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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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达标指南 第5部分 从业人员素质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达标指南 第5部分 从业人员素质

第五部分从业人员素质本部分修订的主要变化1.人员配备及准入(1)增加了对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学历、工作经验方面的要求。

(2)明确总工程师为矿井防突和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

(3)明确了副总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数量。

(4)其他从业人员①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92号令),增加了其他从业人员培训、新上岗人员实习的规定。

②增加了井下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规定。

2.安全培训(1)基础保障:①对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

②明确安全培训条件的标准是AQ/T8011-2016.③明确要求委托的机构必须具备安全培训条件。

(2)组织实施:①明确由矿长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②增加了矿长组织制定并推动实施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计划的要求。

③培训对象删除了劳务派遣者。

④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92号令),删除了“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含复训)并考核合格”的规定。

⑤增加了对防治水班组长的培训要求。

⑥增加了班组长按计划接受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的要求。

⑦对班组长安全培训的实施单位做了规定。

⑧增加了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培训计划的要求,培训内容增加了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

⑨删除了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资格证的期限。

⑩删除了持证上岗的要求。

⑪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修改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一期一档。

⑫删除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训档案的要求。

3.班组安全建设(1)制度建设中删除了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班后会制度、安全承诺制度。

(2)现场管理中要求作业前进行岗位安全风险辨识及安全确认。

4.不安全行为管理(1)增加了建立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的要求。

(2)要求整理本矿上年度的不安全行为,从管理、现场环境、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制定行为控制措施。

(3)要求对有不安全行为的职工采取多种方法进行帮教。

煤矿特种作业工种【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煤矿特种作业工种【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煤矿特种作业工种【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煤矿特种作业种类。

根据安监总局第30号令的规定,以下10个工种为煤矿特种作业,需持证上岗。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钳工)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监测电工)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采工);9、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10、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第六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生产、技术、安全方面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除矿长(副矿长)外,还包括生产安全科室负责人(科长),采煤队、掘进队主要负责人(队长)。

三、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要求。

各煤矿必须根据本矿的生产规模、采掘布置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的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最低人数作以下规^定O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2、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不少于8名;3、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每台绞车不少于4名;(提升机司机是指滚筒直径在 1.2米以上提人和1.6米以上提料的大型绞车操作人员;)4、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不少于8名(掘进4 名,回采4名);5、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每一个工作地点(指回采、掘进、维修等地点)1名,每班轮休1名,全矿井巡查2名;6、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每班1名,每班轮休1名;7、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不少于4人(监控员要求按8小时一班安排,1名轮班);&煤矿探放水工不少于4人;9、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按各矿实际情况按需配备。

煤矿救护安全规程

煤矿救护安全规程

煤矿救护安全规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492条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顶板等灾害的专业队伍;矿山救护队员是煤矿井下一线特种作业人员。

第493条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否则,不得生产。

矿山救护队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 为限。

第494条矿山救护队必须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资质认证,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第495条任何人不得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护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矿山救护无关的工作。

第496条矿山救护队每月至少进行1次佩戴氧气呼吸器的训练,每次佩戴氧气呼吸器的时间不少于3h;每季至少进行1次高温浓烟演习训练。

第497条矿山救护队必须备有服务矿井的通风系统图和灾害预防处理方案,并进行训练演习。

第498条制定需矿山救护队执行的排放瓦斯、启封火区、震动爆破、反风演习等安全技术工作的安全措施时,矿山救护队必须参加。

矿山救护队从事井下安全技术工作时,必须携带氧气呼吸器及相关仪器装备,并按规定佩用氧气呼吸器。

第499条矿山救护大队应由不少于2个中队组成,是本矿区的救护指挥中心和演习训练、培训中心。

矿山救护中队应由不少于3个救护小队组成。

救护中队每天应有2个小队分别值班、待机。

救护小队应由不少于9人组成。

煤矿企业可根据需要建立辅助救护队,业务上受矿山救护队指导。

第500条矿井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设立医疗站,对遇险人员进行急救,并做好记录。

