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判文看唐代的良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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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关于六赃犯罪的处罚原则

唐朝关于六赃犯罪的处罚原则

唐朝关于六赃犯罪的处罚原则唐朝的六赃犯罪说白了就是六种特别严重的罪行,干了这些事儿,那就是老大不小的麻烦了。

所谓“六赃”,就是杀人、盗窃、强奸、卖官鬻爵、行贿受贿和勾结作恶,这些都是当时法律上特别看重的罪行。

要是犯了这些,唐朝可不客气,处罚绝对严格,这也是唐朝法律的一大特色。

你想啊,那个时候的社会环境可不像现在这么宽松,大家的生死存亡都捏在法律的手里,做坏事的代价那可不小。

首先说到杀人罪,唐朝对这个罪行是零容忍的,简直比现在的“零容忍”还要零容忍。

杀人犯如果被抓到,那是绝对没商量的,基本上就是“杀一儆百”的典型例子。

你要是杀了人,尤其是给我或因为私人仇怨而杀人,那可是死得不能再死了。

你想,唐朝的“决刑”多得很,什么斩首、凌迟、抛尸荒野,简直让人听了都脊背发凉。

如果是家里有亲戚犯了这种罪,那个时候真是怕得要死,别说是掉脑袋,弄不好全家都得陪葬。

你这不是犯了一条罪,可能还把家族给连累了,真的是家破人亡啊!再说盗窃,唐朝对偷东西这事儿也是火眼金睛。

偷个鸡毛蒜皮的小东西,结果被抓到就要“撇清责任”,但要是偷了有价值的物品,哎呀,这下可完了,严重的话直接就判死刑。

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当时的盗贼是不是特别小心翼翼的?想偷个东西,简直比现在搞个秘密行动还要神秘。

要是贼偷了黄金或者银两,那就更不得了了,基本上就是个必死的命运。

唐朝的法律对盗窃的处罚就是一个字:“狠”,反正你犯了这个罪,哪怕是没偷成,也没啥好说的。

偷个瓷器、偷个布匹,都得拿命来赔!说到强奸罪,唐朝当然也严打了。

你要是干了这种事,搞不好连你身边的朋友都得离你远远的。

古时候可不像现代,这种事一旦被发现,不光是犯人自己,连带的家人也会被连累。

唐朝的法律在这方面非常严苛,男女之间的界限清楚得很,跨越了这个界限的惩罚自然就会非常严格。

被抓到犯这种事儿的人,常常不是直接死刑,就是一辈子都得在监狱里“长住”。

而且这个罪一旦判定下来,社会上对犯人的看法也会变得非常糟糕,没啥机会翻身了,完全是名誉扫地。

唐代判文研究

唐代判文研究

唐代判文研究唐代判文研究唐代是中国历史上最辉煌的时期之一,也是刑法高度发展的时期。

唐代刑法以严明而著称,对于犯罪的判决非常重视,因此唐代判文是研究唐代法律制度的重要资料。

本文将针对唐代判文进行研究,并探讨其在法律发展中的重要性。

1. 唐代判文的特点唐代判文以文字准确、简明扼要为特点,对于案情的陈述非常清晰明了。

它们包含了犯罪的情节、行为人、证据等方面的内容,为后世研究者提供了重要的法律资料和历史参考。

唐代判文还强调言辞的精练,以便确保法官和公众都能够理解和明白刑事审判的结果。

2. 判文的作用和价值唐代判文是了解唐代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重要途径。

通过研究判文,我们可以了解到当时的法律观念、法律程序和刑事判决的标准。

唐代判文还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唐代社会的风貌、经济状况和社会风气,从而更好地理解唐代的历史和文化。

3. 唐代判文的种类和内容唐代判文可以分为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两大类。

刑事案件判文主要包括谋杀、盗窃、伤害、奸淫等犯罪行为的判决,以及刑罚的执行情况。

民事案件判文则包括土地纠纷、合同纠纷、家产继承等方面的判决。

唐代判文的内容丰富多样,反映了当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4. 判文的研究方法研究唐代判文需要采用多种方法。

首先,我们可以通过对大量判文的收集整理,进行文字内容的分析和抽象概括,以把握判文的基本要素。

其次,我们还可以通过对判文中法律术语、法律程序的解读和比较,来揭示唐代刑法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最后,通过对判文所反映的社会背景的考察,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唐代法律制度的运行和公正性。

5. 唐代判文的意义和影响唐代判文不仅对于理解唐代法律和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也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唐代判文强调了对事实的重视,注重依法办案。

正是这种重视事实、依法办案的原则,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发展奠定了基础。

此外,唐代判文还对于诉讼程序和司法公正性的保障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总结:唐代判文是研究唐代刑法和法律制度的重要资料,它通过文字详实、言辞精练的方式,反映了当时的司法实践和社会状况。

简述唐朝的刑法原则

简述唐朝的刑法原则

唐朝的刑法原则引言唐朝是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影响的一个朝代,其刑法体系在中国历史上也具有特殊地位。

