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茧收烘资格认证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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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桑蚕上茧目评分等评定及操作办法(精)

鲜桑蚕上茧目评分等评定及操作办法(精)

附件1:鲜桑蚕上茧目评分等评定及操作办法(浙江三环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一、分等评定。

一等茧:茧层厚,色泽、匀净度好,上车率高,无印烂茧混入,无迟批茧混入。

二等茧:茧层较厚,色泽、匀净度良好,上车率较高,黄斑、柴印、双宫、印烂茧少,无迟批茧混入。

三等茧:茧层一般,色泽、匀净度一般,上车率稍低,黄斑、柴印、双宫、印烂茧多,有迟批茧混入。

等外茧:茧层薄,色泽、匀净度差,上车率低,整体茧色发黄,批茧带入多。

二、级差。

根据当期茧子质量,确定级差每百公斤在20-60元之间。

三、补正规定。

1、下茧率扣量办法:下茧率每满3%扣1%茧量,满6%扣2%的茧量,以此类推。

(黄斑、双宫、穿头、内印、烂茧等)2、非好蛹率扣量办法:随机抽取10粒样茧,削剖检验,0-1粒非好蛹平,2粒扣1%茧量,3粒扣2%茧量,以此类推。

(非好蛹是指僵蚕、死活毛脚、内印、死笼、出血蛹)。

3、茧层含水率升扣办法:根据当期气候,确定中心含水率,每高于或低于中心含水率1%,每百公斤茧升扣10元。

四、具体操作办法。

1、蚕农倒茧入篮,主评一看色泽、匀净度,上车率,黄斑、柴印、双宫、印烂及迟批茧的混入比例;二捏茧层厚薄,根据上茧分等标准,评定茧等和下茧率,下茧率报蚕农和司磅员。

2、削茧员有代表性抽取10粒样茧,削剖检验,确定非好蛹粒数,报蚕农和司磅员。

3、主评用测水仪测定茧层含水率,报蚕农和司磅员。

4、主评根据茧等、含水率报价给蚕农和司磅员。

5、蚕农对评定结果、过磅数量无异,由主评通知下磅装篮。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附件2:桑蚕鲜茧收购干壳量检验办法(浙江三环丝绸股份有限公司)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桑蚕鲜茧分级(干壳量法)(GB/T19113—2003)】进行检验。

此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3年5月19日发布,2003年6月1日起实施。

一、分级规定和内容。

1、基本级分级。

根据干壳量检验结果确定鲜茧的基本等级。

表1: 基本分级条件表分级项目茧级干壳量(克)分级项目茧级干壳量(克)分级项目茧级干壳量(克)特3 11.6 6 10.0 14 8.4 特2 11.4 7 9.8 15 8.2 特1 11.2 8 9.6 16 8.01 11.0 9 9.4 17 7.82 10.8 10 9.2 18 7.63 10.6 11 9.0 19 7.44 10.4 12 8.8 20 7.25 10.2 13 8.6注:级差干壳量8.6克以上为每50Kg18元,7.6—8.6克为14元,7.6克以下为12元。

东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16•【字号】东经信发〔2015〕140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东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东经信发〔2015〕140号各县区经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促进我市茧丝绸行业的稳定协调发展,规范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工作,现将《东营市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东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9月16日东营市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东营市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工作,促进我市茧丝绸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根据《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2007年第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18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鲜茧收购,是指购买未经杀蛹烘干的桑蚕茧的行为,包括鲜茧收购、鲜茧烘干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鲜茧收购资格认定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鲜茧收购资格的核准认定,并对符合条件的鲜茧收购经营者发放《东营市鲜茧收购资格证》。

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鲜茧收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鲜茧收购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应当通过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取得《东营市鲜茧收购资格证》,方可经营。

第二章鲜茧收购资格认定条件第六条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坚持适度规模、相对集中,并有利于促进贸工农一体化发展和收购站点合理布局的原则,提高蚕茧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维护鲜茧收购市场秩序。

陕西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审核换发《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通知

陕西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审核换发《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通知

陕西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审核换发《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商办发[2013]157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商务厅【发布日期】2013.11.22【实施日期】2013.1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审核换发《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通知(陕商办发﹝2013﹞157号)安康、汉中、商洛、宝鸡、延安、榆林市商务局:根据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2007年第4号令)和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工商局印发的《〈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陕商发〔2011〕325号)有关规定,《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在工商部门年检前)审核换发一次新证。