第二节救护指战员第501条矿山救护队大、中队长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具有相应的煤矿专业知识,从事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和矿山救护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502条矿山救护大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55岁,矿山救护中队指挥员不应超过45岁,救护队员不应超过40岁,其中35岁以下队员应保持在2/3以上。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目次前言1 范围32 规范性引用文件33 术语和定义 34 基础管理55 地质测量75.1 一般规定75.2 地质75.3 测量86井工部分86.1 矿建工程86.2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146.3 通风安全监控 226.4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246.5 防灭火276.6 防治水306.7 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316.8 运输和提升376.9 凿井主要设备 516.10 电气 546.11 安装工程607 露天部分647.1 一般规定647.2 采剥647.3 运输687.4 排土707.5 滑坡防治707.6 防治水、防灭火717.7 电气727.8 设备检修778 职业危害788.1 管理和监测788.2 健康监护799 附则79前言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结合煤矿建设实际编制而成。

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对其关于煤矿建设要求部分进行了细化和充实。

本标准全面规范了煤矿建设期间(从开工建设到试生产阶段)安全施工要求。

本标准代替原煤炭工业部1997年颁布的《煤矿建设安全规定》(试行),与其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全面规范了煤矿建设活动;——强调了安全基础管理和技术措施审批;——增加了煤矿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职责和基本要求;——规范了主要安全保障系统的形成期限和安全技术要求;——突出了瓦斯源头防治和地测基础管理,细化了通风技术管理;——吸收了近年来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要求;——删除了土建工程、铁路工程、安全技术培训、奖惩、抢险救灾、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章节。

本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煤矿建设安全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范了煤矿建设期间(包括煤矿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涉及安全生产应遵守的各项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煤矿建设活动,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范围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机械作业。

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10.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14.采掘(剥)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指出,特种作业的范围应包括: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5.登高架设作业;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7.压力容器操作;8.制冷作业;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1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l、1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普通(电工作业),矿山电机车,矿山绞车,安全员,瓦斯检测,焊接工,爆破员、监炮员、押运员、仓管员,通风工,主通风机司机,信号把钩工,电瓶车司机,井下电钳工,带式输送机操作工,推土、装载机司机等等。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配置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配置

前言本标准的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庄立德、王希刚、彭兆峰。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配置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过程中应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最低数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和生产。

本标准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以及尾矿库为单位。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煤系硫铁矿及其他与煤共生的矿藏。

本标准不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矿泉水等液态或气态的矿藏。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42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入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3.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3.4尾矿作业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3.5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3.6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煤矿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标准2[1]

煤矿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标准2[1]

太原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暂行规定为适应我市煤矿兼并重组后生产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对从业人员素质的需要,全面落实煤炭行业职业准入制度,保障煤矿高效管理、安全生产(建设),促进我市煤炭工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做如下规定。

一、生产矿井(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生产矿井必须设置安全科(由主体企业实行派驻制)、通风科、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地质测量科、调度中心,其他管理机构由煤矿按有关规定合理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按人员准入条件配齐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安全科至少配备7人,其他科室至少配备4人,并要建立健全人员岗位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管理机构职责。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政策、规定,在矿长领导下负责本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负责落实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组织各类人员参加培训,按规定配齐煤矿从业人员,保证全员持证上岗。

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知识教育。

3、组织制定、修定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4、负责《作业规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和审批.5、组织落实煤矿标准化建设,按有关规定负责或参与新建、扩建及大修项目的施工管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新设备、新工艺安全设施的审查。

6、制定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生产责任制。

7、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制度,组织现场安全检查,制止、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8、负责落实“一通三防”和防治水管理制度,制定落实预防“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发生的措施。

9、掌握本单位的安全形势,分析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10、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建立和管理事故档案。

煤矿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规范标准

煤矿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规范标准

太原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暂行规定为适应我市煤矿兼并重组后生产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对从业人员素质的需要,全面落实煤炭行业职业准入制度,保障煤矿高效管理、安全生产(建设),促进我市煤炭工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做如下规定。

一、生产矿井(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生产矿井必须设置安全科(由主体企业实行派驻制)、通风科、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地质测量科、调度中心,其他管理机构由煤矿按有关规定合理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按人员准入条件配齐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安全科至少配备7人,其他科室至少配备4人,并要建立健全人员岗位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管理机构职责。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政策、规定,在矿长领导下负责本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落实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组织各类人员参加培训,按规定配齐煤矿从业人员,保证全员持证上岗。

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知识教育。

3、组织制定、修定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4、负责《作业规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和审批。

5、组织落实煤矿标准化建设,按有关规定负责或参与新建、扩建及大修项目的施工管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新设备、新工艺安全设施的审查。

6、制定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生产责任制。

7、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制度,组织现场安全检查,制止、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8、负责落实“一通三防”和防治水管理制度,制定落实预防“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发生的措施。

