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期政策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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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政策趋势及应对策略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政策趋势及应对策略

到 实处 , 并把企业 中的一些不利因素降到最低水平, 还应该尽快
改变粗放式 的经营管理模式 , 健全 内部管理机制, 提高管理水平 , 确保建筑施 工企业 的健康 、 稳 定、 持续的发展下去。 ( 二) 做好企业 的税收筹划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在面对营改增政策的时候 , 应 该充分意 识到 ,
税 收支 出已经成 为了其难以忽视的关键 因素 ,将对该行业的长远发展 产生深远的影响。在我 国颁布的新企业所得 税 当中,有 多处
内容都 可以成为新 闻传媒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切入点。文章在分析该行业进行纳税筹划实际意义的基 础上 ,提 出加强新 闻传媒行
业加 强纳税筹划的具体措施 。
关键词:新 闻传媒 ;加强 ;纳税筹划
如何选择施工中所需要的原材料采购 、 针对 自身作 为纳税人客 观 现实的筹划等 问题进行仔细的分析与全面 的考虑 , 把税收筹
划 放在核心 的位置上面 , 让企业领导层进行 反复 的研讨与论证, 并认真征求相关专家学者的建 议,并与具有一般纳税人 资格 的 供 应商或专业分包公司加 强合作 , 尽可 能的为建筑施工企业减 轻税 收负担 。此外 , 建筑施 工企业还可 以从试 点地 区以及试 点 行 业购买劳务, 最终达到相应的进项税额抵扣的 目的。
业加大对于新技术的推广力度 , 这 是因为现行 的建筑施工企业
仍然在营业税的征收范 围内, 其需要缴纳较多的营业税 , 而根本 无暇顾及到新技术的推广工作,从而影响到了建筑施工 企业 总
体竞争力的有效提升 。 但是 , 如 果一 旦正式实施营 改增政策 , 将
使得建筑施工企业减轻税收压力 , 将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新技 术与新设备的采购 与引进工作 中去 , 有利于提升建筑施工企业 的现代化水平。 ( 二) 不 利 的 政 策 发 展趋 势

营改增过渡方案

营改增过渡方案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办法一、适用范围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4)、《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4)、《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6)、《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及配套定额。

二、费用组成内容1.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各专业原费用定额内容一致。

2.企业管理费包括各专业原组成内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增加的管理费用等。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应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各项费用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税前工程造价以除税价格为计算基础,计取各项费用。

三、有关说明1.计价定额的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调整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的,不改变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及费用计价程序等。

计价定额依据“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的相关内容详见本办法附件。

2.计价定额的调整内容对应定额编制期的除税价格及费率。

3.计价定额的调整内容体现在本办法附件《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里。

3.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参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

建筑安装行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建筑安装行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四、建安行业计税销售额的界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 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 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五、建安行业新老项目过渡期政策
营改增房地产建筑行业过渡项目以及销售、出租不动产详细过渡政策一览表
一般正常销售情况:
注意2: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 合销售(如既销售建材又提供施工劳务)。从事货物的生 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 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建安行业计税销售额的界定
一般正常销售情况:
先了解一下2个概念: 一般计税:销项按11%计算,对外可以开具11%的专用发 票(下游企业如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票面税款) ,本 企业进项按规定扣除 简易征收:销项按5%计算,对开可以开具5%的专用发票 (下游企业如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票面税款),本企业 一切进项不得扣除
四、建安行业计税销售额的界定
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并 不是企业自己的财富
南通四建测算情况是,2014年工程结算收入为250亿元,按3%的营业 税税率,实际应缴纳营业税7.5亿元(不考虑预收款因素);按照增值税 11%的税率,应缴销项税为24.77亿元,同时经统计测算,钢材可抵扣进项 税7.08亿元、商品混凝土可抵扣进项税1.54亿元、其他材料可抵扣进项税 1.42亿元,合计进项税10.04亿元,应缴增值税14.73亿元,实际税负达 5.89%。
二、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的影响
八是企业战略的指标会发生变化。由于增值税 是价外税,企业的营业收入、成本等财务指标 的数据将有一定幅度降低,企业战略和年度完 成指标也要进行相应调整。