我省绝大多数鲜茧收购经营者持有的《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到2013年底将有效期满。

为规范有序地做好我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审核换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核换证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和《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及我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二)坚持维护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鲜茧收烘站(点)规划的严肃性;(三)坚持鼓励在蚕桑基地建设中做出贡献的贸工农一体化缫丝、丝绸生产企业从事鲜茧收购活动;(四)坚持分级负责、严格把关、规范办理和谁主管、谁审查、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二、审核换证对象陕西省境内现持有《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并在2013年底前有效期满的鲜茧收购经营者。

三、审核内容(一)是否符合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印发的《实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细则》第六条所规定的取得鲜茧收购资格应具备的条件;(二)持证从事鲜茧收购经营期间有无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印发的《实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细则》第十七条所列行为,有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给蚕农“打白条”的行为;(三)持证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是否及时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上报各期蚕茧收购情况,接受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的监督管理;凡列入行业监测范围的经营者,是否能按监测报表制度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地上报监测数据。

实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细则

实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细则

实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工作,贯彻落实•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2007年第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对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凡在陕西省境内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必须通过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取得鲜茧收购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鲜茧收购是指购买未经杀蛹烘干的桑蚕茧行为,所称的鲜茧收购经营者包括从事鲜茧收购的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仅限于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条件和程序,蚕茧流通、茧丝价格、茧丝质量监督等仍旧按照•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2002年第28号令)执行。

第三条省商务厅(茧丝办)负责全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组织省内鲜茧收购经营者资格的逐级申报,审核颁发•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向社会公布,并报商务部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鲜茧收购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应坚持适度规模、相对集中并有利于促进贸工农一体化发展的原则,提高蚕农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应根据交通条件、收烘能力和生产发展趋势,对本区域鲜茧收烘站(点)的布局,进行科学规划。

对原有的鲜茧收烘站(点)实行压缩总量、优化布局、提高档次,并鼓励缫丝、收烘龙头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形式,实现整合,提高组织化、规模化经营水平。

县级鲜茧收烘站(点)规划经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备案。

第五条鼓励缫丝生产企业、丝绸企业(包括外省来陕建基地、建厂、建公司的贸工农一体化企业)与蚕农和蚕农合作组织建立稳定的经济关系,给予风险投资,提供技术服务,与蚕农形成订单收购、返利收购等协作关系。

鼓励在蚕桑基地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中做出贡献的贸工农一体化缫丝、丝绸生产企业从事鲜茧收购活动。

规范蚕茧收烘确保蚕茧质量

规范蚕茧收烘确保蚕茧质量

规范蚕茧收烘确保蚕茧质量作者:时厚林来源:《农业与技术》2012年第09期摘要:蚕茧这种商品具有特殊性,做好蚕茧的收烘十分重要。

多年来,蚕茧行业的发展,虽然在桑园的管理与饲养过程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但是对于蚕茧的收烘却重视不足,导致蚕茧的质量有所下降。

那么就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规范蚕茧的收烘工作,以确保蚕茧的质量。

关键词:蚕茧;收烘;质量中图分类号:S886文献标识码:A蚕茧这种商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蚕茧质量的优劣与蚕茧的收烘有着密切的联系。

多年来,茧丝绸行业的发展,存在着重视桑园的管理、重视桑蚕的饲养过程,保证了蚕茧的质量,但是对于收购过程中和蚕茧烘烤过程中影响蚕茧质量的方面却重视不够,致使蚕农手中品质较好的蚕茧收烘后品质却有不同程度的下降,降低了经济的效益。

现在对于蚕茧的烘烤,主要是采取热能的烘烤方式,以空气为传到机制,除去其中存有的水分,让蚕茧逐渐干燥,这是保证蚕茧质量的关键。

对于蚕茧采用的烘烤方式是否合理,是否让蚕茧足够干燥,这些都会对蚕茧的质量有一定的影响。

那么如何才能在蚕茧收烘过程中,保证蚕茧的质量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改进:1稳定蚕茧价格,确保蚕茧收购市场秩序对于蚕茧行业来说,收烘是保证质量的关键。

