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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12.28•【文号】国税发[1993]157号•【施行日期】1993.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1993]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成都、西安、广州市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3日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使《办法》更具可操作性,便于贯彻实施和开展宣传,根据《办法》的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宣传提纲》(以下简称《宣传提纲》)。
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细则》和《宣传提纲》一并下发,并就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由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发票管理行政法规。
《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发票管理在规范化、法制化方面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它统一了我国现行的发票管理制度,强化了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职能,规范了发票管理程序,加重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严格了对税务机关行使职权的约束,体现了对印制、使用发票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这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健全税收征管法规体系,切实加强发票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税收的监控职能,而且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推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务必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不仅要看到《办法》的颁布对于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发票管理水平的重要意义,还应充分认识到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购销业务和农产品收购业务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购销业务和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的通知》【标 签】废旧物资购销,农产品收购,收购发票【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苏国税明电﹝2004﹞18号【发文日期】2004-04-15【实施时间】2004-04-15【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增值税20111025201132009112008187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打击不法分子利用虚开的废旧物资购销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的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购销业务和农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管理,经研究,现就加强废旧物资购销业务和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的认定管理。
对营业执照上无废旧物资收购经营而从事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其从事的废旧物资经营业务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各级政府举办的废旧物资经营市场内从事废旧物资经营业务的个体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得免税(销售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除外)。
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设置帐簿并进行财务核算。
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还应将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和其他货物(包括旧货经营)的经营业务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准确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三、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不论是否免税)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纳税人,在购进(收购)废旧物资或农产品时,均应按下列规定索取或开具合法的发票: 1、出售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向出售方索取增值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2、出售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向出售方索取普通发票; 3、出售方属于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或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的,应向出售方索取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临时经营普通发票; 4、出售方为城乡居民个人或农业生产者个人的,由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或从事农产品收购的纳税人自行开具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使用的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或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不得使用自制收购凭证。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工作意见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工作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5.23•【字号】苏国税函[2003]169号•【施行日期】200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工作意见(苏国税函[2003]169号)为了加强我省粮食行业的税收征管,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精神,规范我省粮食收购凭证的使用和管理,现就我省粮食行业收购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等有关问题明确管理意见如下,请认真执行:一、粮食收购发票的印制管理粮食收购发票由省国家税务局集中统一印制,具体承印企业在发票定点印制企业中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粮食收购发票的式样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设计确定。
粮食收购发票联次分两种。
第一种共六联:第一联存根联,印黑色,由开票人留存备查;第二联发票联,印棕色,由售粮人收执;第三联抵扣联,印绿色,由收购人(开票人)抵扣税款;第四联记帐联,印蓝色,由开票人作为记帐凭证;第五联核对联,印黄色,由农业发展银行留存;第六联结算联,印红色,由计算员留存。
第二种共五联:第一联存根联,印黑色,由开票人留存备查;第二联发票联,印棕色,由售粮人收执;第三联记帐联,印蓝色,由开票人作为记帐凭证;第四联核对联,印黄色,由农业发展银行留存;第五联结算联,印红色,由计算员留存。
粮食收购发票手工版的印制用纸使用由海门市复写纸厂生产的干式复写纸印制。
粮食收购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票头中央应当套印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二、粮食收购发票的领购粮食收购发票由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使用,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粮食收购发票使用,或作为会计凭证使用。
六联式粮食收购发票由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非国有粮食经营商贸企业和个体户中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五联式粮食收购发票由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国有粮食经营商贸企业和其他纳税人领购使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1.09•【字号】苏国税函[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苏国税函〔2007〕12号)各省辖市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管理,规范本全省普通发票的印制审批、承印企业发票监制章及防伪用品的领用审批,实现数据一次采集,充分共享,满足省、市、县三级管理层对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工作的检查、监控、指导和考核,省局研制开发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定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
为了配合该系统的运行,确保全省的普通发票印制安全,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遇有问题,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附:《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操作规程》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〇〇七年一月九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的使用和维护,充分发挥其普通发票印制审批管理及日常监控等功能,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省局征管处设置系统管理岗,指定专门人员担任系统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用户、流程经办人、城市代码、承印企业、票种等信息的日常维护管理;(二)负责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各种参数的日常维护;(三)负责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运行过程中业务问题的收集、整理、解决;(四)负责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审批管理)运行过程中技术问题的收集、整理以及与技术部门的联系沟通。