9、掌握本单位的安全形势,分析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10、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建立和管理事故档案。

煤矿关于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情况的通知范文

煤矿关于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情况的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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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1.基本概念1.1.煤矿特种作业概念1.1.1.在煤矿企业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1.2.基本原则1.2.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必须坚持“统一标准、教考分离、分级负责”的原则。

1.3.从事煤矿特种作业的人员的范围1.3.1.目前我矿纳入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为十个工种:分别为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工、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

2.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2.1.年龄满18周岁;2.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2.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2.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3.1.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分为初训和复训两种类型。

初训是指尚未取得资格证的人员,第一次参加的培训,该人员还不能够上岗作业。

复训是已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按照规定在复审期到期前参加的培训,该人员已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工作。

3.2.初训3.2.1.培训机构3.2.1.1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必须由三级(含三级)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矿培训科为我矿的安全培训管理部门。

3.2.2.培训计划3.2.2.1安培中心每年制定培训计划,报送矿分管领导审批,并上报上级安全培训部门安排培训。

3.2.2.2初训报名时所需资料:培训人员登记表、体验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同底版近期免冠蓝底彩照4张、培训人员信息登记表、健康体检表等。

3.3.复训3.3.1.复训中的培训机构、培训计划、教学管理部分基本与初训相同。

3.3.2.复训报名时所需手续报名条件:参加复训人员,除提供和初训人员相同的资料外,还需将本人《操作资格证》上交培训机构。

90万吨煤矿人员配备

90万吨煤矿人员配备

关于矿井竣工验收前“人本安全”的人才储备基本要求
公司领导:
依据【原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原平市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原政发【2011】170号)的文件精神,基建矿井竣工验收前人才储备须基本具备如下要求:另《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说明》规定了国有煤矿(30万吨以上)最少人员配备要求》
附件: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人员配备:
1、30万吨以上
国有煤矿最少配置人数:
管理人员:安全管理部门除负责人外不少于6名。

各管理科室负责人具有安全管理资格。

按工作面单班生产需要配置,多个工作面多班生产的加倍。

(1)瓦斯检查工:按采掘工作面、硐室、有机电设备地点、有人作业地点都要检查,采掘工作面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3次,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2次,本班未进行工作的至少检查1次,有瓦斯喷出或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面专人检查配备。

一般每个采(盘)区每班至少1-2人。

(2)安全检查工:采掘工作面1人/班,运输斜井1人/班。

采(盘)区巡查由3-5人组成检查组检查。

(3)井下爆破工:机采面(需爆破作业的)生产班1人/班;炮采掘面生产班2人/班。

(4)采煤机司机:综采生产3人/班,检修2人/班;高档普采生产2人/班;检修1人/班。

全部使用炮采的煤矿,不配置采煤机司机。

(5)井下电钳工:综采面3人/班;普采(综掘)2人/班;变电所检修1人/班.
(6)主提升司机:2人/部·班。

太原市煤矿人员配备标准表-图文

太原市煤矿人员配备标准表-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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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煤矿安全生产人员配备标准表生产矿井①“六长”: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兼任矿长助理)。

人员范围②副总工程师:采煤副总、掘进副总、机电副总、运输副总、通风副总、煤矿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副总。

(6人)“六长”学历: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及副职称: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任职资格总工程师以上职称)条件程师资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经历;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4年以上工作经历。

配备要求必须配齐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六长”及副总工程师人员范围b类安全生产管理任职资格人员条件配备要求人员范围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条件配备要求建设矿井①“六长”:矿长、安全副矿长、基建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兼任矿长助理)。

②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开拓(掘进)副总、通风副总、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副总。

(4人)同生产矿井同生产矿井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煤矿矿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煤矿采煤、掘进、机电、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瓦斯抽采、探放水、六大系统维运输、通风、瓦斯抽采、探放水、六大系统维护管理、应急救援及火工护管理、应急救援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安全生产区(队)负品使用管理等安全生产区(队)负责人。

责人。

学历:煤炭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职称: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技术同生产矿井资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

