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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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金管理办法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备用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备用金管理,专款专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有效控制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备用金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及集团公司各独立核算单位。
第二章备用金管理的原则和分类
第二条备用金管理的原则:
1、坚持预算管理原则。备用金的申报和借支必须在预算的范围内,没有列作预算的备用金不得借支。
2、专款专用原则。借款人不能编造借款理由,套取使用备用金,已提取的备用金不得挪作他用。
3、时效性管理原则。定额备用金的时效为一年,临时备用金时效为一个月。
4、权责对等,责任连带原则。部门负责人为其借用备用金员工的第一管理人,借款人为部门负责人的,主管领导为其第一管理人。第一管理人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审核下属借用备用金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借款标准,并督促其及时办理冲账、还款手续。第一管理人在备用金不能按期收回时负连带责任。
第三条备用金的分类
备用金是指公司员工以现金、银行存款方式借用的用作零星开支、业务采购、公务出差等业务的款项。为简化借支及冲账流程,将备用金分为定额备用金和临时备用金。定额备用金指因支出项目固定、支出业务频繁等原因需要周转使用的现金,具有时间长、固定性强的特点;临时备用金指因临时性的需要而借支的现金,具有时间短、一次性的特点。
第三章备用金借用程序
第四条员工借用备用金时,应先到财务部门索取公司专用借款单据,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借款日期、借款人、借款用途和借款金额等事项,经部门负责人核实审签,报主管领导、公司法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财务人员审核借款单填写格式及签字内容,并核对其是否有预算资金,确保无误后才能办理付款手续。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物资和设备采购人员、小车司机可以借用定额备用金,其他工作人员因经济业务频繁等原因确需办理定额备用金的,由所在部门填写文字申请,经公司法人、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公司物资和设备采购人员定额备用金最高标准为6000元,小车司机定额备用金最高标准为3000元。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定额备用金标准的,由所在部门填写增加定额文字申请,经公司法人、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备用金的报账程序
第七条工作人员因临时出差借款的,应自返回公司之日起一周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冲账和还款手续。其他临时业务借款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一月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冲账和还款手续。
第八条工作人员办理定额备用金的,最长借款时间为一年(不跨年度),每年末清理一次。年度内可周转使用所借资金,无需办理冲账及还款业务。
第五章备用金管理要求
第九条备用金实行本人借支本人负责,第一管理人负连带责任的管理办法,不得转给他人。借款人无法偿还时,相关损失由第一管理人承担,若存在特殊情况,由借款人或第一管理人写出书面申请,按法定代表人批示的意见办理。
第十条工作人员借用定额备用金额度,由所在部门根据实际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额度标准进行合理核定,同时每半年对使用人员、额度和用途范围审定一次,审定结果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借用临时备用金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冲账和还款,超出规定期限15日不冲账或不还款者,财务部门除在工资及其他收入中扣除借用金额外,可按每日‰的比例扣罚滞纳金。临时备用金实行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借用定额备用金人员应在每年末财务部门清理时全额冲账和还款。如需继续借用的,应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超出规定期限不冲账或不还款者,财务部门除在工资及其他收入中扣除借用金额外,可按每日‰的比例扣罚滞纳金。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的备用金管理人员每月末对备用金台账进行核对盘点,及时督促借款人冲账和还款。
第十四条借用备用金员工在工作变动或离职时,人力资源部门须及时书面通知财务部门核对调整相关财务手续,待财务部门反馈后方可办理员工变动或离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