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华侨回
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华侨进出境【发文字号】深侨办[2014]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14.09.11【实施日期】2014.09.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侨办〔2014〕6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粤侨办〔2013〕58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2014年9月11日深圳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华侨回国定居是指华侨要求恢复已取消的户籍,回到原户籍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或符合条件的华侨(包括未曾在国内入户的华侨)回国在非户籍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
华侨因临时回国探亲、治病、旅游,申请回国定居的,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章申请第三条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原则上应在原户籍注销地申请。
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在非原户籍注销地申请定居。
原注销户籍为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籍的,在入学前常住户籍所在地申请。
第四条原注销户籍为深圳户籍的华侨申请回深圳定居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深圳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
2022年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2022年10月30日发布)
2022年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2022年10月30日发布)查看更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改革和完善人才引进工作,依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看法》(深发〔XX〕10 号)、《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看法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XX〕125号),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引进市外人才,包括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适用本方法。
接收全日制一般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人才引进工作根据综合评价、量化标准、公开透亮、程序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第四条人才引进工作原则上采纳应用积分核准制,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对申请引进的市外人才进行多元评价、综合计分。
拟引进市外人才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依程序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户籍迁入等手续。
第五条市进展改革部门负责将人才引进方案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方案内管理,并对人才引进工作予以指导、协调和检查。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并与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详细实施。
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居住证登记和守法状况,并办理经审批同意引进人才的入户手续。
市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方案生育状况。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房地产权登记信息。
市地税、深圳国税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纳税状况。
市科技创新、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帮助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其次章立户登记及业务受理第六条用人单位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前,应先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第七条在本市依法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立户登记。
第八条国家、省驻深单位或企业、市国资部门直管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4.03•【字号】深人社规〔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4月3日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规范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程序,吸引更多的留学人员来本市就业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业务办理。
区人力资源部门经市人力资源部门同意后可以办理本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业务。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由市或者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三条申办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一)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二)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者博士后等进修人员。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人员申办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应当在深圳市留学人员业务申报系统上填写信息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者《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籍已注销人员提供当前有效中国护照)。
第五条符合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人员申办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应当在深圳市留学人员业务申报系统上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后,到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原件核验:(一)我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者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开具的《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二)获得的最高学历的验证证明;(三)国(境)外院校、科研机构的访问邀请函或者证明信;(四)访问期间的项目成果及已发表的课题论文摘要;(五)访问期间的护照及签证页(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访问人员提供访问期间的港、澳、台通行证及签注页);(六)申请人身份证件(户籍已注销人员提供当前有效中国护照)。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2.20•【字号】深人社规〔2016〕2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2月20日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人才引进管理服务,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引进市外人才,包括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并与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第四条人才引进工作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同意的,可依程序办理人才引进、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户籍迁入等手续。
第五条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
(二)已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除外〕。
(三)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12.03•【字号】深人社规[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20号)各有关单位:为大力引进我市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做好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12月3日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评审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突出业内、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三条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深圳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评审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评审对象和标准第四条评审对象为符合《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试行)》所规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基本资格条件,但不能按照《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试行)》直接认定,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专业成就突出,对我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可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人才。
第五条评审标准以《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试行)》中关于A、B、C类人才的界定为基准,申请人专业成就、科研成果、技术水平达到世界一流水平的为A类人才,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顶尖水平的为B类人才,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为C类人才。
1.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工作,提供更优质、高效和便捷的服务,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业务审批。
