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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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

1.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内容:政治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法律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

2.西方法律思想史与外国法制史的关系:理论法学范畴、历史法学范畴

3.苏格拉底是古希腊哲学家,一方面反对智者的道德和认识论的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另一方面又

探索伦理、道德政治和法律的客观本性的合理性。倡导知识,认为知识就是美德,国家应由“知识贵族”来统治,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自然法就是自然规律,具有普遍性;人为法就是国家政权颁布的,具有易变性。强调守法,认为守法对国家、社会、个人都有好处。

4.伊壁鸠鲁学派反对唯心论、有神论,主张唯物论、无神论,继承、发展了原子论,认为快乐是人

的最终目的,国家和法律产生于契约,法律就是宣布正义,强调对法律的遵守。

5.斯多葛学派是古希腊后期的哲学派别,代表人物为芝诺。他认为,自然界的全部发展过程都是被

理性和普遍的自然规律决定着的。人的本性是整个自然和宇宙的一部分,人要按照自然生活,要用理性抑制欲念达到寡欲。国家是自然的联合体,自然规律就是自然法,所有人都应遵守自然法。

6.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两位最伟大的法律思想家,他们的法律思想对西方法律文明的发展

起到了定向的作用。

7.二者法律思想的共同特点是:都以正义论作为各自政治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所要追求的共同目

标。

8.在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上,柏拉图倾向于人治,而亚里士多德更倾向于法治。柏拉图认为,哲

学王是最理想的统治者,一个社会如果由掌握知识和智慧的哲学王进行统治,那是最符合正义的。

这里必须注意的是,柏拉图的人治不是个人专制,他对政体的研究,使得他总是力图选择最好的统治方式,直到后期向法治思想转化。而亚里士多德自始至终力主法治,亚里士多德在人类历史上最早全面探讨了法治的概念和理论基础,提出了“法治应当由于一人之治”的主张。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定义了“法治”:良法+普遍服从

9.波利比是东古罗马传播古希腊政治法律思想第一人。他提出并阐述了政体循环。混合政体和国家

机关之间相互制约平衡等理论,对后世的政治学和法学产生了深远影响。

10.西塞罗是罗马共和国末期著名的法学家:国家起源于人们的协定;法律源于自然;法律乃是自然

中固有的最高理性;法律原则——平等原则、公开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11.《査士丁尼国法大全》是罗马私法典。

12.罗马法学家法的分类: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

13.《圣经》是基督教的经典,由旧约和新约构成。它宣传不重今世,注重来世,轻视富人,扶弱助

贫;宣传政治权力是上帝批准的;宣传人人在上帝面前平等;宣传公有;宣传守法。

14.奥古斯丁是教父学的主要代表,他提出并阐述了神创论、预定论等,建立了完备的神权主义政治

法律思想体系,提出并论述了神国与俗国、神法与人法理论。

15.阿奎那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是其神权政治论。他认为,国家起源于人的天然的“合群性”,

政治统治分为正义统治与不正义统治,强调法的遵守和执行。

16.马西利是中世纪中期的政治法律思想家,提出并论述了国家的起源和目的、人民主权、政体形式、

法律的概念以及分类、立法权与行政权、教会与教会法等一系列理论问题。

17.马基雅维利是文艺复兴末期的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家,用人的眼光分析和观察政治法律问题,

提出并论述了人性、权力和统治权术等问题,主要是阐明君主要正确对待赞扬和责难、慷慨和吝啬、爱戴和畏惧、守信和无信。君主考虑的是社会的安定、统治的巩固,为此目的什么手段都可以用。

18.布丹是另一位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家。他在政治法律思想上的最突出的贡献就是,第一次提出

并论述了主权的概念和特点。他认为,主权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

19.胡果-格老秀斯是(荷兰)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学说的创始人,被后世尊为国际法理论的鼻祖,其

著作《战争与和平法》成为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之作,从此,国际法学开始真正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前提是国家主权;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意定法(神命法和人为法)以人的理性为基础

20.斯宾诺莎法律思想的战斗性极强,这不仅表现在他以近代理性自然法为武器,从人性和功利角度

探讨法律的起源和分类,矛头直指中世纪神法和《圣经》,他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大声疾呼,应该充分尊重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这一天赋人权。

21.霍布斯是英国著名的机械唯物主义哲学家,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国家是基于契约产生的;

政体分为君主制、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最优。把犯罪分为公罪和私罪。

22.洛克是英国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的重要代表。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个完

备无缺的自由状态,是一种平等和有序的状态。但自然状态也有自己的缺陷。人人享有生命、健康、自由、财产的自然权利。国家起源于契约,目的是保障自然权利。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为最高、神圣和不可改变。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而非限制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3.杰斐逊是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民主派的主要代表,由他起草了美国《独立宣言》,宣扬天赋人权观,

认为“人人生而平等”,主张立法权属于全体人民。

24.潘恩是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民主派的另一代表,宣扬天赋人权观,认为“天赋权利就是人在生存方

面所具有的权利”。强调法律和法治的作用

25.汉密尔顿是宪法的主要起草人,主张在美国建立联邦制国家,实行分权与制衡,立法权、行政权、

司法权分立。

26.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政治体

制的奠基者,理性主义自然法学即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论法的精神》是第一部运用完整的法学比较方法进行法学研究的巨著。认为法律同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等都有关系。

27.卢梭是18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

要代表。法律是公意的行为;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人民主权原则:不可转让+不可分割。

28.康德:德国著名的哲学家,其哲学被称之为“批判哲学”,他的法哲学分为私法理论和公法理论。

他从义务的角度对法律进行了分类:内在的义务——正直地生活、外在的义务——不侵犯任何人、联合的义务——把各人自己的东西归给他自己。认为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认为每个国家包含三种权力,即立法权、执行权、司法权,比较看重立法权。

29.费希特:德国著名的哲学家、政治家,是康德的学生。认为,法属于先验的范围,它是从“纯粹

理性的形式”中引申出来的;把法学称为关于人类公正的科学,公正科学的基本原则是——限制你的自由并以这种形式使他人也能自由;他是西方一位从理性主义法学到实证主义法学的过渡性人物;法律的基本内涵是义务;道德讲的是法律之外的良知,而法律讲的是法规之中的义务,两者泾渭分明。

30.黑格尔:德国著名的哲学家,法哲学的主要代表。认为,“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

就叫做法,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人惟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把契约看成一个过程,区分了形式的契约和实在的契约。黑格尔哲学的抽象性决定了其法哲学的晦涩性。31.边沁: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提出了体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立法原则,

是一个激进的法律改革家;把法理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他的法律命令说深刻地影响了奥斯丁。

32.奥斯丁:分析法学的创始人,把法律视为主权者的一种命令,即思维的法律命令说;他严格区分

法律和道德,认为两者属于不同的学科,法理学研究的是实在法,后人由此推演出“恶法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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