建筑业营改增教程

建筑业营改增教程

19 14.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给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收到预收款、合同约定, 三者孰先原则。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如果在工程开始阶段,就收 到部分工程预收款,与建筑材料进项税的取得, 可能存在时间差,这样就会产生先缴纳增值税税 款的情况,所以项目部要统筹安排建筑材料的采 购时间,保证增值税税负的平稳。
2021/3/11
26 19.建筑服务过渡期政策是什么?
(3)、老项目: (A)《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 程项目;(B)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 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 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021/3/11
13 9. 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扣税凭 证有哪些?
我国实行“以票控税”, 只有五类扣税凭证:增值税 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 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购买境外的完税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 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 扣进项税额。(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2021/3/11
21 16. 营改增后建筑业还存在差额 纳税吗?
仍然存在,劳务分包、水电分包等,可以差额纳 税。
2021/3/11
22 17. 营改增后项目现场的临时设 施可以抵扣吗?
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按其进 项税额实际取得的时点抵扣。 取得专票。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如何做好新老项目的衔接过渡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如何做好新老项目的衔接过渡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怎样做好新、老项目旳衔接过渡?2月22日,有关“营改增”旳正式文献公布,住建部公布《有关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根据调整准备工作旳告知》,明确建筑业旳增值税税率拟为11%。

营改增,对建筑行业、企业将会产生哪些影响;营改增后,新老项目怎样衔接?一起看看专业人士旳分析。

营改增将推进建筑业生产方式旳转变,加紧转型升级有关记录数据显示,建筑业年产值近16万亿元,从业人员抵达4500万,建筑业营改增波及人数众多,利益调整复杂,因此营改增方案设计十分谨慎。

普华永道中国流转税主管合作人胡根荣认为,从现实状况来看,建筑行业由于上游抵扣不健全,税负上升旳也许性比较大。

而房地产业中,土地作为开发成本中旳大项,能否纳入进项被抵扣,将极大影响企业税负。

分析人士体现,从长远看,营改增将推进建筑业生产方式旳转变,增进建筑企业深入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加紧转型升级。

并且作为基础行业旳建筑业实行营改增也有助于减少整个社会旳税负水平。

《告知》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采用措施,于2023年4月底前完毕计价根据旳调整准备。

此外,中国建筑业协会和中国建设会计学会日前联合印发《有关做好建筑业企业内部营改增准备工作旳指导意见》,规定建筑业内部做好营改增准备。

《意见》提出,建筑企业应当学习既有其他行业营改增文献,开展增值税模拟运转,制定应对方案。

“营改增”对建筑行业是好事吗?据知乎旳专业人士分析,国家推广“营改增”,利处大大旳:1、减少营业税旳反复征税,对大部分企业来说税负下降;2、由于发票可以抵扣,增长了企业旳议价能力;3、营改增一旦完毕,全行业会形成抵扣链。

世间万物均有两面性,就像磁带有A面和B面,有利有弊才是正常现象。

没措施,磁带和两面性,暴露了笔者是一种年代长远旳辩证主义者。

拉回话题,这位专业人士认为“营改增”旳弊端是:没有措施核算进项旳企业,或者科技企业等以人力为成本旳企业将实际上吃亏。

公司本部营改增业务指导手册

公司本部营改增业务指导手册

公司本部“营改增”指导手册一、建筑业“营改增”相关政策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新老项目的划分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计税。

(二)新老项目衔接中注意的问题1、营改增之前,已取得分包商开具的建安发票,对外尚未开具建安发票的项目,营改增后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在6月30日之前完成发票开具。

(附表一)2、营改增之前,项目所在地在沪的,对已收取的建安发票尚未办理代扣代缴行为的,必须在5月15日之前办理完毕代扣代缴,6月份开始上海不再实行代扣代缴。

(附表二)3、营改增之后,跨区施工“项目就地预缴(2%),总部集中汇总清缴”这种模式,将对我们的项目管理及税务管理带来更高要求,根据税务要求,财务人员要建立项目台账,注明项目名称、合同金额、开票金额、预缴金额及税单号等信息,便于税务申报及检查。

4、营改增之后,对于老项目,公司原则要求按照老政策执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对上对下分别开具或收取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遇特殊情况,客户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请营销部门做好修改合同的准备,建议将合同金额修改为不含税金额。

(三)跨区域经营的缴纳地点及相应税率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建筑与房地产企业营改增政策解读与操作实务完整版图文