唐朝的刑法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特点、价值观念以及法治理念。

本文将对唐朝的刑法原则进行全面详述,包括刑罚种类、司法程序以及应用原则等。

刑法种类唐朝的刑法种类丰富多样,包括以下几种主要刑罚:1.杖刑:杖刑是唐朝刑法中最常见的刑罚之一。

杖刑通常是用竹杖或棍棒对罪犯的背部进行体罚,目的是惩罚罪行并让罪犯感受身体痛苦。

杖刑通常分为轻重两种,轻者为五十杖,重者为一百杖。

2.宫刑:宫刑是特定适用于宫廷内的刑罚。

宫刑通常是使用特制的刑具对罪犯进行刑罚,如悬刑、挟形等。

宫刑类似于一种酷刑,旨在对罪犯实施更加严酷的刑罚。

3.徒刑:徒刑是将罪犯流放到边疆地区进行劳动、监禁或贫困生活的一种刑罚。

徒刑可以被视为一种剥夺自由的形式,罪犯需要在固定地点进行劳动并接受监管。

徒刑的严重程度根据罪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有的可长达数年。

4.死刑:唐朝的刑法允许死刑的使用,其中包括诛杀、斩首、碎尸等方式。

死刑主要适用于犯下重大罪行的罪犯,如谋反、杀人、叛乱等。

正式的实施死刑通常需要经过朝廷的正式审判,并得到皇帝的批准。

司法程序唐朝的司法程序相对完善,注重合法性和公正性。

以下是唐朝司法程序的主要步骤:1.立案:刑事案件首先需要立案,由有司法权力的官员出具正式的立案文书。

立案程序是确保案件得到正式审理和处理的第一步。

2.侦查:立案后,有关部门会进行侦查工作,收集证据、询问证人等。

侦查程序旨在获取案件相关信息,为审判做好准备。

3.审判:唐朝的审判程序包括公开审理和非公开审理两种形式。

一般而言,重大刑事案件会以公开审判的方式进行,让公众了解案情和判决结果;而一些涉及国家机密或敏感问题的案件则会以非公开审判的方式进行。

4.判决:经过审判,法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来判断罪犯的有无罪。

判决结果通过文书形式公开宣布,作为最终的裁决。

5.上诉:在唐朝,被判有罪的一方有权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唐代律令中的贱民略论

唐代律令中的贱民略论

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3期(总第92期)唐代律令中的贱民略论陈宁英 内容提要 本文对唐代律令中贱民在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等方面的状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论述,对于从法律制度上了解我国中古时期社会不平等结构,作了有益的探索。

陈宁英,女,1960年生,中南民族学院法律系讲师,邮编430074。

我国封建社会,是一种社会等级森严的分层社会。

全体成员被划分为贵族官僚、平民、贱民三大等级,不同等级的成员其社会地位差距十分悬殊。

尽管学术界对社会结构本身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所起的作用如何至今尚未有一致的看法,但“社会分层曾是一个造成紧张、革命和社会变迁的根源”,①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因此,对唐代律令中关于贱民的规范加以深入研究,对于剖析我国封建社会,尤其是中古时期的不平等社会结构和阶级状况,总结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历史特点,无疑具有极大的帮助。

一、贱民的种类和来源贱民,亦称“贱口”、“贱色”,指的是与良人相对的被法律排斥于社会权力、机遇分配之外的连自身最起码权利也无法保障的社会群体。

唐代贱民种类包括了杂户、官户、工乐户、部曲、客女、随身和奴婢等不同等第的人群。

由于杂户、官户、工乐户和官奴婢隶属于封建官府,故被称为“官贱”;部曲、客女、随身和私奴婢隶属于官僚地主和私人,故被称为“私贱”。

杂户,大多由被没入官府的罪犯及其后代所组成。

《唐律疏议》卷三《名例》云:“杂户者,谓前代以来,配隶诸司,职掌课役,不同百姓。

依令:老免进丁受田,依百姓例”。

同书卷十二《户婚》亦载:“杂户者,前代犯罪没官,散配诸司驱使,亦附州县户贯,赋役不同白丁。

”官户,是由被没入官府的罪犯、罪犯家属及其后代所组成。

“官户者,亦谓前代以来,配隶相生,或有今朝配没,州县无贯,唯属本司”。

②由于他们为官府服役的时间较长,故也称“番户”。

《唐六典》卷六《刑部尚书》曾说:“官户者,是番户之总号,非谓别有一色。

”从唐代法律规范来看,杂户和官户是分属两个不同等第的贱民。

唐朝法制史

唐朝法制史

法制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重法、慎刑
立法制度: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法律文献:《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唐律疏议)、《开元律》、《唐
六典》
刑事制度:规定:八议、十恶等
罪名:危害国家罪、侵犯财产罪(六赃)、侵犯人身罪(保辜)、管理职
务犯罪、破坏家庭秩序罪、破坏社会秩序罪
处罚:笞刑五等、杖刑五等、徒刑五等、流刑三等、死刑二等(绞、斩)唐朝民事制度:身份:良(普通百姓)、贱(贱民)
所有权与经济:均田制、所有权(地下埋藏物、遗失物、漂流物、生产蕃
息、山间野外自生、无主之物)、买卖契约、借贷契约(出
举、负债)赁庸
婚姻家庭与继承:婚书及六礼、妻从夫、一夫一妻、强制离婚(义绝
、出妻)、协议离婚(和离)、教令权、身份财产继承
基本内容行政制度;中央行政:三省(中书、尚书、门下)六部(吏户礼兵刑工)
地方行政:州县两级
官吏选拔:科举制度(常举、制举)
官吏考核:岁课、定课、四善十七罪、三等九级
官吏监察:退休制度(七十岁)御史台(台院、殿院、察院)、“道”
(监察御史、按察使)、“六察法”
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会审”
诉讼制度:告诉(辞牒)、举核、越诉
审判制度:基层初审、节级判决、换推制、以法律为依据、出入人罪、
五覆奏、三覆奏
证据制度:考训制度。

论唐代的刑罚制度

论唐代的刑罚制度

简论唐代的刑罚制度《尚书-吕刑》中有一句话:“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

”这句话是说:犯罪有轻有重,刑罚在惩治犯罪时要根据犯罪的轻重处罚。

此外,统治者在使用刑罚时,也要考虑国家各方面的发展因素。

由此,我们可以推断,乱世的刑罚会比较严厉,而盛世的刑罚会相对宽缓。

唐朝在当时的世界上是绝对的强国,而唐朝的刑罚制度也相对较为审慎与宽缓。

下面就关于唐朝刑罚中令我印象深刻的部分进行简述。

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与之前历代相比,已经发展到比较完备的程度。

说起唐朝的刑罚制度,要先说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初唐的立法指导思想包括:1、以隋为鉴,立法宽简,且宽严适中,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这里说的宽“宽”是指宽缓,要求做到减轻刑罚;而“简”就是说要简约,要求做到立法简明。

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就是要,在立法时应当审慎,不能轻易的制定新的法令。

法令一旦被制定出来,就要坚决的执行,不能轻易的改变和废止。

2、初唐的统治者着眼于王朝的长治久安,逐步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

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也就是说统治者要以礼义教化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把刑罚制裁作为治理国家的辅助手段。