各区(新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本辖区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的业务审批。
第三条留学回国人员申办引进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二)属于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出国留学人员(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或者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三)取得我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第四条符合引进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办:(一)单位申办:申请人网上填报信息后通过所在工作单位向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引进申请。
(二)个人申办:申请人有明确入户地且符合落户条件的,可在网上填报信息后直接提交到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
(三)代理机构申办:申请人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引进申请。
第五条申办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在申报系统上传申请材料原件的电子版):(一)学历、资历证明(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1.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2.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的访问学者提交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深圳市人才引进入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深圳市人才引进入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才引进、入户的服务和管理,大力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及名词解释】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所规定的符合人才引进入户条件的各类人才。
本办法所称人才引进,包括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从市外引进在职人员,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入户,是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国内其他地区(不含港澳台)迁入深圳市。
在人才引进过程中,入户手续一并办理,以下统称“人才引进入户”。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引进入户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引进入户信息系统,组织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具体实施并指导监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年度户籍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区(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业务权属范围人才引进入户的具体实施工作。
包括受理、审核、审批人才引进入户的申请。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迁户、销户等手续。
第二章人才引进入户的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申请人才引进入户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S)在本市就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五条【学历型人才引进入户条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入户:(一)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二)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三)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四)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视为大专层次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五)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15.2015年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指南
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一)《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二)《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三)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37号)。
二、申请对象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出国留学生(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三、应具备的条件(一)年龄在48周岁以下;(二)取得我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四、申请材料(一)《留学人员信息采集表》(此表在留学人员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请申报单位如实准确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收原件);(二)《申请接收留学生登记表》(此表在留学人员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请申报单位如实准确填写完整并签字、加盖公章,收原件);(三)个人人事档案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行商调档案,如选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申报,其档案也可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商调;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或属个人申请办理留学人员引进的,须委托我市认可的有档案保管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商调档案;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严格遵守人事档案纪律,保证人事档案的完整和真实;(四)《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2010年3月前办理《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的人员需提交,2010年3月后办理的可通过证照信息共享查询,可不提供原件、复印件);(五)学历、资历证明(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1.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收复印件并验原件);(深圳市境外学历验证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二楼人事人才中心业务受理窗口,电话25985107)2.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的访问学者提交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收复印件并验原件);注:持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的留学人员须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深人发[2002]42号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2002年6月18日深人发[2002]42号)第一条为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促进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政策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人才引进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市、区人事部门。
市、区教育部门的人才引进工作要接受市人事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市人事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情况,结合人才存量、需求、结构,制定市外引进人才专业和岗位目录,确定紧缺、优先和控制专业目录,并于每年3月发布。
第四条引进的人才,应当符合《若干规定》第四条所规定的人才条件。
第五条应届毕业生的接收,除符合学历要求外,还必须是在市人事部门划定的院校范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毕业生。
第六条市、区人事部门及用人单位要严格掌握引进人才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引进:(一)有犯罪记录的;(二)党内受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受记大过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三)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或司法部门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参与国家禁止的社会活动的;(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六)配偶是现役军人,本人不符合随军入深条件的;(七)因购买商品房将户口迁入本市而在市外已辞职的人员:(八)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第七条引进己婚人才,应同时审查其配偶的基本情况。
对于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和留学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人员,其配偶可放宽条件。
留学回国人员引进
1、原户口所在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
2、出国前户籍已注销的提供由申报接收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3、申请人配偶原户口所在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七)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已婚者提供,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4、原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街道办在《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备注栏出具的现实表现说明并加盖公章。
(十)《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十一)学历、资历证明(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
1、国外攻读学位留学生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及副本(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时 限