建筑与房地产企业营改增政策解读与操作实务完整版图文

现行划分标准:
纳税人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 批发或零售 劳 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 的纳税人 货物 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为主, 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 零售的纳税人
销售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 人
年应税销售 应税服务年销售 额 ≤80万元 额≤500万 元
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
二、纳税人身份变化的影响
1.纳税人
(1)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国境内(以下称境内)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2) 根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 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 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 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 纳税人。 讨论:建筑业挂靠经营谁是纳税人?
减轻了税负。
三、建筑与房地产企业营改增政策八大核心内容
• 全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 • 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 房地产企业中的土地成本可以抵减销售收入 • 房地产企业预收阶段采取预缴方式 • 融资成本无法税前扣除 • 甲供材纳税处理发生重大变化 • 老项目计税方法可以选择 • 纳税地点问题得到合理解决
(四)对现金流的影响 (1)营改增前净现金流量 =(含税的收入-含税的成本费用-营业税)*(1-25%) (2)营改增后净现金流量 = (含税的收入-含税的成本费用) -(不含税的收入-不含 税的成本费用)*25%-增值税 (3)营改增后变化=0.75营业税-0.75增值税 (4) 预售阶段:

建筑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

建筑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

税务培训措施
定期组织税务培训,提高员工税务知识水平 邀请税务专家进行讲座,解答员工税务问题 建立税务咨询平台,提供在线税务咨询服务 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 的案例分析
章节副标题
成功应对“营改增”的建筑企业案例
案例一:某大型建筑企业,通过优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成功应对“营改增”。
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必要性
政策变化:“营改增”政策实施,建筑企业需要适应新的税收政策 成本控制:“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需要调整成本结构,降低税负 风险管理:“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需要加强风险管理,避免税收风险 市场竞争:“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需要提高竞争力,适应市场变化
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 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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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的未来发展趋势
政策调整: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政策可能会进行相应的调整
税率变化:税率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行业影响:"营改增"政策将对建筑行业产生深远影响,企业需要适应新的税 收环境 企业应对:建筑企业需要积极应对"营改增"政策,调整经营策略,提高竞争 力
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挑战与机遇
章节副标题
税务筹划策略
了解“营改增”政策,明确企 业税负变化
优化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税务 管理水平
合理选择供应商,降低采购成 本
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争取优 惠政策
合同管理策略
合同签订:明确 合同条款,确保 税负合理分配
合同履行:加强 合同管理,确保 项目进度和质量
合同变更:及时 调整合同条款, 应对政策变化
THEME TEMPLATE

营改增建筑工程

营改增建筑工程

营改增建筑工程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并为一种税收模式的改革措施。

这一改革在许多行业和领域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中,建筑工程行业也不例外,下面将从减税优惠、税收计算、合同管理等方面来探讨营改增对建筑工程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1. 减税优惠营改增后,建筑工程企业可以享受到一系列的减税优惠政策。

首先,建筑服务业作为服务性行业,可以按照3%的税率进行征税,相较于营业税税率较高的情况,减轻了企业的税负压力。

其次,对于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6%的简易税率,避免了复杂的税收计算和申报流程。

此外,在改革初期,建筑工程企业还可以享受到过渡期的减免政策,帮助企业适应改革带来的变化。

这些减税优惠政策为建筑工程企业提供了更好的经营环境。

2. 税收计算在营改增后,建筑工程企业需要对税收进行合理计算,确保纳税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首先,企业需要了解自己所属的税务优惠政策,以确定适用的税率和计税方式。

其次,企业需要掌握合适的税收计算工具和方法,比如利用电子税务局提供的计税软件,或是通过雇佣专业人员来进行税务计算。

此外,企业还需要注意将相关的费用和支出纳入合理范围内,以防止税务部门的审查和调查。

通过合理的税收计算,建筑工程企业可以确保遵守税法规定,减少纳税风险。

3. 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建筑工程企业经营中重要的一环,也是税务管理的重点之一。

在营改增后,建筑工程企业需要更加注重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首先,企业应当与承接工程的甲方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和支付方式等关键信息。

合同要求必须清晰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和纠纷。

同时,企业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报税和发票开具的义务,确保税务管理的合规性。

此外,企业应及时更新合同内容,针对营改增政策的调整进行调整和适应,避免出现合同不符合现行税法的情况。

总结营改增对建筑工程行业带来了明显的影响和改变。

通过减税优惠、税收计算和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应对,建筑工程企业可以更好地适应新税制的要求。

财税36号附件三、营改增过渡政策.

