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工作计划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

治活动工作计划

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稽查大队、局机关各相关股室:

为全面实施《食盐专营办法》,落实《xx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食盐监管体制改革职能交接工作的通知》(政办电〔XX〕号)工作部署及自治区政府领导批示,统筹推进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各项工作,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不留监管空隙,依据《xx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食药监〔XX〕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于8月至10月中旬,开展为期两个半月的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级机构积极协调整合属地监管资源,通过强化食盐经营行为监管、严格食盐质量安全标准检查、加大重点环节食盐安全隐患排查、严打制假贩假等食盐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加大宣传力度等措施,有效提升食盐监管执法能力,规范食盐市场秩序,科普食盐质量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参与度。为我县食盐市场在专营管理的条件下有序放开,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既保证食盐监管体制改革的平稳过渡,又确保食盐质量

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食盐。

二、工作措施

(一)积极协调整合属地监管资源,明确职责分工。

当前,我县正处于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和机构改革推进期,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切实履行食盐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职责,积极协调整合属地监管资源,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统一领导。要制定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坚持把推进盐业监管体制改革与提升食盐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结合起来,在监管力量投入、资源配置等方面予以足够保障,确保食盐质量安全监管专项整治活动顺利开展。

(二)突出监管工作重点,认真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1.强化食盐经营行为监管。从事食盐批发业务应当持有食盐批发许可证,跨省经营必须是省级食盐批发区域或者取得食盐批发资质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并要向自治区局履行告知义务,采取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XX〕211号)规定的四种经营方式,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

改办经体〔20XX〕604号)的有关补充规定,依法依规在我县开展食盐批发活动。其他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品流通企业和生产企业不得在我县从事食盐批发。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对进入当地的食盐批发企业抓紧摸清排查,对违法开展食盐批发活动的要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严格食盐质量安全标准检查。食盐产品应当名称规范,标识明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碘盐标识清晰,含碘量符合广西自治区标准要求。进入零售市场的食盐须为小包装成品食盐,具有合格证且分批次质量检验报告,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我县批发经营食盐要事先向我局提供相关的食盐产品权威检测报告,密切关注市场上各品牌食盐的生产标准及防伪碘盐标志,加大对食盐产品的抽样检测力度。检查样品应送专业食品(食盐)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书面检测报告,报告结果及时反馈相关经营主体,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不符合食盐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盐上市销售。

3.加大重点环节食盐安全隐患排查。要充分发挥打击制贩假盐的现有长效机制,对食盐批发企业、食品加工用盐单位、中大型超市、集贸市场、农村食盐销售网点以及宾馆饭店、旅游景点、饮食摊点、机关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重点场所、重点环节开展拉网式联合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食盐质量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将工业盐、工业废渣废

液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充作食盐销售给零售网点及餐饮饭店、单位食堂、食品加工等终端用户行为。检查中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尤其是现场检测发现盐品有异味、碘含量浓度不符合我区标准的,应立即要求批发、零售及用盐终端停止销售或停止使用问题盐品。对相关食盐批发企业库存盐品予以封存控制。经检测确实有质量问题的食盐产品,要对相关食盐经营主体严厉追责,依法从重处罚。

4.切实加强食盐储存和运输条件检查。食盐批发企业自建分公司、自建物流系统或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食盐仓储设施的卫生条件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盐的运输和装卸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严禁将食盐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和同载运输。对违反食盐储存和运输规定的批发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加大稽查执法力度,依法对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期间涉盐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对此次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要追根溯源,强化整治。对不合格的食盐,要做好下架、退市和销毁处理,避免继续销售或再次入市销售;要督促经营者及时整改,做好后续跟踪检查;对影响食盐质量安全且后果严重的经营主体,应当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取缔相应资质,纳入违法企业黑名单,必要时可联合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严惩,追责到人,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通过电视、广播、报刊、自媒体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此次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报道,营造声势,适时宣传我县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果,集中披露典型案件,公开违法企业名单。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声势,同时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加大对食盐基础知识和食盐质量安全的科谱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安全用盐意识,引导消费者从正规渠道购买食盐。

三、专项整治活动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8月1日至10月15日,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0日前)。学习动员,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目标责任,精心组织实施。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11日—9月25日)。各地认真组织力量对重点企业、重点地区、重点市场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加大查办力度。

(三)材料汇总上报阶段(9月26日—10月10日)。各乡镇所将此次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及时将相关材料上报县局食品流通监管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工作责任。要把此次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根据专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