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过渡期税收适用及发票使用指引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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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对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余53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对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余53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对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余53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05.13•【字号】•【施行日期】201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对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余53号建议的答复近期,我局接到有关部门转来的您在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微企业经营中问题的建议》,现对您的建议答复如下:一、关于“营改增”的问题建议中反映该企业变更为一般纳税人之后,适用税率变更为16%,且主要为人力成本,税负较原先的5%营业税有明显增大。

建议对不同种类的企业经营类型给予不同的税务政策以及税收优惠,尤其是将企业人员开支列入增值税抵扣项,真正做到减税降费。

如果贵公司属于建议中描述的“一家以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科技公司”,现代服务业适用税率应为6%,考虑到增值税是价外税,与营业税同口径测算实际税率仅为5.66%,虽较营业税5%税率略有提高,但由于可以抵扣进项,如水、电、房租以及办公设备等进项税额,因此企业的实际税负可能小于5%。

如以1万元技术服务费为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该笔业务应交增值税为566.04元,而非提案中的1379.31元,如果有66元左右的进项税额,那么企业税负可以持平。

根据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人员的开支不能作为增值税的抵扣进项。

同时,为减轻企业负担,党中央、国务院于2019年初部署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多个税种及附加。

2019年“两会”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又推出了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的新举措,可能惠及贵公司的主要减税措施为:原适用16%税率的降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降为9%;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会计经验: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过渡期发票和申报问题处理

会计经验: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过渡期发票和申报问题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过渡期发票和申报问题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过渡期发票和申报问题处理
 1.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地税发票,需要到哪里申报?如何申报?
 【业务描述】
 某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5、6月提供餐饮服务取得含税收入8.24万元,仅开具持有的营业税发票。

 【注意事项】
 (1)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过渡期从2016年5月1日至8月31日止。

 (2)小规模纳税人填报上述收入时,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后,视应税行为的征收率分别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或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当中。

 【数据计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82400÷1.03%=80000元。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标 签】营改增,代开增值税发票,差额征税【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营改增纳税人领购税控装置和发票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领购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办法”中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可根据确认的发票种类持金税盘或税控盘(特定纳税人可持报税盘)及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发票”。

因此纳税人应先安装税控装置,然后领取增值税发票。

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范围问题: (一)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简单地说就是,月销售额3万元以上(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只能为其代开“专票”。

(二)不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简单地说就是,月销售额 3 万元以下(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 9 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票”或“普票”。

(三)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简单地说,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住房)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票”或“普票”。

(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向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

也就是说,买房人或承租人是自然人的,不得代开“专票”。

2.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

“营改增”后地税发票过渡及使用须知

“营改增”后地税发票过渡及使用须知

营改增后地税发票过渡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一、地税发票可使用至6月30日营改增后很多财务人问之前的地税发票能用到何时,是否可以同时用国税地税发票?根据税总规定,5月1日全面营改增之后原地税营业税发票将停止使用了,但是纳税人之前多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此时莫着急,规定可继续过渡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二、用地税发票去国税申报营改增后如果仍然用原来未使用完的地税发监制的发票开票的话去地税申报还是国税?虽然6月30日前继续使用地税发票,但是5月1日之后发生的业务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所以纳税申报必须去国税申报,这一点财务人一定要注意。

三、营改增前发生的业务如何补开发票?客户营改增前发生的业务,因故未及时开具营业税发票,此次营改增后,怎么开票才好?2016年5月1日之前发生营业税业务并已经在主管地税申报营业税的,营改增后仅仅是补开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原营业税业务发生红冲的处理营改增前服务已经提供了,发票也开给了对方,但是营改增后,因故需要营业税发票冲红,怎么办?红冲业务属于营改增之前的业务,是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销营改增以后产生的销售额,可以向原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五、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去哪里办理增值税涉税事项?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去哪里办理增值税的涉税事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继续由原地税局办税地点代征增值税并代开发票,纳税人就不需要去国税局办理业务。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与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与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与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02•【字号】京政发〔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与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6〕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与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区政府、市相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紧建立健全工作协同推进机制,认真落实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要求,切实做好收入征缴工作,确保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政策顺利实施。

财政、税务、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2日北京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与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精神,保持现有市与区财力格局总体稳定,制定本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基本不变。

既要保障各区既有财力,不影响各区财政平稳运行,又要保持目前市与区财力格局基本不变。

(二)注重调动各区积极性。

调动各区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三)兼顾好各区利益关系。

以2014年为基数,将上划收入通过体制返还方式给各区,确保既有财力不变。

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缓解异地纳税矛盾,推进各区均衡发展。

同时,在加快地方税体系建设、推进市与区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过程中,做好过渡方案与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的衔接。