收购发票管理办法最新
收购发票管理办法最新前言为了规范收购发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收购发票的经营者。
二、收购发票的基本规定1.经营者收购发票应当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不得采用虚假和违法手段收购发票。
2.收购发票时,经营者应当严格审核,保证发票真实、合法、有效。
如果发现发票是假冒的、伪造的、过期的或者超过限额的,应当立即停止收购,并向相关税务部门报告。
3.经营者收购发票时,应当保留有关的凭证、记录和其他资料,作为未来调查、审计或者纳税申报时的证明和凭据。
三、收购发票的登记管理1.收购发票应按照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记录内容包括:收购日期、发票号码、开票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发票金额等。
2.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收购发票登记管理制度,保证登记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收购发票登记簿、记录、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避免遗失、损毁等情况出现。
四、收购发票的存储管理1.经营者应当保留收购发票、收购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至少5年以上,在税务部门要求提供时及时提供。
2.收购发票、凭证等应当存档、分类、存储,保持整洁、干燥、通风,避免受潮、损坏。
3.收购发票、凭证等应当存储在专门的库房或者柜子中,每个存储柜应当设立标识,标明存储的发票类型和年份区间。
五、收购发票的管理责任1.经营者应当对本办法的执行负有主要责任。
如在收购发票管理中出现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发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有效性和完整性。
六、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自行收购发票条例等旧办法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发票管理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票管理,维护税收秩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涉及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及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发票是纳税人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的法定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以外的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第二章发票印制规定第四条发票的印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由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企业承印。
第五条发票的防伪措施和专用标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变或仿制。
第三章发票领购与开具第六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并按照规定使用发票。
第七条发票的开具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拆本使用发票;(二)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三)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四)其他违反发票开具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发票取得与保管第八条纳税人取得发票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其他纳税人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丢失发票;(二)损坏发票;(三)涂改发票;(四)其他违反发票保管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发票缴销与监督第十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已开具的发票进行定期缴销,并按照要求报送发票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发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违法行为与处理第十二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第038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了规范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的印制,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完善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工作体制1、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实行省国税局领导下的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体制。
2、省国税局负责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的资格认定、制定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的各项制度、对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省管普通发票的印制审批、普通发票印制防伪用品的销售审批、对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省辖市国税局负责对辖区内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普通发票印制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其监管的内容包括:督促辖区内的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建立健全有关普通发票印制和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对辖区内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的普通发票印制活动及防伪用品使用情况的日常检查、根据省局统一部署参与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市管普通发票的印制审批、普通发票印制防伪用品的销售初审、负责辖区内被取消普通发票定点承印资格企业的善后处理工作、对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协助省局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完成省国税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4、省及省辖市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作为我省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工作制度,建立相应的工作台帐并明确专职的普通发票管理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四、第四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收购发票管理办法最新
收购发票管理办法最新前言随着商业化经济的发展,收购发票已经成为商业交易和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然而,由于收购发票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需要采取专门的管理办法,以保障企业的财务安全和合法经营。
本文将介绍收购发票管理办法的最新内容和实施细则。
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收购发票的管理有明确规定。
其中,关于收购发票的核实、记录、报备等方面,具体规定如下:•收购方对所购买的发票应当进行核对,确认并记录,以保证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收购方应当将所购买的发票进行登记和备案,以便税务机关的监管和查询。
•收购方应当及时将所购买的发票报告给税务机关,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收购发票管理的难点和挑战尽管有了法律法规的指引,但实际中,收购发票管理仍然存在着各种难点和挑战。
主要表现为:•收购发票真实性难以判断:由于伪造假票的技术和手段越来越高明和隐蔽,使收购方难以从外观、印章、水印等方面判断发票的真伪。
•收购发票难以追溯来源:有些发票的来源不明,或者是通过黑市转手而来,使收购方无法准确追溯其来源和真实性。
•收购发票规模难以把控:随着企业规模的增大和发展,收购发票金额和数量也相应增加,使得收购发票的管理难度和风险性不断提高。
最新收购发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收购发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税务机关近期推出了最新的收购发票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1. 收购方应当加强对发票来源的甄别和核查收购方在收购发票时,应当充分了解销售方的基本情况和税务登记信息,积极甄别和筛查非法销售方。
同时,应当建立发票审核和比对机制,对发票真实性、金额、税率等核心要素进行验证和比对。
2. 收购方应当建立健全发票登记和备案制度收购方应当将所有所购买的发票进行登记和备案,包括票据编号、金额、销售方信息、记录人员、记录时间等基本信息。
收购方应当定期对登记和备案信息进行审查和更新,及时发现和纠正登记不实和重复的情况。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收购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购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购发票,是指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和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
