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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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法律法规(7月更新)

2017年最新法律法规(7月更新)
2013-2-5
72
安监总管三〔2013〕7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
2013-6-20
73
安监总培训〔2013〕8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7-15
74
总局公告2013年 第3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1号令
劳务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50901
54
质监总局令 115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20090526
5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7号
工伤认定办法
20040101
56
国务院令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1201
57
安监总局45号令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19940701
108
GB 2893-2008
安全色
20091001
109
GB 18218-200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20091201
110
GB 15603-1995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19960201
111
GB 15258-2009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20100501
112
20121116
5
主席令第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16.9.1
6
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5.1.1
7
主席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7年修订)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7年修订)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7(全文)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7(全文)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7(全文)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共的优良作风。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7,欢迎大家阅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7修正)

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7修正)

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7修正)【发文字号】市人大字〔2017〕10号【发布部门】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6.29【实施日期】2017.06.2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05年12月5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份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明、云岩、观山湖区,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保障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承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逐步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社会化、市场化。

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2017年修正)

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2017年修正)

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2010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土地整治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提高耕地质量,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治理,对自然灾害损毁或者生产建设活动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坚持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土地整理开发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参与、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纳入管理。

第六条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耕地耕作层保护相关规定和政策措施,鼓励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修正)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修正)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2013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建设节约型社会,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管理、能源使用和节能技术的开发、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节能工作遵循统筹兼顾、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技术推进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即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主管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和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综合协调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修正)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修正)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重点地区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分为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分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分为乡域规划和乡政府所在地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规划区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黔能源运行〔2023〕9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能源运行〔2023〕97号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电力交易中心,电力市场各经营主体:为规范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推动风电、光伏项目积极参与绿电、绿证交易,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经研究,现将《贵州省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能源局2023年12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主体范围及条件第一节新能源发电企业第二节电力用户第三节售电公司第三章交易品种及方式第一节交易品种第二节交易方式第四章交易组织第五章价格机制第六章结算及偏差处理第一节结算模式第二节结算电量第三节交易结算第七章其他贵州省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进一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有序推进绿色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8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新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贵州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黔监能市场〔2022〕8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动贵州绿色电力交易工作,结合南方区域市场建设及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电力产品、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按以下定义。

能源类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2023年7月最新)

能源类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2023年7月最新)

节能 节能 节能 节能 节能 节能 节能
28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令第116号
2009.9.1
全文
节能
29
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 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30
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含附 件1、2)
3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 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建科[2007]245号 建科[2008]115号 国办发〔2007〕42号
省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批准
2012.7.1
第十条、第十三 条
节能
18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19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530号 建设部令第143号
2008.10.1 2006.1.1
第十八条、十九 条
第十三条、第十 四条
节能 节能
20
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17次会议
2000.12.29
第二章 第十一 条
节能
6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修订
第二十七条 节能
7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国务院令第676号
2017.3.1修订
全文
节能
8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
2009.12.1
全文
节能
9
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2009.12.1
39
能源管理体系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认证 要求
40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41 能源管理体系能源基准和能源绩效参数

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8年修正)

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8年修正)

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倡导和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民用建筑节能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科学合理、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健全民用建筑节能体制机制,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鼓励农村个人建房采取节能措施。

第八条鼓励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支持集研发、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推动建筑工业化。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普及民用建筑节能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环境保护必须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做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区域控制,综合治理;实行谁决策谁负责,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

第六条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无污染或少污染、低消耗、综合利用率高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工艺。

重视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及科技交流。

第七条省和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环境状况,提高环境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环境保护资金,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修正)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修正)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修正)【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22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11.30【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重点地区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分为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分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分为乡域规划和乡政府所在地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规划区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23•【字号】黔发改法规〔2018〕641号•【施行日期】2018.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发改法规〔2018〕641号委各处(办、局)、中心:《省发展改革委“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已经委主任办公会同意,现印发大家,请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5月23日省发展改革委“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根据《贵州省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贵州省发展改革系统2016-2020年普法依法行政工作规划》《省发展改革委落实普法责任制办法》,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普法宣传教育机制,落实普法责任,加强普法工作,全面推进法治机关建设,结合发展改革工作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两会精神,紧紧围绕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深入实施三大战略行动,以委机关内设机构工作职能职责作为开展普法工作的内容导向,进一步强化内设机构普法工作职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形成委党组统一领导、处室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普法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我委普法工作系统化、制度化、常态化和科学化水平,以进一步增强全委干部职工法治观念、法律意识、规则意识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营造浓厚的法治宣传氛围,为加快我省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落实委机关各处室普法主体责任,向管理对象、执法对象、服务对象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使发展改革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在全社会得到广泛普及,形成有利于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7〕2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7〕2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7〕2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二五”时期,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优化经济结构、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各项工作积极有序推进。