要重视德德指导作用,同时又不放弃刑罚的使用。

二者都不可缺少,但是要多德少刑,先德后刑。

3、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要的立法思想。

至高无上的只有法律,而不应该因为掌握了权力,就拥有特权。

其实这也就强调了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制定完备的法律是实行法治非常必要的前提条件,但只有完备的法律并不能实现一个国家统治的长治久安。

完备的法律只有得到正确的实施,才能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但我认为,事实上,为了更好的维护封建统治,这一指导思想并没有真正的被统治者贯彻实施。

唐朝的刑罚用于政治性犯罪或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包括法定刑和法外刑。

法定刑又包括主刑即笞杖徒流死五刑和从刑(没收财产,剥夺官职等)。

刑法的适用原则有:1、十恶重惩原则。

大唐户籍制度:良民与贱民并立

大唐户籍制度:良民与贱民并立

大唐户籍制度:良民与贱民并立首先要学习几个知识点:士族,是中国历史上自东汉至唐朝、五代,世代为高官的士大夫阶层,是一种贵族化的官僚家族。

良民,指无官爵无犯罪的庶民。

部曲,隋唐时期指介于奴婢与良人之间属于贱口的社会阶层。

唐代社会,虽然士族的势力被削减,但仍然不是一个平等的社会。

《唐律》中也明订,人分为“良”、“贱”两大类。

户籍制度有两个最重要的功能:一是保障征税征役,二是实现社会控制。

历代王朝建政之后,首先必做的事情之一便是统计、登记全国人口。

唐代户籍制度形成了“编户”与“非编户”两个不平等的阶级,编户为良民(自由民),非编户为贱民(非自由民)。

换言之,国家的编户齐民只覆盖一部分人——良民,另一部分人则属于贱民,没有资格编户,只能附籍于主家。

唐代的贱民主要包括给官府服役的官贱民,如工户、乐户、杂户;以及依附于门阀世族的私贱民,即部曲、奴婢,他们是属于私人的财产,可以像货物畜产一样交易。

科举自魏晋以来的中国政权,几乎都为士族所操控。

由于隋唐政权有赖关中士族支持拥戴,且山东士族仍保有数百年的重阀阅、讲经学之传统,所以依旧享有优越政治及社会地位。

隋唐以来都有君主致力于削弱门阀,这些长存数百年的山东士族的社会、经济地位仍十分优越。

但是他们对朝代的建立有功劳,所以君主是用温和的政策改革削弱士族,将其逐渐排除。

在隋文帝任内,废除九品官人法,改行科举取士,目的是择取人才,削弱门阀任官系统。

虽然科举制度实行,但由于世族的生活条件较为优渥,其子弟的文化修养也就跟着较高,不论是否参加科举,进入仕途都不是非常困难。

唐代进士选拔,另有一些社会公评的含义,防弊措施并不严格,常有考生向主考官请托,自我吹嘘的情形,但当时人并不视为舞弊,所以录取进士的,有许多是权门子弟;而才气纵横的杜甫,两次考试都落榜。

简单的提一下伟大的诗圣杜甫潦倒的生涯:来到长安十余年,杜甫被授予一个河西尉这种小官,但杜甫不愿意任此“不作河西尉,凄凉为折腰”的官职,朝廷就将之改任右卫率府兵曹参军(低阶官职,负责看守兵甲器杖,管理门禁锁钥)。

唐朝司法制度点评

唐朝司法制度点评

唐朝司法制度点评唐朝司法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中重要的司法制度之一,它的建立和运行为唐朝的社会秩序和法律体系的稳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唐朝司法制度有其独特之处,例如它的官员任命制度、审判程序、刑罚体系以及刑狱管理等方面。

那么下面我将对唐朝司法制度进行点评。

首先,唐朝司法制度注重官员任命制度。

在唐朝,司法部门的官员由皇帝亲自任命,这一制度确保了官员的资质和能力,使得司法活动能够有效地推进。

皇帝亲自任命官员,也意味着权力下放,减少了地方官员的滥用职权的可能性。

其次,唐朝司法制度注重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唐朝采用合议制和公开审判的原则。

合议制确保了多人共同参与审判,各自提供意见和证据,并通过多人讨论来形成最终的判决结果。

公开审判则增加了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使得民众能够监督和评价司法行为的公正性。

再次,唐朝司法制度有一套完善的刑罚体系。

唐朝刑法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有明确的刑罚规定,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判罚。

此外,唐朝还注重从判决的前提,即审讯的程序和证据,来确保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这一完善的刑罚体系为唐朝社会的治安维护和法律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最后,唐朝司法制度重视刑狱管理。

唐朝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刑狱制度,包括刑场、监狱和流放等。

刑场用于实施刑罚的场所,监狱则负责收押和管理被判刑的犯人,流放则是对犯人的一种刑罚方式。

唐朝刑狱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使得刑罚的执行更加有序和规范,减少了滥用刑罚的可能性,也提高了刑罚的执行效率。

总的来说,唐朝司法制度在当时的中国古代社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唐朝司法制度注重官员任命制度、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开性、刑罚体系以及刑狱管理等方面,为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实施提供了保障。

然而,唐朝司法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阶级差异和地方权力滥用等方面,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

不过,唐朝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后来的封建社会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唐代的刑罚制度

唐代的刑罚制度

唐代的刑罚制度
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其刑罚制度也具有独特的特点。

本文将介绍唐代的主要刑罚制度,包括轑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

一、轑刑
轑刑是一种剃去犯人头发、剪断手指或脚的刑罚。

这种刑罚通常用于惩罚那些犯有严重罪行的人,如叛乱、谋反等。

在唐代,轑刑的使用已经较为罕见,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仍会被使用。

二、杖刑
杖刑是唐代常见的一种刑罚,它使用棍棒或竹板等工具对犯人进行殴打。

杖刑的轻重取决于犯人的罪行和官府的判决。

在唐代,杖刑通常用于惩罚轻罪或作为其他刑罚的附加刑。

三、徒刑
徒刑是一种将犯人拘禁在牢狱中的刑罚,根据罪行的轻重和判决的结果,徒刑的时间长度可以从数月到数年不等。

在唐代,徒刑被广泛使用,并且常常作为其他更重刑罚的替代或减轻刑。

四、流刑
流刑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在唐代,流刑的使用比较常见,通常用于惩罚那些犯有较轻罪行的人。