第三条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是指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含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废旧物资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废旧物资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第四条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含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第五条鉴于粮食(油料)、棉花、鲜茧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特殊需要,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式样另设“粮食统一收购发票”、“棉花统一收购发票”、“鲜茧统一收购发票”三种,只限于收购粮食(油料)、棉花、鲜茧专用,除此之外的其它农产品收购使用“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以上四种式样的收购发票,统称为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下同)。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和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收购发票的印制管理第七条收购发票的规格、版面金额、票样。
收购发票规格统一为190mm x105mm=40开。
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版面金额为百元(票样见附件一)。
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含棉花、鲜茧收购发票)版面金额为千元、万元两种(票样见附件二、三、四、五、六、七、八)。
粮食统一收购发票版面金额和票样仍按苏国税发[2003]169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收购发票的票面设计。
在原普通发票基本要素的基础上,增加出售人签名、联系电话等栏目。
国家税务总局令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百度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颁布时间:2011-2-1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发票管理制度 下载
发票管理制度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票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涉及发票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包括发票的领取、开具、存储、使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发票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严谨细致的原则,确保发票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管理和运用。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发票管理工作,确保发票的合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发票管理培训,提高他们的发票管理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发票管理台账,对发票的领用、开具、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备查。
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定期对发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范风险,确保发票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序开展。
第八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章发票的领取第九条本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务制度规定,向税务部门提出领用发票的申请。
第十条税务部门在审核通过后,将发票发放给本单位,并在发票领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本单位领用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数量、种类和金额进行领取,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领用的发票必须由经办人员亲自领取,确保发票的领用和使用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领用的发票应当放置在专用的发票存放柜中,定期核对发票库存及保管情况。
第十四条发票存放柜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保管,不得随意调整、动用或私自使用。
第三章发票的开具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对开具的发票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合规。
第十六条开具发票应当遵循国家税务局的规定,填写清晰正确的、与实际业务相符的发票内容。
第十七条开具发票应当经过审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在发票及相关凭证上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开具的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存档,便于查询和核对。
第十九条开具的发票应当及时报送财务部门,入账并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条作废的发票应当及时予以注销,并在相应的记录上进行明确标注,以确保发票的合法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6.19•【文号】税总发[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关于××案件的协查函2.关于××案件的协查回复函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月19日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是指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发票委托有管辖权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开展调查取证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合法、真实、相关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实施税收违法案件发票的协查。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逐步推进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信息化,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章委托协查第六条委托方对税收违法案件中需调查取证的发票采取发函或者派人参与的方式进行协查。
发函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包括寄送纸质协查函和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出协查函。
纸质协查函原则上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参与是指重大案件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委托方可派人参与受托方的调查取证,提出取证要求。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收购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购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购发票,是指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和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
第三条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是指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含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废旧物资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废旧物资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第四条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含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第五条鉴于粮食(油料)、棉花、鲜茧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特殊需要,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式样另设“粮食统一收购发票”、“棉花统一收购发票”、“鲜茧统一收购发票”三种,只限于收购粮食(油料)、棉花、鲜茧专用,除此之外的其它农产品收购使用“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以上四种式样的收购发票,统称为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下同)。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和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收购发票的印制管理第七条收购发票的规格、版面金额、票样。
收购发票规格统一为190mm x 105mm=40开。
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版面金额为百元(票样见附件一)。
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含棉花、鲜茧收购发票)版面金额为千元、万元两种(票样见附件二、三、四、五、六、七、八)。
粮食统一收购发票版面金额和票样仍按苏国税发[2003]169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收购发票的票面设计。
在原普通发票基本要素的基础上,增加出售人签名、联系电话等栏目。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7.09•【字号】苏州国税发[1997]174号•【施行日期】199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州国税发[1997]174号)各市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园区国税局:现将《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附件: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资料管理水平,更好地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根据省局苏国税发(1997)266号《江苏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料的分类税收征管资料是指各级国家税务机关为实现税收职能,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制作和取得的反映税收征管情况、明晰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及内部工作权限、责任的各类资料。