二、主要内容(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市返还和各区上缴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7.2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施行日期】2018.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为了保障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确保改革前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现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相应修改为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二、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江苏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样式见附件。

三、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工作。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使用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四、各省(区、市)税务局要利用多种渠道,切实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要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将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准确告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运营商,并督促其按时完成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税总发[2018]68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8.06.12【实施日期】2018.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至“三定”规定落实到位前的改革过渡期,原国税、地税机关按原有职责协同办理税费征管业务,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执法和服务,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和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确保不断提升纳税人的办税体验。

现就做好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做好税费征管业务衔接(一)表证单书及印章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税收业务印章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刻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纳税人户籍管理。

新税务机构要统筹做好税务登记的确认、变更、注销和停复业等工作,实现税务登记事项“一窗办理”,内部信息共享共用。

对当期有任一税种申报记录的纳税人,新税务机构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

对纳税人在原国税、地税机关户籍管理状态不一致的,新税务机构应当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按规定处理,保持同一纳税人状态的一致性。

(三)欠税公告。

新税务机构在发布欠税公告前,应当按户对纳税人所有税种欠税信息进行归集确认后,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对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四)风险统筹。

新税务机构要加强风险任务扎口管理,统筹风险管理任务安排,有序开展风险任务的推送和应对工作。

要按照税务总局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减少税务检查的工作要求,统筹开展进户执法,避免对同一纳税人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营改增四大行业过渡期(申报、预缴、开发票)征管一览表

营改增四大行业过渡期(申报、预缴、开发票)征管一览表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管明细表
纳税人(除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或者缴纳)税款,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资格类型 销售不动产类型 预缴 申报 差额申报,5%征收 率,扣减预缴 全额申报,5%征收 率,扣减预缴
全额不含房 地产)
免 税 房改成本价、标准 所在地地税办理免税手续 项 价住房 目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 老项目(简易计 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 税)(非自建项 动产时的作价)÷ 目) (1+5%)×5% 老项目(简易计 税)(自建项目)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5%)×5%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 老项目(一般计 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 税)(非自建项 动产时的作价)÷ 目) (1+5%)×5% 老项目(一般计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税)(自建项目) (1+5%)×5%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 新项目(简易计 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 税)(非自建项 动产时的作价)÷ 目) (1+5%)×5% 新项目(简易计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税)(自建项目) (1+5%)×5%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两年以内住房 (1+5%)×5% 自建自用住房购2 年以上住房
发票开具 普通发票 专用发票
自开
不得开票
自开
自开 不得代开
所在地地 税机关代 开增值税 发票
不得代开
所在地地 税机关代 开增值税 发票
不得代开
所在地地 税机关代 开增值税 发票
不得代开
名义立项销售不动产的,不适用本表;
老项目(简易计 税)(非自建项 目) 老项目(简易计 税)(自建项目) 应 税 项 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号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号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字体:【大】【中】【小】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

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二、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贯彻落实
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税总函[2018]484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8.09.07
【实施日期】2018.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
(税总函〔2018〕4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确保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资、薪金所得先行执行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并适用新税率表,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新税率表的新税法过渡期政策(以下简称“过渡期政策”)切实有效落地,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一项利国惠民的重大改革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社会广泛关注,纳税人热切期盼。

新税法实施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8年10月1日之前为过渡期政策准备阶段;第二阶段,2018年10月1日至2018。

2018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老会计人的经验)

2018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老会计人的经验)

2018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老会计人的经验)今年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推出了三项重大改革措施:一是降率,将17%和11%两档税率各下调1个点;二是统一标准,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统一到500万元及以下;三是试行留抵退税,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的进项留抵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这三项增值税改革措施,是党中央、国务院综合把握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作出的重要决策。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深化增值税改革后续工作安排,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下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针对政策调整涉及的征管操作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现将相关政策和操作问题解读如下:第一部分:增值税税率调整一、此次增值税税率调整的主要内容自2018年5月1日起,1、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4、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

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二、如何确定适用老税率还是新税率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衡量标准,凡是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前的,适用原来的17%、11%的税率开票、纳税;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以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开票、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日期:2012-08-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精神,保障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一)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四)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五)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

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

二、关于税控系统使用问题(一)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除外)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12•【字号】闽政文〔2016〕145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6〕14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以下简称过渡方案)。

经省政府研究并报省委同意,现将《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落实。

一、过渡方案执行期间,原缴纳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仍按照现行我省财政体制规定的收入级次分别缴入省级和市县国库,其中:原缴纳的金融保险营业税、高速公路(运营)企业营业税、原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2009年起投入运营的干线地方铁路企业运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仍作为省级收入,缴入省级国库。