目前,有些蚕茧饲养者,不重视蚕茧生产的质量,存在一定的满足感。

而且现在的市场不是十分稳定,边界上的违法商贩屡禁不止,致使蚕商为了获得更多经济收入而东奔西走,而茧的质量也因此受到损害。

同时,这种情况逼迫收购蚕茧的部门采取一定的措施,对所管辖的区域的蚕茧进行有力的控制,这样就使得蚕茧的价格经常浮动,一些价格上的政策不能被良好地执行,对于收购蚕茧的分类工作十分困难,影响蚕茧的质量,这也就导致蚕农对于蚕茧的质量没有良好的认识,不能主动地在技术和管理上采取有效措施以提高其质量,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恶性的循环。

导致这个蚕茧行业走入一个被动的境地,蚕茧的质量下降,蚕农从中获得的经济收入也随之减少。

桑蚕鲜茧-最新国标

桑蚕鲜茧-最新国标

桑蚕鲜茧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桑蚕鲜茧的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抽样、检验流程、检验方法、复验、包装、贮存、运输和标志等。

本文件适用于桑蚕鲜茧生产、加工、交易、贮存等过程中,采用缫丝法进行质量检验并评定级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98 生丝试验方法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9111 桑蚕干茧试验方法GB/T 9176 桑蚕干茧GB/T 9995 纺织材料含水率和回潮率的测定烘箱干燥法GB/T 19113 桑蚕鲜茧分级茧层量法3 术语和定义GB/T 9111、GB/T 9176、GB/T 1911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化蛹茧 pupated cocoon蚕体完成蜕皮成蛹,且蛹体形态、体色正常的茧。

3.2 化蛹茧率 pupated cocoon rate化蛹茧粒数占样茧总粒数的百分率。

4 质量要求桑蚕鲜茧质量以级别表示,由基础指标和补正指标共同确定。

基础指标包括毛茧出丝率和解舒率,共2项指标。

补正指标包括化蛹茧率、万米吊糙和洁净,共3项指标。

4.1 基础指标级别基础指标级别共分为11级,由高到低表示为1级至11级,11级以下为级外品。

基础指标级别规定见表1。

表1 基础指标级别规定级别/级毛茧出丝率/% 解舒率/%1 ≥20.00≥85.002 ≥19.00且<20.003 ≥18.00且<19.004 ≥17.00且<18.00≥75.00且<85.005 ≥16.00且<17.006 ≥15.00且<16.00≥65.00且<75.007 ≥14.00且<15.008 ≥13.00且<14.00≥55.00且<65.009 ≥12.00且<13.0010 ≥11.00且<12.00≥50.00且<55.0011 ≥10.00且<11.00级外品<10.00 <50.00注:当解舒率指标对应多个毛茧出丝率级别时,以解舒率指标所对应的高级别确定基础指标级别。

中国法院网《我国将对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doc

中国法院网《我国将对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doc

中国法院网《我国将对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商务部近日公布《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并将于2007年8月1日起实施,对国内的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据商务部条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8月1日起,凡在国内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必须通过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取得鲜茧收购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办法》明确,取得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当地县级以上蚕桑生产发展及茧站布点规划,有稳定的鲜茧茧源;具有与收购能力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具备完善、科学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具有与其承担的鲜茧收购量和茧处理量相配套的收购、检验和贮存场地;鲜茧收购、检验和烘茧所需的设备齐全等。

《办法》规定,鲜茧收购经营者有以下行为的,由认定机关取消其鲜茧收购资格,同时向社会公告。

一是在资格认定申请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二是超越《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核准区域从事收购活动的;三是租借、转让《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或者使用过期、伪造、变造《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四是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扰乱鲜茧收购秩序的行为。

来源:新华网编辑:黎虹中国法院网《我国拟出台规定规范药品技术转让注册行为》-为规范药品技术转让注册行为,保证药品安全有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起草了《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上网公开征求各界意见。

在新药技术转让方面,办法规定,在申报审批期间,转让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法登记已经失效,作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机构的能力已经丧失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药品生产许可证》已经失效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被收回的;转让方机构或者企业名称与《新药证书》持有者或者药品批准文号拥有者名称不一致,不能提供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申请新药技术转让的药品监测期已满的;转让方药品批准文号已被撤销或者注销的;发现申请新药技术转让的药品存在新的重大安全性风险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技术审评认为,新药技术转让严重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有效性的,其新药技术转让注册申请将不予受理和批准。