财税36号附件三、营改增过渡政策.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营改增试点过渡性政策

营改增试点过渡性政策

营改增试点过渡性政策20XX营改增试点过渡性政策如下(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10.20XX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

11.随军家属就业——领证之日起免三年。

12.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3.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广告服务外)。

14.失业人员就业——自主创业:3年内,8000元/年限额(增、城建、教育费);服务型企业:3年内,合同实际招工4000元/每人每年限额,可上下浮动20%。

(二)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即征即退政策。

4.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征即退政策。

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解读

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解读

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解读【摘要】过渡期内的“营改增”政策是中国税收改革的重要举措。

本文从背景介绍、政策概述、影响企业和个人纳税人的变化、政策的优势和挑战、政府提出的相关配套措施以及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在过渡期内,企业和个人纳税人将面临一系列变化,政府也提出了一些配套措施来减轻税负。

虽然新政策带来了一些挑战,但也有许多优势,如促进税收公平和提高税收效率。

文章总结了过渡期内的“营改增”政策,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并分析了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企业、个人纳税人、优势、挑战、配套措施、合理性、可持续性、总结、发展方向、经济发展、影响、税收政策、解读1. 引言1.1 背景介绍营改增是指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2016年5月1日,我国正式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实行增值税取代营业税。

在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对企业和个人纳税人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各方逐步适应和应对。

本文将对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进行解读,分析其概述、影响、优势和挑战、配套措施以及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以期为企业和个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理解与应对策略。

通过总结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的经验教训,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探讨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为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提供参考。

2. 正文2.1 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概述过渡期内的营改增政策是指在税制改革过渡期内,逐步推进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变。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推动税制改革,简化税制结构,优化税负分配,增强税收征管效率,促进经济结构升级。

营改增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纳税主体范围的扩大,税制的简化和统一,税率的调整等。

通过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可以减少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增长。

由于增值税具有抵扣机制,可以减少税负的重复征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少税收漏税现象。

在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对企业和个人纳税人产生一定的影响。

营改增后,新老项目交替过程中的税务如何处理?【建筑工程类独家文档首发】

营改增后,新老项目交替过程中的税务如何处理?【建筑工程类独家文档首发】

营改增后,新老项目交替过程中的税务如何处理?【建筑工程类独家文档首发】一、营改增前签订总承包合同并动工,营改增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人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由于一项工程只有一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且是由发包方进行办理,分包人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以营改增前(2016年4月30 日之前)的老项目在营改增后(2016年5月1日之后),发生总包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作为建筑企业的分包人做的分包业务是老项目。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例如:一个项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5月1日之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则丙方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有一些地方国税局明确发文规定: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中第31条“关于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规定如下:“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北京市国税局建筑业26个热点问题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方不可以按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第二期)第三条问: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答: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关于对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和过渡性政策规定

关于对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和过渡性政策规定

关于对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和过渡性政策规定的建议的报告根据调查研究,并经反复座谈讨论、征求意见,中国建设会计学会于2014年11月24日向住建部报送了《关于<对“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和过渡性政策规定”的建议>的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对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中一些长期性政策规定的建议(一)关于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人问题所谓纳税人,即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建筑业,是对建筑产品进行加工制造、或提供建筑劳务的生产部门。

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人,应该是销售其加工制造的建筑产品、或提供建筑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但是,现实中的这种“单位”有多种形式,其中,按法人级别划分,就有一级法人单位,二级法人单位和三级法人单位等;按机构设置划分,有集团公司或总公司等总机构,有分公司、专业公司、工程处等分支机构;还有流动的独立承担工程项目的项目部或工程部等等。

在交纳营业税的情况下,只要是法人单位,就是纳税人。

法人单位内部的分支机构、内部核算单位、独立的工程项目承担单位,都是在企业法人授权的情况下,代表企业法人在其注册地申报纳税。

说到底,最终纳税人还是法人单位。

所以,鉴于建筑业的这种实际情况,为了减少歧义,且便于理解和操作,我们建议,在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中应进一步明确: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人,是销售其加工制造的建筑产品、或提供建筑劳务的法人单位和个人。