税收征管资料根据其性质和保管方式不同,可分为:(一)户籍资料。
户籍资料是指反映纳税人基本概况并在一定时期内与征收管理直接相关需经常使用的各种资料(详见附表一)。
(二)日常征管资料。
日常征管资料是指日常征管活动中形成的、主要反映纳税人当年税收征管情况的资料(详见附表二)。
(三)稽查资料。
稽查资料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实施纳税检查,在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收集或制作的各种证据、工作报告、来往文书等资料(详见附表三)。
(四)综合资料。
综合资料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收集、整理各类征管基础资料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类别汇总制作的用于反映本单位税收征管综合情况的各种税收征管统计台账、报表,以及存有本单位税收征管情况的各种数据软盘等(详后见附表四、五)。
二、资料的归集、整理资料的归集、整理工作应责任到人,资料受理(制作)人员应负责资料的归集、整理、录入、移交,并对资料的完整、齐全及相关数据的准确性承担责任,有条件的应将资料的归集、移交、保管等纳入计算机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三章发票的领用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五章发票的检查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四条发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编码规则、数据标准、使用范围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经营废旧物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执行)》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经营废旧物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执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9.09•【字号】苏国税发[1998]第019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经营废旧物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执行)》的通知(苏国税发[1998]第019号1998年9月9日)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为了加强对纳税人经营废旧物资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省局制定了《经营废旧物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经营废旧物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纳税人经营废旧物资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支持和促进旧物资经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再次进入生产、流通领域的各种废品、废料、废弃物,以及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流通为目的,从事废旧物资收购、挑选、整理、再销售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废旧物资经营者)。
第四条凡经有权机关批准开业领取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废旧物资经营者,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废旧物资经营者跨市(县)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注册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对领取临时营业执照从事国家规定的废旧物资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
第五条对从事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旧机电设备等废金属回收的废旧物资经营者,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除了审核其营业执照等证件、资料外,还必须查验其是否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对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巩固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所取得的成果,现就进一步依法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目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应开不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蚀国家税基,为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便利,而且败坏社会道德,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顽疾。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要像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一样,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加强集中印制,完善防伪措施(一)落实集中印制制度。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要求,抓紧完成印制企业的招标工作,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数量,尽快实现按省集中印制普通发票,切实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保障,合理控制发票印制成本。
贯彻集中统一的原则,除企业冠名发票外,要科学合理地简并规范通用发票票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使用“废旧物资统一销售发票”的通知法律法规
销售发票的存根联、发票联及抵扣联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紫色干式复写纸印制,记帐联用黑色干式复写纸印制,随货同行联用白纸印制。
五、销售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在省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定点印刷厂印制。
六、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时,应由对方出示合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时,可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4%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六月九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销售的管理,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全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销售废旧物资时,一律使用专用的“废旧物资统一销售发票”,不得使用其他销售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七、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时,可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4%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六月九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销售的管理,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全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销售废旧物资时,一律使用专用的“废旧物资统一销售发票”,不得使用其他销售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五联的销售发票只限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时领购使用。第一联为存根联,印黑色,由销售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印棕色,由购货方收执记帐;第三联为抵扣联,印绿色,由购货方作进项发票报国税机关审核抵扣税款;第四联为记帐联,印淡红色,由销售方作记帐凭证;第五联为随货同行联,印黄色,由购货方提货时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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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购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购发票,是指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和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
第三条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是指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含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废旧物资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废旧物资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第四条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含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第五条鉴于粮食(油料)、棉花、鲜茧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特殊需要,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式样另设“粮食统一收购发票”、“棉花统一收购发票”、“鲜茧统一收购发票”三种,只限于收购粮食(油料)、棉花、鲜茧专用,除此之外的其它农产品收购使用“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以上四种式样的收购发票,统称为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下同)。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和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 收购发票的印制管理