农产品各认证流程及规定简介

农产品各认证流程及规定简介

分中心初审并 实地检查评估 并编写报告
技术委员会决 议(有效期一
年)
备注:找代理公司办理按食品类别区分约两个月办成,总费用 约6万元左右。
25家有机食品认证机构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方圆标志认 证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公信 认证有限公司、中食恒信(北京)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中安质环认证中心、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北京五洲恒通认证有 限公司、北京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辽宁方园有机 食品认证有限公司、黑龙江绿环有机食品认证有限公司、 辽宁辽环有机食品认证中心、北京五岳华夏管理技术中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西北农林科技大 学认证中心、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北京东方嘉禾 认证有限责任公司、杭州中农质量认证中心、北京爱科赛 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南京英目认证有限公司、湖南欧格 有机认证有限公司、北京中合金诺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上 海色瑞斯认证有限公司
5、农产品等级分类简介
1、无公害农产品: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均符 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 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农 产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图形由麦穗、对勾和无公害农产 品字样组成,麦穗代表农产品,对勾表示合格,金色寓意 成熟和丰收,绿色象征环保和安全。
6、贴牌生产(OEM) (现代农业常用经营生产模式)
定义:即委托其它企业进行加工生产,并向这些生产 企业提供产品的设计参数和技术设备支持,来满足对 产品质量、规格和型号等方面的要求,生产出的产品 贴上委托方的商标出售的一种生产经营模式。
优点:扬长避短,发挥专业优势,把资金和精力全部 集中于生产,把生产成本降到最低,赢得长久持续的 订单。这就是经济学中人人耳熟能详的比较成本优势。

广东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广东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广东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粤经贸法规[2008]770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2008年10月13日以粤经贸法规〔2008〕770号发布自2008年10月13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鲜茧收购秩序,维护农民和蚕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2007〕第4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鲜茧收购按国家规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鲜茧是指桑蚕鲜茧(不含半干茧、干茧)。

第四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鲜茧收购活动,必须遵守《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称省经贸委)负责全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工作。

各市、县(含县级市)经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鲜茧收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鲜茧收购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鲜茧收购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相对集中、总量控制、统筹安排”的原则。

具体如下:(一)桑园面积低于33公顷(500亩),年收鲜茧低于5万公斤(1000担)的县(市),原则上不设鲜茧收购法人经营单位,可由县(市)经贸部门牵头邻近地区具有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单位在产区设立分支机构;(二)桑园面积33公顷(500亩)以上不足666公顷(1万亩)或年收鲜茧低于10万公斤(2000担)的县(市),原则上只设一家鲜茧收购法人经营单位;(三)桑园面积666公顷(1万亩)以上的县(市),原则上同一乡镇范围内只设一家鲜茧收购法人经营单位或由邻近范围内的鲜茧收购法人经营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鼓励具备条件的缫丝生产企业、丝绸企业等经营单位收购鲜茧。

第八条申请鲜茧收购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当地县级以上蚕桑生产发展及茧站布点规划,有稳定的鲜茧茧源和明确的收购范围;(二)具有与其收购烘干规模相适应的收购资金;(三)具有固定的收购门市、储存场地、烘茧场地,茧库要具备良好的防潮、防虫、防鼠、防火、防盗能力。

烘干机申请鉴定及流程及注意事项

烘干机申请鉴定及流程及注意事项

烘干机申请鉴定及流程及注意事项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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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烘干机的重要性和应用范围。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审批项目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审批项目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审批项目下放有关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商务运字[2014]229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4.06.20
【实施日期】2014.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审批项目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赣商务运字〔2014〕229号)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要求,切实做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审批项目下放后续衔接工作,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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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湖北省鲜茧管理资格证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湖北省鲜茧管理资格证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湖北省鲜茧管理资格证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11.18•【字号】鄂经贸外经[2001]620号•【施行日期】200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鲜茧管理资格证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八日鄂经贸外经[2001]620号)有关市县经贸委(茧丝办)、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现将《湖北省鲜茧管理资格证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按业务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报告。

湖北省鲜茧管理资格证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桑蚕茧工业原料,也要进一步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的精神,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蚕茧流通体制,规范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二条湖北省茧丝绸领导小组下设省茧丝绸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其小组成员单位有: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北省物价局。

以上机构具体负责我省鲜茧收购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经贸委负责鲜茧收购和经营单位的资格认定和审查工作。