(二)关于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产生纳税义务的时间点。

它意味着从该时间点起,纳税人对国家就有了一种“债务”,纳税人有义务支付税款,偿清“债务”。

在营业税的情况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关于对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和过渡性政策规定

关于对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和过渡性政策规定

关于对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和过渡性政策规定的建议的报告根据调查研究,并经反复座谈讨论、征求意见,中国建设会计学会于2014年11月24日向住建部报送了《关于<对“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和过渡性政策规定”的建议>的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对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中一些长期性政策规定的建议(一)关于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人问题所谓纳税人,即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建筑业,是对建筑产品进行加工制造、或提供建筑劳务的生产部门。

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人,应该是销售其加工制造的建筑产品、或提供建筑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但是,现实中的这种“单位”有多种形式,其中,按法人级别划分,就有一级法人单位,二级法人单位和三级法人单位等;按机构设置划分,有集团公司或总公司等总机构,有分公司、专业公司、工程处等分支机构;还有流动的独立承担工程项目的项目部或工程部等等。

在交纳营业税的情况下,只要是法人单位,就是纳税人。

法人单位内部的分支机构、内部核算单位、独立的工程项目承担单位,都是在企业法人授权的情况下,代表企业法人在其注册地申报纳税。

说到底,最终纳税人还是法人单位。

所以,鉴于建筑业的这种实际情况,为了减少歧义,且便于理解和操作,我们建议,在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中应进一步明确: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人,是销售其加工制造的建筑产品、或提供建筑劳务的法人单位和个人。

(二)关于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产生纳税义务的时间点。

它意味着从该时间点起,纳税人对国家就有了一种“债务”,纳税人有义务支付税款,偿清“债务”。

在营业税的情况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建筑业营改增指引及操作要点

建筑业营改增指引及操作要点

建筑业营改增指引及操作要点第一局部:根本规定一、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1﹞36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效劳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效劳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提供建筑效劳是指建筑效劳的销售方或者购置方在境内。

2、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建筑效劳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这两类纳税人不仅有规模上的区别,更有税制适用上的区别。

从税制适用而言,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待遇上的区别如下:〔1〕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应税行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购置方索取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扣税凭证按规定抵扣税款,而小规模纳税人不享有税款抵扣权。

〔3〕征税方法不同。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价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5、一般纳税人的管理〔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经验:建筑企业如何度过营改增过渡期

