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滩地管理实施办法(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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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滩地管理实施办法(2008)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08.06.26
【实施日期】2008.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4号——关于公布《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系列配套实施办法的公告(附: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实施办法、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流域水政管理实施办法、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渔政管理实施办法、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滩地管理实施办法、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流域农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流域湿地保护管理实施办法、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滩地管理实施办法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洱海滩地的保护管理,保护洱海湖泊生态系统和自然景观,根据《大
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洱海保护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洱海滩地,是指洱海最低运行水位196430米(85高程,下同)至最高运行水位196600米外延15米的变幅区域。
第三条大理市洱海保护管理局(以下简称洱海管理局)是保护管理洱海滩地的专门机构;沿湖各镇政府、大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洱海滩地的保护管理承担相应职责。
大理市人民政府委托洱海管理局每年年初与沿湖各镇政府、大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洱海滩地保护管理责任状,年底进行考评、奖惩。
第四条洱海管理局在洱海滩地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滩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洱海滩地保护管理规划;
(三)组织有关部门落实、监督、检查洱海滩地保护管理措施;
(四)保护洱海滩地范围内的植被;
(五)依法行使洱海自然环境保护、林政等行政处罚权,对侵占、破坏洱海滩地、湖滨带的行为及时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