流刑的流放地点通常是远离故乡的地方,这使得犯人无法轻易逃脱或与家人团聚。

五、死刑
死刑是唐代最重的刑罚之一,用于惩罚那些犯有严重罪行的人。

在唐代,死刑的执行方式有多种,包括斩首、绞杀、勒死等。

死刑的使用非常谨慎,通常需要经过严格的审判程序和皇帝的批准。

总的来说,唐代的刑罚制度是一个相对完善的体系,涵盖了从轻到重的各种刑罚。

这些刑罚的使用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同时也反映了唐代社会的法律观念和文化传统。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方式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方式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方式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灿烂的时期,其法律制度和刑罚方式对于后世的影响深远。

本文将从唐朝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刑罚的种类和执行方式以及其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唐朝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唐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法律的制定与修订、法官的组织与选拔、司法程序的规范等方面。

首先,唐朝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其中最重要的是《唐律疏议》和《唐令疏议》,这两部法典成为唐代法律体系的核心。

《唐律疏议》规定了各类罪行的定性与量刑标准,而《唐令疏议》则对日常行政和刑罚执行进行了规定。

其次,唐朝设立了明堂,由宰相、三公、御史大夫等官员组成的明堂府掌握了最高审判权,对重大案件进行审判,以确保司法公正。

此外,唐朝还规定了审判程序,包括起诉、审理、判决等各个环节。

诉讼修改限制在十五天之内,审理人员须在百日之内作出判决,以保证案件能够迅速、公正地解决。

二、唐朝刑罚的种类和执行方式在唐朝的法律制度中,刑罚非常严厉,包括死刑、杖刑、流放、徒刑等多种形式。

首先,死刑是唐朝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形式。

唐朝的死刑包括了砍头、斩首、宫刑和腰斩等多种方式,具体执行方式根据罪行的轻重而定。

其次,杖刑也是常见的一种刑罚形式。

杖刑的执行方式为将犯人的背部用竹、木条等击打,数目和力度根据罪行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流放是唐朝刑罚中常见的一种刑罚形式,被流放的犯人被贬送到边疆或荒僻的地方,剥夺了其回归中原的自由。

徒刑是唐朝刑罚中较为轻微的一种刑罚形式,犯人被迫在建设工程中劳动,以挽回罪过。

三、唐朝法律制度和刑罚方式的影响唐朝的法律制度和刑罚方式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唐朝的法律制度规范了司法程序,确保了司法公正性,这对于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其次,唐朝的刑罚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人的身体痛苦,使得刑罚更加符合人道主义的原则。

这对于后世刑罚方式的改良起到了一定的启示作用。

此外,唐朝的法律制度和刑罚方式也为后世提供了丰富的刑法理论和实践经验,为后世的法学研究和刑事司法提供了重要素材。

唐代定罪量刑基本原则

唐代定罪量刑基本原则

唐代定罪量刑基本原则一、唐代定罪量刑基本原则的总体概况在唐代呀,定罪量刑可是有一套挺有意思的原则呢。

唐代的法律体系那是相当的完备,这些原则对当时的社会秩序维护可有着超级重要的意义。

唐代的法律就像是一个大管家,定罪量刑原则就是这个大管家管理事务的基本准则啦。

二、从身份地位看定罪量刑原则1. 贵族与平民的区别对待唐代的贵族们在定罪量刑上有一定的特权哦。

比如说,如果一个贵族犯了罪,他可能会受到比平民更轻的惩罚。

这就像是在玩游戏,贵族一开始就有了个“免罪金牌”的感觉。

不过呢,这也不是说贵族就可以为所欲为啦,他们的特权也是有限度的。

一旦犯了特别严重的罪行,比如谋反之类的,那也是逃不掉严厉的惩处的。

2. 官民在量刑上的差异官员在唐代的社会地位比较高,他们在犯罪量刑的时候也会和普通老百姓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官员如果犯了一些小过错,可能会被从轻处罚,而且还可能有一些特殊的审判程序。

