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2019年9月合同法期末考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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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一单选

1-5 A A C A C

6-10 C B A B B

二判断

1 √ 2× 3√ 4√ 5√

三名词解释

1 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2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从而导致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3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4债的概括承受

所谓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

四简答题

1 简答法定抵销的条件

法定抵销的条件主要包括:(1)当事人互负债务。(2)抵销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3)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4)双方互负的债务均为可以抵销的债务。

2简答承揽合同的特征

承揽合同的特征主要包括:(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2)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3)定作物的特定性。(4)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

3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五案例分析

1 甲商贸公司有权终止付款。根据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则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1)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4)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如果乙公司没有恢复履行能力,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先给付义务人依照《合同法》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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