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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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的要求,为适应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的需要,保障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原则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08计价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11轨道定额),2013年《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计价),均按照“价税分离”和营改增前后各项费用水平不变的原则调整计价依据。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11%)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调整时间及范围(一)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投标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以及2016年4月30日前发布了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合同签订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营改增”对应建筑工程计价体系的演变和对施工利润的影响

“营改增”对应建筑工程计价体系的演变和对施工利润的影响

“营改增”对应建筑工程计价体系的演变和对施工利润的影响“营改增”在建筑业已经开始实施,税收体系的改变将对中国建筑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营改增”一方面将促进中国建筑业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同时由于税收模式的改变也为中国建筑企业带来了巨大压力。

只有充分了解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应引起的整个建筑工程计价体系的变化,才能知道营改增对施工利润的影响的核心原理,建筑企业才能从根本上制定相应对策应对挑战。

标签:营改增;计价;利润;成本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大陆地区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建筑业纳入试点范围。

增值税即对增值额纳税,符合税收的基本原理和消除重复征税。

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破坏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链条,严重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营改增”对完善我国税收体系有重要意义。

同时营业税改增值税也会对应引起我国工程计价体系的变化,从而对施工企业利润的获取产生重大影响。

通过“营改增”将倒逼施工企业提升管理水平,优胜劣汰,有利于社会的专业化分工,促进产业升级。

“营改增”对应建筑工程计价体系的演变建筑工程行业本处于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理论上其价格组成可由建筑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环境自行调整,但是现阶段我国建筑企业普遍管理水平较低,大部分企业没有自己的成本测算体系,为指导企业报价,同时为方便招标人对施工企业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国家财政部与建设部对建筑工程价格组成做了统一规定,建筑安裝工程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组成,由于此费用构成里面已经包含了施工企业的合理利润,因此建安工程费也可视为工程的交易价格,即施工企业从业主方所收取的全部收入。

在营业税计税模式之下,建安工程费除利润、税金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均为含税费用,税金是在计算出税前工程造价,即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之和后,按照营业税的税率再进行计算,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在工程实践中通常是先计算出综合税率(同时考虑到附加税费),然后用税前工程造价乘以综合税率,即为本项目的税金。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京建发〔2016〕116号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 )和(或)2012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 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 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 )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1.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 )在2016 年5 月1 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2.开工日期在2016 年4 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执行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5 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且开工日期在2016 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可按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三)按2004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配套定额编制设计概算的建筑工程,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实施依据(一)《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 号)。

(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 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 号)等。

(四)现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造价管理办法等。

(五)其他有关资料。

三、费用组成内容(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预算定额的内容一致。

建筑业营改增时间

建筑业营改增时间

建筑业营改增时间2012年1月1日启动试点的”营改增”改革,由点到面,迄今已逐步扩大到全国范围,目前只剩生活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还未被纳入。

很多人都在千方百计打听2016年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的时间,各种消息也是满天飞,其实,以下的媒体公开报道很清楚:财政部部长楼继伟2015年12月28日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强调,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积极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推进消费税改革。

1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座谈会,研究全面推开营改增、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显著减轻企业税负,调动各方发展积极性。

从以上权威报道,可以清楚的得知,生活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的营改增在2016年将会进行,那么,现在是3月份了,剩下10个月内完成,就这么简单明了。

而基于金融业的核算特点,必须选择是一个季度的开始月份,最好是一个年度开始的月份。

鉴于增值税的”链条”特征,任何一个环节,特别是一个行业内某个企业的所谓”提前筹划”,在具体政策尚未出台前的的筹划,其实都是水中花。

因为,筹划的目的就是是减轻税负,增值税的税负无非是由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两个方面来决定,任何一个企业都不是在太空中生存和经营,上游环节的销项决定你的进项,你的销项即是下游企业的进项,就这么简单。

在市场经济的模式下,任何一个企业想独出心裁,也许不但不能在税收上得利,反而有可能因为你奇葩的税收筹划丢掉合作多年的客户,而被其他企业替代,要知道哦,真正来说,增值税并不能影响你企业自身的销售利润。