但是官员要是滥用职权或者贪污腐败等严重违反为官之道的罪行,那也是会受到重重惩罚的,毕竟唐代还是很重视吏治的嘛。

三、罪行的性质与量刑1. 十恶不赦的大罪唐代有“十恶”这种非常严重的罪行分类。

像谋反、谋大逆、谋叛这些,那可都是要命的大罪啊。

一旦被判定犯了这些罪,基本上就是死刑没跑了,而且还会牵连家人呢。

这就像是在一个规则严明的大家庭里,你要是犯了最严重的家规,那全家人都得跟着遭殃。

2. 一般罪行的量刑对于一些比较普通的罪行,比如说盗窃、斗殴之类的,那就要看罪行的具体情节啦。

如果盗窃的金额比较小,可能就是打几板子或者罚点钱就了事了。

但要是盗窃金额很大或者是多次盗窃,那惩罚就会加重很多啦。

斗殴也是一样,如果是两个人小打小闹,可能就是互相赔礼道歉,再罚点款。

但要是把人打成重伤了,那就得坐牢了。

四、自首与立功对量刑的影响1. 自首的减刑情况在唐代,如果一个人犯了罪然后主动去官府自首,那是可以得到减刑的哦。

这就像是你做了错事然后主动承认错误,大人看你态度好就会从轻发落。

唐朝刑事法律制度3

唐朝刑事法律制度3

所谓“贡举非其人”,是指 “德行乖僻,不如举状者”, 也即名不符实;而“应贡举 而不举”是指“才堪利用, 蔽而不举”一人徒一年,二 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诸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 及不应置而置,一人杖一 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 二年
官吏忠于职守 官吏为政清廉
监临主 司受赃 请求及许 请求罪 官吏事 后受贿 官吏出使 受财 官员向部 属借贷及 卖买得利
死 刑 撤销官职
绞刑 斩刑
没 官 法外 刑
没官是指犯罪人的财产 充公归官或由官府处分, 相当于没收财产
类推是对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可以按 照法律上最相类似的条款与成例定罪量刑的制度
类 推 制 度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 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即对作“出罪”判决案件, 以律文及成例中规定的更重 的都未入罪,情节轻的行为 判无罪或判为轻罪是正确的 主人把夜 无故入人 家者打得 折断肢体 依贼盗律269 条 规定主人把夜无 故入人家者登时 杀死,勿论的事 例类推
维护封建经济基础
有关的职务犯罪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良贱不婚及历史沿革
长孙无忌的解释是“人各有耦,色类倾同,良 贱疏殊,何宜配合。” 因“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 后世” 其维护的是宗族利益和各阶层间相对稳 定的秩序。
良贱不婚法律的历史沿革
秦汉时期的习惯规范: “民而婿婢谓之臧,女而归奴谓之获”。良人如果 同贱人通婚,将会作贱民。因此,当时的情况 是:“富贵之男娶得富贵之妻,女亦得富贵之男”。 据统计当时不合等级婚制在西汉和东汉分别是14% 和1%。
义绝是唐律规定的解除婚姻的条件。义绝指夫妻任何一方如对另 一方的亲属有殴、杀、奸等犯罪,或妻有“欲杀夫”的行为,婚姻 关系必须解除。依《户婚律》规定,妻子没有义绝的行为而丈夫出 之者,“徒一年半”,双方有犯义绝行为而不离婚者,“徒一年”。 1夫殴打妻之祖父母、父母; 2夫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 妹; 3夫妻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 母、兄弟、 姑、姊、妹互相杀害 4妻打骂夫的祖父母、父母; 5妻杀伤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 姊、妹; 6妻与夫的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奸 7妻欲害夫。

论唐代的刑罚制度

论唐代的刑罚制度

简论唐代的刑罚制度《尚书-吕刑》中有一句话:“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

”这句话是说:犯罪有轻有重,刑罚在惩治犯罪时要根据犯罪的轻重处罚。

此外,统治者在使用刑罚时,也要考虑国家各方面的发展因素。

由此,我们可以推断,乱世的刑罚会比较严厉,而盛世的刑罚会相对宽缓。

唐朝在当时的世界上是绝对的强国,而唐朝的刑罚制度也相对较为审慎与宽缓。

下面就关于唐朝刑罚中令我印象深刻的部分进行简述。

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与之前历代相比,已经发展到比较完备的程度。

说起唐朝的刑罚制度,要先说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初唐的立法指导思想包括:1、以隋为鉴,立法宽简,且宽严适中,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这里说的宽“宽”是指宽缓,要求做到减轻刑罚;而“简”就是说要简约,要求做到立法简明。

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就是要,在立法时应当审慎,不能轻易的制定新的法令。

法令一旦被制定出来,就要坚决的执行,不能轻易的改变和废止。

2、初唐的统治者着眼于王朝的长治久安,逐步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

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也就是说统治者要以礼义教化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把刑罚制裁作为治理国家的辅助手段。

要重视德德指导作用,同时又不放弃刑罚的使用。

二者都不可缺少,但是要多德少刑,先德后刑。

3、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要的立法思想。

至高无上的只有法律,而不应该因为掌握了权力,就拥有特权。

其实这也就强调了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制定完备的法律是实行法治非常必要的前提条件,但只有完备的法律并不能实现一个国家统治的长治久安。

完备的法律只有得到正确的实施,才能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但我认为,事实上,为了更好的维护封建统治,这一指导思想并没有真正的被统治者贯彻实施。

唐朝的刑罚用于政治性犯罪或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包括法定刑和法外刑。

法定刑又包括主刑即笞杖徒流死五刑和从刑(没收财产,剥夺官职等)。

刑法的适用原则有:1、十恶重惩原则。

浅析唐朝刑讯制度

浅析唐朝刑讯制度

浅析唐朝刑讯制度唐朝刑讯制度是指唐朝时期的司法系统中用于审讯犯罪嫌疑人的一系列设施、方法和规定。

这些刑讯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揭示真相和证据,以便进行公正的审判和制裁。

下面将对唐朝刑讯制度进行浅析。

唐朝刑讯制度在大部分时间里继承了隋朝的刑讯制度。

隋朝时期,在刑讯审讯中施以酷刑是司法部门的一种常见做法。

然而,唐朝在推行刑讯制度时更加注重非暴力手段的运用,并且制订了一系列规定来保护被审讯人的权益。

首先,唐朝刑讯制度强调刑讯审讯必须依法进行。

唐律中有明确的规定,规定了哪些刑讯是合法的,哪些是非法的。

刑讯必须在法庭上进行,并由合法的官员执行。

这种规定保证了刑讯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了滥用刑讯的可能。

其次,唐朝刑讯制度规定了严格的刑讯限制和程序。

刑讯审讯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批准,刑讯方法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唐律阐明了采取刑讯的具体程序,包括审判前必须检查刑具是否完好无损,刑具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被审讯人的身体安全等。

第三,唐朝刑讯制度注重照顾被审讯人的权益和人道主义。

唐律规定,在刑讯中无论使用何种方法,都必须采取适度的力量,不能致命或造成永久伤害。

此外,唐律还规定刑讯不能过度延长,且在审讯过程中必须保证被审讯人的生活和健康。

另外,唐朝刑讯制度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刑讯方法。

除了传统的鞭打、刺探等方式外,唐朝引进了一种叫做“绳索法”的审讯方式。

这种方式是用绳子将被审讯人绑起来,通过调节绳索的松紧来产生疼痛感,以此促使被审讯人说出真相。

绳索法相对较轻刑,被认为是一种较为人道的刑讯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唐朝刑讯制度规定了一系列法律和程序来保护被审讯人的权益,但由于缺乏独立的司法监督机构,刑讯的实施仍容易滥用。

一些官员可能会滥用刑讯手段,导致被审讯人遭受不公正待遇。

因此,尽管唐朝的刑讯制度在当时相对较为进步,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综上所述,唐朝刑讯制度在其中一种程度上是一种进步的司法制度,它注重以法治为基础,保护被审讯人的权益和人道主义。

