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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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博士后出站研究工作报告评审会程序
一、《武汉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评审表》经同行专家评审通过后,由流动站所在学院组织出站科研工作报告评审会,出站科研报告评审会应提前三天张贴海报,邀请同行师生前来参加。
二、博士后出站科研工作报告评审会程序如下:
⑴会议由考核小组组长主持。
⑵博士后合作导师介绍博士后简历。
⑶博士后本人报告两年来的科研工作成果(45~60分钟)。
⑷同行及专家提问(40分钟左右)。
⑸博士后考核小组成员根据校内外同行专家对其《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的评审意见和报告会答辩情况,对其科研成果水平进行评价。博士后出站提出晋升职务申请,考核小组可对是否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水平发表意见。根据《武汉大学博士后考核暂行规定》(武大人字[2002]53号文件),评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出站等级,对博士后二年的研究工作写出综合鉴定意见。
⑹将综合鉴定意见填入《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里“博士后分配工作审批表”内,由流动站博士后领导小组组长签名并加盖学院行政公章后,送校人事部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注:博士后可到校人事部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借用“武汉大学博士后出站研究工作报告评审会”横幅。
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会基本程序
2009-08-08
发表日期:2005-11-03 文章来源:
第一条审批人员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 或大纲 ) 的三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选址的敏感性、项目评价因素的复杂与否或报告书 ( 或评价大纲 ) 的内容因素等确定该报告书 ( 或大纲 ) 是否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并报请局建设项目审批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第二条审批人员通知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的环保咨询机构或环保局组织专家评审会。
第三条受委托的环保咨询机构确定专家组名单,报局建设项目审批领导小组认可。
第四条评审会一般程序为:
1、介绍会议目的;
2、介绍到会人员及专家组名单,主持专家组的确定工作;
3、会务交由专家组组长主持;
4、建设单位介绍项目概况;
5、环评单位介绍报告书 ( 或大纲 ) 情况;
6、察看项目现场 ( 条件许可 ) ;
7、专家提问;
8、形成专家组意见;
9、专家组组长宣布专家组意见;
第五条市环保局或环保咨询机构根据专家意见及会议情况,总结评审会,并要求评价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修改报告书 ( 或大纲 ) 内容。
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跟踪验收操作规范
第一条目的
制定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跟踪管理的职责、工作程序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 三同时” 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跟踪管理。
第三条参考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职责
市环保局环境管理科负责组织和协调环境监理支队对“ 三同时” 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跟踪管理。
第五条工作程序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中要求建设防治设施的“ 三同时” 管理项目,有关部门应按如下程序进行管理:
1 、工程设计阶段
审批人员在环保批复提交建设单位后,要求建设单位初步设计按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 ) 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的措施以及环保投资概算。通过要求初步设计环保篇章报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 ) 的环保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承担环境保护设施 ( 工程 ) 设计单位,其资格必须符合《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了解原因,必要时,应提出整改通知。
2 、施工阶段
⑴ 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和上级环保主管部门的授权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及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⑵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 ) 及其审批意见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施工期的环保地注,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污染和危害;及时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⑶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 ( 工程 ) 施工计划应纳入工程总体计划一工实施和管理。对环保报批手续不完备、环保工程未纳入施工计划或未按计划建设、挤占挪用环保资金等违法行为,环保主管部门应及时查处。
3 、试运行和竣工验收阶段
⑴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准备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提交试运行申请报告。环保主管部门在核实环保设施是否全面建成,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3 日内答复;若同意试运行,则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规定试运行时间。
⑵ 试运行期间开始 3 个月内,污染物排放及其他环保工作基本达到要求 ( 包括对排污口整治的要求 ) ,建设单位应编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 ( 设施 ) 竣工验收报告》或填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 ( 设施 ) 竣工验收报告表》,同时委托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部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 ( 设施 ) 验收环境监测报告》并填写《建设项目“ 三同
时” 竣工验收登记表》,一并上报负责审批的环保主管部门和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⑶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审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A. 建设单位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B. 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C. 环境监测部门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需进行回顾性评价的建设项目,编制的回顾性评价报告:
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 ( 设施 ) 竣工验收报告表;
② 建设项目环保治理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③ 排污申报登记表或变更申报表;
④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资料;
⑤ 排污许可证材料。
D. 验收组竣工验收意见。
⑷ 验收审批时限为验收会结束后 7 日内办理。
⑸ 对须采取“ 以新带老” 措施削减污染的改建、扩建项目,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落实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在竣工验收时应一工以“ 以新带老” 措施或区域污染综合整治项目进行验收。即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环保设施符合环保要求,但“ 以新带老” 措施或区域污染综合整治项目未完成的,也应视为环境保护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正式投入生产。
⑹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由环保主管部门颁发或换发《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注册证》,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单位颁发或换发《排污污染物许可证》。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产整改,金融部门停止提供相应的流动资金贷款。
⑺ 环境管理科年终将有关项目验收资料交局办公室统一汇总存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批复和审批档案移交操作规范
第一条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