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2.4%,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减少8.62%、9.74%、26.6%、14.98%,超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为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十三五”期间,我省正处于脱贫攻坚、同步小康的攻坚期,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能源需求刚性增长,增量要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范围内难度很大,资源环境问题仍是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之一,节能减排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任务艰巨。

各地各部门不能有丝毫放松和懈怠,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理念,下更大决心、更大力气,采取更加精准有效的政策措施,切实将节能减排工作推向深入。

三、要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着力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经营与服务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与服务、使用、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页岩气等)、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城镇燃气用二甲醚等。

第三条城镇燃气管理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相关部门参与的燃气管理协调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燃气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管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部门负责本省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工作,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燃气行业安全监管能力;鼓励、支持燃气经营者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生产经营和服务水平。

节能法律法规

节能法律法规

工业节能 管理办法
工业节能,是指在工业领域贯彻节约 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工业用 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 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工业领 域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 放,高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2019/12/10
工业节能 管理办法
明确工业节能管理办法调整范围。适 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领域的用能 及节能监督管理活动。
《节能监察办法》对节能监察工 作,分工,原则进行了具体规定。
2019/12/10
节能监察 办法
2019/12/10
《节能监察办法》明确了省、市、 县三级节能监察机构。并确定了节 能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以及节 能监察机构上下级之间的工作职责。
《节能监察办法》明确节能监察 工作范围。对节能监察装备和节能 监察人员资质、能力水平和培训进 行了规范。
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 理的重要依据。
2019/12/10
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节能 审查办法
节能审查区别对待,严格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 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 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 查意见。
2019/12/10
2019/12/10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会议修订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 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察机构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pptx ..\..\法规\工业节能管理办法.docx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贵州省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贵州省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贵州省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1.12•【字号】黔建科发[2010]506号•【施行日期】201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贵州省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黔建科发〔2010〕506号)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高耗能的问题日益突出。

据统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年耗电量约占全国城镇总耗电量的22%,每平方米年耗电量是普通居民住宅的10~20倍。

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可有效地降低建筑物在生命全周期内的使用能耗,减少能耗费用支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提出的工作任务,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大力推进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以制度建设为重点,运用法律、经济、考核评价为手段,经济激励政策为引导,示范为平台,促进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以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为启动,带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2.工作目标建立省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安装分项计量装置,通过能耗采集、远程数据传输、汇总分析,实现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的实时动态监测;研究制定能效测评、用能标准、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建筑节能改造评估体系、节能服务等制度。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 2019年5月31日通过 8月1日起实施)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 2019年5月31日通过 8月1日起实施)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统筹研究处理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逐步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定期带头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巡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等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建筑施工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燃放烟花爆竹等污染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规划及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规划及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规划及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黔府办发[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规划及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规划及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规划及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2013-2017年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立法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重点实施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主战略,大力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通过做好政府立法工作,为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服务。

坚持突出重点、体现特色的原则,以推动科学发展、转变政府职能,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建设生态文明为出发点,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为全省加快经济发展,转变发展方式,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法制支持与保障。

现将省人民政府2013-2017年立法规划及2013年立法工作安排如下:一、2013-2017年立法规划(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69件)1.《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省军区)。

2.《贵州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省军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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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修正)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代表
【发文字号】【适用区域】贵州省
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11-30【生效时间】2018-01-01【关键词】能源,节能降耗【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2013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
(2013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建设节约型社会,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管理、能源使用和节能技术的开发、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节能工作遵循统筹兼顾、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技术推进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即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主管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和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综合协调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综合协调和指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刊播节能公益性广告等进行节能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节能的社会氛围。

第八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将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节能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推动本地区节能工作,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具体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按照程序报上一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全省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编制本行业的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组织实施。

行业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节能强制性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工业、能源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公布的淘汰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目录及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年度淘汰计划,监督用能单位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淘汰。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向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能源统计资料。

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市、州及主要耗能行业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十四条实行居民用电阶梯电价,引导合理、节约用电。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

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执行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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