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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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
则》起草说明
区域性股权市场主要是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根据《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第132号令)的相关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部署,促进我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对我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我们起草了《深圳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由所在地政府按规定实施监管,并承担相应风险处置责任。所在地政府要根据相关金融政策法规,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具
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指定具体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职责,不断提升监管能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017年5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监会第132号令,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运营机构不得超过一家”、“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根据上述规定,深圳作为计划单列市,可以保留一家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经市政府同意,市金融办已于2018年3月30日批复整合设立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深圳股交),作为我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唯一合法运营机构,深圳股交于2018年4月28日完成商事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同时根据《试行办法》要求市政府已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告运营机构名单,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根据《通知》、《试行办法》要求及市领导指示精神,我办于2018年初牵头启动本《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一是深入调研股交中心相关情况;二是系统收集天津、江西、福建等省市已出台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监管细则,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吸收切实可行的政策重点;三是通过书面征询、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吸纳各方意见。在上述工作的基
础上,形成了《深圳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基本思路
(一)严格遵守“上位法”的规定
现行法律和国务院文件虽未专门针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作系统性规定,但很多规定都适用于区域性股权市场,如:《证券法》规定了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取的方式;38号文对各类交易场所的交易方式、交易频率和权益持有人数量等提出了底线要求,并要求地方政府负责日常监管;37号文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审慎批设交易场所;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管体制;证监会《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对相关业务细节进行了规定,《实施细则》严格遵守了前述相关规定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细化。
(二)划定行为底线,突出市场自律
十八大以来,按照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金融经济领域正在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区域性股权市场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事物,许多方面正在探索之中,没有成熟稳定的模式,更应当采取负面清单管理的方式。因此,《实施细则》着重划出为防控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所必需的基本行为底线。在这些底线要求之外,淡化监管色彩,突出市场自律,由市场进行自我约
束和自我管理,以在有效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的功能作用。
(三)增强规则弹性,包容市场创新
纵观全国,各地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方式方法存在差异,各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中小微企业的服务需求也不相同。为指导市场运营机构加强管理,保障市场规范发展,《实施细则》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提出了基本要求,但注意增强了规定的弹性和包容性,有关规定多为原则性的,尽量不作过于具体的规定,以为市场探索寻找自身生存发展的路径留足空间。
(四)借鉴各地经验,突出我市特色
在借鉴学习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多年的发展经验,深入了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研究私募市场的业务特点,《实施细则》在一些具体事项上提出了具有深圳特色的规定,例如: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探索建立运营机构与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关于股权出质登记的对接机制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监管领域的类金融机构为挂牌展示企业提供担保、增信、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服务。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6章55条,分别为总则、运营机构、合规经营、合格投资者、监督管理、附则。
(一)关于总则
该部分内容介绍了制定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方面内容。
根据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自身优势和所服务企业的特点,《实施细则》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基本定位,即“在我市设立的,为省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第2条)。
在业务范围和业务定性上,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是私募证券市场的一种形式,业务范围为“在区域性股权市场非公开发行和转让中小微企业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以及开展挂牌、信息展示、登记托管等相关活动”(第3条)。将区域性股权市场定位为私募证券市场,是落实国九条关于培育私募市场要求的需要,是为最广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资本市场服务、从而切实加强对实体经济薄弱环节支持的必然要求,也有利于将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其他资本市场体系组成部分区分开来,实现功能互补和错位发展。在业务范围上,结合深圳多年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探索经验和本次整合设立的目标和原则,业务范围增加了“挂牌、信息展示、登记托管”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