二、中央通过税收返还的2014年基数部分,省里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归属在省和市县之间作相应分配,属于市县收入的,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予市县,确保既有财力不变。

三、过渡方案执行到期后,如中央对地方财政体制调整,届时我省将相应研究调整省对市县财政体制。

四、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精准对接、精细落地,确保改革平稳运行;要密切关注营改增后财政收入情况,充分考虑改革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认真算账,做好衔接,确保年初各级财政预算顺利执行;要着眼长远,深入研究全面实施营改增对全省产业发展的影响,抓住政策机遇,进一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解读

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解读

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解读【摘要】过渡期内的“营改增”政策是中国税收改革的重要举措。

本文从背景介绍、政策概述、影响企业和个人纳税人的变化、政策的优势和挑战、政府提出的相关配套措施以及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在过渡期内,企业和个人纳税人将面临一系列变化,政府也提出了一些配套措施来减轻税负。

虽然新政策带来了一些挑战,但也有许多优势,如促进税收公平和提高税收效率。

文章总结了过渡期内的“营改增”政策,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并分析了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企业、个人纳税人、优势、挑战、配套措施、合理性、可持续性、总结、发展方向、经济发展、影响、税收政策、解读1. 引言1.1 背景介绍营改增是指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2016年5月1日,我国正式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实行增值税取代营业税。

在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对企业和个人纳税人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各方逐步适应和应对。

本文将对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进行解读,分析其概述、影响、优势和挑战、配套措施以及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以期为企业和个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理解与应对策略。

通过总结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的经验教训,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探讨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为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提供参考。

2. 正文2.1 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概述过渡期内的营改增政策是指在税制改革过渡期内,逐步推进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变。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推动税制改革,简化税制结构,优化税负分配,增强税收征管效率,促进经济结构升级。

营改增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纳税主体范围的扩大,税制的简化和统一,税率的调整等。

通过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可以减少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增长。

由于增值税具有抵扣机制,可以减少税负的重复征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少税收漏税现象。

在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对企业和个人纳税人产生一定的影响。

“营改增”过渡期的政策把握与衔接

“营改增”过渡期的政策把握与衔接

1. 跨期有形动产租赁
行试点但未纳入试点范围的单位,因某些原因未纳入的,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
应认可这种情形的存在,而不建议国税机关对已缴纳营业税 和部分现代服 务业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
的行为来追征增值税,这样对纳税人是不公平的。
[2011]111 号)规定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日 ( 含 ) 前签订的尚
的不确定性 面,笔者归纳如下 :
现行增值税政策用于非增值税应税事项而对进项税额转出的பைடு நூலகம்
12 20 13年 第5期
The Certi ed Tax Agents 特别关注
处理,在“营改增”试点之后,能否再转回的可能,我们理 解这是政策的适用问题,不存在时间性的转回,选择简易办 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可行的方式,结合从承租方要求专用发 票的需求来进行双方的协调处理。
申请试点。据了解,应税服务范围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 [2012]53 号)规定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
范围的判定,上海地区相对考虑主体性质,如金融企业的咨 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
询业务不认为属于试点范围,而北京地区更多考虑业务内容, 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改增”试点纳税人解释的理由。从税法遵从角度出发,纳税 不可能因此而停滞,跨越过渡时点是非常普遍的事项,“营
人应具有主动遵照相关税法规定的义务,不遵从的法律风险 改增”试点政策对此并没有过多细节的说明,因此有可能带
应由纳税人来承担。不过从征管的角度,试点更多应从重大 来诸多的后续问题。
的方向进行把握,而不应拘泥于文字方面的细节,存在应进
纳税款
不得抵减增值税应税收入,向 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

财税36号附件三、营改增过渡政策

财税36号附件三、营改增过渡政策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Get格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操作实务概要

Get格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操作实务概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操作实务(概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操作实务〔简要〕新联谊事务所集团公司2021年11月9日目录第一章营改增试点根本政策 (6)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6)一、增值税纳税人 (6)二、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7)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7)应征增值税的应税效劳范围 (8)一、一般规定 (8)二、特殊规定 (9)三、不征收增值税的效劳 (9)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9)一、增值税税率〔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 (10)二、征收率 (10)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0一、增值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10二、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1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期的特殊规定 (13)四、使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13)五、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税额的计算17六、混业经营 (18)七、个体定额管理 (18)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防伪税控系统 (19)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19)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19)三、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

