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电大审计学形考任务5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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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依照《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在实行了必要审计程序后出具,用于对被审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刊登审计意见书面文献。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负责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和实行公司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其她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除有特定规定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行了必要审计程序后,对会计报表实行总体性复核,并按照本准则规定,以通过核算审计证据为根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出具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报告真实性是指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审计范畴、审计根据、已实行审计程序和应刊登审计意见。

审计报告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编制和出具必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规定。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需要调节审计差别,应提请被审计单位加以调节。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接受调节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当依照需要调节事项重要限度,拟定与否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以及如何反映。

第八条对于截止至审计报告日被审计单位仍未调节或披露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于以调节或披露,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接受建议,注册会计师应依照其类型和重要限度,拟定与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以及如何反映。

第九条对于截止至审计报告日被审计单位仍未披露或有损失,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予以披露。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接受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当依照其重要限度拟定与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签章后,径送委托人,无需经其她单位审定。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同步附送已审计会计报表。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规定委托人按照审计业务商定书规定使用审计报告。委托人或其她第三者因使用审计报告不当所导致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第三章审计报告内容与格式

第十二条审计报告应当涉及下列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范畴段;

(四)意见段;

(五)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六)报告日期。

注册会计师可以依照需要,在范畴段与意见段之间,增长阐明段。

第十三条审计报告标题应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报告收件人是指审计业务委托人。审计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全称。

第十五条审计报告范畴段应阐明如下内容:

(一)已审计会计报表名称、反映日期或期间;

(二)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三)审计根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四)已实行重要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审计报告意见段应阐明如下内容:

(一)会计报表编制与否符合《公司会计准则》及国家其她关于财务会计法规规定;

(二)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与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财务状况和所审计期间经营成果、资金变动状况;

(三)会计解决办法选用与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第十七条当注册会计师出具保存意见、否定意见或回绝表达意见审计报告时,应在范畴段与意见段之间增长阐明段,清晰地阐明所持意见理由,并在也许状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影响限度。

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存意见审计报告时,如果以为必要,可以在乎见段之后,增长对重要事项阐明。

第十八条审计报告应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并标明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第十九条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毕外勤审计工作日期。审计报告日期普通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确认和订立会计报表日期。

第四章审计意见类型与审计报告编制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依照审计结论,出具下列审计意见之一审计报告:(一)无保存意见;

(二)保存意见;

(三)否定意见;

(四)回绝表达意见。

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通过审计后,以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编制同步符合下述状况时,应出具无保存意见审计报告:

(一)会计报表编制符合《公司会计准则》及国家其她关于财务会计法规规定;

(二)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状况;

(三)会计解决办法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

(四)注册会计师已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实行了必要审计程序,在审计过程中未受阻碍和限制;

(五)不存在应调节而被审计单位未予调节重要事项。

注册会计师在编制无保存意见批告时,应以“咱们以为”作为意见段开头,并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等专业术语。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通过审计后,以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反映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但还存在下述状况之一时,应出具保存意见审计报告:

(一)个别重要财务会计事项解决或个别重要会计报表项目编制不符合《公司会计准则》及国家其她关于财务会计法规规定,被审计单位回绝进行调节;

(二)因审计范周受到重要局部限制,无法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规定获得应有审计证据;

(三)个别重要会计解决办法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

注册会计师在编制保存意见报告时,应于意见段之前另设阐明段,以阐明所持保存意见理由,并在乎见段中使用“除存在上述问题以外”、“除上述问题导致影响以外”,或“除上述状况待定以外”等专业术语。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通过审计后,以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存在下述状况之一时,应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

(一)会计解决办法选用严重违背《公司会计准则》及国家其她关于财务会计法规规定,被审计单位回绝进行调节;

(二)会计报表严重歪曲了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状况,被审计单位回绝进行调节。

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否定意见报告时,应于意见段之前另设阐明段,阐明所持否定意见理由,并在乎见段中使用“由于上述问题导致重大影响”、“由于受到前段所述事项影响”等专业术语。

第二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由于审计范畴受到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客观环境严重限制,不能获取必要审计证据,以致无法对会计报表整体反映刊登审计意见时,应当出具回绝表达意见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回绝表达意见报告时,应于意见段之前另设阐明段,以阐明所持回绝表达意见理由,并在乎见段中使用“由于审计范畴受到严重限制”、“由于无法实行必要审计程序”、“由于无法获取必要审计证据”、“一咱们无法对上述会计报表整体反映刊登意见”等专业术语。

第二十五条注册会计师明知应当出具保存意见和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时,不得以回绝表达意见审计报告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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