论唐朝的法律制度

论唐朝的法律制度

论唐朝的法律制度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伟大的朝代之一,其社会制度和文化水平都非常发达,法律制度更是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

唐朝的法律制度来源于前代和本朝的法律经验和智慧,通过多次修订和完善,最终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首先,唐朝的法律制度从其制定者来看,可以分为皇帝和官员两个层次。

皇帝有权颁布法律、命令和诏书,官员则负责执行和调解法律案件。

皇帝还设有御史监察官员的行为,以保证法律的公正和执行的效率。

这种上下贯通的法律体系,保证了法律的权威和实施力度。

其次,唐朝法律制度非常注重法治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分贵贱。

唐代法律规定,无论是官员还是平民百姓都受到同样的保护和惩罚。

例如,对于违反禁止私通关充的官员和百姓都会受到相同的惩罚,不会因为身份地位的不同而得到不同的待遇。

这种法律上的平等原则,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遵守,使唐朝社会和谐稳定。

再次,唐朝的法律制度非常重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制定一系列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律,如禁止私刑、禁止侵占公共资产等,唐朝法律体系对人民生命财产的保护得到了极大的加强。

同时,唐代也倡导勤政廉政,惩治贪污腐败行为,使人民的钱财得到更好的保护。

最后,唐朝的法律制度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强调以理服人,注重教育和宣传的作用。

唐代各级法院均设有翻译官,以便能及时翻译法律,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法律。

同时,唐代还制定了一系列宣传法律的措施,如设立牌坊、立石碑、撰写碑文等,以加强对法律宣传的力度。

这种宣传教育的方式,对推广法律、增强社会道德和文化的作用十分显著。

在总体上来看,唐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其法律实践和理论成果也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唐代法律制度的显著特点是注重法治原则、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强调以理服人、依靠官员深入执行和监察等。

这种法律制度不仅是唐朝在国内巩固统一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也具有世界范围内的特殊意义,对我们今天的法律制度建设和学习,都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价值。

评述唐朝刑法原则

评述唐朝刑法原则

评述唐朝刑法原则
说起唐朝那些刑法原则,咱们四川人也得来摆一摆。

唐朝那时候,刑法可是讲究得很,有好些个原则,听起来都还是有点儿意思嘞。

首先嘞,就是要分公罪和私罪。

公罪嘛,就是办公事犯的错,处罚就轻点儿;私罪呢,就是自个儿私心太重犯的错,那处罚可就重啰。

这个原则,听起来倒是公平得很。

还有自首减免刑罚的原则,就是说你要是自己承认了错误,那就可以少受点儿罚。

这个嘛,也还算是讲点儿人情味儿。

共犯罪呢,就要分首从了。

就是说,如果你是主谋,那处罚就重;如果你是跟着别人干的,那就轻点儿。

这个原则嘛,也是合理得很。

如果一个人犯了好多罪,那就看哪个罪最重,就只按那个最重的罪来罚。

这个原则听起来也还好,免得罚得太重了。

还有个类推原则,就是说如果有些事情法律上没有规定,那就看跟它差不多的事情是怎么罚的,然后再来决定怎么罚。

这个嘛,也算是灵活变通。

另外呢,唐朝刑法还有个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就是说一家人里头,如果有一个人犯了罪,其他人可以帮他隐瞒,不算犯罪。

但是这个原则也有个例外,就是谋反、谋叛、谋大逆这些大罪,就不能用这个原则了。

总的来说呢,唐朝的刑法原则还是有一套嘞,既讲公平,又讲人情,还讲变通。

咱们四川人嘛,听了这些原则,也觉得还算是合理得很。

唐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评价

唐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评价

唐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评价唐朝那会儿,大家对定罪量刑可真是有一套自己的“行规”,这可不是随便说说的。

先来个大概念,唐朝人可讲究公平正义了,个个都是“明理人”。

不说别的,单是个“量刑”的事儿,他们就有一整套原则。

真是“天上掉下个林妹妹”,那么好听的词儿,“量刑”听起来就像是个什么神秘的仪式。

其实不然,简单来说,就是个大伙儿一块商量,看看谁该罚,罚多少的事。

定罪量刑最根本的原则就是“罪责相当”。

这个原则就像一把尺子,不管你是谁,都是用同样的标尺来量。

哪怕是大官小吏,做错了事,照样要受到应有的惩罚。

唐朝的法官们可不想让人觉得他们在“走后门”,总要让百姓觉得法律是公平的,心里才会踏实。

想想看,谁都不想自己辛辛苦苦做的一切,结果却被别人给“打包票”了,冤屈可不是好受的。

再来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从轻处罚”。

这可真是个“温暖的怀抱”。

唐朝人还挺有同情心的,尤其对那些初犯的、心里有悔意的人,往往会给个机会,看看你是否能改过自新。

毕竟,谁还没犯过错呢?这就像小时候在学校,老师发现你调皮捣蛋,给你个机会让你改正,而不是直接把你扔进小黑屋里。

说实话,人人都想有个改正的机会,对吧?还有一个原则就是“依法量刑”。

法律就像个大Boss,大家都得听话,没得商量。

这个原则要求法官在量刑时,必须得遵循法律规定,不能随心所欲。

说到底,就是为了让百姓心里有底,不会觉得法律像个“黑箱”,随便就能“翻身”。

这就像你在超市买东西,明码标价,大家心里都清楚,不会出现“你这个苹果卖十块,我觉得值五块”这种争论。

不得不提的还有“公正审判”,这可是一道不可或缺的风景线。

唐朝的法官们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得保证程序的公正,听取各方意见,不能随便就下定论。

想象一下,如果你是个当事人,心里特委屈,结果法官没听你说话,就直接给判了,这滋味肯定不好受。

因此,唐朝的审判,讲究个“公正”二字,法官可得把各方的声音都听得一清二楚。

就像一场球赛,裁判可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公平才是王道。

《文苑英华》判文中的唐代官吏经济犯罪和司法犯罪

《文苑英华》判文中的唐代官吏经济犯罪和司法犯罪

作者: 刘小明
作者机构: 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上海200062
出版物刊名: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71-76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6期
主题词: 唐代;官吏;经济;司法;犯罪
摘要:唐代法律严惩官吏职守有阙、违制违纪以及贪赃枉法等罪行,对各级官吏形成了严密而有效的法律约束。

