认。本案中银行为医药公司出具了“提货担保 书”,因此,银行就与船公司之间形成保证关系,保证医药公司作为提货人 的真实资格。 • (2)本案医药公司应该承担船公司在香港败诉所受到的损失。因为医药公司 在银行提供“提货担保”的情况下,医药公司作为提货人,委托某进出口公 司报关,结果进出口公司在报关时伪报货物名称,致使该批货物被海关没收。 于是收货人医药公司没有付款赎单,提单被退回给了香港托运人。由此看来, 由于医药公司委托其他公司不正确报关而使货物被扣,又因医药公司没有付 款赎单致使提单被退回了香港托运人。医药公司对船公司在香港的败诉负有 直接责任。因此,医药公司应该承担船公司在香港败诉所受到的损失: • (3)本案银行有责任。因为银行为医药公司出7天快捷酒店如家具了“提货担 保书”,根据《汉堡规则》,只要银行的行为是善意的,其行为就具有法律 效力。于是医药公司就作为提货人向船公司提取货物,并导致了货物被扣和 医药公司没有付款赎单的结果。因此,银行的担保行为与船公司的损失也具 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银行也应该对此承担责任。 •
案一 1999年4月,中国北海粮油公司与巴基斯坦某公司签 订了向中国进口12000吨(240000包) 白糖的合同,价格 条件为CFR,每吨单价为437美元。由中方向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北海分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该批货物由巴拿马籍某 轮承运。在巴基斯坦某港装货的过程中,船长先后向托运 人发出书面声明和抗议,指出货物堆放于码头无任何遮盖 物并发生了雨水的污染,宣布货物为不清洁。而托运人为 了结汇则出具了保函,以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船长 在接受了保函的情况下答发了清洁提单。货轮于5月23日 抵达北海港,经北海外轮理货公司理货,发现了578包有 雨水污染。并确认货物有短少608包。对于本案,请回答 下列问题: (1)收货人是否应向承运人索赔,因为其签发了清洁提单? (2)承运人是否可以依保函要求收货人向托运人索赔? (3)收货人是否应向保险人索赔,因为该批货物已投保 了水渍险?
• 答案:(1)可以。本案承运人以保函倒签了提单, 应对因此而造成的延迟交付负责。因此乙公司可 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 (2)本案属于倒签提单的行为,即将实际装船 的日期前提的行为. • (3)不可以。水渍险并不承保因延迟交付造成 的损失,因此乙公司不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 案3 • 2008年1月15日,原告中国银行马江支行应申请人华裕 公司的申请,开立编号为73M0004/08.73M0005/ 08两份不可撤销信用证。同年4月马江支行收到正本议 付单据。经审核后,原告对外承兑付款,合法持有单证。 提单为被告福建外贸中心船务公司签发,记载收货人均 为“凭马江支行指示”、起运港韩国釜山、目的港中国 厦门、承运轮华讯。2008年4月11日船抵达目的港厦门 后,侨星公司向船务公司传真一份保函,请求无正本提 单提取货物。4月16日,收货人建达公司向厦门外代出 具无提单提货担保函。4月17日,船务公司指示厦门外 代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给被告收货人建达公司。建达 公司后因财务困难没有去银行付款赎单。请回答下列问 题: • (1)船务公司指示厦门外代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给 被告收货人建达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谁的利益? • (2)银行应以谁为被告起诉?
• 案2 • 2000年10月6日,中国甲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以FOB大 连价格条件订立了从中国向加拿大温哥华出口一批华人 春节用品的合同。由加拿大公司投保了水渍险。乙公司 通过银行开出的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是2000年12月 15日至31日。乙公司所订中国籍货轮“大洋”号在来大 连的途中与他船相碰,经修理于2001年1月21日才完成 装船。甲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 注明2000年12月30日装船的提单。船舶延迟到达目的 港温哥华,造成收货人加拿大丙公司一系列签订的供货 合同均延迟履行,并导致了该加拿大丙公司向乙公司索 赔。乙公司在赔偿丙公司后,向7天快捷酒店如家承运 人提出了索赔。请回答下列问题: • (1)乙公司是否可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理由是其倒签了 提单,应对因此引起的损失负责。 • (2)本案承运人签发的是什么提单? • (3)乙公司是否应向保险公司提出延迟交付的索赔?
• 答案:(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是承运人 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持有提单就拥有对提 单项下货物的物权。原告马江支行作为开证银行, 根据信用证关系承兑付款后,在开证申请人未付 款赎单的情况下,合法持有提单,就拥有提单项 下货物的物权、船务公司违反法定义务,将货物 交付给非提单持有人,侵犯了马江支行的合法权 益。 • (2)船务公司违反了依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定义 务,应对由此给马江支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此,马江支行应起诉船务公司。
• (4)收货人向船公司或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根据《海牙规则》的规 定,承运人须承担在开航前或开航时必须履行最低限度的责任, 具体是:使船舶适用航行;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和供应船舶: 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装载货物的部分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 运输和保存货物。承运人应当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 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本案中有12箱因放置离机舱 太近而受热变质,说明承运人船公司违反了《海牙规则》中规定 的义务,对此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同时,因该批货物投保了一 切险,对此保险公司也应承担理赔责任,收货人可以直接向船公 司索赔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 (5)本案中各债权项目的受偿顺序是:船员的工资;天津港的 港务费;银行贷款。根据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轮船享有“船 舶优先权”原则,必须首先保障船舶自身的一切需要。在本案中, 船东应首先保障船员的工资,满足该船正常运行,其次要交纳拖 欠天津港的港务费,这属于对船舶征收的行政性收费,处于次要 地位;最后是偿还银行的贷款。
• 答案:(1)收货人可以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签 发了清洁提单即表明其收到货物时货物没有问题, 承运人应对途中受到的损失负责。如果承运人在 装货时已发现货物有问题,承运人就不应签发清 洁提单,这样收货人的货款也不会付出。在承运 制衡作用被破坏。因此,承运人 必须对依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后果承担责任。 • (2)不可以。因为本题保函无效,且即使是有 效保函,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 (3)不可以,本题投保的是水渍险,水渍险不 包括雨水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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