因一项最终并不是由你企业负担的增值税,偷鸡不成蚀把米的风险,你愿意承担吗?我们应清楚的看到,今年即将进行的营改增与2012年的上海及部分省市的试点以及2013年8月开始的部分行业试点,一个是全增值税模式下的运行,一个是营业税、增值税并存时的试点,很多政策肯定会发生大的变化,在相关政策明朗前的生搬硬套、东施效颦、自作聪明的”提前布局”,即使方向对了,受行业共性”引力波”的约束,在营改增后时也不一定就能真正实行的了;而一旦方向反了,那对你企业将有可能是灭顶之灾。

“营改增”后,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

“营改增”后,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

“营改增”后,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建筑业营改增5月1日全面实施,大概是建筑企业2016年的头等大事。

营改增过渡期内,新老项目如何衔接?怎么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以下是知名税务专家肖太寿博士的有关解读,供企业参考。

第一,营改增过渡期执行的原则是什么?原则是: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政策。

新项目按增值税率处理,老项目继续按照营业税处理。

第二,什么叫新项目?什么叫老项目?新老项目划分为四种情况:1、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

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未动工,5月1日后才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2、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准。

5月1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3、5月1日前未完工、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4、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5月1日之前没有签合同,包括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手续,但已正式动工了,5月1日后补办手续的工程,还叫做老项目。

第三,必须明白的六种情况1、5月1日前采购的建筑材料已经用于工程项目但拖欠材料款,5月1日后才支付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2、5月1日前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未获得发票,5月1日后才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3、5月1日前已完工但未结算,5月1日后结算并收到工程款,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

4、5月1日前完工而且进行了结算,但业主一直拖欠工程款,5月1日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继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

5、5月1日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继续按照老政策执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二,执行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

这两种到底是哪一种?以相关文件出来为准。

6、5月1日后,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共同经营、共同生产的情况下,必须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分开决算。

建筑业营改增时间

建筑业营改增时间

建筑业营改增时间建筑业作为国家经济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一直以来都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然而,在税收政策方面,建筑业一直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开始关注并逐步改变建筑业的税收政策。

其中,营改增是一项对于建筑业具有重要意义的税收改革。

那么,究竟何时开始实施建筑业营改增呢?营改增(简称“营改增”)是从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变,是我国税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举措。

营业税作为一种独立的税种,一直以来都受到建筑业从业者的诟病。

营业税收费基于销售额,且税率高达5-10%,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而通过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旨在降低营业税对企业的不利影响,进一步推动建筑业的发展。

建筑业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业,其营改增的时间相对其他行业略有不同。

首先,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筑业企业增值税应税服务及征管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建筑业的增值税政策。

通知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城建、房建两大类建筑业务企业的销售额实行增值税计税。

这意味着,建筑业首次正式涉足增值税领域,成为了税制改革的受益者。

然而,由于建筑业的特殊性,营改增还需要一定的过渡期。

为了保障企业的稳定经营和顺利转型,国家决定将建筑业的具体营改增时间分为两个阶段。

首先是自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所有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按照新税制(即增值税)进行申报。

这一阶段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建筑企业适应新税制,熟悉增值税相关规定。

第二个阶段是自2014年7月1日起,建筑业的营改增正式全面实施。

这意味着,所有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都必须按照增值税政策进行纳税申报。

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建筑企业来说,这意味着更高的纳税额,因为增值税将按照销售额的百分比来计算纳税额。

建筑业营改增的时间安排合理考虑到了企业的实际情况。

首先,分阶段实施营改增,给予了企业足够的过渡时间。

这使得企业可以逐步适应新税制,降低转型的风险和压力。

其次,建筑业营改增的时间与其他行业相对有所差异,这是考虑到建筑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值得收藏的增值税大事历史时间轴

值得收藏的增值税大事历史时间轴

值得收藏的增值税大事历史时间轴本网标注:绿色字体为固定资产能否抵扣变动的标注,深蓝字体为税率或征收率变动的标注,紫罗兰色字体为运费抵扣率和购置农产品抵扣率变动的标注,墨绿色字体为小规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变动的标注。

★★1979年7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增值税起源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的法国,于1979年7月引入我国并首先在湖北省襄樊市进行增值税试点,并逐渐在全国试点。

虽然被称为增值税,但实际上当时是对产品税的一种改进,试点范围也十分有限。

★★1984 年10月1日起增值税正式成为一个新税种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国发〔1984〕125号),标志着增值税正式成为我国的一个税种。