至少35人至少29人煤矿从事矿建、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和地质测煤矿从事安全、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和地质测量、量、调度(监测)、应急救援、职业卫生及火工品使用管理调度(监测)、应急救援、职业卫生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的人员(包括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区(队)的工作人员)。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5篇)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5篇)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进一步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结合我矿实际,制定安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本办法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的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煤矿井下电钳工、煤矿井下排水工、煤矿乳化泵司机、空气压缩机、煤矿井下爆破工、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操作工、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工、煤矿瓦斯检查员、煤矿通风工、煤矿主扇操作工、煤矿通风安全监测工、煤矿安全检查员、煤矿井下测风测尘工、煤矿提升绞车司机、煤矿信号把钩工、煤矿胶带输送机操作工、煤矿电机车司机、刮板输送机操作工、煤矿采煤机司机、煤矿掘进机司机、煤矿耙岩机司机、煤矿探放水工、煤矿防突工)、公安部门监管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

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一)煤矿安全监管部们监管的特种作业人员1、安泰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为安龙县煤矿安全培训协会会员,是培训、考核过程的具体组织者,设在矿安全科,由安全科负责相关业务工作。

2、贵州福平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安龙县安泰煤矿根据自身生产实际,每季提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安全科上报培训计划、人员信息,安全科根据报告组织培训。

3、根据国家、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煤矿从业人员需具备相应的条件才能从事相关工作,计划培训的学员需提供如下材料各一份:(1)身份证复印件;(2)由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3)初中及以上的学历证明、彩色证件照。

4、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应选派责任心强、遵章守纪的人员参加培训。

5、培训、考核全过程必须有申报单位负责培训工作的人员或井口指派专人参与,并由申报单位协调好学员培训期间的时间安排,配合中心完成培训过程的考勤、纪律等相关工作;培训过程按教学大纲进行,申报单位不得将正在培训的学员抽调,从而减少培训时间。

关于明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通知

关于明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明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通知
煤安监调查字[2005]66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规范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搞好监督监察,经对各地区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核实际情况调查、分析各归纳,现确定三项岗位人员范围如下:
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范围
煤矿企业(含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局长及各类煤矿矿长。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
1、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2、煤矿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3、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
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4、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等负责人。

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
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在研究特种作业人员范围调整问题,待新规定出台后,从其规定。

二OO五年十二月二日。

90万吨煤矿人员配备

90万吨煤矿人员配备

关于矿井竣工验收前“人本安全”的人才储备基本要求 公司领导:依据【原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原平市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原政发【2011】170号)的文件精神,基建矿井竣工验收前人才储备须基本具备如下要求:文件精神,基建矿井竣工验收前人才储备须基本具备如下要求:另《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说明》规定了国有煤矿(30万吨以上)最少人员配备要求》万吨以上)最少人员配备要求》序号 工种工种人数人数 学历要求(煤炭相关专业) 备注备注1六长六长6专科以上;本科40% 2015年前本科不少于50%研究生7%总工程师需高级工程师职称;其他中级职称以上称;其他中级职称以上2 副总工副总工 6专科以上;本科40%2015年前本科不少于50%研究生不少于7%中级职称以上中级职称以上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员18 中专以上;专科40%2015年前专科不少于55%本科不少于25% 初级职称以上;初级职称以上; 安全部:8名,其他科室工区负责人煤炭专业10名4 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21中专以上中专以上采矿6名、地质4名、测量4名,机电4名、通风3名5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152 中专以上;中专以上;2015年前专科不少于12% 中级技能(4级)以上;安检员20名、电工25名、爆破工16名、监测监控12名、瓦斯检查20名、提升司机15名、采煤机司机10名、掘进机司机14名、探水工12名、电机车司机8名5 班组长班组长 16中专以上;中专以上;2015年前专科不少于12%中级技能(4级)以上;级)以上;6特有作业人员特有作业人员 150高中或技校以上;高中或技校以上;2015年前中专不少于50% 初级技能(5级)以上;级)以上; 采煤工、掘进工、打点工、把勾工、绞车司机、运输工、泵站司机、设施工等工、泵站司机、设施工等附件:附件: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人员配备: 1、30万吨以上万吨以上国有煤矿最少配置人数:国有煤矿最少配置人数:管理人员:安全管理部门除负责人外不少于6名。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配置标准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配置标准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配置DB 37/T 1913—2011,2011 - 07 - 25发布,2011 - 08 - 01实施山东省地方标准前言本标准的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庄立德、王希刚、彭兆峰。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配置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过程中应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最低数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和生产。

本标准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以及尾矿库为单位。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煤系硫铁矿及其他与煤共生的矿藏。

本标准不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矿泉水等液态或气态的矿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42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入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3.2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 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3.4 尾矿作业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一、井下电气作业
井下电气作业是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矿井供电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转的作业。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井下电气作业。