10个工作日
法律效力
可由申报单位办理行政关系接收手续,非深户办理入户人员可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收 费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2、随迁子女户籍证明(与申请人户籍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3、子女当前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注:子女在国外出生未在国内入户的,不能同时随迁。
申请表格
留学人员信息采集表
申请接收留学生登记表
拟引进人才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留学归国人员配偶随迁承诺书
申请受理机关
5、配偶当前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6、现实表现证明材料(与申请人现实表现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原件)。
(十六)如申请同时办理子女随迁的,应同时提供:
1、随迁子女在国内出生提供出生证(收复印件并验原件),在国外出生提供国外出生证明(如属于除中文或英文外的其他语言版本,需提供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8.04.10•【字号】深人规[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规〔2008〕6号)各区人事局,光明新区人力资源办,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号)、《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和《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二○○八年四月十日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号)、《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和《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从市外以入户形式调入符合干部调配规定的国内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在职人员)、留学人员和接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应届毕业生)。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出国(境)留学生,或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深圳引进人才实施方案最新
深圳引进人才实施方案最新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一直以来都是吸引人才的热土。
为了更好地推动人才引进工作,深圳市政府不断完善人才政策,不断推出新的人才引进实施方案,以满足城市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最新的深圳引进人才实施方案,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实施。
首先,深圳将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
针对世界一流大学、科研院所、知名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深圳将提供更加优厚的引进政策,包括高薪资、住房补贴、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支持。
同时,还将为他们提供更加宽松的落户政策,让他们更加方便地融入深圳的生活和工作。
其次,深圳将加大对急需紧缺人才的引进力度。
在人才引进的政策中,深圳将突出对急需紧缺领域的人才进行重点引进。
这些领域可能包括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等前沿领域,以及技能短缺、急需的实用型人才。
为了吸引这些人才,深圳将提供更加灵活多样的引进政策,包括项目资助、科研经费支持、创业扶持等方面的支持。
再次,深圳将加大对青年人才的引进力度。
青年人才是国家和城市未来发展的希望,深圳将加大对青年人才的引进力度,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平台。
深圳将通过建立青年人才创新创业基地、设立青年人才科研项目等方式,吸引更多的青年人才来深圳发展。
最后,深圳将加大对留学人才的引进力度。
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深圳一直是留学人才回国创业的热门城市。
为了更好地吸引留学人才,深圳将提供更加便利的创业政策、科研项目支持、人才住房等方面的支持,让留学人才更加愿意选择深圳作为他们创业和发展的地方。
总的来说,深圳引进人才实施方案的最新举措,将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人才引进中进行重点实施,为深圳的发展注入更多的人才活力,推动城市的高质量发展。
相信随着这些政策的不断完善和落实,深圳将吸引更多的人才,成为中国乃至世界人才聚集的热土。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6]1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8.16【实施日期】201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0号)各有关单位:为吸引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加强对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6年8月16日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加强对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补贴资金的申请、评审、拨付与管理。
补贴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的专项资金。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06•【字号】深府[2000]70号•【施行日期】2000.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0〕7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1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6月6日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科技人才队伍,以适应深圳二次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出国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本规定仅适用于上述从国外直接来深创业和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引智办)是管理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工作的职能机构。
具体负责留学人员的资格审定、入户审批、组织协调、管理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四条留学人员可以来深从事科研、投资和兴办各类实业;也可根据需要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应邀来深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开发、顾问咨询等活动。
第五条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工作,须向市引智力提交本人护照、学位证书,以及我驻留学国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学历、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应提供本人护照、国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包括研究论文、科研成果)、国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不办理入户的,由市引智办发给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制的“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明书”。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深人社发[2014]3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4.05.14【实施日期】2014.05.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发〔2014〕38号)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组织人事局,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处,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海e站通服务体系试行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3〕22号)的要求,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实施的“留学回国人员引进”行政审批业务调整为行政服务,下放至区政府;根据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实际需要,同时授权市前海管理局在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事后报我局备案。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业务类别我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工作主要指:根据《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05]125号)以及《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深府办函[2013]37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引进。
二、关于时间安排2014年6月16日上午9:00开始,留学人员引进业务系统开放至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组织人事局,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处使用,上述各单位正式受理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申报。
全年度工作日办理。
在正式受理日期前,上述各单位须完成“留学人员接收业务专用章”的制作,以及《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的发放准备工作。
三、关于立户登记和权属划分<。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4•【字号】深府办[2002]123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12月24日深府办[2002]123号)市人事局《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深人报[2002]47号)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深圳市人事局二00二年十二月六日)第一条为了吸引海外留学人才来深创业和工作,方便他们在深圳工作和生活,根据《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外留学人才是指持中国护照的非深圳户籍的出国留学人员(含已获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和已加入外国籍、持外国护照的出国留学人员。
第三条《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是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海外留学人才在深圳合法工作、生活的凭证,仅限于在深圳市使用,可凭该证进入深圳经济特区。