《文苑英华》所载唐代判文便有数篇关于官吏经济犯罪和司法犯罪的作品,可以看出唐代严于治吏,法网严密,有效制约了各级官吏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唐代初期的吏治比较清明,与此有着密切关系,正是这些因素保障了整个唐王朝国家机器的顺利运转。

试论唐代法律中的贱民

试论唐代法律中的贱民

在某些特殊的场合, 贱民也可以”享受” 如 平民般的”优待”
• 在唐代法律中, 对贱民的犯罪一般是从重处 罚, • 如加“凡人一等”, 这在唐律中屡见不鲜, 多有例证。
贱民的权利
• 贱民的人身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 权 • 贱民的财产权 • 贱民的诉权
贱民的人身权
• 贱民的人格权:
• 贱民的生命权 • 贱民的健康权 • 贱民的人身自由权
试论唐代法律中Biblioteka 贱民孔晖• 唐代贱民是个复杂的等级系统, 根据其依附 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官贱与私贱。官贱依附 于官府, 包括官奴婢、杂户、官户、工乐户、 太常音声人等; 私贱依附于官僚地主和私人, 包括部曲、客女、随身和私奴婢等。因为 贱民内部的等次差异, 贱民内部的权利义务 关系也呈复杂化的倾向。
贱民的权利能力
• 享有不完全权利能力的贱民: • 唐代的贱民中, 除了官私奴婢外, 都属于此 类。这类贱民的共同特征是唐代法律承认 其作为人的地位, 他们的一些基本权利如生 命权、健康权等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 但其 权利能力比起良人仍受到很大限制.
属于权利客体的贱民
• 这类主要是指官私奴婢。唐代法律只承认 官私奴婢物的属性,而否认其作为人的属性, 这样的条文在唐律中比比皆是。
• 贱民的身份权
贱民的财产权
• 贱民的不动产所有权 • 贱民的动产所有权
贱民的义务
• 为官府服役的义务 • “当色为婚”的义务 • 安守本业的义务
• 贱民的权利实际上是不完整和扭曲的, 各种繁苛的 义务才是权利表面下的真实形态, 显示出了我国古 代刑罚浓厚的等级性特征。从另外一个视角来看, 唐律将对贱民的压迫写入法典, 固然使统治者对贱 民的压迫合法化, 使贱民的“贱”披上了法律的外 衣, 但这种将贱民的有关规定纳入法制化的轨道的 做法, 可以使官吏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有关贱民的司 法事宜时有法可依, 不至于肆意欺压, 从侧面对贱 民的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 这也体现了唐代 法制水平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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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言可市,老经之格言。聚人曰财,众象之明义。王丙室盈龟贝,持货苍头。虽挟诸庞之规,终成教子之竞。经三十日,非关买者之愆。依三千条,须结鬻良之罪。
以往,有些学者根据武则天时郭元振“前后掠卖所部千余人,以遗宾客,百姓苦之。则天闻其名,召见与语,甚奇之”(注:《旧唐书》卷七九《郭元振传》,中华书局点校本,下同。)一段史料以及唐中宗时安乐公主、长宁公主、定安公主“三家厮台掠民子女为奴婢,左右侍御史袁从一缚送狱。主入诉,帝为手诏喻免”(注:《新唐书》卷八三《安乐公主传》。)等史料,得出唐代对压良为贱的现象,“极少有依律处断者”的结论(注: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426页。),然而,唐代判文及近年出土的吐鲁番文书都说明,唐律中关于严格良贱界限、严禁压良为贱的条文,是得到广泛贯彻执行的。郭元振及三公主掠人为奴婢而未受制裁,属于发生在少数高官、贵戚身上的特殊案件,史家是作为特例而记载的。并不能反映普遍的情况。
唐代吏部任用官员,试以身、言、书、判四事。“身”即体貌,“言”即口才,“书”即书法,而“判”则是指唐代官府公文案卷中的判辞——原本是断狱之词,后来广泛用指一个案件或事件的判决、裁决的辞语。该项考试主要考察考生对国家法规政策掌握的程度及判断、处理问题的能力。
从判文看,唐朝政府十分重视民户因灾困而流离失所,沦为贱口的问题(注:“纳隍”一词,据《文选》张衡《东京赋》:“人或不得其所,若己纳之于隍。”意为推入城池中。后以“纳隍”指出民于水火的迫切心情。),所以,“在庸微之俗,隔良贱之婚”。这与唐律的精神是一致的,更深一层的原因,显然是为了维护森严的等级制度,避免太多的民户沦为贱口以后,影响国家的赋税收入。
唐代的良贱制度,涉及政治、经济、阶级关系、社会结构等诸多方面,是一个颇受中外学者重视的研究课题。然而,长期以来,人们在讨论唐代良贱制度的时候,对于现存唐人判文中所保留的良贱制度资料,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与充分的利用(注:据笔者所见,只有张泽咸先生在《唐代阶级结构研究》(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等论著中利用过个别唐代判文。其他中外学者包括〔日〕浜口重国的《唐代的贱人制度》(东洋史研究会1966年版)、〔日〕堀敏一的《中国古代的身分制》(汲古书院1987年版)等论著,都未曾利用这些判文。)。
赵丁宜从县断,勤心难听州裁。彼此攸同,斯为可矣。该判文作者佚名,《全唐文》卷九八二亦载。判文主题是关于赵丁将一良人冒充为奴,卖与王丙,事发后州县该治何人何罪的讨论。
关于压良为贱,《唐律疏议》明确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和诱者,各减一等。若和同相卖为奴婢者,皆流二千里。”“若和同相卖,谓元谋两和,相卖为奴婢者,卖人及被卖人,罪无首从,皆流二千里。”(注:《唐律疏议》卷二○《贼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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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判文看唐代的良贱制度
【原文出处】中国史研究
判文中的“千头之奴,具传其号,百姓之女,罕闻其卜”一句,亦有根据。在唐代,严禁“同姓为婚”,而奴婢皆无姓氏,只有名号,这已为传世及出土文献所证实。因此,唐代若以婢女、客女为妾,为防同姓为婚,则以占卜形式定其姓氏。此种做法,实际来自《礼记·曲礼》的规定:“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对此,唐户婚律有明确的规定(注:《唐律疏议》卷一三《户婚》。)。而百姓之女由于姓氏清楚,故“罕闻其卜”。以上判文,证明了唐律有关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是得到贯彻执行的。
除了严格良贱之分以外,在唐代,法律还规定了不同阶层的贱人在身分、权力、财产关系等方面的不同,这也可以从判文中得到证明。
《文苑英华》卷五三一载有《婢判》,判文曰:
上引判文中赵丁所卖奴勤心,原为良人,冒充为奴的身分,由赵丁卖与王丙。这里,如勤心是被强迫卖身,赵丁即犯了唐律中“略卖人”之罪,按律当处绞刑。但从判文内容来看,勤心的被卖,显然是事先与赵丁的共谋,因而,他们触犯的是“和同相卖为奴婢”的律条。按律,卖人与被卖人,罪无首从,皆应处流刑二千里。至于王丙,因为事先并不知道勤心为良人,依据唐律“不知情者不坐”的规定,“非关买者之愆”,不负刑事责任。
《全唐文》卷九八二载有一道《对部曲判》,判文曰:
题:已(乙)男准格不合取部曲妻,违者被绳,诉云强干弱枝,窃将益利,未知合利否?
题:命官妇女阿刘氏,先是蒋恭家婢,被放为客女,怀阿刘娠出嫁。恭死后,嫂将刘充女使。刘不伏,投匦诉。
对:阿刘母先从侍儿放为客女。梦蛇纳庆,先合(当作含)候月之胎;附马申观(当作欢),即就行霜之礼。才欣执盥,仍诞弄砖。既而李善主君,俄惊阚室;孔丘兄子,欲契宜家。遽拥妖妍,将充媵婢;徒为枉柳,终见称张。望彼刘闺,宁某诵赋;均夫郑室,聊事薄言。论母既谢萱枝,按女即非桃叶。方欲指腹称贱,凭胎索婢,自可以大匹小。将古明今,刘氏若属蒋家,秦政须归吕族。据斯一节,足定百端。该判文涉及的是一个身分指认的问题。阿刘母原来是蒋恭家婢女,怀孕后被放为客女出嫁,生下阿刘。当蒋恭去世以后,蒋恭嫂将客女所生阿刘充作女使,亦即女婢。阿刘不服,上诉求理。
【复印期号】200002
【作 者】李天石
【作者简介】李天石,1954年生,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
【正 文】