★★1994 年1月1日起实施分税制改革推行增值税1994 年我国实施分税制改革,以完善增值税制度为主。

我国对增值税制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改造,主要特征是实行增值税价税分离(初始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确定外购农业产品扣除率为10%,其他外购项目的扣除率为14%)、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制度,购进固定资产不能抵扣。

简化计税办法,对不符合增值税计征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按固定的征收率,实行简易计税办法。

确定了“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基本计算制度,并延续至今。

1994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劳务的税率为17%,销售或者进口特定货物税率为13%。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其他行业为营业税纳税人。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 6%。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60号)★★1994 年1月1日起到现在还没有作废的5%征收率自1994年1月1日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扩大不动产抵扣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 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5号 【发文日期】 2016-03-31
扩大不动产抵扣范围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 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 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 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 二年抵扣比例为40%。
1、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即电 话费用可以扣除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 税率为6%。 2、采购建筑材料、设备、油费、水电费、 办公用品 、劳保用品、车辆维修费用、车 辆购置费用、动产租赁费、施工机械设备 17%
3、运输费用11%
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日期】2015-12-3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 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 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 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 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楼部长2016年两会期间答记者: 知道有问题,但必须得推进!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 改革的若干意见
(九)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 价体系。逐步统一各行业、各地区的工 程计价规则,服务建筑市场。健全工程 量清单和定额体系,满足建设工程全过 程不同设计深度、不同复杂程度、多种 承包方式的计价需要。
不得抵扣的规定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 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 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 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发票方面几个典型的违 法问题
1、虚开 2、代开 3、转让

公司本部营改增业务指导手册

公司本部营改增业务指导手册

公司本部“营改增”指导手册一、建筑业“营改增”相关政策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新老项目的划分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计税。

(二)新老项目衔接中注意的问题1、营改增之前,已取得分包商开具的建安发票,对外尚未开具建安发票的项目,营改增后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在6月30日之前完成发票开具。

(附表一)2、营改增之前,项目所在地在沪的,对已收取的建安发票尚未办理代扣代缴行为的,必须在5月15日之前办理完毕代扣代缴,6月份开始上海不再实行代扣代缴。

(附表二)3、营改增之后,跨区施工“项目就地预缴(2%),总部集中汇总清缴”这种模式,将对我们的项目管理及税务管理带来更高要求,根据税务要求,财务人员要建立项目台账,注明项目名称、合同金额、开票金额、预缴金额及税单号等信息,便于税务申报及检查。

4、营改增之后,对于老项目,公司原则要求按照老政策执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对上对下分别开具或收取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遇特殊情况,客户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请营销部门做好修改合同的准备,建议将合同金额修改为不含税金额。

(三)跨区域经营的缴纳地点及相应税率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营改增时间进度

营改增时间进度

营改增时间进程
2011年10月,国务院决定开展营改增试点,逐步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咨询类:专业技术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法律财会咨询;广告类:设计、制作、发布、播映等环节的广告;代理类:货物运输)
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等8省(直辖市);
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范围;
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营改增试点的范围和行业

营改增试点的范围和行业

营改增试点的范围和行业一、改革试点的范围和推进时间二、营改增改革试点的行业三、营改增的税率一、改革试点的范围和推进时间试点起始时间地区2012年1月1日上海市2012年9月1日北京市2012年10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2012年11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2012年12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2013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4年1月1日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自2014年6月1日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二、营改增改革试点的行业1.交通运输业:包括铁路、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2.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部分生产性服务业](1)研发和技术服务(2)信息技术服务(3)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4)物流辅助服务(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6)鉴证咨询服务(7)广播影视服务3.邮政服务业暂时不包括的行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4.电信业(自2014年6月1日开始试点)三、营改增的税率(一)适用税率(一般纳税人采用)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11%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6%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0(二)征收率——3%(小规模纳税人采用)“营改增”的税率及征收率适用行业税率法定的基本税率17%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试点新增低税率11%交通运输业服务。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征税6% 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法定的零税率0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征收率法定的征收率3%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如有符合规定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三)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建筑业营改增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建筑业营改增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建筑业营改增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建筑业营改增(又称增值税改革扩大试点)是指中国建筑业增值税的改革政策,旨在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资源配置,以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那么,建筑业营改增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呢?下面将详细介绍。

营改增政策最早起源于2012年初,当时中国国务院提出了营改增改革的总体决策。

在实施初期,该政策仅适用于试点地区和行业,建筑业则是其中之一。

2012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发布《关于扩大增值税改革试点范围的通知》,确定了首批试点范围,其中包括建筑业。