会计经验:建筑企业如何度过营改增过渡期

建筑企业如何度过营改增过渡期建筑企业如何度过营改增过渡期一、税收新动态和新环境早在2016年2月份,住建部曾经发过一个文件,建办标[2016]4号文件,在文件中提到:建筑业营改增增值税率为11%,并且也提到我们今后的工程造价,将是税前工程造价x(1+11%)来计算的.到了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就已经明确提出,2016年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到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营改增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可以说很不轻松.尽管在新的试点实施方案当中,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项目3种情形下,可以选择简易办法征税,但选择的时候我们并不轻松.二、纳税人身份与计税方式过渡期的选择1、营改增以后,新项目一般是一般计税原则,建筑企业一般都是超过500万这个销售额的,所以都必须是一般纳税人.特定情况也可以简易计税.2、对老项目可以规定两种计税方法:第一是一般计税,第二就是简易计税.不管新旧项目,5月1号均为一般计税,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当然对于特定的行为,这里面也指了老项目可以申请,选择用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税.新项目,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如何操作和选择的.(1)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是以票控税,销项税额减掉进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发票来确定了应纳税额,一般我们可以给甲方开11%的增税专用发票.(2)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是简易计税的方式.第一、3%增值税的普通发票.但是甲方这样的发票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一方交纳了3%的增税,而另一方不能抵扣,这个环节就会多产生一个3%的税金.第二、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开普通发票,下游企业不能抵扣的矛盾.但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开出这样的发票.我们在实务操作当中务必重视这个相关的开票问题,当我们想要一般计税方式,我们就不可避免的税负会或高或低,因为我们不再像营业税那时候一样,按照收入直接乘以3%来计交增税的.我们在增值税情况下,我们是按照销项减进项,我们销项是确定的,而我们进项是不确定的.三、可能出现的税负暂时偏高的形态1、营改增实施日前已经完工,项目营改增后,开始收款开票.甲建筑公司2016年4月A工程项目完工,工程合同额2000万元,成本已经发生1000万元,收入尚有500万元没有收到.到5月1号以后再接着收吧,但是5月1号以后呢,没有成本了,按照我们这个合同的收款日期,我们这500万就一定是交增增税的,一般计税方式下,我们就存在着500万只有销项没有进项的情景,那税负一定是暂时会偏高的,2、营改增试点实施日前已经是收完工程款尚未完工的项目甲建筑公司2016年4月B工程项目尚未完工,工程合同额2000万元已经全部收到,预算成本1000万元,已经入账500万元.在这种情形下,已经说5月1号以后不再有收入了,只有成本,我们当然是可以允许你抵扣进项税的.还可以这样来描述案例,工程项目尚未完工,工程合同额2000万元,但是收到了1900万,只有100万没有收到,那么只有100万是5月1号以后要收的,我们成本都是今后要入账的,我们有收入,有成本,营改增以后我们税负一定是暂时偏低的.3、营改增前已经工程结算尚未收款,也未开具发票的项目相信大家呢,很多是这种情况下的.甲建筑公司,2016年4月C工程项目完工,工程合同额2000万元已经结算,但未到付款时间也未开发票,累计已经发生成本1000万.该项业务工程合同额已经结算,表明已经确定了我们也应当收取的这个加款.但是呢,合同当中已经明确了,有一个约定的付款时间,预付款时间没到,所以我们也没有开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呢,我们是有成本的,累计已经发生成本1000万.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今后5月1号以后的收款,那么势必是一般计税的增值税.这种情况下呢,你没有成本的情况下,也会导致我们税负已经是暂时偏高的.4、营改增之后甲供材甲供设备的项目甲建筑公司2016年4月承接了D工程项目,该项工程材料设备有1000万,均由建设方提供,也就是甲供,减掉材料后,工程合同额为1000万,因为这是一个营改增以前的甲供工程,在营改增以后具体执行.这种情况下呢,我们建筑公司也存在着问题,因为在营改增以前,甲供的材料是需要计入施工方来交纳营业税的,营改增以后,5月份以后供应的材料算不算5月1号以前的施工方甲供材料计征营业税的这个计税范围,在5月1号以后,计税方购买的1000万的甲供材料,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这种情况下对于施工方来说是个问题.因为施工方呢,是没有材料的,这个纯粹的一个工程劳务.工程合同额现在为1000万的话,也就是可以理解为,基本上是只有销项,没有进项的,那么暂时的税负也一定是偏高的.5、营改增之后,先有收入后有成本的项目.甲建筑公司,2016年5月承接了E工程项目,该项目工程属于政府工程.因为关系不错,提前支付了2000万元的备料款.该工程直到12月才发生了1000万材料费,这时候呢,我们是先收到钱的,后发生成本的,也就是先有销项的,后有进项的,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呢?这种情况下只好先交税了.在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期间,这里面都提到了取得销售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在营改增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里面也是同样如此规定的,所以要先交税吧.我们有进项的时候呢,我们收入已经确定了,我们就只能是留抵了,这也是一种极端的情况.6、营改增之后先有成本后有收入的项目甲建筑公司,2016年5月承接了F工程项目,该项工程属于政府BT工程,该工程直到12月已经发生了1000万元材料费,但是还没有收入呢,因为政府就是不给你钱,或者呢,还没有到移交的时候呢,是不确定这个收款的,这时候呢,我们只有进项,没有收入,没有销项,那么我们进项发生这么多,如果不能抵扣的话,那是一个非常浪费的现状,那么你就考虑我们还有没有其他项目呢是一般计税的,可以抵了1000万材料的进项呢.