第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鲜茧收购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核准鲜茧收购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查处收购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所属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收购的鲜茧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出具质量检验证书。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解析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解析

鲜茧收买资格认定方法第一条为规范鲜茧收买资格认定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例,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鲜茧收买是指购置未经杀蛹烘干的桑蚕茧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对鲜茧收买推行资格认定制度。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鲜茧收买的经营者,一定经过鲜茧收买资格认定、获得鲜茧收买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本方法所称的鲜茧收买经营者包含从事鲜茧收买的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鲜茧收买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依据本方法,联合当地域的实质状况,拟订实行细则。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详细负责当地域鲜茧收买经营者的资格认定,颁发《鲜茧收买资格证书》,向社会宣布,并报商务部存案。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的鲜茧收买资格认定工作不得下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鲜茧收买市场次序的监察管理工作。

第五条鲜茧收买资格认定应坚持适量规模、相对集中并有益于促使贸工农一体化发展的原则,提升蚕农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

第六条鼓舞缫丝生产公司、丝绸公司(包含到外处建基地、建厂、建公司的贸工农一体化公司)与蚕农和蚕农合作组织成立稳固的经济关系,赐予风险投资、供给技术服务,与蚕农形成订单收买、返利收买等协作关系。

鼓舞在蚕桑基地建设和新乡村建设中做出贡献的贸工农一体化缫丝、丝绸生产公司从事鲜茧收买活动。

第七条鲜茧收买经营者从事鲜茧收买活动一定获得鲜茧收买资格。

获得鲜茧收买资格的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切合当地县级以上蚕桑生产发展及茧站布点规划,有稳固的鲜茧茧源。

(二)拥有与收买能力相适应的资本实力。

(三)具备完美、科学的质量保证系统和有关管理制度,包含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各个工种、工序的工作规范和岗位责任制度等。

(四)拥有与其肩负的鲜茧收买量和茧办理量相当套的收买、查验和储存场所,收买门市、储藏场所和烘茧场所应分别不低于每50 公斤鲜茧占地0.2 平方米、 0.2 平方米和 0.4 平方米。

蚕茧收烘是蚕业生产经营中一个必备的重要环节

蚕茧收烘是蚕业生产经营中一个必备的重要环节

B05DB3205苏州市农业地方标准DB3205/T 080 -2004蚕茧收烘技术规程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1.前言蚕茧收烘是蚕业生产经营中一个必备的重要环节,季节性特强,时间高度集中。

为标准鲜茧收购和枯燥处理技术,最大限度地保全茧质,特制定本标准。

标准由苏州市农林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苏州市蚕桑指导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新华、卜金星、洪水泉。

蚕茧收烘技术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桑蚕鲜茧的鲜茧分类、鲜茧分级、抽样、检验方法、茧处理、蚕茧枯燥。

本标准适用于桑蚕鲜茧交易中采用干壳量法分级的桑蚕鲜茧质量检验和采用江苏83型车子风扇灶二次枯燥法烘茧的蚕茧枯燥。

2 标准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但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但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B 32/320-1999 桑蚕茧〔鲜茧〕分级及检验方法3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的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干壳量指50g鲜上车光茧的茧层,烘到无水衡量时的质量。

上车茧指可缫正品生丝的蚕茧,包括上茧和次茧。

上茧指茧形整齐,茧层厚薄较均匀,茧色及缩皱正常,外表无疵点或仅有较轻微疵点的蚕茧。

次茧指茧层外表有疵点,但程度较轻、不属下茧、尚可缫次等生丝的蚕茧。

下茧指茧层外表有严重疵点,不能缫丝或很难缫正品丝的蚕茧。

上车茧率指上车茧占受检蚕茧的质量百分率。

色泽指茧层颜色与光泽。

匀净度指上茧占上车茧的质量百分率。

茧层含水率指茧层所含水分质量占鲜茧茧层质量的百分率。

好蛹指化蛹正常,蛹体外表无破损并已呈黄褐色的蛹。

好蛹率指好蛹粒数占受检茧粒数的百分率。

双宫茧内有两粒或两粒以上蚕蛹的蚕茧。

原量指50g鲜上车光茧的茧层质量。

二次枯燥法经第一次枯燥将鲜茧杀蛹并发散大局部水分,达半干程度,出灶散热后,经过一定时间堆放还性,再进行第二次枯燥处理后到达适干的枯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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