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进和取得的良好效果,进一步推进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

201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增值税改革,确定了营改增改革的时间表。

根据决定,营改增将在全国范围内分阶段实施,首先在运输业、电信业和现代服务业中先行启动推进。

至于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时间是2014年5月1日。

从这个时间点起,建筑业纳税人开始按照增值税的方式进行纳税。

改革后,建筑业纳税人涉及的增值税率为11%,并取消了营业税。

建筑业营改增的实施对于建筑业行业来说意义重大。

首先,营改增政策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相比之前的营业税,增值税更加注重利润分配和价值链的环节,可以减轻建筑业企业的纳税负担。

其次,营改增将现行的营业税转为增值税,实际上是从货物和劳务的角度进行了区分,更加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升行业效益。

此外,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还有助于推动建筑业企业的产业升级和转型。

通过改革后的纳税方式,建筑企业可以更加明确地了解和掌握企业经营的真实情况,更好地制定发展战略和计划。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减税政策和优惠政策,进一步鼓励建筑业企业进行技术创新、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

总之,建筑业营改增政策是中国建筑业增值税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经过试点和推广阶段,该政策于2014年5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

建筑业营改增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建筑业营改增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建筑业营改增纳税地点如何确定营改增是指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营业税是一种按照销售额计征税金的方式,而增值税是一种按照产品的增值额计征税金的方式。

2012年,我国开始对建筑业进行营改增试点工作,并于2016年全面实施。

建筑业是一个复杂的行业,涵盖了多个环节和参与主体。

确定建筑业营改增纳税地点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纳税负担和税收征管的效果。

建筑业营改增纳税地点的确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要根据建筑业参与主体和业务环节的特点,确定纳税地点的选择范围。

建筑业主要包括施工企业、工程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

不同类型的企业在营改增纳税地点的选择上可能存在差异。

比如,施工企业通常在项目现场进行施工作业,纳税地点可能与项目所在地一致;而工程设计单位通常在办公区域内从事设计工作,纳税地点可能与注册地址一致。

其次,要考虑纳税地点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建筑业往往涉及多个项目,不同项目往往位于不同的地点。

建筑企业在确定纳税地点时,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的规模、分布情况和运作模式,选择能够最大限度地便于管理和缴税的地点。

一方面,纳税地点应该能够方便企业不同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另一方面,纳税地点要考虑税务机关的服务水平和执法力度。

这样既能够兼顾企业的实际情况,又能够保证税收的合规性。

此外,营改增纳税地点的确定还需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营改增是税制改革,纳税地点的选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税法税律,企业应当选择真实的经营场所作为纳税地点,不得采取虚假地址、虚拟场所等方式逃避税收监管。

税务机关在审核纳税地点时也会进行核查,确保纳税地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最后,建筑业营改增纳税地点的确定还应注重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协商。

税务机关是税收征管的主要执行机构,他们有权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并对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

企业在确定纳税地点时,应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和协商,及时了解纳税政策、营改增的要求和相关流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3.23•【文号】财税〔2016〕36号•【施行日期】2016.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方案介绍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方案介绍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方案一、适用范围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装饰、修缮、抗震加固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园林建筑、绿化、养护工程(以下简称为“建设工程”)等现行计价依据及配套费用定额,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二、实施时间(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三、计价规则及调整办法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

即: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按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费用进行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一)基价调整1.人工费:人工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人工费仍按营改增前相关规定执行。

2.材料费:营改增后材料费=营改增前材料费×材料综合扣税系数。

式中:材料综合扣税系数=[1/(1+材料进项税综合税率)]3.机械费:营改增后机械费=营改增前机械费×机械综合扣税系数。

式中:机械综合扣税系数=[1/(1+机械进项税综合税率)]“材料进项税综合税率、机械进项税综合税率”是通过不同类型典型工程,经测算后综合取定的材料(机械)综合税率。

材料(机械)综合扣税系数见附件。

(二)费用项目调整1.以费率形式计取的各费用项目,均按增值税税制要求重新测算了营改增后的新费率。

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费用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均已综合考虑在相应费率中。