总结1、是营改增之前的项目,应尽快结算,尽快早开发票,当然是地税的营业税发票.2、营改增之后项目收入成本尽可能的配比入账,配比入帐的方式,我们是想解决一个问题,就是销项和进项尽可能的匹配.3、营改增之后项目税负应该平衡的转嫁.我们营改增以后,新老项目原则上采用一般计税方式11%的这个税率,销项税就会很高,但是我们的下游企业的进项税也会很高,当价款不变的情况下,税负如果很高的,成本也就会很低,当成本很低的时候,利润就会很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可以实现了税负转嫁,那么就看一个双方对价格的谈判是如何把控的.4、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销项进项,我们不再分项目核算,也就是都可以相互抵扣的.5、营改增以后,我们最重要的不是税负的变化,而是我们能够挣多少钱才是主要的.四、营改增对合同签订方式的影响营改增之前合同的签订方式,我们按照工程造价这种结构来进行描述,假设营改增以前我们这个预算定额人工费4000,材料费7020,我们利润假设是1000,我们合同价格基本上就是12210这样一个价格.在营改增以后我们合同的签订方式,将由税前造价乘(1+11%)来计算合同总价的这种模式,我们就变成这种结构了:人工费4000是不含税的,材料费7020要拆分为两部分,比如说拆分出6000的不含税成本,进项税1020,对于利润,我们在营改增以前干同样的工程利润是1000万,营改增以后干同样的工程,利润还应该是1000万,那么我们合同价格将变成4000+6000加上1000=11000,11000为不含税合同造价,11000x11%为这一笔合同的一个大概的销项税额;11000x(1+11%)就是为我们的含税的合同造价12210.那么,该笔合同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呢?我们还是按照销项减进项的模式来进行套算.我们销项税额1210,我们进项税额1020,中间的差额就是应交增值税190,在营业税的时候,我们合同额为12210,我们要交纳3%的营业税即366万,尽管增值税合同额没有变化还是12210,但是我们交的税金反而减少为190.这种情况下呢,利润没有变化才是我们要追求的.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呢,假设我们进项税金1020没有.我们要交纳的增值税为1210,但是我们的利润没有减少.合同额总额也没有变化,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也仍然是可以接受的.我们重点评价的是,我们的利润有没有发生增减变化.五、营改增后土地作为开发成本当中的大项,能否纳入到进项被抵扣?主要是这样的几个方面的问题要考虑:1、营改增之前已经拿到了土地证且正在开发,能否抵扣.2、营改增之后拿到的,政府出让土地可不可以抵扣.3、营改增之后拿到土地的企业.我们买他的土地,我们能不能拿到进项呢?4、营改增之后,股东以土地投资到企业的,那么这块土地是征税呢,还是不征税呢?5、营改增后和有土地的企业合作,开发合资建房,一方土地一方出资金,建好之后,分房自用,这是我们经常提到的合作建房的模式.6、整片拿地分割转让的,我搞到一万亩土地,生地变成熟地后,以后我只卖其中100亩,我可以抵扣多少进项,所以这是我们考虑的问题.我们可能的方式,我归纳了有5种情况.1、土地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2、土地允许差额销售额减除3、土地允许按照11%计算抵扣4、期初土地允许or不允许抵扣5、土地允许差额配比销售额减除六、因营改增产生的新老项目,在执行中合同该如何过渡原则上为一般计税方式,也可选择老项目简易办法.那么如何确定新老项目?1、5月1号以后,新办理的工程施工许可证算新项目;2、在4月30号以前就已经办好的工程施工许可证,我们确定为老项目;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是否是4月30日之前;4、既有总包合同,又有分包合同的情况:当总包,分包,都是新合同的情况下,总包、分包可以选择一般计税,也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那么可能有人问,新合同也可以简易征收吗?回答是可以的,在政策文件当中提到了,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来进行计税.2、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来进行计税.3、总包是老合同,分包是新合同,或者总包分包都是老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来进行计税.当然,选择一般计税也是可以的.七、我们建筑行业跨地经营情况非常普遍,营改增以后税交给谁呢?第一,原则上是机构所在地.第二,总机构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那么就是各自独立纳税,特别是我们总分公司这种体系的.第三,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范围内的,经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因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固定业户,应当向你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在建筑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八、纳税地点和资质什么关系?1、资质决定了,我们是母子公司,还是总分公司;2、母子公司,只能各自纳税;因为资质的限制,不可能共享资质.3、总分公司可以汇总纳税.分公司可以和母公司总公司共享资质.4、最有效的方式,应该是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只需要在当地提缴税款,然后回机构所在地进行一个汇算就可以了.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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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期政策全攻略
一、征税范围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不包括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建筑图纸审核、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
二、纳税人及其划分标准
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
会计核算不健全,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