第七条收购发票的规格、版面金额、票样。
收购发票规格统一为190mm x 105mm=40开。
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版面金额为百元(票样见附件一)。
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含棉花、鲜茧收购发票)版面金额为千元、万元两种(票样见附件二、三、四、五、六、七、八)。
粮食统一收购发票版面金额和票样仍按苏国税发[2003]169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收购发票的票面设计。
在原普通发票基本要素的基础上,增加出售人签名、联系电话等
栏目。
第九条收购发票的联次、印色、用途。
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
第一联为存根联,印黑色,由收购方留存备查;第二
联为发票联,印棕色,由出售方收执;第三联为税务备查联,印绿色,报国税机关审核;第四联为
记帐联,淡红色,由收购方作为记帐凭证。
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的基本联次分三联、四联两种:
四联的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第一联为存根联,印黑色,由收购方留存备查;第二联
为发票联,印棕色,由出售方收执;第三联为抵扣联,印绿色,由一般纳税人作抵扣凭证;第四联
为记帐联,印淡红色,由收购方作为记帐凭证。
三联的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领购使用。
第一联为存根联,印黑色,由收购方留存备查;第二
联为发票联,印棕色,由出售方收执;第三联为记帐联,印淡红色,由收购方作为记帐凭证。
第十条收购发票的印制用纸。
收购发票的存根联、发票联及抵扣联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紫色干色复写纸印制,税务
备查联用黑色干式复写纸印制,记帐联用白纸印制。
第十一条收购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收购发票(“粮食统一收购发票”除外)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组织在省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定点印刷厂印制。
第三章 收购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十二条收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初次领购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必须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资格认定,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批准其购票资格:
(一)《工商营业执照》上具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项目;
(二)实际从事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与《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按规定设置收购台帐,帐证健全,能正确核算经营业务,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
(四)具备场地、仓库、人员等相应的经营条件。
第十三条收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初次领购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应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资格认定,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购领发票。
第十四条有分支机构的收购单位领购收购发票:
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办理税务登记,单独领购收购发票、单独申报;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得领购收购发票,由总机构领购收购发票后向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发放,建立明细分类发放台帐,并在收购发票封面加盖非独立核算机构印记;
总机构不得向外县、市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发放收购发票。
第十五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用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情况,核定其用票品种和限量。
按照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供票。
对农业产品年收购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用票单位,不得批准其领购使用万元版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
第十六条用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对其购票品种、每月供票数量进行核定调整。
第十七条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核定的发票品种和数量发售收购发票,严格实行发票验旧购新制度。
收购单位季节性收购用票量很大时,可先向收购单位发售新票,旧票在一个月内完成审验。
第四章 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收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向城乡居民个人或农业生产者发生收购业务并支付收购款时,应开具收购发票,不得用自制收购凭证代替。
未发生收购业务或虽有收购但未支付收购款的,一律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第十九条收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收购业务时,必须向对方索取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第二十条收购发票仅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己填开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买卖、代开。
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况一律不得开具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
(一)购进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无证贩运者)的废料、边角料、回收料;
(二)购进旧货和其他非废旧物资。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旧生活资料;
(三)购进其他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无证贩运者)出售的废旧物资;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之间以及与其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
(五)国家有关部门禁止收购的物资。
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况不得开具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
(一)向农场、养殖厂等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业产品;
(二)向个体经营者和有证据证明无证个体农业产品贩运者购进农业产品;
(三)非农业产品的收购。
第二十三条收购单位、个体工商户填开收购发票时,必须在收购现场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就
每一笔收购业务逐笔开具,填写时应品名明确、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各联次一次填开,并加盖收购单位、个体工商户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收购发票一律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时还应由出售人签字,发票联必须当场交付出售人。
第二十四条收购发票一律不得跨县(市)使用。
第二十五条收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已开具的收购发票税务备查联或抵扣联必须按原本25份顺号装订成册,不足25份单独装订,与《废旧物资/农业产品收购统计表》和《废旧物资销售明细表》一并于纳税申报时,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
第二十六条收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收购发票领、用、存制度和相关帐簿,实行专人管理,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收购发票领、用、存等情况,自觉接受国税机关的监督检查。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七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建立对废旧物资、农业产品出售人的回访制度和以废旧物资为原料的使用单位的跟踪核实制度。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下列行为属未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
(一)废旧物资品名填开不明确、项目填开不齐全;
(二)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收购发票;
(三)收购时未当场开具收购发票;
(四)填开内容不真实;
(五)收购发票用于非废旧物资或非农产品的收购;
(六)废旧经营单位之间以及与其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之间业务往来使用收购发票的;
(七)未按规定申请使用收购发票,用自制收购凭证代替收购发票开具的;
(八)使用废止的收购发票开具;
(九)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
上述未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处罚,对票面涉税金额,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依据。
关联法规:
第二十九条收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进行偷税,造成其他纳税人少缴或不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联法规:
第三十条收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违反税收法规和发票管理规定,经国税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收缴其收购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收购发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江苏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