现存有关唐代良贱制度的判文,大约有十多道,基本都收载在《文苑英华》或《全唐文》中,涉及到了良贱制度的各个方面。

现存唐人判文,主要是供考试人员参考的范文及部分考生应试后保留下来的优秀判文,因而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与典型性,保留了当时人们对一些社会问题的基本认识和看法。当然,由于判文普遍采用骈文文体,且行文中大量用典,致使许多判词内容显得艰涩难懂,影响了人们对它的利用。但只要经过仔细的分析、推敲,我们仍可以发掘出不少有价值的资料,说明一些为其他史料所不能说明的问题。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199904
【原刊页号】94~103
【分 类 号】K22
【分 类 名】魏晋南北朝隋唐史
按唐律规定:“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注:《唐律疏议》卷一四《户婚》。)唐律对各种情况下违反良贱身分等级的通婚,都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对:国家每轸纳隍,遍忧边徼。在庸微之俗,隔良贱之婚。千头之奴,具传其号,百姓之女,罕闻其卜。故为罔冒,取陷刑书,何强干而弱枝,非爱人而治国。议事以制,非我愽(专)哉(注:“愽”字,据《说文解字》,通“专”。),斯之谓宜,确乎不拔。从判文不讳唐高宗“治”字的情况来看,该判文当作于高宗以前的高祖、太宗时期。判文反映某男违背“当色为婚”的规定,私娶部曲妻,被绳之以法,而某男不服,上诉称娶部曲妻是“强干弱枝”。
《文苑英华》卷五三一载有一道《买奴云是良人判》,判文曰:
题:王丙于赵丁处买奴勤心,至家一月余日,乃自云是良人。丙告县,勘是良人。科赵丁及奴罪。申州,州断科赵丁,其奴无罪。
《厩库》1条;《贼盗》24条;《斗讼》16条;《诈伪》6条;《杂律》12条;《捕亡》6条;《断狱》7条。)。但由于文献中缺少对这些律文实施情况的详细记载,所以有些学者认为,唐律中有关良贱制度的规定,主要是对魏晋南北朝旧律的沿袭,在唐代则缺少现实的社会基础。然而,现存唐人判文说明,唐律中的有关规定,并非徒具虚文,而是有着现实的社会内容的。
该判文中的乙男,据判文推断,身分应是良人。因为按唐律规定,部曲娶部曲妻,为同色相婚,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只有良人与奴娶部曲妻,才违反了“当色为婚”的规定。判文中乙男称自己娶部曲妻是“强干弱枝”,故乙男身分应高于部曲妻,为良人。乙男明知部曲妻的贱人身分,却仍与之通婚,此乃以贱人“罔冒”良人。按唐律规定:“率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部曲减一等。”“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注:《唐律疏议》卷一三《户婚》。)客女,即部曲女,身分与部曲妻同,据此,乙男应科一年半徒刑。
从判文来看,州府追究了赵丁之罪,却未追究被卖人的“和同相卖”之罪,因而判词作者认为:“赵丁宜从县断,勤心难听州裁。”只有将两人同时科罪,“斯为可矣”。显然,判文作者是依上引唐律的律条作出如此判断的。
众所周知,传世的《唐律疏议》从立法的角度,对唐代良贱身分制度的各个方面,作了全面、系统、完整的规定(注:据笔者统计,《唐律疏议》502条中,直接涉及良贱身分制度的律文有101条。其具体分布为:《名例》20条;《卫禁》1条;《职制》1条;《户婚》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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