2.规费除因营改增因素的调整外,由于政策变化所需的调整,一并考虑在规费新费率中,不再单独发文调整。

3.夜间施工增加费、材料及产品检测费、冬季施工增加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基价调整中的相应综合扣税系数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文读懂建筑业“营改增”及此次建筑业增值税率由11%调为10%的变化

一文读懂建筑业“营改增”及此次建筑业增值税率由11%调为10%的变化

一文读懂建筑业“营改增”及此次建筑业增值税率由11%调为10%的变化根据3月28日晚各主流媒体报道,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确定,5月1日起制造业等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交通运输、基础电信等增值税率将从11%降至10%;将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由50和80万上调至500万元。

因为造价工作主要在投标报价阶段需要考虑税务成本的问题,而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公司相关报税工作由专业的财务人员进行,所以很多造价人员对实际工程中分包单位的实际税务成本并不了解。

本文将根据我在日常工作中接触的税务方面的问题以及经验,结合我的一些思考,给大家分享一下关于建筑业纳税流程和知识、营改增前后企业税负变化、以及国务院宣布下调增值税税率的一些看法,不一定对,但确实是我自己对建筑业相关税务问题的看法和经验。

(一)营改增之前1.1印花税(地税)印花税是一个很古老的税种,甲乙双方一旦签订施工合同,就必须到税务局缴纳印花税,相当于双方到税务局备案。

建筑业合同印花税税率为合同额的万分之三,甲乙双方均需要缴纳。

印花税由地税局征收。

目前印花税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的一个暂行条例,对于缴纳地点,也留有伏笔:印花税可以在订立合同地点或工程所在地缴纳。

条例中的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会带来哪些问题,可以自行体会。

1.2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地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工程所在地地税局针对某一具体项目进行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根据双方结算额计算,全国统一标准。

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所在区域不同,税率有所不同。

还有一些地方根据省级人大立法征收水利基金等,这个具体不一而足。

1.3企业所得税(国税)企业所得税为针对整个公司进行征收的税种,一般是在企业所在地国税局进行征收。

所得税计算办法为,公司当年营业收入-成本,计算所得的利润,按照25%进行征收(为便于理解,把利润的计算简单化,实际很复杂)。

对于一些高科技企业或者其他符合国家相关减免政策的可以减免征收,高新科技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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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时间表
建筑业营改增时间表推迟背后
“原来计划建筑业和铁路运输、邮电通信行业一起推行,由于住建部和财税部门意见存在分歧,建筑业营改增应该会被推迟。

”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会长贾立才告诉《华夏时报》记者,财税部门的意见是由该部门再组织一次调研。

近期,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和财税部门联合在杭州召开了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培训会。

协会秘书长阮智勇告诉本报记者,他们正在酝酿和财税部门一道组织营改增相关调研。

尽管不方面透露细节,不过阮智勇坦承,尽量推迟营改增在建筑业实施的时间,确实是他们的诉求之一。

贾立才则告诉记者,住建部和其下属协会的意见是,把建筑业作为营改增的最后一个行业推广。

时间表推迟背后
早在今年年初,业内就有建筑业营改增可能在2013年年中试行的消息,而且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在部分省市试点不同,此次建筑业将在全国统一推开。

显然,这一说法和贾立才对营改增原计划与邮电通信业一起推出的说法不谋而合。

不过计划赶不上变化,按照4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后来财税部门的说法,建筑业不在今年既定的营改增扩大行业试点范围内。

5月24日,由国务院批转发改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
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提出要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并未提及建筑安装业。

变化的背后,建筑企业、行业协会及其主管部门做的大量工作不容忽视。

从2012年年初开始,住建部就委托其下属的中国建设会计学会进行营改增调研测算工作。

作为住建部下属协会,中国建设会计学会会长秦玉文号召各地方、各协会乃至于每个企业,都要采取多种办法,广泛宣传、汇报、反映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调研测算的情况和意见建议,学习、交流自身做好”营改增”准备工作的具体做法,并且承诺将对各地方、各协会、各有关企业举办这样的互动给予可能的帮助和支持。

秦玉文还建议,除了组织好调研测算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反映情况、意见和建议以外,住建部里的相关司局还要想办法进一步打通中间环节,请各省、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好本地方的调研测算和资料汇总,及时向同级财税部门汇报,抓紧反映意见和建议。

在这一背景下,2013年初由住建部相关司局布置、中国会计学会主要负责实施的营改增调研结果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建议,通过住建部渠道提交给了财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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