(20)四、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纳税地点 (21)纳税期限 (22)增值税纳税申报 (22)一、纳税申报资料 (22)增值税起征点 (24)第二章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4)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条件 (24)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办理流程.. 25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起始时间 (25)第三章专用发票领购与代开〔可略〕 (26)一、供票资格申请及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 (26)二、专用发票领购 (27)三、代开专用发票 (28)四、红字通知单 (29)五、已报税证明单 (31)第四章营改增相关会计处理 (32)一、会计科目设置 (32)二、一般会计处理方法: (33)三、适用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37)四、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39)第一章营改增试点根本政策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增值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效劳〔以下称应税效劳〕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内〔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即在试点地区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其他个人,包括向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提供给税效劳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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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过渡期税收适用及发票使用指引
一、4.30前应纳营业税款项的补缴
适用举例:4.30前已经收取售房款(物业服务费、工程建安费等)但由于资金紧张未按规定申报营业税需要补缴营业税的;4.30后因税务检查需要补缴营业税的等。

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财税[2016]36号)
操作指引:1、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未使用完的,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2、地税机关的发票使用完或已经缴销的,在地税机关补缴纳营业税的,凭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4.30前销售收款已交营业税但未开发票处理
适用举例:4.30前已经收取房款(工程款、物业服务费),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开具发票。

文件规定:1、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操作指引:在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含减免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凭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

三、4.30前已交营业税的款项发生退款的处理
适用举例:4.30前已经收取房款并申报营业税,5.1后由于退房、退面积差等各种原因需要退款;4.30前已经收取全年物业服务费并申报营业税,5.1后需要停止物业服务,退还部分物业费等。

文件规定: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财税〔2016〕36号)
操作指引: 2016年4月30日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已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后发生销售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发票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不得抵减当期增值税应税收入。

(福建9号公告,其他地方可能不同)
四、4.30前差额扣除项目未扣除项目的处理
适用举例:4.30前建安企业取得了分包款4000万元,但实际收取建安工程费3000万元,存在1000万元的允许扣除分包款尚未扣除。

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财税[2016]36号)操作指引: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营业税退税申请,提供总、分包合同、总、分包工程款收付凭证及发票等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五、已经领用营业税发票未用完的后续处理
文件规定: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
操作指引:在2016年5月份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存情况查验,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在2016年7月31日前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已领用发票的验旧(包括机打发票信息上传,下同)、空白发票缴销等事宜。

(福建国税、地税2016年公告第9号)
其他地方有不同规定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如无规定,建议补开4.30以前的应交营业税的款项使用未用完的地税发票。

5.1后适用增值税的销售收款使用新领购的增值税发票。

六、5.1后不动产及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特殊规定
1.发票旁注或备注信息
(1)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差额扣除发票的审核
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属于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财税〔2016〕36号)
(1)建筑服务扣除分包款
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
(2)不动产转让扣除原价或作价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其中就包括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土地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操作提醒:一是仅限于一般纳税人;二是仅限于一般计税方法;三是仅限于支付给政府部门,所以其扣除凭证为财政票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开发的土地如果是转让所得,应取得进项发票方可抵扣,而非执行差额扣除政策。

七、5.1后适用简易征收项目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举例:开工时间在4.30前,选择简易征收的房地产或建安企业老项目、清包工程的建安企业、甲供工程的建安企业等。

文件规定:除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
操作指引:一般纳税人企业简易征收的,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建安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5.1后对不动产销售或出租收款发票开具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在不同阶段的销售收款发票开具
1、不动产预售收款(包含定金、首付款、银行按揭款,不包含诚意金和订金、VIP卡押金,下同),一般不应开具发票(个别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此时按预售收款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换算成不含税价的3%预交增值税。

2、不动产预售收款开具发票的(个别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应按适用
税率或征收率计算销项税额。

此时如适用一般计税的,可以抵扣进税额。

3、在不动产销售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是不动产交付,个别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厦门以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应正常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个人、非一般纳税人单位,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此时如适用一般计税的,可以抵扣进税额。

4、对销售不动产在办证环节的面积差补款收入,开具增值税发票;对面积差退款,如以前全部款项是缴纳营业税的,应向地税部门申请退营业税,开票按前述规定;如以前部分收款适用增值税的,应按开具红字发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不动产或土地在不同阶段收款发票开具
1、在租赁期开始前的预收款,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个人、非一般纳税人单位,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租赁期中收款或对下一租赁期的预收款,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个人、非一般纳税人单位,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对于解除租赁没收的保证金,应视同租金收入的价外费用,应按前述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对解除租赁的支付违约金,可以不用取得发票,凭租赁合同、审批手续及支付凭证入账。

集团财务部
2016/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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