第四条《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的主管机关是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发证机关是深圳市公安局。
第五条申办《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的人员,不再办理《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和《外国人就业证》。
第六条申办《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二份)及本人证件免冠照片8张;(二)国外长期居住证、国外学位(历)证书、国内学位(历)证书,以及我驻留学国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学历、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等文件的复印件(验原件);(三)中国国籍的海外留学人员(含已获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须出示本人有效中国护照;已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须出示本人外国护照、国外学位(历)证书、国内学位(历)证书,以及原中国护照等文件的复印件(验原件);(四)来深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须提交创办企业的投资计划或科技项目介绍;(五)受聘来深工作的海外留学人员须提交合作或服务单位的合作研究协议、合同书,合作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试点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1.07•【字号】深人社函[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试点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函〔2014〕1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外专函〔2013〕181号)的有关要求,现就2014年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重点及资助额度本次申报坚持突出重点、优先支持的原则,重点资助我国急需发展的信息科学、生命科学、新材料、新能源、现代制造业、现代农业、金融业等领域,以及关系国计民生或有重要影响的行业引进高级专家或高级管理人才。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开展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3〕45号)规定的资助人选条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技司组织专家评审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对2014年度入选的资助人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一次性提供资助金30万元,申报单位提供比例不低于1:1的配套资金。
二、申请人员条件申请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国国籍;(二)在海外(国外、境外)获得博士学位;(三)有2年以上在国外跨国公司、国际组织、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等从事工程技术、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经历,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或具有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显著成绩,或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四)国家急需并能在国内每年稳定工作9个月以上(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五)新近(2012年1月1日后)回国工作;(六)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三、申报办法(一)请各单位积极在各自范围内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书面审查量化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审查结论
明确是否发放毕业生介绍信。
审查要求
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逐项核对,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程序
承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初审;分管处领导复核,分管局领导终审。
审查方法
认真核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否齐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书面审查量化表
审查内容
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2021年回深圳留学政策-2021年回国留学生落户深圳政策(Word可编辑版)
2021年回深圳留学政策|2021年回国留学生落户深圳政策(最新版)-Word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处理-深圳建立起了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多层次教育体系,2004年8月成为广东省第一个教育强市。
下面烟花美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留学生落户深圳个税政策相关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用。
留学生落户深圳的步骤第一步:取得教育部留学人员学历认证第二步:取得深圳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认证第三步:签订留学人员引进协议开调档函第四步:等档案、交材料第五步:领取《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入户人员信息卡》第六步:公安局开准迁证第七步:家里开户口迁移证第八步:派出所入户登记、办身份证当把上面八步都完成了,就基本完成了留学生深圳落户的工作。
备注:我是个人办理留学入户,没有经过中介或者单位。
中介入户3000元左右,单位给办理的话是最好的。
如果想要领取租房补贴的话,需要交满3个月社保。
第一步:取得教育部留学人员学历认证国外学历认证申请网上各种攻略,不详细叙述,自己问度娘第二步: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书《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就是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办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行政服务大厅21号窗口。
办理材料:1、《留学人员资格审定表》步骤:留学人员资格审定→新增申请→上报→打印2、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3、申请人身份证件4、两寸彩色照片1张。
7天后自己去取件或者选择邮寄货到付款。
第三步:签订留学人员引进协议,开调档函留学生入户就是就是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引进。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留学人员上面这几个网站用普通电脑进去都没问题,但是一旦要注册,填写资料,上报,上传照片的时候就必须用XP系统的IE浏览器才可以,其他电脑的话及时注册了填写了,最后保存的时候就没反应的!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虽然是个人办理入户,但是办理留学人员引进这个是需要由被认可的有档案保管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权限代理调档案的机构代理,福田区的话建议选择代理帮引进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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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等有关规定,我局总结了近年留学人员引进工作经验,并结合近期对留学人员引进流程的改革,起草了《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背景说明和工作思路
近年来,我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实现了引进人才数量和质量同步提升。
2016年我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10509人,其中办理入户深圳手续6781人,累计引进留学人员超过8万人。
留学人员引进数量屡创新高,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持。
为了给留学人员提供更优质、便捷的服务,我局结合“放管服”改革和“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模式要求,对现有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办理流程进行了优化,并草拟该《办法》将优化后的内容予以明确,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和特点
为了给留学人员办理引进业务提供明确的政策依据和业务指引,《办法》从申请条件、申办方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及后续迁户手续等方面进行规定,体现了对原有办理流程的优化,包括增加个人申报路径、后置审档环节、简化申报材料和压缩办理时限等。
(一)关于增加申报途径。
优化前,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只可通过所在用人单位或委托指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引进申请。
由于业务量激增,现有市、区级各代理机构的资源配备无法满足留学回国人员需求。
留学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各方面通过不同的途径集中反映代理机构业务办理周期长、预约办理时“一号难求”、甚至“黄牛”倒卖预约号等现象。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矛盾,同时贯彻落实我市“放管服”改革,《办法》新增了留学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引进申请这一申办方式。
(二)关于审查人事档案。
根据“放管服”的要求,《办法》对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申办流程进行优化和创新,把审档环节后置。
如申请人有人事档案,可选择在办理引进业务结束后再商调。
由于档案商调最短需时一个月,多则几个月,通过这一改革,办理时间至少可缩短一个月左右。
(三)关于简化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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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对流程和材料进一步简化,取消现实表现证明、计生证明、留学人员资格审定表、留学人员信息采集表、配偶学历认证和现实表现证明等六份材料。
其余材料通过系统自动比对、扫描上传等方式提交验证。
(四)关于压缩办理时限。
根据市政府绩效考核对网上申办事项到现场次数率要求,《办法》规定了留学人员引进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网上申报、材料上传、网上审批、在线打印等),申请人无需再到办事窗口递交书面材料,实现“无纸化”申报。
同时,将留学人员引进业务办理时限从十个工作日缩减至八个工作日,提高了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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