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沈阳市农产品出口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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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全市农产品出口工作的
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农产品出口,提高国际竞争能力,根据省农委、外经贸厅、财政厅和经信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辽宁省农产品出口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农外[2012]10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力争在三年时间内,全市农产品出口额年均增长25%以上,到2014年达到2.5亿美元,争取突破3亿美元。2012年,全市农产品出口额实现1.5亿美元以上,其中沈北新区实现3000万美元以上;于洪区实现2000万美元以上;东陵区、苏家屯区及一市三县各实现1000万美元以上。
培育壮大一批农产品出口骨干企业,到2014年全市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农产品出口企业30家,1000万美元以上出口企业10家,2000万美元以上出口企业5家。
二、主要任务
1、抓基地,提高农产品出口基地的标准化水平。2012年计划新增农产品出口注册基地20万亩,总量达到100万亩。重点扶持发展果菜(蔬菜、水果、食用菌)和畜禽产品两
大类标准化农产品出口基地,通过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形式,在农产品出口集中地区实施区域化管理。
2、抓大户,培育一批大型骨干农产品出口企业。制定农产品出口示范企业评定标准,开展农产品出口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重点扶持一批农产品出口创汇额超1000万美元的骨干企业,带动全市整体农产品出口发展。
3、挖潜力,开发和引进一批农产品出口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企业争取直接出口权,促进一批间接出口企业变为直接出口。面向牡丹江、满洲里等口岸城市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争取在三年时间内引进20家农产品出口企业来沈阳注册,拓展沈阳农产品出口贸易市场。
4、抓集聚,培育一批农产品出口示范区。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级农产品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继续培育省、市级农产品出口示范区。2014年实现国家级农产品出口示范区3个,省级农产品出口示范区达到20个,市级农产品出口示范区达到30个。
三、政策措施
对在沈阳市注册、结汇,并且是海关农产品出口名录范围内的农产品出口企业,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1、对农产品年出口结汇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市财政对当年出口结汇额比上年度增加额按2%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额不超过300万元。
2、对年出口结汇额100万美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市财政按央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
3、对为扩大农产品出口而发生银行贷款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按出口结汇额年增量和实际发生的利息按央行一年期基准利率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200万元。
4、对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国家级农产品出口示范区给予30万元奖励;对省农委和省检验检疫局认定的省级农产品出口示范区给予10万元奖励。
5、对农产品年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和2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以奖代补资金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以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为基点,每增加100万美元,另外给予以奖代补资金5万元。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检验检疫费补贴和可追朔体系建设。
上述政策措施与辽宁省农产品出口扶持政策可以兼得。
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