二、井下爆破作业
井下爆破作业是指使用炸药等爆破器材,对矿井坚硬岩石进行爆破的作业。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井下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井下爆破作业。

三、安全检查作业
安全检查作业是指对矿井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的作业。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全检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安全检查作业。

四、压力容器操作
压力容器操作是指对煤矿使用的压力容器进行操作,包括充装、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压力容器操作。

五、尾矿库作业
尾矿库作业是指对矿山的尾矿进行堆存、管理、维护和使用的作业。

根据《尾矿库安全规程》的规定,尾矿库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尾矿库作业。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的安全岗位设置要求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的安全岗位设置要求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 全管理制度
汇报人:
汇报时间:
目录
CONTENTS
• 岗位设置要求 • 人员要求 • 安全管理制度 • 岗位安全职责 • 安全保障措施
01
岗位设置要求
岗位分类
分类依据
根据作业活动的风险程度、作业环境 和条件、作业人员的技能和资质等, 将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分为高风险、中 风险和低风险三个类别。
安全设施配备
1
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明确安全责任人。
2
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 有效性。
3
对新进员工进行安全设施操作培训,确保其掌握 正确使用方法。
安全防护用品
根据工种和作业环境 ,为作业人员配备符 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 护用品。
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 全防护用品使用培训 ,提高其自我保护意 识。
安全检查制度
定期安全检查
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对特殊工种作业场所、设备、工具等进 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不定期抽查
在不定期抽查中,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个人防护等进 行检查,确保员工遵守安全规定。
检查记录和整改
对每次检查的结果进行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跟踪整改 情况,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安全操作规程
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针对特殊工种作业的特性,制定详细的安全 操作规程,包括操作步骤、安全注意事项等 。
培训员工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确保员工熟悉并掌握安全操作规程,通过培训和考 核等方式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定期评估和更新规程
根据实际情况和安全评估结果,定期对安全 操作规程进行评估和更新,以适应新的工艺 、设备和环境要求。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1.基本概念1.1.煤矿特种作业概念1.1.1.在煤矿企业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1.2.基本原则1.2.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必须坚持“统一标准、教考分离、分级负责”的原则。

1.3.从事煤矿特种作业的人员的范围1.3.1.目前我矿纳入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为十个工种:分别为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工、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

2.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2.1.年龄满18周岁;2.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2.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2.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3.1.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分为初训和复训两种类型。

初训是指尚未取得资格证的人员,第一次参加的培训,该人员还不能够上岗作业。

复训是已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按照规定在复审期到期前参加的培训,该人员已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工作。

3.2.初训3.2.1.培训机构3.2.1.1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必须由三级(含三级)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矿培训科为我矿的安全培训管理部门。

3.2.2.培训计划3.2.2.1安培中心每年制定培训计划,报送矿分管领导审批,并上报上级安全培训部门安排培训。

3.2.2.2初训报名时所需资料:培训人员登记表、体验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同底版近期免冠蓝底彩照4张、培训人员信息登记表、健康体检表等。

3.3.复训3.3.1.复训中的培训机构、培训计划、教学管理部分基本与初训相同。

3.3.2.复训报名时所需手续报名条件:参加复训人员,除提供和初训人员相同的资料外,还需将本人《操作资格证》上交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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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煤矿特种作业种类。

根据安监总局第
30
号令的规定,以下
10
个工种为煤矿特种作业,需持证上岗。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钳工)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监测电工)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采工);
9、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
10、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第六条的规定,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生产、技术、安全方面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除矿长(副矿长)外,还包括生产安全科室负责人(科长),采煤队、掘进队主要负责人(队长)。

三、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要求。

各煤矿必须根据本矿的生产规模、采掘布置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能力在9万吨
年的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
备最低人数作以下规定。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
技术负责人);
2、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不少于8名;
3、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每台绞车不少于4名;
(提升机司机是指滚筒直径在1.2米
以上提人和1.6米以上提料的大型绞车操作人员;)
4、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不少于8名(掘进4名,回采4名);
5、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每一个工作地点(指回采、掘进、维修等地点)
1名,每班轮休
1名,全矿井巡查
2名;
6、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每班
1名,每班轮休
1名;
7、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不少于4人(监控员要求按8小时一班安排,1名轮班);
8、煤矿探放水工不少于4人;
9、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按各矿实际情况按需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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