三、计税方式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老项目新项目新项目老项目
一般或简易(选择)一般简易简易
注: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无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

新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无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

以上可以得出:
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管新老项目,均为简易计税。

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够健全,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可以开具3%的普通发票或申请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对于一般纳税人,情况就比较复杂。

首先是老项目,可以选择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

分别适用11%税率和3%征收率。

对于新项目,一般情况下,适用一般计税方式。

但是在过渡期,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四、特定行为简易计税
特定行为
1. 清包工方式: 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收费。

计税方式:(3%征收率)简易计税
2.甲供工程: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和动力。

计税方式:(3%征收率)3.建筑工程老项目: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标准同上)。

计税方式:(3%征收率)
虽然对于建筑企业,在以上三种情形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要根据企业自身特点,选择是否适用简易计税。

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改变。

五、异地项目纳税规定
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一般是向机构所在地国税纳税申报。

当建筑施工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第17号公告,纳税情况具体如下:
A.一般纳税人
1.新项目:一般计税11%(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向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局预缴2%。

再向机构所在地国税局纳税申报。

2.老项目:简易计税(选择)3%(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向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局预缴3%。

再向机构所在地国税局纳税申报。

3.特定行为(三种情行):简易计税(选择)11%(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向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局预缴2%。

再向机构所在地国税局纳税申报。

B.小规模纳税人:老项目和新项目都采用简易计税3%(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局预缴3%。

再向机构所在地国税局纳税申报。

以上可以得出:
1.建筑业纳税人,不管一般和小规模,都要先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然后再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2.当使用一般计税方式时,不管新项目还是老项目,预缴率都是2%,当使用简易计税方式时,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预缴率都是3%。

3.预缴和纳税申报都是在国家税务局。

六、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1.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3%征收率。

分包款可以冲减销售额,税负可能变轻。

2.一般纳税人:①简易计税,3%征收率。

分包款可以冲减销售额,税负变轻。

②一般计税,11%税率。

进项可以凭票抵扣,税负可能有增有减。

以上可以得出:
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减轻
2.对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时,税负减轻;一般计税时,税负的变化与进项的抵扣情况有关,可能出现税负变高的情况。

当然增值税税负也存在上下游的转嫁,毕竟增值税可以抵扣。

七、税负可能变高的情况
1. 营改增实施日前已经完工,项目营改增后,开始收款开票。

举例:甲建筑公司2016年4月A工程项目完工,工程合同额2000万元,成本已经发生1000万元,收入尚有500万元没有收到。

5月30号收到500万收入。

按照我们这个合同的收款日期,我们这500万就一定是交增增税的,但是5月30号之后,不存在成本抵扣。

因为试点之前的进项,是在一般计税方式下,我们就存在着500万只有销项没有进项的情景,那税负一定是暂时会偏高的。

2.上游企业不规范,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

举例:甲建筑公司2016年5月1日承接了B项目工程,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12月1日完工收款。

材料成本是1000万元。

在一般计税方法下,400万购买设备、材料的价款,其供应商多是农户、个体户,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进项是不能抵扣的。

这就造成了进项抵扣不足的情况,税负有可能会增加。

3.营改增之后甲供材甲供设备的项目
举例:甲建筑公司2016年4月承接了C工程项目,该项工程材料设备有1000万,均由建设方提供,也就是甲供,减掉材料后,工程合同额为1000万,因为这是一个营改增以前的甲供工程,在营改增以后具体执行。

我们知道,在营改增以前,甲供的材料是需要计入施工方来交纳营业税的,营改增以后,对于施工方,要缴纳增值税,但是它没有材料,只是纯粹的一个工程劳务。

工程合同额为1000万,也就是可以理解为,基本上是只有销项,没有进项的,那么暂时的税负也一定是偏高的。

政策建议:
建筑企业应该慎重选择适用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方法,实现平稳过渡,减轻税负。

具体建议如下:
1.加强对财务人员和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纳税培训,上至管理层,下至具体执行层都应充分掌握政策要点,避免由于人为因素导致操作失误,造成税负增加,风险增加。

2.完善会计核算方式,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对于营改增之前的项目,尽快结算,因为5月1日后,营改增之前购进的设备、办公用品等是不能再营改增之后抵扣进项的。

所以,应尽快结算成本,尽早开具发票。

3.营改增后,当出现新老项目共同经营生产的情况时,应该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对整个企业来说税负较轻。

4.营改增后,应建立完善的合同审核机制。

对材料采购商,加强筛选和管理,确保能够取得合理抵扣凭证。

对合同内容中有关增值税涉税条款进行严格审核,最大程度保护合同双方利益的同时,最大程度降低成本,减轻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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