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场地租赁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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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场地租赁协议书
出租方:刘宝华(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372801************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1、甲方将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墩头村的厂地(原墩头村焦化厂院内东半部)及地上设施(简称租赁物)租赁给乙方使用。
2、本租赁物包括:房屋1间,厂地约4亩及设备设施一批。
3、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壹年,即从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14年10月16日止。
2、续租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2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租赁物的交付与使用
1、本出租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之日起,甲方将租赁物交付乙方使用,租赁物清单附后。
2、本地乙方作为加工使用,支付甲方的费用按每年元计算,押金元。
3、甲方收取此费用,必须保证配合乙方使用厂地。
4、乙方属独立经营,其经营方式,甲方无权干涉。
5、乙方租用期间爱护甲方建筑配套设施,爱护树木,如有损害,照价赔偿,按时交纳工商税务等费用。
6、乙方承租壹年,如乙方原因,承租未期满不再生产,租金、押金不退。
第四条租赁费用的支付
乙方以每年为单位与甲方结算费用,费用计算方式见第三条第二款,乙方应及时交纳水电费,如有拖欠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负。
第五条租赁物的转让
政策性用地改造、征地等情况,乙方必须保证在拆迁时搬迁。
第六条适用法律: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七条其它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在合同期内,甲方保证乙方正常使用,如有纠纷,双方友好协商或者由人民法院仲裁。
3、甲方与乙方签定合同之日起,所有经营权交由乙方实施,甲方无权干涉,在此时间以前甲方与外界的一切债权、债务。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第八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乙方(签字):
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201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